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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

有哪些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矿井作业的安全与效率。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带班领导的选拔与培训:选取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带班领导,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与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

2. 入井规定:带班领导需亲自下井,了解井下工作情况,与一线员工共同作业。

3. 写实记录:带班期间,领导需详细记录井下的工作情况、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形成写实报告。

4. 考核机制:定期对带班领导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其在井下的表现、问题解决能力及写实报告的质量。

内容是什么

带班入井的过程中,领导干部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 安全巡查:检查井下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 指挥协调:指导工人遵守操作规程,处理突发情况,确保生产有序进行。 - 人员管理:关注员工健康状况,确保劳动强度适中,防止过度劳累引发事故。 - 沟通反馈:与地面指挥中心保持联系,汇报井下实时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

执行该制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带班领导必须按时入井,不得无故缺席或早退。

2. 写实记录应详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遗漏。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带班领导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4. 考核结果应公开透明,作为干部任用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重要性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增强了矿井安全管理,降低了事故风险,也提升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通过实地考察,领导干部能更直观地了解生产流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矿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和承诺。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范文

第1篇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

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吉煤安管字(2005)28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及时了解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入井写实制度如下:

一、入井次数:

1、(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3次。

2、(集团)公司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副职每月不少于6次。

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业务部门正职每月不少于9次,副职每月不少于10次。

二、要求:

1、入井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升井后及时填写好记录,对重大隐患要在现场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2、公司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入井写实记录原则上自己填写,特殊情况可指派他人代填。

3、干部入井写实记录放在公司生产调度室进行填写,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建立档案备查。

4、对因工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规定入井次数的,要有书面说明,并附在记录内。

5、(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入井写实记录保存期为1年。

第2篇 领导班子中心组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为加强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特修订本制度。

(一)领导班子(中心组)政治学习制度

1、坚持每月学习日和会前学习制度。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领导班子学习日;每次局领导班子会议开始前抽半个小时作为学习时间。

2、学习内容:政治理论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制及水利业务知识。

3、每季度安排一个专题的学习。

4、每个学习成员都要有学习笔记,每半年写一篇学习心德体会。

5、学习日、学习成员不准无故请假,参加学习要签名。

6、学习由局长主持并组织学习,或由局长指定其他成员主持并组织学习;主持人在学习之前应作充分学习准备。

7、学习组成人员:吴佛土、叶品忠、黄耀忠、邹伟强、邓新南、利鸿江。

(二)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1、坚持每月、每周学习制度,每星期五下午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干部职工学习日。

2、学习内容:政治理论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制及水利业务知识。

3、每季度安排一个专题的学习。

4、学习日、干部职工不准无故请假,参加学习要签名。

5、学习可分为集中学、分组学、个人自学。集中由办公室和人教科负责,分组由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

6、每个干部职工都要有学习笔记,每年写一至二篇学习心德体会。

第3篇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搞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隐患,制止“三违”,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实行手拉手交接班,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薄在调度室建立的《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表》为准,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

3、现场交接班时,上班的带班领导与下班带班领导进行交接时,要对井下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详细的交待,

4、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或整改,在作业场所安全的状态下组织生产。

第4篇 实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制度

江镇实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设我校和谐奋进、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经校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善于走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

二、明确领导干部分工和分管部门,了解分管部门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不定期地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1)教师代表座谈会;(2)班主任工作座谈会;(3)青年教师座谈会;(4)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座谈会。通过座谈会及其它形式,听取群众呼声,了解教职工思想。

三、发扬民主作风,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提案征求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决策前认真征求教职工意见,听取各方合理化建议,最后集体讨论决定。对提案中所提问题的解决,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由校长作详细说明。

四、校级领导每人至少负责2位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帮助青年教师制订具体可行的成长措施,指导并督促青年教师迅速成才。

五、关心群众生活,切实解决教职工提出的实际问题,能解决的尽快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向教职工做好解释工作;热情接待教职工来访,对群众来信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及时走访慰问离退休教工和伤病教职工;认真解决教职工子女入学、就医等实际问题。

六、经常向教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发展规划,征得广大教职工对政策的理解和对学校发展的大力支持。

第5篇 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实施意见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_大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地与各种~现象作斗争。现按照_市纪委的有关通知精神,就本人一年来执行廉洁自律等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一年来,认真学习了_同志在建党八十周年及今年_月_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毕为了贯彻落实《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_湖北省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决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述职述廉的内容以《中国__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_中央和_《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__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2、在行使行政权、执法权中的廉政情况;

3、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4、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5、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6、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的要求

