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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生产技术制度

有哪些制度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生产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涵盖了生产计划、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确保了生产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实质上是一套规定企业生产活动的规则和程序,旨在规范生产流程,提升产品质量,保证生产安全,防止资源浪费。它包括了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设备操作手册等一系列文件,构成了企业生产管理的基石。

重要内容

1. 生产计划:明确产品产出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目标,确保供需平衡。

2. 质量控制:设立检验标准和流程,保证产品的合格率。

3. 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4.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保证其良好运行状态,减少故障停机时间。

5.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制度流程

生产制度的执行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制定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管理层和专业部门共同制定详细、实用的生产制度。

2. 培训传达: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理解相关规定。

3. 实施监控:在生产过程中,监控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4. 反馈评估:收集员工反馈,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进行必要的修订。

生产制度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导航系统,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严格执行,能够有效提升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生产技术制度范文

第1篇 具体生产技术制度范本

一、矿山地质和矿山水文地质

1、矿山部负责全矿的地质及水文地质具体工作。严格执行规程及细则,及时收集整理基建、生产等不同阶段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对新开掘的井筒、石门、上下山、穿层巷道进行地质编录,绘制地质素描图。对特殊地质现象:如小构造,矿层变厚变簿、分岔、尖灭等除绘制素描图外,同时填绘到有关矿图上。

2、对新发现或揭露的涌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调查其周围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查清或推断水的来源。当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发出水情地质灾害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对所观测到的资料应填绘到矿井充水性图上,并将数据立卡建帐,归档保存。

3、矿部水文地质人员要经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区调查了解矿井充水条件变化情况,收集小窑、废井、老塘、塌陷坑积水资料,收集地面灌水注浆量、研究矿井涌水量动态,在综合分析各种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按月、季、年发出水情地质灾害预报。

4、调查矿山地质构造,描述矿岩层结构特征,松软程度、节理发育情况、地质构造性质特点等。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构造地质图。

5、矿山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与设计、基建、生产、机电、通风等部门有协作的关系,有关业务关系应通过委托书、会议等方式进行。巷道开口、停工、复工都必须由矿生产技术部门下达测量通知书,因不下达或不及时下达通知书造成的误工、差错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6、矿机电部门每月底必须向部门提供矿井排水记录及有关资料;部门至少每月去上述部门收集资料一次。行政上有矿总工程师协调。

7、地质“三书”、地质预报、水情地质灾害预报均需部部长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后发出。发出时必须由发件人、收件人在发文本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二、矿巷中顶底板管理

1、矿层顺槽巷道,必须每隔100米用探巷探清矿层顶底板位置。

2、探矿层顶底板由部向矿上提出书面要求,矿方组织探测。

3、人员收集探测资料并画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画出矿层顶底板线,用于指导本层的巷道掘进,并为下层顶底板位置、变化情况的预测预报提供依据。

三、储量管理

1、负责监测储量动态,开采损失统计,回采率测算,按期向上级报送储量报表,并为数据的可靠性负责。出矿、出公司的储量、回采率等数据均以部门的为准。

2、矿井储量管理人员每半年核实一次现生产水平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查清可采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范围及薄、中、厚矿层储量的比例,修改储量报表,为生产安排和工作面接续提供可靠的资料。矿山制定年度回采率计划时,应依各工作面设计回采率和计划开采面积,加权平均算出矿山采区回采率。结合过去的经验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各单位回采率计划指标。

3、对没有揭露全厚的矿层,矿部储量管理人员应当向总工程师提出探矿厚要求,以提高储量准确性。

4、根据《生产矿山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储量转出、转入、注销及地质损失的报批报告。参加储量报损的审批工作。

5、储量管理人员对违反开采顺序或技术规定滥采乱掘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在参加采掘设计审查时,对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丢矿有权保留意见。

6、“三量”是衡量采掘关系的重要指标,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三量”动态,按月填报报表。矿山要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础,绘制“三量”分布图,并随交换图报送管理部门。

第2篇 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本 矿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技术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工作,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3条 矿总工程师是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生产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4条 矿的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基本建设等管理职能机构必须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生产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质量标准,并认真检查考核。

第5条 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和改善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口负责,严格考核、标准要严、奖罚分明。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第6条 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生产技术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开拓延深及重点工程,单产单进与采掘机械化水平、支护工作与顶板管理、矿井设计与规程措施管理、质量标准化管理与文明生产、巷修工作与失修状态、安全重点与安全管理。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生产、技术工作安排和总结。

