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主要涉及项目规划、土地获取、资金管理、工程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提升开发效率,保障企业利益。
1. 项目策划与立项:明确项目目标,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项目计划,包括定位、规模、预算等。
2. 土地购置与审批:规范土地获取流程,确保合法性,处理土地使用权证照办理。
3. 资金筹措与使用: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控制成本,监控资金流动,防范财务风险。
4. 设计与施工管理:设定设计标准,选择承包商,监督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进度。
5. 销售与售后服务:制定营销策略,管理销售渠道,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6. 法规遵从与风险管理: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识别并管理各类潜在风险。
7.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执行和终止过程,防止合同纠纷。
8. 人力资源与内部管理:培训员工,优化组织结构,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高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决策延误,提升项目执行力。
2. 降低成本:通过精细化管理,避免资源浪费,降低开发成本。
3. 风险防控:提前预判并规避法律、市场、财务等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4. 保证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和售后服务,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5. 规范运营:遵守法规,避免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声誉。
1. 制定详细的流程手册:针对每个管理环节,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个人。
2.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将管理制度与员工绩效挂钩,激励员工遵守制度并提升工作效率。
3. 定期审计与评估:定期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4. 引入信息技术:利用erp、crm等系统,自动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精度和效率。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管理制度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和执行。
6. 激励创新: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管理制度的持续创新和完善。
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结合市场环境、企业战略及内部资源进行适时调整,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某湖南房地产开发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能够与公司一同成长,并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试用期结束正式聘用员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公司顾问及特聘人员、临时人员,视实际另行约定或参考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 支付原则:本办法体现以下分配原则:
1、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导入市场劳动价值理念,建立起同行业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
2、有效激励的原则。强化岗位劳动要素,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体现岗位责任、任职能力、劳动条件、岗位业绩与收入相对统一,体现内部的公平。
3、坚持严考核、硬兑现的原则。薪酬分配以绩效考核为依据。
第二章 薪酬体系与结构
第四条 薪酬内容与结构
1、本办法中所指的薪酬主要是指经济性的报酬,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年终奖金、福利等。
2、员工工资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制,即以员工的教育程度,所从事工作或岗位的职责大小、劳动强度、智能要求、::岗位业绩为基础来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其额度是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实现情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为依据来确定。
员工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3、薪酬内容与结构释义:
(一)员工工资:
(1)为公司与员工最终合约确定的月工资收入,并按一定比例分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参见员工工资比例表)。
(2)员工工资依照公司员工职类共划分为4个序列,各职类、各岗位的工资调整范围详见附表一《员工工资列表》;相同层级、相同岗位的员工工资级别可以不同,可在相应的调整范围内晋升或降级。
ⅰ.管理序列:涉及各部门中层经理级(含副职、代理职)员工;
ⅱ.技术及工程专业序列:涉及工程、采购、装饰、造价、设计等各类员工,依照《员工工资列表》主管及以上级标准确定工资级别;
ⅲ.营销序列:涉及营销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各类员工,销售部经理、楼面主管、一线营销人员按照《营销部薪酬激励管理办法》执行,营销部其他人员在未出台新规定之前依本办法执行,并参照职能及业务辅助序列工资比例标准;
ⅳ.职能及业务辅助序列:涉及财务、人力资源、行政、后勤、项目开发等各类员工。
(3)《员工工资列表》的定级标准仅适用于本制度施行后的工资调整和新员工入职定级。在此之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在原工资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套级和微调。
(4)员工工资比例表:
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备注
管理序列60 %
技术及工程专业序列65%15 %
职能及业务辅助序列70%10 %
(5)员工工资的确定:
所有新入职员工,由综合部会同用人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参照《员工工资列表》拟定其工资及职级,报请总经理确定;总经理对公司所有员工工资有最终的审定权。
(二)固定工资:为员工的生活保障工资,属于基本不变工资,按月度发放。
(三)绩效工资:是指岗位工作效果的价值量化。视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发放绩效收益。其额度是弹性浮动的,并于考核周期结束后发放。不同岗位的员工绩效工资不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津贴:为员工完成工作所发生收益性补贴。含交通、通讯等其他补助,员工一律持有效票据报销发放。
(五)年终奖金
(1)年终奖金是公司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和年度员工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的综合奖励。
(2)年终奖金以员工月工资为基础,依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员工工资×年度评估系数(或拨付专门资金,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3)一年当中若发生岗位或职务变动,则取全年实际月平均工资基数。
(4)年终奖金按员工入职的实际月数发放(15日前入职算全月,15日后入职从下月开始计算)。(年终奖÷12月×实际工作月数)
(5)年终奖金通常在春节放假前一周发放。在此之前离职的员工不再享有。
(六)福利:
(1)依国家政策规定,公司为正式员工(试用期满)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其他福利是员工薪酬待遇的必要补充;其标准另行制定。
(3)试用期员工按正式员工标准的一半享受公司福利。
第五条 员工缺勤及请休假管理期间薪酬标准参见《人事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扣除金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中依规定应由个人交纳的部分。
2、员工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项目。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与调整
第七条 薪酬的发放
1、综合部具体负责全公司员工的薪酬发放以及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工作,并向员工出具薪酬发放单据;
2、支付日: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从上月1日起至上月月底止)基本薪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安排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薪酬。
3、支付形式:由财务部汇入指定银行员工个人账户。
4、员工薪酬自服务之日起薪至退职之日止停薪,新任用及辞职员工当月工资均以其实际服务之日数乘以日工资。
5、所有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按工资80%换算发放,特殊岗位另行规定。
第八条 薪酬的动态调整
1、员工薪酬实行动态管理,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2、整体调整:指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地区竞争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3、个别调整:指因员工试用转正、职务变动、绩效评估、奖惩等原因对员工工资级别进行的调整,分为不定期调整与定期调整。
4、各岗位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综合部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不违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公司内部一般员工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标准;有权决定一般员工调岗调薪及其奖惩制度。
第十条 公司实行每年12个月工资制。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管理实行制度标准公开、个人收入保密原则。任何员工不可泄露个人收入和打听他人收入。
第十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综合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综合部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需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一:《员工工资列表》
湖南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附表一:员工工资列表
工资标准(元/月)
第2篇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现场管理,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公司计划和开发项目的组织设计要求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的职权
1、受公司领导或工程部直接指导代表公司支持和办理开发项目的一切管理业务,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司领导或向直接领导做出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重大事宜应及时汇报。
2、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使其项目工程优质、高效、节省、文明、安全的完成。
3、依据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签办工程价款的拨付和有关经济签证。
4、当发生影响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混乱影响项目进度及违约、违章事宜时,除向领导做紧急报告外,由权做出临时停工或应急的决定。
5、组织办理项目交工验收。
二、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1、前期阶段现场施工的内容及工作
(1)开发地块内的动员工作及旧建筑拆除工作;
(2)三通一平工作(接通施工用水、电;接通开发区通达外部的道路;现场要按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好场地)。
(3现场的其它前期工作(包括:伐树、移树、现场的临搭建等)
2、施工建设期的现场管理内容及工作
(1)做好充分完善的施工前准备工作,及技术准备(包括:组织有关人员审学、会审施工图纸。通过审学、会审图纸应掌握设计意图,澄清图纸疑点,解决设计上的错、漏、碰、缺;编制开发项目组织设计等)。
(2)组织有关人员踏勘现场,以明确现场地形地貌,放线定位依据,平面坐标及标高原始点,邻舍布置方案等。
(3)与各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协调平衡工程的组织进行与穿插;完善不良施工季节(雨季与冬季)的施工组织与措施。
(4)深入现场检查了解施工中的全过程,定期召开现场平衡、协调会议,解决施工进度中的问题,做好施工中的进度、质量、技术、供应、成本等全面协调与控制。
(5)加强场容管理。包括:各施工单位作业场区与调整;物资与施工机械的合理堆放与布置;消防设施的设置;施工道路的畅通;场容整洁;施工用水、电的分配供应,安全施工文明作业;环保措施的制定与贯彻等内容。并建立检查评比制度等。
3、现场技术管理的内容及工作
(1)加强图纸管理。现场应具有图纸收发、登记、保管、回收等环节的图纸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变更图纸在内)。
(2)加强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传达设计部门,及时约其举行设计技术交底会议会同施工单位一起研究解决。
(3)加强对材料、配件、设备试化验的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均应具备合格证件,出厂证件及化实验的证件。
(4)要记录好工程日志和施工记录。即工程开竣工日期及各分部分项施工起止日期;图纸及文件收发日期;气象情况(气温、风力、风向、阴、雨、晴、雾、霜、雪);每日施工部位及进度;隐蔽工程检查及验收;各类事故的发生、分析与处理;材料、配件、设备、供应及短缺情况;上级部门的检查及指示;其它重要事项如停水、停电、停工、现场治安等等。
(5)要做好施工记录。如地基处理记录;大型构件安装记录;现场予应件施工记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记录;测量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雨冬期施工记录;构件荷载实验记录;质量与事故处理记录。
三、加强现场管理工作
1、加强工程量的管理与控制;
2、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
3、加强工程资料及档案的管理;
4、加强工程首尾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5、加强保修期的管理及尾款支付的管理;
本管理制度是按现行公司实际情况拟订的,日后新的开发项目根据现实环境、问题等可以删增应用。
监理工作制度
1、文件
第3篇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国家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
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舞弊、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并以其有关规定为依据制定的。
《条例》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作了具体、完善性的规定。