1、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中层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4、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翔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5、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中层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7、中层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8、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抓好管辖范围工作人员的述职述廉考核工作。

第6篇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离任交接各方职责、内容、程序方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离任交接对象

离任交接的主要对象为:因调任、提拔、转岗、免职、辞(离)职等岗位变动的所有人员。

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离任交接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离任交接内容

一 、 工作目标任务交接:年度/月度工作目标、预算及执行情况、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 、 档案资料交接:人事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业务档案、工作档案。

三 、 资产交接:固定资产、公用财物、个人保管的公物。

四 、 社会关系交接:日常工作相关的政府机构、服务机构等社会关系,供应商、厂家等业务单位的清单及联系方式。五 、 离任审计结果交接。

六 、 其它需要办理的事项交接。

第三条 离任交接职责

一 、 离任者对移交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 、 离任者上级负责对离任者的工作交接进行审核。

三 、 接任者负责对接收的工作进行查对核实。

四 、 人事中心负责对交接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监办和协调。

五 、 财务中心负责离任审计。

第四条 离任交接程序和方法

人事中心负责离任管理的组织工作,必要时可组成网工作组,制定成员分工和工作实施计划。人事中心负责向离任者、分管上级、接任者、财务中心等发送《离任交接工作通知书》,并组织监督做好离任交接工作。

一 、 离任审计。财务中心在接到《离任交接工作通知书》后,按《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在一周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未经离任审计或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不能进行离任交接。

二 、 财务交接。在规定时间内,财务签字权自然人从原任转为新任人员,凡发文后原任人员签字的财务帐单一律无效,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在随后签署的《离任离任工作交接清单》中予以明确。

三 、 工作交接。

1、 交接时间:一般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完成交接。

2、 交接仪式:交接工作由人事中心主持,离任者、接任者、直接上级及人事中心负责人在《离任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生效。

3、 资料保存:《离任工作交接清单》归公司保管。

第五条 离任交接纪律

一 、 离任者须充分配合交接工作,不得借故拖延交接时间。未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相关手续及工资、福利发放。

二 、 对正在办理、尚未完结的工作,离任者应详细说明情况,明确工作程序及重点,有责任继续给予工作支持,以保证后续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三 、 交接的资产、资料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离任者负责赔偿。

四 、 工作交接后发现离任者隐瞒未报的待处理事项,若离任者仍在公司任职,由离任者负责处理。

五 、 因接任者对接收资产、资料未认真核对,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者负责赔偿。

六 、 工作交接时需有离任者、接任者、人事中心三方到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事中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_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____”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工作,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推进工作落实,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坚持以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执政能力为核心,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关键,以改进和完善领导工作机制为重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工作落实,以点带面,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凡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级领导干部都要负责联系一个镇、一个村、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一个文化科技中心户。

第三条市级领导干部主要是通过深入基层蹲点调研、检查督办、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等方式联系基层和群众。

第四条市级领导干部到联系点工作的内容和任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围绕中心工作,抓好督办落实。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现典型,以点带面,指导全市工作。

(三)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指导和协助联系点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解决突出问题,搞好协调服务。

(四)结合开展民情走访活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心体察民情民意,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指导和协助联系点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对于联系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帮助解决。本人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每个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联系点,并将到联系点的工作情况记入“民情日记”,每年写出1―2篇有份量的调查报告。

第七条领导干部到联系点要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轻车简从,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八条根据全市总体工作安排,市委每年初对市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联系单位进行一次调整和明确。市级领导干部若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变动,其联系点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坚持每半年对市级领导干部深入联系点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把到联系点的工作情况作为市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8篇 h矿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深入井下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的考核规定>的通知》(宁安委发〔2005〕13号)及宁煤集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管理上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条 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

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等)必须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每人每月带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条 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各级安全生产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⑵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⑶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⑷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安全工作和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负责本区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⑹负责本区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

⑺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⑻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级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

第六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其他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⑶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⑸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⑹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第八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矿级领导每月必须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要求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即:正职10次/月,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15次/月,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月。

第十条 矿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矿入井管理规定,即副总工程师16次/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正职18次/月,副职、主任工程师、技术员20次/月。区队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区队长、书记18次/月,副队长、技术员20次/月;上述人员中夜班入井次数各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的交接班记录和下井带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从严考核。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记录及矿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情况由矿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与考核,同时设立“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天数公开栏”,每月检查通报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入井带班作业当月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由本矿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没达到规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在矿调度会上做出检查并处以罚款;半年之内达不到下井带班作业时间规定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必须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按季度累计计算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应当有书面说明,报相关部门备查。

