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涵盖了从采购、存储、运输到使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许可证制度:确保所有操作人员和机构持有合法的爆炸物品操作许可证。
2. 安全存储:设立专门的存储区域,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设施,限制无关人员接近。
3. 运输管理:采用专用运输车辆,遵循严格的路线规划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使用监控:在使用过程中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督,确保操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
5. 废弃物处理:对废弃爆炸物品进行安全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和潜在危险。
为了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开展以下培训:
1. 爆炸物品性质和风险教育:讲解爆炸物品的化学性质、危险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2.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说明每个操作步骤,强调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
3. 实际操作演练:模拟真实环境下的操作,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 法规和标准培训: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符合最新规定。
5. 心理素质培养:提升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冷静应对和团队协作能力。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1. 紧急疏散计划:明确疏散路线,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路径。
2.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专业救援小组,定期进行救援技能训练。
3. 通讯系统:建立有效的内部通讯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4. 现场急救措施:配备急救设备,培训员工基本的急救技能。
5. 协作与报告:与当地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快速联络机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部资源。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员工生命、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1. 保障生命安全:有效管理能减少爆炸事故,保护员工和周围社区的生命安全。
2.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能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害。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爆炸物品管理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4. 保护环境: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总结,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细致、持续的努力。只有通过严格的操作规范、有效的培训和完善的应急预案,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确保企业和社区的安全。
【第1篇】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1、炸药库要配备专职保管员。
2、保管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严守职责。
3、炸药库要求24小时有人看守,保管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让非保管人员代岗。
4、炸药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严禁明火。
5、严禁雷管和炸药混放在一起、炸药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杂物混放。
6、库内保持清洁、整齐。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8、使用登记健全,做到入库、出库、余额量的底数清,情况明,谁使用、谁登记、谁负责。
9、严禁冒领、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发现危险隐患、或发生失窃、遗漏,必须立即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依法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缺陷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
三、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雷管库或保险柜和炸药库或保险柜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
五、发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队。
六、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如当地农民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派出所批准,按规定购买爆破器材交作业人员保管,并具体进行爆破作业。
七、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确保爆破安全。
八、未经公安局批准,不得进行大型爆破作业。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十、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3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炸药库要配备专职保管员。
2、保管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严守职责。
3、炸药库要求24小时有人看守,保管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让非保管人员代岗。
4、炸药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严禁明火。
5、严禁雷管和炸药混放在一起、炸药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杂物混放。
6、库内保持清洁、整齐。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8、使用登记健全,做到入库、出库、余额量的底数清,情况明,谁使用、谁登记、谁负责。
9、严禁冒领、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发现危险隐患、或发生失窃、遗漏,必须立即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依法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 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禁止民用爆炸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雷管与炸药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混装。
4.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 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物品。
6.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 分层装载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8. 装卸作业时,机动车辆应在库房门口2.5m外停放;车辆靠近装卸站台时应设置防撞缓冲装置;机动车辆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9. 雨雪天气进行装卸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确保安全。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5篇】爆炸物品发放、领退、核销管理制度
一、炸药、电管的领用,必须以矿月作业计划为依据。月初各单位将矿计划定额消耗单交井下发放站。库管员照单,计划发放,各单位计划用完,必须向矿申请追加数量,库管员不准超计划发放。
二、库管员发放炸药、电管时,必须照各队地面值班队干在领退核销单上注明时间、班次、使用地点、放炮员的姓名、数量发放。严禁超签发量发放。
三、放炮员领用炸药、电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证及地面值班队干签发的炸药、电管领退核销单(一式两份)。库管员验证单据齐全后,按其发放量才能如数发放炸药、电管。
四、库管员、放炮员在炸药、电管交接完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炸药、电管领用、清退、核销单签字,核销单的第一联由放炮员携带到工作现场,由现场值班人员、安瓦员共同核对数量。第二联留库内存放。
五、库管员放发库存炸药、电管时要本着先入库先发,退回的先发原则进行发放,减少失效和浪费。
六、现场使用后,由班组长、放炮员、安瓦员三人签字确认现场实际消耗量和退库量,由放炮员将剩余的炸药、电管、水泡泥和三人签字的核销单退库交库管员。库管员确认无误后,将第一联核销栏签字留库备查,第二联(班组长、安瓦员未签字联)交放炮员带走交队,作为队统计核算依据。
七、若“领用、清退核销单”有涂改,必须由当班安瓦员在单据背面做文字说明,方为有效单据。
八、严禁放炮作业人员在井下私藏、私借炸药、电管;严禁将其炸药、电管核销单交由他人代为核销。严禁非值班队干、班组长在其核销单上签字。
九、库管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帐、卡、物必须清点、核实,做到班清日结。若实物和单据上品种、数量不符时,应向退库人员查询清楚,并立即报告保卫科或生产调度室。
十、退库的废炸药、电管必须上账妥善保管,由保卫科、供应队及时回收交公司总库与公安部门销毁,不准私自处理。
【第6篇】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
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x)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
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
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
三、火工品的使用
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无甲方责任。
四、火工品的退库
1.乙方在退库过程中,由指定的危险品专用车辆、爆破员和押运员负责运输。
2.乙方爆破员配合炸药库库管员登记入库。
【第7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以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爆炸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或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记录在一个工期内,要妥善保管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重大隐患由项目部安全保卫部建立专项监控档案并报上级备案。
四、认真负责,做到“谁负责,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8篇】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
1、仓库由本矿保管员管理。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仓库设置要根据安监局有关要求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责任制,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验收入库
3、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财务科记帐。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本矿的有关人员处理。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本矿领导反映查询。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要有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
2、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本矿领导,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十不”要求,务使本矿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5、保管物资,未经本矿领导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6、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物资发放
