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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资格管理制度

资格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它涉及到员工入职、晋升、培训、考核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企业拥有合格的人才队伍,同时也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

包括哪些方面

1. 入职资格:明确新员工的学历、技能、经验等基本要求。

2. 职位资格:定义各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及工作经验。

3. 培训与发展:设定定期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知识。

4. 晋升机制:制定公平公正的晋升标准,鼓励员工持续进步。

5. 考核标准:设立绩效考核体系,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6. 职业认证:鼓励员工获取相关行业认证,提升专业素质。

7. 绩效调整: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员工的职务和待遇。

重要性

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提高效率:通过明确的资格标准,企业能更有效地筛选和配置人才。

2. 促进公平:制度化管理避免了主观偏见,保证了员工的权益。

3. 保障质量:严格的资格要求确保了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4. 激励员工:清晰的晋升路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5. 适应变化:随着市场环境和业务需求的变化,制度能帮助企业快速调整人才策略。

方案

1. 制定详细标准:企业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详尽的资格标准,包括硬性指标(如学历、证书)和软性指标(如团队合作能力)。

2.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格评估,以确保标准与时俱进。

3.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供对资格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制度。

4. 培训资源投入:确保有足够的培训资源,支持员工提升自身能力。

5. 公开透明:公开所有资格标准和晋升流程,增强员工的信任感。

资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高层的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人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资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仓库管理员职责任职资格

在制度职责大全区的各行各业中,仓库管理员岗位也是常招聘的岗位,不同的行业中,仓库管理员有不同的岗位要求。以下几点仓库管理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仅供参考。

1、任职要求:

大专及以上学历,电子商务、物流等相关专业。二年以上it行业物料管理经验,基本熟悉智能化弱电系统的主要物料及型号。熟悉操作新中大或管家婆等相关管理软件。

2、专业技术:

熟悉采购流程及供应商评估、考核,熟具有一定的物流管理经验,熟悉it产品,商务流程、产品流通流程;善于与人沟通;头脑清楚,思路清晰,条理性强;极强的责任心和优秀的职业素养。

3、职位描述:

按公司的要求管理公司仓库;在定单发出后履行合同签订、付款、入库手续;根据公司库存、订单、销售等情况,实施库存管理、调配。负责材料出入库操作和出入库单据的开具;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包括合理码放物品,规范出入库手续,及时更新库卡及库存账目。维护库存物品的完好率,及时打包,减少损失;保证收发货品的准确率。

4、其他:

有物流师证书、驾驶证等可以优先考虑。

第2篇 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结合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内各部室、分公司及代管公司。

第二章 部室、单位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以下简称“三种人”)资格认定过程中各部室、单位职责如下:

(一)公司安全监察部

1.监督三种人资格认定工作;

2.组织审查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内容及考试题目;

3.审核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二)公司生产技术部

1.指导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认定工作;

2.参与审查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内容及考试题目;

3.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培训考核工作;

4.监督各部室、单位三种人持证上岗。

5.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考核、阅卷、统计分析及培训考试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向公司系统各单位发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部室、单位

1.负责组织、参加三种人的培训考核;

2.根据三种人资格考核的情况,对本单位(部室)三种人资格进行认定,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3.负责向本单位(部室)发布本单位(部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人员名单。

第三章 培训考核程序

第四条 参加三种人资格考核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基本常识,并且通过公司每年的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第五条 各单位(部室)需担任三种人的人员必须参加本单位(部室)组织的培训考核,参加培训考核人员的名单由各单位(部室)保存统计。

第六条 资格考核时间为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为初次考核和复审两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担任三种人资格人员应参加初次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进行复审,初次考核不合者,直接参加下一期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者,按初次考核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部室)出题考核应以公司下发的考试要求(附3)和题库(附4)为参考,严格要求,不得未经过考核即进行认证。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部室)在三种人考核合格后,结合日常工作进行上岗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由本单位安监科(安全员)在《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格证书》中考核栏和认定栏内盖合格章,并将此名单和证书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接收到单位(部室)上报的名单和盖有合格章的“证书”后,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确认合格后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在《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证书》中备注栏内盖合格章。若生产技术部发现不合格的三种人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合格原因后要求原单位(部室)重新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经公司公布的工作许可人可在本单位认证的站(所)办理发生在本站(所)内的工作票,有效期为认证公布日期起一年。

第十一条 经公布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可在公司内本单位和外单位按照专业类别签发(会签)或办理本单位的工作票,有效期为认证公布日期起一年。

