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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气体管理制度

气体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内部涉及气体使用、存储、处理和排放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它旨在确保气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同时符合环保法规。

包括哪些方面

1. 气体采购与验收:明确气体供应商的选择标准,规范气体的采购流程,确保气体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储存管理:设定气体储存区域的安全标准,包括储气罐的维护、检查和标识,以及储存区的通风、防火和防爆设施。

3. 使用操作:规定气体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操作人员的培训、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4. 废气处理:制定废气排放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安全监控:设立气体泄漏检测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6.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气体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响应能力。

重要性

气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安全:有效的气体管理能预防因气体泄漏、爆炸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环保合规:遵守环保法规,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环境,避免法律纠纷。

3.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不当操作导致的设备损坏和生产中断。

4. 质量控制:保证气体质量,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产品质量。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涵盖所有方面的气体管理手册,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和安全规程。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气体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执行管理制度。

3. 设备升级:投资于先进的气体检测设备和安全设施,提高气体管理的科技含量。

4. 监管与审计:设立专门的气体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监管和定期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5.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不断修订和完善气体管理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和环境变化。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环保的气体管理体系,从而降低风险,提升生产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气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2篇 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防火探测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和范围

为正确使用、保养和标定易燃气体探测器,使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能够在危险发生的初期发出警报,使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危险进行预防和消除,降低火灾危害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几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使用的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3.职责

3.1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2 使用单位

3.2.1 负责所辖范围内使用的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的使用及维护管理。

3.2.2 负责对所属单位使用易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防火探测系统的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技能的培训。

3.2.3 负责定期对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进行检查、测试、校核和检验。

4.管理要求

4.1 分类

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4.2 便携式气体探测器

4.2.1 概述

4.2.1.1 使用易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探测气体报警的最低爆炸下限值。有毒气体探测器针对探测到气体报警的设定值是按达到一定临界值(ppm)的含量来设定的。

4.2.1.2 由专职检测人员进行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和检验。

4.2.2 校核

4.2.2.1 使用前,在空气洁净的环境中将探测器调零。根据厂家说明书检查、测试和校核便携式易燃气体探测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每六个月进行校验一次, 并做好记录根据使用状况不定期的使用标准气体进行标定。

4.2.2.2 对探测器的检查、测试和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l 检查探测器的外观,确保仪器没有机械损坏;

l 检查探头是否过期,如过期必须立即更换;

l 检查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该型探测器的要求;

l 用清洁的空气进行置换使仪器恢复零位指示;

l 使用前对探测器进行零点校验。

l 使用标准气体发生器测定该探测器的可靠性。

轮班时,在使用前校核一次即可。但以下情况,必须重新测试/校核:

l 使用人员变更或工作的环境发生很大变化;

l 探测器由于跌落、浸湿或温度变化的原因而遭到损坏。

4.2.2.3 现场校核的结果必须由校核人员记录备案。记录包括设备的序列号、使用日期、测试、检查、标定结果和测试人员的姓名。

4.2.3 使用

4.2.3.1 以下情况应使用便携式易燃气体探测器:

l 在可能含有易燃气体的区域动火;

l 签发热工作业许可证和开始热工作业前;

l 开始进入限制空间作业之前,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应持续检测气体。

4.2.3.2 以下情况应使用有毒气体探测器:

l 拆开处理工艺管线或气体管线的管子和法兰之前;

l 进入限制空间前的气体检测(如工艺处理容器、水舱和油舱等);

l 接近漏油、漏气的管线、容器或舱室时。

4.2.4 气体检测人员

4.2.4.1 执行气体检测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过专业培训。

4.2.4.2 进行气体检测工作时,检测人员必须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装备。

4.2.5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5.1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熟知每种气体的密度同空气的差异,保证整个空间的气体都被检测到。

4.2.5.2 检测者必须注意表中读数的每一个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强气流或缺氧,表中读数可能会迅速升高或降低,导致错误结果。

