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管理其投资组合的重要框架,它涵盖了风险管理、投资策略、绩效评估、合规监督等多个方面。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基金管理制度更为严谨和完善,旨在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1.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确保基金投资的稳健性。
2. 投资策略:规定基金的投资目标、资产配置、行业分布以及投资限制。
3. 绩效评估:定期评估基金业绩,对比市场基准,为投资者提供透明的信息。
4. 合规监督:遵守香港证监会的法规要求,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
5. 治理结构: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的权利与责任。
6. 信息披露:定期发布基金报告,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7. 投资者保护:设立保护机制,处理投资者投诉,确保公平交易。
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保障投资者利益:通过严格的制度,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增强市场信心。
2.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欺诈行为,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化的管理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推动行业创新和增长。
4. 社会稳定:良好的基金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为了构建有效的基金管理制度,香港金融机构应:
1. 强化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动态的风险管理模型,定期更新风险评估参数。
2. 明确投资策略:根据市场变化,制定灵活且符合投资者需求的投资策略。
3. 提升绩效评估标准:引入多元化评估指标,确保评价体系的全面性。
4. 加强合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5. 优化信息披露流程: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效率。
6. 完善投资者服务: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服务部门,及时解决投资者的问题和疑虑。
基金管理制度是香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需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与时俱进,以实现对投资者的全面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第1篇 酒店总经理赏罚基金管理办法
酒店关于总经理赏罚基金的管理办法
1、公司已拨给酒店部分资金作为总经理赏罚基金;
2、受到奖励的员工,由酒店执行总经理直接拨发,公司不干预。
3、所有卖废品酒瓶的费用由财务部划入赏罚基金。
4、收回罚金的处理:
(1)酒店员工违规违纪造成的罚金,由酒店行政办统一登记、记帐,进入该项制度的运作资金。
(2)部分员工罚金(20元以上)暂不能上交的,由酒店行政办将罚单送财务部在工资中扣除,在20元内不能上交的,开被罚双倍金额的罚单交财务部从被处罚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到月底统一结算,生成的罚金返回赏罚基金;
(3)酒店员工因为损坏酒店固定财物(如:打碎餐具等)而出现的罚单,交由公司财务统一管理,不返入基金。
5、总经理赏罚基金由酒店财务部保管,由执行总经理自行支配。
第2篇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盛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1.0目的
维修基金,由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基金;建立维修基金是为了保障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租户的利益。
2.0适用范围
专项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的维修、改造、更新等
3.0工作职责
(略)
4.0制度规则
4.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1.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大楼的共用部位即大楼主体承重结构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即大楼内的电梯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消防设施、中央监控系统、保安系统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4.2维修基金的缴纳
4.2.1物业的维修基金应该由该物业的业主缴纳,业主按照物业的2%比例缴交首期维修基金。原因有:一是比较科学,同类物业不管在市区或郊区,不管房价差别有多大,本体造价差不多,维修的成本比较接近。二是比较公平,具备可操作性。主管部门可对多层、高层等几种主要不同物业分时段、定期确定一个平均价,统一参照执行。三是数额不大。
4.3维修基金的管理
4.3.1物业维修基金的产权属于业主,不应由物管公司收管,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维修,不能自由取出,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4.3.2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4.4维修基金的使用
4.4.1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研究决定,业主续筹。在监督机制上,接受市、区两级物业管理部门会同指定银行对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5.0记录文件与控制表格
6.0支持文件
第3篇 某步行街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步行街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本体维修基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作退还。
3、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公共水池、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4、本体维修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5、本体维修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基金帐内。
6、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基金,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9、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0、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
附表
《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记录表》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表》
《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汇报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台帐》
第4篇 物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制度(13)
物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十三)
为规范小区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用途
小区维修基金仅限于支付小区开业前管理筹备费用及日后小区设施设备大型维修、保养及更换的费用。
(二)基金收取
小区交付使用时,每一位业主都必须缴纳相当于其名下单元一个月管理金额的小区维修基金,该基金不可退还,但可以在业权发生变更时,转至新业主名下。
(三)收入管理
1、每一户业主按小区入伙时规定的时间缴纳。
2、本基金由公司收取,也可以由发展商代收后统一划入公司账户。
3、公司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和反映。
4、在会计核算账务系统进行总账控制,并在电脑客户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时应设置备查簿,登记各业主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
(四)支出管理
1、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动用维修基金。需动用维修基金,必须取得原业主委托书及新业主产权证明资料,然后办理基金明细账户的变更处理。
(五)结存管理
1、公司应根据小区运作情况,对本基金进行管理,尽可能让其保值及增值。
2、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 中予以说明。
3、其结余情况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5篇 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制度(11)
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十一)
一、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二、维修基金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款专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小区管理部门审核后使用。
五、业生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小区管理部门核定后使用。
六、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划分使用。
七、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八、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建帐,核算到户。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九、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十、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余额应按业主缴交的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6篇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程
