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管理制度主要涵盖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以及供应链管理等多个方面。
1. 生产管理:规定生产流程、作业标准、效率目标及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 质量管理:涉及原料检验、半成品检查、成品检测以及质量反馈与改进机制。
3. 设备管理:涵盖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更新升级和设备使用培训。
4.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员工福利及劳动保护制度。
5. 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教育与事故处理程序。
6. 环保管理:涉及废弃物处理、节能减排、环保设施运行与环境监测。
7. 供应链管理:关注供应商选择、采购策略、库存控制和物流配送。
纺织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它能够确保生产流程的顺畅,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员工安全,符合环保法规,维持良好的供应商关系,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声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预防风险,减少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每个生产环节制定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
2. 强化质量监控: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产品质量。
3. 设备维护计划: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减少设备故障影响生产。
4. 培训与发展:定期为员工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同时实施绩效考核,激励员工积极性。
5. 安全文化推广: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6. 绿色生产:推行环保技术,减少废弃物排放,实施能源管理,降低碳足迹。
7. 优化供应链: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供应稳定,同时运用数据分析优化库存管理,提高物流效率。
以上方案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制度的落地执行,并持续改进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1篇 某纺织厂财务管理制度
纺织厂财务管理制度
纺织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实现投资盈利的目标,本厂应做到管理得法,经营有方,并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才能有正确的盈亏计算,以确保对企业负责。
为贯彻我国颁布的《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本厂的会计报表在编制、备置、监证、提出、分发、公告等有统一的规范,真实反映本厂的经营效果,便于厂的执行和社会的监督,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成本管理
为使本厂在生产、经营中,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降低消费和降低产品成本,取得较大的生产经营成果,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同时为本厂和员工争取较多的收益,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制定此成本管理制度。
1、为使厂在规定的计划期内,确定厂的产品成本水平,使厂和员工明确增产节约的目标,不断改进厂的经营管理,财务部必须按季、月编制成本计划,上报厂长,经批准后作为检查工作的依据。
2、厂成本计划是综合反映厂经营状况的质量指标,必须根据厂的生产、技术、财务等各计划综合编制。因此,各部门应按时编制生产计划、劳动计划、工资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费用计划以及主要原料――棉纱消耗定额、染化料消耗定额、动力用电定额、工时或劳动定额等,及时提高财务部进行编制。
3、成本计划确定后,必须把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部室、车间贯彻实施,各项费用下达到车间、部门作为经济核算的指标,财务部按各项原材料消耗定额严格执行,控制其购入数量和使用数量,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
二、生产费用的控制和日常管理
1、做好生产费用的控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厂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任务的重要措施。根据色织行业中,原材料占成本比重较大的特点,对用纱定额必须严格控制。生产部和车间对百米用纱量必须严格掌握,对棉纱投入量要计算准确,做好控制。
2、辅助材料由厂根据各纱支色号制定工艺配方,并做好代用料的使用,力争降低辅助材料的成本,同时必须加强现场的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掌握做好温度和时间的控制,克服漂染的色花、色差现象,减少复色率,相同的色号尽量安排连续生产,节约辅助材料。
车间和部门对燃料、油料、机物料必须执行定额发放使用,严格考核,做到物尽其用,收旧利废,节约降耗。
3、各项费用的支出,由财务部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到车间、部门掌握,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控制费用开支。
三、成本核算与分析
1、根据厂经营的实际情况,成本核算对象以各个产品的具体品种为核算对象,以每月为核算周期。月终在产品成本采用材料成本法,即在产品成本只计算主要原料成本,不计算工资费用。
2、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现行情况采用品种法。但品种之间的成本分配方面,对于主要原材料能直接计入的,采用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根据各成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定额,按定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成本核算办法及计算规程》执行。
3、成本分析
结合本厂的经济活动分析例会进行成本分析活动。对生产费用开支情况以及主要产品的成本升降,按成本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拟定今后的新措施,以达到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现金,银行存款是日常收支、经济活动、货币结算的渠道,为了保证本厂的货币资金完整无缺,合理使用,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1、库存现金按照国家银行规定,我厂限额定为5000元,进行存取备用,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当天递交银行存储。
现金保管按保卫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支结算款项的记账,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记账规则,做到日清月结,月终银行存款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并做好调节表备查。
库存现金必须每天与账户核对,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对各项存款,未用支票和印鉴必须妥善保管,以防遗失。
2、日常付款的原始凭证,各种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证填写用途,按规定办理审批,再由财务经办人审核后才能付款。
3、用款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可不使用支票,经部门主管签名后,直接到财务部办理请款或报销。
二、银行支票管理
1、用款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先由经办人员填写请款单,经用款部门主管审核后,呈交主管经理(500元以上呈交厂长)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长核准签名后,携同“请款单”及“转账支票申请签领卡”,到财务部办理领取支票或办理汇款的手续,如需要财务部汇款的,则填写“付款通知书”。
同城或异地采购物资,原则上满100元以上者须使用支票或汇兑办理。如属经营关系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则由有关部门申报原因,经厂主管领导或厂长批准后,方能输付款。
2、凡领用支票及汇票给予收货单位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厂长)批准签名后,方能办理。事后必须按制度规定时间内办理材料进仓和结算预付款项。
3、为了利于经营运作,从实际考虑出发,必要时允许采购人员领取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但必须在支票上证明收款单位和限额。限额数目由财务经办人员在支票上写清楚,支票上其他书写栏目可由用票人亲自填写。
4、转账支票领出五天内,市外汇款三十天内,办领人必须到财务部报账,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账的,则要经主管领导或厂长认可,否则,视作违反财(经)务纪律处理。
