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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检修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是我们企业运营的基石,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更是维护生产稳定、提高效率的关键。如同人体的免疫系统,安全制度防止了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一个健全的安全制度,能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团队协作,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绩效。

安全制度有哪些

我们的设备安全检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定期检查:对所有设备进行周期性的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隐患。

2.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的步骤。

3. 应急预案:设立应对突发故障的应急措施,确保迅速响应。

4.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素养。

5. 责任追究:明确安全责任,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 执行标准应统一,避免因理解差异导致的安全疏漏。 - 检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停机、断电、挂牌等基本安全规程。 - 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制度,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的培训。 - 对于设备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切勿拖延。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我们全体员工共同参与,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细节,确保生产安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以安全为前提,追求更高的业绩。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范文

第1篇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一、检修前准备工作

接到检修任务或检修通知后,按检修任务的要求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检修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良好,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导线,绝缘要良好,并有可靠接地,严禁将电动工具的外壳接地线与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

2、凡是具有两人以上参加检修的项目,车间或班组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

3、进行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在电源进线开关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4、凡在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线上检修或动火,必须切断电源,将有关部位插上盲板,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需要动火时(焊接时)要办好《动火证》,动火分析标准按《安全动火制度执行》。

二、检修中的安全规定

1、生产单位必须给检修人员创造安全检修的良好条件,对一些操作复杂的设备,检修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时,该设备的操作员应积极配合完成修理任务。

2、检修人员要对高大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升降工具或脚手架等必须安全可靠,脚手架的负荷量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办。

3、登高检修时,其高度在两米以上,必须拴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要注意空中电线,距高压电线应在2.5米以上,高处检修时使用的工具和物件要放稳,必要时要拴好系牢,工具不用时要插入工具袋,以免落下伤人,严禁随意向下抛物体。

4、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前要详细检查,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修理。低压部分如在检修过程中要进行带电检查测量时,要有两名电工进行,一名有经验的电工作监护,并应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电气设备检修时要注意:照相馆明行灯电压应在36v以下,潮湿的地方应使用12v电源。

6、检修时要使用绝缘木为工具,严禁使用锉刀、钢尺等。

7、外线电路发生故障检修时,登高前应检查登高工具,确认良好可用时再使用。

8、要防止倒杆、滑梯等坠落事故,立梯坡度以60°为宜,梯底宽度50cm,梯脚不能稳固的,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9、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如中途离开,当回来继续工作时,应首先检查另部件和设备是否变动,确认无变动时方可继续工作。

三、完工后试车前的注意事项

1、设备检修完毕,机器设备试车之前应检查机械部件、防护装置是否完全装好,设备内容应无遗物留存,然后对设备的传动部件进行盘车检查。

2、电气设备试车前,要检查电线连接是否有错误和不当的地方,并应清理现场,电气控制箱内不得遗留不用的导电物体。

3、开机前注意设备附件是否有人,与检修和操作无关的人员不要在设备周围围观,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开机试车。

4、开机时先作点动试验,观察设备有无异常声响,如无异常反应,再起动试运转。

5、试车后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机,当继续进行修理时,应切断电源,拔掉保险。

第2篇 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装卸设备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运行,依据《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l6994-1997),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装卸设备的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负责装卸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对装卸设备的检查监督。

3.2 业务科负责装卸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管理内容

公司装卸设备指码头区域的输油臂设备。

4.1 输油臂设备安全要求

1)油码头采用输油臂装卸油类时,应在输油臂上安装一个绝缘法兰,用橡胶软管装卸油类时,应在每条软管管道上装设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法兰和不导电短管以下统称防杂散电流段)。

2)防杂散电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 kω,上限不得大于2500 kω。

3)防杂散电流段临水一侧的所有金属应与船体保持电气连续,接岸一侧所有金属均应与码头的接地装置保持电气连续,防止防杂散电流段两侧外部金属接触,敝免短路。

4)油码头的护舷设施应与靠泊油船绝缘。

5)使用码头前方设置的专供人员上下的梯道时,不得形成船/岸间的电气通路。

4.2 安全检查内容

1)每季度定期对绝缘法兰进行宏观检查和阻值测试。

2)每年定期对紧急脱离系统进行脱离试验,以确保码头和输油臂在紧急情况或事故状态下的安全,使油轮以最快的速度与输油臂脱离。

3)不定期的检查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是否正常。

4)检查机械部件、回转支承轴承润滑与磨损情况,是否正常。

4.3 查出问题的整改按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执行。

第3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护制度

(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期,安全运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前后台设备有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四)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该注油部位,按规定注油,不能违漏。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

