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矿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是保障每一位员工生命安全的基石,如同矿井之光,照亮前行的道路。它不仅防止事故的发生,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关乎企业的稳定与长远发展。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意外损失,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使每个员工都能安心投入工作,共享和谐的劳动成果。
x矿的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每项作业的操作步骤,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2.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预防措施,降低事故概率。
4.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方案,确保快速响应,减小损害。
5.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防止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实施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于复杂,确保员工能理解和执行。
2. 制度更新要及时,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3. 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强化制度权威。
4. 强化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x矿的安全制度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必须严谨制定,严格执行,不断优化,以实现零事故的目标,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第1篇 _矿安全互保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人人参与安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各生产车间、外来施工队伍生产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安全互保对子,签订安全互保协议,保证生产作业环境、操作行为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共同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二、安全互保协议签订范围:
1、同一岗位或同一作业场所互相有影响的生产作业人员,个人应签订互保协议;
2、师傅与徒弟之间签订个人互保协议(特种作业岗位新上岗或转岗员工);
3、同一中段或上下中段互相有影响的作业,单位与单位之间应签订互保协议。
二、互保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明确各自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
4、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作业性质,明确生产作业前、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做到互帮互学互教,互相监督,在做好自身安全的状态下,及时纠正对方的不安全生产行为;
6、师徒之间签订的互保协议,应明确师傅对徒弟传授的专业技术及安全操作技能,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徒弟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行为、谦虚好学的态度及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应负的责任;
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学徒期一般为半年。学徒期间,徒弟要始终处于师傅的监护之下,不得单独作业;徒弟要尊重师傅,熟悉本工种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技能。
四、如师傅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所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能全部传授给徒弟,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小组确认,公司给予该师傅500元的奖励;如徒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掌握所学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技能,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小组确认,公司给予该学徒200元的奖励。
五、安全互保协议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互保协议应一式四份,签订好后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单位保存一份,送安环部一份备查。
六、由于本单位生产需要或公司调动造成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补充签订安全互保协议。
七、安环部要将安全互保协议纳入月度考核内容,每月根据各单位人员变动,及时检查其安全互保协议签订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应严格考核。
第2篇 _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账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设备仪表台账
监控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中心站运行日志
安全监控日报表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等
二、监控调度室必须有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
三、监控调度室对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故障记录长期保存,归类存储。
四、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测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制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审阅签字。
第3篇 h矿下井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初次下井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矿山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方可下井。外来参观或检查人员须由安监处指定专人(不少于2人)带领下方可下井。
2 患有严重耳聋、风湿病(反复活动)、癫痫症、精神分裂症、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者一律不准下井。
3 严禁酒后八小时内下井;醉酒者24小时内不得下井。下井前需穿好劳动保护用品,带上照明用具,到候罐区等待下井。下井人员必须听从井口管理人员和跟罐工指挥,熟悉上下罐操作规程。
4 到达目的中段下罐后,要行走在人行道一侧,发现有电机车过来,要选择巷道较宽的地方暂停避让,待其通过后再行走;行走过程中要注意顶邦有无浮石,不要碰电机车架空线,避让风水管道,以防撞伤、碰伤及触电。
5 对自己不了解的巷道(穿脉)不要随意进入,以防有溜井、充填井、措施井造成坠井事故和吸入有害气体造成中毒事故;从漏斗下通过要先观察其是否处在稳定状态,不要盲目穿行;严禁进入井下悬挂危险及禁止通行标志的采空区、巷道、采场、天井、人道、爆区等;电缆线、电器开关、管道闸阀及机械设备等井下设施不得随意乱动。
6 不得随意攀爬天井,确需上天井,需先充分通风,再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从人道上采场前必须先喊几声,以便上下取得联系,每架梯子只准停留一人,从人道上下钎杆、维修工具时,人道暂时不准上人,待结束时需确认安全后方可上下人,非作业需要不得在天井、人道、漏斗口长期停留。
7 进入采场后,首先要了解漏斗和充填井位置,检查漏斗是否有防坠网,然后检查顶、邦安全,确认安全或处理安全后方可作业。
8 下井人员不准乱敲管子和损坏安全设施,不得随意进入自己不熟悉的场所,严禁采场单人作业。
9 不得在电缆线、电线、开关柜、局扇的进风口和将要爆破的地点等处悬挂物品;拾到爆破器材要及时上交。
10 严禁在井下打闹、睡觉、打牌和烤火等非生产行为。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所在中段以及采场至少二个安全出口(避灾线路)。
第4篇 _矿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二、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种传感器、线路及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在日巡检记录表中。
三、每位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各自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
四、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100%,线路及设备卫生清洁,吊挂符合规定。
五、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说明损坏程度和维修所需材料,以便维修处理。
六、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行走及检查时严禁违章。
第5篇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验收员负责本队所施工的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2、坚持每班下井,对当班完成的工程进尺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实测结果评定工程质量。
3、验收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据技术要求及时处理(可用扣进尺或暂不记进尺的办法,待处理完后,达到质量要求,方可记进尺,处理时间不能拖过第二个班子),对处理问题不及时的班组可对班组或个人处以20-100元的罚款。
5、必须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及时公布进尺质量情况,完善保存好验收资料。
6、与跟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一道,坚持填好班评估表,做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7、对各班在安全、质量、文明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按质量要求做出处理。
8、对上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在班前会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以便下班安排处理。
9、对各班在生产中未按煤质要求处理的班组,发现后,处罚当班50元。
二、实施细则:
一、超前支护10分:
1、检查内容及方法:
安全口往外20m,前10m内双抬棚,打3柱,往外10m打单抬棚,打2柱,用工钢梁单体柱,必须打成直线;巷高1.8m,管线电缆必须挂整齐,不准有淤泥积水不准有空邦漏顶。
2、处罚办法:
超前支护少1米扣1分;每少一柱扣1分;抬棚扭斜每个扣1分;管线电缆落地每米扣1分;淤泥积水每米扣1分;空邦漏顶每处扣3分;物料乱放每件扣1分(每分罚2元)。
二、安全出口及行人通道10分
1、检查方法:
安全出口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巷高1.8m;棚距0.5米;柱要栽直;行人通道必须畅通总高1.6m,宽度不小于0.7m;不准有断拆柱。
2、处罚办法:
柱不按要求栽,每根扣1分;巷高少0.1米,每米扣1分;棚距误差0.05m,超过要求误差,每棚扣1分;行人通道低0.1m,扣2分;窄0.1m扣2分;没有扣5分(每分罚2元)。
三、采面支架40分
1、检查方法:
采面支架要成直线,误差±100mm;设备部分要完整无缺;管压系统无漏液现象,支柱不失效;缸体推拉无偏离正方向;相邻支架侧互板不超过2/3,无咬架现象;后尾梁距溜子槽沿高度不少于500mm;溜子要平直稳固;采区溜子头与顺槽溜子不准超前错后,以链轮牙与顺槽溜子槽里沿齐为准,误差不准超过0.05m。
2、处罚办法:
移架无中线扣5分;中线每20m为一组,每组检查3架,有一架不合格扣2分;设备缺部件,每件扣1分,漏液每处扣1分;支柱失效偏离正方向扣1分;咬架一处扣2分;侧护板超一架扣1分;尾梁至槽沿少于0.5m每处扣1分;溜子不平直,每节槽扣1分;采区溜子头超前错后扣5分(每分罚2元)。