1.0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出纳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会计负责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3.4管理处经理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4.0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
4.1.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4.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 小区内的道路;
b) 小区内的路灯;
c) 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 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e) 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 小区内的停车场;
g) 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 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 抗震结构部位;
c) 外墙面;
d) 楼梯间;
e) 公共通道;
f) 门厅;
g) 公共屋面;
h) 电梯;
i) 机电设备;
j) 本体消防设施;
k) 公共天线;
l) 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 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n) 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4.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a) 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0.20元/平方米/月。
b) 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
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4.4 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4.4.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
a) 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b) 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上。
4.4.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a) 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b) 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c) 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d) 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e) 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f) 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g) 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帐户上。
h) 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i) 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j)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昭《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k)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l) 财务部会计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m) 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n) 对催缴三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o) 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4.5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部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b)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到公司帐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c) 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d) 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e)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三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4.5.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b) 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c) 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后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d) 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e) 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
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f)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七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g) 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份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h) 财务部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
4.6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和管理程序。
a) 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b)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c) 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d) 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e)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4.6.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a) 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并设立专用帐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b) 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c) 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d) 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e) 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4.7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7.2 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5.2《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
5.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5.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
5.5《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
5.6《房屋本体维修清单》。
6.0相关支持性文件
6.1《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2《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
6.3《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
6.4《费用报销审核标准作业规程》。
6.5《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
6.5《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
7.0附录
7.1《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编号: no:
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年 月 日
初审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情况签名: 年 月 日
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
no:
使用时间 主管部门 工程内容 项目数 基金支出 余额 备注
总经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制表人: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年月
no:
业主姓名 房屋面积 基金单价 应收基金 备注
财务审核:制表:日期:
房屋本休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
编号:no:
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
年 季度 no:
栋号 主要工程内容 项目数 上季结余 本季支出 本季余额 备注
总经理: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制表: 日期:
&nb
sp;房屋本体维修清单
no:
日期 栋号 维修内容 维修金额 申请表编号 备注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维修负责人:主管: 审核:
附录:
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依据1996年下半年最低成本房价和建设部发布的维修范围标准,发布1997年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指导标准:
一、 测算标
多层房屋(9层及以下,不带电梯):0.63元/平方米/月;
二、 实际标准
考虑到目前住(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暂按测算标准的24%-35%收取,作为最低标准,以后逐年到位,即:
1、 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0.25元/平方米/月米;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米。
2、 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米;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米。
各类商品房房屋经业主管委员或多数业主同意,标准可以适当止浮;超高层房屋可以上浮50%-80%。
以上标准均不包括中央空调系统。
市住宅局
第7篇 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续筹制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现行有关法规,结合中南花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主要是应付____花园共用设施设备的非预见性故障以及使用时间过长所发生的设施设备损坏所用的巨额费用的支出。
二、基金的管理:
共用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共用基金的使用正当。中南花园的基金款必须在银行设立专户帐号存款,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以及任何单位私自挪用。
三、基金的使用:
1、基金的使用必须由物业公司提出使用方案,报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方案认为可行属实,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讨论决定是否使用,讨论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房管所递交使用方案,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2、当发生设备损坏,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情况比较紧急时,业主委员会可代替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可免除举办业主大会议事,但事后要在业主大会中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3、共用维修基金只用于区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更换,不得挪用他用。
4、维修基金的使用范畴;日常的维修保养不属维修基金使用范畴,此费用如物业公司负责。
5、维修基金适用于区内的大中修及改造更新的使用,中修;既是一次性设备设施的维修费超过5000元。大修;既是一次性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更新改造;即是一次性的更新改造费用超过5000元的设施设备改造。
6、电梯的维修基金使用与小区的维修基金独立使用,当电梯发生故障,需要大中修、改造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座楼的所有业主按产权面积承担,可用业主购房时所缴的维修基金,不够时按一定比例筹款。
四、基金的续筹管理办法
1、当储备的维修基金不够维修改造时,可按20元/平方米,由业主委员会向广大业主筹集。
2、当电梯房业主的维修改造电梯时,基金不够使用时,可由业主委员会向本座电梯业主按实际所需款与住房面积的比例收取。
五、本修改制度于二00_年_月_日起开始实施。
某花园业主委员会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第8篇 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
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③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④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⑤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②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③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④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⑤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9篇 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研究所研究与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 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业公司)、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昆贵所)设立研究与开发(r&d)基金的目的:
1、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质量,使之商业化生产,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2、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常规产品生产效率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提升、规模扩大、成本降低、市场占有率和质量提高的目的;
3、通过产品标准(含检测方法、计量标准、评价技术)的制定,促进主导产品生产、评价有标可依;
4、针对贵金属领域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潜在市场需求目标进行探索工作,为下一步的新产品开发进行准备性研究;
5、针对军工配套项目、国家及云南省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前期预研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在以人为本、拼搏奋进、严格管理、团队协作的基础上,并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下,创造一种有利于研究开发的和谐环境。
第二章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分类
第三条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从研究内容上分为新产品开发及现有产品改进、技术改造、标准或分析测试方法制定、前期预研、其它类别等:
1、新产品开发及现有产品制备新技术项目主要针对市场急需或因产品更新换代而开展的研发活动,研制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指标,以满足新的技术使用要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公司产品市场覆盖面;
2、技术改造项目主要针对常规产品进行工艺技术、设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扩大生产及销售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3、标准制定、检测方法、计量标准、评价技术项目主要为公司主导产品生产有标可依据而建立相应的标准和检测、评价方法;
4、前期预研主要针对贵金属领域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潜在市场需求,针对争取军工配套项目、国家及云南省重大和重点项目进行前期探索研究,为下一步新产品商品化和申报纵向项目打好前期基础;
5、不属上述范围的其它项目。如资助贵金属领域的专着撰写与出版、昆贵所所史编写、为生产或科研服务的管理软件系统开发等等。
第三章研发基金来源及资助力度
第六条 铂业公司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3%作为研发基金。
第七条 研发基金资助力度
1、新品开发及现有产品改进项目的资助金额为10~20万元/项;
2、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或设施改造)项目资助金额为8~15万元;
3、前期预研项目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金额为4~6万元;
4、分析检测方法、评价技术制定等项目资助金额为3~5万元。
前两类项目具体资助金额将根据完成的目标和经济指标而定;对于项目执行期间确实能形成较大利润的项目,经费可适当增加,增加的金额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研究开发基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必须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设计开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资助方向并结合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填写《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申请书》(附表1)。
第十条 由科技部、生产质量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及专家评审组对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新产品”进行界定。
第十一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小组对《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同时科技部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资助经费额度,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和批准经费,与科技部签订《研究开发计划书》。