(五)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六)维修工(机、电、仪)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保证维修质量的责任,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七)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第4篇 加油加气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本站的设备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家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2. 根据《规范》的标准要求,定期对站内电气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进行检测。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维修,符合标准要求。

3. 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对站内的设备技术资料(电气设备、加油机油罐、油管道等)及建筑设计、竣工的图纸和验收报告资料要完整存档,妥善保管。

4. 加强设备检查和定期保养,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状态。

建立健全设备检查、维修的技术档案,对设备检修的内容予以记录、存档。

5.实行巡检制度,要经常巡检站内的设备发现故障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以确保加油站设备安全运行。

第5篇 化工物流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 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 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 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 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 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 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5.3 专业维护检查

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检查控制、 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 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6.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6.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 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2 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6.3 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

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

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

6.4 大修

大修除进行中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外壳隔爆件的更换和修理,进行必要的水压试验;

进行电机端盖止口镶套、更换端盖以及转子轴镶套、焊补等修理;

更换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线;

重绕电机、变压器的绕组;

调整试验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特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强度试验和检测、控制、 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

更换局部范围内的电缆线路、钢管配线;

进行电缆线路、钢管配线固定部件更新和进行外皮的除锈刷油。

7. 建立设备档案

公司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从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 缺陷处理、事故修复、革新改造,直到设备的防爆降级、报废, 应将各个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数据,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第6篇 设备选型、购置安全制度

1、机电科根据本矿生产的需要和原有设备状况,及时召集机电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研究设备选型、购置计划。

2、设备购置计划要写明设备用途、规格、型号、数量及投资数额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或主管矿长批准实施。

3、购置设备必须进行选型设计、技术论证、厂家调研,所购置的设备必须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并符合本矿使用条件。严禁购置国家规定的淘汰型高耗、低效设备。

4、购置设备必须确定合理的进货日期。既不能提前过长,积压资金,也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5、购置设备到货后,供销科及时通知机电科设备组,并牵头组织设备验收工作,清点其数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6、新到设备必须具备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大型设备必须图纸资料齐全,无缺件、损件,否则设备组拒绝验收,待收集资料等工作完毕后再次验收。

第7篇 起重设备、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范围内的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员负责建立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台帐和档案记录。

4.1.2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对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进行统一标识,定期进行外观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和发放前的检查,并确认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应在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出库前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该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工作(时间间隔不超过6-12个月)。

4.1.5风电场专业人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维修工作,不能维修的交安全员统一联系外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1.6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检测、检验工作,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门负责租借和管理,保证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

4.1.8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质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借或发放。

4.1.9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由物质部门供应,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

4.1.10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2定义;

a.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机、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b. 小型机具是价值在2000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

c.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钩、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e. 起重机(crane)属于起重机械的一种,是一种作循环、间歇运动的机械。一个工作循环包括:取物装置 从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动到指定地点降下物品,接着进行反向运动,使取物装置返回原位,以便进行下一次循环。

f.起重机械由起升机构(使物品上下运动)、运行机构(使起重机械移动)、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使物品作水平移动),再加上金属机构,动力装置,操纵控制及必要的辅助装置组合而成

4.3采购要求;

a.物质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优先考虑。

b.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4.4机具使用要求;

a.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b.机具的转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c.机具的压力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检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完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d.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5.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名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名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e.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f.机械操作人,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临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分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推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为事故负责;有关专业接到报告后妥善处理,否者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g.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子贴挂简明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及负责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钢丝绳应符合gs1102的规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应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浸油一次。3.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可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允许用应力应减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锁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4.5滑车:

a滑车应按名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名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b.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损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着,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d.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得钩环锁紧。

4.6起重机器机具管理制度:

a.起重设备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员使用.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b.起吊,搬运大型或精密试验设备(试品)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吊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运时只能由1人指挥.

c.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1次.应检查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检查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传运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d.起吊工作开始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检查工具,机具及绳索质量是否良好,起重机械的载荷,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挂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钩斜着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离地,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f.工作人员不得随起吊物升降.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4.7检查、维护、试验:

a. 起重机械、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b.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坚定。修复后的起重机械 、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d.待修与完好的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4.8下列情况必须报废:a.以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

第8篇 企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达到机械设备寿命长周期费用经济、机械综合效能高、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绩效的目的,依照施工机械设备的特点,对机械设备进行全过程监控管理,解决好机械设备、人和施工生产对象的关系,作如下规定:

1、由公司工程处归口负责在建工程的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分公司、项目部平时要加强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2、由劳务公司主管自购大、中型施工设备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部管理好自购、外租的大、中、小型施工设备,由材料设备科或机管员具体负责,协助工程处做好大型施工设备宏观管理工作和施工设备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监控工作。

3、设备投入的管理

3.1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依照采购程序进行计划采购,施工设备的选型策划、采购,应充分考虑对企业内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外部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的要求。

3.2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由需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制订计划,依照租赁合同条款承租,各单位不得租赁危及安全、污染环境的设备。

3.3设备的调拨应根据项目部的实际需求报告,结合设备的实际使用、库存情况统一调拨。

4、各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列过程之一的施工机械设备进行交接、验收。

4.1施工设备进、出场过程;

4.2使用过程中机长变更;

4.3施工设备大修及大修完成交付过程;

4.4施工设备进、出库过程;

5、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机械操作人员、塔吊指挥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及机械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对施工机械设备应做好日常保养工作。

6、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备事故,应及时做好现场救护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设备主管部门和项目部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安全、技术要求高,事故危害大的特殊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按不同设备的技术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设立专职安全监督员。方案应满足设备使用地主管部门要求,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施工机械设备的现场标化工作,依照各地标化工地的规定实施。

9、对高空作业事故危害较大的特殊设备应有安全警告牌。

10、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设备应及时申报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11、公司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机械设备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督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按计划定期保养和维修。

12、施工机械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使用单位的报废申请、技术性能鉴定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检查,如果确认符合报废条件,一般由劳务公司的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技术部门复核,报单位经理批准,大型设备报总经理审批,报废设备不得转让或继续使用。

13、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设备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做好交接、库存记录。

14、应做好机械设备管理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4.1施工机械设备交接验收清单;

14.2施工机械设备台帐;

14.3施工机械设备登记卡;

14.4工作台班记录;

14.5大中修设备技术性能鉴定表;

14.6施工机械设备大、中修理年度计划表;

14.7施工机械设备大、中修理计划完成情况表;

14.8新购施工机械设备验收表;

14.9施工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论证报告;

14.10施工机械设备的报废申请鉴定表;

14.11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名单。

第9篇 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我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条是关于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工艺、设备和材料在建设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即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即使安全管理措施再严格,人的作用发挥的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因此,工艺、设备和材料和建设施工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10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安全生产,降低职业安全卫生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3引用文件: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4术语与定义

4.1日常保养:即班保养,指班前班后及工作中的维护和保养,主要对机械及某些零件进行检查、清洁、调整、润滑、紧固等。

4.2定期保养:指工作一段时间后进行的停工检查,其主要内容是,排除发现的故障,更换工作期满的易损部件,调整个别零件,并完成班保养的全部内容。

5职责

5.1项目部机料部负责项目部所有大中型机械设备(包括外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5.2项目部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大中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工作。

6具体内容

6.1项目部制订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

a) 各类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技术规定;

b) 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

c) 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度;

d) 冬季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

e) 中小型机械设备的报废、申购制度。

6.2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拆装

6.2.1项目部根据施工计划,确定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拆装计划。

6.3.2机械设备拆装队编制拆装技术措施,报项目部总工批准。

6.2.3施工前,机械设备拆装队根据拆装技术措施,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4机械设备拆装队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并要有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场监护。

6.2.5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组织进行相关的试验及试运行,填写相关记录

6.3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

6.3.1项目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本单位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6.3.2项目部建立所使用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档案。

6.3.3对于大中型机械设备多班运行作业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

6.3.4确保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到定人、定岗、定机。

6.3.5组织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机械设备运行安全技术交底。

6.3.6监督检查运行操作人员的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使用维护工作及其记录的符合性。

6.3.7监督检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日常保养工作。

6.3.8对于影响安全使用的机械设备,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修或报废处理。

6.4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

6.4.1在施工初期,使用单位针对机械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施工计划,制订定期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大中型机械设备定期保养计划报项目部机料部批准,报项目部备案。

6.4.2使用单位制订交通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6.4.3项目部机料部负责与政府相关的检查部门联系工作。

6.5机械设备安全检查

6.5.1项目部定期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填写机械设备整改单限期整改。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为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管好设备和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有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要有安全技术档案,并应逐台分别建档(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证、注册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设备重大维修修、改造的有关技术文件;

(7)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全技术档案必须齐、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

4、公司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和供应公司图纸、技术资料。

5、设备迁移或报废,其档案均随设备调拨,设备报废后,首先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档案由公司档案保管员封存。

