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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生产事故制度

有哪些制度

生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安全、质量、效率等多个层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指导书、设备维护规程、物料管理规定、质量控制程序、应急响应计划和员工培训体系。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确保生产活动有序、高效、安全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旨在规范生产流程,明确职责分工,防止意外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合规运营。它们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蓝图,为日常生产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

重要内容

1. 安全制度:强调预防为主,规定操作规程,防止工伤事故和设备损坏。

2. 质量管理制度:设定质量标准,实施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客户要求。

3. 生产计划与调度:合理分配资源,优化生产流程,保证交货期。

4. 设备管理: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停机时间。

5. 培训与发展:提升员工技能,增强团队协作,适应技术更新。

制度流程

生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需遵循以下步骤:

1. 需求分析:识别生产环节中的问题和改进空间。

2. 制度设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

3. 培训与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并接受新制度。

4. 实施监控:执行过程中持续跟踪,评估效果。

5. 反馈与调整:根据反馈调整制度,实现持续优化。

生产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管理者应重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有效的制度管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生产事故制度范文

第1篇 宣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所有职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

1.3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和劳动组合、作业行为等方面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从而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易造成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定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4.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1.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生产安环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应当立即告知事故隐患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落实责任(整改)单位。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2.1.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相同。

2.1.2各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2.2、主要责职

2.2.1公司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整改,应明确隐患整改(或责任)单位责任、落实隐患整改资金、规定完成隐患整改的时间、督查整改(或责任)单位隐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等。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从严进行考核。

2.2.2生产安环部:负责安排专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自我评价,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项检查。负责定期开展总厂消防、爆炸、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等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负责督促各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公司。

2.2.3技术部: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基础设施、特种设备和动力、电气运行系统隐患排查;负责设备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审核、立项、整治和现场验收。负责落实部室、部门(车间)无法解决,需要依靠外部力量进行整改的事故隐患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2.2.4各部门、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立部门(车间)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3、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

3.1.1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安全标准化审核、安全大检查、设备、动力管网、消防、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业、专项检查)。

3.1.2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对各类专业、专项进行隐患排查。

3.3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每季度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部门(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段每周要对本区域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班组每天要对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4定期事故隐患排查要有主要领导带队。公司开展的隐患排查要有公司领导带队;部门(车间)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部门(车间)领导带队;工段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工段长带队;班组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班长带队。

3.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3.6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核实确定。

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

4.2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部门(车间)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公司自行解决;如果公司没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等其它工作。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专业主管部门整改不了的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解决。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经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登记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内容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

4.4.1.2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

4.4.1.3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部门、部门(车间)因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生产安环部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6上报政府并经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各单位,并对各单位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要有整改责任人和验证人签名确认,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事故隐患治理

5.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

5.2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详细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隐患的整改到位。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5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隐患属所单位要定期加强监控,随时掌握重大隐患的动态变化,及时汇报。隐患整改结束,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6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公司主体单位监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7公司要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6、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3篇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提高这一主线,全面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培育过硬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或演习应成为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二、基本任务

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三、基本要求

(1)应急演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规定。

(2)领导重视、科学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必须有领导的重视,给予资金等相应支持,必要时有关领导应参与演练过程并担当与其职责相当的角色。

(3)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应急演练应结合可能发生的危险源特点、潜在事故类型、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气象条件及应急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演练应重点解决应急过程中组织指挥和协同配合问题,解决应急准备工作的不足,以提高应急行动整体效能。

(4)周密组织、统一指挥。演练策划人员必须制定并落实保证演练达到目标的具体措施,各项演习活动应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参演人员要严守演习现场规则,确保演习过程的安全。演习不得影响施工地的安全正常运行,不得使各类人员承受不必要的风险。

(5)由浅入深、分步实施。应急演习应遵循由下而上、先分后合、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以若干次分练为基础。

(6)讲究实效、注重质量要求。应急演练指导机构应精干,工作程序要简明,各类学习文件要实用,避免一切形式主义的安排,以取得实效为检验演习质量的唯一标准。

(7)应急演练原则上应避免影响公众,如必须涉及有限数量公众,则应在条件比较成熟时择机进行。

四、应急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对应急救援系统各层次和岗位人员进行工作和任务分析,根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制定工作任务。

(1)岗位的总体目标;

(2)重要职责:按职责对工作全面说明;

(3)任务:每项职责下要履行的各种任务;

(4)任务说明:明确说明责任人该怎么做;

(5)小组与个人:个人执行任务和小组执行任务。

(6)要求应急人员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应急救援中常用的人工口对口呼吸和胸外按压法等基本操作,重点是火灾应急培训以及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的培训,强调重大危险源事故的不同应急水平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应急救援训练与演习的目的

