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的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潜在危险并及时处理。
3.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计划,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 培训教育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5.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保障安全、提高效率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从生产准备到产品产出的各个环节,旨在通过规范操作行为、预防事故、提升生产效率,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1. 安全规程:详细规定操作流程,防止误操作导致安全事故。
2. 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生产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环保规定: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4. 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
5. 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员工健康。
1. 制定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行业标准和法规,制定完善的生产制度。
2. 宣传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
3. 实施监控:日常生产中严格执行制度,管理层定期监督。
4. 隐患整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记录在案,防止问题复发。
5. 制度修订:根据生产实践和新出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制度。
这样的生产制度旨在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可持续的生产环境,保障焦化厂的长期稳定发展。每个环节的执行都需要管理者与员工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1篇 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焦化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厂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厂部、安全员、车间主任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焦化厂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 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 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 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4、 厂部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
5、 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 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焦化厂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2篇 焦化厂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化工生产装置大检修停开车过程的管理方法和程序。
本制定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
2、职责与分工
2.1生产厂长为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2.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2.3化工生产车间负责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化工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技术)科。
3.2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3.3停开车方案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全环保科、机动科等有关科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生产厂长批准,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实施。
3.4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3.4.1生产(技术)科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按3.5.1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环保科。
3.4.2安全环保科接到停开车方案后,按3.5.2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机动科。
3.4.3机动科接到停开车方案后,按3.5.3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技术)科。
3.4.4对各科室审核中提出的需要横向衔接的问题,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解决。
3.4.5审核全部结束后,由生产(技术)科将停开车方案报送生产厂长签字批准。
3.5各科室审核内容
3.5.1生产(技术)科审核内容
3.5.1.1停车
3.5.1.1.1停车时间
3.5.1.1.2停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1.1.3停车主要注意事项
3.5.1.1.4停车顺序示意图
3.5.1.1.5停车的关键操作步骤
3.5.1.1.6清洗置换排放示意图
3.5.1.1.7生产装置清洗置换放空分析点一览表
3.5.1.1.8盲板安装示意图
3.5.1.2开车
3.5.1.2.1开车时间
3.5.1.2.2开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1.2.3开车中的主要注意事项
3.5.1.2.4水试车步骤及要求
3.5.1.2.5开车顺序示意图
3.5.1.2.6开车操作步骤
3.5.1.2.7大检修后工艺、设备、管线变更记录
3.5.2安全环保科审核内容
3.5.2.1停车
3.5.2.1.1停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第3篇 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3.1.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3.1.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处罚规定
3.2.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3.2.1.4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3.2.1.10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3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3.2.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3.2.3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3.2.3.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3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5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电话线的,处罚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3.2.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4.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4.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3.2.4.3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罚50元。
3.2.4.4行车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
3.2.4.5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罚50元。
3.2.4.6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罚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4.8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罚20元。
3.2.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3.2.5.1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5.2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罚100元。
3.2.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罚100元。
3.2.5.4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的,处罚50元。
3.2.5.5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罚50元/处。
3.2.5.6戴手套打大锤,处罚责任人50元。
3.2.2.7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6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6.1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处罚生产指挥者200元,处罚部门(车间)500元。
3.2.6.2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罚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3.2.6.3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处罚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罚车间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焦化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
3.2.6.5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罚100元。
3.2.6.6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罚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3.2.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3.2.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3.2.7.2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罚50元。
3.2.7.3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3.2.8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8.1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罚50元。
3.2.8.2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施,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③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3.2.8.5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3.2.8.6违反生产现场“六不准”者处罚50元。
①生产现场不准吸烟及携带烟、火;
②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③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④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⑤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⑥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3.2.8.7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要完整齐备,无安全设施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
3.2.8.8设备启动时,操作工必须对设备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方能启动设备,违者处罚200元;造成人员、设备损失者,加倍处罚。
3.2.9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3.2.9.1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2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3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未及时上交事故报告处罚100元。
3.2.9.4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负责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安全负责人将加倍处罚。
3.2.9.5对隐瞒事故不报或瞒报、谎报、误报、漏报及弄虚作假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3奖励规定
3.3.1全年生产无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3.3.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3.3.3保护公共财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3.3.4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3.3.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4篇 焦化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3部门(车间)
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4.4事故调查
