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离职流程,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组织稳定运行。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辞退条件和程序
2. 法律法规遵循
3. 员工权益保护
4. 离职面谈与评估
5. 经济补偿与福利结算
6. 文件记录与保密协议
7. 后续关怀与职业指导
1. 辞退条件和程序:明确何种情况下企业有权辞退员工,如违反公司规定、业绩不达标等,并规定相应的通知期和程序。
2. 法律法规遵循:确保辞退行为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3. 员工权益保护: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假期、福利等,保证其在离职前得到合理处理。
4. 离职面谈与评估: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原因,进行绩效评估,为改进管理提供参考。
5. 经济补偿与福利结算: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及时结算员工福利,确保公平公正。
6. 文件记录与保密协议:处理员工档案,签订保密协议,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7. 后续关怀与职业指导:提供离职后的职业指导,体现企业人文关怀。
辞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维护企业形象:公正合理的辞退政策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信任感。
2. 规避法律风险: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因不当辞退引发的纠纷。
3. 保持组织稳定:有序的辞退流程有助于维持团队稳定,减少业务影响。
4. 促进人才流动:为员工提供清晰的离职路径,促进内部人才流动。
1. 制定明确的辞退标准:企业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表现设定明确的辞退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2. 培训和沟通:定期培训管理层,确保他们理解并执行辞退政策;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减少误解。
3.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制:设立独立的评估小组,对辞退决定进行复核,确保决定的客观性。
4. 提供法律咨询:聘请法律顾问,确保辞退过程符合法律法规。
5. 人性化处理: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人性化处理辞退事宜,体现企业关怀。
6. 持续改进:定期回顾辞退制度,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辞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体现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也是对员工权益的尊重和保障。通过有效的辞退管理,企业能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组织的持续发展。
第1篇 员工任免调配和解聘辞退管理程序
一、员工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的审批权限
(一)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提出,报懂事会批准,部门经理一下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后批准执行。
(二)员工的聘用、解聘、升职、降职和调配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规定的编制、名额及程序进行。
二、员工升职
(一)升职条件
1、将任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
2、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新的部门或职位;
3、其他原因引起的职位空缺等。
(二)升职者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在公司工作的良好业绩,经济效益明显,工作效率高,计划性强;
2、具有与新任职务所相适应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3、具有做好新职工作的自信心、责任心;
4、个人品德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5、身体健康。
(三)升职审批权限及程序
1、根据业务需要和职位空缺,升职人员需填写《人事任免申请表》;
2、升任部门副经理、业务主管的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批准;
3、升任部门经理的由总经理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三、员工免职或降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免职或降职
1、调任新::职务的。
2、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或不遵守公司制度和纪律,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的。
4、公司裁减项目、部门、职务的。
5、其他原因等。
四、员工的调配
(一)调配权限:部门经理具有在所辖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总经理具有在全公司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
(二)调配程序:由需调配部门经理填写人员变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业务主管以上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
五、员工的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员工: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员工不能胜任
3、员工自行提出变动工种或调整工作,经研究无法另行安排的;
4、员工患病1个月以上不能复工或经治疗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公司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安排富余人员或需要裁减员工的;
6、其他原因。
(二)因以上原因被解聘的员工,可享受如下补偿:
1、工作满6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2、工作满7个月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
3、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4、工作满2年以上的,发给二个月工资。
六、员工的辞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可以申请辞职
1、认为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专长的;
2、认为劳动条件恶劣,危害员工安全与健康的;
3、认为条件和福利差(因工作不
能胜任被降职、降级者除外);
4、认为公司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5、员工脱产学习或到境外定居的。
七、员工的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将其员工辞退
1、违反公司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由于员工未履行职责或有失职、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工作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4、有贪污、盗窃、欺诈、赌博、腐化、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和劣迹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八、员工的除名
1、员工违法犯罪,视为自动解聘,公司立即将其除名或送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2、员工自行离职(一年内旷工10天以上或无故旷工3天以上),公司予以除名处理,一切后果有自行离职者自负。
九、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程序
(一)凡要求辞职者,本人须在离开工作岗位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交所在部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办公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二)凡被公司辞退的员工,接到公司通知后,由辞退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辞退审批表》,送办公室审核,被辞退者按通知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三)反辞职或辞退的员工,均须按照员工调出交接手续清单中的要求,向公司结清费用、债务、交清物品以及所负责部门的帐目、文件等。
(四)凡未按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者,公司扣除该员工一个月工资。
第2篇 辞退辞职管理办法
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建筑集团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建设集团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1 .总则
( 1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 2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 3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2 .辞退管理
( 1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l )一年内记过3 次者;
2 )连续旷工3 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 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 2 )本公司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 员工辞退通知书》 ,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l )连续工作3 个月以上,未满1 年者,10 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l 年以上,未满3 年者,20 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3 年以上者,30 日前告之。
( 3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 员工辞退证明书》 ,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 4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 5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辞退证明书》 之日起的巧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 6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 7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 人员调整登记表》 ;
( 8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3 .辞职管理
( l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 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仁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 2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 个月;
( 3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 移交清单》 ,办理移交手续;
( 4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 辞职通知书》 并及时填写《 人员调整登记表》 。
4 .附则
