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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气体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气体储存管理:规范气体的存储条件,如温度、压力、通风设施等,确保气体容器的安全性。

2. 气体使用规程:明确气体使用的操作流程,包括开启、关闭、连接、断开等步骤,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 安全设备配备:规定必须配备的气体泄漏检测设备、防护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4.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应对气体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预案和程序。

5.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气体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技能培训。

6. 安全检查与维护:设定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培训内容

1. 气体性质与危害:了解各种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理解其潜在危险,如毒性、易燃性、爆炸性等。

2. 安全操作规程:教授员工正确使用气体设备的方法,强调遵守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3. 紧急处置措施:模拟演练气体泄漏、火灾等情况下的疏散、自救和互救方法。

4. 安全设备使用:教授员工如何正确使用气体泄漏检测仪、灭火器、呼吸器等应急设备。

5. 法规知识:普及相关安全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强化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应急预案

1. 紧急撤离路线:设定清晰的疏散路线,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能迅速、有序地撤离。

2. 应急指挥体系:设立临时指挥中心,由专门的应急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应急行动。

3. 联系外部救援:预先设定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络方式,以便快速请求援助。

4.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评估并改进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重要性

气体安全管理不仅关乎企业的生产效率,更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关键。一个健全的气体安全管理制度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潜在风险,降低损失,同时提升企业的安全文化,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科学的管理,我们可以将潜在的危险降至最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有将气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员工的福祉。

气体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含天然气、一氧化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一氧化碳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办法没有采用其它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 天然气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相对密度为0.62,约比空气轻一半,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

4.1.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有毒气体。相对密度0.967,正常空气中的含量仅为0.04ppm,爆炸极限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

4.2 危害

4.2.1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2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5%~74%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3 吸入一定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a) 轻度中毒: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全身乏力、心动过速、短暂昏厥。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达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多汗,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烦躁,一时性感觉和运动分离(即尚有思维,但不能行动)。症状继续加重,可出现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约在30%-40%。经及时抢救,可较快清醒,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初期四肢肌张力增加,或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晚期肌张力显著降低,患者面色苍白或青紫,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抢救存活者可有严重合并症及后遗症;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病;

e)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时,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时; 达到200ppm时,健康成年人2-3小时后,轻微头痛、乏力;达到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 到800ppm时,健康成年人45分钟内,眼花、恶心、痉挛,2小时内失去知觉,2-3小时内死亡;达到1600ppm时,健康成年人2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小时内死亡;达到3200ppm时,健康成年人5-1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25-30分钟内死亡; 达到6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0-15分钟死亡; 达到12800ppm时,健康成年人1-3分钟内死亡。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 对于设计中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防护知识的培训。

4.3.2 测、录、固、定等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4.3.4 探井、评价井、气井、欠平衡井及设计提示含天然气或一氧化碳气体的井,施工队伍应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配备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

a)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3台,钻台操作人员、坐岗人员、生活区管理员各持1台;

b)含天然气井配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当班生产班组应每人配备1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钻台上下、振动筛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位置应安装排气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风机,鼓风机设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员聚集场所;

d)测、录、固、定等配合作业的相关方单位应至少配备2台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或屏幕显示错误时,应重新校验,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f)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28~30mpa,报警哨在4~6mpa报警;

g)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

h)充气泵放置在上风安全位置,确保启动时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4.3.5 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应选择在较空旷的位置,尽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让盛行风畅通;

b)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应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风方向;

d)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f)在钻台、振动筛、坐岗房等处设风向标,在天车、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g)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尽量远离井口,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应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发动着的车上睡觉;

i)井场自动点火装置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区域,固定牢靠,应搭设防晒遮阳设施。需要放喷或经过液气分离器脱气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j)点火装置处由专人坐岗,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

4.3.6 设备配套及物资储备要求:

a)施工前应配备真空除气器、液气分离器、点火装置等设备;

b)打开油气层后,真空除气器视情况使用排气,排气管线引出15m以外点燃。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一般生产井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按上述探井、评价井、气井的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4.2 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等待上级措施。