第7条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风定产、系统配套的原则,必须坚持技术进步、工艺先进、设计先行、施工严谨的原则。严禁不按设计、审批、施工程序运作管理。

第8条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信息统计和分析制度。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运行过程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报表制度。

第3篇 生产技术装备部日常检查制度

1.安全员必须每天到各作业区的各个岗位进行巡检。

2.检查重点是要害岗位、危险源点、危险作业区、历史上的事故多发区,各个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区域和岗位。

3.检查员工遵章守纪情况和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和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检查作业区(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6.发现员工违规违纪、发现隐患和其他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向所在作业区领导反馈,做详细记录,同时逐级汇报。

7.检查隐患的自查自纠落实情况。重大隐患要及时向生产技术与装备部报告。

8.检查各岗位员工“三规二制”的执行情况和各个危险源点的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9.检查设备运转、防护装置、安全设施是否正常、齐全、有效、可靠。

10.生产作业现场和检修现场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4篇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编制制度

第一条工程施工中,要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条件、使用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根据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法和各项安全技术标准(一标三规范三规程等)制度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结合以往的施工经验与教训,要求参照以下内容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二条一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内容:

1、土方工程,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土方开挖深度和土的种类,选择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度以及护坡支撑和护壁桩种类,以防土方坍塌。

2、脚手架等选用及设计搭设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高处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4、安全网(平网、立网)的架设要求、范围(保护区域)、架设层次、段落。

5、垂直运输机具、塔吊、井架(龙门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位置及搭设要求;对稳定性、安全装置等的要求和措施。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6、施工洞口及临边的防护方法和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的隔离措施。

7、场内运输道路及人行通道的布置、上下水布设、材料堆放、排污及建筑土头与生活垃圾的清理,都要符合文明、安全、卫生、防火要求。

8、施工临时用电的组织设计和绘制临时用电图纸。在建筑工程的(包括脚手架具)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间距没有达到最小安全距离时采取的防护措施。

9、中小型机具的使用安全。

10、模板设计、安装及拆除的安全措施。

11、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系数措施。

12、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道及民房的防护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各种坑、井、沟和孔洞,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14、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15、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16、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17、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18、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应设置漏电保护。

19、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20、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三条 特殊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应编制单项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装、沉箱、沉井、人工挖孔桩、烟囱、水塔、各种特殊架设、高层脚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等,并要附有设计依据(包括规范、规程及地方有关特殊规定),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

第四条 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

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是指考虑不同季节的气候,对施工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各种突发性事故,而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夏季施工安全措施。夏季气候炎热,高温时间持续较长,主要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雨季施工安全措施。雨季进行作业,主要要做好防触电、防雷、防坍塌等工作。

3、抗台风暴雨安全措施。除了做好雨季施工措施外,还应做好防井架、外架、电杆等高耸设施倒塌的工作,以及做好物质转与人员疏散到安全场所的工作。

4、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冬季进行施工,主要要做好防风、防火、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防亚硝酸钠中毒的工作。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1、由单位工程负责人主持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报公司安全股、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批准后,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经原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办理变更手续。

2、要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动手术措施的交底。工程开工前,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就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中的具体内容和施工要求,向工长、施工员、班组长反复、详细交底和进行必要的讨论,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安全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的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中,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交底与验收制度。

4、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措施、防护设置的费用应列入公司及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

5、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审批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发现问题要对其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完善、有效。各级安全部门要以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地对各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6、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督检查外,还应实行与经济挂钩的安全奖罚制度。

第5篇 安全文明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一、在项目的单位工程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技术交底的一般内容包括: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的“四新”成果、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其解决办法等。

二、施工作业现场,工程队向班组交底,班组长每天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重点对当天每个人的工作任务、安全作业要求和工完场清三项内容交待清楚。

三、安全技术交底一般规定

1、为了使施工人员掌握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要求,避免在施工中发生失误,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安全完成任务,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准施工 。

2、安全技术交底可根据工程大小和技术繁简情况以及施工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情况,由安全负责人组织;按照规定和工序安排,分阶段分级进行。

四、对工程队的安全技术交底

1、工程开工前,工程公司主管技术领导应组织工点技术人员,向工程队进行技术交底。其主要内容是:①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②安全技术措施、规程;③安全生产“四新”技术成果;④安全施工方面的具体要求;⑤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等。

2、 技术交底除了口头交底外,还必须对重点、关键部位和太危险性大的专项工程、特殊作业等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施工队长和班组长各一份),应履行签字手续,并将技术交底书编号订成册。