四、巷道卫生20分
1、检查方法:
巷道内必须干净卫生,无乱堆乱放现象;机械设备无浮尘覆盖现象;电缆管线悬挂整齐,没淤泥积水、黑水横流现象。
2、处罚办法:
巷内脏乱差一处扣2分;物料乱放每件扣1分;机械设备浮尘覆盖扣2分;电缆管线不整齐一处扣1分;淤泥积水、黑水横流,每米扣1分(每分罚2元)。
五、防尘洒水10分
1、检查方法:
回风巷内要有三道水雾喷洒装置,并保持完好,割煤机及转载点要有洒水装置,洒水装置完好;无煤堆积和粉尘飞扬。
2、处罚办法:
回风巷内少一道水雾喷洒扣5分;失效功能不全扣3分;割煤机及转载点少一处洒水装置扣5分;失效功能不全扣3分(每分罚2元)。
六、通风10分
1、检查方法:
通风设施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并要维护好,无瓦斯积存超限。
2、处罚办法:
不符合规定扣10分(每分罚2元)
第6篇 合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合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编制完善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总工程师主持审批会议,召集安全、生产、通风、调度、机电、采掘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副总参加,会审通过后,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后,及时贯彻实施。
3、采掘工作面无生产技术部门下达的开工通知单或安全技术规程、措施,不准施工。
4、各种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在未开工前,及时向施工单位人员贯彻学习,参加学习人员签字,否则,不准开工。
5、采掘工作面在实施已审批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过程中,工作面的情况发生变化时,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及时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对原规程、措施修改、补充,相关部门对修改、补充后的规程、措施审阅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总审批后,及时贯彻学习。
6、临时性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7、坚持图纸、设计方案会审制度。
丹寨县龙泉镇合心煤矿
第7篇 h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
2、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及个体防护有效。
3、所有轨道敷设及运输设备符合标准、性能可靠。
4、机电设备和局部通风符合要求。
5、爆破、顶板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6、每月末由公司自量标准化验收小组对所有掘进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第8篇 煤矿企业数字矿山安全信息系统使用规章制度
一、总则
根据盘府办发 [2013] 94号文件,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及数字化矿山建设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设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在工作中贯彻标准化、规范化、协作化、高效化等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深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应用,保障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确保信息系统应用效果,让信息化工具真正对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提供充分支持,特制定本章程。
二、系统使用人员工作章程
1. 各科室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之后才能使用系统,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熟悉各项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于不会操作的模块及时询问系统管理员。
2.及时录入每日、每周、每月的业务数据,不拖延堆积工作,按照业务发生的时序处理业务数据。由于录入数据人员的拖延导致当月统计报表缺少数据的现象,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的罚款。
3. 保质保量完成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做到准确、不遗漏、符合数据录入要求。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当月数据失准现象的,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罚款。
4. 使用唯一对应的系统用户,并注意保管登录系统的密码,及时更改密码,严禁泄漏密码或与其他操作人员交换用户使用系统。
5. 不使用系统时,注销用户并关闭系统。
6.使用系统发生错误时,记录出错提示,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反馈,并详细描述导致错误的操作过程,由系统管理员统一提交给系统提供商处理。由于操作人员的疏于反馈导致当月工作因为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而拖延的,处以相应罚款。
7.系统提供商进行现场或远程维护服务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向服务人员详细描述导致故障的过程,提供正确数据和预期结果。
三、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章程
1.参与培训后,熟练应用系统中部门管理功能、岗位设置功能、登陆用户管理、员工档案管理、煤矿管理功能和矿山基础信息管理;
2.对新用户进行培训和指导,根据煤矿的实际应用需求,配置用户权限;
3.督促各部门技术人员录入数据,保证数据及时更新并上传;
4.熟悉服务器的基本操作,对系统进行简单的维护;
5.定期向操作人员询问系统运作状况,收集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使用情况;
6. 定期整理系统的问题列表,通过电话或网络等通讯方式向系统提供商反馈,严重的问题应当即刻反馈,并跟踪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问题处理情况,向反馈问题的操作人员通报处理结果;
7. 确保系统网络从矿端到安监局中心端链路的畅通,及时解决企业内部的网络问题,保障录入数据及时上传到安监局中心端。
在系统使用期间敬请矿山企业领导的重视,建立系统运行保障制度,保障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和督促系统的使用,让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给企业带来真正的好处。
第9篇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各(区)队、科室:;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一、总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一)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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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各(区)队、科室: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
(一)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 长:矿 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 组 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开拓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生活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安全副总 通风副总 采煤副总 开拓副总
机电副总 电气副总 地质副总 副总会计师 采煤助理 开拓助理 运输助理、安全助理、机电
助理、调度室主任、安监站第一副站长、职业健
康办主任、技术科科长、通风区区长、地质科科
长、机电科科长、防尘区区长、培训科科长、宣
传部部长、搬家办主任、考核办主任、工资科科
长、九宫派出所所长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_
(二)领导组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3、各副矿长具体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专业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区队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三)办公室职责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指导、督促各科室、区(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承办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程序、评估方法
(一)综合辨识程序
1、年度辨识评估
每年由矿长亲自组织,制定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抽调各系统技术人员和专家,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结合我矿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对辨识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作业场所、受威胁人数、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月度辨识评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并于当日下午各分管副矿长组织本系统骨干精英,召开本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结合本系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以及
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进行一次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周辨识评估
区队负责人每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由本单位技术主管根据辨识情况编写作业区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报告,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4、日辨识评估
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全面掌控作业现场班组、岗位人员的风险辨识情况;岗位员工上岗前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向当班上岗干部、班组长汇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本班班组长及跟班干部,由上岗干部组织人员处理并汇报单位值班室。值班人员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本单位处理不了的报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
(二)专项辨识程序
1、全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矿发生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区队,从汲取事故教训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角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识别之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隐蔽致灾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3、在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隐蔽致灾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隐蔽致灾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3、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新应用前的风险辨识,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三)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1、安全风险等级标准
