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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作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4

食品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工作时间与休息规定:明确每日工作时长、轮班制度、加班政策等。

2. 职责与权限:详细描述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范围,以及决策权限。

3. 员工行为准则:包括职业道德、着装要求、沟通礼仪等。

4. 考核与激励机制:设定绩效评估标准,设立奖励和惩罚措施。

5. 培训与发展:规划员工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培训机会。

6. 人事政策:涵盖招聘、晋升、解雇等人力资源管理环节。

注意事项

制定工作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尊重员工权益。

2. 公平透明:制度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避免歧视或偏袒。

3. 沟通与反馈: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实施后定期收集反馈。

4. 可执行性:制度应实际可行,避免过于理想化或难以执行的规定。

5. 定期审查:随着企业发展,制度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发布日期、企业标识等信息。

2.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3. 主体:详细列出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

4. 附录:可能包括参考文件、表格、流程图等辅助材料。

5. 签署页:由企业管理层签字确认,表明对制度的认可和支持。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一个基础框架,实际制定工作制度时,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性进行调整。理解并遵循这些要点,将有助于构建一套有效且受员工尊重的工作制度。

食品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2篇 食品公司市场调查预测工作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市场调查及预测工作管理制度

搞好市场调查及预测工作,并据此作出正确的经营方针,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十分重要的环节。为对广泛的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作出近乎实际的市场预测,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场调查及预测工作在经营副厂长领导下由销售科归口,全质办、研究所、计划科、信息中心等有关科室参与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第二条市场调查及预测的主要内容及分工:

1.调查国内各厂家同类产品在国内外全年的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年生产总量,用以分析同类产品供需饱和程度和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此项资料每年六月前由工厂信息中心提供。

2.调查同行业同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量以及本厂产品所占比重。此项资料每年六月前由工厂信息中心提供。

3.了解各地区用户对产品质量反映,技术要求和主机厂配套意见,借以提供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满足用户要求。此项资料由全质办和研究所分别在每年六月前提出。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其改进方面的进展情况,用以分析产品发展新动向。此项工作由研究所在每年六月前提出。

5.预测主机配套,全国各地区及外贸销售量,平�分配关系,此项工作由销售科在当年六月前予以整理并作出书面汇报。

6.搜集国外同行业同类产品更新技术发展情报,外贸对本厂产品销售意向,国外用户对本厂产品的反映及信赖程度,用以确定对外市场开拓方针。国外技术更新资料由研究所提供,外贸资料由销售科提供。

第三条市场调查方式:

1.抽样调查:对各类型用户进行抽样书面调查,征询对本厂产品质量及销售服务方面的意见。根据反馈资料写出分析报告。

2.组织厂领导、设计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用户访问,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一个月左右,访问结束,填好用户访问登记表并写出书面调查汇报。

3.销售人员应利用各种订货会与用户接触的机会,征询用户意见,收集市场信息,写出书面汇报。

4.搜集日常用户来函来电,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5.不定期召开重点用户座谈会,交流市场信息,反映质量意见及用户需求等情况,巩固供需关系,发展互利协作,增加本厂产品竞争能力。

6.建立并逐步完善重点用户档案,掌握重点用户需要的重大变化及各种意见与要求。

第四条市场调查用户预测所提供的各方面资料,销售科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综合、传递并与工厂信息中心密切配合,作好该项工作。

第3篇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对象由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前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3、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4、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5、各相关成员单位交流、探讨工作。

6、学习传达市、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7、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五条 例会的分类:

(一)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县提出,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第六条 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县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县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食品验收登记工作制度

食品验收登记制度

一、坚持索证

1、看出证单位出具的证件原件和影印件是否有效,有无伪造、涂改。

2、看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与产品的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是否一致。

3、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卫生检验合格证不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应拒 绝采购。

4、对肉类、禽蛋类、蔬菜类等必须向供应商索要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合格证。

二、进货验收要严格检查

1、购买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检查包装标志及说明。要严格看清食品的品名、产地、 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及主要成分、保质期、食用 者使用方法等,防止购进假、冒、伪、劣产品。

三、食品卫生知识要全面

1、必须了解常用食品有关的卫生标准,相关的卫生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2、必须了解食品库存要求、时间、卫生要求及可能存在的卫生问题。

四、掌握必要的感官检查方法

1、首先应观察其是否保持固有的形态、色泽,看是否有污染物;包装物是否清 洁,有无破损;食品是否外泄、外露,包装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装与内容物是否相符。

