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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水利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水利工作,关乎国计民生,安全制度犹如生命线,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确保了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也是保障水利工程稳定运行的关键。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安全制度有哪些

水利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作业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定等。这些制度涵盖了从施工到运营的全过程,旨在规范操作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注意事项

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度要具有针对性,结合具体工程特点;二是明确权责,确保执行力度;三是定期审查更新,适应环境变化;四是全员参与,增强安全意识;五是严格执行,杜绝形式主义。

总结水利安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确保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管理者需以严谨的态度,结合专业知识,不断优化和完善安全制度,以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安全,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水利事业的安全稳定保驾护航。

水利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目标控制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 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

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

第五条 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

第六条 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

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

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

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

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4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元;关键设备1000-3000);

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

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

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局属个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的评定,同时对该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八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工程局给予表彰并授予证书,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额度的80%和50%予以兑现。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予以推荐表彰。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绩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

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资金数额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级领导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奖励指数及标准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单位3-4名,不足500人的单位1-2名,标准为300元/人。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局4-6个/年度,标准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局20-30个/年度,标准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全局30-50个/年度,标准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推荐表彰。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装工程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本单位或项目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长会议上对全局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定,对合格以上的安全监察员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六条 被集团公司或省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工程局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工。

各单位、项目部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2篇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安全例会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安全投入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过程。

1.3基本原则

1.3.1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合法使用,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职责清晰、责任到位,便于检查和考核。

1.3.2本制度中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时在成本中列支且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3.职责与分工

3.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体系;(2)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合法使用。

3.2施工单位:(1)制定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年度提取计划;(2)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表;(3)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使用台账;(4)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管理目标

4.1.1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体系。

4.1.2各级安全生产费用要确保足额提取,合法使用。

4.1.3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要切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实际,满足工作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持续改进。

4.2管理程序及要求

4.2.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1)提取费用总额应确保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比例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的要求。

4.2.1.1安全生产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如按本制度所规定提取比例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投入,可据实提高比例标准,以充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2.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2.2.1使用范围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2.2.2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1)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编制要适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危险源预测程度、劳动环境改善、事故预防处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支出等编制。

(2)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年度安全生产费提取计划须经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4.2.2.3使用审批

(1)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费使用审批程序:施工单位安全科报计划→施工单位财务科审核→施工单位经理核准→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4.2.2.4使用台账和记录

(1)提取安全生产费的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及时记录已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并进行合理分类。

(2)施工单位财务人员应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3)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单据、手续应齐全,必须提供原始发票、协议、支付凭证及相关清单,上述原始资料由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分别保存。

(4)施工单位于次月5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上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清单以及发票复印件以备查用。

4.2.3安全生产费用的检查与监督管理

4.2.3.1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合法合规使用。财务、审计、监察及生产管理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4.2.3.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各级费用提取的比例标准不得擅自降低。

4.2.3.3财务部门要根据年初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范畴,年底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4.2.3.4安全生产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各级均应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

4.2.3.5年度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可结转下年使用。工程项目结束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应上缴建设单位。

4.2.3.6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合法合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将依据有关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4.2.4安全生产费用的总结与考核

(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各级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2)工程施工单位于1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费上年度使用情况上报建设单位。

第3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术措施创造或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结合我局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施工过程危险源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抵御自然破坏能力的措施。

第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为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主责部门,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相关的其它部门为参与措施会签部门。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过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应由编制措施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完成并签证。安全技术措施的批准由本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完成并签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及时报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签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同施工技术措施同时进行、同步实施。对安全有重大影响作业应单独制订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结构、施工设施应进行安全技术设计,以保证其强度、刚度和安全系数。

第十条 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大型物体起重吊装、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以及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拆装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双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作业前由措施编制部门的有关人员向实施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部门应及时向会签部门及实施单位传递措施文件,收发措施文件的双方签证并保存文本及收发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执行过程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结果由措施编制部门组织相关部 门和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十五条 属于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后的验收,必须邀请监理单位派人参加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形成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有效状态。遇有损毁、失灵、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还。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作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各项目工程部负责所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当生产需要临时变动防护设施时,作业单位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过允许方可变动,并负责防护设施的恢复。