5、如发生支票遗失、汇款出现以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财务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造成经济损失,并同时报告厂长。若造成损失,经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6、支票由财务部出纳员保管和签发。出纳员因事离厂外出时,由部长指定专人托管签发。支票印鉴按实用张数盖印,严禁事先在支票上盖齐印鉴。
三、备用金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供销人员及其他对外业务部门,按规定可备有定量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用完之前,应自理好报销单据,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领取备用金人员及因公出差的借款人员,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公差人员公干回来十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而逾期不办理又未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的,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凡领取定额备用金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将定额备用金全数交回财务部,待下年度一月,再按规定领用。
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财务部。
如遇上级财经部六再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上级有关财经部门的新规定补充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提高本厂厂房、设备的使用效能,充分、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好固定资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参加生产过程和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①房屋
②建筑物
③机器设备
④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⑤运输设备
⑥管理用具
⑦技术资料
⑧其他生产用的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住宅公用事业、文化生活设备、卫生保健等方面使用的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新增的尚未开始使用的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不适合本厂使用,已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固定资产。
5、土地
指有价的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土地。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购置、增加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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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财务管理制度
sp;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
2、固定资产的增加及其手续
①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输杂费和安装成本。
②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按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③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
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的支出。
⑤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的价值,再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量置完全价值。
3、固定资产的手续
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车间提出计划,经厂务会议审定,厂长批准(重大项目要经厂领导班子或职代会审议),按管理权限购置或兴建。
三、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
在厂长的领导下,各部室分工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分别由各使用和经管部门负责管理。
1、财务部负责组织和推动全厂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工作。设立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并对固定资产的保管完整和有效使用进行全面监督。会同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清理和报废手续。
2、设备部对全厂的在用、未用和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及生产用具,应设立明细的技术档案卡片;负责实物形态的管理工作;检查各部门的使用、保管情况;负责办理机器设备、工具及生产用具的内部转移,出租、调拨、报废、处理;并填制规定表格,报送财务部。主管设备的调拨,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设备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并指导车间和部门实施。
3、物业部对房屋、建筑物、土地及管理用具,应设立档案卡片;检查各使用部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保管房屋契证及有关资料;办理内部转移、出租、清理、报废等应向厂长申报,经批准后填制规定表格报送财务部办理手续,物业部要备案存档。但最终上报市纺织集团公司拟由设备部对口办理。
事务部会同设备部,编制并执行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计划。
4、办公室监督车队,对运输设备要设立档案卡片,检查运输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向设备部申报、办理出租、调拨、清理、报废手续,并填制规定表格报送财务部。督促承包车队编制并执行维修计划。
5、车间和各部门的职责
①对本车间、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设立卡片,指定专人管理。
②保证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物、账相符,确保完整无缺,正常使用。
③负责向设备部提供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出租、停用、调拨、清理、报废的情况,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④协助设备部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⑤各车间、部门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把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⑥每年的年终,由设备部组织会同各归口部室和使用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并向财务部汇报、核准。
第五章 在制品盘存
一、总则
1、为了正确计算各车间、部门流通在生产过程中的用纱量,加强各车间、部门在制品的实地盘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每月的月终盘存一次。盘存的截止期限一般为下旬25号。盘存的具体时间由有关部门安排在月终前完成。织布车间中班入库产量则倒计日用纱量另附表说明。
3、为了不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除了有条件可以实行停机盘存的工序外,实施不停机盘存的方法。
二、组织、分工和准备工作
1、全厂的盘存工作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安排。主要职责是制定在制品盘存制度、统一盘存方法、盘存截止时间、检查全厂各车间、部门做好准备工作、执行工作,抽查各车间和部门所盘存上报数字的准确性。
2、车间、部门的盘存工作,由各车间、部门的主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组织安排盘存工作。并按盘存报表的内容、规定、汇总上报财务部、生产部。上报日期是月后1日下班前。
3、具体盘存工作
在车间、部门领导下,各盘存工作及专职人员会同当班值班长、记录人员、生产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盘存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例如某些呆滞不动的可先盘点,品种纱支堆放排列要整齐,便于盘点复查核对。在盘存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分工责任要落实,确保盘存数字的准确性。
三、其他
1、各车间、部门盘存在制品数量时,要用粉笔在地上、车头或其他适当的地方标明,以便复核。
2、本制度的修改与解释权属财务部。