4.2.5.3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了解检测设备的性能和测量范围。

4.2.5.4 按照厂家的建议检查和维护保养探测器。

4.2.6 使用便携式气体探测器的安全预防措施

4.2.6.1 将取样软管的长度降至最低。根据设备使用说明确定泵的确切数量,降低气体在管线中冷凝的可能性。

4.2.6.2 每次检测完后都要用洁净空气吹扫探测器,排出燃烧室内氧化物中的腐蚀性气体。

4.2.6.3 禁止拆除设备上的止回火器, 防止燃烧室中可能发生的爆炸接触到取样中的混合气体。

4.2.6.4 禁止使用探测器取样含有四乙铅的汽油蒸气,将取样管或触头浸入液体中。

4.2.6.5 禁止接近无线通讯设施(如天线), 电磁波会影响气体探测器的微处理器。

4.2.6.6 在限制空间中作业,探测器出现故障(如电量不足),所有人员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离开该区域。

4.3 固定式气体探测器

4.3.1 固定式易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是安装在不间断地检测易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的位置。探测器输出的信号通常都传送到监控中心,如控制室。

4.3.2 根据特定的用途,每个控制系统都要根据需监控的空间、易燃气体的类型、有人或无人设施、设备的价值和发生事故导致的危险等方面的因素来量身定制。设施关断的情况:

4.3.2.1 出现任何可导致设施无法安全运作的故障或异常状态时,应自动将设施关断。

4.3.2.2 设备运行中发生电力中断情况,应安装可调的延时装置以防止设施关断。

4.3.2.3 关断系统应优先于自动重启系统。

4.3.2.4 每个引起关断的情况都必须启动一个视觉警报器,引起进入该区域的工作人员警觉。

4.3.2.5 设置气体报警的最低爆炸下限值。

4.3.3 应按照厂家的要求定期校核固定式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最少每三个月一次。

4.3.4 记录

固定式的可燃探测报警仪每年至少校验一次使用六个月应进行标定一次并做好记录。内容应包括探测器的位置、制造厂商、类型和型号、标定日期、标定结果和校核人员的姓名。

4.4 防火探测系统

海上及陆岸终端设施上安装防火探测系统。烟火探测器同中央控制系统由plc(可编程逻辑控制系统)连接起来,可启动听觉和视觉警报,决定是否关断设备或生产系统。防火探测系统的优点在于可以在无人区域发生火灾时发出警报,而火势的情况主要依靠离子烟雾探测器、热能感应探测器和紫外线/红外线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三种类型的探测器来识别。

4.4.1 离子烟雾探测器

离子烟雾探测器安装于易出现火灾的天花板,可通过感应可见的烟雾或不可见的燃烧产物对火灾迹象作出反应。探测器探测到烟火时二极管停止闪烁,始终保持发光状态。特殊的信号处理技术避免了电器的干扰,在确定有烟雾存在时发出警报。每三个月要使用烟雾样本对探测器进行校核。

4.4.2 热能感应探测器

热能感应探测器(固定温度上升补偿式热探测器)感应过热或火焰,并通过安全系统向人员报警或探测到火灾后释放灭火剂。探测器装有温升补偿装置,根据火焰蔓延趋势强弱能准确的探测到四周温度。热能感应探测器设定的报警温度应比环境温度高50~100度,安装完成后,应对探测器做检查,设定温度范围。

4.4.3 紫外线/红外线(uv/ir)探测器

紫外线/红外线探测器设计用来探测火焰发出的紫外线和红外线,不因照明光线、焊接弧光、发热物体和其他热辐射源发生误报警现象。火焰同时放射出紫外线和红外线,可判断火焰的存在。如果只探测到紫外线或红外线中的一种,不会引起警报。但如果两者同时被探测到,并且达到一定的强度,经过微处理器的计算,可以判定火焰的存在并报警。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5.2 《工作许可管理》

6.相关记录

第3篇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管理措施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①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③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⑤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⑥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⑦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⑧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⑨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⑩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

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①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②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③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④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⑤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①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

②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④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

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三、运输

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

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

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

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

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

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4篇 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含天然气、一氧化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一氧化碳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办法没有采用其它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 天然气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相对密度为0.62,约比空气轻一半,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

4.1.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有毒气体。相对密度0.967,正常空气中的含量仅为0.04ppm,爆炸极限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

4.2 危害

4.2.1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2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5%~74%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3 吸入一定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a) 轻度中毒: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全身乏力、心动过速、短暂昏厥。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达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多汗,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烦躁,一时性感觉和运动分离(即尚有思维,但不能行动)。症状继续加重,可出现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约在30%-40%。经及时抢救,可较快清醒,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初期四肢肌张力增加,或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晚期肌张力显著降低,患者面色苍白或青紫,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抢救存活者可有严重合并症及后遗症;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病;

e)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时,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时; 达到200ppm时,健康成年人2-3小时后,轻微头痛、乏力;达到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 到800ppm时,健康成年人45分钟内,眼花、恶心、痉挛,2小时内失去知觉,2-3小时内死亡;达到1600ppm时,健康成年人2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小时内死亡;达到3200ppm时,健康成年人5-1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25-30分钟内死亡; 达到6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0-15分钟死亡; 达到12800ppm时,健康成年人1-3分钟内死亡。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 对于设计中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防护知识的培训。