由矿长牵头组织,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辨识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煤矿专业委员会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其中: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较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但不会降低主要系;一般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主要系统;低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2、安全风险评估;(1)矿、各专业系统每次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矿;(2)矿、各专业系统每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级;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1、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2、由矿长亲自组织实施,
较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但不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一般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低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2、安全风险评估
(1)矿、各专业系统每次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矿长、各分管副矿长组织,针对各系统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按照矿制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整套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汇总造册。要完善本系统安全风险档案,明确级别、管理状况、责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况,实行“一风险一档案”,并按照风险等级,用红、橙、黄、蓝等色彩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现场辨识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区域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实时监控。
(2)矿、各专业系统每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级结束后,要组织编写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矿、区队、班组、岗位”四级,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
2、由矿长亲自组织实施,针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障,并在划定的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3、由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估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季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4、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周各专业系统针对本系统存在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制度、管理、措施、装备、应急、责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区域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不断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由安全副矿长牵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6、矿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走到、三必到”原则,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
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五、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1、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全矿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监站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2、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科每半年至少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以年度、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3、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由安监站及时将安全风险区域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受风险危害的相邻作业区域区队、班组、岗位。
六、考核办法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活动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风险辨识不认真,辨识内容不清晰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2、各系统针对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汇总造册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3、各系统未按规定编写系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4、本单位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5、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未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未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的,罚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6、岗位员工上岗前未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罚责任人100元;凡发现安全风险未及时处理并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7、岗位员工汇报的安全风险值班人员未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的罚当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业务部门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落实闭合管理的,罚责任单位正职各500元。
9、各相关未按规定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罚责任单位正职各200元。
第10篇 某煤矿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临时性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细化过程、跟踪控制,全方位堵漏洞、保安全,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煤矿临时性作业是指煤矿各单位主体生产任务以外的服务
于安全生产的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煤矿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遵守“谁安排、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零星工程由分管副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相关
施工、协作单位负责人亲临现场,考究施工作业风险,确定施工组织,责成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各煤矿调度室统一调度本矿零星工程,掌握施工地点、施
工内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时间、作业进度、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数量。
第七条 煤矿零星工程作业必须确定一名班组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
者;作业时间较长或多人作业的零星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安排本单位干部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并跟班作业,带班矿领导要到零星作业现场巡查安全工作。
第八条 零散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较少、分布范围较广的辅助性、临
时性工作。其安全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不得单人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零星工程作业或零散作业期间,由矿安监、瓦检及相关部
门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零星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会审和审批,组织专业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零星工程执行施工审批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向调度
室提出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2、施工地点;3、工程内容;4、开工时间;5、结束时间;6、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情况;7、
施工负责人;8、劳动组织措施;9、干部跟班计划;10、其它相关内容。经调度、安检及相关部门和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开工。如施工期间施
工内容有所变更,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临时性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并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得用一般措施或其它措施替代。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临时性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和临时性工作记录台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交叉性、跨区越、多单位人员的临时性作业,调度室统一安排,组织单位、施工单位专人跟班,矿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第十五条 调度室负责全面掌控零星工程的施工进度、人员分布以
及紧急情况下的协调和调度。
第十六条 零星工程结束后,分管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
对零星工程审核验收。
