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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安全防范服务管理过程检验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管理处安全防范服务管理过程检验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管理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其核心在于预防风险,确保人员和资产的安全。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免疫系统,它不仅维护日常运作的稳定性,而且在危机时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安全制度能引导员工理解并履行各自的职责,减少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增强企业的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企业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1. 安全政策声明:阐述公司的安全愿景和承诺,为所有安全活动提供指导。

2. 风险评估与管理:识别可能的风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3. 应急预案:预先规划应对突发事件的步骤,确保快速有效的响应。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审核与评估: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多,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和遵循。 - 制度应具灵活性,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变化和技术进步。 -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应对新的安全威胁和挑战。 -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

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处安全防范服务管理过程检验制度范文

第1篇 管理处安全防范服务管理过程检验制度

管理处安全防范服务管理过程的检验

为确保公司做到安全防范过程井然有序、文明服务、礼貌待人,防范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办公室、保安监管部负责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抽检,管理处主任助理对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

一、内容

安全防范服务过程的分类与检验过程工作分配。

1、安全防范服务过程包括:道口保安作业、楼宇保安作业、车(库)场保安作业、巡逻保安作业。

2、自检:管理处依据《保安工作检验标准》,至少每月对辖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一次自检,自检率不得低于30%,自检结果上存档并总结。日检(包括夜间查岗):分管保安工作主任助理依据《保安工作检验标准》,对各保安班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日检,夜间查岗每周不少于二次,查岗时间一般为0:00至6:30。

3、对以上检验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项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认真填写纠正措施报告上报管理处;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认真填写预防措施报告管理处。

二、相关文件与记录:

各项规章及职责、《保安工作检验标准》、《培训记录表》、《保安工作日检表》、《夜间查岗记录》。

第2篇 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确保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特建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条 公开受理制。县(乡)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第二条 受理登记制。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认真登记记录,妥善处理。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泄密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质检处安全检修制度范本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质检处安全检修前的组织准备、检修中的安全规定等。

本制度适用于质检处检修工作。

2 相关文件: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标准》中的《安全检修标准》。

3 主要内容

3.1 检修准备

3.1.1 由质检处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1.2 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3.2 检修安全规定

3.2.1 检修人员持经签字批准的检修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3.2.2 检修人员在检修中, 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要求穿戴劳保护品、做好监护、备好防护器具、 指派检修安全负责人。

3.2.3 外单位来质检处检修, 分管负责人和相应班组应做好监督管理,有权制止违章检修,杜绝事故发生。

3.3 电气检修

3.3.1 质检处电器检修仅适用于一般正常维修, 其它检修均由专业处室负责。

3.3.2 对于质检处的电器检修工作, 分管负责人酌情安排电工检修,如有特殊情况可经处领导批准,以保证质检处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3.3.3 从事电气检修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检修工作,检修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3.4 电气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 分管负责人和相应班组应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检修。

3.3.5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代替。

3.3.6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线。

3.3.7 检修完毕后,应检查线路情况,以免线路带电。

第4篇 严重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1、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及时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施工单位上级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当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安全监理人员应进行复查,并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当现场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主管负责人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监理部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核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批。

5、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应立即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5篇 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范本

为了保证本公司网络畅通,安全运行,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特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一、在公司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贯彻公安部门和省教育厅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本着以防为主、注重应急工作原则,预防和控制风险,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尽快使网络和系统恢复正常,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定义

1、网络突然发生中断,如停电、线路故障、网络通信设备损坏等。

2、公司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和稳定的谣言等。

3、公司内网络服务器及其他服务器被非法入侵,服务器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

三、设置网上应急小组,组长由公司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技术部门人员组成。采取统一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设置网络运行维护小组,成员由信息中心网络技术部人员组成,确保网络畅通与信息安全。

四、加强网络信息审查工作,若发现主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主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主页服务。信息发布服务,必须落实责任人,实行先审后发,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网上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五、信息中心对公司网实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开通值班电话,保证与上级主管部门、电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热线联系。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应急小组及有关部门、上级领导报告。

六、加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运行维护小组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做到:

(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发现后及时向应急小组及上一级领导报告。

(2)保护现场,立即与网络隔离,防止影响扩大。

(3)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4)消除有害信息,防止进一步传播,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5)在处置有害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

七、做好准备,加强防范。应急小组各部门成员对相应工作要有应急准备。针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方案并具体落实到位,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八、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净化网络环境,严禁用于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九、做好网络机房及户外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窃、防雷击、防鼠害等工作。若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报警。

十、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指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篇 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记录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三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尚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索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四忙事故应及时报告。时候,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高保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刀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7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第8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

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级部门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2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店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2.5个工作日以上(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上,20.8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20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

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

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1小时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对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保部及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