2、各种食物都有其固有的特征,检查时应在自然光下多转几个方向检查,以便发现异常情况。

3、可通过嗅觉器官来判断食物的气味有无异常的方法进行检查。

4、可用手进行触及食品检查其硬度、弹性等组织形态改变。

5、可用舌尖沾少许食品放口腔内细细品尝食品的味道。

第5篇 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日常监管,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日常监督巡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巡查不包含专项监督检查、突击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条 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考核奖罚,各区市县(园区)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第四条 巡查中发现的食品种养、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食安办。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进货台帐等),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备案记录。

3.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否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帐。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9.产品销售记录。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有销售记录。检查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准确、真实、齐全。

10.生产环境卫生。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卫生,成品与原材料是否分别存放,生熟生产区域是否有效隔离,生产场地是否干净,空气洁净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取了防蝇、防鼠等措施,加工用水是否符合规定,对生产加工器具是否采取了消毒清洗的措施。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并记录。

11.企业基本信息的有效性。核对企业在“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变化的内容。

12.生产资源配备。检查生产场所、成品、原辅材料库房是否符合规定;生产加工设备是否符合审查细则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

13.其他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内容。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卫生条件、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控制、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原辅材料进货台帐、使用台帐、食品销售台帐,采用食品简易包装及限制区域销售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食品流通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许可证,是否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等。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等。

4.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三)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人员,是否执行晨检制度。

4.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专间、专用区域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防护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5.加工流程情况。粗加工、切配、烹饪是否符合要求;凉菜、生食海产品、现榨饮料等加工是否符合要求;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

6.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要求。

7.食品原材料情况。感官性状是否异常;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8.餐(饮具)消毒情况。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9.用水的卫生情况。是否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如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需要提供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1.企业厂房和设施、生产设备的运行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时进行维护。

2.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岗履职。

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不合格品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4.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生产用原辅料(包括药包材、特殊药品),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是否执行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标准。

6.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及上次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7.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收集报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8.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1.执行许可的情况。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许可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经营行为情况。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购进渠道和销售去向是否均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3.特殊管理药品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和禁止经营品种的情形;是否按规定经营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收集、上报不良反应案例。

5.储存养护情况。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分类、储存,堆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6.关键岗位情况。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六)医疗机构

1.是否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2.是否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要求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3.是否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是否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是否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

4.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应设备。

5.是否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

6.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7.是否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8.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9.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0.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七)化妆品经营

1. 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生产经营批件,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 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否有质量合格标记,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 检查购货验收制度及落实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 检查储存条件及卫生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5.店内宣传是否违法违规。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6. 检查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日常巡查除上列内容外,还应加强对辖区内自办群体性宴席是否登记备案,是否存在“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其他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排摸,及时掌握本辖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

第六条 巡查次数要求:

根据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及诚信状况,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检查频次。

市局业务科(室)对监管对象的巡查每年不低于20户次。

县级局对本辖区的重点对象和行业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食品药品监管所对本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走访社区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第七条 巡查工作流程: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五)总结工作:各区市县(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市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市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八条 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网格化坐标式要求,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二)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三)巡查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巡查人员对巡查及监督抽查计划必须保密,不得事先向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巡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要当场根据对日常监督巡查内容的检查情况,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回访,回访时要根据整改内容进行逐一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发现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市局对各区市县(园区)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每半年不低于一次。暗访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区市县(园区)局安排部署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管对象整改情况;

(四)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园区)局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食品安全督察工作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安全督察工作制度为推动公司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厂务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公司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跟踪督查,求真务求落实。

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督查工作要讲求时效,注重实效。

对确定的督查事项要提出明确时限要求,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结果,确保督查的质量和效果。

(三)督查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表面文章。

要深入实际,深入职工群众,全面真实的了解和反映情况,既要报喜,又要报忧。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有关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公司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食品安全事项。

三、督查方式督查的方式根据需要确定,可采取实地督查、明查暗访、电话催办等形式进行。

(一)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性督查事项,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分管领导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二)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重要督查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通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三)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公司主要领导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督查,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四、督查事项的办理

(一)反馈回来的办理情况和督查结果,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领导同志。

对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以《督查情况》报有关领导同志;

属于请示性的,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办理。

(二)对督办事项,一般情况下,急件在3个工作日办结;

非急件3―10个工作日办结;

难度较大的事件10一20个工作日办结;

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结;

无法按时限办结的,承办部门及时向交办领导说明情况和原因,进入司法程序后,一般不再督查。

五、本制度经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范文

篇一: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食品安全协管小组

1、由社区主要领导担任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小组组长,社区3-5名两委成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社区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协管小组成员各尽其责。

3、食品安全协管小组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办事处食安委上报,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四、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社区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篇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工作片书记、各职能办负责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工作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作片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四、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五、监督制度

成立社区及村级食品安全监督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对所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