第十七条 严禁夜班组织零星工程施工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和煤矿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s矿排水系统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1、矿区成立防排水工作小组,每年对矿区的重点部位,如: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等处,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2、防排水工作小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3、雨季来临期间,安排专人监管防排水泵站,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个人根据预测的天气情况,积极主动地进行雨中和雨后检查,一旦发现水害,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因检查不细出问题,必须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4、雨季来临期间,矿区必须搞好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洪意识。
5、雨季期间,防洪工作小组必须详细调查并随时掌握情况,便于发现水害时立即进行安排部署。
6、根据地形设置的防排水系统,必须保证水流畅通,不积水,并做好相应的措施,并严防四周水倒流进入排水系统。
7、严防地表、地下水渗漏进入采场。
8、雨季来临之前,必须组织人员对防排水沟及涵洞等进行清理疏通,做到沟涵相通、沟不积水、涵不堵塞。
9、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的陷坑、裂缝等,应及时圈定,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定期检查各防排水设备,确保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1、防排水设备要能够接纳各种污水,并顺利通过防排水沟渠排出。严禁往防排水沟渠内倾倒垃圾、杂物等,以防堵塞。
12、雨季的大量排水可能会给采场边坡带来坍塌等影响,故应在采场的每个台阶都设置相应的符合要求的防排水系统,并安排专人对各台阶的防排水沟渠进行管理,随时注意观察是否畅通,如发现堵,应及时进行清理。
第12篇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
一、安全员准入
安全检查员准入要求
1、安全检查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安全工作,有较高的队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有相关专业的业务知识、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管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2)从事井下工作必须满5年,年龄在28-45岁之间(煤炭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年龄可放宽到25岁)。从事采、掘、开、机电专业满1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方可担任。
(3)安全检查员必须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安全检查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组织机构
依照相关规定及矿生产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监察大队长一名,副科级待遇,副队长1名,技术员1名,安全员49名,按生产班组每班配置正、副带班长各1名,各工作面安全员1名,基本满足监管需求。
三、岗位职责
安全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安全检查工三个班次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负责制定安全员日常考核办法。
2.负责当班安全员对所负责的班组(区域)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工作。
3.负责对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和检查,督促隐患的处理,对有问题的工程进行考核,对隐患、三违责任人追究,按规定行使处罚权利。
4.制定监察大队干部跟班计划,经安全管理科批准后执行。
5.每周一上午召开安全员安全例会,认真组织好矿及上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落实到位。
6.负责每周三对安全员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学习贯彻,月底进行一次考试工作。
7.每月末负责召开月度工作会,做好对安全员工作绩效及职责履行的总结讲评,安排下月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员质量。
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在矿长、安全处长、安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矿井全天各个地点隐患排查执行情况。
3.负责三个班前工作安排
4.负责各个工作面隐患复查情况
5.负责重大隐患问题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分管科长、分管经理进行汇报。
6.负责监管对各安全员工作情况的下分情况,并及时公布详细情况。
7.负责大队劳动纪律、人员分配、矿下达的临时交付任务。
8.负责全矿井下现场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行。
安全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岗位责任制
1.在矿党委领导下,对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和党支部决议、决定负全面责任。
2.坚持“一课三会”制度,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定期检查支部决议执行情况,负责按时向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和矿党委报告工作。
3.负责认真细致地做好职工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
4.负责领导本支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安全生产开展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的组织作用。
5.负责经常与支部委员、行政、技术干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研究工作,并支持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6.负责定期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吸收非党员干部参加,研究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畅通思想,协商工作,并监督检查队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7.负责掌握与熟悉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变化,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
8.负责组织培养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组织队周一、周三的学习活动。
技术员岗位职责
1.在队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技术贯彻工作。
2.负责对本队安全员进行全矿各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考试及贯彻落实。
3.负责组织学习矿井新技术新工艺,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给队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负责本队职工的周三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监察素质。
5.负责监察大队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按时落实各种评估报表、保证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7.与副队长配合搞好全队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队安全员管理制度及付分制度,并认真落实每班安全员的岗位分配工作。
2.认真执行安全验收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并及时认真落实评估表。
3.认真配合队长组织召开周一安全会,并及时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精神与规定。
4.提前了解井下各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并认真配合队长组织开好三个班前会。
5.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队长请示汇报。
6.积极配合队长工作,帮助解决一系列生产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7.负责主持本队班后落实会,认真总结本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好日清日结工作。
班组长岗位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现场安全员的直接领导者,负责组织本班全体安全员在作业规程及操作标准的要求下,对各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
2.负责与全矿各队当班带班长及时交流,了解当班生产任务,并在班前会上对本班安全员认真贯彻安全精神。
3.负责现场交接班,向下一班班组长交清各工作面存在的生产隐患问题,工作面地点通风瓦斯及安全情况,机电设备维修、维护、运转情况等。
4.严格执行“三不生产”的原则,有事故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积极组织隐患及问题的处理。
5.正带班长负责巡查当班安全员的工作情况,严禁安全员睡岗、脱岗,副带班长主要负责在安全员轮休的情况下顶岗,并配合正带班长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6.负责组织开好班前安排会、班后落实会的工作,并认真做好班后会记录。
7.协助队领导,做好本班安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安全技能、质量标准,搞好班组团结,提高班组战斗力。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辖区域班组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查处“三违”,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生产活动,负责所辖区域和班组到期隐患的跟踪检查工作,到期隐患未处理的,一律停产处理,并按重复隐患联责考核。
2.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一律登记在案,并报监察大队。
3、负责对当班发生事故的分析、追究,提供详实、准确的信息。现场接接班后,对现场安全质量评估;对支护作业前的机载支护完好使用、敲帮问顶督查,对打眼支护作业过程现场督查,负责对支护后的质量抽查,不合格的现场监督处理。
4、负责完成临时性工作的监督检查。
5、严格履行和监督“手指口述”工作的开展,队组不进行“手指口述”不准开工,掘进面开工前、割煤临时支护后,必须进行支护后三汇报。
6、认真落实好总经理1号令与2号令,并认真执行综掘机“三人联锁”制度。
7、负责全矿所有安全检查工作,在任何地点、任何区域负责制止违章行为。
四、工作流程
1、班前会议
由队长或副队长对当班重点安全监管项目进行详细安排。
2、入井
根据“三位一体”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矿所有安全员必须与所包班组人员同上同下。安全员负责维持班组人员入井秩序。到井下站台指定地点出罐后,由班组长在前领队,副队长紧跟,其他人员在后,安全员最后行走,负责监管。
3、进入工作现场
安全员与上一班安全员进行现场交接,对上一班安全生产情况及隐患问题进行重点了解,随后对现场隐患情况进行排查,最后在井下对当班安全生产进行重点安排,随同班组长、带班队长带领职工进入现场作业。作业过程中,安全员采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重点突出现场隐患排查、职工规范化操作、持证上岗、岗证相符、职工“岗位确认、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工作法执行情况监察,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及时制止、纠正,对现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对照“安全评估表”逐项进行填写,并根据“一班五汇报”制度报调度信息室值班室。