第9篇 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____省________局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一、为加强省局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和愿望,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解决思想问题,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增强凝聚力,制定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与干部职工谈心。

省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局领导与分管的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所在部门的干部职工之间每年至少谈一次心。

要坚持五必谈。

即: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奖励、处分或批评时必谈,入党提拔时必谈,与同志发生矛盾时必谈,发生思想波动时必谈。

三、对干部职工提出的谈心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安排时间,热情接待,及时了解干部职工所想、所愿、所盼。

也可以深入到干部职工中,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集体谈心。

在谈心中要善于换位思考,以诚相待。

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

对思想认识问题,要循循善诱,耐心说服教育;

对实际困难,要在政策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

四、要把谈心做思想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述职中和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中,检查落实情况。

第10篇 j机关领导干部读网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网络问政工作,充分发挥网络在了解民意、发布信息的平台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网络执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络已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经济一个新平台,也为领导干部了解社情民意提供了一个新渠道。领导干部要把学习互联网知识作为一门必修课,要不断学习及时掌握现代网络知识和技术,要了解掌握互联网发展趋势和网络舆论生成规律、特点。

(一)领导干部要把读网作为提升素质、推动工作创新的重要手段,积极利用网络海量资源信息、强大搜索功能和便捷交流方式汲取营养、释疑解惑。

(二)领导干部要把读网作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将读网培养成为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之外的“第五习惯”,只要有机会就主动上网,看一看国内外重大新闻和时事动态,了解一下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领导干部要借助网络了解民意、服务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利用网络汇聚民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第三条 领导干部读网要求:

(一)认真倾听,当好听众。领导干部和网民交流中要重视亲民思想,要抱着诚心和虚心的态度,认真倾听网民的声音,力争达到网络问政的最佳效果。

(二)释疑解惑,当好宣传员。领导干部接触的政策信息面更广,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更有发言权。在不违反纪律的前提下,领导干部对网民关心和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有重点有依据的进行宣讲和答疑。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要依据自己的理解发表见解,对没有明显逻辑错误的,不能一口予以否定。对网民迫切需要了解的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和进展,要有针对性的予以说明和解释。

(三)上传下达,当好监督员。领导干部在实施网络问政过程中,面对一些涉及具体人和事、棘手或者敏感问题,不宜当时予以明确回复处理意见、妄下结论。对本单位本部门权限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寻求政策支持,及时反馈给网友;对本级职权范围之内的事,要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依据程序进行解决,并在掌握实情和调查处理的基础上,逐一回应;对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解释,说明理由。

(四)总结疏理,为决策提供依据。领导干部读网,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更要注重吸纳有价值的观点、意见和建议。要学会通过网络获得其他人无法获得的有价值资料,总结疏理,在决策时作为参考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读网时若发现有发布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散布影响社会稳定谣言以及黄色、赌博等低俗内容的网站时,要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和谐的网络环境。

第五条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不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3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_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此致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在抗震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在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工资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2篇 某中学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制度

中学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制度

一、努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干部任免、人事变动、招生、教研教改及其它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研究决定。

三、坚持办事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积极为学校出谋划策,为教职工服务,讲求实效,不推诿、不拖延、不搞掩蔽工作。

四、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不得有违纪行为发生。

五、带头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

六、严格财务管理,不准越权批条,不准挪用资金,做到帐本上清楚,以便年底向教职工报告。

七、敢于与歪风邪气作斗争,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依法开展招生工作,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13篇 深入解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深入解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请您介绍一下颁布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问:这次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监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预防功能,这四项监督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问:《责任追究办法》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这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责任追究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

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为什么要设计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逐人进行评议,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有利于客观评价一个地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也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也就是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问:按照规定普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后,各地区、各单位每年都将形成一个评议结果,对这些评议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问:实施《离任检查办法》,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答:对此,《离任检查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

问:离任检查发现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照《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问:如何保证四项监督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答:抓落实的有效方法就是要抓具体、使狠劲,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中央组织部针对每一项制度的要点和特点,分别研究提出了抓好贯彻实施的若干具体措施。比如,为抓好《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将推动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尽快开通网上举报,健全完善全国组织系统信访举报、“12380”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做到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必查,实名举报必查,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制定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同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定期将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特别是对“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情况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落实制度不到位的,将及时进行纠正和问责。要以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标。

第14篇 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制度

一、值班、跟班人员必须执行矿上对值班、跟班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值班人员24小时不准离矿,因生产和工作原因确实需向矿调度室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脱岗者按细则执行处罚。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全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平�全队生产工作,并负责组织追查分析值班期间的各类事故,并落实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和矿、队的各类罚款。