第六章 产成品管理
为加强物资管理,适应生产发展和市场变化的形势,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和出口内销产品的不同要求,确保产品的完整,各部门对产成品的进出仓,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及时清算,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则
1、产成品的管理分检验部和成品仓。凡织准车间下机产品送交检验部检验后为入库完工产品。检验部不对外发生销售行为,一切销售均应通过成品仓核算。
2、下机检验后成品的收入送整,进成品仓,厂内自用的领用和成品仓的收入,发货均需二进制填制有关单据,发货人、收货人签章,办妥有关手续,才能办理产品出仓。同时根据需要有关账簿记录,填制有关报告,做到手续完整,及时结算,核算准确。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产品一律不能出仓。
3、经管仓库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确保产品完整严格执行产成品管理制度,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出仓手续,对不遵守本制度的,有权拒绝办理成品的进出仓,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检验部送坯布到成品仓,由坯布记账员填妥产品送整(货)单,连同货物一齐送交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管理员按实物点收签名后,退回送货仓库坯布仓记账员和产品仓记账员入账。如单与实物、或数量不符,应更正后签单。
代客户转交整理厂的坯布,亦按上述规定办理进仓手续。不论何处出货,均须填写“送货码单”办理客户提货手续,交成品仓记账员作为即进仓即出仓记账,并交生产部登记交货和收款。检验部填写送整单应按格式填写齐全,包括码折米,成品整理还要填写伸缩率和折算成品长度,不得遗漏。
5、客户提货,应在“送货码单”签收,如搬运货转车,应由搬运工签收,否则仓库不在派车单签名。车队对派车单无仓库或经办人签名的不计工资。
送客户的样板布,也要按本条规定办理,填写“送货码单”,如属不收款的,由生产部填写交货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名后,注明不用收款,并把提货联及仓库核对联交财务部转交成品仓,作为其他付出处理并核销交货记录。
客户提货在送货码单签收后,成品仓记账员应在交货栏记账,凭财务部把受款后的交货清单提货联和仓库核对联登记销售及核销记录。
6、凡客户提货后超过两个月仍未收到财务部转来的仓库核对联核销时,成品仓记账员应把“送货码单”复印交生产部查明原因,如确因各种原因而未收货款,应在复印件上写明原因退回仓库,如有差错,生产部应以成品账查对清楚并更正。
7、客户凭“送货码单”出仓后,因各种原因退货,生产部应把货物及数量交产品仓仓管员点收,并填写“红字送货码单”签收后,交成品仓记账员冲减交货记录。
8、检验部及成品仓的产成品收付存月报表,应做到数字准确,填写齐全,于每月10日前递交有关部门,以指导生产和工作。
9、成品仓如发现超过两个月以上,仍未结算收款的“送货码单”,应复印交生产部核对,生产部应配合认真核实,确因各种原因未能收款结算的,应注明未收款并签名,今后继续追收。如已收款的应注明收款时间后交仓库核销,成品仓与生产部的核对工作在每月10日前进行。
10、检验部每月应把士多布集中送交成品仓,并办理进仓手续。成品仓对100码以下的士多布,可以合并打包并由成品仓仓管员附清单一式二份,一份贴在包皮上,一份交成品仓记账员,即该品种转入士多布进行推销。100码以上的士多布需单独打包,产品仓不并账,如生产部鉴定可作士多布处理的,可在产品收付存报表中注明,退回成品记账员,并入士多布处理。
生产部、成品车间、财务部及车队应共同督促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按责任进行扣罚处理。
二、检验部的仓库核算
检验部的核算范围,包括下机产品检验入库的收入,产品送整和坯布进成品仓,厂内自用成品的发出,具体手续如下:
1、下机产品检验后入库,由进仓人填制“产品入库清单”一式三份,送交检验部签收;一份由进仓人自存,一份由检验部按月汇总,为当月入库产量;一份送交生产部,统计当月入库数量,对需要经过后整理的坯布,应根据生产部确定的伸缩率折算入库产量。
2、入库产品需经外单位加工整理的,由检验部填制“送货凭证”一式六份,一份为存根,由送货人签收,其余各联连同产品整理单位签收后,一份检验部作发货凭证入账,二份交加工整理单位,一份交成品仓作收货凭证入账,一份作门卫放行条。
3、入库产品送成品仓,检验部填制“进仓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根由送货人签收,其余各联由送货人连同产品交成品仓签收后,一份检验部作发货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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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财务管理制度
证入账,一份由成品仓作收货凭证入账,一份作门卫放行条。
4、对厂内自用产品和客户送样品(不收费)的产品出仓,由检验部填制“出仓单”一式四份,应填清收货单位和用途,是否收费,收货人签收后,一份存根,一份由检验部作发货凭证入账(填在其他栏),一份月终连同产品收付存报表汇集后交财务部,一份作放行条。
5、检验部每月应填报产品收付存报表,一式五份,于次月后8日前分别送财务部、生产部、厂长各一份,其中入库产品应与生产部核对,送整产品和进成品仓产品核对。对当月清理完毕的产品,如出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后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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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机械设备。
(二)动力设备。
(三)传导设备。
(四)起重运输设备。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六)工业炉窑。
(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
(九)房屋及建筑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八)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十条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
(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五条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一般企业折旧年限
上市公司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金切机床
12 年
10年
2、锻压设备
12 年
10年
3、铸造设备
12 年
10年
4、数控设备
10 年
8年
(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
11年
11年
2、发电机组
11年
11年
3、空压设备
11年
11年
4、大型中央空调设备
11年
11年
5、煤气生产设备
11年
11年
6、其他动力设备
11年
11年
(三)传导设备
1、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
15年
15年
2、输电设备
15年
15年
3、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
15年
15年
4、电讯线设备
15年
15年
5、其他传导设备
15年
15年
(四)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
10年
10年
2、运输车辆
10年
10年
3、其他运输设备
6年
6年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8年
2、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
5年
5年
3、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7年
7年
(六)工业炉窑
1、烧铸炉
7年
7年
2、加热炉
7年
7年
第3篇 某纺织仓库管理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制订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
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的方针,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到实处,一旦发生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本公司内的安全和稳定。
二、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纺纱、织布、染整、加工一条龙的小型企业,占地8亩,染整设备一套,纺纱设备一套,织机24台,4t锅炉一台,职工50人,安全生产小组成员5人。
三、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火灾、机械伤害两大类,主要原因可分为职工违章操作、疏忽大意和设备缺陷。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措施。主要措施包括:灭火、报警和及时组织救援。
四、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我公司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组成:
总指挥:___
副总指挥:___
成员:___ ___ ___
(二)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职责:
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损失预算。
