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运营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要求:管理人员应具备高等教育背景,通常要求至少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应与煤炭工程、安全工程等相关。
2. 执业资格证书: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相关证书,如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等。
3. 工作经验:除了学术资质,实践经验同样重要,通常需要在煤矿行业有若干年的工作经验。
4. 培训考核: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以确保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对煤矿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套规则,旨在预防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它涵盖了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防范措施。 -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安全事故。 - 设备维护:规定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1. 安全规程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程,确保操作合规。
2. 安全文化建设:培育安全文化,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3. 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操作或变更,需经审批后方可执行,防止盲目决策导致风险。
4.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1. 制定制度: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宣传教育:组织全员学习,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实施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反馈改进:收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定期修订和完善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仅是对个人能力的认可,也是对整个煤矿安全体系的强化。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确保煤矿的稳定运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22】1166号、晋煤培发【2022】1224号、山西焦煤发【2022】748号及___劳发【2022】704号文__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2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2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2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会议精神,突出安全会议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实现安全会议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安全办公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末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政策、规定等文件,全面总结安全工作地经验和教训。具体落实主要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分析当前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要采取的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办公例会
1、会议时间:每月5日、15日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安全副总、安监科长及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听取各单位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
三、矿井“一通三防”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3日、13日、23日召开一次
2、主持人:总工程师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规定、办法等安全文件。听取有关单位一通三防工作汇报。落实“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全面安排下阶段“一通三防”工作。
四、安全教育培训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党委副书记
3、会议地点:培训科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单位书记、五级培训员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文件。听取教育培训部门关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认真客观地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议,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
六、安全生产评估会议及瓦斯防治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主要评估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三大
工程推进情况,下步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已发生的事故分析,如何吸取教训;瓦斯防治会议要全面总结瓦斯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当前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落实瓦斯防治资金、人员、措施。
七、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山上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专业领导、各单位段级以上干部参加。
5、会议内容:通报全矿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情况,全面总结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例会
1、会议时间:每旬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区(科)长
3、会议地点:各单位会议室
4、参加人员:矿专业领导、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各段队班组长以上干部。
5、会议内容:通报本单位罚款交现金情况,找足深层次的隐患,领导带头每人至少一个,查摆本单体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总结一周内本单位在安全质量工作上的成绩和不足,安排下步安全工作重点。
九、会议要求
1、会议必须定期召开;
2、会议必须专会专开,不得掺杂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内容;
3、会议必须追求会议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严禁走过场;
4、会议要分别设专门的会议记录簿;
5、安全例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各单位要采取轮流召开的形式,每天下午一个单位召开一个安全办公例会,时间可窜不可占。各单位召开安全办公例会要提前向矿办公室汇报,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矿主要领导届时参加。电话:27785032778279。由安监科负责检查,每少一次或应付、质量不高,区党政在矿上作检查。各单位安全办公例会时间顺序表如下:周一:一采区、周二:三采区、周三:安装队、周四:机电科、运输科、周五:通风区、周六:抽排科、周日:开拓区。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宜兴煤业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煤矿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出实效。
1.3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2. 安全培训对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书记是安全培训教育的第一责任者,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2.2 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2.3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培训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和主提升司机等六大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
2.4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组织的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公司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3. 培训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2 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3 特殊工种上岗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岗位作业,公司安监部负责检查落实。
3.4 新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伍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进行煤矿安全知识、企业基本制度等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要严格执行汾煤办发〔2005〕233号文件规定,职工学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分配上岗。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5 对井下和地面单位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救护大队进行军事化培训,具体要求及考核办法见《集团公司“三违”人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实施办法》。严格开展“三违”学习班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违”人员必须进驻“三违”学习班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工作。“三违”学习班必须有完整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有详细的记录、台帐、培训内容及考核试卷等,不得出现“三违”人员缺培现象。
3.6 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7 所有生产一线组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程的上岗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8 公司职校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并且按照宜兴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3.9 所有从业人员每年复培时间不少于10天。
4. 职责划分
4.1 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列支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编制宜兴煤业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职校培训部门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的普通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监部门做好业务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职校培训部门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吸收或兼职到教师队伍中,优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整合教学设施,充实实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
4.2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安监、职校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5. 监督管理
5.1 公司所有从业人同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5.2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单位员工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5.3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员工培训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5.3.1 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3.2 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5.3.3 严重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一个月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
5.4 充分利用安全结构工资和职工安全技能帐户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学习安全、提高职工操作技能的自觉性。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脱产轮训。
5.5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5.6 在集团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处罚规定执行。
第4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j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七部门近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小煤矿专职安检员不少于5人
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要求,小煤矿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小煤矿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意见明确规定,小煤矿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经历。
记者从安监总局了解到,小煤矿是指年产能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90%左右,产量占总产量三分之一。但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问题突出,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三分之二以上。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落实“力争三年左右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十分必要。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同时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
意见明确要求小煤矿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第6篇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安全举报制度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举报制度
一、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责任主体。矿属各单位对分管辖区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我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落实、执行矿各项措施、责任制度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编制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和矿级领导,对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依章规定查处的职责。各单位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整改落实和自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矿级领导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和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矿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取得各种证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因丢失、损坏,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调职的行政处分或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行离开的,是矿承办证照的按每证照2000元承担办证补偿费;
第七条 凡发生事故单位除按原有规定处罚外;各单位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生1次重伤的,按原有规定处罚;1个月内发生有2次或者2处以上重伤或3次严重不安全隐患未整改、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300-800元。
1个月内发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或处罚1000-2000元;1个月内发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2000-3000元;1年内累计发生6次重伤(医疗费一次5万元以上的)、累计计大过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处罚3000-5000元;矿级领导按上级的处罚意见执行。本条由矿委会、矿长审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执行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安全矿长每月一次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科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须经矿长签字。
第十条 受到停产整顿时,应当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时达到整改恢复生产的条件,努力实现验收合格。对造成影响不能验收合格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矿级领导、中层管理、代班员及工作员、特种作业由矿长指派到上级指定的资质部门培训。新工人由安监科进行《入井须知》、《职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基础培训;各单位进行《单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岗位技能》等培训。建立培训挡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监科及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对巨不执行《执法指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矿级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监督检查各岗位行政、带班、安监员等特种作业到岗情况以及不安全隐患的并向分管及部门反应,要求及时处理。安监科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按照《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在生产过程中一周内矿级领导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矿受到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矿级领导记大过、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或3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由矿长负责印刷,安监科负责编写和免费发放每位职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职工交《职工安全手册》的保管押金30元,离矿时退书退还押金。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矿委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矿委会。有关细则按《国家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中适合我矿部分内容执行。
二、安全举报制度
一、每个员工对矿井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现象,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督促矿井安全生产。
二、安全举报分为向矿举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原则按照“先矿后上级的原则”进行。每个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应该先向矿职能部门反映举报,若职能部门未即使处理整改的,再向矿相关领导反映举报,若矿也未及时处理整改而继续生产的,再向上级部门(县、市、省等安监部门)反映举报。
三、举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事实。举报手段可以采用当面举报、书面举报或电话举报等。
四、凡举报属实者,按照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向矿职能部门举报的,按照50~100元/次给予奖励;向矿主要领导举报的,按照100~300元给予奖励;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的,按照300~500元给予奖励(上级奖励的除外),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人员调查后按照举报内容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定。凡举报不实者,按照调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标准按照奖励的标准执行。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50页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0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5)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11)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3)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6)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7)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8)
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0)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
13、安全奖惩制度 (33)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34)
15、安全举报制度 (35)
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7)
17、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39)
18、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0)
19、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41)
20、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43)
2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44)
22、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44)
23、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46)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激发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形成职工自觉遵章守规的良好局面,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负责健全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班组长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单位的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各单位的副职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职能机构负责人要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工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各项法律、法规、措施的现场执行者,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五)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矿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职工自身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奖优罚劣,激发广大职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各职能部室根据各自主管专业积极监督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通报、考核,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六、根据各岗位实际情况,及时对各工种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进行补充完善,以保证有较强的针对性,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会议精神,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矿安全重点工作,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矿时,由安全矿长主持召开,矿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考勤。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
三、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安检科科长、矿建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防治水科长、地质测量科科长、通风科科长、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区队长。
四、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会议指示、指令精神;落实上次安全办公会安排的事项;听取安检科、和各分管科室对本旬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旬安全工作重点的汇报;分析讨论有关隐患解决措施、协调安全隐患处理需要的人、财、物问题;讨论安全有关的奖惩、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规划。
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矿安全办公会议纪要》,于会议后第二
天下发各科室区队。各科室区队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纪要,对照纪要要求研究落实措施。
