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上级汇报,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 初步调查:初步评估事故性质、损失及影响,确定是否需要启动正式调查。
3. 正式调查:由专门的安全团队进行详细调查,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
4.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事故责任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5. 整改措施:制定并执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6. 报告编写:编制事故报告,详述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及整改情况。
7. 案例学习:将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员工学习,提升安全意识。
在执行这些环节时,公司需注重以下几点:
1. 事故报告应详实准确,不得隐瞒或篡改事实。
2. 调查过程中要公正公平,确保信息透明,避免偏见影响结果。
3. 责任认定基于事实,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考虑管理责任。
4. 整改措施要具体可行,包括改进工作流程、加强培训、完善安全设施等。
5. 事故报告应全面,包括事故的起因、发展、影响、处理过程及后续跟进。
6. 案例学习要常态化,通过定期回顾,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
在实施此制度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保持沟通畅通,确保信息在各级管理层间迅速传递。
2. 尊重员工权利,调查过程中要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 遵守法规,事故处理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定期评估制度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公司发展和安全需求。
5. 重视预防,通过事故教训,提前识别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
以上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效能,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层级管理者务必认真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地。
第1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2篇 公交公司生产运营安全办处罚制度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 酒后驾驶机动车(解除劳动合同)
2、 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罚外并接受培训3天
1、主观意识下,违规载运“三品”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0元)。
4、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
5、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或跑私车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接受培训1天。
1、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3、逆向行驶的
4、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5、收车后不按规定停靠,不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库路线行驶
6、非司乘人员代替上岗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 运营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2、 违规占道行驶的
3、 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的
4、 乘客带宠物上车,司乘人员未制止的
5、 行驶中接打手机(含使用耳机)、查看手机信息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元)
6、 车内外设施、标识、车辆手续等,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7、 非站点(停靠站纵向前后各30米以外)违停上下客的(含在转盘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碍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 司乘人员运营途中下车办事的
9、 私自更换驾驶人、乘务员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运营车辆逆行进入始发站的
2、运营车辆在中途站点不进港湾停靠的
3、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或开门行驶的
4、违反场站、车库安全行驶、安全停放规定的
5、驾驶车辆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6、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加油时违规操作的
8、违反车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 司乘人员不携带相关证件上岗的
2、 司乘无服务卡、工牌的
3、 不参加安全例会及安全培训的
4、 未按时填写自检记录表和灭火器卡片的
5、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3篇 某生物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各类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保障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中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生产设施建设
4.1.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4.1.2 、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1.3 、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生技科备案。
4.1.4 、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各相应项目组或生技科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
量。
4.1.5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4.2 、生产设施使用
4.2.1、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生技科的技术人员讲解。4.2.2 、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4.2.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2.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4.2.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4.2.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4.2.7、为保证生产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兼职设备员,协助生技科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
4.2.8 、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4.3、生产设施维护
4.3.1、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
棉纱类物品。
4.3.2、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4.3.3、操作工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3.4、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生技科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4.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4.4.1、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4.4.2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生技科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生产设施台帐中注销。
4.4.3、生产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4.4 、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4.4.5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4.5 、安全设施管理