(1)应急救援训练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获得或提高应急救援技能。演习是指按一定程式所开展的救援模拟演练。目的是为提高应急救援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

(2)演习的目的是:验证应急预案的整体或关键性局部是否可能有效的付诸实施;验证预案在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方面所具备的适应性;找出预案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正的地方;确保建立和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络渠道;检查所有有关组织是否已经熟悉并履行了他们的职责;检查并提高应急救援的启动能力。

六、应急救援训练类型

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四类。

(1)基础训练。基础训练是应急队伍的基本训练内容之一,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前提基础。基础训练主要是指队列训练、体能训练、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等内容。训练的目的是应急人员具备良好的战斗意志和作风,熟练掌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通讯设备的使用等。

(2)专业训练。专业技术关系到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也是训练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常识、堵源技术、抢运和清消,以及现场急救等技术。通过训练,救援队伍应具备一定的救援专业技术,有效地发挥救援作用。

(3)战术训练。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提高救援队伍实践能力的必要措施。通过训练,使各级指挥员和救援人员具备良好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实际应变能力。

七、应急救援演习类型

演习分为全面演习、组合演习和单项演习。可在场区也可在场外进行。演习既可由公司单独进行,以指挥、通信联络为主要内容,也可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进行演练。

(1)单项演习。是为了熟练掌握应急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任务所需的技能。是在完成对基本知识的学习以后才进行的。根据不同事故应急的特点,单项演习的大体内容有:

a.通信联络、通知、报告程序演练;

b.人员集中清点、装备及物资器材到位(装车)演练;

c.化学侦察动作演练:对事故发生区边界确认行动,对危害区边界变化情况时判定行动,对滞留区地点及危害程度侦察等;

e.防护行动演练:指导公众隐蔽与撤离,通道封锁与交通管制, 疏散人员接待中心的建立,特殊人群的行动安排,保卫重要目标与街道巡逻的演练等;

(2)组合演习。是为了发展或检查应急组织之间及其与外部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性而进行的演习。主要演习可涉及各种组织,各机动侦察组之间的任务分工及协同方法的实际检验等。

(3)全面演习。是应急预案内规定的所有任务单位或其中绝大多数单位参加的全面检查执行预案可能性的演习。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救援组织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他们之间相互协调能力,检验各类组织能否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来减小事故后果的严重度及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八、编制演练方案

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普及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

九、总结

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管理部门、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基地、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都应定期开展针对性的演习,演习的具体形式可以是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和全面演习,演习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对演习过程的不足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在事后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预案、资源、程序、能力、协同应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持续提高应急能力。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概况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土方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具伤害,触电等,针对上述几项,应急预案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应有充分准备,应急预案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求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为此,而定立本制度。

2、应急组织

本应急领导小组应是项目经理为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项目负责人为副组长;施工工长、技术员、安全员、卫生员、材料员、保卫员为成员,组织领导、指挥现场抢救工作。指令现场项目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其他富有急救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治,维护现场,安定次序。配合项目及有关人员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3、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织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卫生员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院抢救。

材料员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人员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4、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①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②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③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④通讯器材:电话、手机;

⑤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的士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⑥灭火器械: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现场职工一般受伤:应由项目部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由公司组织治疗。

伤亡事故:企业应的妆到项目部报告后,一小时内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报告。

8、事故报告内容

①事故报告内容;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⑤在应急救援的过程中,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及工程的形象进度(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9、凡在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不论性质均应积极组织应急救援,往后上报,树立高度的职业道德行为。

第5篇 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强化生产管理,减少生产事故,提高生产效率,特定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事故范围及划分标准:

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操作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指挥失误而发生的,造成烧结机、环冷机、高炉修风等停机4小时以上的事故,统称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可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类,即台机组停4至8小时为小事故,8至36小时为一般事故,36小时以上为重大事故。

2、发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2.1、发生生产事故后,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时汇报调度,调度长要立即到现场落实并组织人员处理,同时由调度员配合汇报工作,及时向厂领导汇报,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须在15分钟以内向厂领导汇报,小事故不超过1小时。

2.2、发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长或车间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形成事故分析报告书,上报生产副厂长,一般事故由调度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由当班值班长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书,交生产副厂长审核,于次日向厂长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由副厂长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及时向厂长、以及集团有关部门汇报。

2.3、生产事故的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延误。

2.4、建立生产事故台账,台账内容等同于事故分析报告,由综合统计员填写并负责保管。

2.5、如对生产设备及皮带造成损害的责任故障,厂部要视损害程度,对车间进行考核,车间要按一定比例落实到责任人,月末要根据事故报告书中的处理意见,由技术科负责考核。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目的: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其他相关责任人负责协助事故调查。

控制要求:

1、 伤亡事故发生后,由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2、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对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4、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5、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原因、事故教训。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一)__高速路面三分部危险物品的存储、运输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四)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五)特种设备重大隐患。