本章为总则,共4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制定本条例、条例管什么以及谁来管理等重大问题,具体规定是:(1)立法目的(第一条);(2)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二条);(3)开发经营的基本原则(第三条);(4)开发经营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例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我国的房地产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土地有偿使用、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三项重大改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为一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等多种经济活动的高附加值的综合性产业。
在房地产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发展最快的。
到90年代中期,房地产开发年完成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年完成投资的16%,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占城镇住宅供应量的近一半,商品房的销售额相当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左右。
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也对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迅猛发展,不仅带动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且加速了房屋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速度,使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同时也促进了学校、商业服务网点、邮电通讯、文化医疗等配套设施的发展,改变了城市面貌,繁荣了城市经济,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投资体制、管理体制以及一些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等原因,在现实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尽合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比较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不规范,“皮包”公司、“炒项目”现象仍然存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与项目建设脱节,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脱节,与拆迁安置脱节现象严重;房地产交易不规范,变相私下转让,影响被拆迁人、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商品房质量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等等,影响了广大居民购房的积极性。
危及到居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
因此,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是条例的效力范围,是解决“是什么”和“管什么”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对调整对象上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商品房销售等行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中调整,不宜在本条例中规范。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抵押都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条例只调整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活动,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及划拨土地上房地产开发不应当在本条例中规范。
上述意见实际上涉及到条例的调整对象问题,从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考地方法规,最终确定条例主要是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到用户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之前这一阶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规范的调整,是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调整。
具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活动为主线,对经营性开发行为的调整。
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准则。
2、既包含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也规范开发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以及开发后的销售、出租行为,主要是房地产二级市场行为。
3、政策性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行为也具有经营的特点,其与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差异在于前者在政策上享受优惠和价格上受到限制,其它如企业的设立条件、房地产开发的质量、开发经营程序等方面应当是一致的。
因而也应当纳入本条例的调整。
4、自建自用等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只是为了自用,开发产品仅仅为了满足开发者自身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或消费之需要,一般不直接进入市场。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房地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房地产需求将主要依赖市场,自建自用形式的房地产开发将越来越少。
因此,不适用本条例。
5、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行为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适用本条例;房地产立项审批管理,属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本条例;购房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的商品房转让、出租、抵押,属房地产三级市场行为,具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其他专门交易法规调整,也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条例的适用范围即管什么,应主要从对什么人、对哪些行为以及在多大地域范围内有效。
1、条例管什么人:
条例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项目取得、开发建设直至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因而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规范的。
当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管什么行为:
条例是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开始规范的,对项目立项审批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直接涉及,仅作衔接性规定,主要规范下列行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行为;(2)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4)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现售)行为;(5)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管理行为。
3、管多大地域: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参照适用。
依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每个城市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依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释义]本条例是关于房地产开发总原则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的总的原则,不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中应当掌握的原则。
这一总的原则是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二、房地产开发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产业,不仅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城市长远发展的大计,也关系到广大居民安居乐业的切身利益。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仅应当考虑经济效益,还必须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三个效益的统一。
经济效益是房地产开发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也是推动房地产开发的直接动因。
但如果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经济效益也不会持久,更难以长远的发展。
同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也应当通过政策和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来加以引导和控制,确保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及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
实践证明,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综合、协调和指导作用。
但是,在一段时期以来,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些地方为了吸收投资,过分迁就投资者,盲目上开发项目,造成了城市规划布局的混乱;有些地方不按规划、不重视规划的长期性,盲目设立开发区、居住小区;有些地方在土地出让中,没有按“先规划、后用地”的原则办事,致使土地出让与建设项目脱节,与基础配套设施脱节、与拆迁安置脱节,土地长期闲置与浪费等问题严重。
因此,条例在总则将全面规划、合理布置、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房地产开发的总原则确定下来。
四、所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就是强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应当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开发项目,使开发建设统一纳入规划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
所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就是在一定规模的建设区域内,按其使用性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
建设中要将供水、排水、供气、供暖、道路交通、商业网点和幼儿园、学校、消防等方面一并考虑安排。
除一个开发项目本身的设施配套、公益设施的统筹安排外,还要考虑与城市大系统诸多设施的配套。
实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仅表明我国房地产开发不断完善,也是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保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所谓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所谓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是指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规定职权代表国家对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而不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的管理。
两者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综合性,但两者侧重点是不同的。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职权。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建设部在这方面具体职责有:(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三)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作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六)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七)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八)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十)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十一)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往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十三)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里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是根据全国各地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而简称的,是一个灵活性的规定。
从全国各地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地产开发办公室,负责政府赋予的有关房地产开发职权,如大连、武汉市;一是由房屋土地管理局行使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职权,如上海市;一是由建委与房屋土地管理局依其职权分工共同行使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职权,如北京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由房地产管理局(或房产管理局)依法行使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应当依各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不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和机构的具体设置。
四、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上的具体职责是:(一)发布土地资源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现划;(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对审查、报批工作。
(八)对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