第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变动、恢复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议类别及内容

第一节 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监察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监察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决定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3)审定工程局年度安全工作报告。

4)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兑现及安全工作考核奖励结果。

5)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议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安全问题。

2、会议记录:会议内容由安监办进行记录,根据会议决议的重要程度,适时形成《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安监委主任签发,并由安监委主任确定发放范围。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奖惩结果。

2、会议记录:会后形成《安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并确定发放范围。

第二节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工程局每年在局工作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工程局相关副局长主持。

1、参加人员:工程局党政工领导、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安全行政副职、局机关部门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工程局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程局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2)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安全考核情况,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书。

3)表彰奖励上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及项目经理。

4)生产性伤亡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说清楚”。

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经验介绍。

6)签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会议记录:由安监办负责签到及记录会议内容,会议材料发各单位。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都要参加会议,会议时间、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节 年度安全科长工作会议

第七条 工程局每年在“全国安全月”活动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工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局工会主席、安监委有关成员、各单位安全科长及基地服务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上半年全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要点。

2)通报全局交通、消防工作情况。

3)通报上半年工伤事故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科长“说清楚”。

4)各单位交流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通报全局安全员年度考核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汇报材料,报局安监委审定。

第四节 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

第八条 根据每年安全生产情况,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一些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专题会议。如安全生产管理研讨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会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分析会、经验交流会等。

第九条 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单位和人员必须与安全生产专题有关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相关材料,需要转发的由安监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形成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工作。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到有记录、有内容、有建议,重要的专题会议可以请工程局或主管部门领导参加。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专题会议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局安监委。

第五节 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各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人、工区、作业队负责人及安全部门责任人。

2、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

2)总结上月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计划及对上月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3)进行安全辩识,确认重大不安全隐患,拟定预控措施。

4)通报批评上月安全考评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月安全通报》或《安全简报》。

第六节 周班组安全会议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班组每周必须召开一次班组安全会,各班组负责组织会议。

1、参加人员:各班组全体成员、安全监察员。

2、会议内容:

1)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程;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不安全隐患和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2)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根据本班组的阶段性施工特性,进行危险源辩识,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3、会议记录: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备查,重大事宜应以文字方式上报上级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和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由局安监委办公室组织。上述会议的通知、会场布置、会务工作、会议决定、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发放、归档等工作一并由安监办负责。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月安全生产例会由各单位安全职能部门组织,周班组安全会议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相关会议材料的准备、记录、整理、发放、上报、归档等按各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定解释权归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三、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五、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安全办公室备案。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 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第6篇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事业也随之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其相关的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却相当落后。

如何做好水利工程施工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已迫在眉睫,笔者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并得出以下结论:

1、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单位多,往往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的距离较大,交通联系多有不便,系统的安全管理难度大。

2、涉及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触炸药雷管,具有爆破安全问题;有的涉及潮汐,洪水期间的季节施工,必须保证洪水和潮汐侵袭情况下的施工安全;有海涂基础、基坑开挖处理时基坑边坡的安全支撑;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更应保证架设及使用期间的安全。

3、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

4、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对施工对象、工地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5、水利工地招用民工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分配工种的多变,使其安全适应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增加了安全隐患。如曾发生的民工从脚手架上坠落、钢筋穿过胸腔;在陡坡上面扒料,跌入基槽中,跌伤或者被砸伤等恶性事故,多系民工自身缺乏安全常识所致。

二、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1、深入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除了定期组织进行培训和讲座外,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保证安全教育的知识性和准确性,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氛围,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跨越。在组建施工队伍, 施工班组时, 应选择技术过硬, 安全质量意识强的人员。可以对安全质量意识较差, 并犯有安全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项目轮空制: 即组建班子时有意识让其轮空, 使其接受教训。可令项目责任人充任非脱产安全员, 实行安全与效益挂钩, 迫使其督促下属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对于特种作业人员, 危险作业岗位, 应严格培训, 持证上岗。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并明确规定工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及无安全防护的危险作业。

