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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煤矿井下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管理制度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框架,它涵盖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作业流程管理、安全规程、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涉及员工培训、资质审查、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等,确保每位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设备管理:涵盖设备的采购、维护、检修、报废等流程,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3. 作业流程管理:规定井下开采、运输、通风、排水等各项作业的步骤和标准,确保作业流程规范有序。

4.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等,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

5.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预判和准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重要性

煤矿井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通过规范作业行为,减少人为失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它强化了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出重视安全的企业文化,为煤矿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

1. 强化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并掌握安全规程,增强安全意识。

2. 严格设备检查:建立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3. 优化作业流程: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4. 完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5. 实施考核监督: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罚,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层需密切关注制度的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产环境。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出改进建议,共同打造安全、高效的井下工作环境。

煤矿井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第2篇 煤矿井下准军事化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职工的安全行为,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职工的团队精神,提高全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准军事化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意义

通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使我矿职工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养成纪律严明,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习惯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职工的自保、联保、互保意识和工作协调能力,全面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二、目的

通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把我矿职工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章作业,纪律严明,严守岗位,敬业爱岗,团结协作,拼博向上的过硬职工队伍。

三、对象

井下一、二线队组、机关及业务科室所有下井人员(包括各级领导)。

四、井下准军事化具体要求:

1、着装、举止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穿矿发放的工作服,保持衣帽整洁,不得穿破烂工作服。脏衣服及时洗,烂衣服及时补。

(二)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三)工作场所遇到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准说粗话、脏话,塑造文明矿工形象。现场跟班干部遇到领导干部下井检查时,要陪同检查,便于发现问题,现场安排处理。

(四)准军事化管理规范用语:

⒈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领导应说:“您好!”职工回答:“领导好,欢迎检查指导。”

⒉培训抽考时,领导应说:“您好,请问……”职工回答:“谢谢领导指导!”。

⒊接电话时应说:“你好,___单位,请问……”

⒋打电话时应说:“你好,我是___,请问……”

⒌召开班前会时,领导应说:“大家好!”职工回答:“领导好!”

2、班前会

(一)班前签到

⒈凡参加班前会的职工必须提前10分钟在会议室坐好,关闭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以及吸烟。迟到或早退的,应主动向主持人报告,经允许后进出会议室,不得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⒉值班队长在班前会上要衣着整洁,端坐在会议室,对当班人员进行点名签到。点名签到时,职工必须喊“到”,主动起立,点到下一名同志时自行坐下。签到完毕后,值班队长按备课内容主持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内容要有专人记录,确保班前会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下井职工要在班前会记录本上签名。

(二)班前排查

⒈在安排生产任务之前,要对当班职工存在的不安全迹象进行排查,做到察言观色。观察昨天轮休或请假的职工是否休息好;班前是否有人饮酒;邻里或家庭是否发生矛盾产生思想波动,情绪异常;职工是否身体不适等。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要劝其回家或安排其它工作,从而消除因职工思想、体力存在不稳定因素而带来的潜在隐患。

⒉查有无上花班情况。对上花班或者长期不上班的职工,要报告劳资科、教培中心进行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⒊对“三员两长”进行重点安排。如班组长不在,要指派一人代替。

⒋新工人必须有师傅带领上班。师傅未来,必须指定临时师傅。

(三)讲任务

介绍圆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针对上一班工作现场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点评、解析,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方法,重点明确本班要完成的指标和每位职工的任务,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明确工资定额及奖罚办法,增强当班职工完成任务的信心和决心。

(四)讲安全

⒈讲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案例,学习本队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⒉进行安全明细化管理讲评,通报本班上一工作日的安全明细化评分情况,分析扣分原因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⒊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井下工作现场的情况,强调安全注意事项,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以及工作面存在的隐患逐条逐项地讲清讲透,让每个作业人员明白工作面存在的隐患和处理办法以及本岗位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使职工在下井前就清楚工作面的情况。班前会要安排好零散作业人员,讲清安全注意事项,所有零散岗位必须选派安全意识强、技术素质高、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两人以上一起作业的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各队组必须建立零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逐班登记薄,实行班前签到、班后销勤的办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五)讲培训