第13篇 电器设备安全防火制度

1﹑必须经过有关劳动部门正式考核合格,发给电工本后,才可下到工作岗位工作,未考取电工本的不得操作。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手册的规定,并结合饭店防火要求进行各种安装、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2﹑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新设、增设、更换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共同检查后,合格了方可通电使用。

3﹑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对所有用电设备和线路要有定期检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电线穿过地板、石膏板墙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做瓷或金属的套加以隔绝。在任何部位新增设线路,应按规范在金属管内走线,末端应设铁皮软管。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电线。电线走线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走线必须正规、整齐。

6﹑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石油以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库房内,附设的明线路应用金属套管。并采取防爆型灯具。电闸箱灯的开关应装在外面。

7﹑禁止在电灯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灯罩。

8﹑在任何部位安装、修理电气设备时,在未经试验下试通电使用之前,安装修理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安装检修所有使用的临时照明,必须使用低压手把灯。

9﹑电工操作期间严禁吸烟,遇有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到消防中控开办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第14篇 通信机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通信机房的安全管理,杜绝人为因素对通信机房造成影响,为通信设备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保证机房内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指通信机房包括移动通信网络机房(包括omc机房)、传输网络机房及配套设备(如:动力、空调等)机房、基站机房、发电机房、配电室和itc机房。

公司党群工会部是通信机房安全的职能管理部门,网络部是通信机房设备电气性能安全的职能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公司党群工会部和网络部作为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本规定的相关工作。

网络部作为全网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新设备、扩容设备的入网把关工作。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公司党群工会部和网络部。

5.1.1 机房设备管理

机房内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放置,并有明确设备标识。未经网络部和网络维护中心允许,任何部门不可以放置任何设备于机房内。

任何设备与现网设备进行联调前,须由省公司网络部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设备入网管理规定》,颁发设备入网许可证。

设备的维护必须由专人负责,他人不可随意操作;设备需要停机检查时,须经网络部批准和网络维护中心后,方可进行;关闭通信设备时,须经网络部和网络维护中心同意。

入网设备必须接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新设备、扩容设备必须接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后方能割接。

5.1.2 机房环境管理

机房(基站机房除外)应建立防尘缓冲带,备有工作服和工作鞋(由网络维护中心综合室负责)。

所有人员进机房操作时应穿工作鞋。

机房应防尘,窗户必须全密封、遮光。环境要整洁、设施摆放整齐。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保持正常通风。

机房应有良好防静电措施。

机房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机房照明与设备用电分开。机房照明应有应急备用,各类照明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机房应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

基站室外设备(如微蜂窝、直放站、变压器、铁塔、天馈线系统等)要装有资产牌和警示牌。

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网络维护中心应根据各专业室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专人。

5.1.3 机房设备维护管理

机房内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各项工作,严禁饮食、睡觉、闲谈。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不准带入机房。

存放运输各种计费带、光盘、后备带、软盘等应有防磁屏蔽及保护设施。

机房维护终端不可安装各种与设备维护无关的应用程序,不可使用外来磁盘进行数据拷贝。维护终端应该有明确的防病毒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机房内各种图纸、文件、工具、仪表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带出机房,使用后归还原处。

因公司机房大部分为无人值守机房,所以必须安装环境监视告警装置,告警装置要与监控中心相连,网络维护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监测应实行24小时值班,使发生火警、湿度、温度、烟雾、门铃、电源、空调等告警信号时及时处理。

网络维护中心定期派人对机房及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在狂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以确保通信机房内外环境的良好与安全。

抢修车辆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确保抢修需要。

5.1.4 机房安全管理

党群工会部负责审核机房的出入人员的资格,管理“机房出入证”。外单位人员进入机房需申请“机房出入证”,一人一证,原则上需由我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陪同,相关部门须对外单位人员在通信机房的行为负全责。

代维公司办理的机房出入证有效期最长不可超过三个月。其代维人员若因故离职,代维公司必须将有关证件(代维资格证、机房出入证等)交还发证部门,并每月通报代维人员变动情况,所有代维公司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网络维护中心各专业室应对所管理的代维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

机房(包括网络维护中心办公场地)及基站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

维护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机房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学习,网络部、党群工会部、网络维护中心共同组织进行防火救火操作演习,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一旦发生火情,应按公司制定的灭火流程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网络维护中心各专业室应制定发生火灾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流程,各专业室应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在发生火灾和紧急情况下不发生混乱。

机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合适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各种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应按规定定点放置,随时保持有效,加强对消防设备代维公司的管理,机房走线孔洞必须用防火泥进行封堵、过期的灭火装置及时更换。机房值班保安人员和维护人员应掌握灭火常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