根据一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和中央不干预地方机构改革、不要上下对口的精神,地方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的职责由各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确定。
第4篇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一、投资计划管理是实现投资目标利润的基本保证
作为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计划是实现目标的基本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所具有的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投资风险和收益大等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开发投资行为的复杂性,使计划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房地产项目投资中必须强化计划管理工作,确立计划的龙头作用,将计划工作贯穿项目投资建设和售后服务的始终。
投资项目是计划管理的对象。确立投资项目是实现投资计划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投资失误,再好的计划都只是无本之源。所以,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准确地确立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机会研究中要重点考虑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产品的定位及其市场竞争力、项目的投资成本预测、企业投资的能力等;其次,应当编制完整的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作详细的风险分析以研究项目承受风险的能力和项目的操作空间。在此基础上确立项目,即投资目标。
二、制订项目开发经营计划是实施投资计划管理的重要措施
投资项目一经确立,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即进入实施阶段,应通过编制项目开发经营计划书,将土地购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过程纳入计划管理范畴,明确各阶段工作的目标、投资数额和工作进度安排。项目开发经营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投资的计划成本、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项目投资的资金平�计划三大内容。
编制项目开发经营实施计划,首先要充分体现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策划思想、市场定位和投资目标,确保前期工作的延续性;其次要充分考虑投资决策的时效性,尤其是那些早已决定投资、但拖了一段时间才付诸实施的项目,要注意重新研究市场,贴近市场,适应市场变化,使计划更具操作性。
1、编制项目投资的计划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保投资获利,产品的市场定位非常重要。唯有正确的定位,才能实现有效销售和目标效益。产品的市场定位来源于翔实的市场调查分析和销售的反馈信息,要避免投资认识上的误区,即片面地认为使用最好的材料设备中建设最大型的配套项目就能获得最好的收益。应当把市场需求、城市发展的取向、地块区位、配套设施、消费层次、消费特点、市场售价等因素紧密结合起来,以确定产品定位及成本控制线。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项目区位是影响房屋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市场定位准确了,产品就有顾客,有市场的优势。
编制计划成本的目的在于控制各分项工程的成本和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效果。由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包含的专业分工较细,牵涉的业务部门较多,各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从本位主义出发,造成投资成本膨胀,进而影响投资效益。壁如,销售部门希望通过完善的配套和强势的广告宣传促进销售,设计部门希望通过采用新材料以增强楼宇观感效果,监理部门则希望尽量少用新材料和新工艺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等。此外,大型项目和综合开发小区由于建设周期长,常常需要分期投入使用,加上房屋预售政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使开发成本不能即期反映,利润也只是预结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计划成本的编制能够准确及时和均�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果。
编制计划成本要以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数据作为参考,并与财务成本核算的口径吻合,数据来源可以是经验数据、定额数据和政府有关税费的计缴规定,但在确定具体成本划分时应比可行性报告更详细,要将地价(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用、前期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土建工程费、经营管理费用(含利息)、不可预见费、税金等几大类纳入测算范围,这样才能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计划成本一经审定实施,则要维护其执行的严肃性,保证成本控制工作的落实。具体的做法是:由计划部门编制计划成本并下达到各业务部门,用以指导、规范各执行部门的用款计划和财务部门的拨款计划。计划成本规定了各执行部门的资金使用额度,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将成本控制在指标限定内,凡属计划外的超标用款,须另行报批,由计划部门在计划成本许可范围内进行调整。
2、编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编制进度计划的目的主要是指导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实现对资金的动态平衡。房地产项目由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使用的成本控制十分重要,尤其是通过拍卖转让取得的地块,土地成本比重大,必须通过编制进度计划保证建设进度,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率。此外,编制进度计划对销售工作影响重大。企业开展销售工作,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工作,需要通过编制进度计划,掌握、控制房屋交付使用期限,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交楼期,以便销售部门组织销售。同时,形象进度有助于坚定顾客信心和购买欲望,促进销售。
3、编制项目投资的资金平�计划。
资金平�计划由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来源计划构成。资金使用计划可直接通过计划成本和进度计划来编制。资金来源主要是房屋预售收入、银行贷款、企业借款或企业自有资金等。由于商品房允许预售,一些企业在项目开发落实时便投入建设,根本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考虑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问题,超出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致使大量楼盘烂尾,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效益低下。随着市场消费和房地产发展的日渐成熟,影响产品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已不是产品的生产问题,而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它直接决定着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的特殊商品,住宅产品的销售尤显重要,资金的回笼是每个房地产投资项目的重点,也是影响资金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合理控制土地资产、房屋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比例是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有待通过资金平�计划去实现。
三、计划的控制和调整是实现投资计划管理目标的必要手段
1、计划的控制作用。
计划编制完毕,只有在实施阶段加强控制,才能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权威性,使计划收到预期目标。计划的控制过程就是对计划的监督、检查过程,主要通过投入产出报表即资金的流量来反映。房地产项目的投入产出报表(统计报表)可按季编制,用以反映每个项目的运作状况,指导工作的进行。在编制过程中,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摊销办法可按会计核算方法执行。
2、计划的调整作用。
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项目环境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使之与实际不断协调发展,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来指导工作。一般项目投资计划每年调整一次,项目投资成本每年调整一次(报上级审批)。计划调整的过程,就是实现计划成本与最终的实际成本的渐近过程。
四、项目经营效果评价是检测投资计划管理效果的重要方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效果分析工作,是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总结、反馈和提高投资计划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通过项目分析,可提取项目成本构成的经验数据,用以指导和
编制同类项目的计划成本;通过项目分析,可以比照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差异,提高有关项目策划人员的水平;通过项目分析,可以吸取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加深对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了解。
第5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安全法规及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及开发的工程项目、公司内部各工作岗位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在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内部涉及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应加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力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岗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职责及目标。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公司防火、防盗方面的措施及责任制度;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案;
(四)公司岗位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学习;
(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最高安全管理者,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七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法规宣传,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公司实行在公司负责人领导下的安全值日责任制,安全值日人员对公司内部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建立安全检查管理档案。安全值日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三)节假日、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及时将安全检查记录归档;
(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初步防护措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公司对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监督,在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
第九条公司对工程项目委派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向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一)监督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二)监督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人员投入及其资格认证;
(三)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安全应急救援方案,并建立安全救援体系;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要求相关责任方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预防方案;
(五)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维护情况;
(六)组织各项目参与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日常性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季节性检查,检查形式为: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七)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等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并在重要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八)对施工现场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建设方案,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进行报批,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九)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受公司负责人委派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监督检查权、建议权、现场事故调查处理权及其他授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工作部门、人员及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管理规定三
不同性质的公司员工管理是不一样的,可大质分类是一样的,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规定,请阅读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和被录用的员工,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
第五条公司实行聘用制。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依据工作岗位需要、品德端正、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等标准,个人的学识、能力和经验能适合于招聘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符合标准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