4、出井
作业结束后,安全员负责将“安全评估表”填写完整,经班组长、带班队长签字认可后出井交安全监察大队汇总。出井时必须对人数进行清点,按照规定监督班组人员排队等候、出井后,与井口站台人员进一步核对人数,确定出入井人数一致后方可离开。
5、安全稽查
由安全科长带队,不定期、不定时对安全员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确保现场安全员履职到位、不出现监管缺失。
五、运行机制
采掘组:
(1)、采掘组安全员现场跟班,必须与职工同上同下,确保每头每面必须有专职安检员跟班,没有安检员跟班时,监察大队队干顶班。
(2)、安全检查员负责当班所在区域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
(3)、安全员每班必须随身携带隐患排查表、安全质量班评估表,认真填写隐患排查情况及当班存在隐患和整改措施,所查“三违”及处罚情况,由当班副队长签字认可。
(4)、必须实行电话现场交接班,班中每小时汇报一次现场情况,监察大队认真作好记录,掘进队必须用工作面迎头电话汇报,回采队必须用工作面正副巷电话汇报,一次在正巷,另一次必须在副巷汇报。
2、辅助组:
(1)采区辅助组安全员由监察大队负责具体工作安排,主要负责非正常作业跟班、复查排查隐患、三违查处等。
(2)辅助组安全员正常情况下实行巡回检查制,由安全监察大队具体安排非巡查路线及现场交接班要求,每小时用现场就近电话汇报一次,井下现场电话交接班,现场填写交接班记录,把上一班存在问题认真交代清楚。
(3)采区辅助区域非正常作业时,必须现场监督,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每小时汇报一次作业进度及现场存在问题,非正常作业结束按正常路线继续巡查。
3、安全员与所驻队组头面原则上保持固定不变,采掘安全员不得互换。
六、安全员履职情况
安全监察大队根据自身实际确立三条“高压线”:必须保证“三位一体”、必须紧盯现场、隐患情况实时汇报,确保现场安全监管到位,凡触犯以上三条者,立即停职处理、打回劳资科。
七、安全员的培训
1.日常培训正常开展,每周一由包队干部上讲台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每周三由队干负责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2.由培训科组织进行了安全员专职培训,目前已经进行了上机考试。
3.现场培训,由安全管理科、监察大队队干、包队干部负责,在工作面现场对安全员进行面对面实践知识培训。
第13篇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 区队 “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煤巷、半煤岩巷或近煤层岩巷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冒险超掘的责任人;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停电、放炮请示汇报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钟内冒险进入放炮地点的责任人;
5、执行防突措施的现场负责人,监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预测工玩忽职守致使现场监督监管失控的;
6、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7、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8、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煤与瓦斯突出征兆继续作业的人员;
9、跟班队干、各辅助区队、系统科室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三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员工给予开除留用一年以上处分(留用期间仅发生活费),劳务工、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解除合同,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
4、盗窃、破坏“一通三防”、“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的;
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6、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7、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8、捏造防突预测、措施孔、钻孔深度和效果检验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11、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掘进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三十三条 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扎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串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三十五条 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条 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 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二条 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 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五条 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四十六条 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四十七条 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五十条 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发现一处罚通风队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风队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 通风科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科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五十四条 未经通风科允许,风门和防突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不到责任人者,罚责任单位200元,造成风流短路、风流紊乱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按通风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条 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100pa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通风科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 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风门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看管局扇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区队不安排专职看风机人员的,罚区队500元。
第五十九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对现场人员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垫支,吸风口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六十三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防突科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六十四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 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风筒吊挂眼由施工队负责施工,扒岩机后风筒由通风队按质量标准接好,扒岩机前第一个风筒接头到工作面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其余由通风队负责监管,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长100元,用风筒垫坐,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8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5米,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元罚款。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5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条 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检员、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并悬挂“严禁入内”牌板,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风的,通风队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六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风科长50元,测风员1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1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5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机电队长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和100米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七十二条 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井下电钳工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对电钳工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四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板牌、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对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通风队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跟班队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队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风队200元,罚安检科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地测科必须在贯通前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联系单。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通风科、通风队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八十条 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正头不大于5米,距顶板下300毫米,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200毫米,距顶部300毫米,距正头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