4.5.1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5.2、对各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4.5.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5.4 、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4.5.5、对生产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5、相关制度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验收单》
第4篇 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事故级别的划分
1.一般事故:指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经济损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含3人)、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3.恶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1.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或值班经理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公司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公司任何部门与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三、事故调查处理
(一)针对事故,公司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人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工会组织人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则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5篇 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上报。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建筑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7篇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8篇 某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司领导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均由安全部门责成专职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二、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连续休工三个工作日以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由所在单位填写事故登记表,做到上报及时准确。
三、因工伤长期不能工作的按劳保条理执行。
四、工伤休息要有医生的医疗诊断书或建议书。
五、对工伤事故和工程设备事故如有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补报以外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9篇 公交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办处罚制度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 酒后驾驶机动车(解除劳动合同)
2、 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罚外并接受培训3天
1、主观意识下,违规载运“三品”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0元)。
4、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
5、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或跑私车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接受培训1天。
1、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3、逆向行驶的
4、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5、收车后不按规定停靠,不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库路线行驶
6、非司乘人员代替上岗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 运营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2、 违规占道行驶的
3、 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的
4、 乘客带宠物上车,司乘人员未制止的
5、 行驶中接打手机(含使用耳机)、查看手机信息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元)
6、 车内外设施、标识、车辆手续等,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7、 非站点(停靠站纵向前后各30米以外)违停上下客的(含在转盘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碍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 司乘人员运营途中下车办事的
9、 私自更换驾驶人、乘务员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运营车辆逆行进入始发站的
2、运营车辆在中途站点不进港湾停靠的
3、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或开门行驶的
4、违反场站、车库安全行驶、安全停放规定的
5、驾驶车辆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6、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加油时违规操作的
8、违反车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 司乘人员不携带相关证件上岗的
2、 司乘无服务卡、工牌的
3、 不参加安全例会及安全培训的
4、 未按时填写自检记录表和灭火器卡片的
5、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10篇 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管理
某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管理
6.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6.1总则
6.1.1目的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加强生产安全的规定,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6.1.2范围
(1)凡涉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2)本办法未涉及的或与国家劳动法规不相符的,依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办理。
6.1.3生产安全管理小组
(1)生产部各级主管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为此应成立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直接接受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示,并对生产厂区的安全负责。
(2)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由生产部经理任组长,各科长及重要岗位员工兼职担任安全员工作,共同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安全管理小组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方针,抓好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杜绝违章作业和人身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6.1.4安全教育
(1)各级主管要经常进行劳动安全教育,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部门、车间、班组),经考查合格者才能上岗。
(3)特殊工种(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能准许上岗操作,并且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才能继续上岗操作。
6.1.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比
(1)日检查:各级主管每日应巡视各工作岗位,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
(2)月检查:在主管领导下,每月组织一次生产部安全大检查
(3)不定期检查:生产安全管理小组成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生产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以及违章操作情况,及时检讨,采取防范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4)对安全工作积极负责,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保护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6.1.6劳动防护用品
