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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停电管理制度

停电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规范停电事件的预防、应对及恢复流程,降低对企业生产、服务和员工安全的影响。

包括哪些方面

1. 停电预警与预防机制:建立有效的电力监控系统,提前预测可能的停电风险。

2.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停电应急计划,包括备用电源启用、重要设备保护等措施。

3. 停电期间的沟通协调:确定内部和外部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4. 故障排查与修复:设定故障处理流程,快速定位问题并进行修复。

5. 恢复策略:规划电力恢复的优先级,确保关键业务的快速重启。

6. 后续评估与改进:对每次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改进管理制度。

重要性

停电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可以降低因停电导致的经济损失,减少生产停滞的时间;另一方面,它保障了员工的安全,防止因电力中断引发的事故。此外,对于提供持续服务的企业,如数据中心或医疗设施,停电管理直接关乎客户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

方案

1. 建立电力监控网络:利用先进的电力监测设备和技术,实时监控电网运行状态,预测潜在故障。

2. 设立应急响应团队:培训专门的应急响应小组,负责停电期间的决策执行和故障处理。

3. 定期演练:定期进行停电应急演练,提升团队的响应速度和协作效率。

4. 强化内外部沟通:设立热线电话,保持与电力供应商、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有效沟通。

5. 制定恢复优先级:根据业务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确定电力恢复的顺序。

6. 实施故障分析与改进:每次停电后,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停电管理制度,从而在面对停电挑战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确保业务的稳定运行。

停电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无计划停电管理制度

无计划停电管理制度

本单一式五份,一份通风科留存,机电、生产、安监、技术矿长各一份。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 安监站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八条 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如需停开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

第十条 因拆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一条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巷道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送风。

第十二条 加强对风筒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及时修补,防止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通风科负责追查处理。

第十三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否则不许开工。

第十四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配齐专职瓦斯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按规定检查,不准空班、漏检。

第十五条 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上井热补。

第十六条 局扇在井下运转的规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半年,否则局扇必须上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安排时间检修。

第十七条 对井下老式高压防爆配电箱应列出计划逐年更换。仍在运行的每年必须做一次试验、调整、检修,防止越级跳闸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的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二十条 因故造成的无计划停风停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值班员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凡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第二十二条 矿通风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并进行处理,并对局扇开关的电源侧送电。实行送电时应由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时,应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第二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录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技术矿长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填发事故通知单,各单位要查明原因,当造成瓦斯积聚事故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事故追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 技术矿长要责成专人,将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安技部,每月应填表汇总。

第二十五条 通风科、安监站一定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减少无计划停局扇,列入主要日程,安排专人认真掌握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2篇 绿景物业辖区变配电室停电管理制度

物业辖区变配电室停电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物业正常运行及客户的正常办公,对临时停电作以下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设备检修工作需要时停电,则需要提前三天由部门提出停电检修申请报告,经总经理室报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服务部书面通知物业内的客户。

二.由于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电,需到工程部门填写《临时停电申请单》并经同意后由工程部电工凭单执行。

三.供电部门的供电网线路临时停电分两种情况管理:

1.事先接到停电通知,应即上报总经理室,由服务部书面通知大厦有关客户并说明原因,同时工程部门作好发电机(大油机及车载发电机)的供电准备。

2.供电网络突然停电则立即上报总经理室,由服务部通知物业内有关客户并说明情况,同时立即开启备用发电机供电。

第3篇 局部通风机停电送电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一、局部通风机停电、送电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严禁随意开、停。

2.掘进工作面无论在工作和交接班时局部通风机都不得停止运转;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局部通风机须要停电、停风时,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因跳闸等意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必须撤出掘进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

4.局部通风机送电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才能向局部通风机送电。

5.局部通风机送电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执行。

二、局部通风机停电、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1.局部通风机停电前必须先切断掘进工作面所有电源,撤出掘进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局部通风机才能停电、停风。

2.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人员入内。

3.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先停电、后停风”“先供风、后供电”的原则。

4.在向局部通风机送电时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并将碛头电源开关断开后,才能向局部通风机送电。

