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职责: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范围,确保每个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
2. 工作流程: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步骤,以便提高协同效率。
3. 时间管理:设定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4. 考核评价: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用于员工的晋升和奖励。
5. 培训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6. 行为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7. 人力资源政策:包括招聘、解雇、薪酬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2. 公平公正: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产生歧视或不公。
3. 沟通协商: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保证制度的接受度。
4. 定期评估:定期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5. 明确执行:制度出台后,要明确执行机制,确保落地实施。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结构: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信息。
2.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3. 主体:详细列出各项规定,分章节或条款呈现。
4. 附则:说明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和生效日期。
5. 签名页:由制定者和批准者签名确认。
通过遵循上述要求,企业可以制定出既科学又实用的工作制度,为日常运营提供有力支撑。在实际操作中,不断优化和完善,才能确保制度真正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第1篇 供水企业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供水公司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稽查工作内容的管理及要求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4、会同各收费部门对各类违章用水进行查办、追缴、处罚,包括对公司内部违章用水的查处。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外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3、对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用水户,稽查人员要请示稽查保卫处长,采取停水措施。处罚金额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 例)办法》为准,并开据税务局下发统一发票。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对内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2篇 统计稽查工作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规范我市统计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二、各区、县(市)统计机构根据上一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实行超级汇总的工业、贸易、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统计等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统计稽查工作任务。
三、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四、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稽查,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及稽查组成员。
五、实施统计稽查前,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查对象名称;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对稽查对象的要求等。
同一统计机构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各级统计机构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实施统计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含2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对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七、统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等。 统计法制机构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统计问题,应当对稽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统计稽查中已查清统计违法事实的,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补办立案手续,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八、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供水公司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供水公司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稽查工作内容的管理及要求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4、会同各收费部门对各类违章用水进行查办、追缴、处罚,包括对公司内部违章用水的查处。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外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3、对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用水户,稽查人员要请示稽查保卫处长,采取停水措施。处罚金额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为准,并开据税务局下发统一发票。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对内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4篇 s市国税局稽查局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文明稽查、能打硬仗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国税局基层建设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是稽查工作的可靠保证,是调动稽查人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和依法行政的根本性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稽查局和各科(室)领导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本局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把握导向;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面向群众、服务税收。
第二章任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引导全体税务干部振奋精神,增强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提高政治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岗位为税收事业做贡献。
第五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临时工。
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系统性的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系统性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主要指基础性政治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和法规纪律教育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四、形势和政策教育;五、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七、社会公共道德教育;八、税务职业道德教育;九、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务规章制度教育;十、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第八条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思想工作;二、稽查管理过程中的思想工作;三、生活和实际工作中的思想工作;六、学先进、树典型和促使后进转化工作中的思想工作;七、其它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方针、原则、方法
第九条思想政治工作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积极疏导为辅的方针。
第十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围绕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坚持理论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做到尊重人、关心人和理解人。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一、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二、耐心说服与严格组织相结合;三、关心体贴、以情感人;四、对症下药,因人施教;五、树立榜样,典型示范;六、寓教于文,寓教于乐;七、民主协商,互相交流;八、抓住苗头,预防为主;九、耐心细致,循序渐进;十、发动群众,互相帮助;十一、启发引导与表扬批评相结合;十二、单位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十三、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十四、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等。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方式:一、理论灌输;二、学习讨论、报告演讲;四、谈心走访;五、现身说法;六、表扬批评;七、正反对比;八、思想交流;九、参观访问;十、其他形式。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按照科(室)领导职责范围,明确业务管理职责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使“一岗两责”落到实处,促进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发展。
二、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每周星期五学习日制度;每月不少于4次,做到理论学习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季有考核,年有总结。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经验、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思想问题。
四、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本局和科(室)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思想工作专门会议,分析人员思想状况,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工作;熟悉掌握本科(室)人员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变化,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五、检查考核制度。本局结合岗位目标细则,每季对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请示报告制度。各科(室)要将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本局党支部汇报,使支部能够及时掌握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科)室于每年11月底向人教科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各科(室)应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阵地。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本局成立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局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
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指导协调职能科(室)和群众团体,根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思想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和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深入各科(室)调查、了解情况,不断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三、统筹党政群等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一、对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指导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二、按照党支部分工,注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支部的决议和措施;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党、政、群组织开展工作;
四、协助组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科(室)负责人对其所在科(室)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决议,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制度;
二、组织进行系统化政治理论教育;
三、做好科(室)人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
五、总结经验,及时向本局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本局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职责是:
一、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关心群众生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
三、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估。主要以检验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绩,全面考察科(室)负责人的素质为主,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依据是:
一、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
二、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考核工作过程与考核结果相结合;
五、评估的依据为季度、半年、年终考核的平均得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__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0_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统计稽查工作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规范我市统计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二、各区、县(市)统计机构根据上一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实行超级汇总的工业、贸易、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统计等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统计稽查工作任务。
三、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四、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稽查,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及稽查组成员。
五、实施统计稽查前,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查对象名称;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对稽查对象的要求等。
同一统计机构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各级统计机构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实施统计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含2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对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七、统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等。 统计法制机构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统计问题,应当对稽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统计稽查中已查清统计违法事实的,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补办立案手续,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八、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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