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管理制度清单旨在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公平,提升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益。它涵盖了执法程序、职责分工、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1. 执法程序:明确执法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2. 职责分工:定义各部门、岗位的执法权限和工作范围,防止权力滥用。
3. 监督机制: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内部审计、公众举报、第三方评估等。
4. 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执法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职务调整等处罚措施。
5. 培训教育:强调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6. 信息公开:规定执法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公众信任。
7. 投诉处理: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众对执法行为的不满。
执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能够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防止执法随意性,减少腐败现象,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稳定。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每个执法环节的具体操作指南,确保执法行为有章可循。
2. 强化内部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3.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及时收集和处理对执法行为的反馈,改进工作。
4. 定期评估:通过内部审查和第三方评估,定期检查执法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5. 建立公正的奖惩制度:表彰优秀执法行为,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形成正向激励。
6. 加强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过程的记录和追溯。
执法管理制度清单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考虑执法实践中的各种情况,通过制度化的管理,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正和公众利益。
第1篇 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委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处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单、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现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以从形式上辨认的,初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易于辨认的,复审人员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初审人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讨论方式决定的具体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积极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徇私枉法、严重失职,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调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及其重大,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
打击报复控告、检举、投诉人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过错责任调查由法规处会同监察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组织收集证据;
(三)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四)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局依法治理小组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通知责任人。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_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2】
近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受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委托,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分类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原则。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均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为抓手,加强和改进公务员管理工作。
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解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引不进、留不住、干不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层机关压职压级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答:公务员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与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干部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因此,研究制定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和现状,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二是坚持依法分类,在公务员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将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划分出来,实现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类别公务员的分渠道发展。
三是体现职位特点,分别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形成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
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管理特点,实行分类招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专业化建设。
四是注重平衡衔接,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三类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空间上大体平衡。
三类公务员主要立足本类别发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干部资源优化配置。
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两个《规定》稿均为6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权限;第二章职位设置,明确职位设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规定职务序列、职务级别对应关系、职数核定办法;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任职资格、职务晋升、免职降职、任职定级等;第五章管理与监督,规定分类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工资待遇、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
两个《规定》稿在框架上基本一致,具体内容上分别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作出了相应规定。
问:如何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答:在对机关公务员职位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分解的基础上,立足于职位职责特点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成长周期长,培养成本高。
对这类公务员,从培养导向上看,我们倾向于将其定位成技术能手和技术专家。
基于这些因素,我们考虑在制度的设计上注重使他们能够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专注专业发展。
同时满足机关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专业性人才成长规律的吸引、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因此,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基层实际,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同时通过从严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后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今年是分类管理法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要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做好法规入轨实施工作。
一是要抓紧制定出台公务员分类管理配套办法。
两个《规定》属于完善公务员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的范畴,规定相对原则,实施时需要制定配套的职数设置办法、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职务套改办法以及有关工资政策。
二是要切实摸清范围。
哪些能纳入专业技术类管理,哪些公务员能纳入行政执法类管理,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公务员分类管理顺利入轨实施的前提和关键。
下一步要抓紧与地方和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范围。
三是要及时完善分类后各项管理工作。
在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不同类别职位特点,及时研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逐步开展分类招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第3篇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二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2.文书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材料;
14.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3.集体会审意见;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6.其他有关材料;
17.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5.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
10.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集体讨论意见;
13.文书送达回执;
14.其他有关材料;
15.备考表。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等);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复查记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文书送达回执;
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复查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文书送达回执;
10.其他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
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向质检、工商部门的通报材料;
7.文书送达回执;
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
6.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第六条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
3.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13.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现场调查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5.备考表。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可以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火灾事故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审批表;
3.火灾报警记录;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7.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
8.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物证照片;
9.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
10.现场实验报告、照片或录像;
11.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12.文书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材料;
14.备考表。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及审批表;
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
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
6.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
7.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8.文书送达回执;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分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消防行政处罚卷。
(一)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3.现场调查材料;
4.罚没收据;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可以以每起处罚案件为单位,以处罚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消防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