5.排放掘进工作面瓦斯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瓦斯排放的等级进行排放。

6.排放瓦斯必须控制风流,使排出风流与全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瓦斯排放结束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排放地点及相应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符合《规程》规定,无局部瓦斯积聚,方能向掘进工作面送电。

第4篇 机电部无计划停电管理制度

本单一式五份,一份通风科留存,机电、生产、安监、技术矿长各一份。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 安监站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八条 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如需停开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

第十条 因拆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一条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巷道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送风。

第十二条 加强对风筒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及时修补,防止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通风科负责追查处理。

第十三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否则不许开工。

第十四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配齐专职瓦斯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按规定检查,不准空班、漏检。

第十五条 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上井热补。

第十六条 局扇在井下运转的规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半年,否则局扇必须上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安排时间检修。

第十七条 对井下老式高压防爆配电箱应列出计划逐年更换。仍在运行的每年必须做一次试验、调整、检修,防止越级跳闸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的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二十条 因故造成的无计划停风停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值班员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凡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第二十二条 矿通风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并进行处理,并对局扇开关的电源侧送电。实行送电时应由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时,应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第二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录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技术矿长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填发事故通知单,各单位要查明原因,当造成瓦斯积聚事故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事故追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 技术矿长要责成专人,将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安技部,每月应填表汇总。

第二十五条 通风科、安监站一定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减少无计划停局扇,列入主要日程,安排专人认真掌握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5篇 输变电工程公司停电管理制度

输变电工程公司停电管理制度

1.办理输变电工程施工需要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配合手续的管理办法.

1.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参与的电力基建工程施工需要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配合。(以下停电特指:省内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

1.2依据标准/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电网调度规程》

湖北省电力公司颁布《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规定》,

1.3职责和分工

1.3.1工程部负责汇总全公司需要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计划;审查措施及作业指导书后呈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经业主批准后报运行、调度等各级管理单位并协商停电事宜。

1.3.2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工程所需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调查、编制措施、停电计划等资料报工程部并指定具备资格的工作负责人。

1.4停电计划的申报

1.4.1年度计划

每年11月10日前报年度计划,分公司/项目部对下一年度需要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进行调查统计(所统计不能有遗漏、停电时间可以根据工程里程碑进行预计)后报工程部,工程部报省公司.

1.4.2半年度计划

分公司/项目部每年12月10日前和第二年的6月10日前分别报上、下半年计划,将准确的输变电运行设备名称和位置(位置特指:线路指运行杆号、变电设备指运行编号以下雷同)及相关示意图报工程部,工程部报省公司.

1.4.3月度计划

分公司/项目部每月的15日之前报下一个月需要停电的月度计划,将准确的输变电运行设备名称、位置、计划停电时间及规范的跨、改输变电运行设备的措施及备选措施和相关示意图等资料报工程部。工程部报运行单位.

1.5停电票按以下要求办理

1.5.1工程部负责停电协商及检修通票的办理。一般工程提前15天、重大工程提前20天向中调或网调及运行单位报停电施工方案,停电前5天工程部向运行单位申请报检修票。

1.5.2分公司/项目部在停电前指派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见每年安监部下发的关于确认具备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通知文件)到运行单位根据调度批答的检修票及按省电力公司相关要求办理工作票。

1.6如遇抢险等特殊工程需要停电的按应急预案并报业主同意后特事特办。

2.办理工程带电跨越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的管理办法。

2.1分公司/项目部提前一个月向工程部报带电跨越申请,工程部汇同安监部现场调查后确定是否采用带电跨越措施。

2.2.220kv及以下线路带电跨越措施由分公司/项目部和带电跨越架搭设单位共同编写,500kv线路带电跨越措施由工程部组织编写。带电跨越措施由工程部/安监部主任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2.3.分公司/项目部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单位办理带电工作票.