第四章、事故调查规定

第七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后,安保部应责成当事部门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保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当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保部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小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章 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安保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保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批复,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予以处分、经济处罚或辞退;对事故发生后迅速做出反应,积极抢险,挽回公司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安保部负责制定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监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安保部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部门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小组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当向安保部报告,经安保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对相关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怎么写

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22]23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

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 事故报告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 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保卫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 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 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 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保障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保卫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11篇 高处作业人员岗位安全卡死制度

l、凡未受过作业工种安全教育的职工,禁止参加高处作业。

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应高处作业的职工,禁止高处作业。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禁止进入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进入作业现场。

4、凡上下两层同时施工,没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禁止在同-垂直线的下方作业。

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禁止登高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对所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要随手放到工具袋内,严禁抛掷物体。

7、凡未按规定搭设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高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登高作业。

8、下雨冰雪天气,没有防滑措施,禁止高处作业,严禁班前、班中喝酒、窜岗。

第12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13篇 驾校安全培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安全培训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培训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安全委员会领导报告。

3、驾校安全培训委员会接到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校长,由校长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重大事故,校长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发生死亡事故的驾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事故,由安全培训委员会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

8、因违章、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驾校直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教务处安全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持校园环境稳定,保障各类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治安秩序,现制定教务处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强部门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值班和上下课要做好交接工作。每次上课前要考勤,追查短缺学生及原因,如有异常,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咨询;平时上课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严格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注重心理教育。

三.实行日检查制度,加强安全自检,特别是实验室、机房、图书阅览室、体育器材室、直观室等,各室负责人注意防盗、防火、防漏。

四.学校实行“首遇负责”制度,首先遇到事故的老师要高度负责,妥善处理好事故。每位老师都要负责自己授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妥善处理期间出现的问题。

五.音、体、美上课时必须注意上课场所的选择,不选超容量场所进行教学活动,体育课时进行的场地、所选器材等设施要符合体育活动安全标准和体育卫生标准,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

六.在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是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学生从进入操场,直至离开操场要对学生全面负责;在音乐教室上音乐课,音乐老师是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从学生走到音乐教室楼层,直至学生下楼要对学生全面负责;信息技术课,信息技术老师是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从学生走到信息技术教室楼层,直至学生下楼要对学生全面负责。

七. 根据教材特点或其它需要进行外出实践活动的,必须要进行申报、审批制度,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实践活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八.凡因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视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尽事宜,当班人发现时及时汇报,否则后果自负。

第1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侧。

2. 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

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

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5.2简要经过;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5.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现场处置

3.1事故发生后,现场部门负责人员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和群众,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2事故发生后,如导至人员伤亡时,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3保护事故现场。

4.事故调查

4.1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部,保安队,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事故发生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受损失的情况;

4.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处理

5.1事故处理必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发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方案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整改计划与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5.3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的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及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办公室和安全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5.4对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或事故发生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6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部负责将调查处理资料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1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17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公司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五大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市安监局(站)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必须紧急启动二级(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部署,及时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与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及发生二次伤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质和各类损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规定没有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结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物业项目管理处安全检查制度

为确保本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达到安全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处自检。

1.各管理处所属各岗位,每日下班时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2.管理处所属重点、要害部位、除所在岗位员工每日进行检查外,管理处安全工作负责任人应每日检查。

3.各管理处每周由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对本管理处所属各岗位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秩序部专职检查。

1.安全员每天对全小区进行三至五次巡视检查。

2.安全秩序部每月对各小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三、公司级安全大检查。

每年的6月、12月进行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的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四、不定期检查。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由安全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

五、要求:

1.检查工作要细致、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按要求及时整改。

2.检查应有详细记录。

六、本制度的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9篇 矿井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加大反“三违”、反事故的力度,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三违”行为,制定《“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标准

1.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3.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4.严重空顶作业、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5.爆破拉线距离不够的;

6.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套打残炮眼的;

7.违章进入耙装机工作时耙斗运行区间内的;

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9.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10.强行送电、约时停送电的;

11.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13.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的;

14.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不带电放飞车、多挂车、不使用安全设施的;

1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8.使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的;

19.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0.甩掉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

21.无措施进入无风区域的;

22.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的;

23.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不站岗的;

24.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25.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26.井巷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二)一般“三违”标准

除上述行为外的其他“三违”属于一般性“三违”。

(三)被上级领导查处的“三违”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矿安全办公会议决定进行处罚。

“三违”处罚

(一)一般“三违”

井下“三违”给予100元罚款,地面“三违”给予50元罚款,并在本单位接受一般“三违”人员过“三关”帮教。

(二)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200元的罚款,并根据集团公司〔2006〕74号文、矿〔2006〕136号文规定进行处罚及电视和大屏幕公示、亲情教育、区队帮教、喊话警示、安全培训、安监处谈话监督“过六关”。

(三)“三违”人员必须在5日内到“三违”罚款收缴处现金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月底加倍进行扣罚。