⒈以“每日一题”的形式进行。“每日一题”可以通过业务知识培训、班前知识问答、安全预知教育、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来开展。各区队要根据工作特点,确定阶段培训计划和“每日一题”内容,有规范的备课本。队组技术人员讲解时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讲深讲透。讲一题,就要让工人理解一题,掌握一题,能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职工要认真听讲,真正做到互问互答,产生互动效应。

⒉每位职工必须配备专门的笔记本 <>,认真记录“每日一题”内容,便于今后复习、掌握。

⒊每月最后一个周三,要对当月的培训内容进行答卷考试,检验学习效果,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班,补考合格后方可上班。

(六)安全宣誓保持队形,紧握右手,举起与右耳平齐,面对全家福或安全誓词,由值班队长带领全班职工进行安全宣誓。

3、入井

(一)更衣、候车

⒈开完班前会后,队值班员向调度室汇报本队出勤和下井人数。班组长带队从会议室进入澡堂更衣。更衣后,领取矿灯、自救器和随身携带的材料、工具。矿灯、自救器一律佩戴在腰间,灯线放在脖子上,不得斜挎矿灯,灯头不许在地上拖拉,并及时到达井口候车。

⒉各队当班、跟班副队长首先到井口考勤,说明下井人数,并交下井人员名单,然后带领下井人员排队,接受检身。

(二)井口检身

⒈井口检身工要统一着装,穿规定服装,站在检身处,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测和摸排。

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井:喝酒和精神不正常人员;衣服不整洁的;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草或点火用品的;没有带好安全帽的;不穿胶靴或没有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携带电话等不防爆电器的;人数不清的;班组长、安全员、副队长不齐全的;未携带入井作业证件的;携带斧、锯及锋利工具不入包者。

(三)乘车、行走

1、乘电瓶车

乘车时,由站台安全员负责各队乘车顺序。各队乘车人员排好队按顺序上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在车厢内要坐正,禁止躺、卧或将身体露出车外。乘车人员全部乘车后,安全员必须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是否有工具伸出车外等情况,严禁超员乘坐。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职工携带长柄工具必须放入工具车,不准随身携带;人车未进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候车,不准乱跑;人车在运行途中遇到其它车辆,其它车辆必须提前停车,人车通过后方可行驶;人员进入安全地点后,人车方可运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司机要及时停车;下车后,必须走人行道,由当班班组长在前,副队长在后,安全员进行监督;巷道行走严格执行轨道巷禁入制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乘胶轮车

1)入井人员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载。

2)乘车人员在乘车前必须在候车地点排队候车,严禁进入胶轮车运行区域。

3)乘车地点周围严禁停放除人车以外任何车辆。

4)乘车人员在乘车时必须服从站台安全员和副司机指挥。

5)乘车时严格在各乘车点乘车,不得混乘。

6)乘车时由乘车队组班组长配合站台安全员、副司机指挥人员依次乘车,副队长、安全员负责监管,严禁乘车秩序混乱,违者上报调度室。。

7)乘车队组副队长在本队所有职工全部上车后才可上车。

8)乘车人员在车厢内严禁打闹,破坏车辆。

9)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有乘车人员必须抓好扶手。

10)乘车人员严禁携带超宽、超长料乘车。

11)乘车人员严禁携带火工品。

12)乘车人员到达下车地点后通知副司机,由副司机给司机发停车信号。

13)乘车人员只有在车门打开后,方可在副队长带领下依次下车。

3、乘猴车

1)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乘坐;严禁在钢丝绳下往来穿行。

2)每把吊椅只允许乘坐1人,人员在候车时,必须排好队,严禁哄抢座椅。

3)到达下车地点后,乘坐人员必须及时下车,严禁任何人员私自中途下车。

4)随身携带的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或高度不得超过0.5米,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且必须顺着前进方向放于运行方向的右侧,并不得拖地运行。

5)乘车人员严禁在途中嬉闹、瞌睡,严禁用手、脚推蹬巷道内其它物体。

6)乘车人员应保持正确的姿势,双腿分放于吊杆两侧,双脚踩在脚踏杆上,面向前进方向,严禁随意站立,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托绳轮。

