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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汇编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制度有哪些

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

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是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关键一环。在试点实践中,我们遇到了多种挑战,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竞争性选拔机制的引入

2. 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

3. 持续教育与培训的重视

4. 人才激励与福利制度的优化

内容是什么

1. 竞争性选拔机制的引入:我们尝试打破传统的职务终身制,实行公开透明的竞聘上岗,鼓励员工通过能力展示争取更高的职位,激发了团队内部的活力。

2. 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我们根据卫生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将工作量、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多维度纳入考核,确保评价的公正性。

3. 持续教育与培训的重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同时也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4. 人才激励与福利制度的优化:我们调整了薪酬结构,增加绩效工资比例,以奖励优秀表现;同时,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生活福利,增强员工归属感。

方案怎么写

针对上述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1. 进一步完善竞争性选拔机制,设置合理的任期限制,保证管理队伍的更新与进步。

2. 定期更新绩效考核指标,适应卫生服务的新需求,如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3. 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合作,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升基层卫生院的专业能力。

4. 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在公共卫生服务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增强人才吸引力。

这些实践与方案旨在打造一个高效、专业、有活力的基层卫生院人才队伍,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改革之路任重道远,我们将持续探索,不断改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范文

第1篇 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文章标题: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今年年初,自治区把__县列为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县后,__县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按照“宣传引导、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和完成了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

一、基本情况

__县总面积2251.6平方公里,全县辖7镇6乡,160个行政村,21个居委会,总人口29.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1.9万人,占73.4。在乡镇卫生院改革前,全县有乡镇卫生院21所,平均辐射半径公里,覆盖人口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乡镇机构改革的全面完成,加之农村群众“看病难”等问题的突出,如何深化改革乡镇卫生院(所),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20__年元月份__县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全面铺开,9月底全面结束。此次成功改革,使__县乡镇卫生院所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前,全县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403名,共有职工369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239名,乡镇卫生院自聘使用临时人员130人。改革后,自治区批准设置乡镇卫生院13所,其中中心卫生院6所,普通卫生院7所,核定编制218名,减少编制185名,编制缩减46。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夯实基础。改革工作伊始,针对全县部分乡镇卫生院存在的怕担风险、依赖思想严重的问题,在全县乡镇卫生院开展了“认清人事制度改革形势,增强实践创新意识”的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各乡镇卫生院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尊重广大干部职工的创造精神,教育广大农村卫生医疗人员了解政策、参与改革。首先从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认识入手,先后召开3次宣传动员会议,并邀请自治区人事厅有关领导开展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专题讲座,使乡镇卫生院院长坚定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增强了完成改革的信心。其次,人事、卫生部门干部深入一线,配合乡镇卫生院在干部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对人事制度改革有了深刻的认识,为改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为了保证改革工作能积极稳妥开展,县上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人事、卫生、财政、编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人员核查组、机构及岗位设置组、竞聘上岗组和宣传材料组等4个职能小组,明确了各组的职责,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讨论,先后制定下发了30多个《__县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聘任办法》、《__县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和政策指导。

三是优化机构设置,实现资源共享。按照每个乡镇保留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卫生院的原则,结合实际,对原有的21所乡镇卫生院进行撤并整合,共设置乡镇卫生院13所,其中中心卫生院6所,普通卫生院7所,使全县乡镇卫生院分布合理,设置规范。同时,将新建的乡镇卫生院与所属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产权明晰、合署办公,这项措施的实施,既发挥了卫生院的职能作用,又增强了乡镇的计生力量,从而达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四是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确保改革稳妥推进。按照“点中设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改革原则,7月5日至15日先行在姚伏中心卫生院、渠口卫生院开展并完成了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方案,强化措施,将黄渠桥、头闸中心卫生院、宝丰、高庄、灵沙、通伏6所卫生院列为第二批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的实施单位。第二批乡镇卫生院改革工作从7月18日开始,到7月底结束。第二批乡镇卫生院改革工作结束后,又进行了回头看,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于8月初将城关、崇岗、陶乐、高仁、红崖子5个卫生院作为第三批实施单位,有序地推进了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五是推行院长聘任制,建立公开择优的基层领导选拔机制。办好卫生院,院长是关键。在院长的选拔任用上,引入了公开择优选聘机制,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宣传发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从全市卫生系统公开选拔了13名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业务水平好、管理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在招聘中做到了“四个突出”,即:突出招聘范 围的广泛性,突出招聘程序的严肃性,突出聘任方式的公平性,突出院长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同时,对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卫生局与受聘院长签订聘任合同和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了院长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目标责任书对院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连聘连任的依据。

