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财务审批:涉及公司资金流动,包括预算申请、报销审核、投资决策等。
2. 人事审批:涵盖员工招聘、晋升、离职、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事项。
3. 项目审批:从项目立项到执行过程中的变更,都需要经过审批流程。
4. 合同审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防止潜在风险。
5. 营销活动审批:涉及品牌推广、促销策略等,需确保符合公司战略和法规要求。
审批报告的内容应清晰详尽,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1. 申请原因:详细阐述为何需要进行此项审批,包括背景、目的和预期效果。
2. 实施方案:描述具体的操作步骤、时间表和责任人。
3. 预算和资源:列出所需的资金、人力和其他资源,并说明分配依据。
4. 风险评估:分析可能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确保决策的稳健性。
5. 相关附件:如相关文件、数据报告等,以供审批者参考。
在执行审批报告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时效性:审批过程应高效,避免延误业务进程。
2. 透明度:审批标准和流程应公开透明,减少误解和争议。
3. 审批权限:明确各级审批人的职责范围,防止越权操作。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审批制度的效果,适时调整优化。
5. 记录留存:所有审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请注意,审批报告制度旨在提高决策质量,保障企业运营的合规性和效率。实践中,需灵活运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明智决策。
第1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采掘地质说明书应按矿井地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提出,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区的地质报告、补充地质资料(附图)报分管副总审阅后打字呈文报公司审批。
3、各类报表、图纸、总结、规划等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按规定制度分年、季、月上报。
4、凡因地质及水文地质影响的块段,需办报损和注销煤量手续及受水威胁的地段采掘说明书,需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5、凡重大贯通工程,石门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产的地测问题,应编制施工技术措施和技术设计书,报公司审批。
6、地表移动观测,工广煤柱、断层保护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说明以及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高开采上限的技术编制,应报公司审批。
7、年终储量核算、储量动态增减和各种储量报表,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等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2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格式怎样的
1、 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逐级审批。
2、 防治水中心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各类报告、并按期进行修编,逐级审批,必要时,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4、 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前,按时提交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内容。
5、 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质测量科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6、 防治水中心地质人员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矿井建设,及时修订中长期防治水计划。
7、 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防治水文件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8、 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防治水中心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9、 一般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行。特殊探放水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10、 矿井年度、月度地质预报及季度“三量”、年度储量报表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行。
11、 测量贯通通知单由各施工单位技术组提出,具体现场施测由地质测量科测量人员、监理、施工单位各自独立测量、计算,比对成果后,由施工单位逐级审签通知单,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下发施工队实行。
12、 测量贯通设计,地表岩移观测设计、“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网测量方案必须经科长审核,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等审批制度
1、矿井地质精查报告,必需经省经贸委煤炭管理处审批方可有效,矿井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及其补充勘探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注销、转出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矿地测部门主办,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按规定程序报审。
3、矿井各类煤柱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由地测科提出资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4、采区地质说明书,矿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作为采区设计依据。掘进和回采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为生产和施工的依据。
5、防治水设计方案,由矿地测科负责编制,经总工程师审批,需报集团公司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6、接近井下老巷及老空区的巷及巷道贯通,要由地测部门提出地质、测量资料,报矿总工程师。重大贯通设计说明书报集团公司审批。
7、矿井地测图纸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有效。
8、土地征购的测量资料,需经分管矿长批准,然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4篇 资料及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是煤矿生产、建设发展的基础依据和基础资料,为了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地测资料的可靠性,并及时提供各生产部门,特建立审批制度如下:
1、地测部门所有的图纸及资料,都要按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没有经过审批的图纸及资料,不得提供街道部门使用。
2、矿井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3、矿井各种原图及各种交换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4、采区地质说明书及技术报告等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
5、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及矿井防治水规划,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批准批准。
6、地质测量部门向稳步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第5篇 项目现场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各项开工准备工作完成以后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
2)承包商工程开工报审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测量复核资料
工、料、机到场情况
各种材料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等)
分包商的资格证件
2)驻地管理工程师会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准备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审核,签署是否同意开工的意见报项目经理批准,项目经理在与工程监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下达是否开工的指令。(参见工程质量控制总流程图)
3)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承包商应报请项目管理部审查同意。
4)新工序开始施工应在上道工序经过监理单位验收签认后,参照工程开工程序办理。
