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复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复印行为,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信息泄露,并提高工作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复印设备的管理
2. 复印权限的设定
3. 复印流程的规定
4. 环保与成本控制
5. 信息安全与保密
6. 违规行为的处理
1. 设备管理:包括复印机的日常维护、故障报修、耗材更换等。
2. 权限设定:明确谁可以使用复印机,以及复印的权限等级。
3. 流程规定:详细说明从申请到完成复印的步骤。
4. 环保与成本控制:鼓励双面复印,限制不必要的复印,降低资源浪费。
5. 信息安全:防止敏感信息被不当复制,确保企业信息安全。
6. 违规处理:设立违规处罚机制,强化制度执行。
1. 提升效率:明确的复印流程能减少混乱,提升办公效率。
2. 节省成本:有效管理可以控制耗材使用,降低运营成本。
3. 保护信息:防止机密文件被误用,维护企业利益。
4. 塑造文化:通过制度建设,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1. 设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复印机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清洁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于故障,员工应立即报告,由it部门处理。
2. 权限设定:根据员工职位和工作需求,设定不同级别的复印权限,如普通员工只能复印非敏感文件,管理层则可复制更多种类的文档。
3. 流程规定:员工需填写复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复印机。特殊情况下,可临时授权紧急复印。
4. 环保与成本控制:提倡双面复印,鼓励电子化办公,减少纸张消耗。每月评估复印量,超出合理范围的部门需说明原因。
5. 信息安全:严禁复印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6. 违规处理:首次违规者给予口头警告,二次违规将进行书面警告,多次违规者可能面临停用复印权限的处罚。
以上方案旨在建立一个高效、安全、节约的复印环境,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我们的工作秩序。
第1篇 房地产企业打印、复印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打印、复印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用品的利用和管理,励行节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严格杜绝以公济私,多复印、私自收藏公司文件资料的不良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各部门文件打印由各部门文员打印,如文件较多,本部门文员忙不过来,报办公室统一协调。
2、各部门复印文件由各部门文员到人事行政部复印,行政秘书监督执行,复印后填写复印数量、纸张规格,行政秘书每月末统计报表。
3、不准复印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资料,未经同意不准擅自复印,违者每张罚款10元。
4、各部门文员每月末将本部门打印情况制表报人事行政部,行政秘书汇总上报。
5、行政秘书联系专业机构对复印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复印机的正常使用。
6、各部门员工用打印纸,内部文件一律正反面两次使用,减少浪费。
7、此规定由人事行政部经理监督执行。
第2篇 公司复印作业管理办法(5)
公司复印作业管理办法(五)
9.1目的:明确复印机的定位与保管,使各部门的复印资料更清晰、完整、及时。
9.2权责:
9.2.1公司的复印机由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
9.2.2保管人员应负责复印正常运作及日常维护工作。
9.2.3若复印机发生故障,保管人员应及时关机,同时尽快联络维修公司来修理,待复印机完全修好后方可作业。
9.2.4保管人员应担保复印纸张供应及碳粉补充以使复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9.2.5保管人员上班时应将复印机打开,下班后关闭。
9.3管理
9.3.1资料需复印时,需其部门主管核准(附复印申请单)方可复印.复印50张以上时,需经理核准.
9.3.2复印时,需填写<资料复印登记表>,交给人事行政部文控组复印.
9.3.3连续复印100张时,应让复印机休息5分钟.
9.3.4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50元.
流程说明 表单 人事文员执行 申请复印部门
1、需复印的人员填写<复印申请表>,交部门主管审核.
2、复印50张以上,除主管审核,还需经理审核.
3、复印资料与申请表一并交给人力资源部文员,填写<资料复印登记表>.
4、登记好后,方可复印.
