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运营不受恶劣天气条件的影响,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行。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天气监测与预警系统:建立有效的天气预报和警报接收机制,以便及时获取并传递相关信息。
2. 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因天气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如洪水、风暴、高温或低温等。
3. 应急计划:为各种天气紧急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
4. 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天气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确保其在极端天气下的安全性。
6. 沟通与协调:建立内部沟通渠道,确保在天气事件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传达信息。
1. 天气知识普及:教育员工理解不同天气现象及其可能影响,提高他们的天气敏感度。
2. 安全规程:明确在不同天气状况下的行为准则,如暴风雨中应避免户外作业,高温下采取防暑措施等。
3. 应急技能:教授基本的急救技巧,如心肺复苏术,以及如何使用应急设备。
4. 实战演练:定期进行模拟天气紧急情况的演练,以检验员工的应对能力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5.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防护装备,如雨衣、头盔、防滑鞋等。
1. 紧急撤离计划:针对可能的灾害性天气,设定清晰的撤离路线和集合点。
2. 联络与通信:确定紧急联系人,设置备用通信方式,以防常规通信手段失效。
3. 救援资源:预先与当地救援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在需要时能得到及时援助。
4. 后勤保障:储备必要的食物、水和医疗用品,以备不时之需。
5. 业务连续性计划:制定在极端天气下维持核心业务运行的策略,如远程工作或灵活工作时间。
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持续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减少了因天气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业务中断。良好的天气安全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在面对不可预知的天气变化时,保持组织的稳定和效率。通过实施这一制度,企业可以展现出对员工福祉的重视,同时也展示出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从而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第1篇 雨雪雾天气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一、雨天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1下雨出车前应仔细检查雨刷器是否灵敏有效,确保使用时万无一失。
1.2如果车内玻璃易起水雾,打开暖气(冷天)或冷气(热天),出风口位置放置在吹“风挡玻璃”挡,这样可以驱除水雾,保证视线清晰。此时千万不能开自然风,那样只能把车外的湿气更多地带进车内,车玻璃上的水雾会更大。
1.3行车时,应降低车速,与前车保持与平日适当加长的距离,遇有情况不要急踩刹车,而应轻踩点刹,以防车辆侧滑跑偏。
1.4应尽量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减少来回并线,因雨天车辆方向盘比平日要轻(活),不易控制。
1.5遇转弯时,应提前减速,然后再打转向,转向不宜打得太死。假如转弯时踩刹车猛打方向盘,车辆容易失去控制。
1.6下大雨或暴雨时,因视线不好,为了保证安全,开启前后雾灯。
1.7遇到路面有积水时,千万不能急加速冲过去。最好探明积水深浅,水深最好绕路行驶,水浅要尽量放慢车速,谨慎前行,不要激起太大水花,防止点火系统被淹。
1.8雨天在山区公路行驶时,还应时刻注意山体滑坡。
二、雾天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2.1充分利用各种车灯提高能见度。即使是白天也要开亮防雾灯或近光灯及尾灯。这样做既有利于自己行驶安全,又可以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雾较重时,湿度也较大,可以使用雨刷器,以改善视线。
2.2要控制车速。由于雾天路滑,制动距离延长,车速的选择一定要留有余地,使制动距离小于可见距离。
2.3要增大跟车距离。
2.4要保持镇静,不能急躁。不能为赶时间而加快车速。
2.5要集中注意力,密切注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动向。必须勤于观察,重点防止首尾相撞事故和非机动车突然斜穿时措施不及而引起的事故。