3.跨、改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光缆的管理办法。

分公司/项目部每月的15日之前向工程部报下一个月工程跨、改输变电运行设备的光缆计划。分公司/项目部将准确的跨、改光缆资料(措施等)报工程部审核。分公司/项目部开工前必须办停电工作票和光缆工作票并得到指令。

第6篇 局扇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1、局扇要保持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2、凡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制定措施,通风、生产、机电、调度、安全、通风区和服务队组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3、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必须及时汇报登记。

⑴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停止局扇运转,造成工作面无风。

⑵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所致局扇停止运转,造成工作面无风。

⑶局扇本身电器或机械故障造成局扇停止运转,工作面无风。

⑷临时停工的巷道没有采取钉栅栏或密闭,而停止局扇送风。

⑸虽然局扇在运转中,但风筒中途脱节,造成工作面无风。

4、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必须立即进行汇报。跟班队干或带班长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向矿通风调度汇报,安全员向安全调度汇报。

5、瓦检员必须监督责任区内的局扇运转情况,并对局扇运转情况在班中、班后向通风调度汇报,矿通风调度要建立局扇运转日志。

6、不论什么原因,工作面停风后,停风区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独头巷道口必须设置栅栏,并挂明显警示牌;恢复停风巷道供风时,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7、对下列五种情况,按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遂事故处理。

⑴工作面停风后,没有及时向矿调度、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以及有关领导汇报;

⑵工作面停风后,仍有人在停风区继续工作;

⑶工作面停风后,独头巷道口未设置栅栏和警示牌;

⑷恢复停风巷道供风时,没有按规定排放瓦斯;

⑸局扇正常运转,但风筒中途脱节无人处理,造成工作面无风时。

8、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处、通风科、机电科、施工队组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7篇 防止局扇无计划停风停电管理制度

1、未经本矿井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停止局扇运转。

2、局扇本身因电气或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止运转。

3、恢复停电、停风巷道通风时,必须按照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通风科必须及时准确记录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 ,并负责向本矿井主管领导和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第8篇 停电检修管理制度办法

停电检修管理制度

一、加强停电检修工作管理,提高检修质量,确保现场工作可控在控。严格控制重复停电。主配网计划停电检修工作安排实行送、变、配、用统一协调的检修原则,集中检修,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

1年度停电

检修计划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全局年度大修计划,编制本部门主要设备年度检修、预试和保护定检等综合分月停电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目前报送生技部、调度所,由生技部、调度所组织在12月20日前召开全局年度综合分月停电检修计划统一协调会,调度所汇总编制后并于每年元月15日前打印下发。

2 调度所、生技部每年元月20日前应组织召开上年度的停电检修总结会,总结和部署年度停电检修工作。

3月度停电检修计划管理

月度停电检修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度综合分月停电检修计划进行安排,月度停电检修计划是全局停电检修工作的具体安排,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4各有关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停电检修计划汇总整理后报调度所和生技部、用电营销部。

5月度停电检修计划,由调度所根据月度停电检修会确定的内容进行汇总编制,对有配合工作的单位其工作内容亦应列入停电计划。涉及省调调管设备的停电,应参加省局调度计划检修会研究确定。下月的停电检修计划调度所应在本月25日前公告下发。

6 临时停电检修管理 为了减少停电次数,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停电。临时停电一般只安排设备异常或严重缺陷处理。

二、运行中的设备发现有紧急缺陷危及安全运行需要停运处理和事故抢修,运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调度提出申请,调度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及时批复。

1. 对外不停电的一般临时检修工作,由运行部门提前一天办理临停手续,并经生技部-调度所审批。引起对外停电的检修工作,由运行部门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生产技术部-调度所-用电营销部-局领导”审批。

2. 停电通知

计划停电:下月7日前影响对外供电的检修工作,由用电营销部、各县电力局,根据检修会议确定的内容,在计划检修工作前7天通知有关用户;月度停电检修计划书当月25日前,由调度所上网公告并送各有关单位及各县电力局,用电营销部、各县电力局根据计划书在停电7天前通知用户并将停电范围向社会公布。

临时停电:申请临时停电的单位要将批准的临时停电检修通知单提前3天送至各有关单位,用电管理部门提前2天通知各用户及县电力局。 设备紧急缺陷处理除外。

紧急消缺停电:紧急消缺涉及对外停电时调度应及时告知用电管理部门或变电站通知重要用户。

日停电检修管理对列入局月度停电计划或已经审批的临时停电检修工作,由运行单位按规定向调管部门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调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批复。由于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申请而影响工作的由该单位负责。

