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个健全的公司制度体系,首要任务是明确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长期战略目标。
1. 确定公司的使命和愿景,这将指导制度的制定方向。
2. 分析业务流程,识别关键控制点,以此为基础设计具体规章制度。
3. 制定制度时,需兼顾灵活性与执行性,既要能应对各种情况,也要便于员工理解和遵循。
1. 基本政策和方针,定义公司的总体行为准则。
2. 操作规程,详细阐述各部门的日常工作流程。
3. 规范和标准,设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基准。
4. 应急和风险管理制度,为不可预见的情况提供应对方案。
5. 定期评估和修订机制,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公司制度不仅是管理工具,更是企业文化的表现。
1. 制度提供行为规范,减少决策混乱,提高运营效率。
2. 它们建立公平环境,增强员工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3. 制度有助于规避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4. 通过制度的执行,可以塑造和强化公司的核心价值观。
公司制度的编写应遵循清晰、一致的格式:
1. 制度名称,简洁明了,反映其主要内容。
2. 制度目的,阐述制定制度的原因和预期效果。
3. 制度内容,条理分明,用词准确。
4. 实施步骤,具体明确,易于执行。
5. 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一个基础框架,具体制度的制定还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调整。请注意,制度的实施同样重要,需要全体员工的理解和支持,以实现公司目标和提升整体绩效。
第1篇 机械公司员工违章违纪扣分记录教育制度
1. 总则目的: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突出违章违纪教育处理管理,将以往关注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处理,转变为注重事故发生前的违章违纪教育,故建立违章违纪人员安全扣分记录教育制度。
2. 适用范围:机械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在岗员工;劳务用工;聘用人员)。
3. 考核标准:机械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款(试行)
4. 管理方法:
4.1技术质安部建立违章人员安全扣分记录表;负责汇总统计;向违章违纪人员告知扣分情况;
4.2从业人员违章违纪扣分最高为50分,违章违纪扣分达到50分后组织其离岗教育和相关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4.3扣分采用年度累计方法;
5. 检查记录:
5.1运行保障部门(中心)经理应当每月实施二次安全检查;为纠正不安全的状况或连续的良好的安全行为提供帮助。
5.2部门专(兼)安全员,每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程序)执行情况、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5.3公司专职安全员,每周不少于二次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程序)执行情况、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5.4 每个检查责任人在检查中发现危害和违规应当马上纠正,告知违章状况与记录,这些违章违纪状必须得到纠正并被接受后才可以继续进行工作;
6. 教育处理:
6.1 离岗受教人员应服从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安排与管理;
6.2 离岗受教时间初起为1天;离岗受教期只发最低工资收入或生活费;
6.3 教育培训形式:半天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闭卷考试,半天协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递交一份心得体会;
6.4 如年内发生两次受教情况则第二次加长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6.5 对不服从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者,则按相关厂纪厂规处罚;
6.6 凡劳务用工、聘用人员一旦违章扣分完毕,即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录用。
第2篇 电力公司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司各个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登记和考核。
2、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章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与规定
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严重违章――指严重违反规程规定,极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较严重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一般性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有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2、违章分类
(1)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本规定重点对行为违章进行分类和细化。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分别对应为ⅰ类违章、ⅱ类违章和ⅲ类违章。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ⅰ类违章):
1)无工作票作业,罚款200元;无施工作业票作业,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2)工作票已许可并开工、工作负责人未签名。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3)工作票或施工作业票填写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不安使用规程使用电动工具。罚款100元。罚款对象使用人员。
5)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挂设接地,罚款10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及相关人员。
6)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7)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8)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组立杆塔时,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9)作业、施工现场主要安全措施与工作票(作业指导书)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10)工作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视事故严重程度罚款50-10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11)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驾驶员。
12)个人保安线或其他工器具遗忘在导线或配电柜母线上及其他开关上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责任人。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1)工作现场查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全(在施工现场未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勘察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擅自更改工作票或作业指导书中的主要安全措施,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3)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包括搭票工作),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交任务、技术、安全),三列队(开工前,未填写安全交底票,并履行确认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规程规定必须指定专人监护的作业或操作,在现场作业或操作时无专人监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
6)人员未撤离、现场未清理,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7)携带器材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移位,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8)在铁塔或钢管塔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失去双重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攀登树枝砍伐树木失去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起吊重物时在起吊件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绞磨拉电缆时,拉尾绳人坐或站在放线架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施工过程临时拉线或架线施工跨越公路、铁路及河流未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4)放、紧线作业人员站在线圈或线弯的内侧,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
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5)放、紧线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静接地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6)工作人员将安全带(绳)挂在移动或不牢靠固的物件上(包括避雷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支持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电气装置误接线,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8)在一级动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9)在易燃易爆场所或规定禁烟区域吸烟,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在拆除旧线路时,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1)在绞磨时,牵引线在卷筒上不足5圈,利用树木或电杆代替地锚,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
1)在上下班途中,摩托车,电瓶车未佩带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3)现场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安全距离等措施)错误或不全,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4)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装、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6)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7)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8)电容性试验品试验前后放电方法错误或不彻底,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工作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使用的临时用电设备及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外壳未按规定接地或接地不良,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工作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未装保护绳;梯脚未做防滑措施及无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4)登杆前,不对脚扣或登高板进行承力检查,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5)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6)打钎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站在打钎人的正面,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盖板,夜间未挂红灯警示,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8)高处作业移位时,失去安全带或后备保护绳的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9)进入生产区域,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或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起重吊装区域、施工拆除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1)在线路工作时,个人保安线未按规定带至工作现场,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工程竣工资料和试验报告在通电验收时被查出问题的,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3)杆子、拉盘回填土不足,埋深不足,新建线路无临时编号,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24)临时电源线在交叉跨越道路、公路等有损于电源线绝缘保护层时,未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5)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罚款20-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第3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的监管。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班组开展排查治理及“反违章”工作。
2.3财务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费用。