五、应急救援
发生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拨打119、120等急救电话求助,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一)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针对火灾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堵截火势、防止蔓延、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4、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产物是否有毒等。
5、正确选择最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6、对有可能发生爆炸、坍塌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7、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二)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1、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在场负责人(车间主任或班组长)立即拨打120请求援助,在等候救援车辆到来的过程中,首先简单为伤者处理伤口,将伤者放在比较平稳且出入方便的地方,使救护人员可以直接将伤者送上救护车,然后,通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
2、在发生事故后2小时内,主要负责人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在未经允许时,不移动现场。
3、主要负责人和当场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事故当时的有关情况。
六、附则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_____毛纺织染有限公司,每两年修订一次,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必要时及时修订,本厂每位领导、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4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一编者注)。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一次灭库房体积│<1501 │1501- │3001- │5001- │20001- │>50000 │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000 │50000 │ │
│ 量(升 米)│ │ │ │ │ │ │
│ /秒) │ │ │ │ │ │ │
│ 库房 │ │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
│一、二级 │15 │45 │25 │25 │35 │45 │
├────────┼───┼───┼───┼───┼───┼────┤
│三级 │15 │20 │30 │40 │45 │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
┌───────────┬───────────┐
│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
├───────────┼───────────┤
│10--100 │20 │
├───────────┼───────────┤
│101--500 │35 │
├───────────┼───────────┤
│501--1000 │50 │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耐火等│ │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
│ 储量 (米)│ │ │ │
│ 称 (吨) │ │ │ │
├───┬──────┼────┼──┼──┤
│棉花 │ 5-100 │10 │15 │20 │
│ │101-500 │15 │20 │25 │
│ │501-1000 │20 │25 │30 │
└───┴──────┴────┴──┴──┘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
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纺织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纺织生产企业是生产棉、毛、麻纺织品和丝绸的企业。根据生产原料的不同,可分为棉纺、毛纺、麻纺和丝织等生产类型。纺织生产的原料如棉、毛、麻、蚕丝等,纤维细小,与空气接触面大,容易燃烧。棉、麻等还有阴燃和自燃的特性。在生产过程中,不仅工序多,机械设备复杂,用电量大,有明火高温作业,而且会排放出大量尘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纤维粉尘爆炸,所以纺织生产企业的火灾危险性较大。
下面就重点介绍棉纺织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
棉纺织生产企业是以棉花或化学纤维为原料,运用开松、分梳、并合、牵伸、加捻、卷绕及织造,整理等加工手段,将分散的不规则的纤维加工成各类织物的企业。
一、棉纺织生产企业的火灾危险性
1.生产原料具有可燃、自燃性
棉花是一种多孔隙的植物纤维,其主要成分是纤维素,含量达94:5%。这些纤维素都是碳水化合物,具有可燃的性质。由于棉花的纤维细小,又有许多孔隙,与空气中氧的接触表面大,孔隙内又含有空气,因此哪怕碰上微小的火星,也能很快起火并迅速蔓延。棉花的着火温度比木材低,木材一般在295℃左右,而棉花仅150℃左右,棉花的燃烧速度比木材快16—25倍以上。
棉花又能自燃。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吸湿的特性,含有一定的水份棉花的导热性很差,热量散不出去,温度便升高,引起纤维霉变酸败,进一步分解氧化。于是,温度愈来愈高,在积热不散的条件下,在没有外界火源和热源的情况下会发生自燃,沾染油污的棉花就更容易自燃。
2.生产工艺过程中具有火灾危险性
(1)冲击摩擦产生火花。在清棉过程中,开棉和清棉使用的抓棉机、混棉机、开棉机、清棉机以及除尘等机械设备,由于转速快、机械间隙小,如有坚硬杂物混入,或因机械零件失调、转动部件缺乏润滑等原因,就会摩擦发热或产生火星,引起火灾;梳棉机转速高,隔距小,易因撞击摩擦而起火;并条机的断头自停装置失灵,造成卷罗拉、卷皮辊不能自停,棉纤维卷在皮辊或罗拉上,经高速摩擦2-3秒,就会发热起火;织布车间机台多,震动大,环境潮湿,常有电线外露和电源缺相现象。同时,一些设备的转动部分、若转动不灵活,往往导致摩擦生热,引起火灾;精纺用的锭子转速快,一般在1500转/分以上,易摩擦发热。
(2)电气火花引发火灾。电气装置使用不当,会产生电火花而引起棉花着火;同时生产中较多地使用低压电源,易产生电火花;纺纱过程中棉纱易绕在槽筒轴上。自动纺纱机机台上虽然有安全电压(一般为36伏)的导电轨道,但短路及接触不良的电火花仍然是火灾隐患。由于纺纱时操作不当,或是纺纱后未切断电源,而被其它导电体触及,造成短路打火,络纱机开关触头与导轨铁条间产生的火花过大,均能点燃附近因清洁不良积聚的飞花而起火。
(3)整理用的电熨斗及洗油迹的溶剂使用管理不当,往往会发生火灾事故。
二、棉纺织生产企业的防火安全措施
1.清棉工序的防火技术措施
(1)清除杂质,杜绝隐患
①拆包时不得猛烈敲击包装用的铁皮、铁卡和铁丝,以免打出火星。拆下的铁皮等要及时清理,不得任意乱放。
②混棉时应少量、小块混合,及时拣出原棉中的杂物。
③在进棉口输棉帘子前,应完善金属探测仪或磁铁,清除铁质杂物。
④在机械设备安装、维修后,要严格清点工具,发现工具不齐,不准开车;拆下的小零件不得乱放,应放在专门的小盒子里。
⑤回花、再生棉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回条应扯散使用,防止绕住机械轴头导致发热起火。
(2)机械间隙要准确,保证润滑,防止冲击摩擦生热
①所有伸出部分的伸出距离和内部间隙必须准确,符合工艺规范,以免增加抓棉阻力,摩擦生热而起火。
②所有零部件应紧固,以防松动,否则相互碰击易产生火花。
③帘子部分除径向隔距外,轴向位移也应严格控制,以防与墙板摩擦起火。
④吸棉除尘用的鼓风机,其叶片不得和机壳相碰,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棉尘燃烧。
⑤机械的转动部分要按时加油,保持转动润滑。
⑥轴承的油管要尽可能装在明处,以便于加油,并且做到油眼清、油管通,使需油的部位都得到润滑。为了防止油眼被堵塞因缺油摩擦而发热,宜采用滚动油承和含油轴承、
(3)电气设备必须安全可靠,防止产生电火花
①电气路线和设备要符合防潮和防震要求;配电箱等应安装在不易碰撞的地方,并应有防护装置。
②电动机宜采用封闭式,进线必须有牢固的安全套管,皮带的松紧要适中。
③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经常维修,及时清除积聚的飞花。伸缩输棉管上装设的电线,因长期皱折,绝缘层容易损坏,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
(4)清除飞花,防止大量堆积
①应定期清除在车间和回风地道内的飞花和废花,滤尘室容易起火应与车间隔离,发现火情时,必须立刻关掉风机,并到滤尘室检查火情,及时扑灭。
②操作时,必须勤巡回,细观察,排除轴承、打手、轴头上卷绕的花絮、棉纱、棉条等。发现火苗应停止喂棉,继续输出,彻底予以扑灭,灭火后要检查棉花内部有无阴燃现象,以免复燃。
③拆包间的原棉存放量,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并做到“先进先用”,防止原棉存放过久霉烂变质,发热自燃。
④机动车辆进入拆包间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
⑤原棉和花卷不要靠近电动机、变压器和电气开关,以防被电气火星引燃。
2.梳棉工序的防火技术措施
(1)必须保持刺辊与给棉板、除尘刀、锡林、大(小)漏底及锡林与盖板、前后铁板、道夫的距离。要防止松动移位,以免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2)包针布前磨铁胎时不应太重,同时,应装隔离罩,防止火星飞出。