3、工程队在施工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采取“三工”形式。即工前讲解、工中指导、工后总结,反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队级安全员或工班长负责实施。

五、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安全、技术部门要监督实施,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程不准施工。无论采用书面文字或以图表的形式,均应建立复核制度。对口头交底要记入工程日志随时检查,防止出现差错。

为保证安全文明生产技术交底制度的实施,特制定以下保证措施: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全体职工(包括合同工、民工)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本技术交底制度的内容。

第二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本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机动车、移动式机械、电力、焊接、起重、锅炉、潜水、高空)须经有关部门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执相应的《上岗证》上岗,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 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不准光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场地,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条、 自觉接受安全员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督促,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不得强迫作业人员违章、违纪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及调度。

第六条、 过度疲劳和饮酒后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坚决杜绝下列严重违章作业现象:

1、 不按规定,擅自变更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盲目施工;

2、 高空作业无安全措施及多层交叉作业;

3、 机电设备超负荷、超载运转或运行;

4、 发动机缺油、缺水、汽油机直流供燃油运转;

5、 输用电设备漏电、短路、接地不良、一线一地等;

6、 使用有严重缺陷的钢丝绳、吊环或安全装置不全、失灵的吊装起重机械作业;

7、 不按规定使用爆破器材;

8、 驾驶转向、制动不灵的移动式机械及无合法手续的车辆上路;

9、 其它违章行为。

第6篇 建筑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规程,做到详细,周密,并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使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千篇一律。

3、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根据施工场所、周围环境(高压线、地下管线等)、施工进度、用电、防火及季节性等特点编制。

4、交底书应对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机具和装备作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

5、各工种作业前应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底人、接底人、项目部安全员三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6、项目安全员按照交底内容进行现场监督。

7、补充内容:

第7篇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规程,做到详细,周密,并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使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千篇一律。

3、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根据施工场所、周围环境(高压线、地下管线等)、施工进度、用电、防火及季节性等特点编制。

4、交底书应对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机具和装备作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

5、各工种作业前应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底人、接底人、项目部安全员三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6、项目安全员按照交底内容进行现场监督。

7、补充内容:

第8篇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

2、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工长要向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项目经理、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安全交底。

4、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交底必须详细认真写明交底内容、日期、交底人和接受人签字。

第9篇 风电场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___风电场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工作,从技术上落实安全生产的过程管理和控制,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依照___风电场及水电_安装分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的规定,结合___风电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___风电场工程项目每一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单项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必须编制相应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等,这些施工技术文件中,必须包含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重要危险源部位,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文件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工程技术部、工程质量部、安全管理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 重要危险部位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报鲁荷金风电场、水电_局安装分局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进行工程技术文件交底的同时,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程技术部、质量部、安全部、生产施工作业班长、技术员、骨干分子,均要参加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并签字备查。对从事作业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由施工作业班长、技术员进行。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施工的各级管理人员,对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效果负责,生产技术部门应加强检查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或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和修订;安全监督部门应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实行责任负责追究制,即措施编制、交底、实施、监督按安全职责负责,项目经理应对措施实施所需的资源投入予以保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对于不执行和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情况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第10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原煤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都必须根据自身特点,细化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健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具体负责集团内所有原煤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

生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包括托管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湘能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行:股份公司--湘能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对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各煤矿必须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还必须配备防突及瓦斯抽采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生产技术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技术规程审批管理

第六条 工程设计管理

(一)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与施工图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矿井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三下”压煤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以上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

采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以及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可由原煤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完成。

(二)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资源储量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储量核实(或储量检测)报告及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提供的资料组织设计。

(三)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必须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预可研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须报股份公司审查,经批准立项后才可进行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设计。

(四)矿井技术改造必须在核定生产能力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重大项目(500万以上)应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矿井开拓延深工程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研究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设计单位根据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编制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

(六)工程设计、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按照《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生产技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管理

(一)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重大(5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施工监督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工程合格后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工程全部竣工后由股份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及时申请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水平延深工程、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区施工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 回采管理

第八条 必须坚持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采用非壁式采煤方法,其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批准。非壁式采煤方法的回采管理办法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制定,报股份公司备案。突出煤层采煤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规范突出煤层采煤方法暂行规定》执行。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应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制定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的整改规划,并认真组织整改规划的实施,限期解决非壁式采煤方法开采的问题。

第九条 采区投产前,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回采工作面投产前,由原煤公司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十条 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定回采作业规程,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做到通风、行人、运输、排水、防尘、供电、通讯等系统完善、畅通。

