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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包括哪些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管理: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规定员工在使用燃气设备时的行为规范。

3. 应急响应: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泄漏或其他紧急情况。

4.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监督与评估: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对燃气安全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培训内容

燃气安全培训应涵盖以下关键点:

1. 燃气基础知识:了解燃气的性质、种类和危害,熟悉燃气设施的工作原理。

2.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燃气设备的步骤,强调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3. 风险识别与预防:教授员工如何识别潜在的燃气泄漏和其他安全隐患,以及如何采取预防措施。

4. 紧急处理:教授员工在遇到燃气泄漏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如关闭阀门、疏散人员、报警等。

5. 实践演练: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升员工在真实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能力。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步骤:

1. 立即报警:发现燃气泄漏,立即拨打燃气公司或消防部门的报警电话。

2. 疏散人员:确保现场人员迅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区域。

3. 切断气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燃气阀门。

4. 禁止火源:严禁在泄漏区域内使用任何火源,包括电器设备。

5. 现场警戒: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6. 技术支持:等待专业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修复。

重要性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保护了企业的财产和公众的安全。一个健全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可以降低事故风险,减少因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因此,管理层必须重视燃气安全,将其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实现持续的安全保障。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近几年,随着城市燃气普及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用上了洁净、方便的管道燃气。但由于管理不善,管道燃气在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净化城市空气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事故隐患。城市燃气泄漏造成居民中毒,城市燃气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报道时见报端。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避免燃气泄漏,己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然而怎样才能搞好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

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多种多样,下表是某市近3年发生的20起典型的管道燃气泄漏事故,表中列出了导致燃气泄漏的原因,每种原因导致的燃气泄漏事故起数,以及在20起事故中所占的比例。

原因

管材质量

设计与施工质量

基础沉降

污水腐蚀

野蛮施工

调压设备失灵

其它

起数(起)

1

3

2

2

9

1

2

所占比例(%)

5

15

10

10

45

5

10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导致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有许多种,但野蛮施工导致的管道燃气泄漏所占比例最高,其次就是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找出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就需要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严防管道燃气泄漏以及由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二、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一)狠抓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建设部60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了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那么多挖毁煤气管道或视燃气管道安全于不顾的野蛮施工行为呢笔者认为一是审批把关不严;二是处罚力度不够。要避免野蛮施工挖毁燃气管道,首先要严把市政工程施工的审批关,要求规划、城管等有市政工程施工审批权的部门要清楚地下燃气管道的分布情况,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有挖掘作业。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作业的,要及时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取得联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大型挖掘机械,必须使用人工挖掘;二是要对地下燃气管道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三是必须保证工程回填的质量,防止煤气管道基础下沉。其次就是要加大对野蛮施工的处罚力度,市政府要明确专门的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并授予行政执法权,尤其不能出现谁都管,谁都管不了,或谁都不管的现象。

(二)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同时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尤其是对于穿越地下暗河、污水沟,地质松软的地段的燃气管道,设计上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严防燃气管道腐蚀,或因基础沉降而断裂。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也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所采用的管材必须从正规渠道获得,绝对不允许使用“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除了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外,政府还要委托监理部门代表政府监督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三)强化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

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主要由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但政府部门、社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严予以管理。要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加强燃气管道、调压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燃气管道的巡线检查,加强燃气泄漏事故的抢修、抢险工作;燃气管道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单靠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时、定点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出现燃气泄漏,直接受害的就是广大城市居民。因此,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充分认识燃气的危险性,提高安全意识,把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当作自己份内的事,并充分发挥人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协助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发现燃气泄漏或其它安全隐患,立即报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以便迅速组织抢修;由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无行政执法权,这就需要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相关部门,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处理不了的野蛮施工问题,违章建筑占压煤气管道问题,偷盗、破坏燃气设施的问题等,责无旁贷地管起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四)狠抓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抢修、抢险工作

城市管道燃气一旦泄漏,危害巨大,若发现不及时,处理不迅速,危害更大。这就要求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一支实行军事化管理,全天24小时值班待命的抢修、抢险队伍。这支队伍要装备齐全,作风优良,训练有素,具有全天候处理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能力。接到城市燃气泄漏报警,抢险队要迅速出动,用最短的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控制险情,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周围居民,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找漏点并予以抢修,确保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城市燃气危险性很大,但只要政府、社会、燃气设计、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强化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就一定能够降低其危害,使其更好地造福于广大城市居民。

第2篇 燃气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城市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等几种,它们除了可以用作燃烧这一共性外,还有许多不同的性质,这些不同的性质不但决定着它们的生产、储存和输送方式的不一致,而且使燃气的安全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近年来,因使用燃气方法不当等诸因素引起燃气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得不引起各级管理层和用户高度重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本文结合自身燃气安全管理经验对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提出一些看法。

一、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在燃气的设计和建设期间须重点考虑以下两点工作(一)燃气加臭

为能及时消除因管道漏气引起的中毒燃爆事故,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根据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因此,不论是在燃气的设计阶段还是施工阶段就须把燃气加臭项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由于自控工业发展水平的局限性,往往对于加臭系统的投运工作不是尽善尽美。其主要表现在:由于小时用气量波动很大,根据我公司输气情况来看,高峰时用气量高达6×10nm3/h,低峰时仅为3600nm3/h,因此加臭方式不能按照日平均供气量来确定,而要根据天然气小时流量和日供气量两方面因素确定加臭方式。我公司根据日供气量和在线时时监测的天然气小时流量精准加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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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道反腐

