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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某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有哪些

某煤矿的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矿领导亲自参与:规定矿的各级领导,包括矿长、副矿长等,必须定期亲自下井,了解井下作业环境。

2. 带班职责明确:带班领导需全面负责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指导、监督和处理突发情况。

3. 下井频率规定:制定明确的下井次数和时间安排,确保领导对井下作业的实时掌握。

4. 记录与报告:每次带班下井后,领导需填写详细的工作记录,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内容是什么

该制度的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检查:矿领导在下井期间,需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识别潜在风险,提出改进措施。

2. 问题解决: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隐患,带班领导应迅速决策,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跟踪问题解决的全过程。

3. 人员培训:通过亲身体验,领导能更好地理解一线工人的需求,从而优化安全培训内容和方法。

4. 沟通协调:带班下井促进领导与员工的直接交流,增进理解,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规范

执行这一制度需要遵守的规范包括:

1. 严格执行下井计划:不得无故取消或延迟下井,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批准。

2. 保持透明度:所有下井记录应公开透明,接受员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3. 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领导,应严肃追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重要性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提升安全意识:领导的亲历亲为,有助于强化全员的安全文化,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 实时监控:直接了解井下实际情况,能快速响应,减少事故的发生。

3. 增强信任:领导的参与增强了员工的信任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4. 规范作业:通过领导的示范作用,可以有效规范作业流程,确保煤矿的长期稳定运营。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生产安全,也影响着团队的和谐与效率。

某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5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

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

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

第2篇 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3篇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5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

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

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

第4篇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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