篇三:社区食品安全社区工作人员职责

1、在上级领导下承担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

2、承担本社区食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等年度计划、工作方案、总结汇报等资料的起草;

3、认真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开展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检查,认真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普及;

4、做好全社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与归档;

5、督促、指导社区信息员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做好信息员业务培训;

6、负责本社区食品安全事件(故)的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7、完成社区和区食安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四:段家巷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段家巷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站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装备等基本工作条件。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街道和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杜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社区在食品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主动做好本辖区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协同或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6、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7、及时举报,发现本社区范围内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的,马上制止,并及时上报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站或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加强对“连锁超市”“放心店”的动态监管。

9、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互相交流信息,促进提高管理水平。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篇五: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及制度

一、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是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研究辖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检查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由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参加,每两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食品安全检查员,每年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食品安全检查员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每季度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基础台账是否完整、是否公布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四)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六)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突发重大食品安全时间随时上报。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及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要随时报告给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随时报告给村(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收到报送的信息后要详细记录收到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等,以便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对食品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各级组织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组织或者举报人。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报送不及时的;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拒绝和拖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一旦发生了是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9篇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高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制度

z高级中学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名单

组长:z(校长)

副组长:z(副校长)、z(副校长)

组员:z(总务主任)、z(食管办主任)、z(政教主任)、z(政教副主任)、z(食堂质量卫生监督员)、z(食堂内务管理员)、z(校医)

二、职责与分工:

1、组长主要对学校的安全总负责,并负责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食堂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2、副组长主要是每2天一次检查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组长汇报检查结果。

3、组员分工情况:

z(食管办主任):负责食堂的卫生安全工作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天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z(政教处主任):负责餐厅值周工作的安排,并及时处理学生的各种问题。

z(政教副主任):负责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每月征求师生对食品质量和卫生的意见,并有调查问卷和报告。

z(总务主任):负责食堂内学校财产的管理。

z(食堂质量卫生监督员):负责食堂的各种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并负责检查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厨房各工作程序的卫生质量监督,每天检查留样及其各项记录。

z(食堂管理员):具体负责各班组的卫生工作的安排,建立班组的卫生责任制度。每餐监督各操作程序的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检查进料的质量和手续,杜绝三无产品进入食堂。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任务。

z(校医):负责及时处理学生出现的食物异常反应,负责对食堂的卫生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若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凡是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出现群体性食源性疾病,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教育局和市防疫部门追究学校,学校追究食管办,食管办追究食堂质量卫生监督员和食堂管理员,食堂管理员追究各班组负责人,各班组负责人追究各操作程序的工作人员。

3、食堂发生意外事故的经过和处理过程及意见必须有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到四不放过。

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20__年9月

第11篇 饮食中心食品采购工作制度

饮食中心食品采购制度

1、严格把好商品采购关,采购员无论采购直接入口食品还是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2、批量采购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索证应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

3、定点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查看食品包装标识内容是否齐全,如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内容不全或无中文标识的不应采购;

4、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散装直接入口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容器、车辆及装卸人员的污染。这些食品必须盛装在带盖的容器内运输,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洗刷消毒;

5、饮食中心实行大宗货物统一采购,集中供应,由采购部采购员具体实施。各食堂不准自行采购食品原料。违者财务部不予结帐,并对食堂餐厅经理进行处罚;

6、食堂需要的主副食品种,必须由食堂餐厅经理填好购货单提前报知采购部;(购货单必须按照饮食中心发放的购货申请单认真、详细的填报,否则出现差错后果自负。)

7、采购人员根据市场价格按需购买,制定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8、肉、蛋、禽类必须提前二天向中心提计划。米、面、油提前三天报计划。燃料每月进货两次(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劳保用品,按季度进货(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电器维修、小型零件由各校区维修工购买。

9、采购物资需向供应方索取发票(收据),货物送达食堂需取得食堂验收单,验收单需经保管员,餐厅经理、采购员签字,发票(收据、结算单)需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12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稳定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部门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保卫和生产制造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部门,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

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部门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应组织相关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按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决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实施一票否决,凡被公司安委会下达《通知书》的责任部门,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红旗、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内取消本人评先授奖。并按公司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处理。

八、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3篇 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

1、 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 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 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

4、 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 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 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二: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三: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四: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 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 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 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五:

为了保障食物的卫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本餐饮部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酒店质检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六: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第14篇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对象由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前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3、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4、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5、各相关成员单位交流、探讨工作。

6、学习传达市、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7、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五条 例会的分类:

(一)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县提出,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第六条 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县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县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某社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全面提升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由社区主要领导担任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居民小组长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2、确定分管领导。设立1名副主任监管食品安全工作,1名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的格局。

3、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组织: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监督制度

成立社区及村级食品安全监督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对所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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