第十二条 经公布的工作负责人在本单位和外单位进行工作需办理工作票时,应首先出示本人《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格证书》,经本单位或外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审核后(外单位应实行双签发工作票),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办理工作票。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发现有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或工作班成员违章工作时,有权立即制止,并加以纠正;由于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原因造成事故的,由运行单位或所在单位提出,公司安全监察部批准停止有关责任人的认证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经认证的三种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其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者,暂停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规定

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 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 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

(9)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经济处罚500 元。

四、凡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4篇 建筑公司人员培训及资格评定管理

建筑公司人员培训及资格评定管理

1. 培训

为了提高公司职工的整体素质,提升公司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遵循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的培训管理原则,使职工确立上岗要培训,岗位靠竞争的观念,进行管理、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1.1 培训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1.1.1公司副经理主管公司培训工作。

1.1.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

1.1.3各项目部、分公司经理负责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并由各部门人资员处理本部门的日常培训工作。

1.2 人力资源部培训职责

1.2.1制定和完善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培训制度、考核管理办法;

1.2.2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及公司的施工情况和各单位的培训需求,每年年底编制公司下年度职工培训计划;

1.2.3组织在职人员学习新规程、新制度和新标准。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有序地进行各类培训;

1.2.4对技术工人进行技术考核,并组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1.2.5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1.2.6组织公司各专业在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鉴定;

1.2.7定期召开公司培训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收集意见,提高培训工作的水平。

1.2.8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先进安装工艺。

1.3 培训分类

1.3.1新工人包括大、中专生的入厂、实习培训;

1.3.2资格准入培训、持证上岗培训;

1.3.3管理干部、专业干部、技术工人的专业和业务培训;

1.3.4继续教育;

1.3.5企业文化教育及信息讲座。

2. 培训考核

凡经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或委托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讲课、资格培训、上岗培训等学习的人员须参加培训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准予结业,培训过程记入培训档案。考试不合格人员不予结业,培训过程记入职工培训档案。

3. 岗前培训

3.1项目部管理人员:在中标一周后开始组织开工前培训。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管理、p3管理、e_p管理等。

3.2施工人员:根据施工进度对各分公司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质量、安全及岗位应知应会培训。

3.3施工期间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4. 资格评定

4.1需取得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的取证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组织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4.2特殊作业人员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4.3技术工人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后,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4.4以上人员在取得相应证件后还需同其它人员一起参加由公司组织的项目施工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合格人员上岗证书。

5. 上岗

新工人包括新入厂的大、中专学生必须经过厂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专业技术工人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准予上岗操作。干部、技术人员、工人都要定期进行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竞聘和上岗。

公司所有参加昔阳工程施工的人员需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书。无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工程施工。

第5篇 附二医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制度

医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制度

作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前提,《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从事电梯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且具备一定的机电基础知识;

(二)身体健康,视力、听力良好,无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三)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踏实;

(四)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

三、培训的方式包括内部的岗位培训、电梯制造单位的使用和管理培训,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内部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

(二)电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要求;

(三)电梯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性能特点;

(四)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各类和作用;

(五)电梯的安全操作、应急救援和日常管理;

(六)电梯的事故及防范;

(七)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五、各种形式的培训考核均予以记录,各种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使用单位统一保管,以方便管理和查阅;

六、作业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相关知识,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

七、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核工作,一般应提前二个月向考核机构报名;对于资格证书过期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相应的岗位;

八、使用单位应制定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应予以实施。

第6篇 公司仓库管理员职责及任职资格

公司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

岗位名称

仓库管理员

职务等级

员工级

人员编制

1人

直接上级

行政主管

直接下级

定级工资

职务代理人

管辖范围

仓库管理

任职资格

1、性别:女性

2、年龄:20-45岁

3、学历:中专以上

4、经历:1年以上仓管工作经验

5、基本要求:

①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企业意识。

6、特殊技能:无

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仓库物品的安全存放及分类。

2. 按规定做好物品进出库的验收、记帐和发放工作,定期清点物品,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随时掌握库存状态,保证物品及时供应,充分发挥周转效率。

4.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持库房整齐美观,使物品分类排列,存放整齐,数量准确。

5.熟悉相应物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及性能,填写分明。

6.搞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仓库的防火、防盗设施。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7篇 物业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评定考核制度

物业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评定考核制度

为确保顾问咨询工作质量,充实公司的顾问后备力量,建立淘汰机制,特制定咨询顾问资质评审考核制度:

一、公司咨询顾问资格评定工作由公司咨询顾问资格评定小组定期组织进行。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咨询顾问资格评定。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具有本科学历,参加项目现场咨询实习工作累计128小时。

三、经公司评定符合咨询顾问资格者,公司将发给资格证书,并备案。咨询顾问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

四、公司将从取得咨询顾问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抽调,参加公司顾问项目的咨询服务。未取得咨询顾问资格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项目中使用。

五、公司咨询部每年对参加过咨询服务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依据:发展商意见、个人论文、工作总结、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年度重大质量投诉事件统计情况、顾问项目经济指标考核、物业管理新经验的探索和积累等。考核认定不适合担任咨询工作者,将取消其咨询顾问资格。

第8篇 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

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邀请书

2、投标意向书

3、企业简介(1000字以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质证书(复印件)

6、管理业绩( 管理项目、物业类型、面积、获奖证书情况)

7、法定代表人简介、从业资格证书

8、拟定管理处负责人简介、从业资格证书

9、投标联系人、电话

请投标单位务必于__年__月__日前将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送交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路7号)客服部。

第9篇 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物业管理实务

2022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物业管理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每题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

a.无偿的b.微利的c.有偿的和盈利性的d.保本非盈利的

2.物业服务企业成立的标志是取得()

a.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营业执照c.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d.验资证明

3.对于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等方面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人。a.5b.10c.20d.30

4.下列项目中,必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是()。

a.一个办公楼b.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

c.仅有4个投标方的一个新建尚未销售的大型住宅小区d.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内的会所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业管理方案的关键性内容的是()。

a.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b.费用测算与成本控制c.管理方式、运作程序及管理措d.物资装备

6.招标人需要对已经发出去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a.5b.7c.10d.15

7.在拍卖的过程中,属于“要约”行为的是()。

a.拍卖方发布拍卖公告b.拍卖人宣布拍卖某物c.拍卖师击槌d.竞拍方的每次出价

8.业主公约正式订立的时间是()。

a.物业销售前b.物业销售阶段c.物业入住阶段d.首次业主大会召开

9.()是民法、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b.自由原则c.诚信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

10.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起点是()。(《物业管理条例》)

a.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生效b.竣工验收c.承接查验d.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入场

11.前期物业管理最明显的特点是()。

a.其特定内容是以后常规物业管理的基础,对常规物业管理有着直接和重要的影响

b.在时间上和管理上均是一个过渡时期和过程

c.呈现管理服务的波动和不稳定状态d.一般呈现出收入少,支出多,收支不平衡和亏损

12.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由()制定。

a.物业服务企业b.建设单位c.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共同d.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

13.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主要的方式是()。

a.感官查验b.核对查验c.使用查验d.检测查验

14.以下各个选项中,属于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承接查验的内容但是不属于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内容的是()。

a.物业资料b.共用部位c.各项费用与收支情况d.共用设备设施

15.物业管理单位实施装饰装修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a.99号b.121号c.110号d.48号

16.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了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a.装修人b.装修施工单位c.装修人或者装修施工单位d.相邻住宅的业主

17.装饰装修申报资料由()提供。

a.业主b.物业管理单位c.业主和施工单位d.业主和物业单位

18.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件的房屋是()。

a.基本完好房b.一般损坏房c.严重损坏房d.危险房

19.定期维修又叫做()。

a.状态检测下的预防维修b.改善性的预防维修c.计划性预防维修d.中修

20.对物业管理而言,应尽量避免()。

a.计划性预防维修b.状态监测下的预防维修c.改善性能的预防维修d.事后维修

21.某小区入夏后发现蚊子骤然增多,最后合适的治理方法是()。

a.利用诱饵诱杀b.使用相关的器械灭杀

c.查找附近有没有的积水,然后排干积水并加入药物d.安装各种防蚊的纱窗

22.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清洁卫生服务内容的是()。

a.建筑物外公共区域清洁b.垃圾的收集与处理c.花木种植d.管道疏通服务

23.安全防范工作周检由()负责。

a.安防队伍的各班班组长b.安防主管及项目领导c.指定人员d.指定的督察人员

24.义务消防队伍每年应进行()次消防实战演习。

a.1b.1-2c.2d.3

25.对物业管理常见的紧急事件,针对同一类型的事件制定的预选方案要在()个以上。

a.两b.三c.四d.五

26.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的要求不包括()。

a.谁受理,谁跟进,谁回复b.暂时无法解决的,可让客户回去等候通知

c.做详细记录,并及时总结经验d.尽可能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

27.在物业管理使用的各类文书中,()的规范性最强。

a.行政公文b.事务文书c.制度文书d.礼仪文书

28.企业因故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项人事调整活动为()。

a.辞职b.解职c.辞退d.资遣

29.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购房者应该按照总购房款的()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资金。