从管道腐蚀现象看,大多数是集中穿孔腐蚀,也有一少部分是均匀腐蚀。因此,应在管道投运的同时,对长输管线及城市管网采用强制电流和牺牲阳极相结合的方法与燃气工程同时投运。

在阴极保护系统投运时应注意以下两项工作:1、运用强制电流法投运时,由于在连接恒电位仪时有“输出阳极”、“输出阴极”等诸多连线,且这些连线由控制台连接后引入地下,属隐蔽工程,一旦发生异常现象难以排查。因此,在阴保系统投运时,应用标准标签注明连线端子,并且在设计图上标明变更位置,完工后根据施工情况划出完整竣工图。2、运用牺牲阳极法投运时,应在设计图上注明准确的牺牲阳极埋设位置、周围标志性参照物或里程碑,以便于投运后对检查片的挖掘,有效地检查阴极保护效果。

二、燃气置换工程的安全管理

燃气置换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确保安全平稳实施是燃气行业需要十分重视的课题。

(一)工程验收及交接

工程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吹扫、打压验收工作完毕后,首先应提供一份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网竣工资料;在置换前应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置换小组对欲置换区域进一步审核,防止因错改和漏改而发生意外,实践证明这个程序非常必要,可减少许多差错。

(二)编制方案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置换总体方案和各分系统实施方案是燃气置换工程的指导性文件,应安排专业人员编写天然气置换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和各分系统实施方案都应编写有详细、具体、可操作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尤其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大事故的小疏忽)。当管线距离较长时,应加入置换时间的确定,以便更好地控制置换速度,当管线沿途出现异常现象时,也能及时发现。

(三)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发挥报社、电台、电视台、居民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积极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市民和工商用户理解、支持天然气置换工作;全体参与置换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熟悉置换程序、工作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燃气运行安全管理

从思想认识上充分认识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性,严抓燃气专项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其正常运行。

(一)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要对城市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整体排查,对查出的险工险段进行认真治理,做到万无一失。

(三)建立长效机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并使其正常运行

1、严密燃气规划协调工作。

城市燃气工程是一项全社会的基础工程,客观上要求规划、城建、市政、劳动、电力电信、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规划部门在市区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听取和论证市政、电信、电力等部门的发展计划。

2、加强宣传教育。

要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技术,积极开展燃气安全、防护、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燃气安全知识印发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后期运行维护管理。

加强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建立严格可行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各项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燃气管线巡查和抢修人员、配制专用设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燃气安全。

第3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0 引言

随着城市燃气用户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

2009年8月,淮安洪泽县中西门附近的一液化气代灌点发生爆炸燃烧,幸亏当时店主不在店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被随后赶到的洪泽县消防大队官兵扑灭,并成功抢救疏散被困人员7人。

2010年1月,位于江苏淮安市中心主干道上的淮海东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燃气出租车突然起火、险些爆炸,所幸当时出租车内没有乘客,驾驶员也及时停车,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被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扑灭。

事件都是惨痛的,问题也是普遍的,因此说燃气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和安全紧密相关的。燃气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燃气的使用安全,使燃气安全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为此燃气管理部门始终把“强化安全,消除隐患”放到第一位,通过加强对新奥燃气公司日常运行的管理监督、对广大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从而确保燃气的供气的安全。

1 燃气运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燃气用具前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 现在,我国的城市管道燃气及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在内的全部民用燃气管路中没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几年,由于没有正确的使用燃气,或者是由于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出现问题而导致回火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燃气的爆炸非常容易使前方的控制阀出现异常,这就会让我们无法及时将设施关闭,然后会喷出很多的燃气,导致人员受伤或严重的爆炸事故。

1.2 管道燃气 天然气、煤气主要都是通过管道供气的。这种方式供气设备通常由管道、门站、高压站、调压装置及管道上的附属设备组成管网体系。我们都知道,管道是一种隐蔽工程,使用的时间久了,由于地面下陷、管道老化,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会不同程度的导致空气进到管内,载体介质本身就容易出现爆炸或者是燃烧的情况,而且还要承受一些压力,所以,发生火灾的危险是非常大的。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比较多。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管道设备老化、腐蚀严重。有些管道虽然已经使用了几十年,但是从来都没有检修过,这必然无法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少城市的燃气管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纷纷调整了局部管道位置,由于道路拓宽等,我们只能将燃气管道设在车道下面,这样管道遭到破坏的可能自然变大了,燃气泄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②载体设备。载体设备上的泄压装置、防爆片、防爆膜等失效,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功能不再发挥作用,无防雷、防静电,或者是即使有这些设备也没起到任何的作用。③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做到位,没有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④基建施工问题。随着国家加大对基建设施的投入,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愈来愈发达,于是就出现了更多的给、排水管网、热网等改造工程,不少施工队伍的地下管线的勘查工作都只是马马虎虎,只是运用机械设备盲目挖掘,把燃气管道挖断或凝水井的抽水立管碰坏,所以会经常出现燃气泄漏的事件。⑤占压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繁荣,市场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不少市民只顾自己赢利,在城区管网安全距离内搭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这将严重胁着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如果出现了燃气事故,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⑥新建燃气管网的施工质量问题。地下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焊接点反腐不合格。原因多为施工过程中现场条件受限制,还有就是施工人员没有责任心,未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好管道接口的反腐工作,最终使焊接口短时间内出现腐蚀情况,近年来出现了11次这样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外网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很大的威胁。