(1)对应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的工种,由生产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讨论制订,其发放办法依照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2)特殊工种、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津贴,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6.2生产厂区的一般安全管理
6.2.1厂院及工作场所
(1)厂院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2)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拦或盖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3)电网内外都应有护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4)工作场所机器和工作台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5)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
(6)产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7)车间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
(8)进入生产岗位之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9)在生产区严禁吸烟,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上班时间不准睡觉、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10)每班下班前应做好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工器具摆放整齐有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2.2机械设备
(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2)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3)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4)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5)制粒机进入杂质(铁、石块)后,要在确认制粒机完全停止后方可打开机壳清理。
(6)开机制粒时,绝对不允许打开各检测口,尤其是调质段。
6.2.3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2)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电气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5)所有仪表,必须经常保持准确度、灵敏度、清洁与密封状态。
6.2.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6.3消防安全管理
6.3.1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然液体擦洗设备和工具。
6.3.2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使。
6.3.3消防工具应备足并完好无损,而且每年至少应举行两次消防演习,培训消防安全员。
6.3.4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单作业,防止违章动火。
(1)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禁止动火。
(3)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禁止动火。
(4)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6.3.5发现火灾时的处理措施:
(1)假如发现火灾,应严守先发警报而后救火之规定。
(2)火灾发生时,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用现有的消防设备立即展开救火。
(3)在火场应先救人,财物次之,但不要忽略自己的安全。
(4)伤患者应立即移到安全场所内并加以急救。
(5)假如有人衣服着火,应及时用石棉毯覆盖,用水喷洒或在地上翻滚,使之熄灭。
6.4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6.4.1高空作业须经主管批准方可进
行。
6.4.2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须佩戴经过检查合格的安全带或腰绳。
6.4.3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和工作台,必须事先由班长或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认为牢固并根据情况设围栏后方可进行操作。
6.4.4高空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螺丝和其它物品,必须使用绳索栓着工具袋取送。
6.4.5高空作业时所用的工具和零件,若有掉下可能的必须事先用绳子栓好系在身上或固定在物件上。
6.4.6登高用的梯子应牢固地靠在可靠的支柱上,并要有防滑措施。
6.5空压机安全管理
6.5.1启开空气压缩机以前,空气贮槽内之积油应先排出。
6.5.2开机之前应先检查润滑油及冷却水是否完善。
6.5.3空气过滤器是否装妥并清净。
6.5.4空气过滤压力将达工作压力时,应试用压力释放装置,其试验压须为跳开气压的75%。
6.5.5空气压缩机尽可能放置于干燥而无尘埃之地点。
6.5.6不可将压缩空气吹向人体。
6.6锅炉安全操作管理
6.6.1每座锅炉应安装二套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和锅炉水泵,并保持准确有效,同时应配备排水阀、油量器、水量器和烟窗控温器等备件。
6.6.2锅炉室及附属设备应经常保持干净清洁。
6.6.3禁止将引火性物品带入锅炉室内。
6.6.4锅炉应尽量避免急剧之负荷变动,并应经常巡视水位及压力表指示。
6.6.5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锅炉室,禁止在室内喧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6.6未接受专业培训合格之人不得操作锅炉。
6.6.7一切操作必须熟练,动作迅速及确实。
6.6.8每日应定时检查锅炉运作状况并详细记录于燃油锅炉运行日报表,并按规定化验水质。
6.6.9所有配件之修换都必须取得主管同意。
6.6.10处理紧急事故,首先应镇定,正确判断原因后再按步处理。
6.7电焊、气焊作业安全管理
当需要电焊、气焊时应填写动火申请单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6.7.1施工前准备:
(1)消防措施:施工现场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具,并使操作人员了解正确的消防办法。
(2)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准备好防护面具、手套等,在高处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3)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机器是否停止,管路或贮槽压力、液体是否已全部排除,电线接头是否漏电等。
6.7.2施工中注意事项:
(1)凡在厂区或易燃物附近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2)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不管。
(3)应防电焊、气焊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4)焊接有油类容器时,要先清洗干净。
(5)氧气瓶不准在日光下曝晒,严禁撞击,搬运时要用胶轮车推运。
(6)作业时应确认机器停止运转。
(7)不得擅自接用电源,当接电源时应向电工申请配接。
(8)对电焊、气焊不熟悉的人员不得操作电气焊。
6.7.3施工后管理:
(1)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屑及焊棒等。
(2)使用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3)焊接与气割现场,应留人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6.8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6.8.1工作前必须穿工作服、绝缘胶鞋、工作要戴手套。
6.8.2变电所用的绝缘棒、绝缘手套以及防护用具须妥善保管。
6.8.3变电所应昼夜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准脱岗。
6.8.4变电所内保持清洁卫生。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6.8.5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先检查杆子安全性,衣袖、裤脚必须扎好,三米内不许有人,并有人监护。
6.8.6在检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必须将保险丝切断后再工作,并挂检修牌。不准单人操作,应有人监护。
6.8.7机电设备、专用设备等一切电器设备,要有良好接地线,不准带电作业,合闸时要用右手,身站在左侧。
6.8.8.发生触电事故立即报告主管,保护现场;有受伤人员立即采取抢救、进行人工呼吸等措施。