( 1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 2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 3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后勤企业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后勤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后勤集团员工管理,规范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非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
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对于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以及违反集团、本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有辞退的权力。
集团各单位禁止录用因违反集团、各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
第四条 各单位员工有主动提出辞职的权力。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辞退: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经考核,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经调岗试用仍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
(3)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内出现记过超过2次(含2次)者。
(5)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集团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8)各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辞退者。
第四条 各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依据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第八条辞退员工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辞退员工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员工辞退工作。
1、严禁各单位的下属部门或班组直接辞退员工。
2、各单位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送达本人,被辞退员工应签名、注明日期。
3、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4、被辞退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各项辞退手续。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对本单位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本单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调解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或纠缠单位、集团领导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提交学校保卫部门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办完辞退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送交本单位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与该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向该员工收取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员工办完辞职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员工辞退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辞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经理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四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质部)主管;厂部生产部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办公室职能部门(财务部、研发部、业务部)经理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 由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助理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生产部经理受理,厂部生厂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管部)主管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厂长受理、厂部厂长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办公室职能部门经理填写“报告单”的,职能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直接报行政人事部;
3. 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行政人事部经理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或者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行政人事部与相关部门主管、经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所有的辞退建议必须经总经理确认核准。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经理未批准辞退的,则由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 由部门主管或者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7.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收到“报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④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行政人事部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部门(单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行政人事部查证后,提出对部门(单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单位)管理者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规章、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6篇 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明确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且列部门考核后5%者;
6、一年内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绩效考核成绩累计3次不合格者;
7、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求职、应聘资料者;
8、因野蛮服务,使业主不满投诉至新闻界者,或遭业主重大投诉者;
9、侮辱或殴打业主、同事者;
10、参与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11、上班时间饮酒者;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3、无病装病,骗取病假,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
1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损失者;
1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向外界泄露资料、文件内容、信息、事项者;
16、蓄意破坏公物、消防安全设施、业主财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7、收取业主、开发商、供应商小费、礼品者;
18、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吃拿卡要者;
19、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假传上级主管批示,图谋不法利益者;
20、私自藏匿、变造、伪造、销毁公司重要文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21、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2、不服从分配,接调令后一周内未报到者;
23、不尊重领导,多次(三次以上)与领导顶撞;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适用于领班以上员工)认定工作态度不好,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较严重者;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流程:
符合第一条第1、4、7、13、20、22、23条款规定的--部门上报有关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过失类)--部门填报员工《违纪过失通知单》,注明违纪条款--部门上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考核类)--部门上报有关考核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抵触的,以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为准。
四、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辞退辞职管理办法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_,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物业公司辞退员工管理制度-4
物业公司辞退员工管理制度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准予以立即辞退,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符合《劳动合同书》中条款须辞退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因公司业务调整须减员的。
5、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有偷窃客户、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7、谩骂或袭击殴打客户、访客,工作态度恶劣。
8、上班时间酗酒、赌博。
9、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或互相吵架斗殴。
10、卖淫或协助、唆使卖淫。
11、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其他行为。
12、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及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
13、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监守自盗、收受贿赂者。
14、擅自对外发表有关公司及所管小区的污蔑性言论。
15、有书写匿名诬告信的。
16、有严重损害公司及所管客户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17、多次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守则等行为,并经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过者。
18、一月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19、直接造成客户投诉三次,并经查实却系该员工责任的。
20、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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