第八十二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 监测队保证监测设备仪器灵敏可靠,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探头维护调试一次,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 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监测队2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监测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罚监测队队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 爆破工、开掘区队长、开掘队班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50员。
第八十八条 监测队负责每周对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试验一次,不试验或没完全试验。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按事故追查,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三节 防突管理
第九十条 地测科及时掌握井下施工巷道与煤层的位置关系,防突科按规定对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进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盲目施工的,罚责任人员200元,造成误揭煤层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条 没有按规定安设风门、防突风门,风门不联锁、逆止器损坏、巷道风门水沟无反水槽,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每处罚通风队长50元,损坏风门及风门附属设施的,每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九十二条 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除停产立即整改外,每条罚责任区队队长50元,跟班队长100元。
1、压风自救装置距离超过规定或数量不足的。
2、压风自救装置无风的。
3、压风自救装置配件不齐全或损坏的。
第九十三条 未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钻孔,造成钻孔施工深度、数量不足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四条 钻孔施工现场无打钻记录或现场打钻记录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五条 防突工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必须经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后,方准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九十七条 防突工、瓦检员、安检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电工必须按要求及时在防突牌板上签字,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无防突牌板或损坏防突牌板,每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九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施工必须安装防突锁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施工单位擅自挪移防突锁标罚责任单位2000元,破坏防突锁标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超过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巷道开口、施工壁龛、钻场必须采取措施,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防突钻孔施工中出现喷孔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施工地点出现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按突出管理掘进巷道使用风镐作业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安检员2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库存放。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罚火药库管理人员20元/发、卷,放炮员10元/发、卷。
第一百零九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帐、记录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箱上锁。雷管箱及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100元;装药、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当事人5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致使装的炮不能起爆或现场留有残炮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员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放炮队可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丢失负责、
1、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100元。
2、若炸药丢失或私自转让,每卷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时要立即交武保科,由武保科汇同安检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转交井下爆破材料库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药严禁带至地面,必须当班交至爆破材料库,依据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所开证明,拾到带脚线雷管每发奖20元,不带脚线奖10元,每卷炸药奖10元,地面拾到交保卫科后同等奖励。每月结束后,安检科根据火药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标准提出奖罚请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兑现奖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武保科要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发、卷)。
第五节 运 输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区队按照管理范围管理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底车场、东西翼轨道运输大巷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的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启动绞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职工上下井乘罐时不能超过定员,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机车经过路口前要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防止车辆相撞或追尾,否则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方必须有尾灯;在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罚责任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跟车工佩戴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机车运输时不得前顶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车时,须距离鸡心5米以外,否则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必须听从挂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机车牵引矿车装置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30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超速行使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或警铃,不准运行,否则,每项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机车司机行车时要认真观察电缆悬挂情况,发现异常时,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否则造成供电中断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影响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环及正规销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下山提升运输时,必须按绞车提升能力挂车,不得多挂车,绞车严禁超负荷运行;处理掉道车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前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且不准摘钩作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和挡车桩;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巷下部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与绞车联锁的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保险桩、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绞车运输做到声光信号齐全,否则,罚单位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转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用回柱绞车回柱或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条 跨越皮带处必须设有专门的行人过桥,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开车司机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有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不少于5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1m2 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对超高、超宽或矿车变形情况严格把关。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人员在大巷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人行侧行走,在双轨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员停留,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域机动车辆、人力车同时行驶,必要时经过运输调度允许。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巷道摘挂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量,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装卸物料等特殊情况下,司机要手不离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上山掘进倒拉牛提升时,在停车地点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下山掘进时,扒岩机前10米位置处必须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钢丝绳直径缩细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变道或甩车场处,要走在背离钢丝绳受力侧。