区队安全管理考核

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包括“安全活动”、“技术课”和一般“三违”人员过“三关”。

(一)安全活动

1.活动时间

安全活动定于每周的周一12时30分至13时,时间30分钟。

2.主要内容

(1)认真传达近期矿、公司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指示精神;

(2)进行矿及公司内外安全生产形势的教育;

(3)认真总结本区队上一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下一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4)剖析近期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发生的人身或非人身事故,并提出预防措施;

(5)部署下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6)根据矿有关安排,组织职工观看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讲座或宣传片。

3.有关要求

(1)必须由区长或党支部书记亲自主持并签字。

(2)安全包挂人员必须到包挂单位参加该区队的安全活动,向职工传达矿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指示精神,通报本矿及公司内外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讲话的内容必须写在领导讲话栏内。

(3)三班班长必须亲自填写本班实际出勤人数并在班长栏内签上自己的名字,安排工作时必须向职工详细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

(4)区队安全活动的主持人应在安全活动内容栏内做好活动记录。

(二)技术课

1.技术课时间

技术课定于每周的周二12时30分至13时,时间30分钟。

2.技术课主要内容

(1)认真传达近期矿、公司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会议、文件指示精神、规定措施,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认真总结本区队上一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执行规程措施方面的情况,提出下一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的规程措施;

(3)从技术方面剖析近期本区队或其他单位发生的人身或非人身事故,并提出预防措施;

(4)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煤矿综合安全技术应知应会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试等。

(5)部署和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技术措施等工作。

(6)根据矿有关安排,组织职工观看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讲座或宣传片。

3.有关要求

(1)每周二的安全技术活动必须由区长或党支部书记亲自主持并签字。

(2)技术课必须由本区队的主管技术员上课,课前技术员应做好备课记录。

(3)技术课的授课人应在技术活动内容栏内做好活动记录。

(三)“三违”人员过“三关”

“三违”人员过“三关”是对“三违”人员帮教的有效方法,各单位必须由区长、党支部书记或安全副区长认真组织。

1.区队分析关。组织人要帮助“三违”人员深刻分析发生“三违”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填写一般“三违”分析记录。

2.区队谈话关。谈话人要和“三违”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要摆事实,论危害,真正使“三违”人员接受教育,保证按章作业。并填写帮教记录。

3.班组检查关。由区队主要负责人或值班人员主持,让“三违”人员在班前会上现身说法作检查,讲原因、谈认识、论危害、教育自己、警示他人。

4.防范措施。区队领导要帮助“三违”人员制定出严防“三违”行为出现的具体措施。

5.“三违”人员要写出检查或保证书,深刻分析自己“三违”的原因,接受的教训和今后的措施,内容不得少于200字。

第20篇 特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为了增强每个管理者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条 坚持安全生产三个理念

坚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上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硬件完善胜于软件约束,为职工创造不出安全事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坚持诊断预防胜于通报处罚,重日常监督检查、轻事后处理。

第三条 坚持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

第四条 坚持落实五步安全工作法

我是否持有此项工作所要求的许可证或得到批准?

我是否具备了从事此项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我是否对此项工作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并采取措施以保证自己安全?

我是否检查过我的活动不会危及或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

我是否使用了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条 凡出现安全事故都以本处罚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一条 各项目公司要制定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考核制度及落实方案,凡没有制定和落实的纳入项目经理月度绩效考核,扣5-10分;

第二条 各部门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1小时内)把信息传递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按安全事故有关处罚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处罚;对于隐瞒不报而经调查属实的加倍处罚相关负责人;

第三条 凡是有“三违”现象的,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责任人的班长连带150元,车间主任连带100元,项目经理连带50元(“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在生产工作期间,凡人员受伤,治疗金额较小,没有住院,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各项目公司可以自行拿出处理意见,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条 在生产工作期间,凡人员因受伤,治疗金额较大,需住院治疗的,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处罚:

1、治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5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100元;

2、治疗金额在500-1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1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200元;

3、治疗金额在1000-2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2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400元;

4、治疗金额在2000-3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4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800元;

5、治疗金额在3000-5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6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1000元;

6、治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扣除责任部门主管、责任部门经理当月考核工资;

7、情况严重者,视情况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六条 事故治疗费用要经管理中心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销,管理中心根据治疗金额的多少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考核处罚;

第七条 安全事故出现后,责任单位要及时拿出整改方案,凡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直接对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1、公司内严禁聚众闹事,辱骂诬陷他人,严禁威胁、打击报复管理人员,违者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当事人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处罚,性质恶劣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公司有关部门调查不积极配合或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伪证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200元处罚。

3、对不服从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无理斥责、出言不逊、谩骂、威胁,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罚款500元,严重者做辞退处理。

《管理处安全防范服务管理过程检验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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