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主要涵盖了三个等级的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包括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这些等级的划分基于动火作业的风险程度和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
1. 一级动火:通常涉及极度危险区域,如易燃易爆场所,审批流程最为严格,需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和作业部门共同审批,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到位。
2. 二级动火:指在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化工车间、油漆库等,审批权责下放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但同样需要详尽的安全评估和预防措施。
3. 三级动火:适用于一般区域的动火作业,如办公室、食堂等,审批相对简化,由作业现场的直接主管进行,但仍需确保作业安全。
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 明确动火作业范围,界定各级动火的标准。 - 审批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 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作业。 - 现场监护人制度,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监控。 - 定期检查和更新动火审批制度,适应企业安全环境变化。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通过分级审批,企业能够精细化管理动火作业,将风险降至最低。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安全文化,也是遵守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将动火审批制度融入日常安全管理中,确保每个环节都严谨、到位。
第1篇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 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 地下室焊、割作业;
3、 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注: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1、 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存容器;
3、 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
4、 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注: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审批范围
1、 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
2、 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
3、 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
4、 其它无危险因素时用火;
注: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经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奖惩规定
1、 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对发现火警隐患及时消除者,对积极参加扑火者等,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的记功,贡献突出者,报上级表彰奖励。
2、 惩罚: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动火或乱仍烟头,火种,造成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 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第3篇 某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 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第4篇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 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 地下室焊、割作业;
3、 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注: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1、 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存容器;
3、 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
4、 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注: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审批范围
1、 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
2、 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
3、 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
4、 其它无危险因素时用火;
注: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经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奖惩规定
1、 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对发现火警隐患及时消除者,对积极参加扑火者等,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的记功,贡献突出者,报上级表彰奖励。
2、 惩罚: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动火或乱仍烟头,火种,造成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贯彻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各种火灾隐患,特制订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无明显因素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2、 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在三天前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3、 审批时效最长为一个星期,期满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禁止作业。
4、 一、二级动火按沪建施(87)69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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