2、预防为主,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在施工现场设质量安全员,并保证有效行使职责。选择施工队伍时应选择技术过硬、安全质量意识强的人员参与施工。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要保证持证上岗,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建立健全各类现场作业管理制度,设专职安全检查员监督实施,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严肃查处。每天收工时,认真清理现场,并经安全检查人员验收,方可离场,防止留下各类安全隐患。

3、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应从水利工程的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根据水利工程本身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共识,调动广大成员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安全工作责任制为全员参加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在安全管理中要注意多运用激励政策,对完成情况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可以评选安全标兵,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激励。党、政、工、团等各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安全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性和灵活性,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监控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是过程性的,管理的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同时也是管理是否有效直接接受检验的阶段。

(一) 控制两个关键,保证安全生产。关键施工对象( 包括危险施工部位) 和关键施工工序应作为安全管理布控的部位。关键施工对象( 包括危险施工部位) 如高空悬挑部位施工;导流洞引水洞衬砌封堵施工;潮汐影响的海滩围堰筑堤施工;深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土石方爆破开挖施工等。关键施工工序如大体积砼浇筑;钢筋焊接加工;大型构件吊装作业;材料、构配件吊装运输;脚手架工程等。对以上两个关键实行切实安全检查制度及专人安全盯岗制度真正做到制度落实、检查落实、责任落实,保证了施工安全。

(二) 坚持标准化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控制。坚持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执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是安全生产最强有力的保证。项目施工中应将每一天施工对象,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均执行标准化要求和规定,使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和施工的每时每刻中间都能做到施工地点明确,施工对象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安全注意内容明确,杜绝了因情况不清,职责不明,盲目施工导致的安全隐患,保证了“三全”安全系数控制的要求。

(三) 作业现场抓安全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是安全管理最终落实点,也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最终发生的地点,必须严格把握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安全施工。

四、建议

在整个安全管理系统中, 应以人的系统平衡工作为先。水利工程施工流动, 职工长年野外作业, 施工现场环境艰苦, 业余生活单调、枯燥, 容易影响职工情绪,继而引发心理压力, 导致各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项目部应以人为本,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待遇, 改善民工业余生活, 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做好职工心理疏导,使每个人经常处于身心愉悦, 情绪开朗的状态。应努力改变过去项目分兵把守,各施工单位各自为政,安全管理各行其是的分散、脱离、割裂的落后状况,而改变为企业项目建设分头实

施,安全管理联控联动的管理模式。即应做到整个工程在安全管理上总控, 各项目子系统分控,横向信息畅通,先进管理方法交流共享,安全隐患和事故互通共警。把握好工程安全管理的整体联控联动,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性、灵活性和效能性。让施工者牢记:

1) 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大家和小家的安定;

2) 没有安全就没有社会信誉。而要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治久安,既需要每个施工企业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整体配合,也需要全体职工共同自觉的努力;既需要科学有效的控管手段,也需要每个人脚踏实地、艰苦细致的工作。要以人为本,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五、结束语

水利工程是构建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思想认识安全是施工关键环节首选,应使个单位最高管理员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施工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这样才能收到最佳效果。

第7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存在问题的有效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发现在存在问题、事故隐患。

(3) 纠正违章行为。

(4) 评价安全状况。

(5) 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类别及组织

第二条 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1)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常规检查。

(2)施工队和班组检查。

(3)爆破、高处临边、洞室开挖、高边坡开挖等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

(4) 防汛、设备、用电、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专业检查。

(5) 综合检查。

第三条 现场值班检查,每天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组织专职安全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巡视。

第四条 作业队检查由队长组织,每周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班组检查由由班长负责组织,对当班施工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项目部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护。

第七条 专业检查由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组织技术、机电、安全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综合检查由工程局组织安全、劳资、工会、设备、工程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其检查期限为:

项目部每月一次;

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每年四次;

工程局每年二次。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

现场察看;仪器监测;查阅资料、文件、记录、报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其它形式。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

(1) 安全保证体系: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责任)。

(2) 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机构健全、安全专职人员配置和素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教育、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2)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施工组织规划。