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含水断层、过老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有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区管理局备案,原煤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和矿井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直至过程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壁式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其它采煤方法必须积极推广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使用单体支护的采面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各工作面必须配齐足够数量的支柱;所有单体支柱必须定期运到地面检修,对超期服役的单体支柱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加强维护、检测、维修。

(二)泵站压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三)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并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

(四)底板松软工作面,支柱必须加装柱鞋;

(五)采高在1.8m以上或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支柱要采取连锁技术措施;

(六)炮采工作面应推广应用毫秒爆破技术,并有防止炮崩损坏支柱活柱的措施;

(七)回采工作面应建立设备维护检修制度,责任到人;

(八)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上下出口必须加强支护,两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搞好超前支护。

(九)回采工作面必须实行挂线采煤,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帮和防止老塘窜矸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护地、护顶安全措施。

第四章 开拓掘进管理

第十三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至少每半年、原煤公司至少每季组织召开采掘平�会。各原煤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和采区开拓准备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采区接替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安排落实,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工作面接替由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排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新水平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新采区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新工作面接替,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备竣工投产条件。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应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其它防突措施施工时间,做到“抽、掘、采平�”。

第十五条 矿井应以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单产单进、提高效率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和改革开拓布署、优化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作为重要的技术工作抓好。

第十六条 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有正规的设计、施工图纸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

(一)积极应用光爆锚(网)喷技术,锚杆支护巷道要进行锚杆拉力检测。努力实现岩巷支护锚(网)喷化,煤巷、半煤巷支护金属化,有条件的煤巷、半煤巷推广锚(网)喷支护。

(二)优化设计,优化劳动组合,改进掘进工艺,改善掘进施工环境,组织快速掘进,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进水平和工效。

(三)提高掘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推广机械化掘进及凿岩台车、机械装矸。

(四)支架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巷道掘进必须按中腰线施工。中腰线必须按规定延伸,中腰线距作业点岩巷不得超出5米、半煤巷不得超出3米、煤巷不得超出2米。

(六)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用油漆注明月度起始点标示,标示内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人姓名。

第十八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第十九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冒顶等。大型贯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巷道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破碎带、石门揭煤和巷道贯通等,原煤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挥。

第五章 机电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井提升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高效安全,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车运行、提升绞车、钢丝绳检查、检测管理制度,以及电机车、矿车、轨道、架空线的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检查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安装和改造的2米及以上绞车,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局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2米以下提升绞车必须经原煤公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各矿井必须制定主、副井(含暗主、副井)提升绞车、提升装置、提升系统各类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制度,司机及包机人员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巡回检查。各级机电部门要制定主要提升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矿井各水平的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原煤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季应组织一次排水系统全面检查,每年一季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和原煤公司总经理组织进行一次排水、供电、防治水全面检查。各矿井每年必须至少对水仓进行一次清理,水仓的有效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每年一季度各矿井必须对供排系统进行一次全负荷运行实验,并提交总结报告,报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双回路供电电源,每一回路应能担负整个矿井的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每年一季度,原煤公司应组织一次矿区高压供电系统的全面检查。原煤公司每年必须按规定对高压供电系统的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进行电气试验,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试验报告要送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井下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计算。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要求;

(二)高、低压开关的各项安全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性能可靠。各矿井每季要进行一次井下供电系统整定计算,每年对井下供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试验;

(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三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下井;

(四)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定期进行检查,要求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螺丝齐全紧固,未接线的电缆喇叭口有合格的挡板,电缆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五)电气设备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六)井下变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七)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铜芯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的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

(八)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须要操作高压的地方必须配有高压绝缘用具;

(九)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试验记录要由矿井主管机电的副矿长签字;

(十)下井高压电缆要求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高压耐压电气试验,试验电压按规范标准进行;并要有试验记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更换。

(十一)原煤公司每季应组织一次对矿井安全供电的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及《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切实抓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自然发火、防治粉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矿长为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矿井灾害情况,负责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题安全办公会议,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设通风部,各原煤公司必须设“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井必须设通风队(区),具体负责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有突出矿井的原煤公司应设置瓦斯研究室;突出矿井应设分管防突及瓦斯抽采副职领导,专门主管矿井防突与瓦斯抽采工作。突出矿井必须成立瓦斯抽采和防突专业工程队伍,具体负责矿井瓦斯抽采、防突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各级“一通三防”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作需要,矿井“一通三防”人员配备人数由原煤公司“一通三防”部门提出意见,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原煤公司总经理批准,矿长负责配齐。