所有停电检修工作需按规定向局上报生产周报、日报。周报的停电检修计划依据月度停电计划上报,日报的停电检修计划依据周报计划上报。

月度停电计划上安排的工作以及已经审批的临时检修工作因故未上局生产日计划的,地调不予批复。

三、 检查与考核对停电检修工作的检查情况,由调度所、生技部在月度停电会上进行通报,依据局有关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

第9篇 新能源企业集电线路停电送电审批管理制度

新能源公司集电线路停、送电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35kv(33kv)及以下所属设备停电检修及操作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利用水平,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时间,依据电力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为保证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安全、连续供电,减少操作次数及因停电而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35kv(33kv)及以下所有设备的检修和试验都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 并适用本管理办法。由调度管辖的设备,由调度统一调度和综合统筹安排停电检修工作,各风厂应密切合作,严格按计划检修,减少临时性和重复性停电。

本制度适用于__风电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送电操作。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计划停电 计划停电是指供电设施根据年度、季度、月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检修日期、检修项目所需的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停电,以及按照事先计划安排的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停电。

非计划停电

非计划停电是指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包括临时停电、配合停电、事故停电、紧急停电。 临时停电 临时停电是指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停电操作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停电,临时停电包括临时检修停电、临时施工停电。

配合停电

配合停电是指由调度下令的因其它单位工作需要的配合性停电。

事故停电

事故停电是指因各种原因引起线路保护装置动作断路器跳闸,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的停电。

紧急停电

紧急停电是指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或发现重大缺陷、事故隐患,如不及时停电将造成人身、设备伤害或引起重大事故的情况下而安排的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或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的紧急性停电。

第三章 停电审批程序

计划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计划停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7天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停电相关事宜。

临时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临时停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30分钟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停电相关事宜。

配合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配合停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10分钟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停电相关事宜。

事故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发生事故停电时,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应在事故停电发生后20分钟内立即用有录音的电话汇报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同时汇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汇报内容应内容详实、语言简练、表述清晰,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现象、保护动作情况、当时负荷情况、事故原因分析等内容。然后根据生产技术部领导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事宜。

紧急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需要紧急停电时,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应立即组织好本风厂全体职工首先进行紧急停电等处理事宜,处理完毕后立即用有录音的电话汇报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并同时汇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内容应内容详实、语言简练、表述清晰,说明紧急停电的原因、执行紧急停电的时间、当时负荷情况、紧急停电后的进一步处理情况等内容。然后根据生产技术部领导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指示进行下一步的处理事宜。

第四章 送电审批程序

送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送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1小时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送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送电相关事宜。

第五章 停、送电审批表的填写

为加强对停、送电审批程序的检查和考核,停、送电审批表应保存至次年年底,原件保存在生产技术部,传真件保存在提出申请的风厂。

停、送电审批表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好相关内容后传真至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负责停、送电审批表的最后完成。办理完毕后,将生效的停、送电审批表传真至相应风厂执行并存档。

停、送电审批表的填报流程为: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填写好相关内容后提出 计划提报人签字 风厂负责人签字 传真至生产技术部 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审阅后交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 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后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 审批表生效 生产技术部将生效后的审批表传真至提出申请的风厂并将此审批表进行存档 风厂根据审批表上所签署的意见进行相应执行并将此审批表存档。 所有人员签字均不得代签,在当时确实无法履行签字手续时,可电话征得当事人同意,事后由当事人进行补签。

停、送电申请审批表的编号规定。 停电申请审批表的编号: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按收到停电申请审批表的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需区分提出申请的风厂,如2010年收到的第一份停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td__-10001,第二份停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td__-10002,以此类推。

送电申请审批表的编号: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按收到送电申请审批表的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需区分提出申请的风厂,如2010年收到的第一份送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sd__-10001,第二份送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sd__-10002,以此类推。 其中标头td代表是停电申请,sd代表是送电申请,此标头必须具备,不得缺失。__代表风厂:01代表赛罕坝风厂,02代表东山风厂,03代表达里风

厂,04代表大黑山风厂,05代表道德风厂,06代表查干哈达风厂。

第六章 附 则

本管理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35kv(33kv、10kv)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 附件二:35kv(33kv、10kv)集电线路送电审批表