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4.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5.1.5.3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5.1.5.4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2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5.3.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5.3.1.2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3.1.3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5.3.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3.2.1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3.2.2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3.2.3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3.2.4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3.2.5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5.3.3.2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5.3.3.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5.3.3.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5.3.4.2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考核与处罚
5.4.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2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5.4.3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5.4.5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5.5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5.5.1轻伤处罚
5.5.1.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2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5.5.4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5.5.4.1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4.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4.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5篇 焦化厂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调度工作,保证生产组织系统高效、有序、顺畅进行,最大限度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 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焦化厂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职责流程及生产经营情况,对焦化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系统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效益,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二章 生产调度组织系统
第五条 焦化厂的调度指挥系统包括以厂长为首以调度室(生产科)为中心、由各车间、科室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的调度管理网。
第六条 调度室最根本的任务是负责全厂生产组织,组织协调物料平�,依据生产计划,保证生产均�、有序、顺畅的进行。
第七条 日常调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在厂长领导下,对全厂的生产活动进行集中指挥、统一调度。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天早会必须按时和如实向调度室汇报本部门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认真贯彻、落实调度会议和调度室发出的各项调度指令,不得迟误。
第九条 焦化厂实行调度长负责制,由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必要时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和岗位。
第十条 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协作配合,贯彻执行。生产调度有权撤销各生产单位作出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各车间必须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分管领导和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调度室解决和处理问题,要迅速果断、有预见性,坚持准确性和及时性。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提出对策并付诸实施,并及时向焦化厂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 调度室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现场作业质量管理计划,报厂长批准后,按计划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相互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各单位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三条 及时向焦化厂主管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或传达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生产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各生产进度和设备运行及质量指标的生产安排。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有权指挥和调度本厂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调度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也可直接按制度执行,将罚款单送达该单位。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计划布置和职责流程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十八条 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严禁推诿扯皮,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以及各相互协调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调度室每日早10时前准确、完整填制生产日报表报送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生产调度指令至各有关部门,然后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落实,但遇到事故处理及其它紧急情况时例外。
第二十条 日常总调度室对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时间),实行统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突发问题等情况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在向焦化厂领导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生产调度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生产调度会,总调度室负责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值班调度的工作内容:
1、组织平衡本班生产,随时掌握生产情况;
2、掌握主机设备的运转和检修情况;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4、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5、掌握各岗位安全操作情况;
6、处理上个班遗留的问题;
7、对有关生产过程中的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值班调度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1、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2、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4、了解各部门领导的当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值班调度要室内调度和巡回检查调度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工作,并及时与各生产单位相互沟通情况。
室内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等数据。
巡回检查调度员的任务主要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平�与组织生产,协助车间解决问题。同时应关注原料煤堆场、车间检修现场;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均�稳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调度对公司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坚持二十四小时倒班,每班两人。
第二十九条 以生产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为原则,一切与生产相关的操作、指令都要通过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或必要时,合理将范围内的人力、物力加以调配,以确保操作平稳,生产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当生产调度接到有关车间、部室的紧急报警电话时,生产调度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确认属实需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总调度长和主管生产厂长,迅速联系有关部门或其他车间进行相应的处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条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各车间或部门应及时向生产科汇报,调度员必须立即到位。
1、发生安全、设备、质量、人身、燃烧、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明显偏离控制范围的;
3、 水、电、汽等供应发生困难,需要降低负荷停车或停产的;
4、岗位出现喝酒上岗或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的;
5、 主要设备出现故障需进行应急检修处理或设备检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6、 原料供应脱节、供应不足等威胁到生产正常进行的;
7、发现安全隐患及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的及监控岗位出现问题的。
8、 调度员现场确认后,应及时记录各车间或部门的汇报内容,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9、在未接到生产调度指令前,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开车、停车、停水、停电、停汽、停产等。
第五章 调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生产质量方案,调整工艺、工程措施;计划检修和设备运行方案时,调度室可直接下达指令到各单位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如长时间操作不正常技术措施跟不上、产品质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过高等)由当班负责人向调度汇报,调度室及时记录,掌握情况,并给予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机、泵、仪、表等动、静设备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威胁生产时,当班负责人直接与设备科联系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深入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三十五条 各辅助生产单位有计划的开工、停工的措施、方案与实施办法,必须提交生产科审批后,由生产科编制相关各方协同作业的统筹方案,下发相关单位,进行具体实施及完工后的质量验收。
第三十五条 非计划停工、停车和停产,由单位负责人向调度室请示,由调度室进行现场判断非计划停工的必备条件、过程及时间安排,再落实该单位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紧急停工、停车但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否则,按私自停产、停工、停车论处。
第三十六条 每天当班调度员应协助好厂值班领导安排的各项生产任务,并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负责按计划安排组织指挥的开、停工及开车前的准备,停车后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生产装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装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变动、投用、停用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统一下达指令进行平�。
第三十八条 生活供水、生产运输车辆装载及大型安装工程需由调度室协调设备科进行实地勘察、检查拟定计划方案落实实施生产。
第三十九条 当装置污水排放时,要符合环保要求,按焦化厂规定流程执行,如确实影响生产,各装置应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条 各装置的关键设备、专用储罐、投、停用及大型设备开、停机操作时,需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待调度室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检测,一切准备就绪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 调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当生产受到影响和正常调度指挥受到干扰而贯彻不下去,上级或厂部的决定受到抵制或生产计划受到制约时,调度室需发布《调度令》或强制性《调度令》,但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条《调度令》由生产调度室起草,调度长审核后由厂长签发,受令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则将从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调度令调度管理制度》的管理一式两份,一份交执行单位责任人,另一份生产科留存。
第四十四条 在生产运行处于紧急状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调整、安全隐患扩大恶化及危及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时,调度室必须下达紧急调度令,(来不及书面指令的,紧急情况下可下达口头调度令)。 第四十五条 生产调度指令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均�完成生产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对关键问题采取紧急措施的行政调度命令,各车间、科室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调度指令规定的任务、内容和期限组织完成。