1、复印申请表
2、复印登记表
复 印
复印登记
50张以内
复印申请
主管审核
经理审核
50张以上
附复印申请单:
复印申请单
申请人 部门
复印内容 份数
科长审批 经理审批
第3篇 百货商厦复印管理办法
百货商厦复印管理办法
一、为使商厦复印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复印机是为公司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员工不得使用复印机复印私人文件。
三、复印机由公司总务课负责管理,机器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工作业务正常进行。
四、复印用纸由公司总务课负责采购保管,基本用纸为a3、a4、b5,总务课应确保复印用纸。
五、公司员工在使用复印机复印文件时,须进行登记,注明复印数量和复印内容。
六、总务课应定期查对登记表和用纸情况,对发现滥用纸张或复印私人文件的员工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上述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第4篇 z公司复印机日常管理条例
公司复印机日常管理条例
第一条 公司总部复印机由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各商场复印机管理由商场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复印机纸张由复印人在各部门纸张管理员处领取,复印50张以上须由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
第三条 财务报表、单据及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复印同时报废纸张需撕毁;
第四条 复印机发生故障,复印人应立即向其管理员告之予以解决。若出现较大故障,由管理人直接与维修商联系,要求维护;
第五条 复印机管理员应定时与商家联系,对复印机进行定期保养维护;
第六条 在不影响用途及严肃性前提下,资料、文件一般采用双面复印;
第七条 公司员工均应爱护复印机,若发现有故意损坏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5篇 复印机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复印文件、资料及时、安全,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复印机,促进节能、节支,根据分公司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复印机的使用、保管与维护工作负责:中山八路片由办公室负责;白鹤洞片由安全技术科负责;路口站片由生产经营科负责。
三、各部门需复印文件,10张纸以上应事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填写“复印机使用登记本”(详细注明复印部门、日期、内容、份数等项目)后,方可复印。
四、复印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以便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卸,以免造成机器损坏。
五、为了有效控制复印纸张的使用,复印纸张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使用者须根据计划申请填写《采购申请表》,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领用。
六、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复印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文件,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者,须事先经过所属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印,如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经济处罚。
七、复印机为小型机器,不适合长时间大量复印,复印100张以上的,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到专门复印店速印。(特殊情况除外)。
八、为了保护机器,科学使用,一般在工作时间复印,严禁整书或原材料复印。
九、为节约费用,避免浪费纸张,除报上级文件或长期存档使用的内容用全新纸复印之外,其它内容需复印要合理利用二次用纸。除特殊需要外,一律实行双面复印。
十、每日下班前,各片办公室负责检查复印机是否关机,是否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
十一、本规定从起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_______有限公司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20
版次:a
页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权责:总台文员负责登记、监督。
4、内容:
4.1 复印时应先到总台文员处登记复印内容,按纸张大小规格分类登记复印份数,紧急情况灵活处理,但应后补登记手续。
4.2 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向总台文员咨询清楚方可。
4.3 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4.4 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4.5 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
4.6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4.7总台文员上下班应按时开启和关闭复印机电源,定期检查碳粉使用情况,连续复印时间过长,应保证复印机必要的休息时间。
4.8 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总台文员酌情处理。
4.9 总台人员每月月底统计复印数量。
拟文
审核
核准
第7篇 房地产经纪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公司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复印机由办公室负责维修、管理、保养。
二、复印大量文件、报表、资料应先经副总监或总监助理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复印,复印份数要按需要严格控制。
三、复印文件的纸张大小应按需使用,避免浪费。四、凡属个人文章、资料等一般不予复印,如确需复印要经副总监或总监助理批准到办公室登记。
五、复印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复印。
六、复印所需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进行更换。
第8篇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范例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_______有限公司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20
版次:a
页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权责:总台文员负责登记、监督。
4、内容:
4.1 复印时应先到总台文员处登记复印内容,按纸张大小规格分类登记复印份数,紧急情况灵活处理,但应后补登记手续。
4.2 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向总台文员咨询清楚方可。
4.3 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4.4 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4.5 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