第三十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突出矿井的采区和工作面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只允许施工与构成通风系统相关的工程,可将此种回风串入生产水平,但必须确保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施工,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非突出矿井的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的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审批。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串联通风。同一区段内,禁止2个或2个以上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道作业。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不得安排其它作业。短时间必须安排其它非采、掘、修、钻作业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突出或自燃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畅通,不应在其中设置调节风窗,失修巷道必须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矿井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正式运行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在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时,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在现场负责指挥测定的全过程。矿井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一次。当矿井改变一翼通风系统或转入新水平生产后,也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的所有资料,必须作为重要技术资料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月应组织一次通风系统检查,每季组织一次巷道失修情况检查;原煤公司每季应对所辖矿井反风设施组织一次检查,每年应组织矿井进行反风演习。演习前,矿井必须制定反风演习方案,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反风演习应由原煤公司总经理负责指挥。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移必须实行申请制度。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局部通风设计。所有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三专”供电,有电气设备的煤与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两闭锁”。

突出矿井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装配标准达到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其检查的方式和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固定工作面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数据要实现“三对口”,所有采掘面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工要做好交接班;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矿井总工程师审阅。

第三十五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制订瓦斯排放制度。启封密闭、恢复盲巷通风、处理积聚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瓦斯时,必须制订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处理浓度在3%以下的积聚瓦斯时,由通风队提出措施,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矿井辅助救护队或通风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应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时进行。排放瓦斯必须由矿井值班领导在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

第三十六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原煤公司应将鉴定结果报管理局初审汇总,报股份公司审查。开采新水平、揭开新煤层,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以及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的鉴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制度,严格盲巷管理,消灭敞口盲巷,杜绝盲巷窒息事故。临时停工不得停风,一旦停风,施工队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长期停风时间超过7天的的煤巷、半煤岩巷或停风时间超过30天的岩巷必须封闭。

当采掘作业接近盲巷或准备与盲巷贯通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通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巷道贯通和盲巷瓦斯排放措施,防止误穿盲巷。

第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和所属原煤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成立以公司总经理、矿长为首的防突领导小组,并建立防突办公会议制度。原煤公司和突出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制订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并随同年、季、月生产计划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报批后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必须优先采取保护层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只能作为区域性防突措施的补充。

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制度,明确生产技术、地测、通风、安监、防突等部门的职责。突出矿井口调度室、防突业务部门,必须对井下防突作业地点实行24h调度,并建立专门的防突调度和管理台帐。

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

所有煤矿排放的瓦斯浓度必须达到《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规定。对可直接利用的高浓度瓦斯,应配套建立瓦斯利用设施,加以利用。抽放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应以瓦斯抽放管理部门为主;瓦斯利用所获收入应主要用于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和扩大瓦斯抽放,实行以用养抽。

第四十二条 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抽放瓦斯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制订矿年、季、月抽放瓦斯计划,平�掘、抽、采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编制延深水平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监控管理队伍,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相关图纸、资料应齐全,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监测中心室必须24h有人值班,矿长与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审阅监控日报。

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股份公司联网,实现数据共享、远程监控。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必须制订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专门人员,明确各级、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迅速反应、快速排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矿井巷道布置、采区、工作面设计、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黄泥浆、注凝胶或注惰性气体等防灭火系统。火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安装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建立定期测尘、冲刷积尘、清扫巷道、工作面投产前防尘设施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条 每个矿井都必须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建立 “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并及时填绘。

第四十八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调度制度,调度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要对矿井瓦斯超限、火灾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重点调度、跟踪、处置。

第七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质、测量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明确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是防治水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者。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编制和完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本矿图,并及时填绘相关的图纸,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台帐,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加强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并建立台帐。

第五十三条 测量外业要坚持复测制度,内业计算应坚持正付本对算制度。重大测量工程开始前应编写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重大测量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观测。主要测绘仪器每年要进行检定。常用测绘仪器、工具要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五十四条 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对重点防治水工程应制定单项工程计划及设计,以便对照检查和落实。

第五十五条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井田范围内的正在开采或废弃的小煤窑及采空区情况,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岩、断层、老空(窑)等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情况。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小煤窑调查台帐。加强管理,掌握其开采动态。

第五十六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照防治水工作计划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跟踪整改其隐患。所有矿井应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明确抢险队伍。做到每道防线,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分析,并制定相应“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水体下或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设计,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十九条 各矿井应绘制储量计算图、“三量”计算图,并于一季度将上年度计算图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应编制“三量”报表,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三量”报表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要绘制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