第八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部门或各部门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核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人员招聘事宜。
第九条试用期:
一、新聘员工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三、新聘员工报到时,必须办理报到手续:
1.填写规定的表格和个人简历;
2.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3.学历证明;
4.体验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手续完备后方可上岗。
四、公司有权根据新聘员工的考核情况和实际具体情况,选择终止试用、调换岗位或正式聘用。
第十条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临时合同。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贪污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3.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4.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5.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6.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接到《正式录用通知》后,户口在本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原单位办妥调离手续,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待业人员持本人待业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和办理手续),户口在外省市的时限二个月。新聘员工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者,一律视为不能来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离职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工作岗位的确定和调动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撤消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公司的工作岗位一般分为高级管理岗位、中层管理岗位和普通工作岗位。高级管理岗位是指可以享受相当于副总经理待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中层管理岗位是指公司直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享受相当于同等职务的各级中级管理人员的职位。普通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直属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员工的岗位。
第二十条各岗位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中层管理岗位以上的职位由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按程序考核后,呈报总经理核定任免;普通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直接安排;各部门、各单位下属主管岗位,由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填具任免意见表,由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按程序考核后,呈报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发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十二条被聘任各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员工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下属员工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各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下属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达到人尽其才,同时根据业务需要,有权调动下属员工的岗位。
第二十六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于10日内,普通员工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七条奉调到异地的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二十八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二十九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三十条奉调员工在公司内部各单位或部门之间调动,在收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内部调动通知单”后,须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将视作旷工。
第三十一条如果员工个人想调换工作,首先必须在本岗位上工作满六个月以上,在此基础上,员工可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呈总经理同意批示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执行。
第四章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对员工工作的基本保证。
(二)岗位等级工资(又称岗位津贴):根据员工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确定,通过评介员工所具资格及公司岗位的不同职责和要求,确定员工的工资等级及水平,反映员工的技能及贡献。
(三)工龄津贴:补偿员工对公司过去的劳动贡献。
(四)福利津贴:用以保证员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类国家、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
(五)公司补偿养老保险金:公司根据员工所具有资格给予员工的养老保险福利补贴,以补偿员工对国家及公司的贡献。
(六)交通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费用。
(七)特殊津贴:对从事特殊工种所设的特殊补贴。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报酬。
(九)午餐补贴:对员工上班工作给予的一定伙食补助。
(十)绩效工资(又称奖金,以下同):根据公司效益及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所作贡献而给予的超额报酬。
(十一)公积金: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员工购买住房给予的补助。
(十二)基本养老金: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员工离、退休、养老而给予的补助。
(十三)医疗保险: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员工看病、就医而给予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下列款项由公司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养老保险金;
(三)员工公积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特殊津贴于每月月初发放;
(三)绩效工资年底发放。
第三十五条员工对工资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核查。如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其权力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一、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基本工资评定办法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三)物价补贴并入基本工资。
二、岗位等级工资
(一)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岗位等级工资晋升由员工每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升岗者,直接进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考核降岗者,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为准。
(三)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岗位等级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以正式录用为准):
1.试用期限由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
2.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大专、本科生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的人员按签订协议的工资发给;
4.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试用期后,根据考核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6.公司招聘、调入人员被聘于2岗(副总经理)及以上岗位的,不实行试用期,直接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四)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的岗位等级工资发给。试用期内调换工作的,其岗位等级工资不变。
(五)待岗人员的工资管理按如下办法执行。
1.待岗次月起扣除各项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发放。
2.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由所签上岗协议确定。试用期满后,根据被聘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
(六)临时工转合同工者,其岗位等级工资视同外部招聘、调入人员进行管理。
三、工龄津贴
员工工龄的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工龄津贴的计算=基数×工龄工龄按虚年计发。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起薪之日起享受。每年一月份,根据员工工龄的自然增长,职工工龄津贴自然增长。
四、福利津贴
(一)福利津贴的计算按公司有关文件独立计算,合并到岗位津贴中计发。
(二)福利津贴的调整根据物价调整及公司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三)福利津贴自职工起薪之日起享受。
五、公司补充养老保险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办法=职工工龄×基数×系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数、系数标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公司经济效益确定。
六、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的计发办法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七、特殊津贴
特殊津贴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九、午餐补贴(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一)午餐补贴的计算方法=基数×出勤天数
(二)以下情况属于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国内出差;
因献血休假。
(三)以下情况视为出勤但不计发午餐补贴:
产假;
国外出差;
按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的职工带薪休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丧假;
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健康疗养期;
因工伤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类情况中出勤日数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
十、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当年经济效益情况计发。
(二)年终奖根据公司考核年度的经济效益情况发放,其总额及考核办法由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决定。
十、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计算办法=员工月平均工资×_%
(二)员工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_%
(三)公司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_%
(四)公积金的计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计算年度内确定公积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体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_%为国家规定的百分比例)。
十一、基本养老金
公司参加当地或养老保险统筹,由公司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帐户,直到退休时使用。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请假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行业的特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___]___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和工作时间167.4小时进行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工作性质安排好作息时间,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依据公司和各部门(单位)的意见,统一下发作息时间通知。
第三十九条休假日:
一、国定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五一劳动节(三天);
4.十一国庆节(三天)。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第四十条生育待遇
一、假期
1.产前假: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2.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30天,产后60天。
(2)难产: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4)晚育假: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加假15天。
(5)自然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六个半月,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一小时。
4.女员工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二天的助产假。
5.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规定的休息日。
二、待遇
1.产假、男员工助产假期间,除扣其绩效工资和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50%岗位津贴及由单位扣除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减。