(3)磨针前应先清除针布的飞花,磨针不应太重,以免产生火星引燃飞花。
(4)采用斩刀剥棉的机台,斩刀油应定期加油,防止滑动轴承缺油,摩擦发热。
(5)金属针布的碰焊、电烙和电焊接必须有专人操作和负责监督。
(6)操作时,应防止断头造成道夫返花与锡林卡住而摩擦起火。
清扫擦车要彻底,尤其是设备上的飞花应清扫干净。
3.并条工序的防火技术措施
(1)并条机必须防止断头自停装置的电线短路,自停装置的吸铁线应定期检查、更换,防止铁芯卡住或落下,造成吸铁圈发热起火。
(2)操作人员应加强巡回,发现自停装置失灵,要及时处理,或安装报警装置,以防止罗拉绕花衣而导致摩擦发热起火。
4.精防工序的防火技术措施
(1)细纱机轴承的安装和加油可参照“清棉”工序。锭子为高速旋转的部件,必须定期加油。
(2)锭带断裂后应立即更换,以免缠绕滚筒发热起火。如已缠绕在滚筒上,应关车,等锭子停止旋转后才能更换。
(3)滚筒脱焊时会爆裂,应经常检修。
(4)落纱机导电扁铁应经常除锈,电刷与导电扁铁的接触也应经常检查,防止接触不良,产生火花。电刷前后应装小毛刷,以清除槽板上的飞花。擦皮辊电针在使用导电扁铁时,应防止因接触不良而冒火花。
(5)自动理管机运转时,须防止筒管轧进入机内,导致摩擦起火。
(6)自动小电动机应经常检查接线,谨防因清洁工作不当而使电线脱落或接头外露,造成短路起火。
(7)细纱辅助部门使用的涂料和溶剂,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危险品仓库。
5.浆纱工序的防火技术措施
(1)浆纱的附加剂中有强酸和强碱,要加强保管,现场存放不超天的用量,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2)烘筒式浆纱机的安全阀上严禁放置任何重物,以免加重负荷,造成安全阀失效。
(3)浆纱烘筒的构造、装置和运转,应符合锅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安全可靠。
6.织布工序的防火技术措施
(1)织布车间的电气线路的绝缘性能要好,电气设备应注意维修保养。
(2)踏综杆转子(铸铁件)如果回转不灵活,容易摩擦起火,应改用尼龙转子。
(3)中心轴踏盘托架轴承、弯轴轴承和中心轴轴承等高速运转部件,应保持转动灵活,中心对准;运转时不能缺油,以防摩擦发热,点燃飞花。
(4)加强清洁工作,及时清除车肚飞花。
7.整理工序的防火技术措施
(1)验布机、刷布机、折布机和打包机应保持运转灵活修,轴承不能缺油。
(2)电熨斗应安装指示灯和恒温装置。使用时应放在不导热不燃烧的基座上,下班时应切断电源,由专人收藏保管,锁在不燃材料制成的箱子里,并严格执行个人、小组和车间三级检查制度。
(3)清洗油迹的溶剂,如香蕉水、汽油,要少量领用,容器应加盖,下班后应有专人负责锁在专用箱子里。
8.滤尘设施和滤尘室的防火对策
滤尘设施和滤尘室内常有大量飞絮、棉尘,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
(1)滤尘室尽可能是单独建筑,如与车间毗连,应有隔离设施。
(2)滤尘设施风道风口附近不可存在杂质,要做到铁钉、螺帽等不准落地,严防被吸人风道,撞击产生火花。吸到风道内有金属撞击声,应立即认真进行检查。
(3)滤尘设施和滤尘室内飞絮、尘埃必须及时清扫,不可大量堆积。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关掉风机,并到滤尘室检查火情。
第6篇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要求,规范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纺织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总局工作部署,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起草了《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一)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产业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纺织工业也快速发展,纺织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现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全国共有规模以上纺织企业户数3.7万户,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57809.98亿元。2022我国纺织行业化纤、纱、布、服装等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为3800万吨,2984万吨,841亿米,267.28亿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纺织工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也给政府安全监管方面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纺织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监管,保证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二)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纺织企业分工复杂,从业人员多而杂,作业环境普遍有待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繁重。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纺织企业的管理模式同其它行业一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已成为企业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我国以前曾发生的几起纺织工业事故,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惨重。比如,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的亚麻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58人,受伤177人,当时直接经济损失就达880多万元。1991年5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兴业制衣厂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也达300多万元。2009年5月21日,广东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一个家庭纺织作坊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此外,2022年9月11日,巴基斯坦南部港口城市卡拉奇市一家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至少289人死亡。2022年11月25日,孟加拉国首都达卡西北部郊区的塔兹琳(tazreen)服装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20多人死亡,多人受伤,另有数十人失踪。这些事故对我国纺织工业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我国纺织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
(三)纺织企业仍存在众多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对我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和研究,纺织企业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1.纺织行业自身特点使其一直是工贸行业事故防范的重点。首先,由于纺织行业生产工艺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开松、梳理、卷绕、牵伸、平整等手段才能达到基本的产品生产目的,由此决定了设备轧辊多、轧点多、齿轮多,用电设备多的工艺特点,这也是造成容易发生各种机械伤害的客观因素。其次,纺织生产常用的原料是棉、麻、毛、丝和化学纤维,它们都具有易燃特性。同时纺织原料的储备具有集中、量大等特点,加上机械、电气引火的几率高,极易发生火灾。特别是纺织企业仓库,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极大。
2.纺织企业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然普遍存在,亟待改善。首先,噪声仍然是当前纺织企业突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纺织企业的织布车间的生产噪声普遍较大,有的甚至超过100分贝以上,工人长期暴露大强度的噪声场所,极易对听力造成伤害。其次,由于纺织行业中的印染企业工艺要求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印染企业普遍存在高温高湿场所,特别是夏季如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容易造成高温高湿环境。其次,粉尘防治也是纺织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重点,由于棉、麻、毛的开、清、梳、整工序容易产生粉尘,工人在粉尘环境下长期工作易患职业病。随着纺织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粉尘治理措施的完善,当前纺织企业的粉尘作业环境已得到大大改善。