4.4.3 一旦发现人员中毒,施救人员立即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将其平放,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2篇 sf6气体安全管理措施

sf6气体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无嗅、无毒和不可燃的气体,其化学性能非常稳定,在20℃和101325pa时的密度为6.08 g/l,约为空气密度的5倍,sf6气体的临界温度为45.6℃,经压缩而液化,通常以液态装入钢瓶运输。

sf6气体的电气绝缘性能和灭弧性能非常强。sf6的分子量是空气的5倍,因此sf6离子在电场中的运行速度比空气中的氮、氧等离子小得多,更容易发生复合性,氟离子使气体带电质点减少,大大提高气体的绝缘水平,约为空气的3倍。氟元素是所有元素中对电子亲和合力最强的,所以sf6具有很强的电负性,对电子吸引能力极大,极易形成负离子,所以sf6气体的灭弧性能是空气的100倍。因此, sf6气体在电气设备中应用非常广泛,是目前所发现的绝缘灭弧性能最好的物质。

纯净的sf6是一种惰性气体,设备中的放电会造成sf6气体分解,其分解产物与结构材料是不相容的。sf6气体在电弧作用下产生气体的分解,绝大部分分解物为硫和氟的单原子,电弧熄灭后,大部分又可还原,仅有极少部分在重新结合的过程中与游离的金属原子及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金属氟化物以及hf有毒性和腐蚀性物质。

通过对sf6压力和温度关系曲线(见图1)分析可知,在液化曲线右侧,温度变化时气体的密度保持不变,仅呈现压力的变化,即绝缘强度及灭弧性能不变,但当气体的温度下降到液化气温而继续下降时,气体将液化,其压力、密度下降得很快。此时气体的灭弧绝缘性能都要迅速下降,因此, sf6设备不允许工作温度低于液化温度。

另外, sf6又是在化学上极其稳定的一种气体,它在大气中的寿命约为3200年。特别是sf6具有很强的吸收红外辐射的能力,也就说, sf6是一种有很强温室效应的气体,如以100年为基线,其潜在的温室效应作用为co2的2.39万倍。加之目前排放到大气中的sf6气体,正以8.7%的速率在增长。应当指出, sf6的温室效应以往并非没有发现,只不过由于现存于地球大气中的sf6气体的浓度非常低,故认为它的影响较小,未给予认真的考虑之故。这里说的往大气中的排放并不是指gis、git类设备的自然泄漏量,这种泄漏量每年还不到1/1000,完全可忽略不计。这里所指的泄漏量主要是指产品在制造、安装、现场调试以及检修时的排放量。

1 定期进行sf6气体微水含量的检测

如发现其含量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及sf6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对策。sf6设备内部水分的主要来源有:①sf6新气中含有的水分;②设备组装时进入的水分;③固体绝缘物件中释放出来的水分;④运行中透过密封件渗入的水分;⑤运行中多次补气、测试过程中进入的水分;⑥气室内吸附剂失效。

sf6气体中微水含量的测试方法很多,目前国内有电解水分仪、阻容式露点仪和镜面露点仪三类仪器。其中,以镜面露点仪准确性最高,阻容露点仪测量范围最广,现场操作以阻容式露点仪最方便。目前国产只有电解水分仪,价格便宜;镜面露点仪和阻容露点仪依赖进口,价格昂贵,约为国产的30倍,但使用方便准确。

2 定期进行sf6气体的检漏

sf6气体泄漏检查分为定性和定量检查,定性检查是直接对设备各接头密封点铝铸件进行检测,可以查出设备各泄漏点位置。定量检查是通过包扎检测、挂瓶法或压力折算求出泄漏量,从而得出年泄漏率。

定性检漏有抽真空检漏和检漏仪检测两种方法:

① 抽真空检漏法是将设备抽真空至40pa,停泵0.5h,在真空表上读出a数,再停5h,读出b数,若b - a≤133pa,则认为密封良好;