第四十六条 对受令单位执行调度指令不及时、不到位,一次扣责任人100元,第二次以上,扣责任人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焦化厂管理规定执行。每月调度指令各单位完成情况,随月度生产报表同时报送企划部和劳动人事部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依据。
第八章 生产日报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当班班长在下班前半小时,将本班的生产情况及各种生产数据报生产科调度室,由夜班调度对三班生产情况及生产指标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好调度生产日报表,在7:15以前送到厂长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统计员(或兼职统计员)每天8:30分必须准时填送单位生产日报表,日报表中的各项工作量和指标数据必须具有可考性、真实性,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生产科。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10元,每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20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科统计员每天10:00点钟,必须准时将各单位生产日报表汇总、考核、检测、验算报送完毕。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10 元,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20 元;日报表未经考核和计算错误的每次罚款30元。
第五十条 各单位统计员公休、事假或不在岗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要安排其他人员代理报送,代理人所填报的程序仍执行统计员规定。否则,迟报的每次罚款10元;出现拒报、漏报、错报、每次罚款20元;出现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统计员每月27号务必将当月生产日报表汇总合计,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否则,迟报、漏报、拒报、错报的仍执行日报表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统计员职责流程和工作考核生产科管理,在日常报表和各项考核统计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响或制约。否则,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和屡次违反日报表管理规定的,按失职论处予以取消统计员资格并承担追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科负责执行落实和解释。各车间、科室必须认真履行遵守。
本生产调度管理制度自2023年 9 月起执行。
第6篇 某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焦化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厂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厂部、安全员、车间主任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焦化厂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4、厂部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焦化厂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某焦化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3部门(车间)
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4.4事故调查
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4.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5.1.5.3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5.1.5.4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2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5.3.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5.3.1.2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3.1.3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5.3.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3.2.1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3.2.2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3.2.3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3.2.4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3.2.5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5.3.3.2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5.3.3.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5.3.3.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5.3.4.2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考核与处罚
5.4.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2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5.4.3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5.4.5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5.5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5.5.1轻伤处罚
5.5.1.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2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5.5.4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5.5.4.1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4.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4.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8篇 某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3.1.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3.1.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处罚规定
3.2.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3.2.1.4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3.2.1.10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3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3.2.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3.2.3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3.2.3.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3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5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电话线的,处罚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3.2.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4.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4.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3.2.4.3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罚50元。
3.2.4.4行车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
3.2.4.5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罚50元。
3.2.4.6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罚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4.8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罚20元。
3.2.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3.2.5.1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5.2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罚100元。
3.2.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罚100元。
3.2.5.4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的,处罚50元。
3.2.5.5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罚50元/处。
3.2.5.6戴手套打大锤,处罚责任人50元。
3.2.2.7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6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6.1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处罚生产指挥者200元,处罚部门(车间)500元。
3.2.6.2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罚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3.2.6.3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处罚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罚车间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焦化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
3.2.6.5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罚100元。
3.2.6.6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罚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3.2.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3.2.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3.2.7.2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罚50元。
3.2.7.3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3.2.8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8.1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罚50元。
3.2.8.2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施,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③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3.2.8.5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3.2.8.6违反生产现场“六不准”者处罚50元。
①生产现场不准吸烟及携带烟、火;
②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③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④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⑤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⑥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3.2.8.7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要完整齐备,无安全设施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
3.2.8.8设备启动时,操作工必须对设备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方能启动设备,违者处罚200元;造成人员、设备损失者,加倍处罚。
3.2.9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3.2.9.1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2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3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未及时上交事故报告处罚100元。
3.2.9.4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负责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安全负责人将加倍处罚。
3.2.9.5对隐瞒事故不报或瞒报、谎报、误报、漏报及弄虚作假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3奖励规定
3.3.1全年生产无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3.3.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3.3.3保护公共财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3.3.4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3.3.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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