六、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事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会议要求组织落实。
七、安检科负责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监督检查落实,及时将检查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安全措施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安全上杜绝重伤及一级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安全建设,实现安全年。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现动态达标,确保达到省级建设矿井一级标准。
二、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安全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对上级及矿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不严格,对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安全建设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存在安全隐患处理不果断,发生重大侥幸事故、人身事故,易改易犯隐患重复发生等,要依据矿责任追究规定和安全管理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追究处理。严格执行安全、通防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器材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2、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每班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带班作业;生产、掘进、准备区队,每个班必须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作业。带班领导和工人同上井同下井,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3、强化矿工安全教育培训。
(1)矿每月组织一次全矿职工培训,向职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及本矿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观看安全知识教育光盘。
(2)开展矿工岗位安全工作流程描述,通过班前会推行岗位安全工作流程描述,使矿工对现场的安全状况更加深刻的认识,变被动管理为超前防范,实现安全管理从“过程控制”向“细节管理”转变,在工作中达到“自我提醒”、“熟练操作”的目的,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3)开展以全员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素质提升”活动。注重提高矿工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全面系统地向全体矿工灌输各类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储备制度,强化特殊工种和各类安全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以此调动矿工学业务、学技术的积极性。
(4)新工人、转岗人员入井都必须到安检科报名、登记,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72小时。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新工人上岗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让有实际经验的老工人带领现场操作,熟练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各业务部门必须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报安检科。
(5)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
上级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普通工种必须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4、加强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矿每月不低于三次安全全面检查,同时开展专项检查;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大检查由矿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专业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参与,重点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兑现情况,检查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及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文明建设检查,确保动态达标,实现安全建设。
5、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
由安检科牵头,组织生产、掘进、机电、运输、通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矿安全检查组。对全矿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形式: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小范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矿井组织不少于3次的重点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定检查地点。
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表”形式落实处理,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人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狠抓“三违”治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三违”查处制度。实行管理人员制止“三违”定性、定量考核,着重抓好薄弱时期和薄弱人物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对同一月份出现二次及以上违章的人员、严重“三违”人员,对其进行强制停班培训。
2023年要强化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不论是地面还是井下发生事故,都要按照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层层分析,一查到底,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相
关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从严从快给予处理。严格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投入实行矿长负责制。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二、建立安全措施工程实施报告制度。年初制定全年度矿井安全措施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后,各科室按照计划逐月、逐季实施。安全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要逐月检查,逐季公布。
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凡因质量不合格而引发事故的项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制度。
用于安全投入的资金必须全额提取、足额到位。凡因资金提取不到位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证煤矿安全教育投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取安全培训资金,确定安全培训内容,明确安全培训目标,实现安全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矿长和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才可上岗。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
局(二一三年五月)印发的《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建设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前提条件
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
3.矿井准备,掘进巷道关系正常,掘进达到规定要求。
4.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二、考核标准:《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二一三年五月)。
三、检查验收:矿每月组织对生产、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企业管理形象、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实施、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安检科、监控校验科、机运工区、通风工区、瓦斯抽采工区、掘进队、探水队、综采队的管理人员组成。
四、矿井每月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自检,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评级考核的依据。
五、安检科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通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级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对综合得分最高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表现最差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
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应严格兑现。
八、各科室区队要高度重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建设的基础。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九、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
十、为确保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矿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标准化工作规划、评比、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
成员:各安全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并成立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十二、附则:本矿井适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奋斗目标
1、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实施、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力争全部达一级质量标准化要求,消灭最差专业。
2、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消灭重大侥幸事故,地面消灭轻伤事故。
二、建立六项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安全质量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质量检查档案建立范围
按照专业性质将矿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安检科检查、矿井组织的各类检查,查出的有关安全质量隐患,必须分别依据安全质量现场检查五定表和有关现场笔录等资料建立专门档案。
2、隐患的分类与管理
a类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检查时发现严重危及现场人身安全的隐患,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并拿出处理措施,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报矿领导、调度室、安检科。矿领导对存在的a级隐患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单位、时间、措施、负责人和监督复查人“五落实”,形成书面材料报安检科备案、存档,由有关专业科室、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整改。上级领导检查,查出a级隐患,按照隐患问题“五落实”的原则,及时形成书面资料上报有关单位。
b类隐患:比较严重但不危及人身安全或整改有一定难度的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整改,确保“五落实”,形成书面材料报安检科备案、存档。
c类隐患:对矿井安全建设有一定影响,易改易犯的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时安排施工队负责人落实整改,施工队将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书面报安检科备案复查。
3、现场检查时,有关人员要当场完整填写安全质量问题单、查处“三违”人员通知书和安全质量罚款通知书等文本并按照要求将有关原始记录,分别报送
有关单位和领导。各专业职能科室每月整理汇总后,交安检科以便分类建档管理。
4、矿井要及时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出的有关矿井安全质量问题的现场笔录复印件和整改措施书,于检查次日报安检科备案建档。
5、对隐患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对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制度
1、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二一三年五月)的要求组织验收、定级、考核。
2、推行工程质量四级公开检查验收考核体系,一级验收是由施工队对班组质量进行验收管理,从而实现工程质量严在流程,严在班组,严在施工队;二级验收是质标办对施工队工程质量旬检月验动态验收;三级验收采用施工队间相互验收、专业科室参加的联合验收方式,对施工队文明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四级验收是矿井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3、矿实行动态下的旬检查月验收制度,每次检查验收的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施工的所有建、掘、巷修工程和设备、设施的安装及检修项目都必须有目标、有计划、有质量标准、有安全技术措施、有审批、有贯彻学习、有安排、有落实、有验收。
4、工程验收后,有关验收人员、验收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现场签字,并签署验收优良、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未经质量验收或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支付工资(煤炭公司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凡发现有违背本条规定的,相关专业取消达标资格)。
5、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每旬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业性检查,由矿分管
领导牵头,并及时召开专业会议安排落实整改。
6、各单位要制定质量验收实施细则,配备专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人员跟班验收,建立验收原始记录档案。
7、班组实行全工序、全过程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并填写班组验收原始记录,特别对隐蔽工程不得遗漏。
(三)建立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提高施工单位及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建立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1、巷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防设施及安装工程、防治水设施工程、支护材料的加工质量及其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服务年限内,对于施工负责人和验收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
2、各项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检查的人员对质量定级结果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各类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对新施工的工程实行挂牌管理,要记录巷道名称、支护形式、年限、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日期等,明确专人管理。
4、施工单位根据本单位考核特点,对班组施工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验收考核,并记录存档。
5、质量验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现场填写所有验收书面记录,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和评分定级表格要一式三份,检查和陪检人员现场在原始资料上签字,一份当场交被检单位,一份交质标办存档,一份随时交矿分管领导。
6、对因施工质量差或检查验收不认真而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不论间隔多长时间,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验收结果公布制度
每旬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和复查结果、安全质量大检查结果、安全质量现场会检查结果、上级各类检查结果,每旬在矿井安全生产会议上通报,并对安全质量好的单位嘉奖表扬,对差的单位按规定进行罚款。
(五)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考试制度
1、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实行全员学习、横向专业负责、纵向分级落实、综合考试考核的制度。
2、要求每一名员工都必须熟知并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标准,各专业分别对本专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定期组织培训,每一季度组织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矿安检科负责质量验收人员的培训。
3、要求所有质量验收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矿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矿安全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二、矿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培训,向职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及本矿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观看安全知识教育光盘。
三、新工人、转岗人员入井都必须到安检科报名、登记,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72小时。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新工人上岗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让有实际经验的老工人带
领现场操作,熟练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各业务部门必须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报安检科。
四、安全建设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普通工种必须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凡外出学习不能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其培训费自理。
五、各科室职能部门、各工队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进行安全事故案例、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培训。活动日由科室主要领导,工队队长亲自组织,矿安全、技术部门安排学习培训内容,
六、井下新掘进和综掘工作面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学习《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此项活动由施工队领导组织,技术科派技术人员授课,安检科进行监督,否则不得施工。
七、宣传、工会部门要积极利用黑板报、班前会安全活动日的机会,抓住矿内、矿外典型事故案例,以文字、图片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八、矿人力资源部必须为各职能部门、各工种职工购买煤矿安全技术教育所需的工具和学习资料。安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九、每位矿工都必须建立安全学习记录本。每一次安全学习、业务技术学习情况必须由矿工本人认真记录,依次填写学习时间、学习的具体内容、主讲人或领学人。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时要写出观看的主要内容和体会。书写要认真,记录要规范。安全学习记录要集中存放在本单位会议室(办公室)内,每次集中学习结束后,自觉上交,确定专人保管,不准带回宿舍或家中,不准撕扯页面或内页,不得丢失。
十、各单位必须建立每位矿工的培训挡案,做到一人一档,并由主管技术员统一填写、管理、保存,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填写安全培训情况,包括外出培训、业余培训,做到记录真实、准确、可靠。
十一、安检科每月对各单位的建档情况检查一次,凡发现填写内容不全、漏填或填写不及时的提出整改,连续二个月仍发现类似问题的通报批评。
十二、各单位正职是安全培训档案的第一责任者,技术主管是具体操作者,必须增强责任心,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对培训效果不好的单位领导将给与处罚。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准确地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特对事故隐患排查规定如下:
一、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它。
二、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1、各队组队长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负责人。
2、矿长负责a级隐患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负责b级隐患问题的安排部
署及追究落实。
3、安全矿长负责矿范围内三级隐患问题的处理落实、监督考核。
4、生产副矿长,负责向矿长上级报a级、b级隐患,并根据矿长的安排部署,组织处理a级、b级隐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c级隐患全面掌握,复查追究整改落实情况。
5、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全面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处理a、b级隐患问题,复查追究c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
6、各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导负责,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组织c级隐患问题的五定和复查整改落实。
7、各队组的队长负责本区域内c级隐患问题的五定和整改落实,积极消除隐患。
8、安检科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督促与考核工作。
三、事故隐患的查出、收集、筛选、报送、处理落实
1、查出:矿领导、矿科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升井后,必须到矿调度值班室填写下井记录,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注明地点、隐患名称,现场已盯住处理或需五定处理,以便值班人员筛选隐患。
2、收集:矿调度值班室要将矿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记录及时转告安检科建立隐患统计台账,逐日统计,分级分类汇总。
3、筛选:对矿领导和上级检查部门的检查意见注明已处理的隐患只上统计台帐,不再五定,对注明需五定的隐患必须及时对隐患队组下达隐患五定表五定落实。
4、报送:筛选过程中发现a、b级隐患报矿长签字方可进行安排落实,c级
隐患报分管矿长安排落实。c级隐患用隐患五定表通知有关单位处理落实,分管领导监督。
5、处理落实:a级隐患经上级检查部门提出后矿长决策,分管副矿长安排处理落实;b级隐患由矿长安排,分管矿长组织处理落实;c级隐患由队组组织处理落实。隐患整改完成后,将隐患五定排查表返回矿值班室。
6、隐患整改落实由隐患队组进行,安检科、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期进行整改隐患的队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有关事项规定
1、根据实际每日召开由安全矿长主持的隐患整改碰头会,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由安检科负责每月进行一次隐患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3、隐患排查工作执行“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矿长监督制。
4、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防范措施不准生产。
5、各队组要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同时要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台账,并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回矿安检科,到期不报者视为未按期处理隐患,按规定进行处罚。
6、如现场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处理,并汇报矿值班室。
7、因不及时整改隐患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负责人进行追究处理。
8、凡对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虽然整改,隐患又重复出现的,检查时对责任人要加倍处罚。对于假报、谎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的责任人,一经查出,从重加倍处罚。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矿由安检科牵头,组织采掘、机电、运输、通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矿安全检查组。对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党的安全方针和上级安全指令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矿安全制度及安全办公会落实情况;现场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设备及建设场所安全隐患情况;职工安全培训情况;职工安全行为及质量标准化情况。
三、检查形式: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小范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分别对矿井组织不少于3次的重点或专项安全建设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定检查地点。
四、对查出的隐患,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落实具体责任。以《炭窑坪煤业安全隐患排查五定表》通报给被查单位,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限期内整改落实,矿安检科按期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同时对上级部门检查问题进行复查。对没有整改的隐患,矿对相关责任人按月度考核办法对相关矿领导进行考核。
