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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案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信用管理制度案例

信用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员工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信用关系。本案例将探讨如何构建并实施一套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以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并维护良好的商业声誉。

包括哪些方面

1. 客户信用评估:对潜在和现有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系统性评估,以确定信用额度和付款条件。

2. 供应商信用管理:评估供应商的财务稳定性,确保供应链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3. 员工诚信建设:建立员工诚信行为规范,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预防内部欺诈行为。

4. 信用风险控制:设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处理可能的信用风险。

5. 法律法规遵守:确保企业在信用交易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纠纷。

6. 信用信息共享:在企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决策效率。

重要性

信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交易效率:通过预先评估信用,可以快速确定交易对象,减少因信用问题引起的交易延误。

2. 降低财务风险:有效识别和规避信用风险,防止坏账损失,保障企业财务健康。

3. 保障商誉:良好的信用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信誉,吸引优质客户和合作伙伴。

4. 规避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5. 促进内部和谐:员工诚信行为的规范,有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方案

1. 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信用政策,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

2. 制定信用政策:根据企业业务特性和市场环境,制定明确的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期限和追讨策略。

3. 实施信用评估流程: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对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4.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通过数据分析,设立信用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对措施。

5.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进行诚信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员工的信用意识。

6. 引入外部信用服务:与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合作,获取更准确的市场信息,提高信用管理的精准度。

7. 优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或升级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决策效率。

信用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关键,需要从多个层面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优化和完善。通过这样的制度,企业不仅能更好地管理信用风险,也能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信用管理制度案例范文

第1篇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每一个企业都有多种管理制度,对于信用管理制度并不是每一个类型的企业都有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资料介绍:

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强化信用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企业需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客户资信管理:

客户信息的搜集和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客户信用分析管理

客户资信评级管理

客户群的经常性监督与检查

二、客户授信制度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一些企业在给予客户的赊销额度上随意性很大,销售人员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说了算,结果往往是被客户牵着鼻子走。实践证明,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应包括4个方面:

赊销业务预算与报告制度

客户信用申请制度

信用限额审核制度

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批制度

三、应收帐款监控制度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企业已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这些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化:

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

销售分类账管理与账龄监控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债权管理制度

第2篇 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内容(农村信用社)

1.必须充分了解计算机系统知识,熟练掌握中心主机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原理及维护常识,认真研究主机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2.及时了解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态,对系统的升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和清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进行。

4.负责定期对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作详细的记录,形成统计报表。

5.负责主机系统的管理,包括用户密码、权限、设置等,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正确。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 公司管业经销商信用管理规定

公司管业经销商信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促进销售并维护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保障公司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地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_管业集团公司的签约经销商信用支持发货。

3工作流程

公司对信用支持发货实行分类管理。

3.1申请条件

3.1.1经销商经销年限: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须与__集团公司合作达一年以上(含)。特殊情况须评审并报营销中心审批。

3.1.2经济往来信用评定为良以上:__公司对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作信用等级评定,按经济往来的信用状况作优、良、中、差等级评定。

3.1.3对经销商销售规模的认定:授权省会城市的一级经销商必须具备年销售额200万以上,地市级城市在100万以上,地市级以下城市在50万以上。

3.1.4价格要求:信用支持限于__公司正常销售价格的产品,特价产品一般不予申办。

3.1.5信用额度:单次赊销发货额不超过公司批准的总信用额度30%,累计信用额度以总信用额度为限。

3.1.6信用额度的评定,由财务中心、营销中心根据该经销商合同期内已实现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并结合合同执行的价格及约定的返利条款确定其信用额度。

3.1.7抵押担保:凡以信用额发货的经销商都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有效的抵押物仅指非自居住房产,除此之外,公司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且经销商申请的信用额度支持不得超过该房产评估价值的50%。

3.2申请资料

3.2.1经销商抵押担保资料

3.2.1.1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申请表》(见附件一);

3.2.1.2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协议》(见附件二);

3.2.1.3营业执照复印件;

3.2.1.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1.5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2.1.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2.1.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2.1.8授权委托书;

3.2.1.9房产所有权人,必须证明对该房产的完整权利,保证该房产无权利瑕疵,并作出书面承诺;

3.2.1.10抵押物的房产登记证复印件,土地登记证复印件;

3.2.1.11房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1.12正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3.2.1.13设立抵押的房产不是所有人唯一生活用住房的证明;

3.2.1.14如房产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有,必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在该地房产部门设立抵押的证明;

3.2.1.15经销商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担保的决议(个体工商户需在申请表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3.2.1.16抵押登记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经销商的行政公章并寄回公司法规部。