1.3 瓶装燃气 我国城乡不少住户或者是餐饮业都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如果没有恰当的使用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它燃气设备,或者是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当液化石油气灶具回火时,出现减压阀和气罐爆炸的可能非常大,这不管是给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伤害。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火灾、泄漏、爆炸事故。造成这种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灌装超量:即超过气瓶体积的85%以上,这时候瓶体如受外界因素作用,出现破裂的可能将会很大,最终使液化石油气迅速泄漏扩散。②瓶体受热膨胀:因为液化石油气比较容易受温度的影响。当温度由10℃升到50℃时,蒸气压由0.64mpa升高到1.8mpa,比这更高的话,就会出现瓶体爆炸的情况。③瓶体受腐蚀或撞击:瓶体受腐蚀或撞击,导致瓶体破损漏气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④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没有密封好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因此而出现漏气的情况。⑤瓶内进入空气:瓶内进入空气,如使用不留余气,导致空气进入气瓶。在下次充装使用时,可能引起气瓶爆炸。

2 建立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完善和落实岗位工人安全责任制,制定巡检制度、检修规程、事故抢险预案,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防火措施等,从而更好地保障安全供气。

淮安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与新奥燃气公司每年都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新奥燃气公司领导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定了三级责任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人,让每个人都严格的进行生产,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 ①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新奥燃气公司每周都会召集各部门,分析和总结一周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的地方要注意表扬,做的不好的地方要批评,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恰当的整改措施,总结经验。通过周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运行人员的责任心。②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养成安全学习的好习惯,社会在发展,企业在前进,新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了。每周招集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及国家燃气标准、规范。这样不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从而更好地保障新奥燃气公司的安全生产。③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协调帮助下,新奥燃气公司每月都会对运行设备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两次用户安全用气情况,从面到点随时抽查,要注意抽查工作要做的细致、认真,并将检查记录保存好,在员工心中要坚定安全第一的信念。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预案,并且每一季度对安全重点部位都要组织演练,目的就是让他们具备更高的操作技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如果有危险情况出现,能够及时解决好。

2.2 加强施工质管理 工程质量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讲非常重要,因此,新奥燃气在燃气施工中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体系,监督管理的力度也变大了,认真对其进行资质资格的审核,使各方质量都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要求质检人员的检测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组织验收到送气的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把关。燃气管理部门不定时、不定期、不定点的对新奥燃气的施工地段进行抽检,同时要认真做好材料管理工作,严格的检查各种管材的质量,要保障进厂得瑟材料都是合格的,施工和现场管理保障工程从源头上避免质量问题。隐蔽工程质量对燃气管线安全的影响非常大,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的焊接及管材反腐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找到解决措施进行解决。严格工程竣工及备案制度,确保了燃气工程的质量。

3 结论

经过十几年的安全管理,我市燃气部门在安全生产上已有了一些经验,做好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预防为主,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和发展,使燃气供应真正为人民服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同时还能推动燃气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分类号】

【标题】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城市管理

【文号】 令第10号

【名称】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章名】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章名】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章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章名】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章名】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章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5篇 燃气安全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燃气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用气设备等部分组成,是城镇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生命线。

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应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的公用性质,且符合规范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城镇燃气的迅速发展,为工业生产、人民生活提供了优质能源,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工业生产水平、方便了群众生活,而且还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但与此同时,由于燃气具有的易燃、易爆且有一定毒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城镇燃气设施的迅猛增加,使城镇燃气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量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城镇燃气系统中发生的泄漏、火灾与爆炸等事故的数量和等级也在不断上升。

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如何对城镇燃气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以预防、遏制灾害和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根据国务院部门分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管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

建设部负责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管理,对燃气市场的准入、燃气企业运营进行安全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核发安全经营许可证;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实行资质管理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有时会出现机构重叠、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现象,不利于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统一、高效的管理。因此,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明确区分政府相关部门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

燃气的开采、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中,都必须贯彻“安全第二、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涉及面很广:在燃气的规划、设计,燃气工程的建设、施工,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环节都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6篇 某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餐厅(厨房)是重点防火安全区域,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区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熟悉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第一条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第二条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灶具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

第三条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第四条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减压阀与钢瓶接口处的胶圈是否脱落、老化、坏损,减压阀是否上紧,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条发现漏气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设备,打开门窗通风,进行检修。

第六条使用燃气灶具时,不要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七条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八条厨房工作结束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九条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第十条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存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液化气除外)危险物品,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第十二条不准在餐厅(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第十三条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必须掌握“四懂四会”、“四清楚四会”、“三能”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每日营业结束必须拨打内线电话6999通知保安部进行消防安全清场,每周五配合酒店安全管理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十四条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区域,云南方舟大酒店消防监控中心将根据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书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事故的本酒店保留追究法律的权力。

_ 日常如何防止燃气泄漏:

1、在不使用燃气时,要注意关好阀门。

2、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应使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泄漏

3、日常使用期间定期使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泄漏。

_ 日常发现燃气泄漏如何处理:

1、应关闭所有阀门。

2、开启门窗通风,严禁明火或开关电器等。

3、立即报修 。

云南方舟大酒店有限公司

消防监控中心

第7篇 冬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燃气场站及天然气长输管线运行安全,保障冬季燃气稳定供应和各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按照是燃气办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保安全、保供气、稳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展今冬明春燃气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减少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抓实燃气安全生产及天然气长输管线、场站安全运行工作,确保今冬明春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燃气正常供应。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我公司常务副总__担任,安全监察部部长__任副组长,其他各部部长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对公司各加气站、管线及用户进行全面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联系人:__,电话:)。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升各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安全、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二)生产运行部对公司辖区内燃气管网、天然气长输管线、场站、设备等进行安全防护及管线巡查、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因地铁施工、圈占、占压等人为破坏和水土流失等危及管线安全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