五、对影响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能现场整改的现场督促整改;工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的头、面、岗点必须停产整改,绝不允许边建设边整改,停产后报矿有关领导。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做好各类检查的建档工作,检查档案包括检查人员、检查地点、检查单位、现场隐患、整改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完成情况、验收人员、奖罚情况等,以便各级领导检查备查。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技术员负责编写,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
在编制过程中要不断广泛征求队组老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编制人员和施工队长签字后,上报矿建技术科长。矿建技术科长审批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技术、安全、机电、通风、地测等人员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修改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打印成册,由会审者全部签字有效。
二、《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与第一条相同)。
四、掘进工作面开口,与构造、与老空、巷道贯通,回采工作面初采、强制放顶、过构造、过老空、井下电氧焊、探放水、排放瓦斯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审批。
五、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安全、机电、通风等部门,每月对在用规程措施进行一次检查复审工作,对每一份规程提出复审意见。发现隐患立即改正并重新履行审批。
六、矿建技术科负责在施工前向队组职工贯彻批准的规程、措施,贯彻后必
须进行考试,并由被贯彻者签字后,方可作业。轮休或请假者必须补课,并签字、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七、《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明文规定,且条文属作业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作业规程中标明条款,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
八、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纠正。矿安检科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监督。
九、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有生产矿长负责成立专门领导组。生产、安全、通风、机电科长等人参加,现场跟班,贯彻落实。
十、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矿长负责,成立专门领导组,生产、通风、安全等科长参加,现场跟班,贯彻落实。
十一、排放瓦斯、井下电焊、氧焊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机电矿长负责,施工队技术员贯彻落实,机电科、安检科、施工队落实专人参加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十二、排放瓦斯、开启密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专业人员(或救护队员)操作,通风科长、机电科长、安检科长负责现场指挥,监督落实。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设备购置
1、矿井设备由各使用部门编制计划,列表写出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经矿长批准,报供应科。
2、机电设备开关、电缆等设备必须符合煤矿防爆性能,非防爆设备和质量低劣产品不得购入。
3、机电设备要选择先进的,不购淘汰设备和耗能高的设备。
4、购入的设备要经矿有关人员打开检查,不防爆、购件不全、质量低劣产品,矿有权拒绝入库,谁购置谁负责。
二、设备保管
1、采购来的设备经验收移交保管员入库,质量、数量当面交清,保管员登记上台帐。
2、设备要分类保管,不得使设备配件风吹日晒,造成损失。
3、设备出库由领取者凭有关领导批准的料单领取,或以旧换新。
三、设备运转
1、运转中的设备要实行包机制,要执行专人操作,专人维修,设备要挂牌管理。
2、设备的检修,另配件更换,由包机者提出,机电副矿长批准。
3、年初要作出本年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有机电副矿长安排进行检修。
4、机电设备要按规定注油、维修、保养、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带病工作,不准高度磨损。
四、机电设备更换及报废
1、对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陈旧设备,由机电副矿长提出,矿委讨论解决资金,另行购置更换。
2,决定设备是否报废,应由机电副矿长决定,报废的设备要下台帐。
3、报废的设备如何处理,由机电副矿长提出,矿委研究决定。
4、矿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设备淘汰与报废。
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一、矿井每年年初根据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安全生产专业科室(区队)技术主管制定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必须报区煤炭局批复后,下发到各有关单位落实。
二、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结合现场实际辨识工作场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制定出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三、矿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及处理计划,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矿井对学习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没有参加考试者,不得下井作业。矿将组织安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落实。
四、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通风、防尘、防瓦斯、防水灾、顶板、提升运输、职业危害等主要危害有害因素,并分别制定管理制度、预防措施、处理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五、每季末根据矿井季度作业计划,及时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修编,并下发到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学习贯彻落实等不认真、组织不力或在灾害处理过程中延误战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危害制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为强化管理,加强监控,确保对矿井各主要危险防患于未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
(一)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科根据矿井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按《规程》要求,确定瓦斯检查点,并由技术员根据现场变化负责及时增、撤瓦检点,每次设置、增、撤瓦检点都必须书面报总工程师审批。
2、瓦斯检查员按照总工程批准的瓦斯检查地点按规定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较大,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实行跟班蹲点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工作面还要安设甲烷传感器。对于瓦斯异常采区里瓦斯涌出量不大、瓦斯涌出量正常的一般地点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每个班检查3次,两次检查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小于2个小时,也不得大于4个小时。
3、瓦斯检查员在班中每检查一次必须向调度汇报。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认真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手册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字。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靠近顶板以下20厘米的位置;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靠近底板20厘米处。
6、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回风顺槽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导风筒末端以外的巷道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
7、在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非炮掘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准放炮,确需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严格按措施执行。放炮员要认真填写齐全“一炮三检”记录。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其它原因停风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对停风地点的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措施执行。
10、及时检查可能涌出瓦斯的地点,消灭瓦斯积聚,并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1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报总工程师和通防科、调度室。
13、停电检修期间和恢复通风时,通风工区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按程序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4、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要安装使用瓦斯电闭锁,并严格按高瓦斯区管理。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5、加强对高冒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对高冒区及时防治瓦
斯积聚,及时充填,及时封闭。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重点检查,发现瓦斯接近超限浓度时必须派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同时在工作面进风隅角挂较为严密的挡风帘;在回风隅角附近挂导风帘进行治理瓦斯。
1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m内,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和采煤机附近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正常使用。煤与半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按监测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位置与传感器相同。
17、机电部门和采掘单位要严格执行“包机制”,确保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可靠,防止失爆。确保局部通风机的可靠供电,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18、通风科每周对所有的密闭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瓦斯涌出,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19、瓦斯检查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20、进入瓦斯异常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以《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措施为重点进行安全培训并熟练掌握,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规范工作行为。
2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2、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井调度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及时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3、瓦斯异常区内的采煤、综掘工作面原则上禁止放炮。确需放炮时,必须编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必须经矿长审签。放炮施工单位严格按火工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4、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
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破除挡风墙。
25、排放气体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经通风科、安全科的主管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排放气体措施送救护队,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26、排放气体前,所有参加排放气体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27、通风科技术员要做好排放气体记录。
28、矿井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科长、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9、监测监控装置要保证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每月必须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组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由校验监控负责采取安全措施。
30、监控中心要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显示、打印、报警、存储等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报表。
31、按要求及时填绘有关记录、台帐、报表、图纸。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资料要保存1年以上。
32、主要通风机和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硐安装负压、风速传感器,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要安装瓦斯、风速传感器,主要进风
巷要安装风速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2台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1台一氧化碳感器,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33、风速传感器要安装在能正确反应巷道平均风速的位置。
(二)防尘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坚持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杜绝任何地点的煤尘积聚和飞扬。
2、井下巷道冲尘必须悬挂冲尘牌板,严格按冲尘周期执行。
3、井下所有防尘设施按划分的管理区域,挂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
4、各类防尘设施由通风科按标准安装后,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并在设施交接单上双方签字、存档,真正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5、每旬必须对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及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6、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自然发火
(1)、采区和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设计防治自然发火系统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有明确防治自然发火的措施规定。
(2)、合理选择采煤工艺,努力做到不丢煤、少丢煤,当煤层厚度超过采高时,必须沿顶留底开采。在因受地质条件影响时,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3)、采煤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必须回撤干净,不得随意丢弃物料和支
护用品,两巷端头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4)、沿空送巷的掘进工作面,要加强巷道的支护,必须采取防止通过巷帮裂隙向采空区漏风的喷浆封阻措施。
(5)、加强采空区管理,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建立不少于两道的永久密闭进行密闭。
(6)、建立封闭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密闭管理台帐,每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人工取样气体分析,建立分析台帐,并编制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7)、合理优化通风系统调整,积极采取综合预报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一旦发现自然异常区,必须及时报矿调度和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外因火灾
(1)、主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的防灭火管理,附近20米范围内不准有明火。
(2)、必须使用阻燃性皮带,坚决杜绝非阻燃性皮带下井。
(3)、皮带运输机要安装防滑保护、防跑偏装置、堆煤保护和温度烟雾保护等装置,并有专人检查维修,保证灵敏可靠。
(4)、运输巷必须安装齐全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除防尘用水外,必须满足消防用水。
(5)、皮带机头、机尾及周围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灭火沙等消防材料和工具。
(6)、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坚持使用好过流、短路、漏电及漏电选线保护装置。
(7)、机电峒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和其它电器设备处,要按规定配齐灭火
器、灭火沙箱和其它消防材料,现场工作人员要熟悉存放地点并会熟练操作使用。
(8)、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和材料峒室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井下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9)、加强井下烧焊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焊前要制定严密的措施。烧焊现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有安监员和瓦斯检查员监督检查。严禁无措施和超范围烧焊。
(10)、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火药、雷管的发放、领取、清退和存放制度,各放炮地点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放炮作业,严禁放糊炮和明电放炮。
(11)、加强职工的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3)、在出井口和井底车场分别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储存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
(14)、矿井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要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一次,要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以备必要时进行反风。
(四)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升我矿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稳固保持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良好局面,打造本质安全型
矿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矿长对所在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提供技术保证;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设计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设计内容;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安全部门对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的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设计、施工、安全科等单位和有关领导。
4、设计部门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水患预测预报资料和有关的水文资料,在编制裁决工程设计时充分考虑水害因素,从工程设计开始,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衔接计划时间表内。
5、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部分,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属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区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怀疑区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采
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怀疑区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煤柱。
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查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由防治水中心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组织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
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置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时,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明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位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层位。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生活服务场所等都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应包括以下几类:
1、矿井瓦斯煤尘爆炸
2、矿井水灾
3、矿井火灾
4、矿井顶板事故
5、矿井运输提升事故
6、矿井大面积停电事故
7、地面火灾
8、民爆物品事故(事件)
三、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及其责任。
2、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地点。
3、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评价危险程度及方法。
6、保护措施及程序。
7、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0、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及更新。
四、各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保障预案所需的设备、设施、材料、资金及人员,组织应急预案贯彻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和每个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好24小时值班制度,配齐并维护好保养好救援装备,经常性地开展救援训练,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六、通讯部门要随时保证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通讯系统畅通。
七、矿各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执行及演练情况每季节做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现场“五定”处理。
八、矿调度指挥中心是本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的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汇报,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并通知所有参加抢险救灾的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有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下达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实施应急救援。
13、安全奖惩制度
一、总则
1、为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落实安全责任,调动全矿干部、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实现安全目标和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奖罚坚持绩效考核、目标管理、重奖重罚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1、矿安检科负责制定安全奖罚办法,并组织实施。
2、人事科负责各类安全奖金的审核批准,执行对矿所属单位或个人安全管理扣款的收缴;财务科负责奖金的发放。
三、管理规定
1、矿每年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各类安全奖、扣款单据由安检科出具,人事科、财务科统一收缴,纳入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并设立台帐。
3、上级部门对矿各类事故考核罚款由矿工资总额承担。
四、考核
1、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由安检科按照矿年度安全考核办法,对全矿职工进行考核奖罚。
2、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全矿各单位、班组、个人进行奖罚。
3、对于发生的各类“三违”、隐患、事故的责任人员及其举报人员按照《“三违”认定及处理标准》、《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规定》等进行奖罚。
4、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5、其它按矿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给予奖罚。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井下工作人员的动态情况,全面抓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从事井下作业人员,下井前必须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并进行登记。
二、井口登记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进行逐一登记,每班在交接班2小时内,将出入井人员与调度室人员定位系统及矿灯、自救器登记处进行核对。发现误差及时查找原因。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三、发放人员发现下井人员超过12小时以上未升井,必须及时将该人员的姓名、单位校对清楚后,汇报矿调度室及所在单位。
