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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安全作业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作业现场,指引员工遵循规范,预防潜在风险。它不仅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企业的稳定运营,降低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升了生产效率。安全制度的建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责任的体现,它塑造了企业对安全的重视,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消除潜在隐患。

2.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岗位的操作步骤和应急措施。

3. 员工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4.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

5.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规定,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留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多,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

2. 定期更新制度,适应技术和环境的变化。

3. 制度落实要严格,不能流于形式,管理者需起到示范作用。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制度。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载体,它的完善与执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绩效。只有将安全制度融入日常运作,才能真正实现零事故的目标,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安全作业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作业监理的现场管理及奖罚制度

一、现场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坚持安全工作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3、要求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安全人员的管理。

4、进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作业场所,不得在作业场所内乱窜乱跑、打闹嘻戏。

5、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认真按爆破操作规程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杜绝违章作业,违章使用。

6、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人身保险。

二、奖罚

1、监理人员的奖励和罚款每年初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与工作难度而定。

2、年终考核得分为60分者,不奖不罚;60分以上者,每增一分,奖励该部门最高奖励金额的2.5%;60分以下者,每少得一分,罚最高罚款金额的2.5%,罚至最高罚款金额为止。

3、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处以罚款1000元。

4、所发奖金,其中50%给签字人,其余发给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所处罚款从部门签字人工资中扣除,不得报销。

5、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重大事故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根据事故的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

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具体安全管理考核计分办法见下表。

安全管理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内容 扣分办法

年初有布置、年终有总结。

季节性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定期研究工作。

建立、健全、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部门责任人亲自抓,分管人员明确。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

按规定参加安全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

部门内部坚持正常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事故并报送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1、年初无部署扣5分,年终无总结扣2分;

2、工作部署未突出重点部位和重点季节扣除1-2分;

3、不坚持安全例会或定期研究扣2分;

4、季节性安全工作无布置扣1分,无检查扣1分。

5、无规章制度扣7分;无应有的操作规程扣7分;

6、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各扣1-3分;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扣2-5分;

8、不层层签订责任书扣3分,责任书制度不规范、不具体扣1-2分;

9、平时不检查扣2-5分,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力的扣1-5分;

10、部门负责人不亲自抓扣5分,分管人员不明确扣4分;

11、所发生的事故查处不力扣2-5分;

12、未配备安全员扣3分,安全员配备不全扣1-3分;

13、安全职责不落实扣1-3分;

14、消防组织不健全扣1-3分;

15、消防设施不配套、不完善扣1-3分;

16、安全、消防活动不组织、不参加或不经常扣1-3分;

17、部门负责人未持证扣1分;

18、安全员持证率80%以上不扣分,80%以下每少10%扣1分;

1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不全扣1-2分;

20、三级教育不经常扣1-3分;

21、报告、报表不报扣4分;事故调查报告材料不规范的扣2-4分;不及时或报表不齐全、不完善各扣1-2分;

22、不建立台帐扣3分;台帐资料整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2分。

第2篇 吊装安全作业证制度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

2、《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办理,填写相关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工程总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吊装质量大于40吨以上或不足40吨但环境恶劣、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吊装方案,由工程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初审签字,厂机电部门审批。

4、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

5、吊装作业指挥、安全监护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在起吊作业中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规定。

6、《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3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制度

1、《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由工艺技术员负责制定设备隔绝安全措施,填写交出相关栏目内容,由主管领导负责设备交出审批。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在单位的主管厂长终审审批。

4、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分厂分管厂长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5、进入设备内作业时:

(1)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离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6、进入设备区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7、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8、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和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

9、已经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

10、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1、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单位,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第4篇 特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证件进行复审,确保特种作业证件在有效期内。

3、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公司包括电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电梯工、行车吊装工、危险化学品充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

4、各生产单位特种作业实行安全属地检查管理。

5、分厂设备处对焊工、行车吊装工、吊车吊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作业进行安全施工检查;生产处对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作业进行检查;安全处对危险化学品充装、电工作业进行检查。

6、培训中心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的资格证。

7、外来特种作业人员来厂作业,属地单位要严格进行安全审查和检查管理。

8、特种作业的特种设备要经上级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5篇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制度

1、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项目部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责任方,未讲明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责任方的,由项目部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4、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5、项目部保证投标文件中所列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不超过《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6、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台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票据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照片备查。

第6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动土地工人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的(如电缆、管道及隐蔽工程等)调查工作,挖土深度超过0.8米,必须按规定办好动土许可证,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2、动土申请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动土的时间、范围、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图),交施工单位。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弄清情况,才能继续工作,施工点应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

4、雨后在坑内工作,要详细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有裂纹或不断落土时,要采取加固支撑措施,当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方挖土时,应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脚的办法,所有人员不许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6、当天加固支撑时,不应在地坑,地槽边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离内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土方推放距离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6米,地槽边土方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

7、拆除坑、槽内的支撑时,必须按回填的顺序由上而下进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时拆下的木板不应超过三块,如为松散土或不稳固土壤,则每次不超过一次。