(三)安全监察部牵头,联合工程技术部、生产运行部、客户服务部对公司辖区内公福用户、锅炉用户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备案。对于检察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整改的,要指导用户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填写整改通知单,用户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满足供气条件后予以通气。

(四)开始新一轮的入户安检工作。确认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灯设施是否完好;管道无私自改动,无锈蚀,无重物搭挂,不作接地线使用;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必须安装关卡)且不超过(小于2米)、不老化(1年);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无燃气泄露;燃气压力正常;燃气设施现场不得有人居住,且通风良好;检查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燃气具是否规范安装、工作正常和使用年限等,做好燃气具信息的记录;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的登记;对于检察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整改的,要指导用户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填写整改通知单,用户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确保全面消除户内燃气设施隐患。由其对孤寡老人、身患疾病的残疾人、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和流动人口重点列为检查对象。

(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安全用气环境。借入户安检、抄表和用户缴费的机会,向用户发放《___天然气安全宣传手册》,提高用户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在公司辖区内的小区设点,宣传安全用气知识,解答用户疑问。

(六)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公司有各门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活动,及日常公司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做好值班期间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要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对外公布抢险抢修电话(0001-0000001),确保24小时人员值守,对值班期间发现的各类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妥善处理,对日常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对瞒报、漏报、迟报或对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已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或当事人严肃处理。

(七)完善抢险队的人员和设备配置,确保抢险任务完成质量。抢险队预备队员崔 已通过入职三级教育及抢险职业技能培训,正式调入抢险队;要求综合管理部对抢险车辆侧门车窗开关不灵等问题进行维修,要求材料部对抢险队提报的购买抢险工具进行采购。

四、奖励与惩罚

公司将此次工作方案的内容划入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在年终总结大会上对此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奖惩。

___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第8篇 燃气安全培训管理内容

一、安全培训目的及范围

1、安全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是培养和保持高素质员工最有效的管理办法之一,它不仅保证了员工掌握开展工作的必要技术,还起到提升项目公司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的作用。

2、培训对象及范围

培训对象:新入职员工、在岗员工、工作岗位调动员工、脱岗三个月以上的复岗员工等。

培训范围:项目公司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安全培训目标、计划、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目标、计划、组织实施是整个培训活动的实质性过程和关键阶段,它关系到培训任务能否落实,培训目标能否实现。如果组织不好,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就可能出现矛盾,培训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为做好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应注意遵循相关原则并掌握其方法。

1、确定安全培训的课程目标

1)通过安全培训使受训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燃气安全使用方法和燃气设施维修、养护、抢险技能,并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

2)通过安全培训使受训人员能够熟知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流程以及有关安全部门的交叉流程,能够在本部门顺畅的开展安全工作。

3)通过各种技能培训,使受训人员进一步理解燃气行业的安全内涵,并与企业形成共识,从而提高企业的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2、安全培训计划的基本原则

1)计划的严肃性

项目公司必须坚持计划的严肃性,并应通过精心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落实计划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以保证培训效果。

2)计划的灵活性

计划制定后也会出现临时性变动,这就需要项目公司在实施培训计划时灵活掌握。

3)计划的科学性

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包括准确的信息,完整的数据资料等,这样才能使整体计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既富有创造性,又具有可行性。

4)计划的有效性

计划不仅要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而且要从众多的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以求得合理利用资源和提高效率。

3、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计划的方法与步骤

1)公布安全培训计划

将安全培训计划打印并发至相关人员,以便明确其具体工作职责,并掌握培训项目的整体情况。

2)做好安全培训资源的准备

①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讲师的落实。在项目公司内选派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和培训讲师,如需聘请专门安全培训机构的教授、专家,项目公司可自行聘请或由中国燃气总部统一聘请,聘请前要了解培训讲师的背景、经历等。

②培训场所的选择与布置。为确保培训效果,最好选择较安静的培训场所,且室内光线、温度、通风要好,使受训人员感到舒适。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布置,如适当的口号、标语等,以营造安全培训氛围,激励受训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③应用工具的准备。培训过程中应用的工具主要有两大类:资料类工具和设施类工具。常用的资料类工具包括安全培训教材、讲义、讨论资料、测试资料等;设施类工具主要包括白板或黑板、投影仪、幻灯机、音响器材、多媒体网络终端等。要确保工具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满足并符合培训的需要,因为培训效果的好坏来自于受训人员的听觉、视觉和心里的共同接收效果。

3)做好安全培训动员

①告知有关安全培训的详细情况。明确安全培训时间、地点、吃住行的安排、培训日程、培训内容、培训形式、主要出席安全培训会议的领导和培训课程主讲顾问等。

②充分调动受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强调本次培训活动对于公司和受训人员个人的重要意义,引起受训人员的重视,使受训人员产生兴趣,最大限度地利用这次机会完成安全培训任务。

③综合不同意见。实践证明征求受训人员对安全培训具体安排的不同意见很重要,如果忽视了不同意见的存在而不加以解释,受训人员对安全培训工作的不满很容易使安全培训学习消极,不仅自己不能达到安全培训预期效果,还会影响其他人。

④了解特殊要求。充分体现对受训人员的尊重和关怀,使学员愉悦,对安全培训效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⑤强调安全培训纪律。这是安全培训组织者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安全培训对象公务繁忙,经常会有各种事务干扰培训学习,会影响讲师的正常授课,影响受训人员的注意力。因此一定要事前强调纪律。

三、安全培训形式、周期(频次)

1、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

新入职员工培训是使新入职员工了解所在岗位安全工作的运行原则和步骤以及总体计划,应包括两部分:岗前安全理论培训和上岗安全实践培训,岗前安全理论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岗实践培训。

安全培训周期(频次):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应采取即时培训的方式,第一时间向新入职员工灌输安全常识。