各类机房应有可靠避雷装置, 雷雨季节应加强对机房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检修和整改。

在维护、测试、磁带更换、光盘更换、故障处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 应采取预防措施, 防止造成工伤和通信事故。

机房附近施工应遵守用火管理制度。机房及基站内非特殊需要, 严禁使用明火。若确实必要,须经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批准, 领取动火许可证后,并采取相应的严密保护措施, 方可在通信机房或基站外面动用明火。

持有电气资格证的人员方可安装相应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测试电气设备的电源是否正常应使用相应的测量工具,禁止用手触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使用短路的方法进行试验。

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 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 当确实安全可靠时, 方可进行工作。

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抗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各机房应在显眼处张贴消防逃生示意图和机房灭火流程。

机房用电须经网络部和网络维护中心批准, 指定用电接点后, 方可接电。机房及基站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与生产无关的电器。

机房(基站机房除外)应该具备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两种紧急通信手段,保证紧急情况下的通信正常。

网络维护中心维护的各设备分专业室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5.1.5 机房保密管理

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监测用户通信。增强法制观念,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随意增删、泄漏有关资料。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机线及设备图纸、电路和网络组织资料、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用户资料、内部资料等,或将其携带出机房。借阅者应认真履行清退和登记签收手续,并不得对外泄密。

外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机房管理规定和机房安全规定。非经同意, 外来人员不得触摸设备及终端, 不得翻阅图纸资料。

所有维护和管理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维护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和消防教育。定期检查安全保密规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

网络维护中心负责对用户口令、操作权限的管理,各类设备与系统应设定各级操作权限和口令,操作人员只可使用权限内的操作,用户账号及口令不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15篇 设备设施安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作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管理,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生产设备、压力容器、消防设施及其它机械设备。

三、 定义

1. 生产设备:指生产工艺使用到的所有设备。

2. 压力容器:指空压机、储气灌。

3. 消防设施:指灭火器、消防栓等。

4. 其他设备:指以上三种设备施之外的所有设备。

四、原则

1.所有设备设施必须严格安以下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2.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维修保养方可使用。

3.所有设备设施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必须停机挂牌。

4.所有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格安以下要求进行,凡违反要求将进行相应惩罚。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职责

1.生产设备

1) 设备维修保养点由部门主管与机修共同确定,并列入设备维修护养表内。

2) 由各部门机修工对生产设备进行故障维修,记录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不能维修的设备及时报行政部,进行外发处理。

3) 在使用过程中,每天由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4) 机修员不能修理好的设备,外发或聘请外面师傅进行维修处理。

2. 压力容器

1) 空压机与储气灌在推荐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超过年限必须报市场监督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定期检测由安全主任负责,压力表每半年一次,安全阀每年一次,确保设备在安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3) 由电工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保养项目见设备维护保养表格。

4) 每天开关前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与维护,使用完后对设备的相关部位进行保养,并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5) 如设备发生故障,应报相关资质单位维修处理。

3.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

1) 每天上班前,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一定安全技能人员,对本部门所有消防设施进行班前检查,不作记录,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安全主任。

2) 消防设施每月的定期检查由各部门负责,并作好相关记录,发现在不合格,及时更新维护;

五、设备设施维修及职责

1.生产设备

部门使用人员在使用、维护保养过程中,当发生异常时,立即停立关电源,并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通知电工进行检查维修,当电工检查后无法维修后,由行政部外发进行维修。如果外发维修无法维修或成本过高,将考虑是否报废处理。

2.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当发出故障时,必须由外面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处理。

2) 压力表安阀当发生故障损坏时,必须重新购买新表阀,同时,必须经过市场监督管量局检测过后方可安装使用。

3.消防设施

1) 新购置的4kg干粉灭火器必须在5年以内进行一次检测,充装过后的灭火器,必须两年进行一次检测。灭火器使用超过10年或瓶身锈透及其它损坏必须强制报废,

2) 消防设施日常与每月的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损坏情况,由安全主任统一更换部件或外发维修,如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必须进报废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主任编制与解释,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审批。

八.附件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16篇 生产设备大中修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搞好安全生产。规范设备检修作业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公司各单位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和不执行。否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2检修作业前安全要求

2.1任何项目的施工及检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2检修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检修安全会议,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检修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联络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畅通,责任落实到人。