3.如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有关规定,六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哺乳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四十一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如下:
1.医疗期内每日扣:(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各种补贴)/21。
2.医疗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每天扣:(本人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各种补贴)/21。
三、绩效工资原则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21)。具体考核由各单位(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职工工作情况而决定。
四、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第四十二条带薪休假
一、特别休假
特别休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休假(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1)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内病假、事假、待岗、下岗累计超过二十一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岗、下岗超过二十一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6)凡疗养或休养者,其当年疗养或休养时间不足当年休假时间者,可以补休;先进工作者和职工献血奖励的疗养或由公司安排的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单位不得因员工特别休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四十三条婚丧假
一、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7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4.婚假包括除国定假日外的休息日。
二、丧假:
1.丧假给假3天。
2.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各种补贴)/21,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考核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四十四条职工死亡待遇
一、抚恤金:
1.员工病故抚恤金为本人10个月工资。
2.工伤死亡或烈士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葬费:员工死亡丧葬费为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
三、员工如有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困难补助如下:
1.先发6个月本人工资;
2.第七个月起:
(1)因公死亡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非因公死亡或因病死亡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本人工资指扣除绩效工资、午餐补贴等工作性补贴外其它列入工资统计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职工公假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学生家长会,须凭通知,经单位领导批准,时间由具体情况而定。
二、子女参军可享公假1天。
三、员工公假,由各单位(或部门)根据本单位(或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视员工工作情况核发,超过三天以上起扣发午餐补贴,其它待遇不减。
四、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第四十六条其它情况
一、经公司同意,脱产学习三个月(含)以上的,自上学之日起,岗位等级工资按岗位等级工资基数的70%发给并停发午餐补贴、绩效工资。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原则上由失职者自行承担,并视情节扣发一个月以上绩效工资或岗位等级工资。
三、受公司警告处分者,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四、受公司行政记大过处分者,扣三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五、受留用查看处分,在岗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被司法部门判刑、管制、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在岗位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
六、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的,按日扣除午餐补贴、绩效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如扣除后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七、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并处罚款月薪的10%。
第四十七条以上待遇的考核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津贴、福利津贴、物价补贴、午餐补贴、绩效工资等部分,年终奖等一次性发放的费用以及其它待遇均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以上规定所涉及的公司人均平均工资、当地人均年平均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为准。
第四十九条员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如有产假、产前假、哺乳假、疗养、病假、事假者,均应由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请假和脱产学习及其他脱产情况者,须由公司主观领导核准,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或部门)应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申报工作,协同公司进行管理,如职工不经批准进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五十一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五十二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五十五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五十六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五十七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十九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六十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六十一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六章培训
第六十二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六十三条凡新聘员工进入公司时,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六十四条根据岗位需要,员工须外出接受培训,经公司批准的,培训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新聘试用期员工,培训合格者,在试用期满合格后,如培训费在300元以内,全部予以报销,培训费超过300元,则先报销50%,待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良好的,再报销另外50%;
二、已签订合同聘用制员工,培训合格后方予以全部报销;
三、凡培训不合格者,培训费不予报销。
第六十五条须外出接受培训的员工,经公司批准,并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外出培训合同后,方可外出接受培训。
第六十六条接受公司外派培训的员工,须按“外出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为公司服务,如中途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解聘者,须按规定赔偿扣除从培训结束后已为公司服务部分以外的培训费用(服务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第七章员工的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七十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稽延。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七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七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员工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第7篇 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安全法规及学院、集团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及开发的工程项目、公司内部各工作岗位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公司内部涉及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应加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力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岗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职责及目标。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公司防火、防盗方面的措施及责任制度;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案;
(四)公司岗位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学习;
(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最高安全管理者,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七条 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法规宣传,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实行在公司负责人领导下的安全值日责任制,安全值日人员对公司内部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建立安全检查管理档案。安全值日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三)节假日、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及时将安全检查记录归档;
(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初步防护措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公司对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监督,在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
第九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委派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向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一)监督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二)监督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人员投入及其资格认证;
(三)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安全应急救援方案,并建立安全救援体系;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要求相关责任方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预防方案;
(五)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维护情况;
(六)组织各项目参与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日常性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季节性检查,检查形式为: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七)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等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并在重要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八)对施工现场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建设方案,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进行报批,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九)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受公司负责人委派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监督检查权、建议权、现场事故调查处理权及其他授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工作部门、人员及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8篇 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办与管理。
三、职责和权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受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合同预算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工程部和主管副总协调管理。
四、管理规定:
1、合同格式和内容
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
2、合同签办程序
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一草拟合同文本二合同预算部审核一合同主管副总审核一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3、合同签办
(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合同预算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
(2)合同草稿经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主管副总审查。
(3)经主管副总审查签认后,交法定代表审查并加盖法人章。
4、合同评审
重大、特殊及技术要求复杂的合同,应由主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合同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5、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未正式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须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合同的重要孪更,必须经过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必要时应向原登记、公证机关进行备案。