7)乘车人员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运行前方钢丝绳和绳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人车操作工或维护人员汇报。

8)乘车人员在乘坐途中,发现有吊椅掉道等现象,要立即使用拉线急停保护停车,然后迅速下车,并向人车司机进行汇报。

9)运行途中任何人不得随意上下车和在巷道内行走;非正常停车时,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行,操作工应通知乘车人员下车,

10)携带物品的人员下车前先将物品轻掷于下车位置右侧,下车后及时将物品予以转移,以免影响后续人员通行。

11)人车严禁运送除雷管之外的任何爆炸物品,运送雷管时严禁同时运送任何人员,且运送前必须通知人车司机,否则不得运送。

4、井下行走

1)严格执行巷道行走规定,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2)通过弯道、交岔点、风门等处时,应“一停、二看、三通过”,随时注意来往车辆。

3)在采区巷道行走注意力集中,随时注意巷道顶板及底板情况。

4)在采区巷道行走,通过一道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两道及以上风门。

5)在采掘工作面行走要走工作面的行人道,严禁在支护不全或顶、帮有问题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6)人员行走要与运行中的煤机、工作面支护、回料、打眼、装药等作业地点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

7)煤壁区必须先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8)不准在工作面互相打闹、嬉戏,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进入空顶区域作业、休息。

9)工作面因故停风,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在跟班副队长的指挥下及时、有序地撤离工作面。

10)携带物件、器具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避免碰伤人或触碰电线等,尤其禁止触碰电机车架空线及运行车辆。多人扛抬设备或物料在主运巷道行走时,要事先与运输调度人员联系,取得同意后,停车再抬运,扛抬行走要协调配合,相互照应,安全抬运。携带爆破器材行走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间距,中途不准逗留。

5、其他井下行走要求

1)所有下井职工,都应熟悉行走路线,特别是避灾路线,熟悉本矿井规定的各种信号、巷道标志等。

2)井下人员行走应有序,不得随意挪移、触摸沿途设备,爱护各种设施。

3)已设置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巷道,严禁擅自进入。

4)通过负压较大的风门时,应先打开卸压窗卸压,再打开风门,人员都通过后及时关闭风门,并同时关上卸压窗。

5)行进中接近放炮警戒区域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

6)沿途如发现巷道支护有问题或设备、电缆有明火,以及有不明烟雾和透水预兆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力所能及的相应措施处理,同时做好自我保护。

7)无论乘车或行走时,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准无端发出各种紧急信号。

4、施工作业

(一)、开工

1、开工前,副队长协同安全员对工作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召开班前会,会议要对接班时工作面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安排处理上班隐患,并对本班工作进行详细分工。严格执行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实行“人交人,手交手”。当班“三员两长”必须与下一班“三员两长”在作业现场进行交接班。安全员在将本班安全质量评估情况及遗留问题、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安全员交待的同时,必须向跟班副队长说明班评估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由跟班副队长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班评估表签字认可。交接班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遗留问题相互交接清楚。

2、进入工作面后要先处理隐患,处理完成后,由安全员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无误后,由安全员悬挂“开工”牌,下令开工。工作面不具备开工条件,有隐患没有处理,悬挂“整改”牌的,由副队长负责组织处理完隐患后,方可挂牌开工。

3、开工后,各工种要严格按照本工种的岗位作业标准、工序标准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岗位操作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队组可自行制定操作标准,但必须比煤矿安全操作标准严格。

(二)、安全巡视

1、“三员两长”每班在作业过程中必须至少巡回检查三次,其它时间安全员、副队长、班组长必须紧盯现场。重点查工作面隐患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工“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开展情况以及岗位遵章作业情况。

2、安全员负责巡视隐患和职工遵章作业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督促处理;发现不安全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发现工作面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班评估表。

3、瓦检员负责按规定检查瓦斯、通风和防尘设施情况,发现隐患必须立即督促处理;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停产、撤人、汇报。