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项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一级):由项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重大事故案例,绩效考核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安全培训周期(频次):项目公司安全培训为员工调入项目公司的首次安全教育,之后可根据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

2)部门安全教育培训(二级):由部门经理负责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部门主要概况、工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等知识。

安全培训周期(频次):部门安全培训应按月度进行培训,应以部门月例会为基础,对月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培训。

3)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三级):由主管、班组长或安全员负责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班组和本岗位的安全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工作性质、服务标准等,并讲解事故教训及案例,使员工始终保持警钟长鸣。

安全培训周期(频次):班组安全培训应按周进行培训,班长应以周例会为基础,对每周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培训。

3、重点岗位的安全培训

项目公司直接从事燃气生产、加工、运输、存储、检查和燃气设施维修养护及入户安检等工作的重点岗位,应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和频次,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培训周期(频次):重点岗位的安全培训,项目公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4、其它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部门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2)项目公司各部门主管、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进入项目公司参观、学习的人员,项目公司安监部门或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安全培训周期(频次):其它人员安全培训的开展时间不固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5、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项目公司对各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有关问题。

2)项目公司应充分利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互联网培训手段等,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项目公司应定期开展部门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即安全活动月或安全活动日)。

4)在进行规模化的燃气设施改造、更换、维修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参加施工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5)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项目公司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录存档。

安全培训周期(频次):日常安全培训应按总部要求和项目公司需要,或结合一些特定的日期和节日定期开展。

四、安全培训内容

项目公司的安全培训主要应由以下方面内容构成。

1、燃气安全知识(天燃气基础知识,使用、维修、养护燃气设施等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2、燃气泄漏现场应急处置(燃气泄漏的检查、现场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

3、具体工作技能(日常工作流程及具体内容、安检、燃气器具基本维修维护技术等)。

4、其它相关知识培训(各类表具性能及各种燃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

5、职业道德及工作规范(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6、国家级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项目公司可根据以上安全培训内容结合自身的特点,向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将上述知识有效地与日常安全工作融会贯通,使受训人员能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上实现双重提升。

五、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的注意事项

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培训计划实施前,应召开一个相关人员的会议,一方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另一方面为今后的培训过程中的沟通配合奠定基础。

2、密切配合,相互沟通

安全培训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针对性、专业性、长期性等特点,受训人员较多,培训过程中难免存在问题。因此,要特别强调相关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配合及全局观念。

3、严格监控,保证进度

要特别注意按培训计划的进度安排课程,既不要前紧后松,造成后期学员的松懈;也不要前松后紧,后期赶进度,影响培训的质量。

六、安全培训考评

各项目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后,要开展有效的考评工作,将考试与评分工作落到实处。

1、安全培训结业考试

每项培训结束,必须对参与人员进行理论闭卷考试、专业技能操作考核。考核标准由项目公司根据岗位的特性来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考核完毕,项目公司需对成绩合格与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培训档案表》的记载,并进行完整存档。

2、受训人员学习评估

项目公司应以受训人员在安全培训过程中的表现,以及结业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对受训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并将安全培训评估结果载入培训档案资料,主要内容有:岗位安全知识掌握程度、考核成绩、员工培训效果等。其目的是:有助于项目公司掌握员工历次的安全培训情况,为今后的安全培训工作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员工转正、晋升、加薪提供参考;对考核不合格员工的补考、处罚、降级、调职、转岗提供了有力依据。

第9篇 电气、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小动物侵入,周边要干燥通风。

四、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使用液化气钢瓶,总量超过六十公斤的,应当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九、职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第10篇 商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商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第11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燃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燃气设备“点检制”,除当班应进行常规性重点部位检查外,还应进行月、季、年度大检查,对设备的严密性、管道的壁厚、腐蚀老化,燃气、空气的高低压报警及泄爆装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防护仪器的反应灵敏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的气密性试验和强度试验。

燃气管网、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设施的管辖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燃气操作、运行、检修、维护等有关规程,对各种主要的燃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排水器、补偿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

燃气管理室应挂有“燃气工艺流程简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燃气管网、设施的管辖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修报告、竣工说明书等完整资料,并归档保存,对设备大、中修及重大情况的设备故障、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及工艺变更作好详细记录。

第12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管理

1目的

为规范民用户、工商业用户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的管理,加强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户安全用气,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户、工商业用户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的级别、分类、整改及跟进等内容。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3.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5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3.6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职责

4.1 安全技术部

负责公司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隐患用户向上级部门进行备案工作;监督本标准的落实;组织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隐患级别定义

5.1.1 一级隐患

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可能导致户内燃气设施发生危及用户及周围邻居生命财产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或违反国家规范明令禁止条例款的,需马上做出整改的隐患。

5.1.2 二级隐患

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可预见的危险,需现场给客户整改建议,如未能即时改善,需再次联系客户跟进,督促用户整改。

5.1.3 三级隐患

一般的安全隐患,具有潜在的危险,一定时间内不易造成危险,需现场给客户整改建议,督促用户整改。

5.2 用户盗用气

非法手段使用天然气(用户有破坏计量装置或者从计量装置之前的燃气管道上直接取气等行为),发现之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1 隐患分级、项目描述、整改要求

隐患级别

序号

隐患项目

隐患描述

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要求

一级

1

漏气

灶前球阀(含)逆气流方向的燃气管道、计量表具、管件等公司免费维修维护部位漏气(外漏及灶前阀内漏)。

1、漏气处理不过夜;

2、若不能立即维修,现场实施软封堵;

3、安检员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拍照存档,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4、维修后全面检漏,确认无漏气隐患,由用户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