2.6会车时要用明、灭灯光示意,以免相互撞车。雾天行车要少停车,以免发生追尾事故。
三、冰雪天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3.1在冰雪路面上起步时,应缓加油、慢抬离合器。
3.2在行车中,要始终保持低速平稳驾驶。一般来说,城市道路应控制在每小时10千米的速度,郊区普通公路也不应该超过每小时15千米,要视道路和交通环境而定。
3.3路面上忌急打方向。当需要转向时,也要先减速,适当加大转弯半径并慢打方向盘。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要匀顺缓和,否则就会发生侧滑。特别是在山区的公路上,有时冰雪路面是间断的,打方向时,最好提前采取措施在间断处完成。
3.4在冰雪路上行驶,尽量少用脚制动。
3.5如果要超车必须弯更车道时,千万不要急打方向盘,缓慢地驶出冰辙后再超过去。同时还要注意观察欲变更车道前后车辆的距离,可以超车时,先打开转向灯,多看相应方向的后视镜,确认没有危险时再弯更车道。
3.6应保持车辆前后挡风玻璃的良好视线。行车之前,首先要检查雨刷器和玻璃水是否正常,喷玻璃水用雨刷器刷干净,保持良好的行车视线。行车中,还要把后挡风玻璃的电热除霜器打开,如果后挡风玻璃结雾会阻碍后视镜的视线,不好判断后面车辆的情况。前挡风玻璃和反光镜两侧的玻璃上如果结了雾,可以打开车内的暖风开关,大风量吹散玻璃上的雾气,千万不可手里拿着棉布或毛巾等物擦拭玻璃上的雾气,否则,就可能因为一个轻易的小动作引来杀身之祸。
3.7会车时要保持较大的横向安全距离。
3.8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驾驶车辆的各种操作动作要温柔,遇上突发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做过激的动作,应该做到头脑沉着冷静,按照自己的分析判断,果断处理。
3.9冰雪路面行车要随时注意汽油表,长时间的低速行驶和起步停车耗油量极大,一般低于油表指示的3/4就应尽快到加油站加满油。
3.10要充分顾及他人,遇到前车速度较慢,应予谅解,不要闪灯鸣催促。与行人、非机动车要保持侧向安全间距,以防行人、自行车可能因路滑摔倒。
最后要注意,雪后行车过久,易使视力下降、行车中应配戴有色防护镜,并注意休息。
四、山区道路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4.1山区道路大都路幅狭窄,坡陡弯急,长而陡的坡道较多。因此在山路上行驶要集中精力,视点要远,尽量看清路面状况和路边环境。
4.2上坡时应让发动机保持足够动力,提前选择好合适挡位。
4.3尽量避免在山路上停车,万不得已要停车时,应选择相对平直、视线较好的路段,坡上停车必须拉紧手刹,熄火挂挡。
4.4下坡时绝对禁止空挡滑行,应根据坡道的情况以及车辆载重大小,挂上车速所需的合适挡位,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避免过多频繁使用脚制动,导致车轮制动鼓和制动蹄片过热,使制动效果降低甚至失效。
4.5如遇制动效能降低,可用手刹辅助,间歇拉松手刹,直至停车休息,不可用冷水浇泼发烫的制动鼓,要自然冷却。
4.6如遇连续弯道,要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的原则行进,如车一侧是悬崖、溪沟、不可过分靠边,以免路基松软陷轮落沟翻车。
4.7山路上常有隧道,汽车进入前要减速,及时开启大灯,因汽车从洞外路段驶入时,入眼对黑暗的适应时间约需七八秒,此时驾驶员视力下降,务必要减速缓行,双车道隧道,应靠右侧车道行进,不得在洞内变换车道,更不得随意超车,隧道内严禁随意停车。
第2篇 运搬工区雨雪天气安全管理措施
为确保雨雪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平稳运行,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雨雪天气安全保证措施:
一、地面电机车运输
1、电机车必须有良好的刹车和照明装置,砂量和砂质都必须符合要求,挂好红尾灯。
2、不合格的插销和连接环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矿车严禁串入矿车列组,上道运行。
3、运输时,电机车司机必须对电机车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种保护和措施必须齐全完好。
4、电机车运行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蹬搭乘矿车、扒车。
5、电机车司机要熟悉轨道状况,合理选择速度;行车速度:拉矸石不超过4米/秒;调车时不超过1.4米/秒;运送炸药、坑木和机电设备时,不超过2米/秒。
6、当两辆机车在同一条线路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100米距离。
7、当机车行驶在坡度较大的下坡道及弯道、交叉口岔道或行人较多地点时,应减低速度行车,并在40米外响铃响铃示警。
8、电机车禁止“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9、电机车在运行过程中,跟车工必须密切注视车辆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处理。