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接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单位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机械转动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置,并齐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出现漂链,发现一处罚机电队长50元,责任司机20元,并且现场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严禁乘人,输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缺少刮板每个罚责任司机20元,罚包机人1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溜子、皮带启动前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启动时先启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每台设备只能固定一名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不准异地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司机要坚守岗位,不准躺卧,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节 机电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检查人员不在现场(或不安排人员)督促整改,罚检查人员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包机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在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检查中发现失爆者,加倍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50元,包机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地点未装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下列标准的,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一百九十六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30元,包机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主提升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每项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棍不转,每处罚单位100元,包机人3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处罚单位100元,责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井下电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水平或倾角30度以下巷道电缆用吊钩悬挂。
2、水平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3、水平或倾斜巷道中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7、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除外)。
8、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9、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进行连接。
10、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第二百零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效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队长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完好并定期校准,否则罚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工程科、通风科、防突科、地测科、机电科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对本细则及业务科室管理制度未列举的违规行为,一般“三违”罚款不低于50元,严重“三违”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检查时查出的“三违”或各类不安隐患,一律按本细则规定予以加倍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安检科,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疏漏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某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 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
3. 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4. 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 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3.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 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
6.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15 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 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22)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3)设备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记录(6)监测日报表(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 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 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 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 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 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
(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 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 u 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 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要求。
3. 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4. 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22)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
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1. 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2. 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3. 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4. 由监控系统值班员向上级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回复指令,相关人员要在监控异常情况汇报上签
第15篇 _煤矿防爆设备安全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全矿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登记、督促整改等管理工作。
2、设备组(电缆组)对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进行完好状况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性能合格的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防爆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应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16篇 a尾矿库浓缩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编制季度作业计划和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筑坝、排放的管理工作。
二、人员
1、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属于尾矿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应熟悉输送、排放操作规程及技术要领并能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
三、输送
1、班前应对输送泵检查,设备运转正常、管路无泄漏方可开机作业。
2、班中应检查输送管路的线路是否有损坏,是否存在堵、漏、跑、冒等现象,如有应即处理,处理不了应即向班长汇报,找修理工立即维修。
四、筑坝
1、筑坝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实施。
2、每期子坝堆筑前进行坝肩、岸坡检查,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3、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4、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5、尾矿坝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6、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7、坝外坡面维护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8、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情况严重时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排放
1、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2、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4、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5、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7、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六、记录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注明:
1、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第17篇 矿山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矿山安全检查制度4
安全生产检查是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设备、环境的不安全因素,通过安全检查,从而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保证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位,保护职工在劳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