3.3申请程序

3.3.1市场服务部组织申请程序

3.3.2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

3.3.3省区经理收集《经销商背景资料表》,并提供对该经销商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初步预定其赊销额度。

3.3.4市场服务部负责组织经销商的信用评定,供营销中心领导决策参考。

3.3.5财务中心提供经销商近二个财务年度的回款状况,供营销中心领导参考。

3.3.6授信额度达到2万的,执行抵押担保程序。

3.3.7营销中心领导综合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决定其经销商信用资格和信用额度。

3.3.8营销管理大区做好发货担保的记录和跟踪,向市场服务部提供经销商信用状况记录,对信用状况较差的经销商,向营销中心领导提请削减或中止其信用额度。

3.3.9省区经理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诉讼、对其它供应商欠债不还、主要负责人或股东更换、机构调整、经营场所变更、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变化和影响经销商归还欠款的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所获得的信息书面反馈给营销中心领导。

3.3.10营销中心每年12月组织财务、市场服务部对经销商的进行信用评议,制定次年度的信用执行报告。

3.4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一:抵押担保申请表

附件二:__管材、管件抵押担保合同

第4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达到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 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其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 餐饮服务信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餐饮服务信用b级单位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 申报a级的单位(市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县、区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和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a、b级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评审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 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 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级信用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用等级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用等级(除市级直管单位外)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 a、b级信用等级公示后,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 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 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 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有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接到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六t”实务示范店称号的餐饮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b级单位,对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a、b级信用等级每3年由评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

第六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通知、专项通知书等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第十二条 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第十三条 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警示等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五条 失信等级:

(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二)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等级:

(一)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

(三)药品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作出相应的认定。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警

戒。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

(二)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三)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四)公示违法记录。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信贷信用管理职位说明书

岗位描述:

1、负责进行市场调查、收集市场信息等工作;

2、负责进行新客户的开发、老客户的维护管理;

3、负责拓展公司的业务渠道,完成销售任务;

4、负责拓展公司按揭款项的回收等工作;

5、负责公司与各银行签署按揭合作协议;

6、负责公司企业融资贷款等工作;

7、负责自付款的回收等工作;

8、负责公司销售政策的执行和品牌推广宣传。

任职资格:

1、专科及以上学历, 财务,金融等相关专业;

2、熟悉企业开发贷款或汽车贷款等相关操作流程;

3、熟悉银行按揭相关政策及按揭办理流程;

4、具有基本的金融服务行业和银行信贷业务知识;

5、具有担保公司或汽车经销商工作经验者优先;

6、具有1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熟悉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核算;

7、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良好的协调能力,工作积极主动。7、具有一定的亲和力,有团队合作精神。

第7篇 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范本(农村信用社)

1.努力学习电子设备技术知识,掌握电子设备的原理及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按管理规定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时了解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行情况,每半年对计算机设备例行保养一次。

3.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维修工作。

4.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登记、评测、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对辖属单位电子设备购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中心机及附属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定期做好电子设备的统计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篇 某信用社营业期间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 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双人临柜,监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 营业人员到岗后,要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自卫器材、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将营业大厅大门开启后要反锁固定,关好后门(侧门)。

三、 营业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熟悉安全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不得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特殊情况的如电路维修、机器设备维修、联动门维修等,但必须登记营业间外来人员登记簿,并由行长批准后方能进入)。营业人员进出后门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四、 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等食用品。

五、 营业人员要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营业终了按安全规程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压机、压数机、电脑盘入库保管。

六、 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各种情况,确保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9篇 fcg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10篇 酒店信用政策与挂账管理规定

为了方便有信誉的企业、团体、机关及等机构性质的客人在本酒店内所属场所消费的结算,同时为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一、信贷客户的开立

1、 申请。企业、团体、机关等单位要在酒店采用挂账结算方式的,须填写挂账结算申请表,清楚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授权签单人及其签名式样,并加盖公章。对于个人申请挂账结算的,必须预先交纳保证金,或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负责担保并承担全部风险,除酒店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挂账客户须与酒店签订挂账结算合约。

2、 审批。所有挂账申请先经酒店公关销售部审核申请单位所填列资料,确保其准确性,并提出信贷限额、信贷期限和信用等级,并由财务部进行复核和风险评估后,提出意见,交总经理审批。

3、 旅行社的结算合同。在与旅行社签订结算合同时,除须规定房租及其他优惠价格外,还必须规定挂账累计限额、结算期限、结算币种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对于信誉不好的旅行社,则须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4、 备案。挂账结算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由总经理最后审批后,财务部负责信贷人员需为申请单位开设挂账账户,并发信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将被批准单位的有关资料整理好编入挂账结算名册,发给酒店各收银点及有关部门,以备查对。