第六十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地质、测量部门,应与采矿、防突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

第八章 煤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高度重视煤炭质量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从源头确保煤炭质量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原煤公司应明确分管煤炭质量的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对商品煤质量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凡煤炭质量有问题,应进行分析,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原煤公司应配专人负责煤炭的质量管理,矿区安全管理局负责对煤炭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有效控制煤炭质量。

第六十四条 应加强毛煤质量管理,严格矸石、杂物的拣选。

第六十五条 掘进半煤岩巷道应实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装、分运。

第六十六条 采煤设计、开采过程和运输系统等重要环节均须制定保证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同质量煤层应合理配采,保证煤炭质量的相对稳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炮采工作面对厚度超过300毫米的夹石层,应创造条件实行分采、分装、分运,并坚持放炮后先拣矸后出煤。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七条 原煤公司每二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度、股份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十八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对生产技术工作情况组织评比,推广先进经验,并对生产技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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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4.煤矿安全规程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7.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8.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10.矿井防灭火规范

11.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第11篇 具体生产技术制度

一、矿山地质和矿山水文地质

1、矿山部负责全矿的地质及水文地质具体工作。严格执行规程及细则,及时收集整理基建、生产等不同阶段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对新开掘的井筒、石门、上下山、穿层巷道进行地质编录,绘制地质素描图。对特殊地质现象:如小构造,矿层变厚变簿、分岔、尖灭等除绘制素描图外,同时填绘到有关矿图上。

2、对新发现或揭露的涌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调查其周围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查清或推断水的来源。当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发出水情地质灾害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对所观测到的资料应填绘到矿井充水性图上,并将数据立卡建帐,归档保存。

3、矿部水文地质人员要经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区调查了解矿井充水条件变化情况,收集小窑、废井、老塘、塌陷坑积水资料,收集地面灌水注浆量、研究矿井涌水量动态,在综合分析各种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按月、季、年发出水情地质灾害预报。

4、调查矿山地质构造,描述矿岩层结构特征,松软程度、节理发育情况、地质构造性质特点等。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构造地质图。

5、矿山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与设计、基建、生产、机电、通风等部门有协作的关系,有关业务关系应通过委托书、会议等方式进行。巷道开口、停工、复工都必须由矿生产技术部门下达测量通知书,因不下达或不及时下达通知书造成的误工、差错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6、矿机电部门每月底必须向部门提供矿井排水记录及有关资料;部门至少每月去上述部门收集资料一次。行政上有矿总工程师协调。

7、地质“三书”、地质预报、水情地质灾害预报均需部部长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后发出。发出时必须由发件人、收件人在发文本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二、矿巷中顶底板管理

1、矿层顺槽巷道,必须每隔100米用探巷探清矿层顶底板位置。

2、探矿层顶底板由部向矿上提出书面要求,矿方组织探测。

3、人员收集探测资料并画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画出矿层顶底板线,用于指导本层的巷道掘进,并为下层顶底板位置、变化情况的预测预报提供依据。

三、储量管理

1、负责监测储量动态,开采损失统计,回采率测算,按期向上级报送储量报表,并为数据的可靠性负责。出矿、出公司的储量、回采率等数据均以部门的为准。

2、矿井储量管理人员每半年核实一次现生产水平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查清可采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范围及薄、中、厚矿层储量的比例,修改储量报表,为生产安排和工作面接续提供可靠的资料。矿山制定年度回采率计划时,应依各工作面设计回采率和计划开采面积,加权平均算出矿山采区回采率。结合过去的经验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各单位回采率计划指标。

3、对没有揭露全厚的矿层,矿部储量管理人员应当向总工程师提出探矿厚要求,以提高储量准确性。

4、根据《生产矿山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储量转出、转入、注销及地质损失的报批报告。参加储量报损的审批工作。

5、储量管理人员对违反开采顺序或技术规定滥采乱掘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在参加采掘设计审查时,对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丢矿有权保留意见。

6、“三量”是衡量采掘关系的重要指标,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三量”动态,按月填报报表。矿山要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础,绘制“三量”分布图,并随交换图报送管理部门。

第12篇 a矿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节 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第三节 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6、技术人员定期对煤矿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电脑正常运行,对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瑞星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公司人员,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9、不得在计算机旁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违者对其罚款100元。

10、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发现处罚值班人员1次处罚100元。

11、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计算机1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