六是推行全员竞聘上岗,建立自主灵活的用人机制。科学定编定岗。充分考虑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半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现状,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和因事设岗的原则,指导各乡镇卫生院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编制、内设机构和岗位,做到科室设置标准化、岗位设置规范化、职位设置专业化,杜绝了因人设岗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的现象。综合评定,公开选聘医务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采取笔试、面试和综合测评的方式,在13所卫生院中开展了全员竞聘上岗工作。全县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239人,竞聘上岗210人,占应聘人员数的87.9,分流23人,占9.6,待聘6人,占2.5,暂空编8名,占3.3。强化聘后管理,妥善安置落聘人员。对竞聘上岗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由卫生院院长与受聘人员签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对落聘人员实行提前退养、离岗、辞职等下岗分流政策,妥善安置,现已办理提前退养17人,提前离岗4人,辞职2人。对未分流的落聘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时间为3个月。待聘期间由卫生院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竞聘机会。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只发给本人70的基本工资,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职工,予以辞退。

七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分配自主权。为了解决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原则,将竟聘上岗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职务工资)固定不变

(60),活的部分(津贴)和月度奖金

(40)合并作为浮动基数与工作岗位挂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在严格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技术、责任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具体岗位的工资标准,向优秀骨干、关键岗位倾斜,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同时,与职工的服务态度、岗位纪律、医疗质量、劳动出勤等相结合,体现优劳优酬。目前卫生院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高低差距达500元左右。通过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了过去劳逸不均、分配不公的现象,充分调动了卫生人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取得的成效

一是建立了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了职工观念的更新。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实行院长公开招聘,全员竞聘上岗,打破了用人制度上的“终身制”,革除了分配上的“平均制”,建立了竞争激励机制,使干部职工普遍树立了竞争观念,强化了生存意识,危机感、责任感明显增强。卫生院院长普遍感到人好管了,事好办了,职工爱岗敬业精神增强了。

二是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经过人事制度改革,搬走了“铁交椅”,使职工产生了自我加压、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争创业绩成为大家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受聘人员在其位、尽其力、负其责、干其业,也使那些落聘、待聘者因此认识到自身的差距,从而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尽快提高素质,以便在竞争中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三是人员结构得到优化,精简高效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逐步建立。经过内设机构的压缩和人员的精简,行政工勤人员更加精干,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加充实,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同时,通过实行定点竞聘、跨院竞聘、统一调配和组织二次竞聘等办法,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了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四是乡镇卫生院行业形象明显好转。人事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有力地促进了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提高了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重塑了乡村医疗卫生行业的对外形象,得到了患者和农民群众的普遍好评。目前,各卫生院的整体效益明显提高,各项业务指标和质量指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呈现出更加强劲的上升势头。

四、经验体会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作,是全面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__县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之所以能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县委书记张作理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改革工作并做出具体指示,要求大家“坚持改革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坚定改革信心,树立必胜的勇气”。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干部职工投身改革的热情。在改革中,人事、卫生、编制、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改革中遇到重大问题和矛盾,及时发现、及时监控、及时研究、及时处置,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改革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将改革中各个环节督办落实到位。

第2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财政部 卫生部

第3篇 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2

第三章 收入管理··· 4

第四章 支出管理··· 5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7

第六章 资产管理··· 8

第七章 负债管理··· 10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10

第九章 财务清算··· 12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13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14

第十二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机构性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管理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财务体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即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设报账员,统一向财务集中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定义】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管理办法】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编制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收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决算编制】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卫生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卫生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编报部门】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定义】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收入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包括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才培训补助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见附件),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定义】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支出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项目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开支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机构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余定义】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结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结余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分配,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结余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定义】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基建项目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属于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设备成本、待摊成本。待摊成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基建工程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转入。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盘点和核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定义】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六条【负债清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三十八条【预交金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净资产定义】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净资产内容】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卫生收入的1%。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仍有节支的,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用于机构内部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余,即限定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清算定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机构,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报告定义】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报告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财务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机构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别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均次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监督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监督内容与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条【财会人员监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参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年月 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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