6、合同的份数、分发和归档
(1)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副本”字样。
(2)合同正本(含附件)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商定。
(3)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由合同预算部按下表规定发送到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
分发部门 合同份数 备注
正本 副本
合同预算部 1 工程部 1
监理公司 1 委托监理时
财务核算部 1 总经理助理 1
7、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因一方或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谊。
8、合同预算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合同的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管理,以防失密和履约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第9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总则
房地产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总则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
(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三)《__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四)《__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一)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三)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档案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四)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行政隶属总经办。
(五)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10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材料设备的管理办法
随着公司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加强设备管理,理顺管理关系,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1、接受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的领导,负责公司材料、设备管理的工作。
2、按照工程部提供的甲方供货总清单及工程部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供货总计划。
3、按照工程部提供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组织提供3―5家供应商的产品样本及技术资料。
4、编织材料设备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提出供应商的初步审核意见。
5、提出每一项设备材料进场时间、设备材料保管细则,以及出入库手续,建立相应台账内容。
6、配合工程部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给监理和总包单位,以便安排材料的验收,保管,施工等方面的工作。
7.根据现场考察与合同履行情况对供应商名册进行调整,形成比较固定的供货渠道,降低成本;对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进行整理、归档;对尚未完成或有索赔问题的,根据合同及时处理;对剩余材料妥善移交、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合同预算部。
8、负责材料、设备在项目保修阶段出现问题时与供应商进行联系并及时解决;协助保修人员对现场剩余材料、设备进行管理,并与供应商联系取得保修工作所需的材料及设备配件等。
9、监理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库与合同预算部共享。
10、负责公司现场材料设备档案管理。
11、负责将甲供材料的数量、金额及合同的执行情况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合同预算部及财务部。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1篇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e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一、目的
为规范成本档案管理,现结合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e地产__区域事业部下属各开发项目成本管理部。
三、职责
3.1 事业部经济合同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与检查。
3.2 项目成本管理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成本档案是指各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成本有关的且有保存价值的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成本数据库、成本管理软件内容、付款台帐、图纸等应归档保存的各种纸张介质文件资料、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与成本管理有关的图表、照片、录相录音、当地工程造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资料的总称;成本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成本档案的收集、分类、编制、存档、查阅、保密及作废等方面的管理。
4.1.2 成本档案必须具备真实性、统一性。成本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地记载项目成本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内容;成本档案的各组成部分必须统一,不同载体(纸质资料、成本数据库、成本管理软件电子文档)上的同一文件资料的名称、编号、内容、数据等必须完全一致。
4.1.3成本档案(书面纸张资料)分为三类,即工程成本类、规范制度类、其他文件资料类;其中工程成本类又分为工程合同类、工程预结算类、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类、工程招投标类;工程成本类在分类时,还要按不同的竣工项目、在建项目、以及不同的建设项目开发期数进行区分。
4.1.4成本档案必须具备可复查性,对每项工程,以合同为主线进行存档。首先,对于每份《工程合同本》,必须把其《定标签报》(或《采购委员会会议纪要》)、《工程合同审批表》、《工程预、结算审批表》直接作为其附件,并合在一起存档,同时做好相互对应的编号链接标识;而后,将隶属该合同的其他有关工程预结算类、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类、工程招投标类文件资料也依次附后存档。
4.1.5成本档案必须具备安全性及对外保密性。成本档案实行统一归档、集中存放、不得将集团公司、部门的成本档案以个人名义保存在个人手中;严禁任何人未经公司、部门的批准,就以个人名义私自外借(复印或邮件发送等方式)集团或公司的成本文件资料或泄露成本管理方法、成本数据等行为;如有关人员的换岗或离职,则必须及时做好资料的移交、回收及登记工作。
4.1.6 成本数据库及成本管理软件的内容也是成本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充实和完善成本数据库以及持续应用和改进成本管理软件是成本管理部日常的重要工作。
4.1.7 成本管理应设一兼职档案管理员,该人员应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自己所负责的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对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耐心。
4.2主要成本档案的组成及其管理办法
4.2.1工程合同资料
4.2.1.1 资料组成
a已竣工项目的完整的合同文本,包括前期类合同、建安类合同、基础设施类合同、配套设施类合同。
b正在开发项目的合同文本。
c成本管理软件、成本数据库所包括的各类合同内容。
4.2.1.2 资料管理
a 使用专用档案盒,按不同建设项目、不同开发期的单项工程的合同进行分类存档,档案盒上须注明编号并粘贴资料目录清单。
b 对每项工程,以合同为主线进行存档,每项工程的《工程合同文本》必须把其《定标签报》(或《采购委员会会议纪要》)、《工程合同审批表》、《工程预、结算审批表》作为附件,合在一起存档,同时作好相互对应的编号链接标识,以便于工作快速复查。
c 《工程合同审批表》统一采用nc审批打印稿。
d 合同文本原件(包括合同文本、相关补充协议、合同审批表等)是由公司办公室保管,成本管理部应备有合同文本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存档,需加盖办公室的专用章以示确认)。
e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4.2.2 工程预结算资料
4.2.2.1资料组成
a 已竣工项目的完整的决算书、结算书、预算书、估算书、预结算审批表、工程结算协议清单(或承包方确认书)、付款台帐、项目后评估报告等。
b 正在开发项目的估算书、预算书、结算资料、付款台帐等。
c 成本数据库及成本管理软件所包括的目标成本、动态成本、预结算等内容。
4.2.2.2资料管理
a 以合同为主线进行每项工程预结算资料的归类存档,即每项工程的《工程合同文本》须把相关的预结算资料依次附后,合在一起存档,以便快速复查。
b 《工程预、结算审批表》统一印制成固定格式(可手写复印的),一式三联,第一联办公室存档,第二联成本管理部存档,第三联工程管理部存档。
c 一份完整的工程预结算书应包括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预结算表、工料分析、工程量计算表、计价依据。
d其中的计价依据又包括:材料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市场价格、甲供材料、限价材料通知书)、施(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签证的预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甲乙双方确认的协议等。
e 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预结算表、工料分析、工程量计算表合订成册;计价依据作为附件,可分职能部门、分类别进行保管,但计价依据资料也必须具备全面、快速复查的条件。
f 使用专用档案盒,并粘贴除合同目录清单之外的工程预结算补充资料目录备注清单。
g不同载体(各局面资料、成本数据库、成本管理软件电子文档、光盘、服务器)的同一工程预结算资料的名称、编号、内容数据等必须完全一致。
h对于项目竣工结、决算书,在完成其书面纸张资料归档保存的同时,还须将其电子文档该录成光盘,或者在成本管理软件的基础资料设置中把项目竣工结、决算书的电子文档打包并上传至服务器,以方便保存与使用。
i 其他有相关规定,结合《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4.2.3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资料
4.2.3.1 资料组成
a 已竣工项目的完整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资料。
b 正在开发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资料。
c 成本管理软件、成本数据库所包括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内容。
4.2.3.2资料管理
a 以合同为主线进行每项工程预结算资料的归类存档,即每项工程的《工程合同文本》须把相关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资料依次附后,合在一起存档,以便快速复查。
b 《工程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统一印制成固定格式(可手写复印的),一式四联,第一联项目部存档,第二联施工单位存档,第三联成本管理部存档,第四工程管理部联存档(四联皆须盖有甲方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专用章);《工程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统一进行编号。
c 使用专用档案盒,并粘贴除合同目录清单之外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补充资料目录备注清单。
4.2.3.3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4.2.4 工程招投标资料
4.2.4.1资料组成
a 已竣工项目的完整工程招标资料(评定标评审表、招标文件、答疑记录、开标评标记录等)、工程投标资料(主要是中标单位的)。
b 正在开发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资料。
c 成本管理软件、成本数据库所包括的工程招标内容。
4.2.4.2 资料管理
a 以合同为主线进行每项工程招投标资料的归类存档,即每项工程的《工程合同文本》须把相关的工程招投标资料依次附后,合在一起存档,以便快速复查。
b 《定标签报》及《采购委员会会议纪要》统一从eip办公平台打印,办公室、成本管理部及工程管理部各存一份。
c项目招投标资料(评定标评审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d 但评定标评审表(或议标及直接委托审批表)、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报价书、招标文件等作为工程预结算必要依据的招投标资料,成本管理部则应每项皆保存其原件或复印件。
e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4.2.5 制度类文件
4.2.5.1文件组成
a国家及当地政府工程造价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成本管理有关的
规章制度、管理规范、通知、决定等文件资料。
b集团总部颁发的与成本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指引、操作流程通知、决定等文件资料。
c本公司及本部门制订的与成本管理有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4.2.5.2文件管理
a 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公司网站的相应管理制度栏中或网络驱动器中存放(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文件可除外),以便网上查询。
b主要的、常用的成本管理制度的成本管理部打印一份,装订成册(活页形式,可及时更新),以便书面查询、使用。
4.2.6其他文件资料
其他文件资料包括目标成本、有关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同行成本比较资料、工程造价分析、相关往来文件、当地工程造价定额、信息月刊、图集等工程造价有关专业书强等。这类文件资料也是实行资料管理员专人负责,分类保管。
4.3成本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
4.3.1归档与立卷
4.3.1.1 项目立项后,资料管理员即应制定该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设定阶段性归档的时间,按照边工作边收集、整理、终结卷成的要求,就每个环节上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随时加以收集,并存放于事先准备好档案盒中,以备整理。
4.3.1.2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文件资料需原件存档,复印件存档须加盖公司相应资料主管部门的印章以示确认。
4.3.1.3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形成的与成本有关的文件资料均需统一归档、立卷,以合同为主线、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资料应立成一卷或数卷,一卷即装成一个档案盒。
4.3.1.4 对卷内无页号的文件资料应逐页在有文字的资料的正面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并在合适处标明案卷题名、案卷号、存档人及时间等。
