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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

有哪些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起重机操作人员资质管理:确保所有操作人员都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技能与安全培训。

2. 设备定期检查与维护:设定严格的设备检查周期,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 现场安全规程制定:明确作业流程,规定安全操作规范,防止误操作。

4. 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5.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内容是什么

1. 起重机操作人员资质管理涉及对操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及考核,保证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设备检查与维护包括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和年度大修,检查内容涵盖机械结构、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位。

3. 现场安全规程需详细规定起重机的启动、运行、停止、负载处理等环节的操作步骤,同时强调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4.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程序、疏散路线、救援措施等内容,通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协同能力。

5. 安全责任制明确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

重点

重点在于:

1.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使操作人员充分理解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2. 实施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起重机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制定并执行安全规程,减少人为错误导致的事故。

4. 通过应急预案和演练,提升现场应对能力,降低事故影响。

5. 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管理无死角,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文化氛围。

存在的问题

尽管已有完善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培训效果评估不足,可能导致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掌握不全面。

2. 设备检查可能存在疏漏,尤其是对隐蔽部位的检查。

3. 安全规程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员工可能忽视规定,存在侥幸心理。

4. 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有待提高,部分演练可能流于形式。

5. 安全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责任落实不到位。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持续改进,加强监管,以实现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范文

第1篇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

起重机在烟囱新建、水塔新建、烟囱防腐等工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因此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成为建设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极其高度的重视。起重机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属性,因此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按照制度规章要求进行正确的起重机操作。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2篇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公司综采车间桥门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桥式起重机管理职责

1、政工部负责起重机使用人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2、机运工区负责桥式起重机的大修。

3、机电部负责对车间桥式起重机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管辖的桥式起重机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4、起重机司机必须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桥式起重机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桥式起重机进行正确操作。

四、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无证严禁操作。

2)没有生产部门的安排,不准其它单位人员擅自使用。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各部位是否漏油并及时处理。

2)检查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操作手钮开关是否处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器装置是否良好,导轨面是否清洁,上面是否有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防护罩是否安全牢固。

6)检查钢丝绳有无损坏,有无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有无松脱,吊钩轴销有无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方可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起重机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直到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将重物离地约100mm-150mm,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方可继续提升。

4)在起吊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停车。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起重机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桥式起重机启动时应先鸣铃。

10)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转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14)两台桥式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起负荷吊运。

4、工作后

1)将吊钩开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3篇 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环管理室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内容和要求

4.1 危险作业范围

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42伏以上的带电维修作业。

4.1.3 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指进入密闭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资存放和使用场所等有可能产生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1.4 禁火区动火作业:指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储(输)油容器与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资贮存和使用场所等设备或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4.1.5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指公司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或使用多台起重设备的安装作业。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环管理室审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作业。

4.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教育每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执行。

4.2.4 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4.2.6 作业中,作业人员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4.2.7 作业及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4.2.8 作业前应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场所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停留。

4.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1高处作业时要穿软底鞋。采取的安全措施如配备安全帽、安全带、水平牵引绳、登高用具、围栏等,经监护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4.3.2保证工作场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摆动。不得在石棉瓦及玻璃钢瓦的架空处行走;在屋面作业要有防止滑跌的措施。高空作业使用的平台、吊篮门应锁紧、栏杆应牢固可靠。

4.3.3不准在雨天、六级以上的强风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3.4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置专用工具带(箱),禁止在高处抛扔工具和其他物体,必要时应搭设安全防护网。

4.4 带电作业安全规定

4.4.1 作业时要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平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能完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接触。

4.4.2 遵守电气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4.5 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安全规定

4.5.1 进入不明安全状况的有限空间(如:长期封闭的深坑、洞、地道、容器)作业前,事先应确认是否存在有害气体或不明气体,必要时进行空气成份检测。如检测超出安全标准,应进行通风或空气转换,直至合格为止。

4.5.2 作业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安全绳(带)等保护用具。

4.5.3禁止单独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确定好联络方式,以便随时了解作业人员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4.5.4 进行上述作业时,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4.6 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4.6.1 在公司禁止动火的场所(如涂装作业场所、危险品仓库及存储点等),事先应向安环管理室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清理易燃和易爆品,对空气进行检测,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方可动火。