② 检漏仪检漏是将检漏仪探头沿设备各连接口表面和铝铸件表面移动,根据检漏仪读数判断气体的泄漏情况。

检漏仪检漏时应注意:探头移动速度应慢,以防探头移动过快而错过泄漏点;检漏时不应在风速大的情况下,避免泄漏气体被风吹走而影响检漏;检漏仪选择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小的检漏仪,一般使用检漏仪的最低检出量<5s较为合适。

定量检漏通常采用扣罩法、挂瓶法、局部包扎法、压降法等方法。扣罩法适用于高压断路器、小型设备适合做罩的场合,挂瓶法适用于法兰面有双道密封槽的场合,局部包扎法一般用于组装单元和大型产品,压降法适用于设备隔室漏气量较大时或运行期间测定漏气率。通常,sf6设备在交接验收试验中,检漏工作都使用局部包扎法和扣罩法查漏。

3 注意通风

合格的sf6气体是无毒的,但有使人窒息的危险, sf6气体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且要防晒、防潮。工作人员在进入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氧含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则不能进人该区。

4 戴防护用具

气体采样操作及处理一般渗漏时,要在通风条件下戴防毒面具工作。

总之,安全是电力生产的基础,预防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应不断完善和改进电力设备运行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3篇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规范

一、钢瓶(氧气、液化气、氩气、乙炔气)

1、内装压缩气体的钢瓶,瓶身应竖立倚靠坚固的支撑物。

2、使用前后钢瓶应旋紧置。

3、空钢瓶应置之不置放于空瓶存放处,并加以空瓶的标识。

4、勿将油类放置于氧气瓶的控制阀附近。

5、钢瓶应储放于通风防火、远离火种或热发生源的指定处所。储存于室外时,应注意有适当的排水和避免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

6、空瓶应于装备气体的钢瓶分开放置。

7、钢瓶不应存放于潮湿接近腐蚀性化学物质和气体的处所。

8、应防止尖锐物品切刮或磨擦钢瓶。

9、避免拖动或滚动钢瓶,应利用手推车或其他可将钢瓶直立运送的车辆。

10、不可令钢瓶掉落,也不可令钢瓶相互撞击。

11、勿将钢瓶置于可能成为电器回路的路径上。

12、各钢瓶均应标示其所装的气体种类。

13、若发现钢瓶的泄漏,且无法靠锁紧螺帽来中止泄漏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派人来抢修。

14、应以肥皂溶液和仪器做泄漏实验,不可用火焰来测试。

15、在钢瓶存放处应备有适当型式的灭火器。

二、储气罐(空气)

1、储气罐安全阀需经过当地计检部门检测、校正,每年一次。

2、储气罐压力不能超出设计压力的10%。

3、罐内压力如果超出安全设定还未排气时,必须立即停用,并及时排出罐内之空气,更换安全阀后方可使用。

4、切勿使用压缩气体来吹喷衣服及身体或机械设备上的铁屑。

三、使用风压工作场所

1、进入利用风压工作场所作业前,必须关闭风压总阀并排除余压。

2、用气枪吹砂及杂物时,必须告知周围人员离开,作业员戴好防护眼镜。

3、有风管爆裂漏气时,请先关掉总阀或风压源(空压机)后进行作业。

第4篇 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气体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气体的采购、储存、使用及监管等工作。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气瓶: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下(-40~60℃)可重复充气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的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3.2气体分类:具体详见附件《附件一:气体分类表》;

3.2.1有毒气体:有毒是指进入肌体后, 累积达一定的量, 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 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 甚至危及生命。有毒气体泄漏可能造成的危害取决于气体的毒性和浓度,扩散空间大小和环境通风状况。

3.2.2易燃气体:指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在有空气或氧气混合的环境中,遇到火源容易发生燃烧和爆炸的气体。包括ch4 、c2h6、 c2h2、c2h4等有机气体以及h2、co等无机气体。

3.2.3助燃气体:21%以上的o2和氧化性气体。

3.2.4不燃气体:包括21%以下的o2、空气和不燃气体,如co2和n2等。

3.2.5混合气体参照瓶内气体组分按有毒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进行分类;

3.3相关文件:本制度具体指导气体安全的管理,未涉及内容参见《fpi/am1m-07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4.职责