1、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2、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以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3、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4、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9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内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铜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铜仁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内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的设置。派出所在与铜仁市公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铜仁市公安局批准建设。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库内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围内,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内进行。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然后报派出所审批。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剩余量的回收。专业送配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善手续,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爆炸作业应由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员担任,外部劳务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部劳务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无爆破人员的,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每个库区选派2名内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库区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破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供应渠道送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及携带。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并不得将爆炸物品交由项目部劳务领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项目部物资负责人组织保管员整理原始账,档案资料,并移交公安分处存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无被盗、丢失、爆炸及违反本办法的;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库内存入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储,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齐全、帐物不相符的;
(六)在库区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劳务人员领、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十二局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六分部负责解释。
【第10篇】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尤溪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11篇】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即进库人员必须先登记检查。
4.爆炸物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爆炸物品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分类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安全科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购买。
2.各工区每月定期上报用量计划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3.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先到安全科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然后持领用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
4.各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日使用,当日领取,节余当日归库”。
5.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第12篇】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犯罪分子借管理的漏洞或失控搞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炸药库(房)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严格管理,存放爆炸物品的库房不得放置任何杂物,更不能将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严禁私藏、私借、私用。
三、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保管,不得存放在一起,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禁一人管理。
四、库房管理人员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入库登记制度,严防炸药、雷管丢失,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每次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是安全员、爆炸员、保管员同时入库领取。
六、库房管理人员对当日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应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第13篇】矿石筛选分拣遗留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做好矿石筛选分拣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1、井下人员在装运矿石时,从源头将矿石及矿渣分离,同时注意对残留民用爆炸物品的挑拣,对挑拣出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上交管理员。
2、井口信号工要做好矿石与矿渣辨识与沟通,禁止矿石与矿渣混倒。
3、走口工要注意矿车内矿石、矿渣是否夹杂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爆炸物品及时告知安全员。
4、各采区要根据公司挑拣废石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挑拣废石,保证矿石质量。同时挑拣民用爆炸物品,上交安全员。
5、选矿厂在选矿石,要注意对民用保证物品的挑拣,确保民用爆炸物品残留不进入选矿系统,对挑拣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上报安全员。
6、各采区及选厂安全员收集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上报公司保卫科,保卫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奖励。
7、保卫科对上报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上报派出所备案,并对上报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销毁。
【第14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增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员、保管员、值班员每天都要进行详细检查,分管领导必须每周检查二次,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二次大检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必须有祥细的记录。
三、检查库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况,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库区周围有无异常情况。
四、检查炸药,雷管是否按规定分库存放,库内是否堆放了其它杂物,堆码是否整齐、整洁卫生,是否严格执行了“双人双锁”和“双向查验”制度。
五、检查保管员是否正确使用手持机,雷管、炸药入出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编码登记,并分类装箱上锁,输入手持机。
六、检查库房值班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库人员登记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七、检查库房严禁烟火执行情况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做到防火防盗。
八、检查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严格执行了领、退、出入库清点登记手续,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账物、账实相符,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档管理,并经常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15篇】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了加强废旧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其销毁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部门。
二、职责 爆炸物品销毁由安全部门负责。
三、安全管理规定
1.过期、失效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炸物品、生产线清扫的爆炸物品属于销毁处理范围。
2.企业制定《爆炸物品销毁安全操作规程》,由安全员负责监督销毁处理的全过程。
3.销毁工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完整的销毁记录,参与销毁作业人员应共同签字。
4.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前,向安全部门报审,再经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押运员监护到指定的地点销毁,数量较大时,必须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5爆炸物品一次销毁量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6.销毁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夜间、雷雨天、雾天、雷电、大风、大雪、冰雹等恶劣气候里进行销毁作业。
7.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
四、考核 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
【第16篇】爆炸物品发放领退核销管理制度
一、炸药、电管的领用,必须以矿月作业计划为依据。月初各单位将矿计划定额消耗单交井下发放站。库管员照单,计划发放,各单位计划用完,必须向矿申请追加数量,库管员不准超计划发放。
二、库管员发放炸药、电管时,必须照各队地面值班队干在领退核销单上注明时间、班次、使用地点、放炮员的姓名、数量发放。严禁超签发量发放。
三、放炮员领用炸药、电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证及地面值班队干签发的炸药、电管领退核销单(一式两份)。库管员验证单据齐全后,按其发放量才能如数发放炸药、电管。
四、库管员、放炮员在炸药、电管交接完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炸药、电管领用、清退、核销单签字,核销单的第一联由放炮员携带到工作现场,由现场值班人员、安瓦员共同核对数量。第二联留库内存放。
五、库管员放发库存炸药、电管时要本着先入库先发,退回的先发原则进行发放,减少失效和浪费。
六、现场使用后,由班组长、放炮员、安瓦员三人签字确认现场实际消耗量和退库量,由放炮员将剩余的炸药、电管、水泡泥和三人签字的核销单退库交库管员。库管员确认无误后,将第一联核销栏签字留库备查,第二联(班组长、安瓦员未签字联)交放炮员带走交队,作为队统计核算依据。
七、若“领用、清退核销单”有涂改,必须由当班安瓦员在单据背面做文字说明,方为有效单据。
八、严禁放炮作业人员在井下私藏、私借炸药、电管;严禁将其炸药、电管核销单交由他人代为核销。严禁非值班队干、班组长在其核销单上签字。
九、库管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帐、卡、物必须清点、核实,做到班清日结。若实物和单据上品种、数量不符时,应向退库人员查询清楚,并立即报告保卫科或生产调度室。
十、退库的废炸药、电管必须上账妥善保管,由保卫科、供应队及时回收交公司总库与公安部门销毁,不准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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