灶前球阀(不含)顺气流方向的用户设施,如燃气具及阀门、胶管等配件需由用户承担整改费用的漏气。

1、漏气处理不过夜;

2、若不能立即维修,现场实施软封堵;

3、若用户不愿支付费用,可进行自修,安检员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拍照存档,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4、定期督促用户整改,做好督促记录;

5、如到期用户仍未整改,实施暂停供气;

6、用户维修完毕之后,我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恢复供气。

2

锈蚀

锈蚀级别为4-5级。

见附录2《管道锈蚀等级标准》

1、及时派工更换燃气管道(若更换的燃气管道原有其他安全隐患,则通过更换同时消除);

2、若不能立即维修,应现场实施软封堵或其他有效措施;

3、安检员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拍照存档,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4、维修后全面检漏,确认不漏气,对整改后的管道拍照存档,并由用户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

3

阀门闲置

阀门后未连接燃气具

1、及时派工进行闲置阀门封堵;

2、若不能立即封堵,应现场实施软封堵;

3、安检员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拍照存档,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4、有效封堵闲置阀门(如为羊角阀则更换为一个合格阀门),是指拆掉阀门用堵头封堵,也可以拆掉阀门手柄张贴标贴;

5、整改后拍照存档。

4

使用危险软管

胶管破损(表面有明显裂痕、受创痕)、鼓胀、分层、暗埋等。

1、若不能立即整改,应现场实施软封堵;

2、拍照存档,对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3、推荐用户使用金属波纹软管或者加强软管;

4、定期督促用户整改,做好督促记录,

5、如到期用户仍未整改,实施暂停供气;

6、用户整改后,我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恢复供气,拍照存档并做好相关记录。

5

使用危险燃具(直排式热水器或未规范安装烟道热水器、非天然气专用燃气具)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直排式热水器;

2、烟道式热水器、强排式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烟道破损、未连接、未伸出户外等;

3、铭牌显示为“人工煤气”、“液化气”等非天然气专用燃气具。

1、张贴热水器“禁用”警示标贴,对热水器阀门实施软封堵,可推荐用户使用“百尊”燃气热水器;

2、拍照存档,对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3、定期督促用户整改,做好督促记录;

4、如到期用户仍未整改,实施暂停供气;

5、用户整改后,我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恢复供气,拍照存档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级

1

改变房间原用途或结构、不规范安装燃气管道或者燃具

1、燃气管道、计量表具、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安装在卧室、卫生间;

2、无独立卧室,厨卧相通。

1、若不能立即整改,现场实施软封堵;

2、拍照存档,对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3、督促用户整改,做好督促记录;

4、用户整改后,我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恢复供气,拍照存档并做好相关记录。

2

使用不合格燃具

1、经询问用户燃气具超八年;

2、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1.拍照存档,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2.可推荐用户使用“百尊”燃气具。

3

使用软管不规范

1、使用塑料管、水管等非天然气专用软管;

2、软管老化;

3、橡胶软管超2m;

4、橡胶软管与阀门波纹嘴连接处和与燃具的连接处无压紧螺母(锁母)或者管卡(喉箍)固定;

5、橡胶软管穿墙/楼板/顶棚/门/窗;

6、橡胶软管中间有接口(使用小三通、短接等将胶管分成两个或者多个支管)。

1.拍照存档,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2.可推荐用户改管或选用金属波纹软管或加强软管。

4

阀门故障或不合格

表前阀、灶前阀、热阀故障;使用羊角三通阀门。

1.拍照存档,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派工进行表前阀、灶前阀的维修或者更换,督促用2.户整改羊角阀、热阀安全隐患。

三级

1

安全间距不够

1、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其他管道安全距离不够;

2、燃气管道作为接地线、导线使用等。

拍照存档,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2

燃气设施暗封/暗埋

燃气管道或燃气具暗封在管道井、吊井、管沟、装饰层等位置,通风不良或妨碍维修维护

拍照存档,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做好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3

两种火源/燃料

1、燃气设施房间使用两种及以上火源(如液化气、煤火、柴火等);

2、不同性质的燃料共用同一管道设施或相互之间存在连接关系;

3、燃气设施房间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汽油、油漆、酒精等)。

1、拍照存档,宣传教育,可现场整改的,协助用户整改,并做好记录;2、现场不能整改的,拍照存档、宣传教育、做好记录用户签字确认。

4

管道承重

燃气设施搭挂杂物

1、现场要求用户去掉杂物,宣传教育、在安检单中注明,用户签字确认;

2、去掉后拍照存档。

5

其他

除以上隐患之外影响安全用气的用户行为或燃气设施状态等

拍照存档、宣传告知、做好记录。

5.3 隐患整改要求

5.3.1 用户管理单位应对发现的所有隐患分类、分级建立台账,做好隐患整改督促监控工作,台账应定期更新,保证其准确性。

5.3.2 对于安检所有发现的各级隐患,应现场向用户进行有效告知,给整改意见,督促用户整改。

5.3.3 对于需用户整改,且无法立即整改的各级隐患,应在安检完毕7个自然日内在用户明显处张贴督促隐患整改告知书,拍照存档,督促用户整改。

5.3.4 一级隐患处理

(1)漏气隐患处理或者维修不过夜。

(2)软封堵是指以隐患存在的最小用气系统为界,关闭阀门,张贴警示封条,拍照存档,以警示用户在隐患消除前不能使用继续使用。

(3)暂停供气是指以隐患存在的最小用气系统为界,拆燃气表或者阀门,用堵头进行有效封堵,ic卡表用户可以采用锁卡、清零的措施,使用户暂时不能使用天然气。

(4)一级非漏气隐患维修及督促时限

需公司免费整改的项目,除用户原因外,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需用户整改的项目,自隐患发现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督促用户不少于2次。第1次督促不大于10个自然日,督促方式为短信督促或现场督促,第2次督促方式为挂号信督促。短信、挂号信内容应包括安全用气提醒、到期未整改暂停供气通知等。