4.6.2 在公司禁火设施上(如密闭容器、压力管道、输油管道等),首先应切断油、气等可燃物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6.3 在禁火区或禁火设施上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保证通风良好;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应进行卸压。

4.7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4.7.1 作业前应进行场地清理,保证作业时有足够的空间,对起重设备、吊装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完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4.7.2作业区域应设置围栏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员进行监护、警戒。

4.7.3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程,并带安全帽。

4.7.4吊装作业如存在高处作业的情况,还应按4.3条要求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第4篇 起重机械安全保卫制度

1、 起重机械使用场是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2、 当班人员要紧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 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起重机械场所各种开关。无证司机、司索、指挥不准单独操作。

4、 起重机械运行期间,车间房门不准锁住或槎住。

5、 起重机械使用车间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6、 起重机械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5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6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

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

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

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

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

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 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

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7篇 起重机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严格穿戴好劳务用品

三、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四、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五、检验制动力是否满足吊运要求,合格后方可吊运。

六、检查操作按扭标记是否与起重机动作一致。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中应做到“稳、准、快、安全、合理”。

九、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十、严禁用手扶吊物或吊索,运行时要求吊物在前面,人在后面或侧面,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十一、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区。

十二、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警示牌

十三、工作结束,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切断电源。

十四、严格遵守“六不原则”:

1、 被吊物体不损坏、不变形;

2、 起吊后物体不转动、不倾斜、不翻倒、不移动;

十五、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第8篇 桥式起重机安全制度

⑴每台起重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挂上额定起重量的标牌。

⑵工作中,桥架上不许有人或用吊钩运送人。

⑶无操作证和酒后都不许操作起重机。

⑷操作中必须精神集中;不许谈话、吸烟或做无关的事情。

⑸车上要清洁干净;不许乱放设备、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

⑹一般情况下,起重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研究确定后,才允许使用。但超负荷量不能过大,而且也不能经常这样使用。

⑺下列情况不许起吊:捆绑不牢;物件超负荷;信号不明;斜拉;埋或冻在地里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过满的液体物品;钢丝绳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升降机构有故障。

⑻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底面2m以上,如需要越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高。

⑼对吊运小于额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许两个机构同时动作;吊大于额定起重量50%的物件,则只可以一个机构动作。

⑽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特殊例外)。

⑾不许再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锤击及在物件上面工作(有支承时可以)。

⑿必须在停电后,并在电门上挂有停电作业的标志时,方可做检查或进行维修工作。如必须带电作业时,须有安全措施保护,并设有专人照管。

⒀不许随便从车上往下乱扔东西。

⒁限位开关和联锁保护装置,要经常检查。

⒂不允许用碰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的办法。

⒃升降制动器存在问题时,不允许升降重物。

⒄被吊物件不许在人或设备上空运行。

⒅对起重机某部进行焊接时,要专门设置地线,不准利用机身做地线。

⒆吊钩处于下极限位置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

⒇起重机不允许互相碰撞,更不允许利用一台起重机去推动另一台起重机进行工作。

(21)吊运较重的物件、液态金属、易燃、易爆及危险品时,必须先缓慢地起吊离地面100~200mm,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22)修理和检查用的照明灯,其电压必须在36v以下。

(23)桥式起重机所用的电气设备外壳均应接地。如小车轨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时,应采取焊接地线措施。接地线可用截面积大于75mm 的镀锌扁铁或10mm 的裸铜线或大于30mm 的镀锌圆钢。司机室或起重机体的接地位置应多于两处。起重机上任何一点到电源中性点间的接地电阻,均应小于4ω。

(24)要定期做安全技术检查,做好预检预修工作。

第9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10篇 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机械使用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禁止无证人员装拆、调整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部件。

二、 本单位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 本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对在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停车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 设备在操作前,应当以“操作使用说明书”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一手应放在操作盒旁红色紧急停止按钮位置,一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以防危险发生。

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内禁止除司机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禁止司机长时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停留,禁止儿童进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或在设备附近边缘嬉戏、玩撒。

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设备。

九、 禁止不符容车要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停放。

十、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载车板除搬运车辆外,不得作为其他货物的储存或搬运器。