第6篇 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采掘地质说明书应按矿井地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提出,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区的地质报告、补充地质资料(附图)报分管副总审阅后打字呈文报公司审批。
3、各类报表、图纸、总结、规划等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按规定制度分年、季、月上报。
4、凡因地质及水文地质影响的块段,需办报损和注销煤量手续及受水威胁的地段采掘说明书,需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5、凡重大贯通工程,石门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产的地测问题,应编制施工技术措施和技术设计书,报公司审批。
6、地表移动观测,工广煤柱、断层保护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说明以及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高开采上限的技术编制,应报公司审批。
7、年终储量核算、储量动态增减和各种储量报表,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等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7篇 生产技术文件、地测资料报告审批制度
1、生产技术文件和地测资料报告,由采煤和地测工程师或技术人员进行计算和论证书写。
2、计算和论证书写的地测资料报告,生产技术文件必须经生产地测科复查审核。
3、经复查审核后的资料报告和生产技术文件,在确认无误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矿长的审批。
4、经审批后的资料报告和生产技术文件,才能进行设计使用和下发或上报。
第8篇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
地质工作直接服务生产,为了保证在特殊条件、重大异常情况下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避免无计划揭露,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情况范围
1、 掘进工作面出现渗水、淋水、涌水量突然增大;
2、 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出现煤层顶板严重破碎、片帮;
3、 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过程中,发现新的地质异常;
4、 煤层倾角发生突然变大,超出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平均倾角3°以上;
5、 采煤工作面出现底板鼓起;
6、 煤层顶板破碎范围超过5m以上,或工作面片帮范围超过15m以上;
7、 工作面超前钻探出现新的异常;
8、 工作面涌水量突然增大,超出12小时的排水能力;
二、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情况汇报
1、 有以上情况发生时,各采、掘、开施工队组必须当班及时向地测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2、 汇报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变化情况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尽可能把现场情况叙述清楚。
三、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分析报告的编写与审批
1、 地测科在接到矿调度室的通知或施工单位的汇报情况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开展调查;
2、 根据调查情况,组织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会,编制分析报告。
3、 分析报告要求所有参加人员签字、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
4、 分析报告报送矿总工程师和相关业务科室。
第9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1、测量成果必须有两人上计算、校对、保证资料准确无误。
2、地测资料提供完毕后,必须经编制,描图,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后再经地测副总工程师及矿总工程师审阅同意后方能晒图使用。
3、凡地测队提交本矿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地测负责人审核同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提供。
4、地测图纸资料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借阅、转抄、复制登记。
5、各科摘引资料必须严格检查、校对后方可使用。
6、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包括:图表文件等必须经队长审核同意后,报地测副总工程师及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报出。
7、凡属交换性质的图件,需以旧换新,不交旧的,停发新的,特殊情况经队长同意后方可发放,为防止图纸外流,对丢失图纸者追究责任。
第10篇 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
1、采掘地质说明书应按矿井地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提出,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区的地质报告、补充地质资料(附图)报分管副总审阅后打字呈文报公司审批。
3、各类报表、图纸、总结、规划等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按规定制度分年、季、月上报。
4、凡因地质及水文地质影响的块段,需办报损和注销煤量手续及受水威胁的地段采掘说明书,需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5、凡重大贯通工程,石门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产的地测问题,应编制施工技术措施和技术设计书,报公司审批。
6、地表移动观测,工广煤柱、断层保护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说明以及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高开采上限的技术编制,应报公司审批。
7、年终储量核算、储量动态增减和各种储量报表,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等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11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
1、必备的台帐、成果卡片、综合性图件、日常用图及有关针对性图件、水位水量报表及曲线图、探煤厚、探煤岩柱厚度等的措施及成果资料,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
2、地质交换图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签字后上报。
3、季度采掘工程交换图由地测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4、水文地质年、月预报,由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上报。
5、矿产储量报表,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上报。
6、水文地质资料向协作单位提供,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供。
7、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设计、计划,井田瓦斯资料,预测预报,技术报告,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8、采区地质说明书,工作面掘进(包括开拓)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及其他地质水文资料,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9、矿井地质报告,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10、生产矿井补勘计划、设计,经地质负责人核对,审查,矿总工程师查阅后上报。
11、井下探放水,探断层的设计、措施,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钻探部门执行。
12、建立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地面控制网时,需编制设计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
13、凡大型贯通测量(3000m以上)及重要贯通测量都必须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由矿测量负责人校对,总工程师审查。
14、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和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
15、巷道贯通在达到安全规程和测量规程的相对距离时,由测量班组长提交贯通通知单,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和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16、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时,除及时延长导线外,测量负责人还必须以书面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7、对井下施工设计图,应由测量部门进行闭合验算,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给线。