(3)设备、用电、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会议、安全统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安全工作制度。

(5)安全投入制度。

(6)分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指导、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7)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措施的制度。

(1)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开挖,高边坡开挖,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转移等。

(2)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船舶、起重设备、电梯吊蓝、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合格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五条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

(1)转岗教育,民工教育等。

(2)机动车驾驶、爆破、起重、电气、焊接、锅炉、登高架设、放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操作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详细参见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要求)

1、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3、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计划、总结、考核。

4、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6、安全技术交底。

7、危险因素、危险点、危险部位、危险源辩识与控制。

8、安全投入。

9、安全检查。

10、安全教育。

11、班前安全活动。

12、特种作业管理。

13、事故管理。

14、安全标志。

15、验收、检测。

16、救援预案。

17、外协队伍(分包队伍、外雇、临时佣工)的管理。

18、对外或外来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19、专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备安全、防汛安全、用电安全、职业病防治、民用爆破、环境保护、社保、冬雨季施工、公共安全等)。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1)作业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洞口有盖板或护拦,地下施工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2)设备设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平整畅通。

(3)用电线路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线间距离符合用电规范,电气设备接地良好。开关箱应完整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4)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

(5)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

(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7)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准确、醒目。

(8)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守规章,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危险施工场所。

(1)高处临空边缘悬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栓戴安全绳。

(2)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无危岩,并有防止坍塌、滚石的措施。

(3)隧洞作业洞口有防护设施,洞内有处理危石和防坍塌措施。

(4)爆破作业有统一指挥信号和警戒范围。

(5)起重作业吊、挂、绑扎牢固,起重空间无障碍物。

(6)竖井、斜井洞口锁口、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围栏,有防掉物措施。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

(1)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机电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可靠。

第二十条 固定设备

(1)外观整洁,基础稳固。

(2)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

(3)外壳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推、挖、装等行走、移动、旋转设备

(1)制动可靠。

(2)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

(1)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三条 起重设备

(1)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变幅、力矩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5)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

(6)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第二十四条 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变压器

(1)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

(2)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标志。

第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

(1)监控、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2)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3)密闭。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

(1)储运、使用、消防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2)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3)单独建筑、周围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

(4)消防器材数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5米,畅通无障碍。

(5)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

(6)避雷装置良好。

(7)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

第二十八条 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

(1)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

(2)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牢固。

(3)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档碴板。

第二十九条 场内施工道路

(1)基础稳固,路面平整。

(2)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1.5倍。

(3)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横垮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最大高度的1.5倍,且符合输电线路跨路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危险因素、点、部位、源检查监控

1、加强对项目施工中各种危险因素、危险部位和危险源的发现、检查、评价和监控。

2、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损失或多人伤亡的设施或施工场所为重大危 险部位、源,危险部位、源有以下:

(1)缆机、门机、塔机等大型起重设备。

(2)5吨以上油库。

(3)1吨以上炸药库。

(4)1吨以上锅炉、压力容器。

(5)乙炔、氧气制备车间。

(6)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临时提升吊笼。

(7)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8)大型客车。

(9)爆破施工。

(10)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11)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12)10人以上人员同时作业地下工程开挖。

(13)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4)发电机组安装。

(15)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16)泥石流地段施工。

(17)汛期水上施工。

(18)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

(19)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3、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和《隐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报工程局(厂)、公司建档备案,并抄报集团公司。

4、项目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的要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出以下检查评价。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4)不合格;

(5)停工整顿;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当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整顿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明确: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三十六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在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

受检单位: (盖章) 序号

受检单位

检查类别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和检查评价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验收人: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2:

隐患整改通知书

年 月日

整改单位

受检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负责人

整改单位

安全负责人员

整改部位和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整改结果:

整改验收人:(签字)

年月 日

注:

检查负责人(签字):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第8篇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具有工序较多、参与人员多、机械利用多、工程占地范围大、涉及方面也较大,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事故。最近一两年来,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但事故仍不断发生。血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水利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下游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管理仍应常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义不容辞地搞好工程施工安全成为我们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者的头等大事。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该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在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施工步骤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下面就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一、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前,觉得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就是设备进场、项目部布置、工程施工技术准备,因此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问题。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做了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该工程的特点,结合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规范施工中的安全行为,明确责任、权利及奖惩办法,使其管理制度贯穿到整个施工过程。该过程开工前项目部制定了《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员安全管理制度》、《测量员安全管理制度》、《质检员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等。并把这些制度制作成版面,悬挂在项目部。

2、专兼职安全员的设立和配置

根据该次工程的规模、施工特点,该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一名,主要负责该工程的安全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整理安全管理的日志、对安全工作的处理、整改、验收、上报和监督各兼职安全的各项安全工作等。

依据项目划分及工程的位置,每处分部工程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日志、标语警示牌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问题的监督处理、整改、验收及材料整理等具体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加强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着重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学习。项目部各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了人手一册。

对拟进入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对口的安全知识教育,向协作单位灌输安全知识。做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知安全制度,人人都能做到安全生产。

4、强化机械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

施工准备阶段对进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性能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系数达到100%。明确每个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制订每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印发到每个操作员手中,便于随时学习。

持证上岗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保证,机械操作员只有取得操作证,才能确保工程机械在工程施工中安全运行。设备进场时审核进场设备操作员的操作证,无证人员驾驶的设备拒绝进入施工工地。将操作人员的合格证复印留存备查。

5、成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

工程开工前成立了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小组。制订详细的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和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

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最主要的阶段就是施工阶段,该阶段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期。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在工程施工各种施工设备都被充分运用到工程中来,因此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施工的关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就是对人、机械、材料及施工工序的安全管理。

1、人的安全管理

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有了人的不安全因素,才会造成物的不安全结果。项目部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的同时,签署每个人的安全施工协议,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和协议来管理和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1)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领导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领导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核心,黑岗口工程的领导层都取得了安全考核证,对该工程的安全管理具备很强的管理能力。项目部领导人人都绷紧安全的弦,清楚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工作重于一切、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做到了一身作则讲安全,身体力行抓安全。不违章指挥,按安全管理制度办事。认真例行安全检查,详细听取安全人员的回报和建议,加大了对安全设施的投资力度。不关什么时间只要进入工地就必须遵守工地的安全制度,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一般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一般人员,做到认真学习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熟记自己担负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养成了凡事讲安全,生产中抓安全的好习惯。上班前先检查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叮嘱、监督机械操作员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在施工现场时刻监督各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在绝对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每天做好负责工作的安全日志,总结安全施工的经验,协助专职安全人员和项目部领导做好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2)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水利施工项目部对进入工程的操作人员,首先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学习。并要求该部分人员每天上岗前对所操作的机械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维修,同时做好检修记录。熟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规程考试。在施工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对那些存在安全的指挥,有权拒绝,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合理的避险权。该工程每个机械作业时,项目部都安排了有专人负责指挥,大大提高了施工机械的安全系数。

(3)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签署劳务用工协议的同时,项目部同协作单位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该协议不但明确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义务,还阐明了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施工人员上岗前项目部组织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项目部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向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他们了解该工程的特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要他们清楚在工程施工中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紧急避险,撤离危险现场的方法,以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项目部制作了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知识挂图,利用图片的直观性进行安全教育。在工程施工中,项目部的安全员24小时旁站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现场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刻制止、处理、纠正、整改。

2、机械的安全管理

机械安全协议是确立协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工程施工期间的目标和安全管理措施。凡是进入黑岗口控导工地的施工机械,都和项目部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安全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制订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做到了奖优罚劣。

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项目部针对各种机械的特点及用途,印发了安全操作规程。不但要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还将安全操作规程粘贴到机械的明显位置,时时提醒操作员按规程操作。项目部将该工作做为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但对机械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还责令违章操作员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部坚持做到对机械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上班前有专职安全人员对机械的性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进入施工状态的机械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机械负责人进行维修,直到符合要求,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操作。下班或工余时间督促机械负责人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施工期间机械安全状态良好。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该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项目部严把机械安全的关口,对那些运行状态较差,安全系数没保证的设备坚决拒绝在工程上使用。