(5)短信、挂号信督促之前应电话督促、询问用户是否整改,如已经整改,应现场验收,如未整改,再进行短信或挂号信督促。

(6)对于已经完成两次督促,用户仍拒绝或者不配合整改的,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材料及备案实现等要求按照《安检及隐患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7)备案工作完成后,可对存在一级安全隐患的用户实施暂停供气处理,停气审批及恢复供气记录等要求按照《安检隐患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5.3.5 二级隐患处理

(1)需我公司免费整改的项目,除用户原因外,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2)需用户整改的项目,用户管理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督促用户整改,自隐患发现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对隐患整改督促不少于1次,督促方式为短信督促。

5.3.6 工作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做好隐患整改跟进督促以及其他相关记录,隐患发现、隐患处理措施、隐患成功整改等均需拍照存档。

5.3.7 隐患成功整改标准

隐患整改完毕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整改至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2)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或用气设备;

3)暂停供气处理;

4)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措施。

6报告与记录

用户管理单位要建立并负责保存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台帐,做好各类工作记录,各类台帐、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4年。

7检查与考核

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附: 户内燃气设施相关要求(部分)

1燃气软管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8

“5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8 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4.3.24

“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7 非金属软管不得使用管件将其分成两个或多个支管”

(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五)连接燃气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

2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灶、热水器)

(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7.3家用燃具判废”

“7.3.1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

a)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b)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c)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d)燃具的排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e)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排废年限应为10年。”

“7.3.2 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

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

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

c)检修后仍漏水、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

(2)《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国轻行[1999]101号)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对生产的非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必须在产品上加贴警示性标签,说明该产品禁止用于洗澡。”

“二、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3室内燃气管道净距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表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2、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4管道锈蚀等级标准

锈蚀级别

状况

(燃气管道)

状况

(燃气表)

1级

正常

正常

2级

轻微生锈:燃气管锈蚀至呈黄色锈渍镀锌管表层轻微脱落

轻微锈蚀:表壳有小量点状锈蚀

3级

中度生锈:燃气管锈蚀至呈现咖啡色,镀锌管表层部分脱落,管身开始起泡。

中度锈蚀:表壳、接缝有中度锈蚀;

4级

严重生锈:燃气管锈蚀至呈现深咖啡色,部分表层出现龟裂及脱落,但没漏气。

严重锈蚀:表壳、接缝或行针周边有大量锈蚀;

5级

极严重生锈:燃气管锈蚀至呈现深咖啡色,大部分表层出现龟裂及脱落,但没漏气

第14篇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许可条件)城镇燃气经营安全许可条件是(和部135号令衔接问题);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参照天津条例)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必要的安全经营的担保措施;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燃气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的考核;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抢险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建立燃气事故抢险应急和救援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想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歇业、关闭方面的规定。

(八)补充一条煤制气的气质问题。

第十三条(程序)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所在设区城市的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审批。符合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按行政许可法的办法 ,《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四条(延期)《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在该《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预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撤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撤消《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1、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3、关闭或歇业;

4、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

城镇燃气企业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加强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保证运转正常;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通气时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方法介绍、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供气和用气协议)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权利、义务和责任。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气性质应征的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用户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燃气用户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选购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委托具有资质企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四)对自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监护,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向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设施改动)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的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用户可委托燃气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由实施的企业负责安全质量验收工作,燃气企业应予以承认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户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用户发现漏气等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国家级或销售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检验检测机构对拟经销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由销售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燃气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产品目录,凡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拒绝公布。

第二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条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通讯设备,专业安装维修设备、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有完整统一的服务规范和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申办及其监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并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二十九条(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禁止行为)在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划定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动用明火和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施工、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在城市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规划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告知有关燃气设施情况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规划部门或燃气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

(四)对可能影响重要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燃气企业还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改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燃气企业运营需要,对原有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确保安全的作业方案。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管职责)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对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动机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建立和逐步完善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是否列入经营许可条件)

第三十五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视情节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或者排查作业,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燃气事故的处理)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查扣非法经营设备,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应燃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的、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第二十一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赔偿燃气经营企业损失,并交由公安部门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需费用的三至五倍罚款。

违反本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批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燃气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术语解释;根据情况增减)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燃气设施改动是否要解释)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民用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厂站,是指为用户供气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充装站、瓶装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5篇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及早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运行以及工程建设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参照本规定。

3. 组织与职责

3.1 检查组织

3.1.1 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会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的监察。

3.2 人员职责

3.2.1岗员、班组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2.熟练掌握岗位工艺流程、各设备设施性能。

3.正确佩戴使用与岗位有关劳保用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4.负责每班前、中、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结果负责。

5.对检查隐患负责提出整改建议,跟进处理,负责整改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并监护。

3.2.2 其他检查人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

2.了解被检查岗位(部门)有关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3.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填写检查记录表。

4.对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整改方案。

5.跟进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负责复查。

4. 检查内容

4.1查领导

4.1.1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4.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下发文件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并组织、指导相关人员学习。

4.1.4 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4.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4.1.6对安全生产上有功人员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上失误(未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4.1.7定期对各生产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4.1.8对公司领导布置任务、检查发现隐患是否跟进整改落实。