3.大部分纺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也亟待提高。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纺织企业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收入不高,以致人员流失较多。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部分企业往往招进大量新员工,新员工入厂时间不一,且在年龄、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很难做到保质、保量。若新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得不到很好提高,一旦到工作岗位就容易出现安全漏洞,加之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深,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时有发生,成为纺织企业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
4.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本质安全程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纺织工业本身就使用大量的纺织机械,这些机械部件除了有挤压、剪切、缠绕、卷入、高压流体喷射等常见的机械不安全因素外,还存在诸如静电、高温、着火、爆炸、噪声等危险因素,而且这些因素还常常掺杂在一起,难以控制。加之国内部分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被损坏或作用不良,设备基础管理工作欠缺,部分老设备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自身的缺陷,从而导致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5.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及管理水平也亟需提高。从管理的方式来看,目前国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方法大多停留在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的水平上,并且多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着手进行分析,即多为“事后型”管理,很难适应现代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大部分纺织企业为了减少开支,增加利润,往往也在安全管理上精简机构和人员,有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也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大且配备的数量不足,基层安全员往往是身兼数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事安全管理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管,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
6.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仍不健全,部分技术标准及安全管理规章陈旧落后,不适应新时期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原纺织工业部的《纺织系统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章亟待进行修订。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的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22)中规定范围,主要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二)关于《规定》主要架构
本《规定》主要由总则、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构成。其中,“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两个部分是本《规定》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明确纺织企业应对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法规要求及应符合的安全基本条件。
(三)关于《规定》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出台《规定》,除了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纺织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并强化纺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也拟通过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纺织企业在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方面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并明确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措施。
第7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8篇 纺织机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第1章 总则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第四条 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三)租出固定资产。(四)不需用固定资产。(五)未使用固定资产。(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一)机械设备。(二)动力设备。(三)传导设备。(四)起重运输设备。(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六)工业炉窑。(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八)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九)房屋及建筑物。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八)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第十五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一般企业折旧年限上市公司折旧年限(一)机械设备1、金切机床12 年10年2、锻压设备12 年10年3、铸造设备12 年10年4、数控设备10 年8年(二)动力设备1、锅炉及附属设备11年11年2、发电机组11年11年3、空压设备11年11年4、大型中央空调设备11年11年5、煤气生产设备11年11年6、其他动力设备11年11年(三)传导设备1、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15年15年2、输电设备15年15年3、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15年15年4、电讯线设备15年15年5、其他传导设备15年15年(四)起重运输设备1、起重设备10年10年2、运输车辆10年10年3、其他运输设备6年6年(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8年2、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5年5年3、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7年7年(六)工业炉窑1、烧铸炉7年7年2、加热炉7年7年
第9篇 某纺织厂财务管理制度
纺织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实现投资盈利的目标,本厂应做到管理得法,经营有方,并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才能有正确的盈亏计算,以确保对企业负责。
为贯彻我国颁布的《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本厂的会计报表在编制、备置、监证、提出、分发、公告等有统一的规范,真实反映本厂的经营效果,便于厂的执行和社会的监督,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成本管理
为使本厂在生产、经营中,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降低消费和降低产品成本,取得较大的生产经营成果,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同时为本厂和员工争取较多的收益,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制定此成本管理制度。
1、为使厂在规定的计划期内,确定厂的产品成本水平,使厂和员工明确增产节约的目标,不断改进厂的经营管理,财务部必须按季、月编制成本计划,上报厂长,经批准后作为检查工作的依据。
2、厂成本计划是综合反映厂经营状况的质量指标,必须根据厂的生产、技术、财务等各计划综合编制。因此,各部门应按时编制生产计划、劳动计划、工资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费用计划以及主要原料――棉纱消耗定额、染化料消耗定额、动力用电定额、工时或劳动定额等,及时提高财务部进行编制。
3、成本计划确定后,必须把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部室、车间贯彻实施,各项费用下达到车间、部门作为经济核算的指标,财务部按各项原材料消耗定额严格执行,控制其购入数量和使用数量,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
二、生产费用的控制和日常管理