18、月上报的三个煤量,采区回采率和每年矿井储量及损失量动态分析报告,必须由编制人签名。
19、月交换图必须有填图人、测量负责人、地质负责人、地测科长(或技术科长)审校签字。
20、地质测量成果资料及图纸向外单位提供时(包括小煤矿提供的资料图纸),必须有索取单位的正式介绍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
21、地面建筑物、铁路、水体及主要井巷煤柱的留设与开采,必须作出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以矿正式文件报分公司。
第12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必备的台帐、成果卡片、综合性图件、日常用图及有关针对性图件、水位水量报表及曲线图、探煤厚、探煤岩柱厚度等的措施及成果资料,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
2、地质交换图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签字后上报。
3、季度采掘工程交换图由地测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4、水文地质年、月预报,由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上报。
5、矿产储量报表,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上报。
6、水文地质资料向协作单位提供,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供。
7、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设计、计划,井田瓦斯资料,预测预报,技术报告,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8、采区地质说明书,工作面掘进(包括开拓)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及其他地质水文资料,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9、矿井地质报告,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
10、生产矿井补勘计划、设计,经地质负责人核对,审查,矿总工程师查阅后上报。
11、井下探放水,探断层的设计、措施,经地质技术负责人核对,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钻探部门执行。
12、建立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地面控制网时,需编制设计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
13、凡大型贯通测量(3000m以上)及重要贯通测量都必须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由矿测量负责人校对,总工程师审查。
14、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和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
15、巷道贯通在达到安全规程和测量规程的相对距离时,由测量班组长提交贯通通知单,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和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16、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时,除及时延长导线外,测量负责人还必须以书面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7、对井下施工设计图,应由测量部门进行闭合验算,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给线。
18、月上报的三个煤量,采区回采率和每年矿井储量及损失量动态分析报告,必须由编制人签名。
19、月交换图必须有填图人、测量负责人、地质负责人、地测科长(或技术科长)审校签字。
20、地质测量成果资料及图纸向外单位提供时(包括小煤矿提供的资料图纸),必须有索取单位的正式介绍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
21、地面建筑物、铁路、水体及主要井巷煤柱的留设与开采,必须作出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以矿正式文件报分公司。
第13篇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审批制度
1、矿井地质精查报告,必需经省经贸委煤炭管理处审批方可有效,矿井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及其补充勘探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注销、转出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矿地测部门主办,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按规定程序报审。
3、矿井各类煤柱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由地测科提出资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4、采区地质说明书,矿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作为采区设计依据。掘进和回采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为生产和施工的依据。
5、防治水设计方案,由矿地测科负责编制,经总工程师审批,需报集团公司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6、接近井下老巷及老空区的巷及巷道贯通,要由地测部门提出地质、测量资料,报矿总工程师。重大贯通设计说明书报集团公司审批。
7、矿井地测图纸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有效。
8、土地征购的测量资料,需经分管矿长批准,然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14篇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工程开(复)工报告的审批
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0天前提报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的开工报告审表,总监工程师在收到开工报告审表5天内,完成开工报告的审查、签发工作,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4天报监理站,由总监工程师组织,在 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审表后,及时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时,现场核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进场施工机械报验单”、“进场材料报验单’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审核其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具备开工条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工程开(复)工应具备条件
1)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承包合同合同已签订;
(2)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
(4)主要施工图纸已完成复核工作。
(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准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8)工地试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10)施工用主要的机具、设备已进场。
2)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已经完成。
(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要求。
(6)工点放样已完成,并已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7) “三通一平”已完成。
(8)先期施工的试验工作已完成。
第15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
1、采掘地质说明书应按矿井地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提出,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区的地质报告、补充地质资料(附图)报分管副总审阅后打字呈文报公司审批。
3、各类报表、图纸、总结、规划等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按规定制度分年、季、月上报。
4、凡因地质及水文地质影响的块段,需办报损和注销煤量手续及受水威胁的地段采掘说明书,需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5、凡重大贯通工程,石门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产的地测问题,应编制施工技术措施和技术设计书,报公司审批。
6、地表移动观测,工广煤柱、断层保护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说明以及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高开采上限的技术编制,应报公司审批。
7、年终储量核算、储量动态增减和各种储量报表,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等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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