(六)非法制造、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七)非法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__高速公路路面三分部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三、举报案件的受理

(一)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和匿名,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

(二)受理方式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对受理来信来访举报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可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举报案件的处理

(一)举报案件受理后,__高速公路路面第三分部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核查处理、上报、批转,并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举报案件5日内办理完毕,并给予答复;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二)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1.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编号。

2.分送有关科室在3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3.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有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分管领导批示;凡属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立即报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按隶属关系和分级处理的原则,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单位报告。

4.经初查核实属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予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管理的举报案件,应以公函的形式,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__高速路面三分部质安部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处理结果应回复实名举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

五、举报案件的归档 (一)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一案一卷单独立案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二)路面三分部质安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三)为了维护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安全生产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以安全生产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的,安监部局工作人员应辨明事非,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六、奖励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第一举报人每举报一起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经查实后,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金额与成效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举报内容查实的危险和危害程度,确定奖励金额与处罚金额,做到奖励金额与处罚金额相结合。

(三)严格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原则。举报行为受有关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部门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奖励手续简便的原则。对举报内容查实后,予以及时奖励。

七、举报电话

受理部门:__高速公路路面第三分部项目部

电话:___________

第8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内容

4.1.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1.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1.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1.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4.3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4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4.5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6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7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1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调查

6.1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6.2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6.3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6.4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9.记录表单

9.1工伤事故报告书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与调查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2.1 为减少各类设备事故,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保障设备的有效作业率,制定本制度。

2.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各种“三违”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2.3 设备管理应着眼“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坚持先维修后生产,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4 设备事故的分类:

2.4.1 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均作为设备事故。

2.4.2 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①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真空、压空、锅炉等)供应全厂范围内中断半小时以下、车间中断1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②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半小时以上、车间中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③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1小时以上、车间中断2小时以上的(外线停电除外)。

2.5 事故处理:

① 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应保持现场,立即报告。

② 设备动力科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③ 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 事故责任部门应在3天内将事故报告单交设备科。

3.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3.1 为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督促责任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

3.2 各车间、部门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的“三自”活动,寻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自检表中上报安保科。

3.3 对上级部门或厂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部门的专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所在部门按时按质进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门督促执行。

3.4 对于厂区、库区、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填发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书,一式两份,限其所在部门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整改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及时送达安保部门。立案日期为安保部门送达整改书的日期,销案日期以安保部门验收章的签字日期为准。

3.5 对本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事故隐患,部门安全领导应及时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汇报,由厂部责成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证整改质量。

3.6 对在自检、互检、专检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除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外,还应上报分管厂领导和安保部门,再由安保部门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3.7 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责任部门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3.8 对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按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罚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5%。

4.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4.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我厂的生产、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加强事故防范的责任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4.2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3 事故报告

4.3.1 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生产事故除上报质管部门外,还应及时上报安保科及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2 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等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除上报设备科外,还应上报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3 伤亡事故:

①轻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负伤时,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厂长。

②重伤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接到报告

第10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3.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4.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4.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部 门

时 间

事故类别

财产

损失

死亡

人数

1

火灾

2

盗窃

3

高空抛物

4

工伤

5

公共卫生

6

第11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车间安检员、当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车间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车间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工艺或设备副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消防、气防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车间主任和书记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车间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车间及车间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条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三日内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环部登记。对车间的罚款由人力部在当月车间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工厂生产事故管理制度(3)

工厂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三)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四)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五)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七)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八)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一)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第13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长胡兴民

副组长金高彦

成员董永梅江新民

6、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14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一、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1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监总煤行〔2011〕133号及煤安监行管〔201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  矿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矿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矿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矿安全科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  矿业务管理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矿安全科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

第十条  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全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区队、班组的负责人,对区队、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区队、班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矿或者区域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两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矿解决不了,须由能源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一般,区队、班组和科室协助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分级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三级:区队、科室、矿级。

第十七条 各科室、区队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  矿每周排查一次事故隐患;矿级领导和各业务科室每逢周六进行排查;区队、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事故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科、矿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科室、区队对每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  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室和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责成立即整改或三天内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按“五定”原则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各系统科室主要负责人验收签字、销号,安全科对c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b级隐患由各科室相关人员负责整改,矿副职矿长负责现场验收落实,合格后报请矿安全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闭环销号。a级隐患由矿长负责上报能源公司,按公司要求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矿长负责验收闭环销号。

第二十五条  矿要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事故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实行挂牌督办,各专业科室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科室组织验收、销号。矿安全科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班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应立即启动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单位要立即向矿委会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事故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专业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中的a、b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天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  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存档。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负责对各科室、区队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a级、b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a级安全隐患须由能源公司协调解决的,由矿长以正式文件向能源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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