二、信用等级的评定

挂账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b两级。客户分级的评定依据主要根据该挂账单位规模的大小、市场信誉的好坏、合作时间的长短、单位背景等条件进行评审。对于规模大、市场信誉好、合作时间长、背景好的定为a级信用,对于以上条件较差的公司则列为b级信用。a级客户可免交保证金,价格上给予比b级客户更大的优惠。财务部根据销售部门提出的意,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挂账信用等级可根据合作时期的表现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a级信用单位两次逾期付款后应降为b级信用单位,如持续逾期付款,应考虑是否要求期缴纳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收取和信用限额的管理

b级信用单位必须预交与信用限额相同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能计算利息。财务部负责信贷人员在挂账公司消费达到上限前通知对方支付前期款项,否则在满额后必须现付

结算。若挂账公司单笔消费额超过信用限而又需要挂账结算时,必须由营业部门负责人签名担保,担保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担保人负责账款追收并承担风险。

四、结算期限的规定及优惠条件

挂账公司的结算期一般定为15天(上半月消费必须在月底前结清,下半月消费款必须在下月15日前结清) 或30天(当月消费款必须在下月内结清)两种。为了鼓励挂账单位按期结算消费款,销售部在制定价格时可考虑给予按时结算的客户适当的折扣优惠,但须在合约中注明。

五、逾期结算的处理

挂账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时,财务部应及时发出催收信并做好存档,同时向、上级汇报并知会销售部门,销售部门有责任协助追收。

六、挂账资格的终止

应收账款逾期九十天未能结清时,或者挂账消费额超过信用限额而尚未收回账款时,财务部负责信贷人员应该提出终止客户挂账消费的报告书,销售部门、财务部经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过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信贷负责人除通知对方公司外,同时通知各收

银点和有关部门。

七、坏账的处理

1、 责任:坏账发生后,业务经办经员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2、 转销程序:

(1) 财务部对于每一笔欠款,经查确实不能收回时,须填写坏账转销报告,列明账款发生日期、数额、追收的经过、不能收回的原因及认定坏账的证据等。

(2) 财务部经理审核坏账转销报告,对造成损失的责任归属提出追究、处理的意见。

(3) 总经理对坏账的转销、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4) 财务部在接到坏账转销的批准后,方能办理转销的账务处理。

(5) 作为坏账转销后的应收款,财务部仍应积极与客户保持联系,随时跟踪有无收回账款的可能性。

八、挂账记录存档

为每一个挂账客户开立独立的挂账账户,保存挂账档案,包括挂结算申请表、客户相关资料、授权书、往来信函、对账单等。

九、举行挂账分析会议

财务部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挂账分析会议,由总经理、销售经理、各营业部门经理及

信贷负责人员参加。财务部提供应收款报告(包括累计应收款余额、账龄情况、应收款周转天数、逾期未结账情况及呆账情况等),通报客户的信用情况,提出账款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商议解决办法。

第11篇 信用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管理,健全完善干部职工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社队伍的纯洁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社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必须时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形象。

二、崇尚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严禁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参与色情活动、参与宗教迷信活动、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三、坚决制止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从事经商活动,收受下属的礼品(金),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

四、正确把握社交原则。慎重交友,不准与有劣迹行为的人来往及与贷款户拉拉扯扯、吃喝玩乐,严禁傍大款,搞不正当关系。不准接受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贷款户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不准收受有贷款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贷款户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规范八小时外业务活动。八小时外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热情服务,不拿原则与人情做交易。

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要按规定请假,回岗及时销假,严禁不请假外出,逾假不归。

七、认真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使用公车、违章驾车。

八、倡导文明节俭的新风尚。主动协调好家庭和邻里关系。力戒铺张浪费,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观,遇有婚丧嫁娶等事宜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做到勤俭节约。

九、严肃执纪。凡有违反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其它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家属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同干部职工家属的联系沟通,共同把好家庭“廉政关”。

十一、各基层社、机关部门主职领导要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要利用现场督察、电话督察、走访职工家庭及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督察,做好督察记录,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联社。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干部职工八小时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____年__月__日起执行。

第12篇 装饰城经营户信用管理守则

装饰城经营户信用守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场的实际,特制定本守则,希各经营户自觉遵守执行。

一、 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办理进场手续,申报、领取《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等,同时应在指定的摊位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设摊销售。

二、 必须做到亮证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经营者应佩戴服务证上岗。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应统一悬挂在点醒目处,做到人照相符,上市商品必须标明产地、厂名、商标或标识、品名、价格,货真价实,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自觉维护本店和市场信誉,出售商品认真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如有质量问题应给予调换或退货,严禁销售假劣商品。