(三)、收工

交接班结束后,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召集、清点人数,在工作面会议室进行现场讲评。安全员对各岗位遵章作业情况进行讲评;跟班副队长对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讲评;班组长对生产组织及人员工作分工情况进行讲评。

5、出井

(一)、讲评结束后,由跟班副队长负责整队,再次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按照行走、乘猴车、人车的有关规定出井。

(二)、人车到达井口站台停稳车,司机鸣长号后,副队长先下车,排队到井口集合,副队长和井口检身员在井口确认人数,经确认无误后,列队离开,交防护用品和工具后洗澡。

(三)、所有人员不得在人车未进入车场停车位置时下车。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零散作业人员的教育,自觉走成行、排成队,不得拥挤、抢跑、抢座。

五、考核部分

准军事化管理的关键在“管”字上,矿各级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抓好准军事化的管理。要充分认识职工安全准军事化管理的重要性,党政领导要重点抓,安全方面管理人员和队干部要具体抓,把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要求区队尽快制定出执行准军事化管理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用制度约束人,利用好安全绩效工资,把考核落实到每个职工身上,使每个职工懂得准军事化管理制度的严格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准军事化管理的各项制度。

1、区队没有制定准军事化管理的考核制度的,对区队领导各罚款50元。

2、包保领导要亲自抓好准军事化管理。所辖队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连带包保领导处罚。

3、班前安全教育时间不充足,有迟到、早退或不遵守纪律现象未处理,班前会记录不真实,班前排查不仔细,未讲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未密联系工作实际讲每日一题,新工人当班无师傅的,每项处罚值班队干部30元。

4、未按照规定带队职工入井、出井的,每次罚跟班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各30元,同时联责队干各50元。

5、所有人员入井后,排队沿规定路线到指定的本队人车就座,严禁随意乘坐人车。不按指定车入坐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本人30元;连续三次违反本规定者,住安全教育学习班。

6、所有人员乘坐猴车时不能嬉戏打闹,由安全员进行监督,发现一次对其处罚30元,当班副队长30元,联责队干各50元,并在矿早班前会上通报。

7、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时,要监督检查各队组准军事化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科要不定期、不定时抽查各队组的准军事化执行情况,一次发现队组3人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连带处罚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副队长各50元,该队队长、支部书记各100元。当月发现本队2次3人以上同时违反本规定的,记集体“三违”一次。

8、班组办要对班前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动态抽查,包队干部要认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整改不及时的,每次罚队干各50元。

9、对监督检查准军事化的管理人员进行阻挠、打击报复者,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科

二零一四年二月

第3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 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 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 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 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 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第4篇 d矿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 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 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 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 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 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第5篇 煤矿井下密闭施工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井下封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封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米。

4、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根牢固支柱,使用铅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毫米×200毫米,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

5、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

6、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米,岩巷见硬邦硬底。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米。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米。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7、井下永久密闭必须留设温度观测孔、瓦斯观测孔和设置导水管(槽);每隔10天进行观测一次,由矿通风技术员配合瓦斯检查员进行观测,做好数据记录。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矿分管领导回报,采取措施处理。

8、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封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9、 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封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封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上。所有封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10、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6篇 _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第7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层朝外者为失爆。

7、防爆日光灯玻璃罩串动或转动者为失爆。

8、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压紧装置,如电缆不压或压得太重使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者为失爆。

9、防爆开关或综保,如甩掉继电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显超过规定,保险管熔断电(丝)用铁丝、铜丝代替均为失爆。

五、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灯具、瓦斯断电仪、通讯电话等,安装完毕,须经机电防爆检查人员验收,若发现问题,要责令安装人员限期处理,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

六、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安装时间、用途等,如检查发现失爆,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七、各区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调度室并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八、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九、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严禁设备检修后出现失爆。

十、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爆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十一、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十二、处罚措施

1、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包机责任人200元/次。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字,无防爆入井检查合格证禁止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

3、防爆检查员定期组织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查,并有检查验收记录,发现1次无记录,罚防爆检查员100元/次。

第8篇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说明书。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爆破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14、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15、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点清交回爆炸材料库。

《煤矿井下管理制度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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