4.1供应链中心

4.1.1 供应链采购部依照公司《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气体供应商的管理,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核、msds索取及对气体供应商公司内活动施加影响(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4.1.2 供应链物流部负责气体库(发货仓库:二期北侧)及退库、发货气体的安全管理;

4.1.3 供应链各生产制造部门负责气体库(储存使用仓库:一期北侧)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4.2其它部门

4.2.1 研发部负责实验测试用气体的安全管理;

4.2.2 工程部门负责现场运维、安装、调试作业过程中涉及的气体安全管理;

4.2.3 全面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及制修订,负责新气体的危害性识别及购买审核;

5.具体内容

5.1基本要求

5.1.1 所有涉及气体进检、储存、使用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1.2 所有涉及气瓶的作业,必须在具备安全作业环境(通风条件良好、避免阳光直射气瓶)的前提下进行;

5.1.3 公司内所有涉及有毒气体的操作,使用有毒气体前,必须对管路进行检漏,使用一、二级有毒气体时,须确保气瓶、通气设施处于负压环境,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气体报警仪;

5.1.4 气体储存、使用场所须配备相应气体的《化学品周知卡》,以便员工查阅;

5.2气体的采购

5.2.1采购部确定的气体供应商,必须具备三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如所用气体含新的组分,采购部应向供应商索取msds并传全面质量管理部;

5.2.2所有新气体的采购,通过erp或纸质采购单方式请购的,分别由供应链生产技术部产品数据工程师或采购员将购买信息传全面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审核确认,以利识别和控制事故风险;

5.3气瓶的搬运和进检

5.3.1 公司内气瓶的搬运按《fpi/am1t-01气瓶装卸和运输操作规程》执行;

5.3.2 供应商在公司内的气瓶装卸应在供应链进检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供应商来厂送货时,进检人员重点应参照《fpi/am1t-01气瓶装卸和运输操作规程》确认供应链人车资质、装卸方法等是否安全,如发现违规,及时向全面质量管理部及供应链采购部门反馈,以便处理、改进;

5.3.3 进检人员检查气瓶时,除检查气瓶数量及气瓶内气体组分外,还应检查气瓶漆色与气体类别的符合性、气瓶安全附件的齐备性及气瓶外观、瓶阀有无异常等项目,如发现不符,及时向供应商及供应链采购部门提出并予以处理;气瓶漆色详见《附件二:气瓶漆色表》;

5.4气瓶的储存保管

5.4.1 气体仓库分一期北侧气体仓库和二期北侧气体仓库,其中一期北侧气体仓库主要用于生产、研发用气瓶储存,二期北侧气体仓库用于工程外发气瓶储存,供应链中心负责协调生产制造部、物流部、质管部及研发相关部门对气体仓库的管理;

5.4.2气瓶应根据其特性,进行标识并分类存放;有毒、易燃气体须存放于具备强排风条件的仓库或气瓶柜、通风柜内,其它气体可存放于自然通风条件下的仓库或现场(实验室、生产场所);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应隔离存放;

5.4.3 气瓶仓库根据实际,区分为有毒易燃气体储存区、一般气体储存区、使用区、空瓶区及过道;气瓶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并根据有害气体种类,安装气体报警仪和设置防毒面具、灭火器;

5.4.4 除正在使用的气瓶外,所有储存于仓库及现场的40l气瓶均应戴好瓶帽;

5.4.5所有的气瓶(4l、8l、40l)立放时,均须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横放时,瓶头朝同一方向,限高4层并有可靠的防滚措施;

5.4.6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要求供应商及时将空瓶及过期失效气瓶及时清理,以防仓库堵塞;

5.4.7气体仓库须指定专人每天检查,并详实记录于《fpi/sm1m-08-01b气体仓库安全检查表》中;

5.5气体的使用

5.5.1气体的使用安全规定详见《fpi/am1t-02气体操作规程》、《杜瓦罐安全操作规程》;

