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2. 生产管理: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煤炭处理效率,保证产品质量。
3.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减少故障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4. 环保管理:遵守环保法规,控制排放,实现绿色生产。
5. 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6.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煤炭质量达标。
7. 库存管理:合理控制库存,避免资源浪费。
8. 成本控制:有效监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 安全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设立安全检查机制。
2. 生产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优化工艺流程,实施生产调度管理。
3. 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规定,建立设备档案。
4. 环保措施:执行环保标准,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管理。
5. 培训计划:设计培训课程,定期评估员工技能,提供晋升机会。
6. 质量标准:设定煤炭质量参数,设立质量检验部门,确保产品合格。
7. 库存策略:制定库存管理政策,实施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库存积压。
8. 成本核算:建立成本计算方法,分析成本构成,制定降低成本策略。
选煤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确保生产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市场竞争力。
3. 遵守环保法规,改善企业形象,赢得社会认可。
4. 保障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稳定客户群体。
5. 培养高素质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整体实力。
6. 控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反应能力。
2. 引入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
3. 设立设备管理小组,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4. 加强环保投入,升级污染处理设施,实现清洁生产。
5. 开展多样化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团队精神。
6. 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源头到出厂全程监控。
7. 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库存智能化管理,降低库存成本。
8. 进行成本分析,找出成本控制点,采取措施降低非必要支出。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选煤厂将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企业的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_选煤厂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对于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每年必须有不少于两次的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不能从事易燃易爆工作。
二、在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摔、掷、抛、拖、拉,要轻拿轻放。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严格防火制度,必须加强通风,防止达到燃烧爆炸浓度。
四、对生产设备和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防止易燃液体和气体跑、冒、滴、漏,并分库存放。
五、在车间内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规定存放期限,指定存放地点,确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2篇 选煤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 消防监督检查
厂部每月组织一次对全厂的消防检查;
每日当班班长对本车间进行消防巡查。内容包括:
2.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2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2.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对查出的不符合、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
二、 管理要求:
各车间对配置消防设施进行挂牌编号,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车间负责本车间消防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岗位的消防设施由岗位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整洁、卫生、完好。岗位人员必须了解本岗位所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构造和注意事项,熟练掌握其适用对象和操作方法。
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等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三、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各车间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将员工消防培训教育纳入到本车间安全教育培训中。结合119宣传日、重点节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
2.1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2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2.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和逃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2.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3篇 选煤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各级分管领导、检修技术人员、检修班长是具体抓好管理负责人。
2、凡是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缺陷,运行人员有责任采取必要的运行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出现故障要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消除。
3、各运行、检修班应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记录,以利于查阅和作出处理。
4、设备缺陷消除后,消除者应在记录簿上交待清楚。
5、记录簿应保持整洁并存档,以备考察。
二、缺陷分级管理权限
1、运行任务
⑴巡视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做好记录和报告有关人员。
⑵及时消除属于运行维护工作范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采取必要运行措施消除缺陷。防止缺陷扩大,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⑶凡本班有权调度停用或不停电也能消除的缺陷,应通知检修人员及早消除。
⑷参加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
2、检修班任务
⑴负责从运行、试验、检验方面及时了解所管辖设备的缺陷并做出记录。
⑵了解运行情况,查阅记录簿,及时发现和主动消除设备缺陷,做到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
⑶在运行中无法消除缺陷,应记入本班的记录簿上内,在大小修或临时予以消除。
3、分管领导的任务
⑴领导督促各班进认真搞好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负责质量验收的组织工作。
⑵定期巡视设备,掌握设备存在的缺陷。
⑶分析造成缺陷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⑷拟定消除重大设备缺陷的技术组织、措施,结合小修计划使其实现。
第4篇 选煤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系好衣扣、袖扣、鞋带、安全帽带,女工发辫要可靠地盘放在工作帽内,严禁穿短裤、背心、拖鞋、高跟鞋等非劳防用品从事生产活动。冬天严禁穿大衣上岗,凡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与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和处理,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以安全为主。
3、 任何设备发生故障后不得随意进行处理,必须由专人进行检修。
4、 禁止在设备和管道上乱放衣物、工具、杂物,更不准随意在厂内、车间、岗位焚烧垃圾和其它杂物。
5、 任何人不准随意靠近标有警示的区域,更不准在警示区域打闹、观望。
6、 发现有违规喝酒上岗者,由带班长负责强行将其护送离岗。
7、 严禁携带引火物和发火物进入带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
8、 严禁用汽油等极易挥发可燃性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9、 各种传动机械及电器设施的检修、移动、加油、清扫及故障处理时,都必须在切断电源停机后进行,挂停送电牌,并执行工作票制,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随意开机和送电。