四、井口检身人员对每一位入井人员要严格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戴)矿灯和自救器、安全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上下井严禁携带与安全生产无关的物品。
五、检身人员检身时必须认真细致,礼貌待人,坚决制止违反入井规定的人员或其他闲杂人员入井,井口检身工在检身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与井口检身工争吵,更不得打架闹事,影响检身。因不负责任,造成人员违反规定入井的,将严肃追究检身人员的责任。
六、检身工负责清点上下井人数,所有上下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七、上下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工的指挥,接受检身工的检查,排队上下,严禁拥挤。
八、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机动车辆。井下使用氧气、电焊必须有领导批复的施工措施,井口检身工认真检查,并记录在册后方可入井。
十、在检身过程中发现问题,井口检身工应立即登记在册,并上报安检科及有关科室,及时进行处理,否则因不汇报或汇报不及时造成事故,追究井口检身工的责任。安检科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并对检身人员安全培训及业务指导。
15、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广泛的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揭露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的违规违纪现象,增加监管力度,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是为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为了及时发现更多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早整改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举报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及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全体员工增强安全法制观念,重视安全生产;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取证。举报制度对威慑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举报内容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两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生产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49页
目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5)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7)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9)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3)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4)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5)
安全奖惩制度 (28)
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35)
安全举报制度 (36)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8)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9)
安全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41)
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 (45)
安全生产标准化班评估、旬检查、月验收制度 (46)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46)
大宝顶煤矿测尘管理制度 (48)
大宝顶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安全会议,进一步落实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种类
1.安全生产晨会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7点30分在调度室会议室由调度主任主持召开,副总以上领导以及各安全生产线部室负责人参加。主要通报前一天安全生产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当天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2.生产协调会
每周三下午3点在矿晨会会议室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副总以上领导、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采掘队、井下地面辅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一周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部署下周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例会
每周五下午3点在安监部大会议室由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副总以上领导、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采掘队、井下地面辅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总结、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隐患和解决办法,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
4.矿长安全办公会
每月由矿长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副总以上领导、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采掘队、井下地面辅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系统分析、总结当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下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 采掘、地测和“一通三防”例会
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采掘、地测和“一通三防”例会,安监部、生技部、通防部、机运部、通防队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系统
分析、总结、研究本月采掘、地测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全面安排部署下月采掘、地测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6.机运例会
每月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机运管理例会,安监部、机运部、机电队、运输队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系统分析、总结、研究本月机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全面安排部署下月机运管理工作。
7.安全工作大会
每年年初,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全年安全工作大会,全矿副队级以上管理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系统的分析、总结上一年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安排部署全年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安全会议。
2.每次开会前,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发言力求精练、准确,避免讲空话、套话,尽量缩短开会时间。
3.参会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职工进行传达、贯彻。
4.严格会议纪律,参会人员不得交头接耳o、随意走动,会前应关闭手机,违反者罚款50元。
5.严格会议签到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向召集会议的主持人请假,凡参会迟到者,一次罚款100元/人,不请假缺席者,一次罚款200元/人。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全面实现各项安全工作目标,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的确定
以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为依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二、工作责任
1.矿长是安全目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逐级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对矿属各单位(部门)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目标,确定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安全工作思路,安全工作任务。组织制定确保目标实现的具
体措施、安全目标奖惩和安全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2.矿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安全质量达标、“一通三防”、矿井防治水、顶板、机电、运输,职工安全培训、民爆物品、危化品、道路交通、消防等专项目标和具体的保障措施。与各单位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落实矿业务部门责任,下达专业系统保安责任目标,与矿各责任部门负责人签订专业系统保安责任书。
三、保障措施
1.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行为规范入手,以建立先进的企业安全文化为切入点,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党员安全岗、群监网、青安岗、家属协管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的组织保障制度。
2.按照矿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确立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生产工艺,研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难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安全目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严格按照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规定开展职工培训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4.严格按照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5.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补充和完善安全制度及措施,健全安全激励机制。
四、考核
严格按照《安全奖惩办法》、《安全业务工作考核办法》、《安全目标责任书》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安全目标考核、奖惩。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安全费用,是指我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
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我矿从原煤生产成本中每月按30元/吨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风险管控、顶板管理、机运管理、矿井安全生产科研、救护装备及其维护等。
3.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瓦斯治理的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费用的50%);
(3)矿井瓦斯治理;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设备;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系统;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
(10)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矿严格遵照公司制定的年度指导计划提取安全费用。
5.按照使用范围要求,每年矿根据安全生产投入的需求(包括用于安全投入的设备和相关费用支出)向公司主管部门(生技部、财务资产部)和主管领导报使用计划,待批准后纳入年度安全费用指导计划。
6.矿生技部在年度指导计划基础上结合下月实际安全生产投入,每月编制下月安全费用执行计划,于次月4日前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7.矿长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和按规定使用负责。矿生技部、财务资产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规定范围使用和规范报表管理工作。
8.矿纪监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9.矿财务资产部必须建立安全费用统计台帐,逐月统计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掌握安全费用的使用进度,并将使用情况统计表于次月4日前上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10.矿生技部未按要求编制下月安全费用执行计划,并上报公司,将对生技部负责人罚款400元;矿财务资产部未按时向公司上报安全费用使用统计表,将对财务资产部负责人罚款400元。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实现动态达标,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更好地保障与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矿属各单位
二、执行标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三、工作目标
1.实现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2.矿井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行业一级。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实现工作目标,矿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党政主要领导
副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分管副总师,安监部、通防部、生技部、机运部、调度室、综管部、人资部、武保部等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达标管理组,安监部常务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达标管理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专业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及考核工作,要制订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细化检查考核办法及落实达标管理措施,加强检查督导,健全完善相关资料和台账,确保本专业逐月、季度和年度达标。
五、责任划分
(一)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矿长和党委书记对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副矿长、副书记对分管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各专业达标管理组组长、副组长(分管副总师)及对应专业部门负责人具体对本专业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强监管和考核。各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一责任者,负责按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施工,各工种(岗位)员工对本工种(岗位)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负责。
(二)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牵头部门;各采掘队是采、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单位;机电队是矿
井机电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单位;运输队是矿井运输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单位;通防队是矿井通风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单位。
六、检查验收
1.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逐月检查,并采取日常动态检查和月末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动态检查由各专业负责,月末检查由安监部组织,各专业组一起检查验收。
2.各专业组检查验收时,必须带齐检查工具上尺上线,严细排查问题和隐患,认真督导现场落实整改,并及时汇总本专业检查情况报安监部。安监部整理和汇总保存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资料,并健全管理台账。
3.检查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附加分考核标准》执行。
4.执行重点安全工作考核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1)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扣2分。轻伤超标一人,扣1分。
(2)采掘工作面未实施小班安全质量评估(或安全风险评价),每发现1次扣1分;采掘(安装)工作面当班现场管理人员(瓦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未执行安全确认报告制度,每发现1人次扣0.5分。
(3)现场排查出的隐患未实行“闭合”管理,扣2分。
(4)检查时每发现1人次“三违”人员或1处a级及以上隐患,对应专业扣1分。
5.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标准,严格检查验收。对不按标准或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一次给予3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并加重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一次给予200元处罚。
6.矿井文明生产检查考核执行《大宝顶煤矿关于矿井文明生产管理的规定》。
7.及时考核通报。各专业达标管理组检查后及时向各队通报检查情况,且在月末检查结束后3天内将本专业考核的详细资料报安监部,安监部综合考核后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及考核情况。
七、评分定级
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动态检查、月末检查验收得分比例为60%、40%。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主体专业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计分并占80%,附加分考核占20%(其中:“双基”建设占10%,文明生产
占5%,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占5%);其余专业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计分。
八、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达标规划,保证实现规划目标。
(二)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构工资考核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要与安全、产量挂钩考核。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领导,各单位都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综合素质,减轻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小组
为搞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成立安教、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副总工程师,工会、生技部、人力资源部、武保部、安监部等部门负责人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并负责领导全矿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会,研究、部署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二)工会
负责与技术培训有关的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的组织、评定、审核工作。
(三)生技部
负责对煤矿三大规程的贯彻学习工作,规范从业人员上标准岗、
干标准活;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四)人力资源部
负责对从业人员安全个体防护、职业卫生与健康等的教育与培训;组织对劳动法、合同法律法规的贯彻学习;负责全矿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安排组织各类培训工作,建立详细的培训档案;负责制定矿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交矿年度、季度、月度培训工作总结;参加矿安全例会,负责总结上月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重点;负责开发、应用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和手段,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性。同时,负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方针、政策的宣传及相关报道工作。
(六)武保部
负责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学习;重点负责对井下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消防知识的宣传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安监部
负责监督全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新工人上岗情况和现场培训及师带徒合同签订情况。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范围
(一)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具有国家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一般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除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生产的特点、生产工艺流程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方法;
(四)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消防安全知识及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六)工伤保险及防止职业危害的基本知识;
(七)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
(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九)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方式及时间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方式应根据培训的内容、时间和对象灵活选择。主要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等方式。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并对资格证、操作证进行复审。
(三)在岗的从业人员,除进行日常的“安全戴帽”、“周一安全大课”等安全教育方式外,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四)井下作业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五)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矿、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南》(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以及《攀煤(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攀煤安〔2016〕2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矿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党政领导
副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副总、机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部,安全副矿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一)严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的15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矿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组织生产;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二)《攀煤(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处罚规定的通知》(攀煤安[2016]16号)文件规定的重大级、a级、b级和c级安全隐患。
(三)其它安全生产方面隐患。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一)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业务部门是所管辖的系统和业务范围内的责任主体,各基层单位是本单位责任区域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矿长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分管矿领导为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矿长。
(四)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协助分管矿领导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复查验收和销号,并上报分管矿领导。
(五)各基层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对现场不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业务部门或分管矿领导。
(六)跟班队长是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并及时将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所在单位。
(七)生产班组的班组长是本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跟班队长或所在单位汇报。
(八)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由班组长或跟班队长立即组织整改消除。
(九)生技部负责组织对隐患整改施工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实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并监督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
(十)安监部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整理汇总、记录、上报、建档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安全隐患排查形式
(一)班排查:各班组必须认真执行开工隐患排查制度。到达工作面后,跟班队长、瓦检员、班组长、群监员必须一起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工作业,对当班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向本单位汇报,同时填写好相关的记录。