第十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书》签订后20天内下达《研究开发任务书》。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如有问题或困难即时向科技部反映,科技部尽快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组每年提交年中和年度阶段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表2),科技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以便了解、掌握、监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必须建立完整的科研实验记录和相应档案。同时,每提供一批样品,都应请用户单位出具反馈意见。各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科研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的科研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新产品开发及现有产品改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开展试生产评审和设备验收,然后再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的前三个月内,科技部下达项目结题验收通知,各部门监督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验收材料:
1、研究工作总结;
2、研究技术报告;
3、研发经费结算表(附表5);
4、详细工艺报告和简要工艺报告各一份(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5、暂行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6、市场营销情况(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7、用户使用报告(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8、验证(产品成份、性能测试)报告(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第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小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按期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情况说明,需延期的提出延期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如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进行结题的,其项目组成员不得申请新的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如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找出失败的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的项目,结题、验收评审为不合格的项目,两年内不审批其负责人新申请的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所占用贵金属材料(含原料、半成品、废料)当年内交回贵金属管理库房,按科研用料报贵金属损耗,损耗率按3%报损,将贵金属结算单复印交科技部;如需将剩余贵金属转
到项目组其它课题,应写出情况说明交科技部。逾期不办理的,暂不发预留完成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组负责尽快将相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必须注明)归档,复印归档证明交科技部,逾期不归档,暂不发预留完成奖。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人员聘岗、绩效考核、奖励措施等按铂业公司《研究开发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系列岗位聘用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在原z铂业公司《研究与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与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作废。
第10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调节激励作用,依照基金设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以5%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术的、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等人员的津贴性补助或奖励。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1)基金的收支等帐务往来及处理;(2)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3)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统计。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1)有关基金使用材料的汇总整理、送审、传阅、归档;(2)有关基金收支方面的报告草拟;(3)有关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拟定印发;(4)有关基金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5)董事会对有关基金方面的决议精神的落实贯彻。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津贴部分
津贴分为一等技术津贴(每月2000元)、二等技术津贴(每月1000元)、管理津贴(每月500元)、人才津贴(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术津贴:
(1)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高精尖技术且工作业绩优良,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
(2)对公司产品或技术有着重大革新、发明且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二等技术津贴:
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先进技术且工作业绩良好,有着较高的敬业精神。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贴:
管理业绩十分突出,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业绩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贴:
(1)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高精尖技术的高级人才;
(2)具有高级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高级市场营销技能的高级市场销售人才。
人才补贴主要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人才引进而设立的。
第八条奖励部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奖励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2、对公司有着突出贡献的;
3、公司经营目标超额完成30%以上的,除按责任书给予的应有提成外;
4、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工作出色,经营有方或能够连续盈利或扭亏为盈;
5、在任期内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6、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对基金拥有使用处理权。
2、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
(1)对于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应由总经理办公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推荐,报告中必须载明该人员所享受的津贴种类、标准以及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2)对于符合受奖标准的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奖励的建议,并附相关实际材料。
(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接到推荐材料,应先以“董事会会议签单”的形式送董事长审阅后送董事会成员会签。
(4)董事会全体成员会签通过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5)对于基金用于3000以上奖励或超出津贴最高额度以外的特殊津贴补助,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以董事会议纪要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对于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长推荐,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基金除用于津贴补助和奖励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则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成员共同研究通过,如通过,则以董事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的发放为封闭式发放。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奖励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不发生任何关联。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津贴补助与奖励可同时获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元月十日
第13篇 装饰公司安全基金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安全基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通过设立安全基金,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力度,提高各级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施范围
我公司各项目部。
3基金主要用途
3.1 合理化建议奖
3.2 安全专项奖
3.3 公司组织的外出考察
4 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4.1 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专款专用。
4.2 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调动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3 严格按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办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意实效。
4.4 加强基金管理,严格进行监督,严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
5 基金的来源
