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事故报告机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上报事故发生的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2. 调查程序: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探究。
3. 分析与定责:通过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归属,为预防类似事故提供依据。
4. 整改措施:提出并执行有效的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 报告编制与审阅:编写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经管理层审批后公开或内部分享。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的内容需包含以下要素:
1. 事故概述:简明扼要地描述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和损失情况。
2. 事故经过: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尽可能还原现场情况。
3. 原因分析:深入剖析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可能涉及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漏洞等。
4. 责任认定:明确指出事故责任方,包括个人责任和组织责任。
5. 整改方案: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技术改进、流程优化、培训提升等。
6. 防范措施:制定预防同类事故的长期策略,强化风险管理和安全教育。
1. 保持客观公正:事故调查应避免偏见,全面收集证据,确保结果公正。
2. 保护隐私:在报告中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相关法规,尊重个人隐私。
3. 及时性: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调查,确保信息的新鲜度和准确性。
4. 沟通透明:与受影响的员工、客户和监管机构保持开放的沟通,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5. 持续改进:事故处理不应止于报告,而应将教训转化为改进的动力,持续优化安全管理。
以上是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的简要介绍,实践中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实现最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1篇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凡职工(包括临时工等)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厂(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得隐瞒。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首先发现人要立即向组长汇报,组长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向车间、厂(公司)领导汇报,任何人不可破环现场。
3、凡职工发生轻伤事故停工一个工作日或重大未遂事故都必须做到四不放过教育(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三天内办理手续,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厂(公司)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调查组,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在二十天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凡是由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操行规程和劳动纪律,进行违章作业,以及违章指挥,强迫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都要按照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必要教育或处罚,直至追查刑事责任。
第2篇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要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积极抢救伤亡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三、组成事故调查组,发生轻伤或未遂事故、重伤以上事故由矿主管领导负责立即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四、现场勘察、收集物证、收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资料,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
六、认真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七、认真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八、把事故结案材料归档。
第3篇 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第二条 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监理报告,同时向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和丹巴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丹巴公安局、检察院等报告。
2、公司在接到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
3、施工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较大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其中火灾事故,施工承包商还应立即向丹巴县消防大队报告;对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部门报告。
4、对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事故报告发生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承包商每月应使用“电建安a表(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下同)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2日前报出。
2、施工承包商每年应使用“电建安a表”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1月2日前报出。
3、各参建单位每月应使用“电建安c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分别向公司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5日前报出。
4、公司每年应使用“电建安c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分别向董事会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第二章 附 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4篇 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各类事故的界定
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项目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3.项目部职工职民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各类原因造成的失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发生垮塌、断裂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
四、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分类及事故场所:
1.触电事故:路基、桥梁、施工临时用电使用发生触电事故等;
2.高处坠落事故:桥梁桩基、墩柱施工、边坡防护施工中,作业人员跌落;脚手架(落地操作平台)搭、拆过程中,施工人员高处坠落等
3.坍塌倒塌事故:模板支撑拆除过程中,支架倒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边坡塌方、孔桩施工等;
4.物体打击事故: 基坑作业、孔桩施工,脚手架、墩柱高处作业、构件吊装区域起重吊装过程物体打击等;
5.机械伤害事故:钢筋加工厂、预制厂大型机械使用、旋转类等机械使用过程中切断、绞断等事故;
五、事故类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事故报告类型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七、事故报告程序
1、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本科室或本施工队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5分钟内向项目部安全科报告,安全科核实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安全领导)及本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分别向指挥部安全保通处相关领导及公司安全监管部相关领导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做出书面的伤亡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人:杨健伟 电话:18288210645
2.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3.科室、施工队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八、发生事故处置
1.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必须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事故时,相关科室、施工队负责人应直接指挥人员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九、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项目部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谎报。
2.对一般及较大事故,由项目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以上事故,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科室、施工队和个人不得拒绝。
4.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十、项目部调查报告的编写
1.事故调查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科室(施工队)名称、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事故的预防措施;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十一、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调查结束后,各科室、施工队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对一般及较大事故的调查组依照安全生产制度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7.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处理。
8.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科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9.事故处理后,安全科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项目部职民工中进行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5篇 某建筑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1发生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1.2记录事故(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及处理并登记。
1.3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施工队长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1.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劳动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上级安监部门。
1.5一般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5.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以及当地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并送报告书。
1.5.2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级单位或劳动部门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1.5.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及处理,公司经理组织本单位相关部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日内报送省电网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1.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1.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
1.8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事故责任认定
2.1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2.2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3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2.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2.3.2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3.2.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3.2.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3.2.3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3.2.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3.3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2.3.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3.3.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重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负重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3.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1项目部、分公司发生轻伤及严重未遂事故,随安全月报当月前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4.2公司报送省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在次月5日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4.3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4.4交通、火灾事故按以上规定时间内报公司安监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6篇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一、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织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二、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由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一般机械事故由公司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机械设备事故记录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会同公司安监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完成。
三、火灾事故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由项目部负责人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企业内的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五、项目部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向分公司报告。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抢救遇险受伤人员,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上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工程局。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月、季、年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告期截止到25日,报表于当月的30日前必须送达工程局。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上报。
6.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调查中,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人证,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应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项目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完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结合本工程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在建的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2、现场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四不放过”的内容是:找不出事故原因及责任者不放过;本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3、事故的分类:
(1) 记录事故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3) 重伤及重伤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5)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4、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处理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项目经理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项目经理(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工地主任)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时报告本工程项目部安全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工地主任)工地专职安全员,由项目经理(工地主任)工地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发生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7)发生事故后,就近施工(生产)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5、事故统计范围
统计在“本项目部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为:由项目部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第104条规定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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