四、跟班人员必须按矿规定跟班,跟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排工作必须按规程和措施要求安排,落实各类检修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五、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修项目,认真签收各类报表,及时处理各类事故,对没有检修和没完成检修任务者,要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工种岗位人员每班都要根据情况安排查岗,落实脱岗人员的处理。

六、值班、跟班人员均为当值和当班期间的第一责任人,不准许只顾本职责分工范围工作,对其他范围不重视,生产上出现事故要积极组织抢修,缩短事故时间,确实保证安全生产。

七、根据公司、矿有关要求,及时检查和查岗,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是公司、矿级隐患及时排查。

八、及时完成矿交办的各项任务,配合完成矿上的各类生产和安全活动。

第15篇 现场安全检查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促进各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对矿安全生产负责;区队长要对本区队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现场当班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当矿长、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其他人代为负责。

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干部坚持调度值班,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1、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隐患、质量标准化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岗位责任制在现场的落实、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等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整改、集中通报、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的方式加以落实。

2、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回采专业人员、调度室、安监处、生产、机电、运输、通防及有关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新面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4、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参照掘进巷道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5、副总以上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区队长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a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二)专业人员安全检查制度

1、各专业对所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安全、防治水进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解剖检查。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重点工作面要重点检查。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解除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切实搞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发现有违反上级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及时改正。对临时性工作和零星工程,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由专业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队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工程、措施学习签字齐全,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规程、措施。

3、重点、特殊工程监督检查制。专业突出对重点和特殊工程的监督检查。现场若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盯班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撤除;

(2)采掘工作面遇特殊地质构造的施工;

(3)巷道贯通、开门、予透、过断层、过老巷;

(4)三岔口、四岔门的施工;

(5)排放瓦斯,探掘和探放水;

(6)新投用的机电、运输系统;

(7)大型设备的安装、施工、撤除及检修;

(8)长时间停电检修项目;

(9)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风后恢复通风。

(三)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1、区队自检自查制度

各区队由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施工地点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开工前安全检查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

3、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

通防工区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执行巡回或跟踪接力检查制度,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进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填写现场瓦斯检查牌板,同时检查沿途路线的通防设施,对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探头和瓦斯断电仪进行检查、校正。

(2)“一炮三检”检查制度

放炮作业的区队要配备兼职瓦斯检查员,并经专门培训,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记在“一炮三检”手册上。

4、交接班制度

班组长及各工种要现场交接班,要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在a卡上的交接班记录,并互相签名。

(四)群监系统监督检查制度

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结合实际,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考核规定:

1、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专人代为负责,否则罚款10-50元。

2、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严禁无故空岗,否则罚款10-50元。

3、在每月一次由矿长组织的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中,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元,对检查出的问题逐条加以整改落实,否则罚款10-50元。

4、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50元。

5、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对新面进行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6、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7、全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如果所检查路线24小时内发生事故,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下井记录本或时控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8、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工程任务书的一律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规程、措施签字不全或代签的,罚款20元。

9、重点、特殊工程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盯班管理,空班罚款10-20元,发生事故追究盯岗人员的责任。

10、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否则罚款5-10元。

11、瓦斯检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巡回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造假数,一律开除矿籍。

12、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否则罚款10-20元。

13、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或不签名及交接不认真的罚款5-10元。

(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煤炭局《关于对省属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根据集团公司新矿安字[2007]5号《关于贯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新矿安字[2007]16号《生产矿井管理人员下井考核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经矿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1)井下区队每班必须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2)矿每班必须有1名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人员任务及职责权限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区队管理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抓好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③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每班开始工作之前和工作中,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④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班组劳动组织、工程质量、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组织职工撤离,并积极组织处理险情。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深入到安全薄弱地点具体解决现场问题。

③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④检查所经路线的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化、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调度室、矿领导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盯在现场整改。

⑥检查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检查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3、带班人员规定及考核办法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必须参加班前会,按规定带领职工上下井,并填写上下井登记表。对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填写上下井登记表的罚款10元/次。

②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填写下井记录,有信息站负责考勤。对不按规定摘挂牌的罚款10元/次。

③每班至少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现场盯班,不得空岗。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联责区长10元/次,并由区长安排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④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班的盯班人员要在现场向接班的盯班人员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

⑤必须按本单位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⑥每班必须向调度室及工区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由调度室考核。

⑦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者罚款10元/次,由安监处考核。

⑧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要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工区值班人员。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⑨工区值班人员要根据盯班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并记录隐患台帐进行安排处理。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每月由调度室负责编排副总以上领导轮流下井带班表,每班一人,包括日期、班次、带班的走动路线等。