5.5.2 气体使用前,作业人员应对气瓶外观进行检查并确认瓶内气体组分,如气瓶存在凹陷、裂痕,漆色不符等问题或混合气体标签不明的,应及时告知仓库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员,以便及时处理;

5.5.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气瓶不得随意放置于通道、马路上,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5.4 气瓶操作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手套,涉及有毒气体作业时,应佩戴活性炭口罩或配备相应过滤式防毒面具,进入有毒或缺氧环境时,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5.5.5 涉及有毒气体的作业,须于作业区张贴明显的危害告知板,以防它人误入或擅自操作;

5.5.6 气瓶使用过程中,禁止作业人员敲击、碰撞等野蛮行为,禁止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禁止对气瓶进行焊接切割,冬天瓶阀冻结时,宜用热水或其它安全的方式解决,不得用明火烘烤或蒸汽直接加热;

5.5.7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5.8 有毒有害气体发生泄漏时,现场人员应参照《fpi/am1m-13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离开有毒有害环境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处置;

6.附件及记录

6.1附件:《附件一:气瓶漆色表》、《附件二:气体分类表》;

6.2 记录:《气体仓库安全检查表》

第5篇 危险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气体/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潜在的危险因素意外发生,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对公司危险气体/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对公司危险气体/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职责

4·1材料库负责对仓库危险气体/化学品进行管理。

4·2使用部门对危险气体/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4·3发生意外事故时行政办公室联络相关政府单位协助处理。

4·4危险气体/化学品统一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5、工作程序

5·1危险气体/化学品的采购

5·1·1危险气体/化学品采购前,采购部应根据供应商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环境管理和保护情况,是否通过环境认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纳入“合格供方名单”,具体按 《采购控制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5.1.2危险气体/化学品采购时,采购部应联系专用运输工具和专业人员负责运输,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5.2危险气体/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5.2.1危险气体的管理

1)使用危险气体时使用人员必须对设备/工装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漏气或可能

漏气的因素,发现时应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2)所用危险气体应由专人管理和保管,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其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2.2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本公司所使用的危险品或化学品统一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依照其相关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和保管。

2)本公司所产生的废溶剂存放于适当废溶剂存放区。

3)使用现场只能储放少量化学品或危险品,方便使用即可。

5.2.3危险气体/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5.3 化学品泄漏时的管理

5.3.1 确认泄漏物

5.3.2 抢救人员需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进行处理

5.3.3 控制污染源

5. 3.4移开其他危害物质或废溶剂

5.3.5 疏散不必要人员接近,并保持通风。

5.3.6 将清理过的物质、废弃物放置在有明显标识的处理袋内。

5.3.7 如使用水清洗污染物区之残余时,禁止流出场外,并进行收集。

5.3.8 使用工具或个人防护具用后清洗时,也应将废液收集在专用桶内。

5.4 特记事项

5.4.1严禁不相关人员在泄漏物尚未处理干净时进入泄漏区5.4.2 在未完全了解泄漏区域的状况时,严禁开动任何电气用品或开关5.4.3 移开火源

5. 5 事故调查

5.5.1由事故单位针对事故的经过及处理情况,说明泄漏事故,并填写报告表。

5.5.2视问题的严重性,由行政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含事故单位主管)研究改善对策,并具体改善后,由行政办公室进行成效跟踪。

5.6 泄漏之紧急处理程序部分,建议如下:

5.6.1少量泄漏: 以泄漏面积小于4平万公尺为原则,定义为一人可处置的泄露量。

5.6.2发现泄漏时立即通知部门主管。

5.6.3部门主管按紧急应变措施派出化学泄漏处理小组处理。

5.6.4使用化学处理车(箱)内的吸附棉或擦试布,将泄漏物清理干净。

5.6.5将擦试过的布或纸及口罩丢入专用处理筒中并关紧。

5.6.6将手套放回原处。

5.7大量泄漏:以泄漏面积大于4平方公尺(概估)为原则,定义为一人无法处理的泄漏量。

5.7.1发现者立即联络行政办公室,内容为何时、何处发生、何泄漏物、现在状况如何。

5.7.2请身边的人支援设定警戒区围墙周围。

5.7.3先由化学泄漏处理小组作初期处理人员管制。

5.7.4待外部支援到达处理后,协助管制人员。

5.7.5待擦试派及口罩丢入紧急处理袋中并关紧。

5.7.6若大量泄漏时身旁无人可支援处理,则先穿防护口罩及手套,作泄漏之初期处理后,立即汇报部门主管。

5.7.7事故部门填写事故发生报告书,并按《环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5.8事故应急救援

