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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信访管理制度

信访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的投诉、建议和申诉流程,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它涵盖了接收、处理、反馈和预防等多个环节,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沟通平台。

包括哪些方面

1. 信访接收机制:设立专门的信访部门或人员,明确接收渠道,确保员工的诉求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

2. 处理流程:制定详细的处理流程,包括登记、分类、调查、决策和回复等步骤,保证每一份信访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3.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信访事项能够迅速转交给相关责任人。

4. 保密制度:保护信访人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增强员工的信任感。

5. 反馈机制:建立定期反馈机制,向信访人通报处理进展,提高处理透明度。

6. 预防措施:通过对信访的分析,发现潜在问题,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7. 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信访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重要性

1. 维护员工权益:通过信访制度,员工可以表达不满和建议,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改善企业管理:信访信息为企业提供了改进管理的宝贵参考,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3. 预防冲突:及时处理信访,可以化解潜在矛盾,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

4. 增强企业信誉:公开透明的信访处理,体现企业的公正性和责任感,有利于树立良好形象。

方案

1. 建立信访接收系统:设置线上线下双通道,如设立专用邮箱、电话热线和现场接待窗口,方便员工提交信访。

2. 完善处理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标准和时限。

3.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信访处理培训,提升处理能力,强化服务意识。

4. 强化监督:由人力资源部或独立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信访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5. 反馈与公示: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信访人,并在内部公告栏公开,增加透明度。

6. 定期评估与修订: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评估信访制度的运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信访管理制度旨在打造一个开放、公正的沟通环境,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信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牢固树立信访观念,深化干警对法院信访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干警的群众观念,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健全完善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运转畅、效率快、效果好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三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关键在于健全人人抓信访工作的体系,落实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信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确保目标任务到领导、到部门、到具体干警头上,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分管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负责抓,其他部门配合抓,全院上下齐抓共管。

第四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核心在于坚持热情接待、文明接待、公正处访,切实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处必有果;接待热心、听诉细心、解答耐心、处理诚心。

第五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来信来访人员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六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由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对全院各部门及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分析法院信访工作的形势任务、一个阶段或一个时期法院信访工作的特点及成因,总结回顾法院信访工作积累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解决存在困难与问题的措施办法;立案庭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办、核查、通报、评比。

立案庭内设信访接待,与院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信访申诉案件的登记、分流、审查、督办、建档和部分案件的处理,并负责督办党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等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各业务庭要按照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干警违法违纪信访案件。同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全院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必须建立全天候接访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院领导每星期预约接访,中层领导每日轮流接访,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每日接访。

第八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重点妥善解决集体访,避免越级_和进京访。

第二章 信访的分类、登记和分流

第九条 信访分类:信访分为非诉信访、告诉立案信访、再审申诉立案信访、在办案件信访、纪检信访等。

第十条 信访登记:来人访的初访接待及登记统一归口立案庭。院领导、各庭室、局、组、队收到群众的信访信件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等组织转来的信访信件后,应3日内批转立案庭统一登记,并由立案庭负责将信访信息登记建档。

第十一条 信访分流:立案庭进行信访登记后,对不属立案信访接待处理且不能及时息访的,应于1--3日内填写好“信访处理流转卡”分流至有关庭室,并告知信访人等候通知。具体分流办法为:

1、 告诉立案信访分流至立案庭;

2、 申诉再审立案信访分流至立案庭申诉再审审查;

3、 在办案件信访分流至案件承办庭的主管院长,主管院长3日内再批转至案件承办庭;

4、 凡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的纪检信访分流至纪检室督办。

第三章 信访的处理、督办和结案

第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诉前调处纠纷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释、息访工作。立案庭对信访人的问询要依法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指导信访人去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又急于解决的纠纷要积极进行诉前调解。

第十三条 信访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信访处理流转卡”所流转到的每一个环节的批办人或承办人都要及时办理,并签署意见或填写处理结果,信访结案后,最后处理人应于3日内将“信访处理流转卡”送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3个月未结案的信访、重复访的、信访老户的信访、上级领导部门督办的信访,立案庭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信访承办庭室发出“信访处理催办反馈卡”,承办庭室应于接到该卡7日内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院长接待日:每周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日值班表要上墙公布,立案庭要根据院长分工指导信访人适时来访,并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接访院长。

第十六条 预约接待:对于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信访、集体访、_老户的信访、有矛盾激化苗头或有越级_苗头的信访,各信访承办庭室要及时报告,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进行预约接访,由院长或副院长和庭长等共同接待处理。一般每周四为预约接待日,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安排预约接待。

第四章 信访的归档、统计

第十七条 信访案件结案后,立案庭负责将所有信访材料(包括信访处理流转卡)装订成卷定期归档,并负责将结案信息输入微机,每月20前填报“信访统计报表”报上级法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信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信访工作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局受理的活动。 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纪检组长具体分管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室为本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由监察室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五条 实行局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按《局长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局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 实行局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局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对于赴京、赴省集体_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受理范围