3、物的安全管理

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项目部应仅仅围绕对物的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严把料物的质量关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的安全,项目部和材料供应商分别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并缴纳了质量保证金,这样就从源头上控制了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

(2)料物的安全管理

项目部对进场的料物完全按照物质存放的规范进行管理,经验收合格的料物进入存放场地后,按规范要求堆放整齐。石料高度在1.5m左右,用人工进行粗码,杜绝出现浮石,防止坍塌造成安全隐患。铅丝笼按型号、规格进行存放,注意阴雨等不良天气的保护。

(3)土料施工的安全管理

土料作为坝体填筑的主要材料,为了确保坝体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项目部从料场、运输、填筑、压实等工序进行管理。料场安排机械进行清基,并组织技术人员对清基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完全达到了规范要求时允许挖取。运输过程中注意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交叉路口、危险路面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土料填筑时,在填筑现场项目部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倾卸,确保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机械设备对土料进行压实施工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指挥,主要控制机械设备距边沿的距离,保证设备的安全。

4、其它方面的安全管理

(1)用电的安全管理

安全用电是项目部建设和运行安全的必要保证,为了保证施工期间整个项目部建设的用电安全,项目部安排专业的电工对项目部及施工场地的用电线路按规范行进了架设。并专门制订了项目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不经过电工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扯电线,不得随意乱接用电器。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用电的个人和协作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定期安排专业电工对项目部的用电线路、用电器进行检查、检修。

(2)警示牌的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牌是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和烘托施工现场气氛的工具,项目部投入大量的资金,制作了安全警示牌、标语、横幅、彩旗等。在交通路口、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安全警示牌、标语、安全宣传彩旗等。

(3)设备停放的安全管理

在设备停放场地,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项目部架设了照明设施,并安排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昼夜24小时巡逻值班。

第9篇 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水利水电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的标志。利用宣传工具(黑板报、图片等)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3、坚持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制度,培训上岗。

4、公司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5、公司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教育。

6、施工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7、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把好安全关。施工人员要组织班组工人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的学习讨论。对于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地方特种作业培训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按规定进行复审,对变换工种和工作岗位的、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8、加强在施工高峰阶段、高空、冬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9、开展百日无安全事故活动,比学习、赛安全,比进步、赛贡献,树典型,公司不定期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行处罚。

10、坚持“三上岗、一讲评”活动,防止受表扬时产生骄傲忽视安全、受批评时产生急躁不顾安全,施工条件好时麻痹大意马虎安全、施工条件差时消极畏难迁就安全的现象。

11、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都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学习,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1、领导安全值班的岗位责任

(1)领导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生产方针、规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现场应注意事项等。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使施工现场充满浓厚的安全气氛。开展安全系统工作,通过安全系统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布置安全工作。

(3)组织安全大检查。

(4)安全值班领导,要组织安全员和班组长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5)安全值班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将本班所做的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和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认真向下班移交。

2、安全值班员的职权

(1)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掌握施工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予以纠正。如遇紧急情况,有权决定暂时停产,对不听劝告的违章者,有权提出停工罚款的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指令,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人员、生产指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单位入场参加人员,在安全问题上都必须听从安全值班员的意见和指挥。

3、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认真按照班组日安全上岗记录要求,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作好讲评记录。

(3)坚持上岗前交底、上岗前检查的班前活动制度。

(4)做好对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人身安全。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做到落手清。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常规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4)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

(5)除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外,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并书面上报。

(6)安全检查由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其方法为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传播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文明工地”标准,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有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8)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9)项目上要坚持每天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须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要进行严格处罚和教育。

(10)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地进行健康普查。

四.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警戒、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保证各类器材灵敏有效。

2、消火栓、消防监管昼夜要有明显标志。消防标志牌应为白底红字。

3、施工现场配备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

4、安保人员要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活动,坚决消除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5、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临时建筑内外应留有防火通道。

6、集体宿舍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

7、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8、施工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扑灭火灾,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有工伤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或拖延不处理不报告。

2、职工发生事故(包括未遂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不满八小时者或发生未遂事故,由安全人员做好事故登记分析留底,定期上报。