2.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开展,并将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报设备安全课。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章(以下简称“隐患及违章”),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3.3重大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
4 管理内容
4.1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2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机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行为的监控责任制。
4.3财务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及“反违章”活动的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有序实施。
4.4设备安全课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按照事故隐患及违章等级进行等级,建立事故隐患及违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其对口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防控管理职责。
4.6设备安全课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
4.7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排查
4.7.1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排查,掌握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排查、整改记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4.7.2隐患排查及违章的主要内容:
a)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b)查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c)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d)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e)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f)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g)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8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
4.8.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8.2对于需要较大投入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立即落实整改,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b)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4.8.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责任部门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8.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9各部门每月对所属的生产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进行统计,并与每月28日前报到设备安全课,设备安全课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5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0]20号)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版)
第4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司各个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登记和考核。
2、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章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与规定
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严重违章——指严重违反规程规定,极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较严重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一般性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有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2、违章分类
(1)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本规定重点对行为违章进行分类和细化。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分别对应为ⅰ类违章、ⅱ类违章和ⅲ类违章。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ⅰ类违章):
1)无工作票作业,罚款200元;无施工作业票作业,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2)工作票已许可并开工、工作负责人未签名。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3)工作票或施工作业票填写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不安使用规程使用电动工具。罚款100元。罚款对象使用人员。
5)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挂设接地,罚款10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及相关人员。
6)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7)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8)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组立杆塔时,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9)作业、施工现场主要安全措施与工作票(作业指导书)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10)工作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视事故严重程度罚款50-10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11)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驾驶员。
12)个人保安线或其他工器具遗忘在导线或配电柜母线上及其他开关上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责任人。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1)工作现场查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全(在施工现场未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勘察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擅自更改工作票或作业指导书中的主要安全措施,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3)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包括搭票工作),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交任务、技术、安全),三列队(开工前,未填写安全交底票,并履行确认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规程规定必须指定专人监护的作业或操作,在现场作业或操作时无专人监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
6)人员未撤离、现场未清理,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7)携带器材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移位,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8)在铁塔或钢管塔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失去双重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攀登树枝砍伐树木失去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起吊重物时在起吊件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绞磨拉电缆时,拉尾绳人坐或站在放线架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施工过程临时拉线或架线施工跨越公路、铁路及河流未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4)放、紧线作业人员站在线圈或线弯的内侧,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5)放、紧线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静接地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6)工作人员将安全带(绳)挂在移动或不牢靠固的物件上(包括避雷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支持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电气装置误接线,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8)在一级动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9)在易燃易爆场所或规定禁烟区域吸烟,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在拆除旧线路时,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1)在绞磨时,牵引线在卷筒上不足5圈,利用树木或电杆代替地锚,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
1)在上下班途中,摩托车,电瓶车未佩带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3)现场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安全距离等措施)错误或不全,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4)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装、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6)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7)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8)电容性试验品试验前后放电方法错误或不彻底,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工作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使用的临时用电设备及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外壳未按规定接地或接地不良,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工作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未装保护绳;梯脚未做防滑措施及无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4)登杆前,不对脚扣或登高板进行承力检查,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5)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6)打钎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站在打钎人的正面,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盖板,夜间未挂红灯警示,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8)高处作业移位时,失去安全带或后备保护绳的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9)进入生产区域,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或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起重吊装区域、施工拆除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1)在线路工作时,个人保安线未按规定带至工作现场,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工程竣工资料和试验报告在通电验收时被查出问题的,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3)杆子、拉盘回填土不足,埋深不足,新建线路无临时编号,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24)临时电源线在交叉跨越道路、公路等有损于电源线绝缘保护层时,未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5)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罚款20-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6)在施工过程中,班组一旦发现安全事故不上报安全部的,如事后上级领导获悉,视情节严重情况罚款50-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第5篇 轻合金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承接公司工程项目的外来单位以及进入公司生产、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职责分工
1.管理人员(含各级领导)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确保本人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杜绝违章现象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依法惩处违章的权利。