a.1%-2%b.2%-3%c.3%-4%d.4%-5%

30.全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原则是()

a.统一规划、分级指导、集中申报,信息共享b.统一建设、分步实施、分级管理、信息共享

c.统一建设、强化领导、分级管理、信息共享d.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

二、多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2分。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请示属于()

a.内行文b.外行文c.前行文d.后行文e.上行文

2.下列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资质审批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一个必须条件

b.新设立的某家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资质的时候,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其所具备的注册资金、专业人员条件和所管理的物业面积给予不同的资质

c.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面积为40万平方米,管理独立式别墅2万平方米,单从所管理的物业面积这一标准来看,它符合二级资质的要求

d.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的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e.资质审批一定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才能进行

3.影响物业服务企业机构设置的主要因素包括()

a.国家的宏观政策b.企业战略因素c.技术因素d.组织规模及所处的阶段e.企业的员工素质

4.在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以下管理内容之中,带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有()。

a.向部分业主提供家政服务b.向部分业主提供班车接送服务

c.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d.市政设施的配合管理e.物业的装修管理

5.下列关于公开招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但发布的途径可以不是公共媒介

b.公开招标应当邀请所有符合投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招标

c.公开招标的评选条件和程序是预先设定的

d.招标公告必须公开,但是招标的程序和中标的结果可以不公开

e.对于公开招标来说,投标人如果少于5个,则该公开招标无效,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6.专题培训包括()。

a.更新观念的培训b.专项管理培训c.外派培训d.专项技术培训e.晋升培训

7.物业管理方案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

a.招标物业项目的整体设想与构思、管理方式与运作程序b.管理制度的制订、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c.早期介入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常规物业管理服务综述d.费用测算与成本控制e.管理指标

8.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表现在()。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b.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不约定期限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约定期限合同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是确定

d.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性较弱,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性较强

e.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比较短,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比较长

9.对有争议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解决途径包括()。

a.友好协商b.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c.向人民法院起诉d.由物业管理单位解释e.听从业主大会意见

10.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偿使用费,应该计入()

a.管理费用b.营业成本c.直接材料费d.只有人工费e.递延资产

11.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中的重点和难点包括()。

a.物业资料的移交b.共用部位的移交c.共用配套设施和机电设备的接管

d.各项费用和资产的移交e.物业管理运作的衔接

12.在物业管理机构发生更迭时的物业查验的基本内容包括()。

a.物业资料情况b.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管理现状

c.各项费用与收支情况,项目机构经济运行情况d.业主产权范围内的物业使用情况e.业主的资料情况

13.处理紧急事件的要求包括()

a.企业应尽可能控制事态的恶化和蔓延b.在态度上可适当消极

c.不管事件如何变化,要严格遵守原定的预防措施或应对方案

d.避免出现“多头领导”e.应以不造成新的损失为前提

14.在能源消耗的公式中,属于浪费掉的能源的是()。

a.wcb.wsbc.wsd.wfe.wb

15.关于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在公共安全防范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居于主导地位,必要时请政府相关部门协助

b.在公共安全防范活动中,政府相关部门居于主导地位,物业服务企业只是起到协助作用

c.物业服务企业的所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在本质上是防范性的,而不是要解决某些具体的安全问题的

d.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内的治安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e.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的治安所承担的责任要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

三、综合分析题(共2题,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一)

某小区为多、高层混合小区,在建设阶段a物业管理公司早期介入了该工程,如果你是该物业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请问:

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对于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利之处(5分)

说明早期介入包括哪些阶段(3分)

你应该从哪些方面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议,方便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3分)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会存在哪些工程质量保修责任(4分)

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是谁你该如何处理(5分)

案例分析题(二)