4.3.2 测、录、固、定等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4.3.4 探井、评价井、气井、欠平衡井及设计提示含天然气或一氧化碳气体的井,施工队伍应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配备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

a)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3台,钻台操作人员、坐岗人员、生活区管理员各持1台;

b)含天然气井配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当班生产班组应每人配备1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钻台上下、振动筛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位置应安装排气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风机,鼓风机设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员聚集场所;

d)测、录、固、定等配合作业的相关方单位应至少配备2台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或屏幕显示错误时,应重新校验,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f)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28~30mpa,报警哨在4~6mpa报警;

g)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

h)充气泵放置在上风安全位置,确保启动时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4.3.5 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应选择在较空旷的位置,尽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让盛行风畅通;

b)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应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风方向;

d)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f)在钻台、振动筛、坐岗房等处设风向标,在天车、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g)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尽量远离井口,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应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发动着的车上睡觉;

i)井场自动点火装置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区域,固定牢靠,应搭设防晒遮阳设施。需要放喷或经过液气分离器脱气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j)点火装置处由专人坐岗,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

4.3.6 设备配套及物资储备要求:

a)施工前应配备真空除气器、液气分离器、点火装置等设备;

b)打开油气层后,真空除气器视情况使用排气,排气管线引出15m以外点燃。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一般生产井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按上述探井、评价井、气井的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4.2 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等待上级措施。

4.4.3 一旦发现人员中毒,施救人员立即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将其平放,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5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6篇 有毒气体废水污水管理程序

1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场地制作临时排污管线,将施工污水排至厂区废水处理站。管线尽量就近、直线、畅通。

2 排污管线及沉淀池施工应注意:

(1)雨水管线与其它排污管线分开使用;

(2)雨水直接排至建设单位指定的排水沟道,再由建设单位统一处理外排;

(3)污水经过独立设置的污水管道,排入污水沉淀池,通过污水沉淀池沉淀后,再送入电厂废水处理站;

(4)根据排污流量合理设计管径及污水沉淀池大小,要有充分流量及沉淀容量;

(5)排污管及污水沉淀池施工时,宜采用砼预制管和粘土实心标准砖砌筑,沟底板采用50厚c20砼浇捣,沟壁采用1:2水泥砂浆粉刷、压光,并用预制盖板封闭。污水沉淀池按国家标准图集砌筑,内外用1:2水泥砂浆座浆,防止污水渗漏。

3监理要对排污管线及污水沉淀池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监理日志中,如发现水处理设施损坏,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做到污水不外流。

4通过施工工艺改造,技术革新及其它方法,削减用水量,减少污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

5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提倡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浪费。

6对含有可能污染环境等危险品的设备开箱时,必须进行开箱前检验。在设备开箱时应按箱体说明要求进行拆封,保证拆封后设备完好无损,从而控制设备开箱时的损坏给环境造成破坏。

7加强对设备调试前的各项监督管理,确保调试前设备的安装及其它方面一切正常,以避免调试时设备的废油及有毒气体外泻,污染四周环境。

8加强对设备试运行前的各项监督管理,确保各子项目处于正常状况,以避免设备试运行时的不正常而产生有毒气体外泻,污染四周环境。

9加强对金属焊接及切割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尽可能选择空旷通风的作业场地,避免焊接或切割时所产生的有毒气体损害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0反腐用的沥青熬制工作尽量在场外进行,以避免熬制沥青时产生的有毒气体影响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11加强对化学品的控制,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携带危险化学物品进入现场。

第7篇 _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a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为做好矿井空气及有害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标准

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2.5ppm;含量不小于20%。

二、检测要求

1.所有井下带班长进入工作场所前,首先开启局扇通风机进行有效通风,然后检测co、no2、o2浓度,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带班长每班对作业场所co、no2、o2的浓度测试不少于两次;安全员、测风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co、no2、o2浓度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3.安全科指定专人对井下气体进行巡回检测。每旬对矿井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回风巷、重点作业场所和作业面的co、no2、浓度及o2含量进行一次检测分析。