(二)采掘队每三天对本单位管辖作业范围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机运通队每七天对本单位管辖作业范围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三)矿每周组织各单位部门人员对采掘工作面进行双休日安全隐患排查。
(四)矿长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的全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分管矿领导每月组织一次分管范围系统安全隐患排查。
四、实行矿、队(部门)、班组三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生产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情况向所在队报告。
(二)单位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作业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情况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三)矿长负责组织本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制度,排查情况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五、安全隐患整改
(一)坚持“五落实”(即落实责任、资金、时间、措施、预案)原则及时安排处理,无故不按要求完成整改人员,将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二)一般性隐患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跟班队长或瓦检员、班组长现场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队长、班组长负责落实整改,瓦检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由隐患所在队主要领导组织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检员现场监督隐患整改、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由矿长或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隐患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隐患整改方案和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处理时,隐患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现场跟班,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矿业务保安部门、包保责任人、安监部门人员必须重点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后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六、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隐患排查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检查验收。
(三)对重大隐患或《攀煤(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处罚规定的通知》(攀煤安〔2016〕16号)文件规定的a级隐患,要进行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期限等。
(四)每月5日前由矿安监部书面向公司安监局报告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1.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排查人员、排查时间及存在什么样的重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2.按规定填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度统计报表》,填报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度统计报表》要由隐患排
查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班组作业前没进行隐患排查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
(二)没有按矿规定组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理,处罚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安全隐患排查出来不认真安排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分管领导或包保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给予安全隐患治理负责人或包保责任人500元~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进一步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五)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和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安全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矿井生产安全和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监督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每月末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二)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采、掘、通、机、运、地测防治水等的专业检查。
(三)根据生产实际随时需要组织动态专项检查。
(四)每周末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例检。
(五)施工前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六)矿组织安全监察小分队,每天每班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意识;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以及应急救援等。
(一)查思想、查意识。检查本矿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尤其是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从思想意识入手,检查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正确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是否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查现场、查隐患。从作业现场、生产设施、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重大隐患整改是否及时,顶板管理是否科学有效。对有可能随时造成伤亡事故的重大隐患,检查人员有权下令立即停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立即整改,待隐患排除后方可复工。
(三)查管理、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安全管理状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四、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严禁走过场,对所检查的区域负责。凡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调度室和分管领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对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矿总工程师领导矿所有安全
技术措施会审,并负责核准实施,各队技术副队长负责本队技术管理。
二、矿技术职能部门对其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相应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采掘部署及设计
1.采掘部署遵循“科学先进、合理集中、安全高效”原则。坚持“以风定产”并与各生产系统相匹配。合理确定采掘工作面。
2.矿每半年审查一次大区接续,每季度审查一次小区接续,并及时调整不合理采掘部署。
3.工作面接续由采掘副总工程师负责;采区接续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负责;矿井水平接替由公司和矿井共同负责,矿井是责任主体,矿长是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具体负责。
4.坚持“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原则,不断提高采掘装备水平,全面提高掘进单进和采煤工作面单产。
5.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一般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条件适合时,也可布置在煤层巷道中,巷道布置应避开压力集中区。
6.巷道断面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要求。
7.巷道支护以锚喷(网、梁、索)为主,其它支护方式为辅。
8.矿井水平延深及采区设计遵循“技术先进、合理集中、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留有余地”的原则,满足当前技术水平和今后技术发展的需要。既符合当前利益又兼顾长远利益。
9.采区及工作面设计应力求系统简单、完善,充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减轻工人劳动强度。
10.矿井水平延深及采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生效的采区设计。
11.采区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采区施工。各单位工程施工必须有施工设计。
(二)采煤方法和巷道支护
1.我矿为倾斜及缓倾斜煤层应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
2.缓倾斜煤层及条件适合的倾斜煤层应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并积极研究其他机械化开采方法。
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工作面开采技术条件,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回采技术参数。
4.回采巷道布置要与采煤方法紧密结合,顺槽不应破顶板。条件适合的应推广沿空留巷、沿空掘巷及巷旁支护等无煤柱开采技术。
5.积极研究、推广新的采煤方法和支护技术,努力减少回采巷道架棚支护和开拓准备巷道砌碹支护比例。
(三)采掘作业规程
1.作业规程是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用印刷体按标准格式编写,做到项目、内容齐全,图文并茂。
3.采掘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实行“集中会审”制度,严禁流水作业。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如实在规定位置签署姓名和日期。集中会审应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机运、通风、生产技术、地测、煤质等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参加会审的工程技术人员代表本部门行使批准权和否决权。
4.采掘作业规程及各种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编制人员具体贯彻,队级管理人员,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所有职工、跟班安监人员以及各类辅助人员必须参加贯彻学习。凡参加贯彻学习的人员必须签名,严禁代签名。
5.采掘作业规程及各种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不得从事与采掘活动或与专项措施有关的其它作业。所有井下作业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6.队长是作业规程执行第一责任者,跟班队长、瓦检员是作业规程执行的现场监督人员,有权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有权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如作业人员对违章现象不予及时纠正,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其现场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矿业务分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规程的现场执行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作业规程的现场执行和落实情况,有权纠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任何作法,有权停止现场作业。安监部对矿业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生技部必须每月对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并形成复查书面通知单送矿总工程师、有关队并存档备查。通知单必须明确规程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具体内容,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和监督检查负责人。
(四)地测及资源管理
1.加强矿井地质、测量基础管理工作,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搞好储量管理,坚持精采细收,防止采肥丢瘦,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完成公司下达的采区回采率指标。
2.储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批,未经批准,不擅自变动。
3.申请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
必须实事求是。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4.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矿总工程师批准一次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权限为1000吨以下(含1000吨),否则,矿总工程师无权批准储量报损。凡储量的注销、报损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5.煤炭资源的对外划拔由公司统一管理,矿无权对外划拔资源。
6.监督好矿井范围内各类小煤矿的采掘活动。
二、安全技术审批
(一)审批职责
1.采掘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及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可由矿总工程师指定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承担相应责任。
3.凡《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矿长或其他矿级领导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会审。
4.实行备案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备案措施的认定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签字备查。
(二)审批权限
下列技术文件必须报公司审批或审查上报,不在此列的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1.矿井改扩建方案及矿井系统改造设计;矿井水平延深方案及其修改设计;采区开拓方案设计及其修改设计;
2.采掘部署重大调整方案;
3.生产矿井补勘设计及补勘地质报告;水平地质说明书和采区地质说明书;储量处置方案;
4.地面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方案;“三下”开采设计;
5.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6.矿井延深水平及准备采区主要生产系统贯通设计;
7.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方案及规程;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报废;
10.矿井或采区回风巷兼作运输或运煤巷道;
11.矿井水平延深或新采区准备其回风进入生产采区;
12.反风演习计划和总结;
1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和报告;
14.矿井首次实施瓦斯抽放的方案及措施;
15.矿井专用排放瓦斯巷道的布置方案;
16.煤(岩)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或区域的确定:
17.矿井首次实施的防突措施;
18.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建立和改造设计;
19.《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矿井防治水及机电运输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审批的其它技术文件。
(三)上报规定
下列技术文件应上报公司备案:
1.主通风机单机运转措施;
2.取消高瓦斯面(区域)报告;
3.二氧化碳和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排放风流经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的排放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矿井防治水及机电运输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报公司备案的其他技术文件。
三、制度要求
1.坚持采掘作业规程检查、评比制度。每年进行一次采掘作业规程评比活动;矿井应每季度进行一次采掘作业规程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
2.坚持“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3.坚持总工程师例会制度。矿每月召开一次总工程师例会,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4.坚持业务竞赛制度。矿每年组织一次生产技术管理业务竞赛、通风业务竞赛、地测防治水和机电运输业务竞赛。
5.坚持技术决策民主集中制度。重大技术方案应由总工程师主持专题讨论,民主决策。
6.坚持技术工作时限制度。由公司批准的技术文件应提前2个月上报。
7.坚持现场办公制度。矿技术业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组织现场办公,及时解决技术问题。
8.坚持技术业务联系委托制度。重大技术方案的委托技术服务应办理书面委托书,矿井改扩建和矿井水平延深由公司相应有关部门办理委托,其余由矿自行办理。
四、保障措施
1.由于不合理采掘部署,造成通风系统不可靠或不健全、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生产系统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整改,否则对矿长和总工程师各处罚1000元。
2.作业规程编制质量差,不能指导安全生产或无作业规程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3.上报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必须做到格式正确,内容全面。重大
技术方案上报前,应经矿有关部门预审、以确保上报技术文件的质量。凡因上报的技术文件质量不合格而被退回重作的,每次对矿总工程师和具体负责的副总工程师各处罚200元。因所报技术文件被退回重作而影响工作的,由矿总工程师承担相应责任。
4.应由公司批准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批准就实施的,对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各处罚200元。
5.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处置储量,造成既成事实的,对总工程师、生技部分管技术业务负责人各处罚200元。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所需和设备器材正常运行,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用设备器材的订购与验收
(一)矿用设备器材的订购,统一在公司物资供应部门或川煤集团物资供应公司进行。矿供销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及时上报设备及材料订购计划。
(二)严禁订购和使用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等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
(三)矿用设备器材订购到货后,必须按规定组织验收,填报验收报告。
(四)矿用器材及设备在使用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交接时,应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与管理
(一)建立健全矿用器材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管理台帐、领用、发放及消耗记录,定期编制相关报表。
(二)购置的矿用器材及设备到货并经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
(三)大型矿用设备及关键采掘设备(采煤综采、掘进综掘机、强力胶带输送机、大功率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生产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四)矿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随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及各种技术参数的收集,并注明是否符合安装标准。需
要进行质量认证的设备,必须及时收集并填报各类质量保证资料。
(五)矿用设备安装完毕,必须填报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注明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可否进行试运转。安装完毕后,应由安装、使用、安全监察、设备管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六)凡我矿未使用过的新型矿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工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并掌握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七)矿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矿用器材及设备的账务管理,矿机运部和机电队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对矿用器材及设备的技术管理。各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设备器材管理员。
三、矿用设备器材维护
(一)所有矿用设备都必须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
(二)矿用设备的管理必须坚决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做到谁使用、谁维护。
(三)矿安监部、机运部、机电队必须加强对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矿用产品的完好状态及使用性能。
(四)使用中的矿用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做好各种记录,确保防爆设备不失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防护设施齐全,动作可靠,随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五)所有矿用设备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包机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六)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制度,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可靠运行。
(七)矿用大型设备的大修,必须在上报公司批准后,由具有设备检修许可证或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担检修任务。
(八)调度室、供销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矿用设备器材维修用备品、配件的供应,并认真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和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的质量验收制度,严禁使用质量低劣的配件进行维修。
(九)矿用设备器材的日常检修、一般检修所需费用,直接进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理费用由设备大修理资金列支。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为防治各类矿井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生产,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主要灾害包括:
瓦斯、粉尘、火灾、水害、顶板、职业危害等。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工作,特成立本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副总、机关各部门及各队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主要灾害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布置、检查、督促、落实解决所需的人、财、物。
(二)每年三季度或四季度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次年矿井生产部署和灾害预测预报情况,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机电、运输、调度、物资供应等部门,编制次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所必须的资金、设备、设施、材料等计划,并报公司审批。
(三)矿长负责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人力、资金、材料的落实。
(四)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体负责相关的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组织实施。
(五)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六)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
(七)生产技术、供销等部门和各队根据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搞好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预防措施,落实措施计划,防止事故发生。
四、工作部署
(一)“一通三防”方面
1.认真做好矿井生产部署调整、采煤方法改革等工作,尽量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避免生产过于集中或分散,杜绝不合理通风。
2.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确保井下各作业点风量满足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3.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保持通风系统稳定,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4.加强安全供电管理,努力减少无计划停电停风。
5.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防止瓦斯超限或积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按规定安全排放瓦斯。
6.认真组织实施瓦斯抽放工作,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7.加强矿井瓦斯赋存及涌出规律研究,有针对性地实施瓦斯综合治理。
8.管理使用好矿井瓦斯监控及人员定位跟踪系统,按规定设齐各种传感器,充分发挥系统功能。
9.完善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加强煤尘管理,防止煤尘严重飞扬或煤尘堆积。
10.严格井下爆破作业管理,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11.抓好矿井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一通三防”基础。
(二)顶板管理方面
1.切实落实顶板管理责任制,健全顶板管理机构,按期召开顶板管理专题会,按规定及时汇报顶板事故,加大顶板管理事故的追查力度。