①公司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月底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评比,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②公司安全部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③公司每月由安全部、生产部、技术部、保卫部、资产部组成联合安全检查组,对全公司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参加的成员部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内容,使检查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④分公司安委会每月十日、二十日、三十日组织三次安全大检查,以安全科为主,参加人员有分公司安全生产经理、安全科和生产科长、车间主要负责人等。
⑤各职能科室每月组织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
⑥各生产车间每月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对车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
2、各级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各级领导上岗检查,必须严格执行领导下井跟班制度,分公司经理每月最少组织检查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副经理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生产车间和班组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各级安全检查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违章违纪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专(兼)职安全员巡回检查制度
①分公司安全科除每月三次大检查外,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不定期检查,特别对重点危险源必须检查一次。
②专职安全员跟班上岗,对本班组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并将本班检查情况和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科。
③班组兼职安全员,班班巡回进行检查。
4、季节性、节日检查制度
①公司、分公司每年在雨季、冬季要有组织的进行两次季节性安全检查。
雨季重点对矿山、尾矿库的防洪、防汛进行安全检查,及其它防洪、防汛、防暑、防雷电等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冬季重点对井下巷道、矿山道路的防冻、防滑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有火炉的作业场地和工作室进行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检查。
②车间、班组要做好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后的节日性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反松动、反麻痹、反侥幸、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活动。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严禁酒后上岗。
5、隐患复查制度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到整改期限时,必须进行复查验收,全面实行“谁复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使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各种安全检查要领导带头、亲自组织、认真进行,并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按规定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信息,形成闭路,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整改、有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所查安全隐患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不按期整改者、拒不执行整改者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健全的规章制度,责令有关部门及时补充完善。使安全检查具有实效性,真正保证规程、制度严格执行,整改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职工安全与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18篇 s矿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安全确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能业务科室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外委队组现场施工过程中人、设备、环境等不安全因素,提高作业现场本质安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及___矿现实际情况,特编制《___矿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外委单位)》。
第一章 管理内容
第一条 全矿外委掘进队组、矿各职能业务科室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确认职责。
第二条 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实行签字责任制,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原则进行安全确认,责任落实至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及落实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是各业务科室针对掘进工作面本专业的安全要点和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确认,确认期间必须做到现场认定、确认可靠、确认准确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业务职能科室按照《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对于现场存在隐患对其当班管理人员说明,规定整改期限,根据所检查隐患填写安全确认结论,确认结论需阐述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所存在隐患产生何影响。若现场存在隐患不影响正常生产及安全,业务单位下发“四定表”勒令施工队组整改,同时业务单位需按所下发“四定表”要求时间追踪落实,落实后将已签字落实“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汇总、保存;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施工条件现象,业务单位现场勒令该施工队组停产整改,下发“四定表”令其整改,待施工队组整改完毕后,工程科与业务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工作,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将落实后已签字“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汇总、保存。
第五条 外委施工队组按照《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班班进行自我排查,施工队组当班负责人员于接班过程中根据《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逐项排查,对于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当班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填写安全确认表,每天三班确认表需当班跟班队长、项目部生产经理、项目部经理签字后报至工程科,每周确认表需于周一前报送至工程科进行存档、保存。对于现场存在隐患不得未整改即进行生产作业,自我排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未查填表现象。
第六条 外委施工队组针对各职能业务科室所查出安全确认隐患内容,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生产经理、现场跟班队长三人联合跟踪落实、按照求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各业务职能科室必须每周至少深入各外委掘进工作面一次,进行本专业安全确认工作,现场安全确认后,业务单位安全确认人、外委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工程科科长三方于安全确认单上签字后,此安全确认单方可生效。
第八条 各业务职能科室每周周五前需将已生效安全确认单、已闭合四定表交至工程科进行存档、备案及总结。每月28日前针对本月检查内容及队组整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同安全确认单、已闭合四定及阅读总结一同交至工程科进行备案、存档。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一条 各职能业务科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安全确认工作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200元/考核管理;
第二条 各职能业务科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安全确认单、闭合四定表及阅读总结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2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三条 各职能业务安全确认人员未检查谎报已查、检查过程中未按要求内容检查、落实过程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情形,造成安全隐患未落实、未整改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300元/次考核管理,对安全确认人员处以1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四条 外委施工队组自我排查过程中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谎报检查结果情形,对外委施工队组项目部经理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生产经理处以400元/次考核管理、当班跟班队长处以3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五条 外委施工队组未按照要求时间报送安全确认表情形,对项目部经理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六条 外委施工队组当班自我安全确认安全后,业务科室安全确认期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确认整改情形,对外委队组项目部经理、安全经理及当班跟班队长各处以500元/ 次考核管理。
第19篇 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厂每月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尾矿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雨季每十天检查一次。
2. 巡坝人员每天必须对大坝进行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并由溢流口取回水样测定ph值,于当天17:00前报厂调度。
3. 每逢暴雨,巡坝人员必须当天上坝巡查、监视大坝的安全情况,并向厂调度室报检查情况。
4. 对大坝边坡、草皮、涵洞、水沟管理好,防止当地村民在坡上种树、放牛,对自然生长的树木必须及时连根挖掉,发现白蚁做窝,及时消除隐患。
5. 根据库容情况,必须经常调整尾矿管排放口,使尾矿按需要存放。
6. 必须定期检查坝内侧堤坝是否被风浪冲刷塌陷,凡有冲刷深度超过10公分的,必须报告厂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7. 每年对坝的溢流沟渠、山坡挡水沟进行一次清理,保证沟渠畅通,确保泥沙不进入尾矿坝内。
8. 巡坝人有义务对附近村民宣传尾矿坝管理规定,搞好工农关系,使当地村民协助我厂做好尾矿坝的管理。
9. 负责管理好2#尾矿库的植草绿化工作,确保环境不再受污染。
10. 在暴雨阶段对暂停使用的2#尾矿库必须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11. 3#尾矿库开始溢流时要清理各种杂物,以免涵洞堵塞。(清理要有互保人员在场)
第20篇 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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