10、 未经申请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打桩,更改设施管道、电路、电器
11、 发生事故所在工段,当事者应立即上报调度和带班长,在15分钟内不上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5篇 选煤厂机电管理处罚规定
机电事故指因机电设备或设施的不正常运作而导致生产和经营蒙受损失的现象。为搞好机电管理,减少机电事故的发生,使每个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增强自己的责任心,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13.1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计量器具的处罚
13.1.1照明灯具100分,灯泡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2按钮、盘装20分,双眼50分,防爆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3指示灯盖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4转换开关50分,限位开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5拉绳开关100分,跑偏开关100分,拉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6电话机200分,手柄话筒1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7接地线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8电缆线每米按其价格30%考核分,水线、电话线、照明线每米5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9各类议表100分,皮带称100-5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10配件、小型设备按其价格20%考核分。责任单位承担。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机电车间维护范围内由机电车间补齐,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对电机损坏的处罚:
13.2.1电机烧包:22kw以下扣100分;22kw-55kw扣300分;55kw-110kw扣500分;110kw以上扣800分;210kw以上按公司规定执行。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2因人为原因造成电机底座损坏、断轴:55kw以下扣100分;55kw-210kw扣200分。扣款根据事故分析结果落实到责任单位。
13.3 电动滚筒损坏的处罚:
13.3.1电机烧包扣300分,其余部件损坏按其损坏价格20%考核分。责任由管辖单位承担。
13.3.2滚筒缺油造成损坏扣责任单位200-1000分,并承担材料费。
13.3.3电机轴承损坏,责任单位100分。
13.4机电检修质量事故处罚
13.4.1各类机电设备检修后就不能正常使用或检修后一周内出现同类故障,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
13.4.2在检修过程中因野蛮拆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配件损坏,按其价格的10%-50%考核分。
13.4.3因润滑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的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造成设备配件损坏的按其价值的10%-50%扣考核分。
13.5电器事故的处罚
13.5.1因外力撞击、绝缘击穿等原因造成线路短路的事故,罚责任单位300-1000分。
13.5.2因误操作、积尘、水迹等原因造成电器分件短路事故,罚责任单位200-1000分。
13.5.3电器事故构成重大机电事故或人生伤害的按事故分析结果处罚。
13.6其他机电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50-100分/小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50%处罚责任单位。
第6篇 选煤厂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7篇 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制定目的
为了全面提升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
1.选煤厂每月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10分;发生轻伤事故二人次,扣20分,以此累计计算。
2.选煤厂每月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25分;发生重伤事故二人次,扣50分,以此累计计算。
3. 选煤厂每月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项目不得分。
4.选煤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上级部门的罚款、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由选煤厂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二)实施办法
1.按月进行考核。每月3日、13日、23日由安监部门组织相关部室主管人员、选煤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2.每次检查完现场,所有参加检查人员集中在一起,提出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打分评级。
3.安监队将全月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报矿领导审批,矿导审阅后,通报相关部门。
4.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
第8篇 企业选煤厂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高空作业时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本规定。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 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近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 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 在未设护栏的平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近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
7. 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 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 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 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 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 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3. 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 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9篇 选煤厂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胶带输送机
1、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在机下过人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板。如果输送机长度超过30m,必须设置人行过桥。
2、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时,各重点工作地点,必须设置中间“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的设置位置,一般应在走廊人行道一侧。3条带式输送机共有的输送带走廊,中间的带式输送机在走廊两侧均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3、倾斜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偏、止逆和过载、防滑停机保护装置。
4、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清扫器。输送机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换托辊,禁止清理机架和滚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触摸输送带。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护遮板。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5、禁止任何人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上站、行、坐、卧、横跨。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搬运工具或其他物件。
6、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垫草袋等杂物。禁止带式输送机超负荷强行启动。禁止在运行中使用刮滚筒积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7、移动式带式输送机走轮应当安装保护罩。禁止操作人员站在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前进方向的轨道上进行操作。
8、使用电热胶接输送带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9、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转时,禁止正面站人。温度低于零下19℃时,禁止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行。
第二条:刮板输送机
1、刮板输送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人行过桥。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栏杆。严禁任何人横跨未加盖板的刮板输送机。
