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管理制度是企业确保员工健康、安全和生产力的关键工具。它旨在预防、控制和管理与工作相关的疾病,保护员工免受职业危害,同时降低企业的医疗成本和潜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企业能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满意度,促进生产效率。
1. 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定期评估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危害,以确定职业病的风险。
2. 安全规程制定:为每个工作岗位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减少接触有害因素的机会。
3.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并处理职业病。
4. 培训与教育:提供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5. 应急响应计划:设定应对职业病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
6. 事故报告与调查:记录和分析职业病事故,找出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7.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法规。
1. 员工福祉:职业病管理制度直接关乎员工的健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2. 生产力:健康的员工更有效率,降低因病缺勤导致的生产损失。
3.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职业病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罚款。
4. 企业形象:良好的职业健康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品牌声誉。
5. 保险成本:预防职业病可以降低企业的医疗保险费用。
1. 建立专门的职业卫生部门,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定期更新危险源评估和安全规程,适应工作环境变化。
3. 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为员工提供高质量的健康检查服务。
4. 设立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员工报告潜在的职业健康问题。
5. 实施持续的培训计划,包括新入职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
6. 定期审查和修订职业病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7. 建立与员工的沟通机制,了解他们对工作环境的反馈,及时解决疑虑。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全面、高效的职业病管理制度,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建设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2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 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职责
(一)董事长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三)员工职责
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或……。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监测周期
(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
第4篇 水泥厂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企业销售额的3-5%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6、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一)
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 范围:全体员工。
3、 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 程序:
4.1 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
(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 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 〕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
(中国石化安〔 〕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 .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 .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 .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 .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 .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 .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 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 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
(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 作业场所管理
4.5 .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 .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 .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 .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 .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 .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 .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 .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 .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
(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 .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 .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 .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 .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 .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 .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 .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 .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 .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 .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 .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 .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 .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 .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 附则
4.8 .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 .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 .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 .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 .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二)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 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 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
(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
(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 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 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6篇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副总为副组长,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劳保用品发放应依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使用。
三、主要职责
1、综合处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第7篇 某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木工锯刨区,人工打磨区,自动喷漆区,水旋喷漆房,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噪声,粉尘,有毒气体。
3、监测的周期:外部专门机构监测每年一次,内部监测每季度一次。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监测结果由职业健康科进行登记,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监测结果。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1、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根据职业健康防治国家规定提出改善方案,提出改善申请。
3、组织实施改善方案,监测评价改善效果并公示。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1、由职业健康科负责实施。
2、经费从年度职业健康防治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8篇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项目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本项目所有职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及《工伤认定办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
2.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
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
1.项目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4患职业病的;
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
4.2醉酒导致伤亡的;
4.3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项目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
6.2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项目部。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项目部不认为是工伤的,由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
6.5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关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c) 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 拒绝接受治疗的;
d)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当期水平决定。
七、职业病预防
1.结合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涉及的职业病,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应当督促和协调做好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该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环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项目部职民工应积极职业病防治知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健康自我保护意识,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9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源应结合矿井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矿井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危险源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等。