4.安全组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对新开工程或距离主通风巷较远的掘进面、工作场所,在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co、no2浓度及o2含量的测试;

在每次大爆破后,对通风后人员进入该工作场所之前进行一次测试;

对于封闭性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的场所,在进入前必须对co、no2、o2进行检测。

5.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co、no2、、o2浓度进行1次监督检测。

三、仪器管理

1.所有带班长、测风工、安全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并随身携带,按规定进行检测。

2.分公司安全科建立健全检测仪器台账,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数值显示不准确的仪器进行校对或更换。如需维修,由分公司上报供应部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换。

3.仪器使用实行井口统一管理,保证仪器电量充足,干净卫生。由检身工负责配发,使用人员签字领取。携带检测仪器人员出井后,及时将仪器交予检身工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办理签字手续。

4.井下仪器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保证仪器完好。如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5.公司安全部对检测仪器配发、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8篇 sf6气体安全管理措施

sf6气体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无嗅、无毒和不可燃的气体,其化学性能非常稳定,在20℃和101325pa时的密度为6.08 g/l,约为空气密度的5倍,sf6气体的临界温度为45.6℃,经压缩而液化,通常以液态装入钢瓶运输。

sf6气体的电气绝缘性能和灭弧性能非常强。sf6的分子量是空气的5倍,因此sf6离子在电场中的运行速度比空气中的氮、氧等离子小得多,更容易发生复合性,氟离子使气体带电质点减少,大大提高气体的绝缘水平,约为空气的3倍。氟元素是所有元素中对电子亲和合力最强的,所以sf6具有很强的电负性,对电子吸引能力极大,极易形成负离子,所以sf6气体的灭弧性能是空气的100倍。因此, sf6气体在电气设备中应用非常广泛,是目前所发现的绝缘灭弧性能最好的物质。

纯净的sf6是一种惰性气体,设备中的放电会造成sf6气体分解,其分解产物与结构材料是不相容的。sf6气体在电弧作用下产生气体的分解,绝大部分分解物为硫和氟的单原子,电弧熄灭后,大部分又可还原,仅有极少部分在重新结合的过程中与游离的金属原子及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金属氟化物以及hf有毒性和腐蚀性物质。

通过对sf6压力和温度关系曲线(见图1)分析可知,在液化曲线右侧,温度变化时气体的密度保持不变,仅呈现压力的变化,即绝缘强度及灭弧性能不变,但当气体的温度下降到液化气温而继续下降时,气体将液化,其压力、密度下降得很快。此时气体的灭弧绝缘性能都要迅速下降,因此, sf6设备不允许工作温度低于液化温度。

另外, sf6又是在化学上极其稳定的一种气体,它在大气中的寿命约为3200年。特别是sf6具有很强的吸收红外辐射的能力,也就说, sf6是一种有很强温室效应的气体,如以100年为基线,其潜在的温室效应作用为co2的2.39万倍。加之目前排放到大气中的sf6气体,正以8.7%的速率在增长。应当指出, sf6的温室效应以往并非没有发现,只不过由于现存于地球大气中的sf6气体的浓度非常低,故认为它的影响较小,未给予认真的考虑之故。这里说的往大气中的排放并不是指gis、git类设备的自然泄漏量,这种泄漏量每年还不到1/1000,完全可忽略不计。这里所指的泄漏量主要是指产品在制造、安装、现场调试以及检修时的排放量。

1 定期进行sf6气体微水含量的检测

如发现其含量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及sf6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对策。sf6设备内部水分的主要来源有:①sf6新气中含有的水分;②设备组装时进入的水分;③固体绝缘物件中释放出来的水分;④运行中透过密封件渗入的水分;⑤运行中多次补气、测试过程中进入的水分;⑥气室内吸附剂失效。

sf6气体中微水含量的测试方法很多,目前国内有电解水分仪、阻容式露点仪和镜面露点仪三类仪器。其中,以镜面露点仪准确性最高,阻容露点仪测量范围最广,现场操作以阻容式露点仪最方便。目前国产只有电解水分仪,价格便宜;镜面露点仪和阻容露点仪依赖进口,价格昂贵,约为国产的30倍,但使用方便准确。