2.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改善顶板管理条件。
3.加大巷道支护改革力度。尤其是在压力大、顶板破碎及近距离煤层的巷道支护方式选择上,要积极推广应用锚网喷、锚索等支护。
4.加强对难采煤层和重点头面的顶板管理。对复合顶板、软底煤层、破碎顶板、坚硬顶板、近距离煤层、大倾角、大采高等难采煤层的工作面,要编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加强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等重点时期的顶板管理。初放期间每班必须有初放小组成员跟班、盯面,监督初放措施的执行;采面收尾期间,矿有关部门必须深入现场,加强检查指导,以确保采面安全收尾。掘进工作面的拉门、巷道贯通、过地质构造带,必须有队领导现场跟班;加强井巷的维修,对失修的巷道必须按期及时维修,保证巷道完好。
6.建设标准化采掘工作面。巷道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巷道断面和支护设计,要作为作业规程的附件,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各采掘头面必须按新标准进行建设。
7.坚持开展矿山压力监测。矿生技部要高度重视矿山压力的收集和分析工作,采掘副总工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每天的矿压资料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防治水管理方面
1.建立由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机构,制定由矿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制度,定期专题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检查各项防治水和防洪工程的进展情况。做到人力、物力、资金、工期四落实。
2.矿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攀煤公司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查明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充水因素,并分析研究,了解掌握地下水运移规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预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预报,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害预报做到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雨季期间,加强对水情水害进行周分析,在年、季、月底进行总结,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3.矿生技部地测组要负责矿井防治水和矿区防洪工作,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分管此项工作。每年雨季到来之前,必须对防洪排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矿同时建立防洪与防治水领导机构,组织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与机具。
4.建立水文观测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坚持观测。并对观测资料加以整理,建立台帐,分析矿井涌水量规律,形成书面分析材料,并制作相关因素曲线图。
5.矿井的采掘作业规程、措施中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加强回采工作面和运煤系统的防治水管理工作,超前抓好工作面投产前排水系统的建立完善及探水工作。正在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设置安全出口,标定避灾路线,并且让员工熟悉避灾路线,一旦发生危急情况时,能够使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安全撤离。
6.矿井防治水工程做到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有工作总结。探放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及技术措施,设计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
7.收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现生产和报废的小煤矿情况,并绘制矿区(井)小煤窑分布图(在图上标出小煤窑和老窑名称、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限采协议边界、批准机关)。定期调查小煤矿的采掘情况,发现有超层越界,威胁本矿或相邻单位矿井安全生产和地面建筑物安全的小煤矿必须立即制止,令其停止非法采掘活动,并向当地政府和公司报告。必须对旧巷积水区、相邻报废积水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带范围、补给途径、井下水仓、排水系统现状等调查清楚,用专门资料,编制出矿井充水性平面图。
8.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明确矿井水害,对有可能造成突水威
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提供水情水害预报,并提出防范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凡不清楚或有怀疑的地段,都必须安排探放水,并严格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先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当采掘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如发现有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室汇报,同时撤出人员,然后采取措施处理。当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钻探进行探放水时,关于钻孔的布设、安装,钻孔结构设计,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等都应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9.查清本矿区范围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及时了解雨季开始时间、年降雨量及降雨方式等,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井口附近和塌陷(坑)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灌(浸)入井下时,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排水措施。在雨季,特别是雨季开始和后期,每次大暴雨时和雨后,要派专人检查要害区段,发现险情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防洪办公室汇报。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特别是遇到威胁矿井安全、交通、行人、地面建(构)筑物和住宅区等状况时,必须提前采取预防及防滑措施。
10.井下排水设施,特别是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应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
11.矿区因煤层露头发育,过去和现在都有大量乡镇小煤矿开采,随着上山水平逐渐采毕,在有积水的小煤矿采空区和老空区附近,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设防水煤柱。相邻矿井间的技术边界要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留设隔离煤柱,由设计部门负责。变动井界时,亦按有关规定重新留设。防水煤柱应由设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报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通风、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批。各类防水和井界煤柱经上级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界线和开采。
12.矿必须在自检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防洪和防治水计划,同时列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并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治水规划要逐级上报。规划中已批准的重要防洪和防治水及矿界煤柱设计均由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设计。年度防洪和防治水工程计划总结,重点工程竣工报告等,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按时上报。
(四)机运方面
1.强化供电系统管理,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维护运行规定,根据实际负荷的要求,重点对线路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及时进行整定计算、调整和维护检修工作,减少无计划停电次数;坚持使用好煤矿井
下电网安全监控及故障诊断系统和煤电钻及信号照明装置。
2.狠抓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工作,加强防突区域和高瓦斯碛头的电气防爆检查,查出问题立即整改,并作好原始记录。
3.继续加强“两小”运输设备的管理,重点是“两小”设备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小绞车的安装和维护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强化大巷运输秩序整顿,加大查岗力度,狠反“三违”,四超件运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起运前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起运。
5.斜坡提升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必须管好用好“一坡三档”安全设施,进一步使阻挡装置实用化、规范化,斜坡提升的上下车场及每个甩车场坚持挂牌管理,绞车运行时必须有警示红灯;加强对提升绞车的维护检查,确保绞车保护齐全,灵活可靠;加强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确保不发生断绳跑车事故。
6.确保主排水设备正常运转。加强主排水泵的维护检修工作,保证备用水泵台台完好,杜绝淹井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矿每年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防洪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组织人员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演习报告送公司审查备案。
(二)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根据整改难易程度,限时间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按时组织复查验收。
(三)建立健全安全执法查岗制度,搞好查岗活动,减少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和协助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公司。
(五)矿每季度对照矿井实际情况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每季度矿长组织对主要灾害预防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做好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的补充、完善和实施工作。
(七)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签字考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和国家
财产安全,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小组
(一)为保证对突发事件和风险应急救援工作的快速开展,特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安监部、生技部、物管部、财资部、武保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采掘机运通主要负责人职责:协调、指挥整个事故抢险救灾,确保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事故救援指挥部设办公室于调度室。
(二)为保障事故救援工作开展有序、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在事故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特成立五个专业领导小组。
1.事故救援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调度室、通防部等部门负责人和采掘机运通主要负责人
职责:负责救援方案的审定,调动公司内、外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协助事故矿井矿长指挥井下救援工作。
2.事故现场救援抢险专家组
组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生技部、安监部负责人
职责:协助指挥部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参与救援措施的审查。
3.后勤保障领导小组
组长:矿党委书记
成员:物管部、财资部、武保部等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职责:负责物资器材供应、资金的保障、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地面通讯保障、生活后勤保障等。
4.善后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纪委书记
成员:工会、财资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职责:负责遇险遇难人员的救治工作、社会稳定工作和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险的落实、医疗机构的协调、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置等。
5、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部、调度室、生技部、工会、纪监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职责:协助和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矿根据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矿井瓦斯、煤尘、水灾、顶板、机电、运输、火灾等事故预防措施,发生灾害的处理、救援措施,相关领导和部门职责等,并定期组织相关职工学习,按预案要求组织演练。
(二)发生事故后,调度室和值班领导必须迅速了解事故发生时间、性质、地点、伤亡者姓名、受伤部位、伤亡情况或事故简要情况,按照灾害预防、处理救援预案,立即通知救消大队等救援单位,然后依序通知相关领导和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工具、物资、药品,组织指挥、抢救工作,并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及安全监察部汇报,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补报。
(三)在矿长未到调度室前,由当天值班领导负责组建临时指挥部,按照灾害预防处理预案组织、指挥抢救工作,当领导和部门到调度室后,立即成立以矿长任现场总指挥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事故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四)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按照灾害预防处理预案要求,迅速进入工作岗位,履行自己的抢险救灾职责,同时要加强配合协作,严禁拖延、推诿、扯皮,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快速、准确开展,把灾害程度和损失降到最低。必要时可以调动全矿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三、主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发生水灾、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后,灾区人员应视其情况,在值班队长、班长、或者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迅速抢救受伤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事故简要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事故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部位、伤情等,同时服从调度室指挥,组织参加抢险、救险工作,并随时与调度保持联系,便于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生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迅速戴好自救器,按灾害预防处理预案撤离灾区。对初期火灾较小能直接灭火的,要迅速利用现场一切能利用的工具进行灭火,不能直接灭火时,要迅速撤离灾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地点和灾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值班电工切断灾区电源,并通知波及范
围内所有人员全部撤至到新鲜风流巷道待命。
(三)现场抢救伤员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即先抢救重伤人员,后抢救轻伤人员,对出血伤员先止血后搬动,对骨折伤员先固定后搬运,以减轻伤情和伤害程度;对窒息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先搬运至新鲜风流,再进行人工呼吸。
(四)加强井口检身工作,当发生事故后。抢险救灾人员必须持矿长签发的许可证入井,其余人员不得入井,调度室室必须迅速统计井下人员数及分布情况,受灾区域人员数及分布情况,为抢险、救灾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安全奖惩制度
为充分调动全矿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安全工作,确保全年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大宝顶煤矿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一)矿井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零星事故;
(二)杜绝道路交通、消防、爆炸物品、危化品、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和矸石山责任事故;
(三)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行业一级。
二、安全奖项设置
矿设立如下奖项:目标考核奖(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考核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奖)、安全责任奖(安全包保奖、安全风险抵押奖、员工安全绩效奖)、年度安全抽奖、年度安全工作表彰奖等奖项。
(一)目标考核奖
1、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考核奖,全矿当月实现安全生产,矿对副总工程师、机关部室、采掘队、辅助单位、地面单位、瓦安员、安监员进行月考核兑现奖励,考核办法、奖励标准见(附表1、附表2)。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按照《大宝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决定》执行。
3、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奖
全年实现安全目标,按公司规定执行奖励。
(二)安全责任奖
1、安全包保奖
执行矿级领导、副总、机关部室有关人员组成安全包保现场组和地面组(详见附表3)。安全包保现场组成员每周深入所包保单位作业地点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每月参加班前会、班子会各1次;地面组每人每月参加班前会不得少于2次。包保组成员参加班前会查干部履职、上级文件精神贯彻、工伤“三违”事故追责分析等情况。每月月末由安监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一次内业检查,重点查基础资料、干部安全包保履职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全矿当月实现安全生产,包保单位工伤不超标、无严重“三违”行为,给予安全包保现场组每人月奖励300元,地面组每人月奖励150元,发生上述情况取消奖励,并对等处罚;安全包保组成员当月未参加包保单位的班前会取消奖励,并罚款200元;累计两个月未参加包保组活动的,取消包保资格及一切安全奖励。公司检查文明生产方面的罚款,由矿级领导个人承担,同等处罚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并对安全包保组成员各罚款50元/次。矿级领导不奖,罚款以现金交矿财务,包保人员从工资中奖罚。
2、安全风险抵押奖
执行安全风险抵押奖罚制度,全矿实现安全生产,实行月考核,月兑现;发生安全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取消奖励,并对责任单位得奖人员按月奖励标准的3倍进行处罚,对系统分管业务部门得奖人员按当月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处罚,对事故单位安全包保人员按月奖励标准对等处罚(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处罚100元),对机关其它部室及地面单位得奖人员按月奖励标准的50%进行处罚;处罚如有重复,按高限执行。得奖人员范围、标准详见(附表4)。
3、员工安全绩效奖
各采掘队、井下生产辅助单位在轻伤指标考核期内未发生工伤事故、无a级及以上隐患、无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无群体性违章,矿给予采煤队(除采煤二队)职工人均300元奖励,掘进队职工人均400元奖励,井下生产辅助单位职工人均600元奖励;奖励按本单位轻伤指标分解考核期的最后一个月兑现。
(三)年度安全抽奖
1、安全抽奖的范围:各采掘队、井下生产辅助单位的入井人员。
2、奖项设置:设一等奖10名,奖励标准1000元;二等奖20名,奖励标准800元;三等奖60名,奖励标准500元;纪念奖100名,奖励标准1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抽奖资格:⑴年度内发生工伤的;
⑵年度内有“三违”行为的;⑶年度内出勤不足法定工作日250天
的;⑷年度内发生非伤亡事故的班组成员;⑸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干部职工。
4、人力资源部负责参加抽奖人员的统计工作,安监部、纪监审负责抽奖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
5、安全抽奖活动由安监部牵头,党委工作部、工会、纪监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党政办、武保部等部门配合。
6、严禁徇私舞弊,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四)年度安全工作表彰奖
矿在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时,对各类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安全生产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五)其它奖励
1、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制止和举报严重违章、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伤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
2、对发现特别严重“三违”并及时举报的员工,经核查属实,一次给予300―1000元奖励。
三、处罚
(一)工伤事故的处罚
1、凡发生工伤事故,一律按《大宝顶煤矿2023年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2、考核期内,工伤超标的单位,每超1人次,对党政正职各罚款1000元,副职各罚800元,依次累加。
3、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对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副职各罚1600元,并对该单位集体罚款2万元。
3、双休日、节假日发生工伤的单位,对党政正职各罚1000元,副职各罚800元。
4、管理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罚款1000元。
5、凡发生工伤事故,对该工作面当班的瓦安员罚款200元。
(二)非伤亡事故的处罚
1、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1起处罚责任队跟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2万元。
2、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1起处罚责任队跟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5000元。
3、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1起处罚责任队跟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2000元。
4、非伤亡事故的认定按《攀煤(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三)“三违”行为处罚
1、一般“三违”:给予违章人员50元处罚,并批评教育;一月内发生二次及以上的“三违”人员,给予违章人员200元处罚,对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各罚款100元,并于次日起进“三违”学习室学习。
2、较严重“三违”,给予违章人员200元处罚;对单位的党政正职各罚款100元,并于次日起进“三违”学习室学习。
3、严重“三违”:给予违章人员罚款500元,并于次日起进“三违”学习室学习;造成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违章人员罚款1000元,并于次日起进“三违”学习室学习;造成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罚款2000元,并于次日起进“三违”学习室学习;造成重伤以上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罚款5000元,并给予留矿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特别严重“三违”: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矿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元。
5、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扒、蹬、跳”人员;“假检、漏检”的瓦检员;违章放炮人员;脱岗或对违章行为不制止,并造成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现场管理人员、安瓦员、当班班组长;年度内累计3 次违章人员;不听他人劝阻违章蛮干且造成事故的人员;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违章人员。
6、进“三违”学习室的人员,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三违”学习期间无工资待遇。
7、每月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一次不定期的“三违”人员集中学习班,学习人员为当月进“三违”学习室的人员;如有不参加者,不予安排上岗,否则对该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元。
8、“三违”人员集中学习班,由安监部、矿工会、家属协管以及责任单位副队长以上干部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写出书面检查并到本系统相关单位班前会进行现身说法。安监部做好“三违”人员记录、本人认识态度、考核情况、帮教等,纪监审负责学习过程的监督。
9、对未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经帮教、本人书面保证、单位及家属担保不再违章、配合教育他人的“三违”人员,给予减半处罚和从轻处理,如担保期内再次发生违章应按照第一次的罚款及第二次的罚款加倍累计处罚。
(四)安全隐患处罚
1、安全隐患处罚标准(以公司隐患认定办法为准)
(1)动态安全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a级隐患1000元/条;b级隐患150元/条;c级隐患30元/条。
(2)静态安全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重大级隐患3000元/条,a级隐患2000元/条;b级隐患300元/条;c级隐患60元/条。
(3)安全隐患处罚范围为责任单位集体,对重复出现的隐患和在期限内对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加倍处罚,a级及以上隐患的罚款责任单位班子成员承担30%。
(4)重大级隐患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a级隐患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b级隐患由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五)停产整改的处罚