4.3.1.5 卷内文件资料的排列次序为;开发前拥准备、主体建安工程、社区管网工程、园林环境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类。
4.3.1.6 每卷成本档案编号由部门统一拟定编号方案;各类档案必须固定存放在卷柜内,排列方法为自左至右,从上到下。
4.3.1.7 对立好的案卷,成本档案管理员应定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完善或返工
4.3.2 编目与装订
4.3.2.1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按卷内文件资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进行编写。第一列顺序号,以文件资料排列先后顺序逐件填写;第二列字号,填写文件资料制发部门的发文字号;第三列责任者,填写对文件资料的着名者,即对文件资料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个人;第四列题名,即文件资料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 ]以示区别:第五列日期,文件资料的形成时间;第六列页号,填写文件资料起止页号。
4.3.2.2档案案卷装订的基本要求:在建工程的档案做活页装订;己竣工工程的档案做固定页装订。装订时,去除文件上的金属物;破损和褪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成复制;文件资料应使用a4大小纸张,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的,用纸加宽装订;纸面小的,加贴在标准的a4纸上;卷内文件资料,一般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超过的可根据文件资料内容的阶段性分卷装订;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装订时文件的右边和下边要取齐,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文件资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4.3.3保管与使用
4.3.3.1 归集、接收成本档案,档案管理员必需认真检验,并办理好登记、交接手续。
4.3.3.2成本档案要求集中存放于部门档案柜,由档案管理员管理,部门各职员手中只能持有正在处理的文件资料。
4.3.3.3成本档案保管必须做到七防,即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
4.3.3.4在现阶段,保存期在十年之内的成本档案原则上皆不能作废,须保存;保存期超过十年的成本档案如需销毁,须经公司及总部的主管部门、领导的批准。
4.3.3.5对易褪色、易磨损的图纸、材料等,档案员要进行定期检查,档案的修补对借阅次数频繁、易损的案卷,可制作副本借阅,以加强对正本的保存。
4.3.3.6为维护成本档案的真实性与安全性,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涂改成本档案;每天下班要锁好档案柜。
4.3.3.7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借用成本档案时,须填写《成本档案借阅登记表》(见支持文件一),经部门或公司负责人(一股由成本管理部经理批准,重要档案的借阅还应得到成本管理部主管副总的批准)批准后方可借阅;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借阅经办工作,办理档案借阅的登记手续,在借阅人归还档案时,还应负责检查档案的完好情况,借出的文件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及时收回井检查完整情况,如发现遗失,需在《成本档案借阅登记表》的备注栏加以注明,追究借阅者责任。
4.3.3.8在与公司之外进行学习交流时,在维护成本档案的机密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双方应进行对等交流。
4.3.3.9公司正常开展的审计、工作检查,则成本管理部须全力配合,井做好资料借阅的登记、回收工作。
4.3.3.10应建立成本档案台帐,以记载档案收进、发出、保管、利用情况及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档案人员还要做好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原始数据为准,以便输入计算机,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工程成本档案的辅助管理。
4.3.3.11各项目成本管理部务必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有不适合之处,各公司成本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事业部经济合同部核实,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文件
5.1《工程成本档案借阅登记表》
借阅
日期借阅
部门/人文件资料名称数量借阅期限借阅
用途档案
管理员审批人签名归还
第12篇 房地产开发项目论证成本管理作业指引
开发项目论证成本管理作业指引
1.目的:
明确项目论证阶段的成本估算的主要方法和应达到的深度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公司所有拟购买或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招标拍卖土地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安成本估算工作。
3.定义:
3.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本估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项目所需要的建安工程投资,通过编制估算文件预先估算和确定的过程,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是项目决策、筹集资金和控制造价的主要依据。
4.职责:
4.1公司-造价部
4.1.1负责编制《新项目成本估算表》。
4.1.2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跟踪执行《新项目成本估算表》。
4.2公司-技术管理部(设计)
4.2.1负责提供项目初步规划方案或要点分析。
5.工作流程
5.1项目基础性成本分析
5.1.1造价部经理每半年安排相关人员编制项目公司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各类建筑各种档次物业建造成本水平报告》,供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参考。
5.2项目可行性论证成本分析
5.2.1造价部经理指定专业工程师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成本估算工作。专业工程师负责跟踪、配合,并编制项目可研阶段成本估算报告。
5.2.2进行成本估算的依据包括:技术管理部(设计)提交的可研阶段项目规划要点分析,投资发展部提交的关于项目定位的《市场调查报告》、《土地规划指标》及相关土地状况资料,成本信息库中的该地区各类物业成本指标和成本调研报告,市场同类档次项目的建造标准及形式等信息。
5.2.3造价部专业工程师按《新项目成本估算表》格式要求,完成估算。
5.2.3.1填写编制说明:包括项目概况、成本估算的依据、估算基准,即建筑的基础、结构形式及建造档次装修、其他说明(例如估算时没有考虑哪些费用)
5.2.3.2结合项目的定位、规划指标、规划要点分析、建筑的基础、结构形式及建造档次装修等,确定建安成本中各个项目的成本指标取值。
5.2.3.3按政府相关规定和以往工程经验制定前期费用和开发间接费中属造价部填写的项目。
5.2.3.4有多方案需要比较的项目,成本估算人应对各方案的成本差异性进行分析和说明,比较后提出成本建议。
5.2.4《新项目成本估算表》经造价部经理审核后提交投资发展部,作为可研分析报告的附件。
5.2.5公司进入新的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估算人员必须在进行项目成本估算前先完成该城市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水平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5.2.5.1该地区房地产开发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包括定额计价模式、工程招投标规定、地产项目开发税费等。
5.2.5.2当地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的特点,主要指工程建筑设计、人防要求、公建配套要求以及技术特点,以便考虑对造价的影响。
5.2.5.3当地建造成本的比较:包括定额造价水平的对比和实际建造成本的比较,完成该地区《各类建筑各种档次物业建造成本水平表》
5.2.6造价部专业工程师应在销售分公司提供的竞争楼盘清单中,挑选1-2个楼盘深入调研,完成《竞争楼盘成本水平调研报告》。
5.3公司立项阶段
5.3.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公司批准及正式立项后,《新项目成本估算表》中有关的数据自动成为新项目建安成本的预控目标。
5.3.2造价部专业工程师负责把预控目标输入成本信息库。
5.4资料存档
《新项目成本估算表》经审批后,由造价部移交项目部资料信息员负责存档保管。
6.支持文件
无
7.相关记录表格
7.1《__地区各类建筑各种档次物业建造成本水平表》
第13篇 房地产开发项目目标成本管理作业指引
开发项目目标成本管理作业指引
1.目的
指导项目开发成本控制,明确成本控制目标,规避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项目公司的开发项目在各阶段成本目标制定和分解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目标成本:通过确定成本目标值,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成本控制的指标性文件。
3.2目标成本版本:目标成本按开发进度的不同阶段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原则上,每一个版本的制订都是在上一版本的指导下进行的。通常,目标成本主要分为四个版本。
3.2.1第一版,可研阶段目标成本(也称成本估算),采用会计科目形式,编制范围为项目整体,定稿时间为项目可研报告通过时间;
3.2.2第二版,确定规划方案目标成本,采用会计科目形式,编制范围为项目整体,定稿时间为项目详细规划方案确定后;
3.2.3第三版,年度开发目标成本(也称成本控制指导书),采用会计科目与单项成本支出目标相结合的形式,编制范围为当期,定稿时间为确定年度开发经营计划,确定当期项目规划和单体方案后;
3.2.4第四版,施工图预算修订目标成本,是在主体工程施工图预算确定后对第三版目标成本的修订;
3.3.动态成本:指当前工程项目中即时的成本。
4.职责
4.1公司及项目公司-造价部:
4.1.1负责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安成本目标限额设计成本控制建议书;
4.1.2负责编制总包工程、主要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4.1.3负责编制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4.1.4负责与相关部门就限额设计数值及成本建议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形成《目标成本指导书》。
5.工作流程
5.1制定总包工程、主要分包工程承包方式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5.1.1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安目标限额设计成本控制建议书审批后,造价部根据审批的建议书,对总包、主要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式提出初步成本目标建议。
5.1.2工程承包方式及成本目标建议书编制原则如下:
5.1.2.1总包及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成本目标由合同(招标)成本目标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目标两部分组成,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目标一般根据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同按合同(招标)成本目标的10%左右的不同比例确定;
5.1.2.2为了加快项目开发的速度,一般在总包工程开工前,个别分项工程必须提前开工,需独立到政府部门办理相关的报建、招标及开工手续,由甲方直接发包。常见的如土方工程、边坡支护与挡土工程、桩基工程等;此类工程建议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根据估算总量及限定单价把分项工程招标结果控制在分项成本目标范围内;
5.1.2.3对总包工程中一些专业性较强、行业竞争较激烈、市场水平与定额水平有一定差异性的工程建议作为总包工程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达到降低成本、保证成本目标实现的目的。具体如下:
5.1.2.3.1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如人防工程、白蚁防治工程、电梯工程、通讯工程、发电机及配电房安装工程等,在限额设计值下制定承包总价;
5.1.2.3.2采用单价包干方式:如防水工程、幕墙工程、铝合金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设备等,根据限额设计指标分解承包单价;
5.1.2.4总包工程承包方式可按招标时施工图纸的完善程度来定,一般来说,各分项工程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如固定总价、暂定总价、综合单价包干、费率包干等;
5.1.3汇总完成项目总包及主要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建议,部门经理审核,常务副总经理审批,指导总包及分包工程的招标及实施,确保总包及分包工程承包目标实现;
5.1.4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部负责对成本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如有超目标的项目,分析原因,及时报部门经理、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决策。
5.2制定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书
5.2.1施工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员对常用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分类,据材料的各自特点及方便施工管理,分别建议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成本目标,控制材料(设备)成本的目的是材料(设备)选型定板一定要控制在成本目标范围内;
5.2.2对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建议的主要原则如下:
5.2.2.1甲购材料(设备):对金额较大,质量要求较高、对楼盘的质素影响较大、施工进度配合要求不高,可以相对独立施工的设备(安装)及成品材料可以采取甲购方式。如:机房设备、电梯设备、空调机组、水景设备、雕塑小品、环境设施、公建配套工程中专用设备等。
5.2.2.2甲定乙购材料:设计阶段无法定板、且该材料品牌差异(质量、价格)较大,对楼盘的素质及效果影响很大、甲方要重点控制,且与施工单位工期配合较密切;信息价相差很大的材料(信息价上没有的)的材料适合采用甲定乙购材料。如:外墙砖、防火门、电梯大堂装修材料、环境高档及特别要求的石材、苗木、母线槽、应急灯、及会所装修面层材料等。
5.2.2.3甲方制定范围、乙方采购材料:工程中常见,对楼盘效果及素质影响不大,且有三家及以上价格、质量相近;与信息价接近;与施工进度及配合较密切的材料;如:混凝土、砌体、铝型材、玻璃、防水材料、普通的面砖及涂料油漆(功能房、楼梯间、地下室等次要位置)、特殊要求的五金件、环境普通石材(国产中低档)、ppr管材、pvu排水管、开关插座等;
5.2.2.4乙定乙购的材料:市场上的所有同类材料价格都接近、对楼盘效果及素质基本没影响,与信息价很接近的材料。如:钢材、电线电缆、电线预埋管、室外地下管道、模板、普通照明灯具(楼梯间、功能房、地下室);
5.2.3采购主管在完成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汇总后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3汇总目标成本
5.3.1造价部汇总各项目标成本形成《目标成本控制指导书》,报相关部门会签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目标成本审批表》;
5.4目标成本控制指导书分解下发执行
5.4.1造价部将目标成本控制指导书落实到各部门执行;
5.4.2各部门根据目标成本控制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实施按月度或季度进行反馈造价部;
5.4.5造价部对各阶段的成本进行控制,所有项目的资金结算支付均经过造价部的审核,是否超出目标成本对于超出目标成本的向责任部门发出成本预警;
5.