3.受案登记表;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7.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8.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1.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意见;
12.责令停产停业报请政府审批文件、政府批复;
13.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罚没收据、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记录和照片等;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第九条消防行政强制档案分临时查封卷和行政强制执行卷。
(一)临时查封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隐患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4.临时查封告知笔录;
5.临时查封集体讨论意见;
6.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7.临时查封现场照片或录像;
8.解除临时查封申请;
9.解除临时查封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0.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11.文书送达回执;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行政强制执行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审批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复印件;
4.行政强制执行告知笔录;
5.行政强制执行集体讨论意见;
6.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7.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照片或录像;
8.文书送达回执;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十条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分消防行政复议卷、消防行政诉讼卷和消防国家赔偿卷。
(一)消防行政复议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4.答复意见;
5.被复议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二)消防行政诉讼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3.起诉书;
4.答辩状;
5.被诉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三)消防国家赔偿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
3.赔偿申请书或申请笔录;
4.有关消防执法行为的调查、认定材料;
5.有关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文书送达回执;
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第十一条消防刑事档案的案卷归档内容和装订顺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承办的消防执法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归档案卷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三)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执法档案;
(四)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五)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六)调离本岗位时,移交所承办或保存的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执法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消防执法人员离任时,应当将执法档案归档情况纳入离任工作交接的内容。档案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台帐和全部档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消防执法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消防执法活动收集、整理、建立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卷内归档内容应当根据执法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归档。
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以其复印件存档。同一件文书、证据材料涉及两个以上案卷的,应当按照刑事案卷优于行政处罚卷、行政处罚卷优于其他具体行为卷、具体行为卷优于其他案卷的原则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归档内容中有声像材料的,应当按有关案卷装订顺序要求在卷内相应位置列明,并随案卷一并归档、移交。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声像档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载体,使用专门装具分别整理、编号,妥善保存和管理,并在执法档案中注明声像档案编号。
第十八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案(人、单位、事等)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
各类案卷应当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清楚,并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得重复和漏号。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不得有压字和掉页情况;装订时应当采取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的方法。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案卷类别分别建立登记目录。
各类法律文书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文书名称分别建立登记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安全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按照本规定建立纸质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外,还应当按照消防执法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并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当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当符合本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档案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工作服务。
查阅、摘抄、复制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具体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消防行政许可档案 长期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16年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6年
其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 长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 长期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16年
(四)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5年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5年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卷 50年
(六)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长期
其中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 16年
(七)消防行政强制档案 长期
(八)消防行政救济档案 长期
(九)消防刑事档案 永久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属于公安机关归档范围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本机关综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定期移交归档。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其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且经鉴定确实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案卷编号及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应当执行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在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统一规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印发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维持原状。
第4篇 氧化镍车间安全执法督察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和规范车间安全检查督察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 检查方式
安全监督检查分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两种形式;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临时性监督检查。
二. 检查监督的职责
1. 车间定期安全监督检查由车间主任牵头组织,安全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2. 车间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每星期开展一次;检查以安全管理和人、机、环匹配为主要内容,同时要根据近期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形式有所侧重;
3. 车间专业性安全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实行抽检和必检相结合的方式;由车间主任带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易燃易爆(含消防)、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电气设备检查或抽检;
4. 临时性安全检查由车间按照近期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车间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问题为重点,随时由车间主任组织监督检查;
5. 日常巡检以生产组织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行为、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信息相互沟通为主要内容,不要由安全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6. 每次检查后,要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表”,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并签写检查者名字。安全员根据隐患情况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要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7. 车间主任及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根据自己的检查职责和检查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逐条检查,做到不漏项。
8. 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敷衍了事,有以下行为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因检查不认真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的;
(2) 因复查确认不认真或未复查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的。
(3) 凡是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班组;
(4) 对于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部位的重复隐患,对隐患所在班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氧化镍车间
2009-12-31
第5篇 某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6篇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7篇 某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建设项目及临时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对违规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和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城市市容、市政设施及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垃圾排放、临时破路、临时开口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负责房屋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8篇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质监局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执法文书的管理,促进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执法文书使用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的购买、登记、保管、编号、发放、回收。
二、各执法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文书的领取、保管、领取文书时应认真填写文书清单,并签名或押印。文书的收回按编号登记,并填写文书回收清单,经办公室认真核对无误,双方应签名或押印。
三、作废的文书,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交办公室收回,并盖作废章。
四、凡编号文书,丢失或人为的浪费,少一张罚款100元,并视其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法文书为行政执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他用,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
六、凡局押印的执法文书,必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11篇 质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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