8、在湿陷性大的土内开挖,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必须架设撑板或从上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工作。

9、地下有管道,电缆和隐蔽工程时,严禁采用机械挖土。

10、动土工作开始后,施工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路面要及时恢复。

11、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并签字,交回申请单位。

12、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证后,交厂总图室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机械电力处审批。

13、动土作业审批人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14、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电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7篇 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活动

3职责

3.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公共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公共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和检查各单位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内容

4.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4.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4.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4.2警示标志管理

4.2.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4.2.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4.2.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2.4生产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3直接作业环节

4.3.1危险性作业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4.3.2承包商作业

进入公司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各种作业活动必须按公司制度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安全设施,参加公司与该施工有关的安全联席会议等,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综合管理部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4.3.3危险化学品作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作业。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台帐,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8篇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

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一条: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

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二条: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

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第三条: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

业证》)。

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

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

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

点 30m内不得有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

措施并按《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同时按《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第四条: 职责要求

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

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2 监护人

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 作业单位负责人

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

项。

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 作业人

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

措施。

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 审批人

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格式见附录。

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

证》。

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确认、公司安环科负责人

审批。

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部门或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2年。

第9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第10篇 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一般要求

1、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经国家承认的具有特种作业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服从爆破工程师的领导,作业中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由爆破专家编制的工点爆破技术实施方案。

3、爆破工必须严格领发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领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领,领用台帐记录齐全。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二条 爆破设计

1、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6、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第三条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一般要求:

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2.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3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2.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2.5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6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 损坏的;

2.7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2.8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2.9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4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5洞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也设计确定。

5、一般岩石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7、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8、盲炮处理

8.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8.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定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8.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8.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8.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8.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8.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8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8.9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9.1经检查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8.9.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以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9.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8.9.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8.9.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加收雷管。

8.9.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8.10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10.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8.10.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8.10.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向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9、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11篇 运转设备岗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安全,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发生绞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转设备指选厂工艺设备、探矿挖掘设备、电器运转设备、井下提升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机械运转设备等。

二、在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运转设备的性能、启动、停止的操作程序和故障处理方法,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开车纪律,非设备人员不准操作运转设备及在设备岗位停留。

三、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必须保持精神充沛、注意力集中、严禁打闹、打盹、睡岗、酒后上岗。

四、裸露在外的转动部位以及其他运转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安全防护罩,旋转设备周边要设隔板或防止绞伤的围护栏。

五、不准跨越和坐卧运转设备及防护装置。

六、运转部位绞进物料及缠绕物时,要避开抛甩危险区,立即停机处理,不准用手拖拉硬拽,防止发生危险。

七、严禁在运转中擦拭、触摸运转部位,严禁用工具触及运转中的转动和输送部位。

八、停机处理故障时,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挂警示标志。开机时要对设备内外、周边有无人员和搭放物料搞好清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设备。

九、在设备仓内作业和机体等隐暗处作业必须有专人看护。

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时,衣扣、袖口、裤脚必须严紧,不准穿高跟鞋和披衣敞怀。

十一、严禁在设备上或设备旁边搭放物料。

十二、卷扬提升设备必须有过卷器、控制闸,并保证安全有效,使用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规定,并定期检查或更换,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准操作。

十三、压风工要经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要经常观察压力表、减压阀的安全灵敏有效情况,仪表损坏失灵要立即更换,安全减压阀失灵要立即停机并向领导报告。

十四、挖掘设备作业半径15米内禁止人员停留,运行中禁止检查修理设备,行走时禁止靠近机体观察设备是否异常。

十五、严格遵守其他岗位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12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第13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生产现场动土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干净整洁无遗留物品;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五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与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

(一)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第七条 审批人

(一)动土作业的审批人是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

第八条 动土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终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作业证》的管理

(一)《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管理;

(二)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证;

(三)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严格按照落实作业证中的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四)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五)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分别由工程部、安环部、技术部、施工单位存档;

(六)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

(七)《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应办理《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二)《作业证》经单位给排水、电气、总图、安环、工程部门及专业会签,由生产技术部审批;

(三)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四)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六)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八)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生产技术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14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15篇 放射源安全作业规程制度

1. 操作必须有专职射线检验人员进行。操作前应先检查设备无明显损伤;驱动机构是否灵活,有无卡死现象;输源管有无明显砸扁活损坏现象。在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送源。

2. 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好劳保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 作业时辐射范围为禁区,应设有警示灯、警示牌、警戒旗。

4. 作业人员应佩戴好射线报警器、个人剂量片等个人防护用品。

5. 为减少电离辐射,必须遵守“辐射防护”的三个基本原则,将辐射控制在允许的最低范围内。

6. 操作前应提前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区域。

7. 严格按照射线探伤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作业,严禁私自更改作业时间和地点。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应按pc8-_cqa-aq-2022-04-004《射线探伤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8. 放射源在运输及作业期间,严禁工作人员擅离岗位。

9. 放射源在使用前及使用后必须使用射线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确保放射源的正确保管及回收到位。

10. 射线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

11.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确保这些物品完好。

阳春市春湾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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