5.8.1公司编制《火灾爆炸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8.2公司如发生危险气体/化学品事故,应立即按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相部门,按 《火灾爆炸应急预案》执行。

6、记录

合格供方名单

事故发生报告书

第6篇 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我中心实验室的各类高压气瓶管理,确保储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压气体管理、储存和使用涉及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具体要求

1.气瓶室周围严禁烟火,库区要保持整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严禁使用外表腐蚀严重或外表损伤严重的气瓶,使用中的气瓶要直立固定放置。

2.装卸气瓶要轻卸轻放,严禁使用油污手套,严禁野蛮装卸,严禁敲击、碰撞。

3.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应旋进7圈螺纹,俗称“吃七牙”),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瓶出口的侧面,避免气流射伤人体。开启时,气门开关与减压器都应逐渐打开,防止气体过急流出,产生高温,发生危险。

4.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5.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6.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7.库管员和具体使用者必须清楚各类气体的性能和特性,做到使用无误。

8.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高压钢瓶和气体管路的安全性,特别是气体管路的完整性,避免因外力作用导致管路破损。任何责任人发现任何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及时报库管员关闭钢瓶主阀,并通知总务科善后维修。

9.气体钢瓶主阀一般保持开启状态,非工作状态时只需关闭气体管路实验室终端阀门。若长时间(一周以上,包括一周)不使用气体,应关闭钢瓶主阀。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经常检查钢瓶剩余残压,氮气残压不应小于1mpa,氩气残压不应小于1mpa,氦气残压不应小于1mpa,乙炔残压不应小于0.5mpa,当残压达到规定限值时,应及时更换或灌装气体。

11.氮气、氩气、氦气钢瓶主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8 mpa、实验室终端减压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5mpa。乙炔钢瓶主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08 mpa、实验室终端减压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06mpa。

12.工作完毕后,除乙炔气体外,先关闭仪器,然后再关闭气体管路终端阀门。乙炔气体使用完毕后,应先关闭气体管路终端阀门,待火焰自动熄灭后,再关闭仪器。

第7篇 气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制度,预防气体爆炸,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进入气房领气瓶时严禁吸烟。

2. 气瓶要垂直放在有遮阳的支架内,不能倒地乱放,不同气体要分开放、安全距离应在2m以上;远离明火作业点、电气设备等,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气瓶温度不得超过40℃。

3. 气体钢瓶搬用,不得倒地滚动,不得与硬物碰撞。

4. 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本岗位安全设施,对老化皮管、阀门、割枪进行及时更换。

5. 燃着的割具严禁手托,不得作照明用,严禁用氧气作通风气源,工作完毕须放好。

6. 乙炔管阻严禁用氧气、空气吹洗。

7. 应用肥皂水进行漏气检查,所检查的漏气处应立即处理,严禁用明火找漏;在车间内发现乙炔或丙烷泄露,应立即停止明火和电气作业,进行通风后再作捡漏修理。

8. 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出内部的灰粉,严禁一付胶管接用二把割具。

9. 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掉割具上的乙炔阀,稍后再开氧气吹除割具内部的烟灰和气体。

10. 当胶管燃烧或爆炸时,应立即关掉阀门,切断气源。

11. 气割时必须戴有色防护眼镜。

12. 使用自动、半自动气割机时,应遵守电气安全规程,设备故障应由专业人员排除。

13. 严格执行离岗检查制度、下班后对各个钢瓶的阀门、枪头进行关闭,检查现场,消除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4. 开关液氧时,严禁对着泄压口。液氧瓶上掉下的液滴,禁止用手直接接触。

15. 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尼龙等能产生静电的服装,从事检修和残液回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