2、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发现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必须停机处理,并由司机在按钮上挂“停车牌”。禁止在运行中清扫刮板输送机。
3、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过载保护装置。禁止刮板输送机超负荷启动。
第三条:机动车运输
1、机动车的照明灯、倒车灯、刹车灯和转向灯必须齐全、完好。严禁无照和酒后开车。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正常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结冰、积雪、积水情况和能见度在30m以内恶劣天气时,不得超过10km/h;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中�,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和倒车时,不得超过5km/h。
3、机动车辆通过道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一停、二看、三通过。
b、确需在道口停车作业时,作业负责人事前向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待办好所有手续后才能进行。
b、当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4、机动车辆运送手选矸石,应当先将车箱对正矸石仓溜槽,再启动溜槽升降绞车,将矸石放入车箱内。工作人员不得站在汽车上由溜槽口捅矸石。
5、吊装孔装卸货物时,机动车车斗应当对正吊装孔。装货物时,驾驶员应当离开驾驶室,站在安全地带。不准操作人员从高处向车内抛掷货物。
6、机动车装运原煤和各种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多辆汽车同时装卸,沿纵向前后车辆的间距不得小于2m,沿横向两车辆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b、 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m。
c、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汽车与铁路车辆的间距不小于0.5m。
7、机动车装载大型、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载的重量不得超过行车执照上核定的限度。如果确须超过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b、装载货物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指挥,并捆扎牢固。
c、指派专人押车,有专人指挥,并慢速行驶。
d、卸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8、汽车卸货,应当选择平坦填实场地。向坑内卸货时,应当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当有专人指挥。
9、使用吊车装卸货物时,应当先检查箱体的底脚是否牢固完好,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
10、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行驶中,禁止任何人站在车脚踏板或车帮上。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在坡度较大的地段。
11、检修机动车辆底部,除使用千斤顶支撑外,还必须使用木桩垫实。
12、严禁烟火接近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停止发动机。
机动车上必须配备有灭火装置。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和烤烘油水分离器、贮气罐和集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冻结部位(应用热水进行熔化)。严禁排气管及电机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13、装载机(铲车)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尽量避免装载货物爬坡。如特殊情况需爬坡时,载重量不可超过额定量的70%。
b、不得在倾角超过10°的路面上行驶。
c、不得作为远距离运载工具。不得在厂外公路上运输物件。
d、上下坡时,不得换挡变速行驶。下坡时,柴油发动机不得熄火挂空挡行驶。
e、行驶时,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f、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装载机作业范围。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在铲斗停止作业落地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14、推土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雨季施工,作业完毕,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平坦地面上,并使推刀着地。
b、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的照明充足。
c、行驶中,驾驶员不得与地面人员传递物件。
d、在陡坡上不得横向行驶,纵向行驶不得拐死弯。
e、悬崖边缘推土时,推刀不准推到边缘。
15、叉车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搬运物货,负荷不得超过规定值,不得使用单个叉尖挑物。
b、在大于1/10的坡道上,上坡向前行驶,下坡倒退行驶。
c、不得从事装卸作业。上下坡,不得转向。
d、车上不得载人。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货叉上或者货叉下或者叉下行走。
e、操作人员不得在司机座位以外的位置上操纵车辆。
f、叉车起升高度大于3m时,注意上方货物是否掉下,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条:铁路运输
1、选煤厂铁路运输,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定站场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各工种的安全管理制度。
2、厂内的建筑物、设备和绿化不得妨碍行车视线,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限界;已经侵入安全限界的,必须拆除。对于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未解决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昼夜警示标志。
3、当检修跨越铁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的电线、管道,或在厂房内铁路线上进行有碍于行车安全的设备时,检修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事前必须向运输部门值班调度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运输值班调度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施工线路两端各50m处,应设立防护信号,并设专人监护。器具、材料的堆放应当在轨道外侧,距枕木头1.5m以外。施工检修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书面通知值班调度员,并拆除防护信号。
4、当检修、施工有碍行车安全时,运输值班调度员应当到现场进行检查,并立即对该线路采取封锁措施。确认开通前,值班调度员应当取得检修施工负责人书面通知单后,到现场再次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通线路恢复使用。
5、铁路机车车辆进入厂区,厂内机车车辆出入铁路专用线作业,必须执行闭塞制度。
6、道口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瞭望,及时起落栏杆。禁止闲人在道口房逗留闲谈。
7、扳道员应当遵守“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四程序制度,做好人工联锁。
8、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b、执行“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16字呼唤应答制度,按规定鸣笛。严禁臆断行车。
c、当遇有信号中断、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人身安全时,立即停车。
d、当蒸汽机车在指定地点清炉和开放汽缸排水阀、放水阀时,注意瞭望,防止烫人和冲击建筑物等。禁止机车通过桥梁、山洞、道口和道岔时向外抛掷炉碴、煤炭等物。
e、内燃机车在进入电力牵引区段以前,司机还须检查机车,确保机车任何部分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f、机车运行中非工作人员不得蹬乘。
g、机车停留,设有防溜措施,并有专人看护。
9、调车人员上下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遇地面不平、照明不好或有积水、结冰、障碍物时,不准上下车。
b、遇脚蹬不在内侧或脚蹬不良和无手把的车辆时,不准上下车。
c、不得迎面上车和反面下车。
d、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w,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w。
10、大风、扬沙和沙尘暴天气,司机必须减速慢行,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11、调车人员移动车辆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a、摘、接风管和提钩(溜放摘钩除外)。
b、在平车、低边车辆两端、棚车顶上站立行走。
c、调整钩位,或使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梯子或机车前进方向的脚踏板上站3人。
e、在连接器上、端板支架上站、蹲、坐。
f、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在侧架上。
12、调车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手制动时,戴好安全带。
b、不准走道心、枕木。不准坐在车底下乘凉避雨。不准在钢轨上或枕木上坐卧。
c、推进车辆运行时,负责前方进路的确认,不得途中下车。没有显示开车信号,不准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d、同一条线路两端不得同时作业。两台机车不得同时接近一个进路道岔。
