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清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行政执法职责划分
2. 执法程序规定
3. 行政裁量权行使标准
4.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5. 公民参与和权益保护
6. 法律法规及政策更新培训
7. 执法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1. 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明确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防止权力滥用和交叉执法。
2. 执法程序规定:设定从立案、调查、决定到执行的详细步骤,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3. 行政裁量权行使标准:设定裁量权行使的界限,避免因主观因素导致的执法不公。
4.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对违法行为进行问责。
5. 公民参与和权益保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途径,促进公众与行政机构的有效沟通。
6. 法律法规及政策更新培训: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确保其知识更新。
7. 执法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增强公众信任。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清单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法治秩序:清单为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防止随意性,维护法律权威。
2.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制度化管理,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提升公众对行政行为的满意度。
3. 提升行政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纠纷,节省社会资源。
4. 增强政府公信力:公开透明的制度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实施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清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引。
2. 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全体执法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清单内容。
3. 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
4. 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公众意见,持续改进执法工作。
5.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确保执法与司法的无缝对接,共同维护法治环境。
完善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清单是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和提升政府效能的关键。各级行政机关应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核心,不断优化和完善,以实现公正、高效、透明的行政管理。
第1篇 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委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处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单、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现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以从形式上辨认的,初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易于辨认的,复审人员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初审人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讨论方式决定的具体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积极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徇私枉法、严重失职,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调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及其重大,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
打击报复控告、检举、投诉人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过错责任调查由法规处会同监察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组织收集证据;
(三)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四)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局依法治理小组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通知责任人。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_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2】
近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受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委托,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分类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原则。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均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为抓手,加强和改进公务员管理工作。
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解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引不进、留不住、干不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层机关压职压级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答:公务员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与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干部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因此,研究制定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和现状,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二是坚持依法分类,在公务员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将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划分出来,实现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类别公务员的分渠道发展。
三是体现职位特点,分别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形成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
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管理特点,实行分类招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专业化建设。
四是注重平衡衔接,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三类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空间上大体平衡。
三类公务员主要立足本类别发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干部资源优化配置。
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两个《规定》稿均为6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权限;第二章职位设置,明确职位设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规定职务序列、职务级别对应关系、职数核定办法;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任职资格、职务晋升、免职降职、任职定级等;第五章管理与监督,规定分类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工资待遇、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
两个《规定》稿在框架上基本一致,具体内容上分别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作出了相应规定。
问:如何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答:在对机关公务员职位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分解的基础上,立足于职位职责特点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成长周期长,培养成本高。
对这类公务员,从培养导向上看,我们倾向于将其定位成技术能手和技术专家。
基于这些因素,我们考虑在制度的设计上注重使他们能够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专注专业发展。
同时满足机关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专业性人才成长规律的吸引、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因此,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基层实际,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同时通过从严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后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今年是分类管理法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要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做好法规入轨实施工作。
一是要抓紧制定出台公务员分类管理配套办法。
两个《规定》属于完善公务员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的范畴,规定相对原则,实施时需要制定配套的职数设置办法、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职务套改办法以及有关工资政策。
二是要切实摸清范围。
哪些能纳入专业技术类管理,哪些公务员能纳入行政执法类管理,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公务员分类管理顺利入轨实施的前提和关键。
下一步要抓紧与地方和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范围。
三是要及时完善分类后各项管理工作。
在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不同类别职位特点,及时研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逐步开展分类招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第3篇 某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4篇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5篇 某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建设项目及临时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对违规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和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城市市容、市政设施及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垃圾排放、临时破路、临时开口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负责房屋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6篇 质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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