4.1.9对员工安全思想隐患的发现、纠正能力等。

4.1.10 是否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考核。

4.2查思想

4.2.1员工是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每做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相应的防范意识)。

4.2.2员工对领导交办任务是否认真对待,对职责工作是否有较强的责任心。

4.2.3对他人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4.2.4员工对自身的失误行为是否认真对待,对公司的批评是否虚心接受并改正。

4.3查文件

4.3.1公司下发(颁布)的与部门相关文件(规章制度),部门是否收集齐全、归档。

4.3.2公司规定需制定的文件,部门是否按时健立、按质完成。

4.3.3与班组相关文件是否及时派送到各班组,并传达至每位员工。

4.3.4部门是否制定、完善各项部门管理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卫生制度等)。

4.3.5各相关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6重大危险源是否制定详尽、适用防范措施和紧急应对预案。

4.3.7是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职责、权限范围等。

4.4查记录

4.4.1日常工作、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检查的记录是否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表达是否清楚。

4.4.2交接班时,记录是否齐全,交接人是否签名确认。

4.4.3所有记录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每份检查记录相关人员是否签名确认。

4.4.4部门、班组安全会议是否连续,记录是否齐全等。

4.4.5部门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内容是否完整,记录是否齐全等。

4.4.6对新入、转岗、在职员工是否按要求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记录是否齐全,培训结束后是否及时进行考核等。

4.4.7消防、抢险演习记录是否齐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是否齐全等。

4.5查现场

4.5.1现场操作人员精神面貌是否良好,精神是否集中等(不带情绪上岗)。

4.5.2现场操作人员对岗位或与岗位相关工作程序、管理规定是否了解、掌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操作。

4.5.3现场操作人员对与岗位相关各类应急事故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4.5.4现场照明、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器具的使用。

4.5.5现场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标志等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4.5.6现场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有无跑、漏、滴等异常现象,专人负责设备的保养。

4.5.7现场定检设备设施是否悬挂检查一览表,并定时检查,按时送检。

4.5.8现场是否配备齐全劳保用品,操作人员能否正确佩戴、使用。

4.5.9现场有无违章现象(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用水、用电等)。

4.5.10现场电线路、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完好,防抢、防盗措施是否到位。

4.5.11作业现场是否有作业方案及应急预案,有无专人监护,各项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效,作业人员对所属工作是否充分掌握等。

4.5.12交叉作业现场,是否与对方协商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过程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6查事故

4.6.1事故发生后是否按《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4.6.2本部发生事故后部门领导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调查分析。

4.6.3对事故的处理是否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4.6.4对其他部门事故是否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借鉴、吸取教训,同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6.5对潜在事故隐患的认识。

4.7查隐患

4.7.1日常或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是否及时下发整改或联系单,并跟进处理。

4.7.2隐患台帐记录是否详细,每项隐患是否跟进、落实整改。

4.7.3重点部位、危险源点是否在监控范围内。

4.8其他检查,包括文本和电子档案及其归档情况、卫生环境、饭堂等的检查。

5. 检查方法

安全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看、听、访谈、测量和试验等。

5.1 “看”主要是查看资料、记录、现场安全标志以及生产现场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情况、作业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查看仪表和机器是否正常运行等。

5.2 “听”主要是听有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安全生产情况的介绍和汇报,听取员工对工作或生活的意见、建议、需求等。

5.3 “访谈”主要是检查人员随机指定相关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文件等进行询问,听取他们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映,了解他们对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熟练程度等。

5.4 “测量”主要是用仪器、仪表及其它测量工具等实地进行测量。如用万能表测量牺牲阳极的电位值、测量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等。

5.5 “试验”主要指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和灵敏度进行检查等。如开启压缩机试验是否正常,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试验等。

【注:对于能进行试验、测试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定要按要求进行试验、测量,以了解真实情况。】

6. 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业检查。

6.1 日常检查

序号

检查人员及内容

检查周期

1

生产运行一线员工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每 班

2

各部门班组长对班组岗员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每 周

3

生产、运行及工程部门领导对班组长(岗员)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

每 月

4

安全管理部对工程、生产、运行部门安全工作的检(抽)查。

每 月

5

安全管理部,生产及运行部门领导对部门夜班岗位安全工作的检查。

每 月

6

安全管理部组织各管网分公司(气库站)之间相互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每半年

7

主管部门副总经理或联合相关部门对主管的部门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每 季

6.2 定期检查

6.2.1 季节性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建(构)筑物倒塌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署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燃气中毒、防冻为重点。

6.2.2 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检查

1.每年节前各管网部门、气库站以及网点认真对各场站消防设备设施,生产及运行场所或环境的生产、防火、防盗、卫生、用电用水等的安全检查;所有管道单位用户的安全检查;管网运行设施及其附件的安全检查;所有瓶组站的安全检查。

2.节假日前工程技术部组织对各施工单位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齐全及完好情况、劳动保护用品齐全及完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员是否监督到位、是否文明、按标准规范施工、各项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特种工种人员操作证书等的检查。

3.节假日前行政部负责对总公司综合楼防雷、防静电,各部门办公室以及卫生间用电情况,各消防设备设施的齐全、完整、有效等情况的安全检查。

6.3 不定期检查

1.公司领导、安全管理部、工会对公司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不定期抽查。

2.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及上级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不定期抽查。

3.设备装置试运行,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修、维修保养等的检查。

6.4 专业检查

1.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某一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如用电、档案管理、新材料设备使用等的专项检查)

2.公司邀请外界具有某一专业特长人士对我司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如公安消防机构对我司消防设备的安全检查)

3.资质单位对公司特种设备设施的针对性检查、检修。(如压力容器检测、防雷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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