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班次上岗,在早班7:00、中班15:00、夜班23:00前到调度室了解全矿安全生产状况并考勤,确定下井走动路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次。上岗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不得空岗,确实有事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同意,并由其他副总以上领导替班。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进行责任追究。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将下井记录交信息站,由信息站考勤、建立档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③必须按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所经过的各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

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随时向调度室汇报,上井后必须到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调度室负责做好记录。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

⑤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而又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责追究任。信息站严格下井考勤制度,凡是盯班人员早班15:30、中班23:30、夜班7:30以前上井交卡的,其下井视为无效,并罚款10元/次。

⑥上岗人员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必须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信息站。信息站要根据上岗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或d卡送交责任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进行闭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⑦科室管理人员上岗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⑧对下井带班情况,由调度室负责做好下井汇报记录,由安监处负责做好下井考勤、建立考核台帐,实行档案管理。

⑨由安监处负责在井口设立副总师以上领导下井公示牌板,通报考勤,接受职工的监督。

4、管理人员各项指标及考核办法

(1)考核规定

对完不成各项指标考核按照管理人员岗位月薪考核办法执行。

第16篇 h公司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总则

调查研究是公司领导联系基层和群众的重要途径。开展调查研究对公司党委和公司实施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调查研究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研任务

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和内外经营环境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真实反映公司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公司党委和公司决策服务,为基层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第三条调研内容

正职主要了解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总体情况;副职重点了解分管业务工作情况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稳定工作,以及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督导管理局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落实;及时总结承包单位的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指导工作;参加基层单位组织的大型会议,如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党团员义务劳动等。

第四条调研时间

正职每年不少于60天,副职不少于80天。

第五条调研形式

1、集体调研:公司每年至少组织2次大型的生产经营或思想政治工作集体调研;或根据工作需求组织跨业务领域的课题调研。

2、分头调研:按领导分管业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研活动。

第六条调研要求

1、坚持深入基层,尊重实际,面对现实,听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2、重视调研情况的分析、总结、上报,负责组织的大的型调研课题要在1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的调研课题要在3天内写出调查报告,调研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公司反映。

3、轻车简从,不给基层添麻烦;调研时一般不在基层就餐,确需就餐的一律工作餐,不上烟酒。严禁以调研为名吃、拿、卡、要。

4、加强理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调研程序、方式、方法和技巧,使调研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更有创意、更富实效。

第七条调研考核

1、基层调研情况,年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2、每年公司领导正职向管理局党委,副职向公司党委至少提交1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

第八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__年月日起实施。

第17篇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述廉的内容以《中国__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_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__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2、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3、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4、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5、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要求

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工作由公司党支部领导,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4、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邀请下属事业单位、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5、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祥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6、党组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7、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8、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党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9、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建议上级部门对其以免职处理。

第18篇 市_局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市__局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市__局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实行党员干部联系点制度。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支部:___

第二支部:___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双重身份在联系点支部参加理论学习,参加“三会一课”等各类组织生活,每年不少于6次。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与联系点支部的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化解误会、促进和谐。对在谈心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开展调研研究,及时、妥善加以解决,每年与支部全体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不少于1次。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服从支部书记的安排,以身作则,争当表率,带头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联系点支部的党员树立榜样。

第19篇 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管理有目标、有计划、有责任、有措施、有目的、有分析和总结。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述职范围

全矿正科级以上领导实行安全述职制度。

(二)安全述职要求

1、安全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总结、分析上月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找出经验和不足,制定解决的方法。

(2)制定下月的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目的以及需要矿解决的问题。

2、矿长每月一次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书面汇报;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每月一次向安监局长书面汇报;副矿级领导每月一次向矿长书面汇报。

3、各科室科长、区队长、专业副总每月一次向生产矿长、安监处长书面汇报。

4、地面单位正科级以上领导每月一次向矿分管领导书面汇报。

5、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我矿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工作业绩档案,各级领导的安全述职报告将作为业绩之一,纳入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之中。

6、副矿级领导的安全述职报告由办公室秘书组保存;其他领导的安全述职报告由安监处保存,保存期一年。

考核:

1、全矿正科级以上领导每月一次按照安全述职制度要求向有关领导书面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目的以及需要矿解决的问题,否则罚款10-50元并纳入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

2、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

第20篇 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工作制度

1、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岗检查,上岗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记录。

2、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上岗不少于三次。

3、机电科长、技术员每月到岗检查不少于二次。

4、干部上岗时,应检查值班人员对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5、检查保护用具、防护用具是否齐全。

6、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7、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必要时安排检修。

8、对值班人员违规现象及检修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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