12、遇到煤矿监控系统异常不及时汇报的,对其处罚50元。

第13篇 生产技术文件地测资料报告审批制度

1、生产技术文件和地测资料报告,由采煤和地测工程师或技术人员进行计算和论证书写。

2、计算和论证书写的地测资料报告,生产技术文件必须经生产地测科复查审核。

3、经复查审核后的资料报告和生产技术文件,在确认无误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矿长的审批。

4、经审批后的资料报告和生产技术文件,才能进行设计使用和下发或上报。

第14篇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健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技术部具体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生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公司—基层—班组。

第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部、技术部必须对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生产技术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技术规程审批管理

第六条 工程设计管理

(一)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与施工图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矿井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以上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

采区方案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完成。

(二)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资源储量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储量核实(或储量检测)报告及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提供的资料组织设计。

(三)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必须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预可研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须报上级部门审查,经批准立项后才可进行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设计。

(四)矿井技术改造必须在核定生产能力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重大项目应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审批,才能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管理

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招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应请有资质单位负责施工监督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 回采管理

第八条 必须坚持按设计方案确定采矿方法。技术部应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制定淘汰落后采矿方法的整改规划,并认真组织整改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 采区投产前,由技术部、生产安全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回采工作面投产前,由技术部、生产安全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十条 各采场工作面必须制定回采作业规程,作业现场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做到通风、行人、运输、排水、防尘、供电、通讯等系统完善、畅通。

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和矿井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直至过程结束为止。

第三章 开拓掘进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至少每季组织召开采掘平衡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和采区开拓准备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公司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采区接替由总工程师安排落实,技术部组织实施;生产安全部组织监督。

第十三条 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新水平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新采区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新工作面接替,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备竣工投产条件。

第十四条 矿井应以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单产单进、提高效率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和改革开拓布署、优化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作为重要的技术工作抓好。

第十五条 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有正规的设计、施工图纸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

(一)积极应用光爆锚(网)喷技术,锚杆支护巷道要进行锚杆拉力检测。

(二)优化设计,优化劳动组合,改进掘进工艺,改善掘进施工环境,组织快速掘进,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进水平和工效。

(三)提高掘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推广机械化掘进及凿岩台车、机械装运。

(四)支架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巷道掘进必须按中腰线施工。中腰线必须按规定延伸,中腰线距作业点岩巷不得超出15米。

(六)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用油漆注明月度起始点标示,标示内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人姓名。

第十七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第十八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通风系统混乱、崩坏设备、贯通伤人、贯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巷道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破碎带、巷道贯通等,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挥。

第四章 机电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矿井提升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高效安全,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提升运输、钢丝绳检查、检测管理制度,以及电机车、矿车、轨道、架空线的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检查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绞车应定期检测,司机持证上岗,巡回检查。机电部要制定主要提升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矿井各水平的排水能力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机电管理部门每季应组织一次防排水系统全面检查,各水平中段每年必须至少对水仓进行一次清理,水仓的有效容量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每年五月份必须对供排系统进行一次全负荷运行实验,并提交总结报告,报生产安全部备案,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双回路供电电源,每一回路应能担负整个矿井的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每年一季度,机电设备部每一季度组织一次矿区高压供电系统的全面检查。每年请供电部门对高压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对高压供电系统的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进行电气试验,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试验报告要送生产安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井下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计算。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高、低压开关的各项安全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性能可靠。各矿井每季要进行一次井下供电系统整定计算,每年对井下供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试验;

(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三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下井;

(四)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定期进行检查,要求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螺丝齐全紧固,未接线的电缆喇叭口有合格的挡板,电缆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五)电气设备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六)井下变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七)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铜芯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八)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须要操作高压的地方必须配有高压绝缘用具;

(九)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试验记录要由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签字;

(十)下井高压电缆要求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高压耐压电气试验,试验电压按规范标准进行;并要有试验记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更换。

(十一)公司安委会每季应组织一次对矿井安全供电的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五章 通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风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矿井防灭火规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切实抓好矿井通风、防治自然发火、防治粉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通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通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矿井灾害情况,负责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通风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定期主持召开专题安全办公会议,保证通风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对通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

总工程师是矿井通风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对矿井通风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本职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设置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第三十条 独头作业巷道,设置局扇供风,风量应满足作业要求,接地保护装置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主扇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月应组织二次风量、粉尘、有害浓度测定,每年应组织矿井反风演习。演习前,矿井必须制定反风演习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批,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指挥。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移必须实行申请制度。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局部通风设计。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制度,严格盲巷管理,消灭敞口盲巷,杜绝盲巷窒息事故。临时停工不得停风,一旦停风,施工队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制定年度通风计划。