2.3年度大中修计划由机动、设备处组织制定,日常计划性检修,有各生产厂制定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并报机动、设备处、安全处备案。检修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对于检修中存在的风险应该做到安全确认,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检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2.4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技改项目和停产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检修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司安全处上报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检修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并组织好检修人员检修机具等的准备工作,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起重吊装设备工具检查试验等,确保安全检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在检修工作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制止、纠正违章指挥现象、违章违纪作业行为。

2.5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情况按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6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检修作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6.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6.2详细交代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2.6.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2.6.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7检修现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8凡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连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2.10事故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氧气、乙炔表要保持灵敏可靠,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2.11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经公司能源动力处审批,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2.12检修施工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2.12.1临时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潮湿的地方必须使用橡皮软电缆,一般采取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户内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穿管等。

2.12.2临时线应设总开关,每一分路必须安装分控制开关,控制开关应装在用电设备就近处。临时用电的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2.12.3安装后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更动。超过15天使用的临时线,应按正式线路架设。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在道路交叉处不得低于6m。

2.12.4临时线的工作零线不得随意乱接,必须从正规零线上接,以防触电。临时线拆除后,严禁留下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从电源处切断。

2.13安全处随时进行专项检查,检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现象要及时制止。

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1检修前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护,及时清理积存冰块、地面结冰。

3.2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3.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

3.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保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现场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

3.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检修作业,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6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

3.7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和氧含量监测,必须佩备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具,并派专人监护,以防中毒。

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尤其是煤气作业严格执行停、送煤气制度。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抽堵盲板作业必须佩戴呼吸器,盲板断电后挂牌停电,管道吹扫合格后方可作业。

3.10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安全确认。在煤气密闭区域作业,必须先对区域进行有毒气体、煤气含量、氧含量测试,高压设备检修前,必须先进行必要的泄压工作后,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进行。

3.11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检修挂牌是日常设备检修中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的一项重要防范措施。因此,各单位在检修时,必须执行检修停电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

3.12凡是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即配电室拉闸断电和挂牌加锁制度。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应做到岗位和检修人员挂“双牌”,确保作业安全。

3.13办理停电手续。申请停电的检修工作在作业前,应到控制该设备的配电室,按照规定签字,并写明要检修的设备编号和原因。

3,14电工拉闸断电。应将配电室内控制该设备的开关断开并将操作手柄锁住,且在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告标志牌。

3.15相邻设备断电。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上游和下游设备,根据检修工的要求,电工对检修设备及其上、下游设备断电。

3.16各操作室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锁住配电室的门。电工拉闸、断电、挂牌,要把配电室的门锁好,钥匙由电工保管且不得交给他人。

3.17工作监护制度。多人检修或交叉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即明确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监护责任,必要时设置“检修标志”牌,如天车检修时要用安全警戒线围住检修现场,防止人员误入检修现场。

3.18工作终结制度。检修完毕后应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将杂物或工具遗留在设备内;申请停电的检修工到配电室,在“停电记录本”上面签字后,由电工依据安全规程合闸送电,否则,电工有权拒绝送电;没有检修工的签字,电工不得送电,否则,由电工承担责任;对于有2组以上人员检修同一台设备的交叉作业,1组人员签字完毕后,不得送电,必须等全部人员完成检修任务并由申请停电的检修工在“停电记录本”上面签字后,电工才能按照规定撤除“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告标志牌,合闸送电。

3.19任何人在未得到检修组织单位的通知时,不得开启设备,更不得随意安东操作桌面、机旁操作箱的按钮。试机或启机前,应当对检修的设备和上下游设备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启动设备。

3.20对于生产系统停产检修属于附属运行的设备(如水泵、风机等)也应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设备。

3.21生产设备停机检修停电挂牌程序及办法:

3.21.1各单位在检修前一定要严格执行停机后在机进行检修的规定,先挂牌后检修,坚决制止边挂牌边检修或先检修后挂牌,甚至检修不挂牌的违章行为。

3.21.2挂牌要求,一张停电牌只限一个具体项目,检修结束后要立即收回防止拿错牌或挂牌开机。

3.21.3检修结束,各单位要取回自己所挂的牌,防止漏拿或拿错牌,各操作台及当班班长开机前,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开机。

3.22检修队伍要统一服从检修组织单位的指挥,外协单位要服从使用单位的指挥。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23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二人以上的降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个人负责安全。做好检修中安全确认。严禁带电作业,施工中遇到不明管道、电缆严禁私自切割,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3.24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天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操作,严禁多人指挥。起吊前要对吊具、吊索进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吊具。吊运作业中,要随时注意通过场所的人、物,及时发出警告声音;天车钩头严禁在不作业时悬挂重物,遥控天车在不作业时要按下断电按钮,使用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断股钢丝绳、皮带、铁丝等吊物。吊大件物品时,要使用专用钢丝绳,专人指挥。