(一)粉尘危害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其中煤尘、岩尘、水泥尘可导致接触人员患尘肺病。
1.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如凿岩、爆破、运输、转载中皆可产生大量粉尘。
2.在井上皮带运输、转载过程中过程可产生大量粉尘。
(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接触人员窒息、急性或慢性中毒,并且甲烷还具有爆炸危险。
1.甲烷涌出主要来源是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空区、地质破碎带涌出。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井下爆破、煤炭自燃及煤尘、瓦斯爆炸事故等。
3.硫化氢主要来源是有机物腐烂、含硫矿物水解、氧化、自燃及老空积水涌出。
(三)噪音危害噪音主要产生于矿井主通风机、压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洗煤厂、井下局部通风机、带式输送机、采煤机、破碎机、转载机、掘进机、风钻等设备工作时。噪音超过一定数值后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从业人员听力、情绪及工作效率造成严重影响。
二、防治职业危害事故措施
(一)预防煤尘爆炸事故措施
1.加强防尘工作的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落实防尘措施。
2.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粉尘的危害。
3.井下作业场所的定点总粉尘及呼尘浓度要每月测定两次。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一次。
4.设置完善齐全的防尘供水管路,保证防尘水量充足,水质清洁,各防尘地点水压充足。
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良好;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煤层短壁注水,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洗巷帮;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安设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按照规定定期冲刷巷道。
6.掘进工作面巷道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良好;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煤层短壁注水;放炮时实现自动喷雾降尘,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洗巷帮;耙装机必须安设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喷浆机必须与净化水幕、除尘风机实现联动;按照规定定期冲刷巷道。
7.在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正常使用。 所有转载点全部安装完善的喷雾装置。
8.井下总进、回风巷,每月至少用水冲刷一次积尘,各采区进、回风巷每周冲刷一次,采掘工作面每班冲刷一次,杜绝积尘。
9.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及新工艺,大力提高防降尘效果。
(二)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措施
1.加强通风,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
(1)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启动备用通风机。凡因机电事故而突然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将无风区内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进风巷中,并设臵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必须按规程及措施规定进行,严禁无风作业、无风放炮。
(2)通风队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防设施等要建立巡查制度,每旬至少全面检查测定一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量,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和措施的要求。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井下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2.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3.加强采空区管理。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4.加强瓦斯排放和巷道贯通管理。杜绝盲巷,停风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立即封闭。
5.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齐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设置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定期标校。
7.杜绝失爆,提高供电质量,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8.凡接近采空区、废弃巷道均需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措施。
9.加强自救器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检验更换,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
10.熟悉避火灾路线,掌握救灾的基本知识。
(四)噪音预防应对措施
1.保持设备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消音降噪的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3.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音设备。
4.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加强设备维修,减少设备老化带来的噪声。
第10篇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11篇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部长(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2)安全环境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第12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13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职业病防治
(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组织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6、本制度由该矿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第15篇 装饰公司职业病防治与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措施
影响职业病的因素
(1)粉尘
(2)噪音
(3)油漆及挥发性溶剂
(一)粉尘、油漆、建筑垃圾应采取的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物、噪音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创造文明工地
1、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彩条布将现场四周围起来,书写文明创建标语。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标明标识。
3、应时刻保持工程项目部现场临时办公室的整洁有序,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网络计划图,施工平面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悬挂上墙。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施工进度的推进情况用色控曲线标注,使其一目了然。
4、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墙上悬挂材料管理制度,材料员职责。
5、施工人员入厕到就近的公共厕所。入厕后例行程序及时冲洗,以保持其干净洁。
6、施工中采取措施控制粉尘。
7、对施工机械(如电锯等)产生的噪音,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环保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
8、施工现场设一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等。
9、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应佩带胸卡。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唯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
10、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生活设施符合通风、卫生、照明等要求,职工的饮食供应符合饮食要求。保持整洁有序的用餐一半。
1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教育,严格例行安全交底制度。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牢记在心,杜绝安全隐患。
12、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倾倒的地点,在接近工程移交时,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移交时做到现场整洁,窗明几净,地无污渍。
(二)噪音防治措施
1、方案
(1)制定现场文明施工的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工地安全保卫制度、工地场容场貌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驻外施工人员行为准则(见附件)。
(2)加强工地保卫工作。配备足够的保卫人员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以保护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项目,不受损坏或被盗。并提供足够的看管和照明,以保障施工的安全及对第三者的保护,直至工程的移交工序完成为止。
同时,门闸安装在所在出入口,并在非工作时间关上及锁上,每个出入口在开放时任何时间内派有一至二名保安人员看守。
(3)不允许任何未经同意的来访者在现场逗留,并备有一本来访者登记薄,并为来访者提供安全头盔。来访者进出现场只可利用一个进出口。
(4)除工程管理方,如业主、总承包方、设计、监理公司等人员可自由进出施工现场外,其他工程分包商人员均需办理工地出入卡,其他授权人员不允许到现场逗留,以防止材料的丢失,对半成品及成品的损坏或在工地上受到伤害等不测因素的发生。
(5)为便于保安人员履行职现,能辨别本公司施工人员与外单位人员,工地施工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工作卡、安全帽、缺一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6)工程管理方及其他分包商、总包商授权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实行登记制,必须由项目经理部派员陪同,并备戴安全帽后方可进入现场。
(7)在工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工地总包方汇报,必要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积极配合侦破。
2、防扰民措施
(1)首先注意施工现场的位置,以及了解附近房屋居民的情况,精心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及优化施工方案,以对该等临近房屋或道路引起最少的损害、噪音或任何其他的干扰和不便。
(2)项目经理部需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流程,将噪声大的施工项目安排在白天,并将噪声大的设备进行防噪处理。
(3)现场工程指挥部要认真对待人为噪声的发生,制定相关的施工管理制度,现场严禁出现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
(4)现场工程指挥部要充分认识到环保方面的扰民问题。在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垂直升降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从而把粉尘污染扰民降低到最小限度。
(5)工程指挥部要认真制定有关行为扰民的问题。不允许在施工入口处进餐、交接班、接送人的车辆要在现场内停放,如工人衣洁不整,则不允许在休息时逛街,教育员工要时刻注意企业形象。
总之,项目经理部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郑州市环境噪音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用上述文件指导我们的施工。
二、安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在有粉尘的环境下施工必须佩戴防尘面具。
2、油漆工在施工前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3、电焊工在施工前必须佩戴墨镜和手套。
4、所有劳动保护用品由各项目部负责在施工佩发。
5、各项目部在安排施工前根据人数到仓库领取。
6、仓库要管好劳动保护用品,对不合格或过期的及时检查及时报废。不足部门及时报计划购进。
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8、高空作业佩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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