2 定期进行sf6气体的检漏

sf6气体泄漏检查分为定性和定量检查,定性检查是直接对设备各接头密封点铝铸件进行检测,可以查出设备各泄漏点位置。定量检查是通过包扎检测、挂瓶法或压力折算求出泄漏量,从而得出年泄漏率。

定性检漏有抽真空检漏和检漏仪检测两种方法:

① 抽真空检漏法是将设备抽真空至40pa,停泵0.5h,在真空表上读出a数,再停5h,读出b数,若b - a≤133pa,则认为密封良好;

② 检漏仪检漏是将检漏仪探头沿设备各连接口表面和铝铸件表面移动,根据检漏仪读数判断气体的泄漏情况。

检漏仪检漏时应注意:探头移动速度应慢,以防探头移动过快而错过泄漏点;检漏时不应在风速大的情况下,避免泄漏气体被风吹走而影响检漏;检漏仪选择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小的检漏仪,一般使用检漏仪的最低检出量<5s较为合适。

定量检漏通常采用扣罩法、挂瓶法、局部包扎法、压降法等方法。扣罩法适用于高压断路器、小型设备适合做罩的场合,挂瓶法适用于法兰面有双道密封槽的场合,局部包扎法一般用于组装单元和大型产品,压降法适用于设备隔室漏气量较大时或运行期间测定漏气率。通常,sf6设备在交接验收试验中,检漏工作都使用局部包扎法和扣罩法查漏。

3 注意通风

合格的sf6气体是无毒的,但有使人窒息的危险, sf6气体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且要防晒、防潮。工作人员在进入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氧含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则不能进人该区。

4 戴防护用具

气体采样操作及处理一般渗漏时,要在通风条件下戴防毒面具工作。

总之,安全是电力生产的基础,预防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应不断完善和改进电力设备运行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9篇 防爆防气体中毒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一、工程概况

1、本工程为晋江市永和镇茂峰中心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位于晋江市永和镇茂峰中心小学内;由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福建联盛建筑设计院设计。

2、工程规模:占地面积1314.90m2,建筑面积5898.0 m2,建筑层数五层,建筑高度19.52m。

3、功能布局:办公、教学及相关教学辅助室。

4、本工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2级, 8度抗震设、框架抗震等级二级。

5、基础形式为柱下独立基础。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防火、防爆、防气体中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我们经常抓的问题。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预防事故发生的同时加强、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公司特订立了“防火、防爆、防气体中毒”管理制度及设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编制预备方案。

二、防火、防爆、防气体中毒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2、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

3、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4、建立健全防火预警机制,防止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5、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工作。

6、严格控制火源及着火源,防治爆炸混合物的形成。

(二)防气体中毒管理制度

1、加强工作场地的通风措施,在封闭容器、罐、桶中焊接、切割时,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必要时应由专人监护。

2、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卫生标准。

3、禁止使用危害严重人化工产品。

4、严格要求生产工人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防错误操作,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应急救援机构:

工地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和指挥工地应急救援的全面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黄伟平 (项目经理)

副组长:(安全主管)

成员:(机电工长)(木模组长)

(施工员) (材料员)

(钢筋组长)(泥水组长)

救援行动组:

组长:(技术负责人)

副组长:(安全员)

成员:(机电工长)(木模组长)

(施工员)(材料员)

(钢筋组长)(质检员)

(泥水组长)

职责:

1、一旦发生紧急事件或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应急器材和设施及时到位,全面实施应急救援计划。

2、一旦发生紧急事件或事故迅速启动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预案和措施,迅速指挥组织人员奔赴事故现场迅速抢救伤员和财产,并保护好现场对因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录相。同时认真落实防范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发生。

四、急救援主要工作程序:

(一)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可能是:火灾、爆炸、气体中毒事故

(二)应急准备:

1、工地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每半年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和义务消防学习,检验应急准备是否充分。

2、保健急救:

(1)工地配备保健药箱、氧气袋等急救器材及一般常用药品。放置在项目部。

(2)有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3)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气体中毒”宣传教育。

3、防火、防爆、防气体中毒管理工作:

(1)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工地根据项目部订立的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逐级落实责任制。

(2)按消防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和设施,其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填写《消防器材和设施统计表》报公司办公室和安监站备案。

(3)设立明显防火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每季培训一次义务消防员,保证特殊工种人员具备防火知识,持证上岗率达100%。

(4)工地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填写《安全检查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三)应急救援程序:

1、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

(1)当事故或紧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指挥中心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工地应急救援成员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向相关主管领导汇报。

2、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当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指挥中心班子成员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项目部指挥中心总指挥。

(2)按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制定实施防范措施及事故状况后处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送公司、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当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

(1)报警:发现人应立即报警:

a、向内部报警(公司报告),简述事故地点、情况、报警人姓名等;

b、向外部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19,详细准确报告:火灾地点单位地址电话并派人到时路口迎接消防车。

(2)人员疏散

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引导组应沉着冷静、迅速指挥组织人员按疏散路线图所示撤散到工地安全地带。

(3)防护救护组应及时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4)重要资料的转移

根据火灾情况需要,对能转移的重要资料、图纸等应尽量抢救,将工地资料存放在安全地带。

(5)工地应急救护组应在火灾初始阶段组织灭火,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但一旦火灾进入猛烈阶段应立即撤退,由消防部门组织灭火,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6)上报:事故处理结束后,工地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书》一式两份,自留一份,报公司安监站一份。

4、发生气体中毒时:

(1)报告:发现病人应立即报告:

a、向公司报告,简述中毒的人数、病人的症状以及是否造成大面积扩散等。

b、向外部报告,打电话到市防疫站

详细准确报告发生疫情的地点、单位、联系电话、发病的人数、病人的症状是否造成大面积扩散以及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2)拨打电话120,及时将病人送去急救、治疗。

(四)监督检查和教育:

1、监督检查:

工地领导小组负责对消防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每月对各项易燃、易爆、油品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储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整改。

2、教育:

项目部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如消防、防火、防气体中毒、救护等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熟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中的具体内容和职责,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10篇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办法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规定

1.严禁超量灌装,防止钢瓶受热。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剧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因此,应严禁氧气钢瓶与油脂类接触,如果瓶体沾着油脂时,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净。

4.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气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超过使用期限不准延期使用。

6.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搬运氧气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储运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储存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8.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9.为了便于区分钢瓶中所灌装的气体,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了钢瓶的标志,包括钢瓶的外表面颜色、所用字样和字样颜色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10.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11.平时在储运气瓶时应检查:

⑴、气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气瓶钢印标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⑶、耳听钢瓶是否有“咝咝”漏气声。

⑷、凭嗅觉检测现场有否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于小120毫米,高度不应低于2000毫米,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氧气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与易燃物或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储区应备有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损坏。

氧气钢瓶不得沾污油脂。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氮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直晒及雨淋水湿。库温不宜超过30℃。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本品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包装:钢瓶内贮存,瓶外漆成黑色,用黄色标明“氮气”。钢瓶阀门应罩安全帽,瓶身应有防震胶圈.

第11篇 气体灭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应设专人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二、非专业人员禁止进入气体钢瓶间,未经专业培训人员禁止触摸气体灭火系统的任何零部件,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钢瓶间的适用环境温度为:-10℃~50℃,相对湿度≤95%(40℃±2℃)。

四、灭火系统的瓶组架、集流管、高压气管必须安装牢固,系统不得受到震动和撞击。

五、气体钢瓶在换气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卧置、倒置,避免接近热源。

六、在日常维护、保养或进行周期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确保防止灭火剂的误喷。

七、每月应进行外观检查,气体钢瓶无损伤、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容器阀上的保险销及铅封应保持完整。

八、每月应对气瓶压力进行检查,启动瓶氮气的压力指示值应在5mpa 以上,储气钢瓶压力应在绿色区域内,如发现有压力不足气瓶应及时进行补气,气瓶补气应选择正规的专业厂家。

九、启动瓶、气体钢瓶、分区输气管应有明确的分区标识。

十、气体灭火系统启动使用后,必须联系专业厂家对电磁阀更换新膜片、启动钢瓶重新充装启动气体、将被释放过的选择阀复位、检查单向阀是否复位、容器阀恢复原工作状态、所有拆卸过的管路,必须安装正确,保证密封。

十一、每年应二次对本气体灭火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查规定外,还包括: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灭火剂储瓶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压力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现象。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灭火剂的输送管道有无损伤与堵塞现象。

6、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

7、用标准压力显示器检验储瓶内压力和检漏用压力显示器的准确性。

十二、每五年一次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及年检查规定外,还应包括:

1、对管网系统进行强度和气密性实验。

2、对管网阀件及启动瓶组件进行拆洗重装、重新实验。

3、对全系统重新进行调试。

十三、对系统检查维修后,应规范填写检查维修记录并归档。

第12篇 气体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六条 系统每半月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月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应的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3、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

第七条 系统半年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年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灭火剂储存容器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灭火剂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5%。

6、灭火剂的输送管道如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7、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内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灾探测器部位,同时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气,防护区外气体释放灯点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8、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操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气体灭火装置的启动装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气体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9、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手动操作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受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显示启动按钮的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10、机械应急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储瓶间的试验瓶上操作,观察系统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储瓶间手动启动贮存容器的气体驱动装置(或启动贮存容器阀上的操作手柄),贮存容器开启,灭火气体通过管路喷向防护区,管路上的压力讯号装置将其动作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11、紧急中断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防护区内模拟火灾信号(或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或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启动装置),在延时的30秒时间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紧急中断按钮,观察气体灭火装置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紧急中断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报警后(或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启动后,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紧急启动后),在延时的30秒内,手动操作紧急中断按钮,则应中止灭火指令,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紧急中断的动作信号显示。

第八条 控制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和停止信号,显示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第13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4篇 大京发电厂ig541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我厂三套ig541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是主厂房区域和继保楼内各开关室和电气设备间、网络设备间的重要灭火设备,为保护好该系统设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一、操作规程

ig541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一)当系统接收到来自火灾报警器的火警信号时,会自动启动系统喷射气体灭火。

(二)当自动启动功能失灵时,可以用手压破各防护区旁控制箱上的“启动”按钮保护层,按启动按钮进行手动操作灭火。

(三)当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失灵或不能实施时,采用机械应急操作。机械应急操作有二种方法:

1、人工开启对应防护区的启动瓶组上的手动启动装置,即可对该防护区实施灭火。

2、如果该防护区启动瓶组内气压不足时,人工开启对应防护区所属的灭火剂瓶组的手动启动装置(先导阀上的手动启动手柄)。

二、管理规定

(一)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全厂ig541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钢瓶间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照明良好,无关人员非经过允许不得进入。

(三)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1、保证各钢瓶间设备所对应的防护区挂牌准确;

2、保证各启动瓶和钢瓶气体压力正常,发现压力不够应及时补充,并做好应急防护措施。

3、各防护区控制盘具备自身故障报警功能,专职消防人员须每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对相关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操作指导培训,以保证会正确使用设备。

(五)ig541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

第15篇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规范

一、钢瓶(氧气、液化气、氩气、乙炔气)

1、内装压缩气体的钢瓶,瓶身应竖立倚靠坚固的支撑物。

2、使用前后钢瓶应旋紧置。

3、空钢瓶应置之不置放于空瓶存放处,并加以空瓶的标识。

4、勿将油类放置于氧气瓶的控制阀附近。

5、钢瓶应储放于通风防火、远离火种或热发生源的指定处所。储存于室外时,应注意有适当的排水和避免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

6、空瓶应于装备气体的钢瓶分开放置。

7、钢瓶不应存放于潮湿接近腐蚀性化学物质和气体的处所。

8、应防止尖锐物品切刮或磨擦钢瓶。

9、避免拖动或滚动钢瓶,应利用手推车或其他可将钢瓶直立运送的车辆。

10、不可令钢瓶掉落,也不可令钢瓶相互撞击。

11、勿将钢瓶置于可能成为电器回路的路径上。

12、各钢瓶均应标示其所装的气体种类。

13、若发现钢瓶的泄漏,且无法靠锁紧螺帽来中止泄漏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派人来抢修。

14、应以肥皂溶液和仪器做泄漏实验,不可用火焰来测试。

15、在钢瓶存放处应备有适当型式的灭火器。

二、储气罐(空气)

1、储气罐安全阀需经过当地计检部门检测、校正,每年一次。

2、储气罐压力不能超出设计压力的10%。

3、罐内压力如果超出安全设定还未排气时,必须立即停用,并及时排出罐内之空气,更换安全阀后方可使用。

4、切勿使用压缩气体来吹喷衣服及身体或机械设备上的铁屑。

三、使用风压工作场所

1、进入利用风压工作场所作业前,必须关闭风压总阀并排除余压。

2、用气枪吹砂及杂物时,必须告知周围人员离开,作业员戴好防护眼镜。

3、有风管爆裂漏气时,请先关掉总阀或风压源(空压机)后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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