3.25检修单位要确定检修安全监督员,安检修区域,检修项目建立安全联保体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各工序间的安全联保、互保工作。

3.26设备使用单位要与检修施工单位保持有效信息联系沟通。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4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及时回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4.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危险区域检修作业结束后,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要及时检查作业区域是否还有工具等遗留物,清点你参加人员是否全部撤离。

4.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4.4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4.5准备交付检修后的设备,必须仔细检查一下是否在机器内设备本体上留存有零件、工具材料等,以免在试运转时发生事故。

4.6修理安装好后,设备的周围必须清理干净,并仔细检查转动基础螺栓等是否坚固,各部件安装是否正确。

4.7试运转前,必须将设备上的所有安全装置恢复。

4.8试车前,必须将手动加油的部位加油,禁止在设备动作以后加油。

4.9经过仔细检查以后,将检修牌和停电牌撤下,操作人员才能试运转。试运转时,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4.10试运转时,必须按设备使用维护规程中规定的顺序进行,联动设备必须在单体试车完毕后才能联动试运转,

4.11设备试运转启动前,必须发出启动信号,确认所有人员已离开机器的危险位置后才能运行。

4.12停车以后进行再次设备调整和检查时,必须先挂上检修牌(必要时切断电源开关)才能进行。

4.13试车以后,必须仔细检查整个机器,确认无误,才能交接。

5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5.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5.1.1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5.1.2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5.1.3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5.1.4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吊兰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5.1.5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梯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栓(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设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5.1.6遇有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5.17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2.1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5.2.2进入容器作业,要与设备使用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2.3进入容器作业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如煤气防护人员等),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

5.2.4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5.2.5进入容器作业,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时,要按照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2.6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栓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制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2.7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氧含量应为19.5%~23%;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电气焊安全规定

5.3.1焊接动火安全应有检修所属单位制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储罐、煤气区域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及动火作业许可证,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3.2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要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5个大气压。

5.3.3乙炔瓶嘴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防止回火器。

5.3.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5.3.5电气线路下、介质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5.3.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①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②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要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③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识。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

④电焊机二次线不能在可燃介质管道上。

⑤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

⑥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

⑦焊接作业时,要佩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检修作业应备有防毒面具。

⑧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⑨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的易燃、可燃物。

5.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5.4.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4.2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实验。

5.4.3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5.4.4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

5.4.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附则

6.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有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17篇 新班班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使用电子白板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与操作,禁止非正常关机,禁止随意插拨各种连接线,严禁挪用。

二、管理人员要随时升级防病毒软件,保证每周进行日常病毒检测,装入计算机系统的任何程序、数据要经过病毒检查,同时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

三、任何人不得传播、复制、编写病毒程序,严禁利用电子白板教室网络浏览、下载、发布、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信息。

四、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电子白板教室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五、完善安全保卫措施,注意防火防盗,各班级要指定专人于每天下班前,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关闭总电源,关好门窗。

六、加强电子白板用电管理,定期对供电线路配电设备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事故;按综合布线设计进行用电线路铺设,不得私拉乱接。

七、电子白板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电器设备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

八、定期检查、保养电子白板设备,保证运行安全可靠。妥善保管硬件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和重要随机文件。

九、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外请人员对电子白板设备进行维修时,学校相关人员应自始至终协同。

十、装有电子白板的教室应列为单位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并责任到人。

第18篇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设备、设施验收过程的管理,确保设备验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凡我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和设施均适用本制度。

3验收的内容及标准:

3.1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2装箱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以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4设备验收:

4.1设备到达物资库或现场后,设备部应及时通知车间相关人员联合设备采购人员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

4.2车间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验收。首先检查设备包装情况,确认设备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装箱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负责追回。

4.3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设备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公司家返修或更换。返修或更换后再行验收。

4.4开箱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采购人员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4.5对于设备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与设备部,由设备部联系设备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公司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无法现场返修的供货公司家应予以更换。

4.6若设备在质保期中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联系采购部门督促公司家直至解决。

4.7对进公司设备中的安全装置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所有人员进行确认。

4.8对有关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有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建档。

第19篇 设备安全制度

一、生产设备科及各部门设备操作人员都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负责。

二、凡因保养机器不认真,不坚守生产岗位,违反操作规程或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而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损害和造成人身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元以上的,作责任事故处理,应填写《事故报告单》;200元以下的作差错处理;均应向生产、质检、安保、设备等部门报告。