1、做好生产费用的控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厂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任务的重要措施。根据色织行业中,原材料占成本比重较大的特点,对用纱定额必须严格控制。生产部和车间对百米用纱量必须严格掌握,对棉纱投入量要计算准确,做好控制。
2、辅助材料由厂根据各纱支色号制定工艺配方,并做好代用料的使用,力争降低辅助材料的成本,同时必须加强现场的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掌握做好温度和时间的控制,克服漂染的色花、色差现象,减少复色率,相同的色号尽量安排连续生产,节约辅助材料。
车间和部门对燃料、油料、机物料必须执行定额发放使用,严格考核,做到物尽其用,收旧利废,节约降耗。
3、各项费用的支出,由财务部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到车间、部门掌握,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控制费用开支。
三、成本核算与分析
1、根据厂经营的实际情况,成本核算对象以各个产品的具体品种为核算对象,以每月为核算周期。月终在产品成本采用材料成本法,即在产品成本只计算主要原料成本,不计算工资费用。
2、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现行情况采用品种法。但品种之间的成本分配方面,对于主要原材料能直接计入的,采用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根据各成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定额,按定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成本核算办法及计算规程》执行。
3、成本分析
结合本厂的经济活动分析例会进行成本分析活动。对生产费用开支情况以及主要产品的成本升降,按成本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拟定今后的新措施,以达到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现金,银行存款是日常收支、经济活动、货币结算的渠道,为了保证本厂的货币资金完整无缺,合理使用,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1、库存现金按照国家银行规定,我厂限额定为5000元,进行存取备用,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当天递交银行存储。
现金保管按保卫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支结算款项的记账,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记账规则,做到日清月结,月终银行存款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并做好调节表备查。
库存现金必须每天与账户核对,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对各项存款,未用支票和印鉴必须妥善保管,以防遗失。
2、日常付款的原始凭证,各种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证填写用途,按规定办理审批,再由财务经办人审核后才能付款。
3、用款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可不使用支票,经部门主管签名后,直接到财务部办理请款或报销。
二、银行支票管理
1、用款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先由经办人员填写请款单,经用款部门主管审核后,呈交主管经理(500元以上呈交厂长)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长核准签名后,携同“请款单”及“转账支票申请签领卡”,到财务部办理领取支票或办理汇款的手续,如需要财务部汇款的,则填写“付款通知书”。
同城或异地采购物资,原则上满100元以上者须使用支票或汇兑办理。如属经营关系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则由有关部门申报原因,经厂主管领导或厂长批准后,方能输付款。
2、凡领用支票及汇票给予收货单位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厂长)批准签名后,方能办理。事后必须按制度规定时间内办理材料进仓和结算预付款项。
3、为了利于经营运作,从实际考虑出发,必要时允许采购人员领取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但必须在支票上证明收款单位和限额。限额数目由财务经办人员在支票上写清楚,支票上其他书写栏目可由用票人亲自填写。
4、转账支票领出五天内,市外汇款三十天内,办领人必须到财务部报账,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账的,则要经主管领导或厂长认可,否则,视作违反财(经)务纪律处理。
5、如发生支票遗失、汇款出现以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财务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造成经济损失,并同时报告厂长。若造成损失,经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6、支票由财务部出纳员保管和签发。出纳员因事离厂外出时,由部长指定专人托管签发。支票印鉴按实用张数盖印,严禁事先在支票上盖齐印鉴。
三、备用金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供销人员及其他对外业务部门,按规定可备有定量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用完之前,应自理好报销单据,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领取备用金人员及因公出差的借款人员,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公差人员公干回来十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而逾期不办理又未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的,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凡领取定额备用金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将定额备用金全数交回财务部,待下年度一月,再按规定领用。
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财务部。
如遇上级财经部六再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上级有关财经部门的新规定补充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提高本厂厂房、设备的使用效能,充分、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好固定资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参加生产过程和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①房屋
②建筑物
③机器设备
④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⑤运输设备
⑥管理用具
⑦技术资料
⑧其他生产用的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住宅公用事业、文化生活设备、卫生保健等方面使用的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新增的尚未开始使用的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不适合本厂使用,已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固定资产。
5、土地
指有价的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土地。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购置、增加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②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
2、固定资产的增加及其手续
①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输杂费和安装成本。
②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按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③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
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的支出。
⑤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的价值,再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量置完全价值。
3、固定资产的手续
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车间提出计划,经厂务会议审定,厂长批准(重大项目要经厂领导班子或职代会审议),按管理权限购置或兴建。
三、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
在厂长的领导下,各部室分工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分别由各使用和经管部门负责管理。