2.专、兼职安监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依法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违章现象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3)有对发现的违章现象随时随地制止纠正并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4)有对制止、纠正或检举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的权利。
(5)有接受群众监督和批评纠正的义务。
3.作业人员(含外来人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制止同班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事故隐患、检举他人违章行为的权利。
三、组织领导
1.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总经理、书记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基建办公室、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党政办公室、武装保卫部、政工部、工会、财务部主要负责人
2.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或其他违章所需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各车间、部室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5)监督指导本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7)讨论决定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3.反违章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规定。
(2)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检查各施工单位及各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并落实考核与奖惩。
(5)及时向领导汇报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违章分类
1.根据违章性质不同,违章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1)作业性违章: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所颁发的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规程和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生产、施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规程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票据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等生产、施工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保证人身安全的有关规定、规程、条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管理性违章:从事设计、生产、施工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车间、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2.根据违章情节严重程度,结合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有关规定,将违章行为分为轻合金公司第一类违章、第二类违章和集团公司类严重违章三类,具体执行标准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每年修订、完善,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执行。
3.违章控制实行分重点三级控制办法,即:班组重点控制作业性违章,车间重点控制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公司重点控制管理性违章。
(二)责任主体及连责范围
1.作业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违章者本人,连责责任班组作业人员、班组长。
2.装置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设备(装置)包机人,连责责任车间设备管理员、分管技术员及分管副主任。
3.指挥性违章主体是违章指挥者本人,连责现场负责人、直接领导和执行违章指挥指令的人员。
4.管理性违章主体是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连责责任车间、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违章处理
对所有违章,都要按照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1.教育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现象(行为),主要责任者必须离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三违”人员: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集中脱产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三天;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天;
(2)年内发生两次集团公司类违章行为者,离岗培训三个月,临时工、分包人员予以辞退。
(3)离岗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生活补贴。
2.曝光
(1)各车间必须建立“三违”登记本和违章曝光栏。公司安全监察部要建立员工违章档案。
(2)对于上级和公司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安全监察部要及时曝光,并通报对违章人员及连责人员的处罚情况。
(3)对于上级检查和车间自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各车间要在车间违章曝光栏中进行曝光。
(4)各车间要对出现的起典型违章行为进行分析讨论 并作为安全学习材料下发班组讨论学习。
3.处罚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行为必须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严重“三违”人员,处以罚款3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50元/人次。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1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20元/人次。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5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10元/人次。
(2)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检查中,被查出“三违”人员的车间、部门,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各类违章行为抵押金扣罚按照《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轻合金发〔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上级及公司检查查出的“三违”人员,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各车间配合,界定违章级别、违章行为,落实责任人及连责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对“三违”标准中没有明确界定的违章行为,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参照相近条款认定并进行处罚,并在下次违章执行标准修订时加以完善。
(5)同一违章行为含多类型违章,按照相关条款分别进行处罚。
(6)违章处罚由安监人员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开具罚款通知单,外来单位、人员在接到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公司内部单位、人员罚款直接由人力资源部自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7)对违章处罚逾期不交的外来单位、人员,由财务部在工程结算中加倍扣除。
4.整改
(1)各车间对于严重违章行为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当作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违章整改要按照“三定”原则以最快的时间纠正和整改,要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3)各车间、部室要积极做好月、季、年度的违章统计分析工作,真正找到违章产生的根源,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治理目标,确保反违章工作成效。
(四)档案管理
1.安全监察部建立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档案,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有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的,5年内不予提拔,凡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取消年内各类评先树优资格。
2.政工部建立党员安全档案,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违章行为,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查处。
2.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公司内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反违章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的监管。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班组开展排查治理及“反违章”工作。
2.3财务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费用。
2.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开展,并将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报设备安全课。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章(以下简称“隐患及违章”),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3.3重大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
4 管理内容
4.1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2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机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行为的监控责任制。
4.3财务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及“反违章”活动的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有序实施。
4.4设备安全课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按照事故隐患及违章等级进行等级,建立事故隐患及违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其对口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防控管理职责。
4.6设备安全课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
4.7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排查
4.7.1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排查,掌握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排查、整改记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4.7.2隐患排查及违章的主要内容:
a)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b)查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c)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d)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e)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f)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g)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8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
4.8.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8.2对于需要较大投入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立即落实整改,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b)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4.8.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责任部门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8.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9各部门每月对所属的生产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进行统计,并与每月28日前报到设备安全课,设备安全课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5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0]20号)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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