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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报告制度汇编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中毒报告制度

有哪些制度

中毒报告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紧急通报:当员工发生中毒事件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和安全部门报告,不得延误。

2. 详细记录:报告应包含中毒者的个人信息、中毒物质、剂量、接触方式及时间等详细情况。

3. 事故现场保护:确保事故现场不被破坏,以便后续调查。

4. 医疗处理:及时送中毒者就医,并跟踪其健康状况。

5. 审核与评估:定期审查报告,评估中毒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

内容是什么

中毒报告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报告内容需包括中毒事件的全过程,从暴露到症状出现的每一个细节,以便分析原因和制定对策。企业需建立专门的中毒应急响应团队,负责协调医疗救援、现场控制和后续的事故调查。此外,企业应依据报告结果,修订安全规程,加强员工培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注意事项

1. 保持透明度:报告过程中,务必如实反映情况,避免隐瞒或夸大事实。

2. 保护隐私: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员工隐私不被侵犯。

3. 持续跟进: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持续关注员工康复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

4. 法规遵从:了解并遵守地方和国家关于中毒报告的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5. 定期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提升员工对中毒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整个系统的效率。

实施中毒报告制度,旨在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在执行过程中,应注重人性化关怀,同时确保程序的严谨性和合规性,以此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中毒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学院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学院(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 认真分析在校就餐人数。

二、 平时细心观察学生身体状况,特别是对在校就餐的个别学生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要给予关心,及时到医疗部门进行检查,作好记载。

三、发现学生在校就餐后有3人以上有腹痛、腹泻、头晕、恶心、呕吐且症状相同等,及时就近送医院检查治疗并作好记载,同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

四、通过医生检查确认是食物中毒后,马上向院领导汇报,并向市卫生防疫部门打电话通报情况,然后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食堂立即对食物样品封存,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六、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班子,统计中毒人数和中毒情况,建立中毒学生医疗记载档案。

七、跟踪了解食物中毒事件的进展和中毒人员的康复、救护情况。

八、进行事故整改,总结经验教训。

第2篇 学校食物中毒预防报告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三、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四、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食品商店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六、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食品商店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品商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5、食堂和食品商店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2、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3篇 z镇幼儿园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镇幼儿园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轻微食物中毒

1、及时救治中毒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详细讲述事情发生经过。

2、停止食物销售,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安抚好其他轻微的中毒者,并立即与医院联系,送往治疗。

3、保护现场,关闭有关通道门,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并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4、进行内部清理,并由部门负责人寻找中毒原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查

5、留样食品及留样记录备好送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化验。

二、重大食物中毒

1、立即停止食物销售供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抢救,并向司法和卫生部门报案。

2、封闭内部通道,关闭大门,不准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准备好员工健康证及食品留样记录、留样食品。

3、保护好现场,进行内部清理,寻求中毒原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并如实回答调查人员问话。

4、化学性食物中毒要追究原料来源源头,看是否是人为破坏,并对所有现场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检查有无放化学毒素,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工作。

5、把留样食物及留样记录及时送往有关部门检查、化验,并准备好各种餐用具送交卫生部门进行辅助化验。

6、对轻微中毒者无需送医院的,要现场进行安抚、救护,进行疏导,保持现场稳定。

7、积极做好一切善后亲属的安慰工作,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使影响降低到最低点。

第4篇 某学校膳食中心食品中毒报告制度

学校膳食中心食品中毒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按照报告、抢救、调查、分析、核实、整改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各食堂及时向校区膳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及时向分管经理报告。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车辆、人力积极抢救中毒病人,协调全面工作。

二、由校区膳食管理员根据情况,组织人力了解中毒病人症状,并记录病人姓名、就诊时间、病历情况。

三、由膳食管理员、食堂负责人与病人见面,询问情况,特别要询问就餐时间、地点、饭菜品种,并做好详细笔录。

四、由膳食管理员、电脑当班值班员根据调查笔录,查询餐饮系统记录,核对患病者的姓名、院系、学号、就诊时间、地点是否一致。

五、由分管后勤经理向分管校领导、当地卫生部门汇报情况,请求协助分析原因,处理问题。

第5篇 食堂食物留样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1.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每样食品必须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2.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便于检查。

3.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4.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5.经营场所发生食物中毒,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停止食物销售,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关闭有关通道,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共同寻找中毒原因。

第6篇 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1)

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

为保证食物中毒事故的有效处理,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及社会安定,根据教育部1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以备紧急之用。

一、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校食堂供餐。

二、及时报告:

(1)条件

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程序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即刻上报区教育局、卫生局。

(3)内容

①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校的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③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④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⑤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三、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家长。

四、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五、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

七、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__学校

第7篇 (食馆)饭店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饭店(食馆)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在本店进餐后引起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三、食物中毒实行首接报告制度,卫生主管问责制,法人代表负责制。

1、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接听电话或接待报告人的员工为首接人员,应问清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立即报告卫生主管领导。

2、卫生主管领导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报告法人代表,并按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6小时内报告陕西省卫生监督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上报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及同级人民政府,并启动食物中毒紧急预案。

中毒30人以下的,基本查明原因后24小时内报陕西省卫生厅及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四、在法人的授权下,卫生主管领导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更不得隐瞒、缓报、慌报。

六、按照奖惩制度的规定,对食物中毒报告、处理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失误的人员、领导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8篇 s市实小食物中毒与疫情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市实小食物中毒与疫情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1、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教育局和卫生部门报告,同时拨打“120”急救中心,将病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2、与学校分管领导和保卫共同做好调查、登记,尽快查找事故原因,尽快核实情况,并找出处理办法。

3、及时与家长、家属联系,积极配合、协助卫生部门救治病人,争取早日查出事故原因,要把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第9篇 市民医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

1、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或疑似病人时,应在24小时向防保科报告,由防保科报告所在地卫生监督所。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医生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防保科电话报告。

3、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人情况、发病时间、地点、同时发病人数、可能的病因等,并填写相关报告卡。报告卡向防保科索要。

4、在接诊了解中,属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各类农药中毒而发生急性慢性农药中毒的按职业病报告方式报告。

5、在接诊了解中,属于在生活中误服或口服引起的农药中毒,由接诊医生在确诊后24小时内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交防保科。

6、接诊医生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时效,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未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10篇 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三、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四、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食品商店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六、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食品商店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品商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5、食堂和食品商店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2、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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