第四十三条 所有风机必须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必须对安全监控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实行在线监控,调度必须设立监控人员,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相关图纸、资料应齐全,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监测中心室必须24h有人值班,

第四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公司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远程监控。建立制定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专门人员,明确各级、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迅速反应、快速排查机制。

第四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安装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建立定期测尘、冲刷积尘、清扫巷道、工作面投产前防尘设施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按《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条 每个矿井都必须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建立 “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并及时填绘。

第六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地质、测量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总经理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防治水技术管理负责,技术部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编制和完善《安全规程》规定的基本矿图,并及时填绘相关的图纸,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台帐,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加强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并建立台帐。

第五十二条 测量外业要坚持复测制度,内业计算应坚持正付本对算制度。重大测量工程开始前应编写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重大测量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观测。主要测绘仪器每年要进行检定。常用测绘仪器、工具要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对重点防治水工程应制定单项工程计划及设计,以便对照检查和落实。

第五十四条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山范围内的正在开采或废弃的采空区情况,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岩、断层、老空(窑)等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情况。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调查台帐。加强管理,掌握其开采动态。

第五十五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照防治水工作计划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跟踪整改其隐患。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明确抢险队伍。做到每道防线,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分析,并制定相应“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水体下或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设计,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八章 贫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和高度重视矿石品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从源头确保矿石品位的提高。

第五十九条 采矿车间对矿石品位质量全面负责,凡矿石品位有问题,应进行分析,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责任。

第六十条 技术部负责对矿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有效控制矿石质量。

第六十一条 掘进半矿岩巷道应实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装,保证矿石品位的相对稳定。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二条 公司每二月组织一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十三条 公司每年对各单位生产技术工作情况组织评比,推广先进经验,并对生产技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5篇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写、审查、批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头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

三、程序

1、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凡项目所属工程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内容要求。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依据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条例、标准。项目需要解决的保证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措施项目。

3、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内容

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如通风、防毒、除尘、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如编写安全技术教材、举办安全培训班及购置安全图书、仪器、设备等。

4、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4.1、各单位在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安装、检修前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应包括安全费用的投入、安全防护装置使用、劳动保护措施、安全宣传教育措施等内容,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结构特点和不同的施工方法,针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等,从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都必须明确、具体,能指导施工。

4.2、《措施》编制完成后,审查批准执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审批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

4.3、《措施》经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4.4、如果由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有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编制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5、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5.1、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3)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5.2、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为:

1)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高度超过7米(含7米);或跨度超过16米(含16米);施工荷载大于9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4kn/m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和钢结构、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承重支撑系统。

4)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50米;高层建筑施工分段搭设的悬挑式脚手架。

5)30米以上(含30米)高空作业工程。

6)其他需要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的特殊工程。

7)以上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界定如下:

危险性一般

危险性较大

危险性重大

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基坑深度h

h≤3m

基坑深度h

3m <h≤10m

基坑深度h

h>10m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边坡高度h

h≤6m

基坑深度h

6m <h≤15m

基坑深度h

h>15m

路基高填方工程

路基填方高度h

h≤6m

路基填方高度h

6m <h≤12m

路基填方高度h

h>12m

大模板工程

一次性立模面积a

a≤100m2

一次性立模面积a

100m2<h≤300m2

一次性立模面积a

a>300m2

起重吊装工程

吊装重量g

g≤80t

吊装重量g

80t<g≤170t

吊装重量g

g>170t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面积a

a≤200m2

脚手架面积a

200m2<a≤500m2

脚手架面积a

a>500m2

拆除与爆破工程

爆破工程量q

q≤5000m3

爆破工程量q

5000m3<q≤20000m3

爆破工程量q

q>20000m2

桥梁高墩工程

桥梁墩身高h

h≤25m

桥梁墩身高h

25m<h≤50m

桥梁墩身高h

h>50m

软弱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

围岩级别

三级

围岩级别

二级

围岩级别

一级

铁路既有线作业

既有股道

2道

既有股道

3道~6道

既有股道

7道及以上

桥涵顶进

顶进孔径l

l≤6m

顶进孔径l

6m≤l<15m

顶进孔径l

l>15m

桥梁悬灌施工

主跨跨度l

l≤60m

主跨跨度l

60m<l≤120m

主跨跨度l

l>120m5.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及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和实施的指导意见。

5.4、凡应当组织专家组论证的工程,我标段在编制施工方案后,经专家组论证审查,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我标段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5、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6、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5.7、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8、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现场。

5.9、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施工队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全员进行监督;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安全科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项目安全科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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