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涉及火源的操作行为,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该制度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的分类、审批流程、安全措施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
1. 动火等级划分:根据火灾风险程度,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审批权限和安全要求。
2. 审批流程:详细规定各级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3. 安全规定:包括动火前的安全检查、动火期间的监护措施、灭火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方法等。
4. 责任追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防范风险:通过严格的审批和安全规定,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划分,可以提高动火作业的执行效率,避免因不规范操作导致的延误。
3.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动火作业的相关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针对各级动火作业,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作业步骤、安全要点等,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培训。
2. 设立动火审批小组:由安全生产部门主导,各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工作。
3. 加强现场管理:动火期间,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定期评估和调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制度内容。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三级动火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为企业的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格式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一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环部。安环部会同保卫处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煤气防护站人员应进行测定、检查及监护工作。如果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2.1动火范围
2.1.1公司煤气输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属装置(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闸阀及其下部、膨胀器、卸压孔、人孔、水井等)。分配支管连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闸阀属于主管范围。
2.1.2公司下列区域及设施:
鼓风机房:焦炉吸气管(从手动翻板后起)、汽液分离器、电捕焦油器、初冷器、鼓风机前后煤气管道、洗萘塔、洗氨塔、苯贮槽。
粗苯大院:洗苯塔、脱苯塔、粗苯产品贮槽、再生器、粗苯泵房(不包括操作室)、循环油槽、粗苯生产所有设备(包括管道)。
2.1.3煤气柜院内下列设施:离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围内的空间,脱硫干箱、加压机房、煤气工艺管。
2.1.4各类易燃、易爆仓库30米以内。
2.1.5制氧厂:空分装置、操作室主厂房、氧气输送管道及阀门、储气罐、油泵、油站、液氧汽化区、氧压机及瓶氧充装区域。
3、二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公司)安全员、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施工部门持有公司安环部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厂(公司)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现场由煤气防护站监护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3.1动火范围有:
3.1.1煤气主管的部分附属设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上部、走台、梯子等);
3.1.2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
3.1.3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煤气工艺管道;
3.1.4煤气加压站(包括混合站)机房、调压站;
3.1.5公司内下列区域和设施:
焦炉地下室、焦气管、粗苯的输送管道(ф80mm以下),焦油和洗油输送管道、配煤粉碎机房、煤塔、贮煤槽。
3.1.6制氧厂除一级动火规定设施外其它设施;
3.1.7气容容积0.5m3以上的乙炔发生器动火检修;
3.1.8乙炔气管。
3.1.9冷冻库氧槽。
4、三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检修单位安全员审核,由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施工部门持有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
4.1动火范围有:
在禁火区中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场所。
5、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办法:
动火许可证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动火安全现场负责人。如在安全上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各自负责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都应指定各自的动火安全负责人,这两个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都应在领导一栏里签字。
5.1涉及到两个单位的禁火区动火工程项目,安环部、保卫处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5.2一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3二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前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安环部或保卫处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动火。
5.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的生产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消防车、救护车可根据需要调用,但事先应征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同意。
6、本制度的执行
6.1无动火许可证不准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2对本制度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解释有争议时,一、二级动火区域由主管副总经理裁决,三级动火区域的划分由公司安环部裁决。
7、本制度适应全公司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第2篇 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 (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 )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3)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 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 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 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按规进行处罚。
第3篇 三级动火管理措施
1.1 三级动火的概念与分级
所谓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1)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1.2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一、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括“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_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除以上条件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固定动火区与长期用火的区别。如在某一化工生产装置中,因生产工艺需要设有明火加热炉,那么在其附近并非是固定动火区,而可定为长期用火作业。
二、 禁火区的划定
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区内固定动火区之外的区域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因检修、试验及正常的生产动火、用火等,均要办理动火或用火许可证。各类动火区、禁火区均应在厂图上标示清楚。
1.3 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一、 动火许可证
(一)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二)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24h);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144h)。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性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min的动火时算起。
(三)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特级动火 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二、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不是签字了事,而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各项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分派给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组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min(含动火停歇超过30min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的班、组长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三)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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