6.8.9对全公司所有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维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6.8.10要熟练本职业务,掌握电器安全性能,并严格按电器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6.8.11协助主管加强用电安全教育,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并及时做好每月生产用电情况的分析报告。
6.9防止粉尘爆炸安全措施
6.9.1控制粉尘浓度、消除尘云的产生
(1)对于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装置,加强密闭,以防止粉尘飞扬。
(2)消除和防止粉尘积累,在产生粉尘较多地方,装设粉尘检测仪,浓度过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3)控制散装原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灰尘。
6.9.2消除火种
(1)加强管理,严禁在车间和筒仓内带进明火和易燃物品。
(2)防止金属物落入高速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因冲击摩擦而起火,在工艺流程中适当位置必须加强选磁装置。
(3)公司内的电器设备、电器通讯系统以及照明装置必须选用防暴型,以防止静电火花引起粉尘爆炸。线路设计要安全可靠,防止受潮漏电和短路起火。
(4)防止斗式提升机故障和摩擦起火而引起粉尘爆炸事故,在安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多采用塑料斗。
(5)在有粉尘产生的场合下工作的轴承,为防止轴承过热引起粉尘爆炸可采用温度探测仪。
第11篇 某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上报。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公司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任务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车间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
2、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4、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隐患排查形式内容
1、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作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2、专业检查分别由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
3、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青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置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为重点。
4、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组,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组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雅 ”(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心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厂安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3、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在限期内完不成整改项目的人员和查处的安全违纪人员和分管领导,扣罚工资5%,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4、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6、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本公司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13篇 生物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各类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保障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中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生产设施建设
4.1.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4.1.2 、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1.3 、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生技科备案。
4.1.4 、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各相应项目组或生技科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
量。
4.1.5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4.2 、生产设施使用
4.2.1、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生技科的技术人员讲解。4.2.2 、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4.2.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2.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4.2.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4.2.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4.2.7、为保证生产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兼职设备员,协助生技科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
4.2.8 、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4.3、生产设施维护
4.3.1、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
棉纱类物品。
4.3.2、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4.3.3、操作工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3.4、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生技科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4.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4.4.1、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4.4.2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生技科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生产设施台帐中注销。
4.4.3、生产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4.4 、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4.4.5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4.5 、安全设施管理
4.5.1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5.2、对各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4.5.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5.4 、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4.5.5、对生产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5、相关制度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验收单》
第14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司领导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均由安全部门责成专职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二、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连续休工三个工作日以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由所在单位填写事故登记表,做到上报及时准确。
三、因工伤长期不能工作的按劳保条理执行。
四、工伤休息要有医生的医疗诊断书或建议书。
