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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作制度10篇

更新时间:2024-05-04

防治水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以及部门间的协作关系。

2. 岗位职责:详细描述每个职位的日常工作内容和期望达成的目标。

3. 工作流程:规定各项业务的操作步骤,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工作时间:设定正常的工作日、休息日、假期等,以及加班的规定。

5. 考核评价: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进行员工评价。

6. 培训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7. 奖惩制度:设立奖励和惩罚措施,以激励员工的表现。

8. 保密和行为规范:强调对敏感信息的保护,以及员工的行为准则。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政策。

2. 制度应具有可行性,不能过于理想化,要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难度。

3. 制度应具有灵活性,适应组织的发展变化。

4. 制度应公开透明,让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并遵守。

5. 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发布单位、日期等信息。

2. 目录: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3.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

4. 正文:详述各项规定和流程。

5. 附则:包括解释权归属、修订历史等。

6. 签署页:由制定者和审批者签名确认。

在制定工作制度时,务必注重其实用性、公正性和持续性,确保制度能够成为提升组织效能的有效工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工作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防治水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考核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一切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无效进尺、误揭煤层、透水和贯通失误等事故发生。

2、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3、由地测科科长及有关单位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综合分析,明确责任并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对有争议参与单位多的工作事故,会同有关单位,主动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5、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质量优良,有一定贡献的同志,应给予奖励,以鼓励上进,加强全单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

第2篇 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1、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2、考核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3、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4、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2000元。

③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1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①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1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②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2000元,个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③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200元。

④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⑤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⑥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必须开除。

⑦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⑧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⑨安全检查科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

第3篇 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1、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原煤炭部颁发的有关规程执行。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是,认真追查落实。

2、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3、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4、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5、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6、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生产部技术人员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7、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8、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9、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10、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图、绘图必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11、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239条、240条规定执行。

12、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13、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14、次要巷道的是常测量可用罗盘和半圆仪进行,但应以经纬仪点为起始点。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经纬仪跟测,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经纬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15、单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16、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公司处理。

第4篇 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1、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原煤炭部颁发的有关规程执行。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是,认真追查落实。

2、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3、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4、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5、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6、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生产部技术人员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7、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8、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9、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10、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图、绘图必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11、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239条、240条规定执行。

12、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13、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14、次要巷道的是常测量可用罗盘和半圆仪进行,但应以经纬仪点为起始点。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经纬仪跟测,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经纬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15、单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16、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公司处理。

第5篇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1~2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5~10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6篇 防治水工程审批工作制度

1、重点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2、重点防治水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施工设计由矿审批:

3、凡在水体下提高开采上限或采用特殊采煤方法(阶段性开采),在采区准备回采前必须提报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治水措施,由矿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批。

4、采区的探放水设计,由矿组织审批;属于阶采性和区域性探放水设计,由矿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7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一切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无效进尺、误揭煤层、透水和贯通失误等事故发生。

2、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3、由地测科科长及有关单位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综合分析,明确责任并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对有争议参与单位多的工作事故,会同有关单位,主动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5、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质量优良,有一定贡献的同志,应给予奖励,以鼓励上进,加强全单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

第8篇 d矿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1、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2、考核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3、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4、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2000元。

③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1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①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1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②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2000元,个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③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200元。

④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⑤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⑥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必须开除。

⑦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⑧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⑨安全检查科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

第9篇 防治水工作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一、日常巡检制度

1、探放水队是防治水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2、防治水工作安排时,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杜绝事故发生作为重点,同时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3、地测部门要经常检查防治水工作质量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4、煤矿分管领导及防治水机构每月对各工作地点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煤矿分管领导及防治水机构每季度对全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发现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分管矿领导或总工程师。

二、考核制度

1、安全奖罚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2、安全奖罚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职工。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1)没有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单位、相关领导给予处罚。

(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给予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处罚。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规程、措施,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处罚相关单位责任人。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7)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

(8)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10篇 j矿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1~2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5~10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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