王军喜欢养花,经常把花盆放置在其外窗台上。一天,天气预报称今日台风来临,让市民做好防台风准备。王军因赶时间上班,未将放在窗台上的花盆搬进屋内。中午台风来临,住在同楼的黄佳放学回家,恰好走到王军家的楼下,被台风刮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物业管理公司的巡逻保安员见状,忙把其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治疗痊愈,但花费数万元。黄佳父母找到王军要求其赔偿损失,王军则称花盆是台风刮下来的,属不可抗力,不同意赔偿。为此,黄佳的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军赔偿损失,并以管理不善为由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试问:

(1)本案可以依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2分)

(2)台风将花盆刮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3分)

(3)物业管理公司依法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5分)

(4)如果你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请说明安全防范管理服务包括哪些内容治安防范的注意事项。(10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

1、c2、c3、b4、c5、d6、d7、d8、d9、c10、a

11、a12、a、13b、14c、15c、16、a17、c18、b19、c20、d

21、c22、c23、b24、b25、a26、b27、a28、d29、b30、d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1、ace2、abd3、bcd4、cde5、bc

6、abd7、bce8、ac9、abc10、ab

11、cde12、abc13、ade14、abcd15、bce

案例分析题(一)参考答案

(1)对于开发商而言,有优化设计、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开发效益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有助于了解物业情况,为前期物业管理作充分准备

(2)物业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销售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3)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商榷,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配合设备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对内外装修方式、用料及工艺等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熟悉记录基础及隐蔽工程、管线的铺设情况

(4)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分为二部分:一是业主从建设单位购买的产权专有部分;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管理的物业共有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部分。

(5)由建设单位承担。向建设单位申报对物业共用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质量保修,跟踪并督促完成。业主部分由业主自行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要求;也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转告建设单位。

案例分析题(二)参考答案

1)应该由王军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这是可以预见且可以避免的,王军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来防止花盆坠落,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当然如果真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话,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3)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阳台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花盆是业主自有物业,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只限于公共部分,对于阳台上的花盆物业公司并不是管理人,业主才是法定的管理人。但是,尽管从法律上,一般来说此类事件物业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一个小区如果发生这类事件,对物业公司的声誉和品牌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害,因此,物业公司在平时工作中还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如果发现住户阳台放了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物品,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签收。在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对全体业主发通告,要求其检查有无不安全的搁置物、空调支架牢固不牢固,外墙有没有脱落可能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内容有:出入管理;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

注意事项:

遇到有人在公共区域聚众闹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协助公安机关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盗窃等,应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

管辖范围内公共区域有疯等特殊人员进入,应将其劝离管辖区,或通知其家属等将其领走

辖区公共区域内出现可疑人员,要留心观察,必要时可礼貌查问

第10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 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第11篇 港口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12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

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

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

目视检验(vt)ⅲ 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 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第13篇 集团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

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1.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2.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3总会计师的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4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2.5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

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3.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企业等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6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6.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6.2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6.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6.3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

7.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7.2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其他相关知识;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7.3继续教育的形式

培训形式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形式

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7.4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7.5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2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2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7.6组织与实施

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安排;

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14篇 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新煤安人发[2007]57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凡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煤安人发[2007]57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的规定,必须按时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

2.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的人员,必须准时报到,报到时限半天,当天下午正式开课,开课后结束报到,报到名单当天下午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备案。

3.参加安全资格再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纪律、食宿要求。保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期间不接听电话、不随意在课堂上走动、所有通讯工具必须处在无声状态;有事外出需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做到文明用餐、文明住宿。

4.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期间,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完成考核内容。

5.凡出勤达不到要求、缺课累计达到六学时以上、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培训纪律、不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的培训学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本次培训资格。凡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培训学员必须重新参加下一期培训班的培训,否则培训机构有权不予盖章注册。

6.本要求自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5篇 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高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煤矿除外)开采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矿长)。

第三条 全省实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审查、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无证不得任职。

第四条 矿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合理的开采矿山资源,严禁乱掘滥采、越界开采。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确保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8、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条矿长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掌握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

2、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验;

3、熟悉采矿生产工艺和技术,熟悉矿山的采掘、地质、水文、通风、供电等基本情况;

4、掌握矿山灾害预防措施,具有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理能力;

5、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7、经审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矿,必须具有矿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

2、国有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矿长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3、其他矿山的矿长应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审查发证按所属矿山类别(金属与非金属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类),依照《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大纲》,由发证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由发证部门命题,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5、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行业管理部门、发证部门和矿山矿长本人收存。

6、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发证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 非煤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现任矿长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任职。违反本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已任职的矿长,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也可进行理论考试,对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在所属考核区内同类矿山中调动任职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按本办法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表》、《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资格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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