五、对工伤事故和工程设备事故如有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补报以外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5篇 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管理
某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管理6.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6.1总则
6.1.1 目的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加强生产安全的规定,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6.1.2 范围
(1)凡涉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2)本办法未涉及的或与国家劳动法规不相符的,依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办理。
6.1.3 生产安全管理小组
(1)生产部各级主管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为此应成立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直接接受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示,并对生产厂区的安全负责。
(2)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由生产部经理任组长,各科长及重要岗位员工兼职担任安全员工作,共同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管理小组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方针,抓好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杜绝违章作业和人身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6.1.4 安全教育
(1)各级主管要经常进行劳动安全教育,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部门、车间、班组),经考查合格者才能上岗。
(3)特殊工种(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能准许上岗操作,并且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才能继续上岗操作。
6.1.5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比
(1)日检查:各级主管每日应巡视各工作岗位,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
(2)月检查:在主管领导下,每月组织一次生产部安全大检查
(3)不定期检查:生产安全管理小组成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生产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以及违章操作情况,及时检讨,采取防范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4)对安全工作积极负责,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保护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6.1.6 劳动防护用品
(1)对应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的工种,由生产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讨论制订,其发放办法依照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2)特殊工种、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津贴,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6.2生产厂区的一般安全管理
6.2.1 厂院及工作场所
(1)厂院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2)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拦或盖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3)电网内外都应有护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4)工作场所机器和工作台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5)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
(6)产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7)车间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
(8)进入生产岗位之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9)在生产区严禁吸烟,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上班时间不准睡觉、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10)每班下班前应做好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工器具摆放整齐有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2.2 机械设备
(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2)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3)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4)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5)制粒机进入杂质(铁、石块)后,要在确认制粒机完全停止后方可打开机壳清理。
(6)开机制粒时,绝对不允许打开各检测口,尤其是调质段。
6.2.3 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2)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电气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5)所有仪表,必须经常保持准确度、灵敏度、清洁与密封状态。
6.2.4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6.3消防安全管理
6.3.1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然液体擦洗设备和工具。
6.3.2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使。
6.3.3 消防工具应备足并完好无损,而且每年至少应举行两次消防演习,培训消防安全员。
6.3.4 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单作业,防止违章动火。
(1)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禁止动火。
(3)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禁止动火。
(4)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6.3.5 发现火灾时的处理措施:
(1)假如发现火灾,应严守先发警报而后救火之规定。
(2)火灾发生时,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用现有的消防设备立即展开救火。
(3)在火场应先救人,财物次之,但不要忽略自己的安全。
(4)伤患者应立即移到安全场所内并加以急救。
(5)假如有人衣服着火,应及时用石棉毯覆盖,用水喷洒或在地上翻滚,使之熄灭。
6.4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6.4.1 高空作业须经主管批准方可进行。
6.4.2 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须佩戴经过检查合格的安全带或腰绳。
6.4.3 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和工作台,必须事先由班长或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认为牢固并根据情况设围栏后方可进行操作。
6.4.4 高空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螺丝和其它物品,必须使用绳索栓着工具袋取送。
6.4.5 高空作业时所用的工具和零件,若有掉下可能的必须事先用绳子栓好系在身上或固定在物件上。
6.4.6 登高用的梯子应牢固地靠在可靠的支柱上,并要有防滑措施。
6.5空压机安全管理
6.5.1 启开空气压缩机以前,空气贮槽内之积油应先排出。
6.5.2 开机之前应先检查润滑油及冷却水是否完善。
6.5.3 空气过滤器是否装妥并清净。
6.5.4 空气过滤压力将达工作压力时,应试用压力释放装置,其试验压须为跳开气压的75%。
6.5.5 空气压缩机尽可能放置于干燥而无尘埃之地点。
6.5.6 不可将压缩空气吹向人体。
6.6锅炉安全操作管理
6.6.1 每座锅炉应安装二套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和锅炉水泵,并保持准确有效,同时应配备排水阀、油量器、水量器和烟窗控温器等备件。
6.6.2 锅炉室及附属设备应经常保持干净清洁。
6.6.3 禁止将引火性物品带入锅炉室内。
6.6.4 锅炉应尽量避免急剧之负荷变动,并应经常巡视水位及压力表指示。