e、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计划不清时,不准进行调车作业;变更计划时,及时向各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并要求复诵核对。
f、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确保进路正确。
g、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行走的地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h、在平车、煤车上瞭望或引导时,站立位置距车边缘距离不得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时,距车端距离不少于3m;线路上方有电车机车高压电源时,不得站在煤车上。
i、值乘小运转或推送车辆时,动车前先试拉手动闸,在前面的车辆上指派连接员确认进路或值乘。
13、机车取送车辆或对货位,在进入装知地点前必须停车,由连接员通知装卸人员停止作业。然后,由检查人员对装卸点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清好道,关好车门,车辆装载符合要求,装卸机械停止作业,装卸人员、取样人员离开不安全地点后,调车人员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14、使用无线调车系统进行调车作业,司乘及调车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无线调车设备或带出作业现场。
15、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固定使用的线路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机车调运易燃、易爆车辆时,禁止易燃、易爆车辆与机车直接接触。严禁机车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
16、在电力机车动力线下面的车皮上进行采样或从事其他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任何人攀越电力机车或用长的导电物体接触机车。
第五条:装车
1、装车前,工作人员应当检查车门和拉风,并清扫车底。
2、装车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禁止工作人员站在绳鼻子上和绞车机尾。严禁工作人员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应当按规定车数牵引,不准超挂。
3、使用调度绞车或无极绳挂钩(俗称铁牛)应当与车辆脱离。
4、运转中,发现影响人员及设备安全等异常情况,必须按紧急停车按钮。
5、机车挂重车时,调度绞车或无极绳挂钩(俗称铁牛)应当与车辆脱离。
6、无极绳挂钩(俗称铁牛)运行中,不得进行清扫和维护。严禁工作人员在铁牛前进方向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7、调车绞车、重锤和导向轮的四周必须加设围栏。
8、人工捅煤时,操作人员不得将头伸进溜槽内。风力清仓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给煤机下面。检修设备或工作需要时,风力清仓应当停止。
9、平车人员站立的位置距车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m。禁止工作人员在车帮上行走。禁止在平车时拉车。装车时,平车人员不得站在轨道衡上或在轨道下进行检修。
10、禁止机车在轨道衡上启动、停留、紧急制动。机车通过轨道衡时,应当限速行驶。
第10篇 某选煤厂危险源管理制度
1、能够引起生产过程中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实施连续的检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厂部及车间每周进行一次危险源的专项检查。
3、岗位工填写危险源日检查记录,班长对岗位工检查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4、对当班发生的较大隐患及轻微以上事故,分析对应危险源的管控情况,分析导致隐患、事故发生的危险源是否辨识到,是否失控。并将分析信息记录在危险源检查表中。
5、各车间每月对本车间危险源的管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新增危险源,并制定管控措施及标准,当月下发到所属岗位。
6、对辨识的重大危险源厂部领导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车间主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车间班组长每班检查,检查结果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源检查卡中。
第11篇 某选煤厂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洗煤厂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危险源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2、监督与控制
(1)、所属车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并定期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检查。
(2)、由厂部组织制定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3)、制定演练计划,计划中必须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演练步骤;
(4)、组织演练前,应对演练人员进行培训;
(5)、配备必需的救护装置及防护装置。
(6)、重大危险源所属车间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重大危险源所属车间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3、检查
(1)、厂部每半年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演练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所在车间立即整改。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3)、所属车间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每隔半年对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
(4)、岗位工每隔三小时对所在区域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
(5)、班组对所在区域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日查;
(6)、安监员对分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日查;
(7)、值班领导在值班期必须检查本厂的重大危险源。
第12篇 某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 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1%或10元/吨精煤提取)。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重点保证的原则
安全费用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用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完善和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和杜绝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则
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验收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工程必须有计划、有审批、有设计和审查、有监督、有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 安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逐级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厂和所属各车间、科室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制定和落实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绩效结构工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与职工行为规范、工作质量等挂钩,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人员意识、责任意识,并明确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厂安监部门按规定考核后落实兑现。
第五章 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车间安全例会、厂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会以及专题安全会议,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 车间安全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厂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安全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分析总结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安全述职制度。生产车间行政正职每月在厂安全例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述职人对安全述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述职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逐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组培训、教考分离、全员参与、质量保证、重点突出、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形式是:业余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二)按要求选派符合要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按时培训、考核、换(发)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四)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业余培训形式;
