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健康状况:所有员工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个人清洁:包括每日的洗澡、洗手、戴帽子和口罩等基本卫生习惯。
3. 穿着:穿着整洁的制服,不得佩戴可能污染食品的饰品。
4. 疾病控制:生病时应立即报告并离岗休息,防止疾病传播。
5. 厕所和吸烟区规定:明确使用时间和卫生标准。
6. 食品处理:遵守正确的食品处理和储存方法。
1. 健康证明:员工入职前需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并每年更新,确保无传染性疾病。
2. 个人清洁规定:工作前和接触食品前后,必须用温水和肥皂彻底洗手,指甲保持清洁,头发需束在帽内。
3. 工作服:制服应每日清洗,破损或污渍明显时及时更换,禁止穿便装进入生产区域。
4. 个人物品:手表、戒指等首饰不得带入作业区,手机等私人物品存放指定地点。
5. 疾病管理:员工如感不适,须立即汇报,由管理层决定是否调岗或休假。
6. 设施使用:厕所使用后保持干净,吸烟区设在非食品处理区,且吸烟后需彻底洗手。
1. 定期培训:组织员工参加个人卫生培训,强化卫生意识。
2. 监督机制:设置卫生检查员,定期巡查,记录并反馈员工个人卫生情况。
3. 制度宣传:将个人卫生制度张贴在显眼位置,提醒员工时刻遵守。
4. 奖惩制度:对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警告。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个人卫生规定。
以上措施旨在创建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每一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应视个人卫生为己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1篇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范本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第2篇 某学校饭堂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学校饭堂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均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大小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和消毒药水浸泡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生产无关的场所;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穿拖鞋,不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必须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六)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加强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
第3篇 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酒店餐厅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4篇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保证师生健康,防止因食品从业人员患有安全的疾病而传染给师生的事件发生,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也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不得参加食堂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患有碍食品卫生手传染病时,应暂时调离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岗位,三次便检呈阴性后方可上岗。
五、患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岗位。
六、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统一组织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卫生知识培训。
八、培训样保证每周组织学习一次,做到培训有内容、有记录,并不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相关法律和食品卫生常识的考核。
九、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守法观念和综合素质,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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