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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管理制度法律法规(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招生管理制度法律法规

招生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环境而设立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它涵盖了从招生计划制定、报名流程、录取标准到信息公开等多个环节,旨在维护学生权益,提升教育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生计划:明确每年的招生人数、专业设置、学制等基本信息。

2. 报名程序:详细规定报名时间、方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

3. 录取原则:设定录取标准,如考试成绩、面试表现、综合素质评价等。

4. 公开透明:规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频率和方式,保证招生过程的透明度。

5. 监督机制:建立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制度的执行。

6. 异议处理:设定对招生结果有异议时的申诉和处理程序。

7. 违规处罚:明确违反招生规定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重要性

招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保障了教育公平,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通过科学的选拔机制选拔出适合学校培养目标的学生。此外,一个完善的招生制度还能增强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提升其社会声誉。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涵盖所有招生环节的详细操作指南,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理解和遵守规定。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对招生人员进行制度培训,提升其对招生规定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3. 强化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报名、审核、公示等流程,提高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4. 加强内外部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审计招生过程,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反馈。

5. 定期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定期评估招生制度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和完善。

总结而言,招生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的核心管理环节之一,必须严谨、公正、高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招生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范文

第1篇 学员管理组(招生办)工作职责内容

1.根据上级指示起草或修订学员管理制度。

2.负责主体班次学员订报事宜(报送订报计划、提出核收报刊费标准等)。

3.核发学员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习记录册等。

4.办理学员休学、复学、转学、退学、补发学历证明书等手续。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起草每年度主体班次办班方案。

7.起草、印发各主体班次的入学通知。

8.向省委组织部门了解各主体班次选调学员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9.负责其他有关班次的招生工作。

10.了解和反映主体班次学员入学报到情况。

11.印发学员证、学员手册、学籍表、学习登记表等。

12.印发学员名册。

13.印发学员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习记录册等,转递学员学籍档案材料。

14.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年度干部培训、轮训的统计工作。

15.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2篇 大学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

s大学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部令第39号)、《江s省学前教育条例》、s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s府〔2022〕4号)为指导,结合我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s州大学幼儿园主要以服务学校教职工为目的,招生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外籍教师、编外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子女。

第三条 幼儿园招生按年龄编班,大班:5周岁至6周岁,中班:4周岁至5周岁,小班:3周岁至4周岁,托班:2周岁至3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 幼儿园最大规模为12个班级,每班幼儿数上限标准核定为:大班40人,中班35人,小班30人,托班25人。每年招生时,首先满足3-6周岁儿童入园,如有条件再招收托班,托班招生按报名幼儿的年龄从大到小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一般3月起在学校“师生网上事务中心”采集幼儿信息,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入园申请,并按时办理相关注册缴费等手续。

第六条 幼儿园学期中原则上不收插班生,对于学校新引进人才,如其子女符合入园年龄条件,且该年龄班有空额,可按相关要求随时办理入园手续。

第七条 幼儿园招生有空额时,可招收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幼儿,具体由招生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幼儿园收费按江s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江s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s州市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每年根据本办法发布招生简章。

第十条本 办法自2022年1月起试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3篇 某招生就业管理员职责

1.编制填报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协助领导拟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2.实施招生工作的宣传策划、办理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3.协助开展就业市场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拟定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及实施意见;

4.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材料总结、信息上报、推荐及派遣等工作;

5.开发就业市场,联系省内外就业单位,建立就业网点;

6.会同各系做好毕业生就业实习的组织工作;

7.定期发布就业信息,就业简报、组织毕业生应聘的具体工作;

8.协助办理毕业生离校的具体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4篇 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系(部)的凝聚力,增强教职员工对招生工作的责任感,调动教职员工招生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招生工作,努力完成学院招生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管理目标

(一)计划目标。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招生就业工作处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前提下,每年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目标并向教育厅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报批手续。

(二)组织目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组织下,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系(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三)管理目标。根据每年度学院的综合条件,学院制定各系(部)年度招生工作指标,并根据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奖惩。个人奖励一般按实际完成招生人数计。招生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招生工作目标管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四)考核对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各系(部)。