5项目成本动态监控
5.5.1工程技术部控制设计变更,并将预算增加情况反馈造价部;
5.5.2造价部严格按照的限价要求进行材料及设备采购;
5.5.3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控制,并将预算增加的情况反馈造价部;
5.5.4造价部对招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成本预算控制;
5.6项目成本动态分析
5.6.1造价部根据各环节的成本反馈信息对照项目目标成本分析提出成本预警或进行目标成本调整,并按月(季)编报《综合成本分析报告》
5.7目标成本调整
5.7.1对于超过目标成本的各类项目判断是否有补充预算(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如果有补充预算则在目标成本控制指导书中调整目标成本,由责任部门申请报造价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7.2对于无补充预算的项目又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其他发生项目成本在项目竣工结算中不与考虑。
6.支持文件
无
7.相关表格记录
7.1.《项目总包及主要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
7.2.《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及成本控制目标建议》
7.4.《目标成本控制指导书》
第14篇 房地产开发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招投标管理
--地产集团地区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地区公司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非工程类项目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除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及集团下属公司承建的项目可选择招标或议标外,其他所有项目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地区公司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工程类项目的议标,必须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抄报总裁阅。若副总裁无法决定的,报集团总裁审批决定。
第二章招标工作流程
第三条招标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需求部门负责立项,立项书必须包括项目概况及单位资质要求,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名同意。所有项目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牵头组织招标策划会,公司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投标单位的征召
1、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30强单位、本省前5强或国际着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2、地区公司负责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由地区公司负责人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见面,或根据需要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带队对最终入围单位进行考察,确定合格投标单位。
第五条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
1、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是指地区公司经过征召流程合格的地区级单位库,单位库单位的属地原则上是本地及邻近地区。
2、主体区域合作伙伴由地区公司负责征召、考察,合格的单位名单提交给集团招投标中心,经集团主管招投标中心副总裁或以上领导约见,合格的进入集团主体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由集团招投标中心使用。
3、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必须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备案,每次更新同时报备。
4、每类别区域合作伙伴单位数量5-8家,每年需对单位库进行维护,入库单位有效期二年。
5、地区公司做好对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的保密工作,严禁外泄(包括集团内地区公司之间)。
6、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原则上严禁跨区使用。
7、只有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内的单位才能参与投标,集团招投标中心可根据需要增加战略合作单位。
8、每次使用单位库的单位都必须经过地区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
1、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负责编制;集团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地区公司负责编制招标文件,集团招投标中心进行修改定稿。招标文件原则上按集团的标准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必须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2、对于具备量化条件的项目必须编制量化清单(例如工程量清单),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工程类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标准的设计条件,并由总工室制订必须要控制的标准或要求。
4、招投标部根据需要可组织立项部门、合同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招标文件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
1、地区公司招投标部负责发标及招标答疑,招标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中解答,投标单位数量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方可发标。
2、在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核对对方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开标及定标
1、开标必须有公司领导参加,由招投标部牵头组织,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招投标部必须2人以上,合同管理部、监察分室各1人以上。
2、若有技术标,技术标与经济标应同时开标,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回标单位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由地区公司总工室牵头组织技术标封闭评审,如涉及到施工工艺的,由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技术标封闭评审(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加),并当场确定评定结果。技术标只涉及施工组织方案的不进行评审,定标后技术标存档备查。
4、中标原则:原则上投标总报价最低的单位中标。
5、经济标采用内部公开开标,并当场由各投标单位单独进行二次报价,开标小组在技术标评审结果上,当场确定拟中标单位。严禁二次报价之后再次接受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调整。
6、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细项子目在15项以上的投标项目,开标后经分析,投标结果达到要求的,原则上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达不到要求的进行第二次投标和开标,原则上第二次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
7、经济标评审必须对所有细项子目作列表对比分析,严禁简单以总价对比的方式上报预决算审计部。
8、工程招标的审批:招投标部将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定标结果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审核后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的定标结果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再报集团总裁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9、履约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内容变化涉及增加新工程子目以及原集团定标仅涉及工程量增减的补充定标,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审核后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项目,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增加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集团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时间:永久用电、永久供水3天;消防、供暖4天;其它类2天。
第三章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第九条招投标部(必须2人及以上)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做好谈判记录。
第十条中标单位对合同签字盖章后,招投标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以下权限,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经
地区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集团预决算审计部的定标价格审核报告作为合同报审的附件。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招投标部和合同管理部组织对立项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合同
交底。
第四章招标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每个地区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的10%进行抽检。管理中心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地区公司招投标部应在招标完成后3天内及时准确建立招标台帐,未完成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
第十四条招投标部未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上报招标项目月报表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同时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瞒报或故意拖延不报造成集团招投标中心无法完成抽检的,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十五条招投标部未按时组织招标策划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同时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招投标部未及时、完整提供招标立项资料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
第十七条地区公司上报定标资料,无细项子目分析表的,预决算审计部有权拒收,并将情况反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每月将此类问题汇总报管理中心予以问责。
第十八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在地区公司抽查中发现违反招标管理制度的,每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100元,同时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100元,发现重大问题的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十九条集团招投标中心每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检查,按《zz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招标纪律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含对永久水、永久电、燃气等公共设施类项目市场状况的调研)必须由招投标部独立负责。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打探招标工作情况,不得泄露所配合招标工作的信息,不得有任何干预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开标期间,监察室负责开标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手机集中存放。
第二十三条参与招标的各部门独立运作,禁止相互串通、干预。
第二十四条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宴请、馈赠,不得与投标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成员须严格保守机密,应对有关招标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定标前不得泄密、公开。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员必须注意保存并慎重地使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严禁以此谋求任何个人利益,严禁以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方式滥用上述资料。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招标纪律的,交集团监察室查处。
第15篇 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房地产权属
第六章房地产权属办理与考核
第一节测定商品房面积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预售面积
1、总工室须在每期楼宇三层会验后3天内,将确认的实际施工图纸提交给预决算部和开发部。会验后确定的施工图含地下室、裙楼、住宅、天面、机房等平面图及阳台飘窗大样图,并加盖总工室章,总工室不得自行变更。没有及时提供图纸或未能按时索取图纸的,扣罚总工室主任、预决算部、开发部经理各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三层会验下发图纸后,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预售面积的计算;同时开发部委托当地房管局或房管局认可的测绘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并在三层会验后10天内取得预测结果,并于1天内提交预决算部复核。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复核、协调并确认后,在1天内将面积确认结果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开发部没有及时取得测绘结果的,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预决算部没有按时完成审核的,扣罚预决算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3、集团预决算审计部须在收齐预决算部报送的销售面积书面资料次日起5天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将面积审核结果呈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1天内提交营销部和开发部。预决算审计部没有按时完成审核的,扣罚预决算审计部经办人200元,预决算审计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确权面积
1、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开发部必须取得测绘公司实测的确权面积,提交给预决算部;并于10天内取得面积实测结果。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50元。营销部考核。
2、预决算部收到实测的确权面积后,须在7天内与开发部、测绘公司共同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名后1天内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备案。未及时复核,每延迟1天扣罚预决算部、开发部经办人100元,部门经理50元。由集团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开发部、预决算部必须准确做好商品房面积计算及审核工作,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必须控制在-0.3%至-0.6%(含本数)范围内。超过此范围的户数占该期楼宇总户数30%的,每超1%,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如其中又出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0至0.6%(含本数)或-0.6%(不含本数)至-3%范围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倘若出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200元(注:面积误差比系指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差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比)。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工程部未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1%以内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50元;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1%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2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二节确权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
得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否则,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6天内办理完毕房管部门的权属归档手续并具备查册条件。否则,每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每出现一次错误或漏项,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品房分户图出现错误或漏项,每出现一户,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三节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考核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财务部未能在收到营销部提供须开购房发票清单3天内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交营销部的,每迟一天,扣罚财务部经理5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一条财务部、营销部遗失购房发票(办证联),每遗失一张,扣罚财务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各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四节办理房地产权证考核办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营销部必须在确权归档后6天内,将整理完毕的该期楼宇办证资料报房管部门,并将房管部门收件回执及送案表复印后存档。每违反一次,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未能做好收件回执及送案表的存档工作,每次扣罚营销部经理50元(经催收未收到资料的除外)。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三条营销部必须在报案后45天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房地产权证》。如在46-60天内完成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5元;如在61-90天内完成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元;如超过90天完成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5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房地产权证》的报批过程中,每错报一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五条办理完毕的《房地产权证》出现错误,而报案人员未发现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发现错误而未在2天内报房管部门更改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六条营销部办证经办人员未分类管理好业主资料、回执,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备案证明》等办证资料遗失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每份扣罚营销部经理10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七章其它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在地区公司内部的执行由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并于每月底前汇总考核结果,每月5日前经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考核结果于每月8日前报管理中心备案。对于集团各部门的考核,由地区公司综合计划部汇总提出,管理中心负责考核。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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