6.6.5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锅炉室,禁止在室内喧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6.6 未接受专业培训合格之人不得操作锅炉。
6.6.7 一切操作必须熟练,动作迅速及确实。
6.6.8 每日应定时检查锅炉运作状况并详细记录于燃油锅炉运行日报表,并按规定化验水质。
6.6.9 所有配件之修换都必须取得主管同意。
6.6.1 0处理紧急事故,首先应镇定,正确判断原因后再按步处理。
6.7电焊、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当需要电焊、气焊时应填写动火申请单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6.7.1 施工前准备:
(1)消防措施:施工现场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具,并使操作人员了解正确的消防办法。
(2)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准备好防护面具、手套等,在高处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3)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机器是否停止,管路或贮槽压力、液体是否已全部排除,电线接头是否漏电等。
6.7.2 施工中注意事项:
(1)凡在厂区或易燃物附近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2)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不管。
(3)应防电焊、气焊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4)焊接有油类容器时,要先清洗干净。
(5)氧气瓶不准在日光下曝晒,严禁撞击,搬运时要用胶轮车推运。
(6)作业时应确认机器停止运转。
(7)不得擅自接用电源,当接电源时应向电工申请配接。
(8)对电焊、气焊不熟悉的人员不得操作电气焊。
6.7.3 施工后管理:
(1)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屑及焊棒等。
(2)使用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3)焊接与气割现场,应留人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6.8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6.8.1 工作前必须穿工作服、绝缘胶鞋、工作要戴手套。
6.8.2 变电所用的绝缘棒、绝缘手套以及防护用具须妥善保管。
6.8.3 变电所应昼夜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准脱岗。
6.8.4 变电所内保持清洁卫生。
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6.8.5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先检查杆子安全性,衣袖、裤脚必须扎好,三米内不许有人,并有人监护。
6.8.6 在检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必须将保险丝切断后再工作,并挂检修牌。
不准单人操作,应有人监护。
6.8.7 机电设备、专用设备等一切电器设备,要有良好接地线,不准带电作业,合闸时要用右手,身站在左侧。
6.8.8 .发生触电事故立即报告主管,保护现场;
有受伤人员立即采取抢救、进行人工呼吸等措施。
6.8.9对全公司所有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维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6.8.1 0要熟练本职业务,掌握电器安全性能,并严格按电器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6.8.1 1协助主管加强用电安全教育,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并及时做好每月生产用电情况的分析报告。
6.9防止粉尘爆炸安全措施
6.9.1 控制粉尘浓度、消除尘云的产生
(1)对于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装置,加强密闭,以防止粉尘飞扬。
(2)消除和防止粉尘积累,在产生粉尘较多地方,装设粉尘检测仪,浓度过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3)控制散装原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灰尘。
6.9.2 消除火种
(1)加强管理,严禁在车间和筒仓内带进明火和易燃物品。
(2)防止金属物落入高速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因冲击摩擦而起火,在工艺流程中适当位置必须加强选磁装置。
(3)公司内的电器设备、电器通讯系统以及照明装置必须选用防暴型,以防止静电火花引起粉尘爆炸。
线路设计要安全可靠,防止受潮漏电和短路起火。
(4)防止斗式提升机故障和摩擦起火而引起粉尘爆炸事故,在安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多采用塑料斗。
(5)在有粉尘产生的场合下工作的轴承,为防止轴承过热引起粉尘爆炸可采用温度探测仪。
(6)对于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如硬塑料管道,薄板贮仓等应给予接地保护。
第16篇 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2
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保持最佳状态,充分发挥作用,延长使用期,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企业安全委员会与维护部负责所有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的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2.生产技术部、维修负责设备的正常维护工作。
三、要求
1.对所有设备都要登记入《设备台帐》,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进公司日期并编号。
2.每台设备都要分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明确工艺要求,并对操作人员现场培训,说明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3.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常对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包括清扫、清洁等,并应在操作过程中善于去发现奇声异响、漏油、漏电等现象,争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关闭其电源并及时报告主管或通知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设备维修人员应第一时间对设备进行维修,并将维修结果详细记录在《设备维修记录》上。
5.设备维修人员应不定期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设备巡检记录上》。
6.设备管理人员应对公司的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并制定详细的保养计划,计划以3~6个月为周期较为适宜,需对设备进行保养时,应提前一个星期告知其设备使用人员,以便其好保养前的准备工作,并清理周边危险物质,确保检维修工作安全进行。
7.对设备的易损配件,需有适当的备货。当检维修时需更换时,就不会影响生产。
8.对安全设备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并将结果记录在巡检记录上,对异常情况或有报警声响时应立即通知企业安全委员会。
9.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后应重新安装好。
四、相关记录
《生产设备保养记录》aq-bzh24《设备台帐》aq-bzh25
《设备巡检记录》aq-bzh26《生产设备维修记录》aq-bzh27
《设备维修申请单》aq-bzh28《生产设备保养计划》aq-bzh29
《安全设施台帐》aq-bzh54《安全设施保养记录》aq-bzh55
《安全设施保养计划》aq-bzh56《安全设施维修记录》aq-bzh57
第17篇 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事故级别的划分
1.一般事故:指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经济损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含3人)、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3.恶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1.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或值班经理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公司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公司任何部门与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三、事故调查处理
(一)针对事故,公司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人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工会组织人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则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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