4.6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4.7总台文员上下班应按时开启和关闭复印机电源,定期检查碳粉使用情况,连续复印时间过长,应保证复印机必要的休息时间。
4.8 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总台文员酌情处理。
4.9 总台人员每月月底统计复印数量。
拟文
审核
核准
第9篇 打字机复印机管理办法
打字机、复印机管理办法
关于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对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使用办法通知如下,希各部室、车间遵照执行。
一、打字机的使用办法
1、厂办公室的打字机主要负责厂的文件、资料打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凡以厂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需经厂主管领导批示,办公室复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
3、各部门、车间要坚持求实、节约的原则,精简文件、资料的下发,凡本部门、车间能缮印的资料,应自行解决。经部门、车间领导同意打印有关文件、资料,需收回工本费(收费标准另定)
二、复印机的使用办法
1、厂办公室的复印机主要负责厂及有关业务部门对外发报的文件、资料的复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凡使用复印机复印文件、资料,需经本部门、车间领导同意,填写复印登记表,由办公室核实后方能复印,并收回工本费(收费标准另定)。
3、要坚持节约原则,凡本部室、车间能缮印的不要进行复印。
4、不准擅自利用复印机复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一经发现,参照《员工奖罚条例》关于“工作时间干私活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每次扣款40元”的规定执行。
第10篇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范例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_______有限公司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20
版次:a
页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权责:总台文员负责登记、监督。
4、内容:
4.1 复印时应先到总台文员处登记复印内容,按纸张大小规格分类登记复印份数,紧急情况灵活处理,但应后补登记手续。
4.2 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向总台文员咨询清楚方可。
4.3 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4.4 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4.5 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
4.6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4.7总台文员上下班应按时开启和关闭复印机电源,定期检查碳粉使用情况,连续复印时间过长,应保证复印机必要的休息时间。
4.8 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总台文员酌情处理。
4.9 总台人员每月月底统计复印数量。
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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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病历复印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2002年8月2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13篇 打字机复印机管理办法
关于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对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使用办法通知如下,希各部室、车间遵照执行。
一、打字机的使用办法
1、厂办公室的打字机主要负责厂的文件、资料打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凡以厂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需经厂主管领导批示,办公室复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
3、各部门、车间要坚持求实、节约的原则,精简文件、资料的下发,凡本部门、车间能缮印的资料,应自行解决。经部门、车间领导同意打印有关文件、资料,需收回工本费(收费标准另定)
二、复印机的使用办法
1、厂办公室的复印机主要负责厂及有关业务部门对外发报的文件、资料的复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凡使用复印机复印文件、资料,需经本部门、车间领导同意,填写复印登记表,由办公室核实后方能复印,并收回工本费(收费标准另定)。
3、要坚持节约原则,凡本部室、车间能缮印的不要进行复印。
4、不准擅自利用复印机复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一经发现,参照《员工奖罚条例》关于“工作时间干私活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每次扣款40元”的规定执行。
第14篇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5)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五)
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三、复印病历在该患者诊疗活动结束且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即病历返回病案科或挂号处)后予以提供。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等需住院期间复印部分病历内容时,应由主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经医务部或门诊部审核同意,复印申请人持《复印病历通知单》到病案科(住院病历)/挂号处(门诊病历),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
七、病历复印费,由申请人一方承担。
附:复印病历流程
医务部
第15篇 公司复印工作管理规定(7)
公司复印工作管理规定(七)
1、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权责:总台文员负责登记、监督。
4、内容:
4.1 复印时应先到总台文员处登记复印内容,按纸张大小规格分类登记复印份数,紧急情况灵活处理,但应后补登记手续。
4.2 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向总台文员咨询清楚方可。
4.3 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4.4 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4.5 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
4.6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4.7总台文员上下班应按时开启和关闭复印机电源,定期检查碳粉使用情况,连续复印时间过长,应保证复印机必要的休息时间。
4.8 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总台文员酌情处理。
4.9 总台人员每月月底统计复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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