5.1 各项目部按工程产值的1.5‰上缴货币资金(最终按结算产值的1.5‰上缴),公司财务部每月资金分配时代扣代缴。
5.2 公司工程部在阶段性、季节性检查中收取的罚款或因发生安全事故收取的罚款放入基金管理。对基层单位的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的罚款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或项目部负责代扣代缴。
6安全基金的计提程序
6.1 工程项目安全基金的计提时间为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之内。由公司工程部开具单据,交财务部代扣代缴。
6.2 各项目部在收到工程部开出的处罚单后,应及时交纳,最迟不得超过15天。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要严肃查处。
7 安全基金的使用
7.1 公司每年举办安全质量工作会议,公司在每年年初工作会议上对相关项目部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7.2安全基金的使用还包括公司组织的外出参观(原则上一年一次)
7.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罚规定
7.3.1 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规定
7.3.1.1 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奖励该项目部合同价的1.5%~2%,奖励项目部经理2万元,奖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和总工各1.2万元。
7.3.1.2 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奖励该项目部本工程合同价的1%,奖励项目部经理5000元,奖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和总工各3000元。
7.3.2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规定。
7.3.2.1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如下单位和人员进行罚款。
a) 对负事故责任的项目部罚款2.5~4万元。
b) 对事故项目部经理罚款5000~7500万元。
c) 对事故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和总工各罚款4000~5000元。
d) 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2500元。
e)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1200元。
7.3.2.2 发生人身伤亡事和重大机械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对如下项目和人员进行罚款。
a) 对负事故责任的项目部罚款1.5~2.5万元。
b) 对项目部经理罚款4000~6000元。
c) 对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和总工各罚款2500~3500元。
d) 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1500元。
e)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750元。
7.3.2.3 发生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对如下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a) 对事故责任项目部罚款4000元。
b) 对项目部经理罚款2500元。
c) 对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和总工各罚款1500元。
d) 对主要责任者罚款500~750元。
e)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50~400元。
7.3.2.4 发生轻伤事故和记录性机械设备事故的。
a) 对主要责任者罚250元。
b)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50元。
7.3.2.5 发生严重未遂事故的。
a) 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50元。
b)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50元。
7.3.2.6 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人除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外,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指事故结案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应承担赔偿责任。
a) 负事故全部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金额的10%,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0元。
b) 负事故主要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金额的8%,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4000元。
c) 负事故同等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金额的5%,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3000元。
d) 负事故次要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金额的3%,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
e)无证驾驶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公车私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外,另罚款1000元,追究单位安全责任人、车管(安全)员、责任人的责任,举报人奖励400元。
7.3.2.7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象的,一经查实,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全主管给予严肃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7.3.2.8 以上事故,如有触犯法律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7.4 上述工程管理奖罚条款没有提及的有关人员,项目部经理可以根据其职责和表现,对有关人员进行奖罚。奖给项目的奖金,项目部经理有权根据参与人员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奖励。
7.5 对以上事故的罚款不得纳入成本,应纳入安全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7.6 对以上的奖励不可兼得,罚款不可重复,以最高等级金额为限。
8 安全基金的管理
8.1 公司财务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基金帐户,专户储存安全基金并建立一套完整清晰的基金台帐,以便于对基金的管理和审计。
8.2 公司工程部应定期审查安全基金,发现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安全基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使用科技、质量基金时,必须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评审,经讨论决定,报总经理工作会通过。
第14篇 装修公司施工员风险金和承包基金管理实施细
装修公司工程部品控管理--施工员风险金和承包基金管理实施细
根据目前公司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原施工员上交的质量保证金需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对象为:仍需在公司担任施工员之职人员和今后要进公司担任施工员之职人员。对原己离职施工员和不愿按新方法实行即将离职的施工员仍按原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次调整方案分风险金(即质量保证金)和承包基金二部份组成。具体细则如下:
一、风险金每人1万元,作为一个施工员进公司任施工员一职的工作责任风险保证金,保证内容为:工程竣工后的保修责任。
二、承包基金分a、b、c三个档次,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公司按施工员上交承包基金的比例保证施工员的施工工程项目(即年度的工程造价指标),人数档次和核定比例由各分公司根据情况自定。(总公司为每上交1万元承包基金,公司分配合同工程80万元,不包括施工员自己介绍业务进来的工程,a级人员5名,b级人员10名,c级人员20名)。
三、交承包基金的施工员,公司根据运作情况分配施工员项目,不确保其整年的施工指标,其它条款按公司有亲文件执行。
四、交款方式和时间:
1、新进公司任施工员之职人员,必须交足1万元风险金才能安排工程施工。
2、施工员原放在公司的质保金可转达为风险金,不足部份在__月__日前交齐。
3、施工员在公司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可转达徼承包基金。承包基金在__月__日前交足40%,其余60%按8月后竣工工程,公司结帐施工员应得工资奖金中的20%比例提留,在春节前一次性转帐,不足部份在下一年度内按同比例提留,并在次年春节前交齐所欠承包基金(有条件的施工员可在本年度春节前交齐)
五、风险金退款程序按公司原质保金的退款程序执行(参《质保金管理制度第四条第3小条)。
六、承包基金退款按最后一只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公司内部结算后退回。
七、公司人员调动或调离,风险金和承包基金均需符合以上期限,经工程部经理签字后再到财务部结(转)帐。
八、本细则自即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属总公司。
第15篇 房地产销售部基金管理细则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基金管理细则
1、销售部基金的来源
1)罚金
2)公司(或代理项目发展商)拨划,分配剩余部分;
3)代理顾客销售费;
4)关联销售代理佣金;
5)部门自营利润;
2、销售部基金的管理:
1)销售部基金属销售部全体人员集体所有。
2)设立专门帐册,由副经理进行专人管理,每月5日前向公司财务部经理和分管销售部领导申报。
3)根据部门人员的流动情况,以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为界,将金额核定到个人。离开销售部时,可领取其在销售部期间所占的基金份额。
3、销售部基金的使用
1)支付特别基金;
2)支付部门全体员工参加的行动;
3)支付部门员工的生日贺礼。标准:100元/年人;
4)部门建设需要、公司不能支付的销售费用;
5)支付经部门全体员工2/3以上表决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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