十一、 载车板上禁止载人。

十二、 禁止拆除设备安全护栏,安全警告装置等设施。

十三、 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设备中各类接地装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种电气开关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设备故障时,用接触器点动等方式强行存取车辆。

十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员操作有事故隐患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十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并根据单位及国家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十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晚上或长时间不用时,应关闭控制箱内电源,同时除检修外,尽量不要空运行设备,以节省能源。

十九、 设备维修时,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维修作业至少二个以上才可作业。

二十、 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每2年进行定期复检。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二、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依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处以50-500的处罚;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11篇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机械管理员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荷载试验,并按额定功率进行调试、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每周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是否足够、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铺具等有无超过规定标准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4、每天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器等是否运转正常。;

(2)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安全连锁开关等是否完好。

5、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挡板和损坏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应保持起重机械的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起重机械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或经过重大维修、改造等情况,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2篇 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13篇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条 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三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单位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报警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匪警:110

第15篇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3 依据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 定 义

4.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 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6 贮 存

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第16篇 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环管理室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内容和要求

4.1 危险作业范围

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42伏以上的带电维修作业。

4.1.3 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指进入密闭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资存放和使用场所等有可能产生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1.4 禁火区动火作业:指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储(输)油容器与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资贮存和使用场所等设备或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4.1.5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指公司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或使用多台起重设备的安装作业。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环管理室审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作业。

4.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教育每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执行。

4.2.4 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4.2.6 作业中,作业人员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4.2.7 作业及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4.2.8 作业前应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场所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停留。

4.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17篇 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环管理室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内容和要求

4.1 危险作业范围

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42伏以上的带电维修作业。

4.1.3 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指进入密闭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资存放和使用场所等有可能产生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1.4 禁火区动火作业:指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储(输)油容器与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资贮存和使用场所等设备或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4.1.5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指公司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或使用多台起重设备的安装作业。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环管理室审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作业。

4.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教育每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执行。

4.2.4 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4.2.6 作业中,作业人员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4.2.7 作业及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4.2.8 作业前应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场所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停留。

4.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1高处作业时要穿软底鞋。采取的安全措施如配备安全帽、安全带、水平牵引绳、登高用具、围栏等,经监护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4.3.2保证工作场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摆动。不得在石棉瓦及玻璃钢瓦的架空处行走;在屋面作业要有防止滑跌的措施。高空作业使用的平台、吊篮门应锁紧、栏杆应牢固可靠。

4.3.3不准在雨天、六级以上的强风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3.4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置专用工具带(箱),禁止在高处抛扔工具和其他物体,必要时应搭设安全防护网。

4.4 带电作业安全规定

4.4.1 作业时要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平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能完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接触。

4.4.2 遵守电气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4.5 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安全规定

4.5.1 进入不明安全状况的有限空间(如:长期封闭的深坑、洞、地道、容器)作业前,事先应确认是否存在有害气体或不明气体,必要时进行空气成份检测。如检测超出安全标准,应进行通风或空气转换,直至合格为止。

4.5.2 作业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安全绳(带)等保护用具。

4.5.3禁止单独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确定好联络方式,以便随时了解作业人员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4.5.4 进行上述作业时,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4.6 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4.6.1 在公司禁止动火的场所(如涂装作业场所、危险品仓库及存储点等),事先应向安环管理室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清理易燃和易爆品,对空气进行检测,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方可动火。

4.6.2 在公司禁火设施上(如密闭容器、压力管道、输油管道等),首先应切断油、气等可燃物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6.3 在禁火区或禁火设施上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保证通风良好;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应进行卸压。

4.7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4.7.1 作业前应进行场地清理,保证作业时有足够的空间,对起重设备、吊装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完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4.7.2作业区域应设置围栏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员进行监护、警戒。

4.7.3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程,并带安全帽。

4.7.4吊装作业如存在高处作业的情况,还应按4.3条要求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第18篇 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禁止无证人员装拆、调整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部件。

二、 本单位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 本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对在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停车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 设备在操作前,应当以“操作使用说明书”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一手应放在操作盒旁红色紧急停止按钮位置,一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以防危险发生。