二、招生目标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是年度招生工作指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完成招生任务指标和实施落实招生宣传工作指标。

1、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招生工作指标以参与全院招生宣传 工作的表现和全院完成当年所下达的招生任务为主要考核指标。

2、各系(部)学院以事实落实学院当年招生政策情况和完成学院所分配的招生任务为主要考核指标。

3、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组织全院招生工作和全院完成当年招生任务为主要考核指标。

4、完成招生任务指标主要以三年制高职新生为考核指标。

(各项招生工作具体指标见附表)

三、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评办法: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院招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对受评单位完成招生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评程序:自评——考评——公布结果。

考评结果按三个等级进行公布:80分以上者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

(三)学院根据考评结果制订当年的招生工作目标管理奖励实施办法,对先进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奖励。对不合格或者表现不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与招生工作密切相关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如招生处工作人员、网络维护工作人员、财务处人员等)参照招生工作目标管理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根据个人组织生源的绩效给予奖励。

四、考核机构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党委委员、招生部门领导和纪检相关人员组成。

五、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区初中小学招生管理制度

区初中、小学招生管理制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2005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公办初中招生工作

1、镇乡(街道)初中招生工作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镇乡(街道)教辅室具体实施。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各小学按本镇乡(街道)教辅室的统一安排,送毕业生到划定的初中报到。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义教卡等教育档案由教辅室统一审核后,转送划定初中。

2、各镇乡(街道)初中原则上不进行跨学区招生,更不得接收无档案的小学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招收无档案小学毕业生的,要追究接收初中校长的责任。对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原籍地初中应当予以转出,并按区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好转学手续,凡人卡分离的学生今后均不得享受推荐、保送高一级学校的待遇。各小学不得自行将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小学毕业生的有关档案交给家长和其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小学校长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不承认该生所择初中的学籍。

3、各初中应按小学毕业考试成绩均衡编班,不得擅自举行初中入学考试、分班考试,不得以各种名义分“快慢班”、“特色班”、“实验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追究该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1、凡持有本镇乡(街道)正式户口,年满6周岁的儿童(199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的学区小学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而丧失学习能力,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有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学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小学招生工作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领导、协调,所辖各学区小学负责实施。各小学必须向学区内家长发布招生信息,张贴新生登记入学通知,适时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

3、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不得举办各种类型的“特长班”、实验班等,以双语学校或者小班化名义招生的须经区教育局批准,但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三、关于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其他有关规定

1、户籍在本镇乡(街道)外,要求借读本镇乡(街道)内公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若借读学校学额许可,一般凭监护人的暂住证(居住在半年以上)及正常的转学手续向暂住地所在初中(小学)借读。若暂住地所在小学无法容纳的,由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2、烈士、现役军人的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与镇乡(街道)教辅室协调后安排其入学。

3、父母一方属于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原则上由其工作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安排入学。

4、其他有各种特殊情况的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视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5、对自愿放弃本学区初中(小学)就读,而就读于其他公办初中(小学)的择校生,就读学校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6、初中(小学)新生入学时自愿放弃本学区学校,而就读于外学区学校(含民办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本学区初中(小学)的,不再将其视作本服务区学生。由镇乡(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

7、在本学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要求回原籍地中学就读且符合材料要求的,有关初中应及时让该生回原籍,但应在该生的《义务教育登记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中学,并盖上学校公章。

8、本学区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原籍地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

9、对持有本学区户籍,而在外地借读(含民办小学)的小学毕业生回本学区升初中的,该学区初中应予以接收,且不得将其视作为借读生和择校生,但该生须在6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初中申请登记,并出具户籍证明和相关毕业材料。

10、各校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初中每班学额一般不超过50人,小学每班学额一般不超过45人),擅自突破的将不下拨超额部分学生的培养经费。

四、关于区内民办初中、小学的招生

各民办初中、小学招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招生时,不得以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择优录取。

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

区特教中心应及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保证有学习能力的“三残”适龄儿童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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