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八小时以上,单位的直接领导(综合施工员、施工员)填写事故登记表,经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在三日内报公司工程部。

5、发生多人事故(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逐级报告,如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现场,要依据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部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得瞒报、假报工伤事故。

六.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一般要求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岩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草鞋、赤脚、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12)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3)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4)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5)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6)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7)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

(19)脚手架严禁超载。

2、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痢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七.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场容场貌

(1)施工场地要夯实平整,无坑、无积水。

(2)现场道路上不准堆放材料设备,保持施工主要通道畅通无阻。

(3)现场排水沟要畅通,不积水、不堵塞,要有人工排水和机械排水的设施。

2、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1)建筑垃圾集中堆放,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堆,除施工利用外,多余的建筑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2)施工场地的碎砖头、废木头、钢筋头、破纸袋以及各种包装容器,做到随用随清,集中堆放,充分利用,保持现场整洁。

(3)禁止将有害有毒物随便排放,以免造成水源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3、生活区卫生管理

(1)对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澡堂、办公室以及周围的排水沟、道路等环境卫生,指定专人清扫并负责监督检查,随时保持清洁。

(2)生活垃圾每天清理按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外运或请环卫人员处理。

(3)工地和生活区禁止养狗、鸡、鸭等畜禽。

4、除害防病管理

(1)消灭四害,人人有责。食堂和宿舍要做到无蝇、无蟑螂、无鼠、无臭虫。医务部门在夏季应定期在生活区喷打药物,放置毒饵,消灭四害。

(2)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冬天做好防寒、夏天做好防暑工作。职工生病,医务人员要热情医治,领导关心看望,防止流行传染病。

八.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树立企业形象的标志;文明施工是维护城市整洁卫生,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和交通的重要措施;文明施工是施工单位保障安全、搞好质量、减少浪费、搞好卫生的重要管理措施。文明施工能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形象;也是检验施工单位管理干部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素质的试金石。根据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凡公司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均应实施文明施工,由公司总包的工程,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搞好文明施工。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的实施细则,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活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必须服从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7、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10、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1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11篇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水利水电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的标志。利用宣传工具(黑板报、图片等)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3、坚持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制度,培训上岗。

4、公司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5、公司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教育。

6、施工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7、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把好安全关。施工人员要组织班组工人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的学习讨论。对于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地方特种作业培训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按规定进行复审,对变换工种和工作岗位的、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8、加强在施工高峰阶段、高空、冬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9、开展百日无安全事故活动,比学习、赛安全,比进步、赛贡献,树典型,公司不定期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行处罚。

10、坚持“三上岗、一讲评”活动,防止受表扬时产生骄傲忽视安全、受批评时产生急躁不顾安全,施工条件好时麻痹大意马虎安全、施工条件差时消极畏难迁就安全的现象。

11、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都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学习,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1、领导安全值班的岗位责任

(1)领导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生产方针、规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现场应注意事项等。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使施工现场充满浓厚的安全气氛。开展安全系统工作,通过安全系统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布置安全工作。

(3)组织安全大检查。

(4)安全值班领导,要组织安全员和班组长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5)安全值班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将本班所做的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和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认真向下班移交。

2、安全值班员的职权

(1)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掌握施工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予以纠正。如遇紧急情况,有权决定暂时停产,对不听劝告的违章者,有权提出停工罚款的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指令,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人员、生产指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单位入场参加人员,在安全问题上都必须听从安全值班员的意见和指挥。

3、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认真按照班组日安全上岗记录要求,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作好讲评记录。

(3)坚持上岗前交底、上岗前检查的班前活动制度。

(4)做好对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人身安全。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做到落手清。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常规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4)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

(5)除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外,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并书面上报。

(6)安全检查由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其方法为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传播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文明工地”标准,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有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8)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9)项目上要坚持每天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须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要进行严格处罚和教育。

(10)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地进行健康普查。

四. 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警戒、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保证各类器材灵敏有效。

2、消火栓、消防监管昼夜要有明显标志。消防标志牌应为白底红字。

3、施工现场配备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

4、安保人员要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活动,坚决消除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5、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临时建筑内外应留有防火通道。