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礼貌待客。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要以礼相待,优质服务;不准在场内喧闹打骂、赤膊经营和聚众赌博,如发生纠纷应提请市场管理办公室或驻场工商管理办公室解决,维护市场秩序。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市场租赁合同条款及市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缴纳抵押金、租金、水电费、税务、工商管理费。

五、遵守市场经营秩序。按时开门、打烊。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政党营业确需停业时应事先向市场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方可停业,不得无故停业;营业时间内,不准打牌、下棋、搓麻将、酗酒;不准在通道上堆放物品;不准自行车在市场通道内骑行,一切车辆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确保场内道路畅通无阻。

六、保持市场环境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瓜皮果壳、纸屑和烟蒂、乱倒垃圾和污水。每日打烊后,将各自店内垃圾进行清扫,自觉遵守门前、店内卫生包干责任制,做到店面。整洁美观,商品陈列整齐。

七、爱护场内公物。不准任意变更结构,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财产公共设施。确属经营需要必须装潢应事先报请市场主办单位同意。租赁到期装潢不拆毁、不计价,归市场主办单位所有。

八、严格遵守消防安全保卫制度,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棒、电茶壶、暖烘机等电器设备以及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拉、接电线,不准任意损坏装潢及配套设施,如有发现,照价赔偿。

九、同行之间,以诚相待,团结互助,对损害群体利益的坏人坏事要敢于揭发,勇于斗争。

十、本守则自公面之日起实施。所有进场经营者均应遵守守则规定,如有违反者,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场纪场规予以处理。

第13篇 装饰城信用经营户评选管理办法

装饰城市场信用经营户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广大经营户整体素质,提升市场信誉度,促进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分局决定在所辖市场广泛开展争创信用经营户、打造信用市场活动,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信用经营户评选标准及程序如下。

一、评选标准:

(一)凡市场内持有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户,且在市场内经营壹年以上的;

(二)按时交纳工商管理费、税费及其他规费的;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1、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2、不销售走私贩私物品;

3、不制售非法出版物;

4、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无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6、无欺诈行为;

7、遵守有关广告、合同、商标、市场管理等法规的;

(五)遵守场规场约,无违纪违约行为;

1、遵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2、认真维护场容场貌,商品摆设规范;

3、不占道堆货、占道经营;

4、遵守有关市场消防安全制度;

5、爱护市场公共财物和设施;

6、执行划行归市规定,不超范围经营商品;

(六)遵守商业道德,无失信誉行为;

1、主动出具《信誉卡》;

2、不缺斤少两,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

3、不无故拖欠、拒付货款及无理压价克扣价款;

4、无侵害客商、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5、拾金不昧、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七)其他行为方面;

1、服从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不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不妨碍公务(含协从者);

3、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

4、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二、评选程序:

(一)根据评选标准,凡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填写《市场申报表》,由工商所会同市场信用办公室审查后报分局核准;

(二)分局成立审核小组,严格按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场内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等级,予以授牌;

(三)每季评选一次;

(四)违反上述评选标准之一的,经审核小组讨论通过,予以摘牌,且一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附:信用经营户申报表

第14篇 装饰城信用激励警示管理实施细则

装饰城信用市场激励和警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则 激励内容

第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信用市场和信用经营户进行激励的具体形式有授予证书、牌匾、免年检、免巡查、减免工商管理费、准形象宣传等。

第二条 授予证书、牌匾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或信用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由市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免年检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和信用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当年经营状况免除法定年检或验照,对两年以上蝉联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实行隔年免年检或验照。

第四条 免巡查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业户免除日常巡查监管、但不包括举报或专项整治,对两年以上蝉联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实行隔年免巡查。

第五条 减免工商管理费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当年(或第二年)的工商管理费给予适当减免。

第六条 准形象宣传是指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在对外形象宣传中允许使用字号,但不得用于企业产品包装、装潢、广告等对外经营活动。

第七条 称号的单位提请政府准予延续一届免除重新命名。

第八条 是指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凭卡享受优质、优先服务,由主管局长直接督办

第二则 警示内容

第九条 市场经营户有下列行为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不诚信)

(1)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2)生产、经销

第15篇 信用管理师岗位职责

信用管理师(岗位职责)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编制企业信用政策和实施指南

指导企业建立信用制度

信用风险控制日常管理

采集客户信用信息,评价客户信用风险等级

管理商业合同,转移信用风险

处置逾期应收账款,核实报送坏账

提供征信数据库或大数据服务

任职要求:

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信用管理师证书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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