1、凡被上级停产整改的采煤工作面,罚该队5000元,罚款由班组长、跟班队长及管理人员承担,加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并处罚矿分管副总工程师200元,责任部门500元。
2、凡被上级停产整改的掘进工作面,罚该队3000 元,罚款由班组长、跟班队长及管理人员承担,加罚队长、书记各300元,并处罚矿分管副总工程师100元,责任部门300元。
3、同一工作面季度内连续2次被上级停产整改的加倍处罚。
(六)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罚
一、二级瓦斯超限报警全年控制指标12次,每月指标为1次,月瓦斯超限报警次数每超1次,处罚通防队(及责任队)正职各300元、副职各200元,并处罚通防部人员各100元;发生1起三级报警处罚通防队及责任队正职各500元、副职各300元,并处罚通防部人员各200元。月一、二级瓦斯超限报警2次及以上的或发生瓦斯三级报警的,通防队队长和通防部部长进行安全述职。
(七)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方面
1、未按规定或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履行职责的,每发现1次,处罚单位党政正职各500元。
2、未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及安全会议精神的,处罚单位党政正职各500元。
3、建立安全约谈制度,轻伤超标、严重“三违”、发生一级二级非伤亡事故、月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不合格、影响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单位(部门),矿对班子成员执行安全约谈,第一次约谈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第二次约谈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1000元。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对影响季度达标的系统分管业务部门(或单位)给予集体罚款5000元,并按规定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八)其他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处罚0.3―1万元。
(1)未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的;
(2)隐患未按措施进行整改,致使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的;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
(4)从业人员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遇地质构造、瓦斯、矿井水及其他条件变化未及时修订《作业规程》或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事故的;
(6)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业务保安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7)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事故的;
(8)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工作失职、扩大灾害损失的;
(9)擅自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人;
(10)利用职权徇私、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人。
2、对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处罚500-5000元,并进行责任追究。
3、矿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追查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当班跟班队干及当班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否则,处罚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各500元。
四、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实行分级责任追究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一级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瓦斯三级报警及典型事故由矿先组织追查,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配合公司追查处理。其余事故由矿分管部门牵头组织追查,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追查后由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按《攀煤(集团)公司2023年度安全工作奖惩办法》(攀煤安〔2016〕2号)执行。
2、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副职行政记过直至行政降职处分,并根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员工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般管理人员降为操作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重伤及以上和严重“三违”的,根据分管范围和业务保安职责,由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系统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包
保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四)一级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
按《攀煤(集团)公司2023年度安全工作奖惩办法》(攀煤安〔2016〕2号)执行。
(五)二级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副职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警告;并根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瞒报事故的责任追究
事故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七)凡发生重伤、双休日(节假日)发生工伤、考核期工伤超标、月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品、严重三违、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群体性违章的单位,在安全例会上由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述职。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严重“三违”人员及所在班组成员、工伤人员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年度工伤超标、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未遂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队和分管责任部门,其责任队、分管责任部门及管理人员取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矿成立管理目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矿分管领导、安监部、人力资源部、生技部、内管办、纪监审等有关人员组成。
七、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各类安全罚款。
八、罚款的扣缴
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矿安监部开具罚款单,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从该单位当月核定工资总额中扣除。
九、安全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管理
矿财务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二)安全奖励基金的用途
1、用于各种奖励。
2、上缴各类安全罚款。
3、经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用于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奖励。
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规范出入井人员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出入井人员信息真实可靠,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入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新工人、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包括技校生)、参观检查人员等所有入井人员。
二、入井人员必须对工作服、胶靴、安全帽、毛巾、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穿戴整齐,随身携带好自救器和矿灯。
三、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入井前四小时饮酒,身体欠佳、精神不振者严禁下井。
四、矿级领导、副总工、部室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各队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入井,必须随身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五、入井人员在井口20m范围内严禁吸烟。
六、井口必须建立入井检查站
(一)井口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由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并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矿有关规定、制度的人员担任。
(二)井口检查人员必须佩带值班标志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违章出入井人员要及时挡获。
(三)井口检查人员必须使用安全检查仪器,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
(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坚持原则、语言文明、检查仔细,不得擅离岗位。
(五)入井人员如违反规定,检查人员有权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如侵犯检查人员,应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井口检身制度
(一)矿武装保卫部负责+1300m井口、+1400m井口检身,矿运输一队负责灰家索+1220m井口检身。
(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
(三)检身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态度和蔼,对未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人员必须禁止入井;对携带烟草、点火物品、非防爆电子产品(如手机)者必须予以暂扣后,方可入井;对穿化纤衣服、饮酒者禁止入井。
(四)检身人员每班要如实登记,出入井人员数量,并报告调度
室。
(五)安监部要加强对检身工作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进行处罚。
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基层单位及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是出入井人员清点的责任主体,必须掌握当班出入井人员状况。
(二)严格班前会人员清点制度,基层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否则严禁入井,各单位必须如实统计当班入井人员数量、姓名,掌握井下具体作业地点,并将每班入井数量报告调度室,调度室要建立专门台帐,统计各单位入井人员数量。
(三)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领取带有人员跟踪定位识别卡的矿灯方可入井,升井后必须及时将矿灯交还灯房,机电队灯房必须如实登记每班领取矿灯人员数量,交还矿灯人员数量并报调度室。
(四)机关工作人员、瓦检员、群监员等按规定必须在安监部信息站登记,如实填写填写入井信息表,安监部必须如实将每班出入井人员数量报调度室。
(五)矿武保部检身人员必须如实统计每班出入井人员数量并报调度室。
(六)调度室对汇报上来的信息要认真进行统计、筛分,掌握每班真实出入井人员数量,并登记注册。
(七)各单位、各部室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掌握动态,掌握实情,保证管理规范有序。
安全举报制度
为有效发现和制止“三违”及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充分调动我矿干部职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员关注安全,全过程全方位举报排查安全隐患的浓厚氛围,保证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凡在矿内从事煤炭生产、管理的干部职工,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各届人士。
二、举报对象
矿各级领导、安全管理(检查)人员、职工。
三、举报内容
(一)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二)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或因此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单位;
(四)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组织生产的,生产现场有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五)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隐瞒不报的;
(六)发生生产事故,单位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谎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八)破坏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设施的;
(九)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脱岗的;
(十)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问题的;
(十一)安监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纪问题的;
(十二)管理人员的罚款以各种理由分摊到工人头上的;
(十三)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的:
1.带烟火入井的;
2.井下扒、蹬、跳的;
3.斜坡提升上山滑铁道的;
4.停风或微风不及时撤离,继续作业的;
5.井下“违章”放炮的。
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1.举报、投诉地点分别在矿纪委和安监部。
2.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矿纪委、安监部举报。
3.举报电话:矿调度5998800
安监部5998729
五、奖励
1.凡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安监部、纪委对举报者保密,矿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凡发现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经济考核,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9篇 h矿煤矿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推进生产调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为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依据《安生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地完成生产任务。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调度和各生产企业、矿井。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在公司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的领导下,开展生产调度指挥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体系和调度信息网络,推进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3、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
4、负责调度、收集、统计、汇总企业生产信息;
5、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工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6、负责本企业冬、夏季三防等季节性和重点工作调度,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7、负责公司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工作,建立故障记录台帐,监督各矿做好系统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煤矿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指挥生产;
2、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修、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遇有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启动相应预案。
3、负责矿井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协调组织各部门、各生产环节,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督促检查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涉及影响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4、深入生产现场,熟悉生产情况,了解生产变化趋势,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5、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编制生产日报、月报、旬报,进行生产情况分析;
6、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7、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上级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执行情况;
8、加强调度业务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调度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 调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调度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1、熟悉矿井生产布局、煤层赋存和接续情况、年度计划、月度作业计划以及经营计划。
2、熟悉矿井大型设备的性能、能力、完好状况;熟悉井下生产所需原材料、电力等主要生产要素的情况。
3、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4、了解矿井通风、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通信、选运等生产系统状况,能够熟练的指挥生产。
5、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公司(矿)调度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矿)调度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公司(矿)生产调度例会和其它调度专题会议。
3、掌握公司(矿)安全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抓生产的薄弱环节,督促调度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记录。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督促调度值班人员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示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及时传达和汇报,并做好记录。
5、负责下达公司(矿)生产作业计划,考核计划完成情况。
6、负责公司(矿)安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督促各矿井按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和探头标校工作,保证安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公司(矿)调度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调度业务水平。
2、负责公司(矿)当班生产调度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
3、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发生各类事故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和时间及时向公司(矿)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示和安排,做好详细记录。
4、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负责向公司(矿)相关领导及时汇报,做好详细记录。
5、填写公司(矿)生产调度台帐、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当班安全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应作详细的记录,待办事宜和未解决的问题要对下一班进行详细交底,具体做到“五交清”:交清当班生产动态;交清安全情况和各类事故、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变化情况;交清领导批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情况;交清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工作;交清下一班生产情况预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7、坚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精通业务,扎实工作,对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果断处理,难以解决的要请示领导,不得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8、 对来电或通知必须及时、准确接转,并做好记录,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9、 负责公司(矿)安全监测系统计算机终端实时监测工作,掌握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超限报警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公司(矿)生产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矿)年、季、月、旬的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2、掌握实现公司(矿)生产计划的组织安排及主要措施。
3、熟悉上级领导对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要求。
4、掌握公司、矿、区队生产动态,积累有关生产方面的资料,提出生产波动的分析报告。
5、收集各矿每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编写公司(矿)调度月报说明、综合分析和专题汇报材料。
6、根据公司(矿)调度室领导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安全生产信息和综合资料。
7、负责统计公司(矿)当天生产数据(产量、进尺、销量、库存等),按时填报<生产调度日报表>,及时报送公司(矿)相关领导及部门,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8、 负责上级指示、文件、传真收发、登记、处理和保管工作。
9、负责公司(矿)各类调度台帐、记录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矿井调度室计算机管理及通信设备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调度总机、调度分机、工业电视、瓦斯监测监控、胶带集控系统、传真机、计算机和核子秤的维护保养工作,达到设备完好,保证随时开机运转正常。
2、编制计算程序或调度信息管理软件,选择最佳方案,计算时确保准确无误。
3、准确把计算机程序输入计算机,并编写好上机说明书和其他准备工作。
4、负责调度室机房的维修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整洁,严格遵守机房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调度值班制度:
1、 集团公司调度值班人员每组必须有一名公司领导和副处级以上的人员组成。
2、 矿井调度值班人员每组必须有一名矿长(副矿长)和几名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各级调度室负责安排领导调度值班时间,单位领导为当日值班组组长,其他管理人员为成员。组长因故不能值班时,必须安排顶班人员。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必须向组长请假。
4、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到调度室或值班地点签到,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要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对于值班期间,发生的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要向下一个值班组组长交待清楚。
5、 值班人员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6、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全方位正常运行,组织完成当日的各项生产任务。
7、 当发生人身事故、生产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非伤亡事故时,必须按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救或事故的排险工作。
8、 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处理突发事件。
9、各单位要对法定节假日期间的领导值班安排,按公司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10、各级调度室要保证通讯畅通,当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要提前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十二条、公司(矿)调度室必须建立完善符合生产实际的调度台帐、报表和记录。调度台帐有:安全生产综合记录台帐;井下出勤台帐;生产任务完成台帐;瓦斯检查汇报台帐;交接班台帐;重点工程进度台帐;回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台帐;人身事故台帐;非伤亡事故台帐等。记录有:上级通知、通报、调度指令、指示记录;领导交办事项记录;调度会议记录;生产协调会议记录;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处理记录;瓦斯监控设备运行更换记录;领导干部跟值班及下井和交接班记录;领导干部检查问题和查“三违”记录等。
各种调度台帐、报表和记录必须内容具体,详细清楚,字体工整,有始有终,保证原始性、准确性,并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涂改、篡改、损坏、撕毁和丢失。
第十三条、各级调度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生产矿井调度每班要做到井下各施工地点班前、班中、班后三汇报,每班汇报情况记录不少于3次,还要将本班井下安全、生产任务、重点工程进度、跟班作业人员及矿值班人员等情况在接班后2小时内汇报公司调度;
生产矿井调度每天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生产产量、掘进进尺、井下出勤人数、黄土灌浆量、瓦斯抽放量等数据;运销公司每天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各矿煤炭运销量及运销情况。
第十四条、矿调度室每月26日向公司调度汇报上月生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非伤亡事故影响,下个月的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事故汇报:
1、事故类别: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伤亡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
(8)掘进工作面冒顶。
(9)巷道冒顶。
2、煤矿伤亡事故抢险时公司(矿)调度室的主要职责:
矿井调度室的主要职责: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报告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和有关部门,请矿领导来调度室指挥抢救。在矿长到来之前,负责帮助值班领导直接指挥抢救。到成立指挥部之后,按指挥部指示做好抢救工作,并负责做好全部记录。
集团公司调度室职责:在接到汇报后,立即报知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其他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负责人负责抢救灾的组织领导。调度人员负责收集情况、下达通知,并做好救灾过程的全部记录,定时向上级汇报。
3、汇报程序:
(1)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人以上事故,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填写事故记录台帐,按事故汇报时限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2)公司调度室立即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3)根据公司领导指示和安排,组织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4)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5)及时传达、转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特大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6)在抢救事故期间,每次调度的情况都要做好记录。
(7)非伤亡事故报告由各单位调度室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报告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领导指示,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抢救。
4、事故汇报的时限
(1)公司所属各单位一次死亡(遇险)1人以上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至公司调度室。
(2)其它非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矿井水灾、火灾、瓦斯、co超标、冒顶事故等)要在三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调度室。
5.事故汇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确切地点(工作面、巷道、机械、设备名称);
(4)事故类型(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5)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总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6)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7)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6.事故汇报的方式:使用电话口头汇报、书面材料传真汇报、当面递交书面材料汇报。
7.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8、公司调度室接到矿调度室或二级单位事故汇报电话后,必须问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灾区人数、危害程度(受伤人数、工作现场及设备损毁情况)、影响范围(采煤、掘进、开拓、运输)、现状和趋势(灾区目前情况)。
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单位汇报后,按事故大小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及部室负责人,每次汇报必须记录清楚,对领导指示认真记录,及时传达到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记录清楚受话人。
9、矿(公司)调度室要随时和事故单位或医院联系及时询问受伤人员的诊断结果,并将了解的情况立即按以上相对应的程序进行第二次汇报,并做好记录。
10、矿(公司)调度室要及时询问事故单位人员救援进展情况和灾情的处理进展情况、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督促事故单位贯彻落实领导指示或救援指挥部的决策。
11、矿(公司)调度员进入灾区抢险救援时,随时询问进入灾区的人数、侦查路线和侦查到的现场情况,并认真记录,及时汇报相关领导。
12、矿(公司)调度室随时与事故现场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听取意见和指示,并及时传达,督促落实。保证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安全有序的顺利进行,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条、生产矿井调度接报,有人在交班后2小时后仍未出井考勤,要立即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确认仍在井下但下落不明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
第十七条、调度室对各类信息必须坚持“严、细、准、快”的作风,对领导或基层提出的处理办法和意见,对生产过程中反馈的各种信息,认真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调度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信息:
1、矿井产量构成与按巷道类别完成的掘进进尺以及重点工程进度。
2、生产、准备、搬家工作面个数;跟班干部姓名、带班人数、地点;每日煤炭销售量、出矿量等。
3、各类事故的汇总次数、影响时间及误产情况。
4、每班工人出勤情况,各采掘地点小班采掘工人应出勤和实出勤人数,重点维修地点及井下机房硐室出勤人数,每班井下作业人员数。每班井下作业人员数要和发放的自救器相符,否则,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地面生产单位要掌握各生产车间,机房及重点部位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八条、各生产矿(公司)调度室对采煤队开始回采时间到收尾时间,在回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十九条、公司(矿)调度生产统计必须以严细、求实的态度及时准确的提出统计资料,做为对相关单位考核和编制月作业计划的依据,并监督检查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矿调度室统计当天生产数据(产量、进尺、销量、库存等),及时报送相关矿领导、部门和公司调度室,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公司调度室统计全公司当天生产数据,按时填报<公司生产调度日报表>,及时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向上级部门上报。
第二十条、调度室要建立保密制度,各项生产数据和事故伤亡人数,不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班、日调度记录(包括调度日志、调度记录、逐日生产完成情况登记表),要保存5年以上;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保存2年以上;上级调度通知、通报、传真电文和本单位下达的调度通知、通报和传真电文原稿、要保存2年以上;月度及月度以上的生产简报、调度台帐和专题报告,保存5年以上;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以及年度生产简报,作为永久保存资料;使用计算机存储的台帐和信息必须定期做备份,防止丢失。
第二十一条、调度员及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瓦斯监测和工业电视系统的基本常识及操作原理,保证瓦斯监控系统和工业电视24小时开机和正常运转。实时监控各监测点的数据变化情况,做好各监测点的数据常规和异常记录。超限时监控系统报警,数据应有红色显示,发现数据异常变化,及时寻找原因,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处理。
第二十二条、调度有关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故障处理的应变能力。计算机加强防病毒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来软盘、光盘、移动存贮器在调度室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三条、调度员及监控人员对瓦斯监控和工业电视系统出现的异常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维修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矿)生产调度会必须按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每周星期二、星期五由主管副经理主持,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总结近期工作,落实基层提出的要求,研究下一阶段工作;各矿每天由值班矿长主持,各单位、区队汇报当前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要求,进行统一平�,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各矿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召开每月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通报分析本月安全生产状况,对下一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
集团公司每月月底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例会,由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持,总结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各单位生产任务超欠原因,平�下个生产期的计划,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吸取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安排下月生产计划和重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矿)调度室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冬季“三防”(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和雨季“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工作,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调度人员、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部室负责人名单及电话号码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调度室,并相互通报有关调度业务联系工作情况,调度工作应由通知单上所列人员进行,其他人联系无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10篇 s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职代会上,总经理与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和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各区队行政正职及各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3、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惯”作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班数必须达到12班以上,其中0点、4点班均不少于3班。
5、强化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和水患等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6、发生事故和“三违”,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业务保安科室科长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8、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对区队行政正职按照矿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责任,并对单位按公司有关文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业务保安科室科长按照公司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长的失职失管责任。
9、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队长、科长持有,另一份由安检科备案。
第11篇 a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炭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此承诺制度针对矿长。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门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矿长向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承诺。
2、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我矿制定的相关制度等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2篇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6、技术人员定期对煤矿 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电脑正常运行,对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瑞星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公司人员,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9、不得在计算机旁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违者对其罚款100元。
10、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发现处罚值班人员1次处罚100元。
11、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计算机1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
12、遇到煤矿监控系统异常不及时汇报的,对其处罚50元。
第13篇 煤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的安全生产管理
我国经过24年的深化改革,已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云南煤炭行业按照省政府对十个行业的整合思路,建立起以后所煤矿为“龙头企业”的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完成了云南煤炭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创立。云南煤炭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谋求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运作。企业内部过去行使(政府)安全监察职能将分离出去。政府部门已经不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对企业安全的管理也转换为监督执法,这种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然而,煤矿是一个自然灾害严重、事故易发的行业,在政企分开,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煤炭企业所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近年来,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了i00多条有关指示批示。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企业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住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产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伤亡家属造成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生命安全是职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大维护。在煤矿,搞好安全生产是落实“____”精神的具体体现,要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二、建立和落实企业内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权责”包含现代企业制度里的生产、经营、安全各方面,包含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各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只有权责明确了,才能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消除权责不清的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只有明确安全责任,人人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员工的安全责任感,遵章守规,搞好安全生产。
三、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依法治矿,搞好安全生产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工业企业推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保障形成开放的、与世贸成员国接轨的投资与外贸环境,国家正大力健全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并生效。然而,很多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不懂法,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至发生事故而铛琅入狱。自从《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均有人被判刑入狱。因此,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矿,依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趋势也是必然。
煤矿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又要保证必要的投入、更新装备,还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保安能力。只有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依法治矿,严格管理,发扬深严细实安全工作作风,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14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我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发生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四)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五)未按规定执行“先探后掘”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六)上级领导检查通报问题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区队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七)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十)作业规程措施现场严重不兑现、存在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内容:
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四、约谈时间
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五、约谈程序
(一) 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安监科。
六、约谈纪律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二) 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煤矿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1、在井下存放铁丝网、钢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专人负责打扫。做到干净、整齐。
2、泵站前后50m的卫生,由开泵工负责打扫。设备摆放整齐,做好卫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组承包,保证宽度、高度、无危梁、无浮煤、无杂物。并按要求防尘洒水,确保巷道清洁卫生。
4、工作面保证采高符合规定,煤壁、支柱呈直线,溜子平直,无飘链、掉底链现象。
5、加强煤层注水,防止片帮冒顶,降低煤尘,实现文明生产。
第16篇 煤矿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有关部室和单位参加,矿长牵头。
2、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或者举报。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三大规程”和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为依据,充分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权利,排除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严格制止各类违章行为。
4、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生产调度室,以及有关单位和领导。
5、现场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明确处理时间和要求,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经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的“停产、限产处理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召开安全专题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按要求处理隐患。
6、现场检查发现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7、安全监查部要安排好检查后跟踪复查工作,被查单位隐患处理后,经安监部验收合格,方可正常生产。
8、针对条件差、隐患多的单位,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措施,重点排查治理。
第17篇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宜兴煤业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煤矿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出实效。
1.3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2. 安全培训对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书记是安全培训教育的第一责任者,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2.2 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2.3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培训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和主提升司机等六大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
2.4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组织的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公司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3. 培训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2 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3 特殊工种上岗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岗位作业,公司安监部负责检查落实。
3.4 新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伍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进行煤矿安全知识、企业基本制度等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要严格执行汾煤办发〔2005〕233号文件规定,职工学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分配上岗。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5 对井下和地面单位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救护大队进行军事化培训,具体要求及考核办法见《集团公司“三违”人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实施办法》。严格开展“三违”学习班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违”人员必须进驻“三违”学习班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工作。“三违”学习班必须有完整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有详细的记录、台帐、培训内容及考核试卷等,不得出现“三违”人员缺培现象。
第18篇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全体干部、职工的人身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煤矿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法规等规定,结合煤矿(煤矿)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干部、职工及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负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五条、煤矿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在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矿区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以下权利;
1、有权随时进入本矿区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有权参加安全措施的审查;
3、有权监督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行使违章罚款权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5、对查出的安全检查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6、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干部、职工有权对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19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11】1166号、晋煤培发【2011】1224号、山西焦煤发【2011】748号及___劳发【2011】704号文__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1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20篇 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__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__县安监局煤监股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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