6、集体宿舍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

7、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8、施工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扑灭火灾,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有工伤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或拖延不处理不报告。

2、职工发生事故(包括未遂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不满八小时者或发生未遂事故,由安全人员做好事故登记分析留底,定期上报。

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八小时以上,单位的直接领导(综合施工员、施工员)填写事故登记表,经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在三日内报公司工程部。

5、发生多人事故(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逐级报告,如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现场,要依据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部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得瞒报、假报工伤事故。

六.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一般要求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岩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草鞋、赤脚、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12)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3)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4)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5)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6)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7)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

(19)脚手架严禁超载。

2、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痢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七.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场容场貌

(1)施工场地要夯实平整,无坑、无积水。

(2)现场道路上不准堆放材料设备,保持施工主要通道畅通无阻。

(3)现场排水沟要畅通,不积水、不堵塞,要有人工排水和机械排水的设施。

2、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1)建筑垃圾集中堆放,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堆,除施工利用外,多余的建筑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2)施工场地的碎砖头、废木头、钢筋头、破纸袋以及各种包装容器,做到随用随清,集中堆放,充分利用,保持现场整洁。

(3)禁止将有害有毒物随便排放,以免造成水源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3、生活区卫生管理

(1)对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澡堂、办公室以及周围的排水沟、道路等环境卫生,指定专人清扫并负责监督检查,随时保持清洁。

(2)生活垃圾每天清理按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外运或请环卫人员处理。

(3)工地和生活区禁止养狗、鸡、鸭等畜禽。

4、除害防病管理

(1)消灭四害,人人有责。食堂和宿舍要做到无蝇、无蟑螂、无鼠、无臭虫。医务部门在夏季应定期在生活区喷打药物,放置毒饵,消灭四害。

(2)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冬天做好防寒、夏天做好防暑工作。职工生病,医务人员要热情医治,领导关心看望,防止流行传染病。

八.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树立企业形象的标志;文明施工是维护城市整洁卫生,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和交通的重要措施;文明施工是施工单位保障安全、搞好质量、减少浪费、搞好卫生的重要管理措施。文明施工能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形象;也是检验施工单位管理干部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素质的试金石。根据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凡公司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均应实施文明施工,由公司总包的工程,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搞好文明施工。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的实施细则,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活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必须服从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7、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10、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1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13篇 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正在被广泛接纳,并更多的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但在实际的工程施工当中,各类施工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出现,给社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要搞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首要的前提与任务,就是要不断的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首先,是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感性上的认知,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违章处罚,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让大家按照规章、规则执行和操作,从根本上对安全意识进行强化认识。

安全管理人员要扎实做好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是一种形式教育,而是一种人命关天的安全教育工作。只有扎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才能够尽可能的使安全意识得以落实和提高。施工人员提高个人的职责能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在基层,提高安全意识,搞好施工安全,本身也是每一名工程施工人员的职责。在工程施工当中,如果每一名施工人员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积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那么,我们在工程施工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就会变的极为乐观。

其次,有施工企业领导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不能是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强调,而应该是在实际行动中切实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明确阐明“安全第一,质量第二,进度第三”,做到“不保证安全不开工、不解决安全问题不放过”,把安全问题当作工程施工中的头等大事。

单位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总的来说,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中,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这个主要环节,让每一名工程施工人员从执行制度开始接受施工安全的培训教育,逐步形成行为规范,逐步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再由理性上升到通过意识的能动性来指导施工安全工作,做到可以在工程施工中及时预见隐患,消除隐患。这样,我们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也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和避免,施工安全也就可以得到我们有效的控制。当所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自觉行为的时候,在施工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大家就可以自觉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了解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并采取解决措施,进行有效防范或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我们的施工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就收到了真正成效。

第14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5篇 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执行。

1.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1.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1.5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监督检查内容

2.1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一。

2.2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二。

2.3 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三。

2.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四。

2.5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五。

3 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3.3 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4 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3.5 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6 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3.7 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3.8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 附则

4.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4.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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