1、财务部负责组织和推动全厂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工作。设立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并对固定资产的保管完整和有效使用进行全面监督。会同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清理和报废手续。
2、设备部对全厂的在用、未用和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及生产用具,应设立明细的技术档案卡片;负责实物形态的管理工作;检查各部门的使用、保管情况;负责办理机器设备、工具及生产用具的内部转移,出租、调拨、报废、处理;并填制规定表格,报送财务部。主管设备的调拨,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设备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并指导车间和部门实施。
3、物业部对房屋、建筑物、土地及管理用具,应设立档案卡片;检查各使用部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保管房屋契证及有关资料;办理内部转移、出租、清理、报废等应向厂长申报,经批准后填制规定表格报送财务部办理手续,物业部要备案存档。但最终上报市纺织集团公司拟由设备部对口办理。
事务部会同设备部,编制并执行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计划。
4、办公室监督车队,对运输设备要设立档案卡片,检查运输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向设备部申报、办理出租、调拨、清理、报废手续,并填制规定表格报送财务部。督促承包车队编制并执行维修计划。
5、车间和各部门的职责
①对本车间、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设立卡片,指定专人管理。
②保证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物、账相符,确保完整无缺,正常使用。
③负责向设备部提供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出租、停用、调拨、清理、报废的情况,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④协助设备部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⑤各车间、部门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把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⑥每年的年终,由设备部组织会同各归口部室和使用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并向财务部汇报、核准。
第五章 在制品盘存
一、总则
1、为了正确计算各车间、部门流通在生产过程中的用纱量,加强各车间、部门在制品的实地盘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每月的月终盘存一次。盘存的截止期限一般为下旬25号。盘存的具体时间由有关部门安排在月终前完成。织布车间中班入库产量则倒计日用纱量另附表说明。
3、为了不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除了有条件可以实行停机盘存的工序外,实施不停机盘存的方法。
二、组织、分工和准备工作
1、全厂的盘存工作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安排。主要职责是制定在制品盘存制度、统一盘存方法、盘存截止时间、检查全厂各车间、部门做好准备工作、执行工作,抽查各车间和部门所盘存上报数字的准确性。
2、车间、部门的盘存工作,由各车间、部门的主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组织安排盘存工作。并按盘存报表的内容、规定、汇总上报财务部、生产部。上报日期是月后1日下班前。
3、具体盘存工作
在车间、部门领导下,各盘存工作及专职人员会同当班值班长、记录人员、生产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盘存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例如某些呆滞不动的可先盘点,品种纱支堆放排列要整齐,便于盘点复查核对。在盘存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分工责任要落实,确保盘存数字的准确性。
三、其他
1、各车间、部门盘存在制品数量时,要用粉笔在地上、车头或其他适当的地方标明,以便复核。
2、本制度的修改与解释权属财务部。
第六章 产成品管理
为加强物资管理,适应生产发展和市场变化的形势,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和出口内销产品的不同要求,确保产品的完整,各部门对产成品的进出仓,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及时清算,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则
1、产成品的管理分检验部和成品仓。凡织准车间下机产品送交检验部检验后为入库完工产品。检验部不对外发生销售行为,一切销售均应通过成品仓核算。
2、下机检验后成品的收入送整,进成品仓,厂内自用的领用和成品仓的收入,发货均需二进制填制有关单据,发货人、收货人签章,办妥有关手续,才能办理产品出仓。同时根据需要有关账簿记录,填制有关报告,做到手续完整,及时结算,核算准确。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产品一律不能出仓。
3、经管仓库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确保产品完整严格执行产成品管理制度,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出仓手续,对不遵守本制度的,有权拒绝办理成品的进出仓,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检验部送坯布到成品仓,由坯布记账员填妥产品送整(货)单,连同货物一齐送交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管理员按实物点收签名后,退回送货仓库坯布仓记账员和产品仓记账员入账。如单与实物、或数量不符,应更正后签单。
代客户转交整理厂的坯布,亦按上述规定办理进仓手续。不论何处出货,均须填写“送货码单”办理客户提货手续,交成品仓记账员作为即进仓即出仓记账,并交生产部登记交货和收款。检验部填写送整单应按格式填写齐全,包括码折米,成品整理还要填写伸缩率和折算成品长度,不得遗漏。
5、客户提货,应在“送货码单”签收,如搬运货转车,应由搬运工签收,否则仓库不在派车单签名。车队对派车单无仓库或经办人签名的不计工资。
送客户的样板布,也要按本条规定办理,填写“送货码单”,如属不收款的,由生产部填写交货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名后,注明不用收款,并把提货联及仓库核对联交财务部转交成品仓,作为其他付出处理并核销交货记录。
客户提货在送货码单签收后,成品仓记账员应在交货栏记账,凭财务部把受款后的交货清单提货联和仓库核对联登记销售及核销记录。
6、凡客户提货后超过两个月仍未收到财务部转来的仓库核对联核销时,成品仓记账员应把“送货码单”复印交生产部查明原因,如确因各种原因而未收货款,应在复印件上写明原因退回仓库,如有差错,生产部应以成品账查对清楚并更正。
7、客户凭“送货码单”出仓后,因各种原因退货,生产部应把货物及数量交产品仓仓管员点收,并填写“红字送货码单”签收后,交成品仓记账员冲减交货记录。
8、检验部及成品仓的产成品收付存月报表,应做到数字准确,填写齐全,于每月10日前递交有关部门,以指导生产和工作。
9、成品仓如发现超过两个月以上,仍未结算收款的“送货码单”,应复印交生产部核对,生产部应配合认真核实,确因各种原因未能收款结算的,应注明未收款并签名,今后继续追收。如已收款的应注明收款时间后交仓库核销,成品仓与生产部的核对工作在每月10日前进行。
10、检验部每月应把士多布集中送交成品仓,并办理进仓手续。成品仓对100码以下的士多布,可以合并打包并由成品仓仓管员附清单一式二份,一份贴在包皮上,一份交成品仓记账员,即该品种转入士多布进行推销。100码以上的士多布需单独打包,产品仓不并账,如生产部鉴定可作士多布处理的,可在产品收付存报表中注明,退回成品记账员,并入士多布处理。
生产部、成品车间、财务部及车队应共同督促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按责任进行扣罚处理。
二、检验部的仓库核算
检验部的核算范围,包括下机产品检验入库的收入,产品送整和坯布进成品仓,厂内自用成品的发出,具体手续如下:
1、下机产品检验后入库,由进仓人填制“产品入库清单”一式三份,送交检验部签收;一份由进仓人自存,一份由检验部按月汇总,为当月入库产量;一份送交生产部,统计当月入库数量,对需要经过后整理的坯布,应根据生产部确定的伸缩率折算入库产量。
2、入库产品需经外单位加工整理的,由检验部填制“送货凭证”一式六份,一份为存根,由送货人签收,其余各联连同产品整理单位签收后,一份检验部作发货凭证入账,二份交加工整理单位,一份交成品仓作收货凭证入账,一份作门卫放行条。
3、入库产品送成品仓,检验部填制“进仓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根由送货人签收,其余各联由送货人连同产品交成品仓签收后,一份检验部作发货凭证入账,一份由成品仓作收货凭证入账,一份作门卫放行条。
4、对厂内自用产品和客户送样品(不收费)的产品出仓,由检验部填制“出仓单”一式四份,应填清收货单位和用途,是否收费,收货人签收后,一份存根,一份由检验部作发货凭证入账(填在其他栏),一份月终连同产品收付存报表汇集后交财务部,一份作放行条。
5、检验部每月应填报产品收付存报表,一式五份,于次月后8日前分别送财务部、生产部、厂长各一份,其中入库产品应与生产部核对,送整产品和进成品仓产品核对。对当月清理完毕的产品,如出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后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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