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内禁止除司机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禁止司机长时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停留,禁止儿童进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或在设备附近边缘嬉戏、玩撒。

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设备。

九、 禁止不符容车要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停放。

十、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载车板除搬运车辆外,不得作为其他货物的储存或搬运器。

十一、 载车板上禁止载人。

十二、 禁止拆除设备安全护栏,安全警告装置等设施。

十三、 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设备中各类接地装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种电气开关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设备故障时,用接触器点动等方式强行存取车辆。

十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员操作有事故隐患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十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并根据单位及国家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十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晚上或长时间不用时,应关闭控制箱内电源,同时除检修外,尽量不要空运行设备,以节省能源。

十九、 设备维修时,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维修作业至少二个以上才可作业。

二十、 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每2年进行定期复检。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二、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依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处以50-500的处罚;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19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制度

一,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机司机必须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了解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应熟知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则。

2.塔式起重机应有专职司机负责操作,非司机不得任意开动和操作,以免发生事故。司机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酒后严禁吊运工作。

3.塔式起重机一般准许工作的气温为+40~-20℃,风速低于六级。

4.塔式起重机新到或旧机经重新安装后,必须经过运转试验并经过调整方可使用。

5.塔式起重机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都应与机体妥善连接,其接地线断面不小于25mm2,接地电阻不大于4ω。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绝缘电阻均不得小于0.5ω。

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应重新调节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限位开关。如夜间操作必须准备好充足的照明。

二,操作前

1. 在总闸闭合后,必须用试电笔检查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是否漏电,确认安全后方可上梯子进入司机室。

2. 工作前检验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起重机的要求(电源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92%,或按厂家说明书上的规定)。

3. 检查各操作手柄或按纽是否处于零位。

4. 操作前应空车运转检查各控制器的转动装置有无毛病,制动器闸松紧程度,制动是否可靠。尤其是在雨天和下雨过后,转动部分润滑油油量是否充足,声音是否正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润滑是否良好,空载试验各安全装置的开关触头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三,操作过程中

1. 塔式起重机工作时必须按照额定起重量起吊,超过额定重量无安全措施不吊,如被吊物件重量接近塔吊最大容许负荷时,要进行试吊,先将物体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的高度,然后细致检查确认,才可正式起吊。不准吊运人员,斜拉重物,拔除地下埋物等。

2, 机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前司机必须按电铃发信号,并应严格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果发现指挥信号不清,应采取措施发出询问信号,或停止操作。如发现指挥信号有错误会引起事故,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多人挂钩中,司机只服从吊运前确定的其中一个人的指挥开车,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司机均应警惕紧急停车。

3, 操纵控制器应首先从停止(零位)逐档加速或减速,严禁越级调速和高速时突然停车。不论哪一部分传动装置在运转中需要变换方向时,应首先将控制器扳到停止点零位,转动停止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绝对禁止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如遇有突然停电事故时,应用人力缓慢地扳松制动器,使重物慢慢下降到地面。不准将重物置于空中悬挂状态。

4.物上升时,吊物距起重臂端不得小于1~2m。

5.在操作过程中,当机器出现不正常现象或听到不正常声音时,

应将重物稳妥降落,切断电源,并立即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操作。如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等故障使重物无法放下时,驾驶员马上紧急鸣铃。通知下面人员立即让开,并将危险区域用绳子围起来,不让任何人通过,并立即请检修人员抢修。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故障,禁止在开车的情况下调整和检修。

6.雷雨,暴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使用,并将臂放在安全位置。

7.工作休息和下班后,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8.驾驶塔式起重机必须用手柄,开关来操作。不可利用安全装置“关”。在操作中不得单脱手,双脱手及用身体其他部位转动控制器以防突然情况发生,不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20篇 起重机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机修部门负责起重机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

二、起重机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开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吊钩限位开关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

四、起吊物件应钩扎稳妥,吊钩与吊物件重心应垂直,不准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应垫衬保护;

五、起吊物件时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限重载重量,不准长时间将物件悬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电气制盒,绝缘要良好,操作完毕垂直轻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动以致被撞击破损;

七、光线阴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无人指挥操作的情况下,不能起吊;

八、离岗下班应切断设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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