三、凡直接损失2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由车间和部门根据情况处以责任者直接损失的20%-40%的罚款。

四、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不报告者,作隐瞒事故处理,加倍罚款。

五、事故发生的当班负责人,隐瞒事故处以罚款额的一半。

六、维修人员在检修机器设备中,发现有事故征兆、隐患而隐瞒不报者,处以事故应罚款额的一半。

七、发生事故的现场,未经设备、安保部门检查,不得破坏,凡破坏事故现场者,若是事故责任者本人则加倍罚款,若是第三者,则与事故责任者同等罚款。

八、生产设备科应对事故进行充分、仔细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落实责任,形成事故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设备副总报告。

九、设备事故处理完毕后,供应部应跟踪检查改进措施,做好记录,有关设备事故文件归档保存。

十、对于安全检查或设备维修、保养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未按时整改的有一项罚部门负责人20元。

十一、限速的机器,每发现一次超速运转生产的,罚机台领机50元。

闲置设备和报废设备的处理制度

一、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工艺改革等其它原因,在本企业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由供应科提请厂部批准后,进入待处理设备名录。

二、生产设备科应将待处理设备的名录,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吸引对这些设备感兴趣的买主。

三、生产设备科应根据市场残值等提出设备的合理售价,报请厂部批准。

四、一般设备可由生产设备科与买主就设备的安装、运输、价格进行洽谈,经公司批准后签署处理协议。

五、大型设备的处理,需经公司研究出售的有关条件,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由多家买主竞价成交。

设备完好率标准

一、印刷机设备类

适用范围:各类型的印刷平台印刷机、印刷轮转机、bb型印刷机、上光等。

1、精度、性能良好,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自动连接部分机械动作连贯、协调。

3、各传动力系统运转正常、传墨、匀墨、着墨、传水等装置性能良好。

4、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无漏油现象。

5、计算机控制系统性能稳定。

6、电气系统装置齐全、管线完整、性能灵敏、安全可靠、无漏电现象。

7、滑动部分运动正常,各主要滑动导轨及部件无损坏、拉毛及腐蚀现象。

8、机器内外清洁,无黄袍、无油堆、无锈蚀。

9、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二、制版设备类

应用范围:冲版机。

1、精度、性能良好,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各传动系统运转正常。

3、各操作系统动作灵敏、可靠。

4、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

5、电器系统装置齐全,管线完整,无漏电现象,性能灵敏,运行可靠。

6、滑动部位运动正常,各滑动导轨及零部件无损坏及腐蚀现象。

7、设备内外清洁,无黄袍、无油堆、无锈蚀。

8、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三、装订设备类

应用范围:胶订联动机、骑马联动机、折页机、配页机、胶订机、锁钱机、沿衬机、三面切书机、全张(对开)切纸机及磨刀机等。

1、精度、性能良好,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各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操作、控制系统完整、可靠。

3、联动部分机械性能良,动作连贯协调。

4、计算机控制系统性能稳定。

5、电器系统装置齐全管线完整性能灵敏、运行可靠、无漏电现象。

6、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无漏油现象。

7、设备内外整洁、滑动导轨及主要部件无损坏、拉毛、腐蚀现象。

8、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四、起重、电器等其它设备

应用范围:铲车、手推车及电热设备、变压器、焊接设备等。

1、起重和牵引能力基本上达到设计要求。

2、各传动系统运转正常,钢丝绳、吊钩等部件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

3、制动装置安全可靠,主要零件、部件完整,无明显磨损现象。

4、操作系统灵敏、可靠,调速正常。

5、电器装置齐全、有效,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不漏电。

6、各主要技术性能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7、操作和控制系统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设备性能良好,绝缘强度及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

9、设备的通风、散热、冷却系统齐全,效能良好。

10、各种配套仪表准确,灵敏。

11、设备内外整洁、润滑系统良好、无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第20篇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管理,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麻痹车,确保行车安全。

二、所有车辆均实行凭证上岗制度,除拥有可驾驶本车的驾驶证外,还必须凭区纪委颁发的公务车辆准驾证上岗驾驶,并且只能驾驶本准驾证指定的车辆。

三、提高警惕,注意锁好车门和库门。防止车辆被毁、被盗。外出时,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四、下班后,所有车辆要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未在指定地点导致车辆被盗或损坏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五、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局主要领导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者,视情节严重扣发安全奖。对私自出车发生事故者,不论责任大小,除扣发安全一奖外,并须赔偿一定的损失。

六、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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