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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调查报告制度

有哪些制度

调查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多种类型,包括市场调研报告、员工满意度调查、产品反馈调查、项目执行评估等。这些报告旨在收集信息,分析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帮助企业了解现状,发现问题,优化运营。

内容是什么

1. 市场调研报告:关注行业动态、竞争对手分析、客户需求,为新产品开发或市场策略调整提供参考。

2. 员工满意度调查:评估员工对工作环境、薪酬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满意度,以提升员工士气和留住人才。

3. 产品反馈调查:收集客户对产品功能、性能、服务质量的评价,以便改进产品和服务。

4. 项目执行评估:检查项目进度、成本控制、质量标准,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及时调整策略。

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素: - 明确的目标:明确报告的目的,如了解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验证假设。 - 方法论:详细描述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方法,保证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 数据展示:清晰呈现数据图表,直观展示调查结果。 - 结果分析:对数据进行深入解读,揭示背后的趋势和模式。 - 结论与建议:基于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或决策建议。

注意事项

1. 保持客观公正:调查报告应基于事实,避免主观臆断。

2. 数据保护:确保调查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得到妥善处理,遵守隐私政策。

3. 及时更新:定期进行调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4. 沟通与反馈:报告完成后,与相关人员分享,讨论并实施建议,形成改进闭环。

5. 文字表述:语言准确、简洁,避免错别字和语法错误,提高报告的专业性。

在编写调查报告时,务必注意其真实性和实用性,使其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有力工具。每个环节都需细心处理,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影响力。

调查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第3篇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 引用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四、术语和定义

(一)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二)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三)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五、职责

一、 工厂总监负责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 事故部门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六、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事故报告

(一)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紧

急状态下也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

(二)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再由厂长向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医院。

(三)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八、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厂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事故调查的要求

1、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发生事故后,应由行政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及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的内容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原因调查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处理

(一)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责任事故的划分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由安全主任或本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部门主管人员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部门主管人员负责。

2、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3、 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才能独立操作。在学徒培训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顶岗替岗必须经车间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发生违章事故,由违章者负责。因本人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

4、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5、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的部门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二)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的结果,事故部门负责人提出事故初步处理意见后应交安全主任审核,安全主任根据规章制度可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最终交工厂总监审批。

(四)安全主任或事故部门负责人对事故处理意见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进情况上报工厂总监,并由工厂总监确定进一步的措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主任负责建立事故档案,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

十、 支持文件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管理制度》

十一、附件

《安全(工伤)事故报告表 》

《安全(工伤)调查处理分析表 》

《火灾事故报告处理表》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图 》

《工伤事故统计表》

第4篇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施工队组人员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第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

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公司)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6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范本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第7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8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 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9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2.5个工作日以上(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上,22.5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

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

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告。

对于持续性事故。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20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

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

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

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

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1小时以内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对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保部及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

第四章、事故调查规定

第七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

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后,安保部应责成当事部门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

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保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当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

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保部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小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章 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安保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保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批复,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予以处分、经济处罚或辞退;

对事故发生后迅速做出反应,积极抢险,挽回公司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安保部负责制定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监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

安保部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部门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小组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当向安保部报告,经安保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对相关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2年8月8日

第10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第11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单位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事故的责任者,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制度

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

(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第13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

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煤矿。

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员立即按程序报告值班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二级公

司调度室,二级公司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接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

损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告事故同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抢救涉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降低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条 调查程序

(一)发生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型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性质、事故

类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调查组名

单、人员伤亡情况表、直接经济损失统一表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条 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

(2)人员伤亡(受伤部位、伤亡人数);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类型;

(7)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①错误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

全装置实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当;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机器运转时加油、

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为;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不安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其他。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6、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7、施救不当;

8、其他。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

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

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

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

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管理或领导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

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处罚第六条 事故处罚

(一)煤矿(包括王家岭煤业,以下同)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

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

矿长)记大过行政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罚款 0.5 万元,安全副经理罚款0.3万元。

对党委(或总支)书记的处分,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由上级党组织按相应程序办理(下同)。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降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降职处分,安全副经理记大过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1.5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

(三)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降职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5~2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

(四)年度内煤矿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煤矿发生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由所在二级公司制定调查处理及处罚办法,上报备案后执行。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

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3~0.5万元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七)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的,

按照对应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二级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执行。附件:

第14篇 工程项目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2)

工程项目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2

一、凡发生在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使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达一天及以上(或死亡)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由事故发生的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执行。

二、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三、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审批表》报公司安全部门,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副经理组织工会、安全、保卫等部门及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对事故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安全部门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上报市建委、劳动局审批。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单位人员必须如实反映和提供,不得拒绝、隐瞒,伪造假情况和假资料。

五、事故处理完毕复工时,应由责任单位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六、工伤事故的统计

(1)工伤事故频率

年(月)工伤事故频率:年(月)发生工伤总人数÷年(月)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2)重伤频率

年度重伤频率:年度重伤总人数÷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3)死亡频率

年度因工死亡频率:年度因工死亡总人数÷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第15篇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进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终断的意外事件。凡发生事故,无论产生的损失结果如何,都必须逐级上报,并进行分析、处理、采取防范措施。

2、凡发生事故、当事人、知情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领导报告,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

3、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4、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

5、轻伤和其它一般事故,由各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公司。

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情形严重的其它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程序必须严格遵循《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必须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过;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8、凡事故分析中确定防范措施时,必须同时确定措施落实时间,措施在不同范围内落实的责任人,并把事故防范措施作整理、通报,上报相关对口部门,下发到相关工区、班组(岗位)。各类安全检查时,必须将近两年内职能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作检查。

9、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住院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回家休养,否则应按旷工处理,造成伤势加重的应由本人负责。职工治疗出院后应把出院证明复印件分别交公司安全环保部、单位安全员各一份,本人保存一份。

10、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单位、班组),人物(包含现场相关人员、班组长)的自然状况(指年龄、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岗位变动、住址、持证情况等)、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责任划分(主要责任者基本情况)、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报告还应注明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参加分析人员姓名等内容。

11、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应给予行政处分:隐瞒事故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隐瞒事故真相,作伪证等不利于事故调查的行为人。

1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事实依据清楚,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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