结构件车间

2022.3.7

第8篇 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9篇 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杜绝因可燃气体泄露导致生产过程中员工中毒、气体爆炸等事件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可燃气体作业区域的员工、设备设施。

3 职能部门

可燃气体安全小组为公司可燃气体安全管理的最高部门,对公司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负最高责任;安全小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召开会议,各单位向安全小组汇报本单位对隐患的排查方案、员工教育、整改措施、再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决定可燃气体及设施的相关安全操作问题,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做出安全风险评价,讨论、决定责任单位的具体考核方案,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

4 各单位管理职责

4.1安环科:负责对公司可燃气体设备定期监察,组织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可燃气体区域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各单位未检查到位的问题给予考核,作好记录存档;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监督、监察,对未按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实执行的给予加倍考核。

4.2安全员:每日到现场巡查可燃气体区域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4.3生产运营部:负责检查各单位对可燃气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日常管理、检修工作及设备安全的周检查;负责保障可燃气体设备、设施、配件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4.4分厂:分厂厂长对本厂涉及可燃气体区域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对设备设施,管件,阀门气密性检查,组织涉及可燃气体员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清楚涉及可燃气体岗位的危险源点。

4.5作业长:每日必须要班前、班中检查本作业区的危险源点,必须保证可燃气体的各类阀门、法兰盘、可燃气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有效并定期维护保养,报警装置严禁消音断电,电动气动阀灵活可靠,无泄漏;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整改措施要以台账的形式记录备查;作业前做好安全交底,班中做好员工的联保互保,作业过程中做好安全检查,杜绝违章操作,在涉及可燃气体的区域检修、维修要按照煤气区域、煤气设施多工种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危作业管理规定执行;维修后由使用方验收,双方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4.6班组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前开好安全会,做好安全台账规范记录,作业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并认真填写,随时掌握本班组人员的情绪波动情况,确保生产安全运行,做好班后会的设备、安全设施总结。

4.7可燃气体岗位工: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公司规定,可燃气体区域岗位执行人员挂牌制,严禁无人值守、单人作业,进入可燃气体区域作业、巡查必须佩戴便携式报警仪,报警仪报警后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超报记录。

4.8财务部:负责保障可燃气体设备、设施资金及时的投入到位。

5 可燃气体区域技术要求

5.1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设备的严密性负责,保证各配件材质、质量、耐压设计复合国家标准,相关部位必须设置可靠隔断、逆止和紧急切断装置,保证可燃气体放散、通风排气装置的正常运行。

5.2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管道应标有明显的气体流向标志、编号以及所有可能泄漏气体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员工注意的警示标志,且各单位每年应对相关管道进行壁厚检测,做好记录。

6 应急事故处置措施

6.1各生产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可燃气体应急事故预案,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6.2制定可燃气体应急事故的处置方案,制定演练计划,每年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方案不少于2次,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6.3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7 考核

7.1各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员工200元、班长400元、作业长600元、安全员800元、主管领导1500元、厂长3000元。

7.2上述各职责部门均适用该考核规则。

8 附则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瓶装气体

(一)、各类气瓶必须认真按规定注上不同颜色的图案和标记,要保持放置场所清洁卫生。

(二)、以预防为主,氧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应完整。

(三)、严禁氧气瓶和可燃气体及带油物混杂存放在一起。

(四)、氧气瓶不准与易撞击物堆放在一起,也不得放在日光曝晒及火源、电源的近处,并要有充分的自然通风。

(五)、开闭氧气瓶要小心谨慎,应慢开慢闭,人应站在侧面,阀门坚固打不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氧气瓶,操作者使用工具均不得沾有油脂。

(六)、各类气瓶应分开运输和存放,严防火灾及爆炸事故发生。

二、分子筛制氧系统及供氧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或远程控制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分子筛制氧机组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分子筛制氧机组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医院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计、管道、接头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留存设备科备查。

(五)、保持制氧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三、负压吸引中心及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负压吸引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医院工程组维修,或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负压吸引系统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负压吸引系统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五)、保持负压吸引系统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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