(五)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鉴定等其他各项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七)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近期和长远安全技术规划,详细规划安全装备和设施的更新与完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经过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程序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常规规程每年要结合实际至少审核修订一次,逐级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发后贯彻执行;技术、工艺、设备等变化后,要随时修改有关规程,确保规程有效,能够起到规范运行、指导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程、重点工程、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危险环节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并按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开展安全技术项目评先创优活动,规范项目的申报、评比程序,创新奖励和推广机制。
第七章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每月由厂分管安全领导、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全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和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班队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车间和要害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小分队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厂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其它厂领导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总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其他业务科室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0天。
各车间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车间、下基层的要抓“三违”、抓安全培训学习和抽考、抓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实行隐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责任,按照隐患排查---筛选---“三定”落实---整改---验收---再排查的模式,严密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治理过程安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门的安全会议,按照分析定级、上报、研究制定处理方案、“三定”落实、复查验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条 隐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尤其是减少对人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 各分管副职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班组和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分级、汇总、上报和复查验收。
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厂调度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车间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向厂调度员和厂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调度人员和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必须按要求赶赴调度室或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和事故调查有关要求,由厂安监部门组织、协调或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厂、车间和班队(组)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措施。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险的或损失财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应急。指挥部在安监部门设立办公室,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
生产车间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队,负责对可能发生一人重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应救援。
班队(组)长担任事故现场处理指挥员,负责对可能发生发生一人轻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元以下的事故应急。
事故发生后,下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救援机构调遣。
第五十一条 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牵头,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每年至少对全厂的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和挂牌,生产车间由行政正职组织,对本单位危险源(害)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针对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全面的贯彻学习,并考核存档。
第五十四条 厂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车间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讲评,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解释权归 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选煤厂起吊口起吊重物安全管理规定
1、开电动葫芦或起吊绞车的司机要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起吊重物要有专人指挥,否则不得作业,按一般违章处罚。
3、起吊重物要有专门联系信号,室内要有声光电铃、专人联系。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开工前要有专人检查起吊设备钢丝绳、起吊工具用具等的完好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5、对起吊用的设备,车间要有专人管理,落实到人头、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修。否则,对责任者按四级过失处罚。
6、起吊重物要捆绑牢靠,先试吊离地面200mm,检查起吊重心,机械索具受力情况等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起吊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防止人员通过。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8、起吊重物下严禁行人和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9、起吊重物超过500kg,进入现场时,要有专门拖拉工具,严禁用人工拉拽。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0、500kg 以下重物用人工拉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拉绳人员体重要和起吊重物相匹配。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重物在起吊前就要栓好拖拉绳索,严禁在起吊口现栓绳索。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起吊氧气、乙炔气时,必须用吊篮、分装分吊,不得同时起吊,且必须拧好瓶盖。吊篮要结实、可靠、完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往起吊梁上挂滑轮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4、各种起吊设备、设施、绳索、滑轮、工具、用具等不得超负荷使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一吨以上重物起吊,车间要有专门安全措施,经厂、安全监察部及处领导审批后方可起吊,且必须有厂、车间干部及安检员现场把关,否则不准作业。违
者,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16、各起吊口超过5kg 重的废旧物料严禁往下抛掷,只允许吊运(废旧胶带不在此限),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7、经检修可做它用的废旧材料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8、抛掷下方是硬化地面时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9、各起吊口往下抛掷废旧物料时,抛掷人员不准戴手套,必须系好保险带,抛掷下方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上下联系好后方可抛掷。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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