第八条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本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举报管辖区域内社会组织或个人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其他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四)本局或直属单位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本局提出同一事项的;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信访人不服本局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局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情况,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信访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施登记:

(一)来信管理:对各类信访信件,由专人负责拆阅,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并按处理来信的程序,送领导审阅。负责信件审阅的领导,按 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和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进行办理。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对转办信件,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按照分工归口的规定办理。

(二)来访管理: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接访人员必须文明礼貌接待。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签名认可。接访时,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给予认真解答,不许愿,不信口开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对来访者要求局领导接访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访。

(三)电话举报管理:凡来电要求举报的,接听人员要认真接听,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对重要的举报电话可进行录音处理。录音完毕,应注明来电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整理呈报。

信访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薄、报告、统计、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第十三条 保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号码、性别等);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不得将捡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答复、奖励、报告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不得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问题核查结果的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机要件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检控人被打击报复等不良后果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信访案件查处

第十七条 对一般案件线索的初查,由纪检监察室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进行初查的,须报请局主要领导,经党组会议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初查情况。对需要对被检控人发信访通知书或进行约谈的,要经党组会议审定。对经核查存在违纪违法事实,需立案调查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承办人必须写出调查报告,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对信访案件进行督办时,对承办部门提出疑难或已回报结果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与承办部门研究,向分管局领导反映,帮助解决,及时结案。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对信访情况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实行包案办理制度。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包案责任人,明确办结期限并按规定上报办理进度。包案处理的复杂案件,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自办、承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向上级回报信访案件结果材料应连同必备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报结时必须一案一报,一案一结,不能用复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复印上报。

结论复核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访人要求进行复核的请求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外调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外出调查。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回信回访

第二十五条 对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来访,要根据调查事实给予负责的答复,重要的复信应由局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对联名或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体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匿名信访可视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回信回访,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信访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对本局信访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年终对信访情况作出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对重大问题或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做好上报反映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查办信访案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的经验。按有关规定向市信访部门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 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可组合装订立卷,注意分类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完毕。严格管理好信访档案。严禁私自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需摘抄、复印的,须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归档工作,原则上对上年度的办结案件材料,要按要求归并到局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内保管。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3篇 信访相关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局、省政府等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为更好地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群众对评审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接待、登记、编号、转办、督办等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二、评审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态度好、作风正。工作人员应熟悉评审中心业务,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秉公办事、工作积极等基本素质。

四、对每一件来信来访,经办人员均应做到不积压、不错转、不丢失、不泄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本部门确实无法独立办理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积极联系有关部门会商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拖办。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领导批示件等重要信访件,要随到随办,办后要及时作出书面汇报。

六、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线索),确需调查或查处的,应先在办公室做好登记,并与所辖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后,方可前往,以防多头查处。

七、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人员,要摸清其思想,对症下药,讲明政策法规的规定,说明情况,说服教育;对个别无理取闹,不听劝阻,扰乱评审中心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必要时可移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地址不详,反映情况失实的无法处理的以及需要驳回的来信,可存查一年,一年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登记销毁。

九、对结案结论不服,又提出申诉的,经审核,属无理要求的可予驳回;正当、合理的,可酌情再研究处理。

十、检举、揭发、控告及不能下传的信访件,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公开信访人姓名,不得将信访件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下传的信件,可隐名摘要转办,以防止打击报复。

十一、信访材料应按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年终立卷归档备查。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4篇 y幼儿园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1、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园领导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信访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情况。

2、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并做好群众逐级_和人民群众_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3、本着“谁家的人谁管,谁家的事谁办,归口办理的原则”,凡是幼儿园的信访,由幼儿园自己办理,涉及幼儿园主要领导的信访,由教育局办理,涉及幼儿园与外单位的信访,幼儿园要积极协助查处。

4、建立来信登记制度和信访案情分析制度,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

5、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级办理,按时完成,如期上报查办结果。

6、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信访会议,积极学习信访业务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

7、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做群众的知心朋友,查处案件要做到秉公办案,刚正不阿,执行政策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处理的结果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8、信访干部要成为领导的得力助手和群众的知心朋 友,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工作,为领导排忧解难。

第5篇 油品调运分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使公司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公司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越级_,控制集体_,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_,_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_人员接回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

第五条 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三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一)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遵循逐级_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二)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各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五)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六)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信访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六章 受理时限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z,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_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集团公司;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集团公司。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

第七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_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_(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_)。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

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访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处置不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石油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__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使公司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公司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 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越级_,控制集体_,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_,_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_人员接回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

第五条 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一)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遵循逐级_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二)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各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公司、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五)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六)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 信访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章 受理时限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__,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_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集团公司;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集团公司。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_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_(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_)。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访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处置不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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