附件一: 35kv(33kv、10kv)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 编号: 风厂名称计划停电线路 名称及编号计划停电 日期及时间 计划恢复送电 日期及时间计划提报人风厂负责人计划提报 日期及时间停电性质停电理由生产技术部 意见批准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第10篇 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无计划停电停风是造成瓦斯超限,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为杜绝瓦斯事故,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观念,严格防止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无计划突然停电和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矿井通风管理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工程师对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开专门会议,对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人进行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2、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及生产、机电管理部门和生产队组,应对所辖范围的通风设施(包括主扇、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矿井主扇、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3、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在做好通风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并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上报,负责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原因分析的通知单(见附表)。

4、机电部门必须建立矿井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主扇的双回路供电、局扇“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5、分、子公司安监部门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严肃处理。

第三条 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采工作面采外配风专用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工作面回收期间使用的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收结束移交其他队组管理。

1、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需停开局扇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同时在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要有文字记录。

2、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所需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头送风。

4、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双风机”供风系统。每台风机都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

5、加强对风筒管理。掘进、整扩巷工作面风筒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尾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防尘抽放队负责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并及时修补,严禁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矿安监部门负责追查处理,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及其它掘进时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时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记录、汇报,不准空班漏检。

第六条 加强对地面主扇、井下供电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高、低压电缆每周、每班绝缘性检查(是否有机械伤痕)等内容要有记录备查。

第七条 局扇在井下运转时间规定,累计运转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要安排检修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

第八条 各队组对管辖范围的井下高、低压开关,每班都要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能办理交班手续。

第九条 因故需要紧急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1、矿井主要通风机突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生产调度、通风调度立即按掘进地点、回采队、其他顺序通知井下各作业点,跟班队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到指定地点后电话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听从生产调度的安排。井下安监人员在采区口设置警戒。

2、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钉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3、分、子公司通风调度、机电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对主扇、局扇开关电源侧送电。局扇实行送风时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瓦斯排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0%时,要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第十条 主扇司机和井下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填发事故通知单。按事故分类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矿井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按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生产矿井总工程师要责成机电部门进行分析,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每月按附表填写、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局长、安监局,并备案。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必须加强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管理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三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考核办法

凡发生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瓦斯抽放泵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停机、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等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生产技术处参加组织分析。事故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机电部门、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

凡发生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事故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生产管理、机电管理、通风管理部门、事故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分析,通知集团公司安监局参加。分析报告、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处审查。

1、凡发生一次让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20000元。

2、凡发生一次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3、凡发生一次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4、凡发生一次由于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5、凡发生一次由于供电系统或瓦斯抽放泵机械故障造成瓦斯抽放泵停机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6、凡发生一次由于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处罚广源热力公司5000元。

凡发生以上事故,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事故分析,并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处罚5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7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800元,行政记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8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凡以上同类事故一个月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12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1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1500元,行政留矿查看处分。

7、凡发生一次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3000元。

8、凡发生一次由于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元。

凡发生7、8两款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事故矿井分管领导50元;处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元;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20元。

凡7、8两款同一地点一个月内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矿井主要负责人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分管领导7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责任部门领导9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

9、凡发生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1篇 临近带电停电不停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及三相五线制系统,pe、n线必须分开设置,禁止使用四芯电缆外附一根导线的做法。pe线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三条:每个项目部必须设一名专职持证电工对临时用电系统进行维护、检查接线等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基础进行硬化。

第五条: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第六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机动车道、起重机等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在总箱内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达到两级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或各分支保护器;分箱内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支隔离开关;开关箱内设置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第九条:pe线除在配电室或总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或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实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二条: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第十三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现口,应设在箱体底面。

第二十三章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提供和维护工作场所和相应设施,满足施工生产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在工程进场前,做好工作场所和设施需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

第二条:项目部依据绘制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工作场所和设施位置,报安全科、安全处审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搭设工作。

第三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科、安全处共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基础设施的搭设标准根据工程申报的文明工地等级来确定,具体标准参照《文明施工标准》。

第五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科负责搭设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指导,市公司安全处负责对搭设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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