10、司机必须按信号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其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机车电源并将控制手柄取下和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11、如机车和列车在运行中遇到脱轨现象,严禁硬拉。必须采用复轨设备就地复轨,并注意安全。
12、电机车及矿车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及时排除。
二、尽量减少室外作业,确需作业时,应注意防滑和保暖,携带对讲机或电量充足的手机,保证正常通讯。
三、南副井井筒供暖系统要经常检查暖气,做好放气工作,出现暖气不热现象时,及时汇报处理。
四、雪天行走措施
1、走路时不要把手插在衣服口袋里,以免跌倒时造成伤害。如果一旦摔倒,应尽量用手部、双肘撑地,以减轻后背、后脑勺撞向地面的冲击力。
2、上下楼梯或台阶时要格外小心,尽量扶着扶手或其他固定物。
3、在湿滑结冰的路面上不要追逐打闹,并注意周围车辆行驶情况。
4、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走,最好穿防滑的胶鞋、尽量不穿平底无花纹的鞋,身体重心要放低,并随时注意行车情况。
5、横过道路时,要先站在路边上调整好雨帽、雨伞的角度,使其不遮挡视线,先四周观察确无车辆驶来时,方可小心通过。
6、千万不要抢行或猛跑,不要在两车中间穿越,也不要突然改变行走方向或后退。
五、雪天驾车注意事项
1、要充分顾附近周围的人员,尤其是自行车、行人可能会突然因路滑而不慎摔倒。驾车通过路口和人行横道时,要与行人、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切忌抢行。
2、雪天驾驶车辆应低速行驶,掌握安全车速。与前车的行车距离应该增加。行车尽量缓慢匀速,避免急转弯、急刹车等。
3、注意观察和判断路面,尤其是在转弯坡道、 上下桥等处被冰雪覆盖路面的情况下,不要盲目通过。
4、行车中要平稳驾驶,不要来回并线,尽量避免超车,变换车道时一定要果断,提前打转向灯,减少制动次数,尤其要避免紧急制动。
5、转弯时要缓慢转向,不要猛打猛拐,停车时要使用手制动,使用脚制动时要点刹车减速,不要一脚踩死,停车要缓慢。
6、若积雪路上已有车撤,跟着车撤行驶。如果车撤冻冰而且较浅时,应骑车撤行驶。
7、要保持良好的视线。确保挡风玻璃、后视镜、倒车镜干净清晰。在通过十字路口、丁字路口时,不要被货车、公汽等打车阻碍视线。
第3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汛期高温及恶劣天气安全管理措施
一、夏季高温安全管理措施:
高温期要适当调整露天作业作息时间,避免中午从事焊接等高温作业,保证职工的茶水供应,做好职工的防署降温工作。
高温期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要作适当调整,控制减水剂的用量,要延长终凝时间,克服坍落度损失,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要充分浇水湿润,拆模后,加强对混凝土的养护。
高温期使用的砂浆、混凝土要随拌随用,并在2小时内用完,砖要提前浇水,抹灰面和装饰面的基层,施工前也要提前浇水湿润。
注意搞好食品卫生,做好防病驱病。
本地区,夏季气温较高,且空气湿度也较大,因此夏季施工应以“防暑降温”为重点,只有抓好安全生产,才可确保工程质量。
1、保健措施
1)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检查不合格者,均不得在高温条件下作业。
2)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尽量避免在高温天气进行大工作量施工。同时作好防范雷雨大风和强雷暴天气工作,及时发布有关预警通知(施工现场设有天气预报公示牌),做好有关防范和应对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3)对高温作业者,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
2、组织措施
1)采用合理的劳动作息制度,凡当日气温达到37°c以上,施工现场露天作业在11时至15时不得安排人员施工。
2)改善宿舍,职工生活条件,确保防暑降温物品及设备落到实处。
3)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尽可能调整劳动力组织,采用勤倒班的方法,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3、技术措施
1)确保现场水、电供应畅通,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维护与检修,保证其能正常操作。
2)在高温天气施工的如混凝土工程,抹灰工程,应适当增加其养护频率,以确保工程质量。
3)加强施工管理,各分部分项工程坚决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不能因高温天气,而影响工程质量。
4)严格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对职工宿舍、设备配电及临时照明线等配有专职安检人员负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整改人员完成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5)做好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固定状况和各种防倒塌性能。
二、汛期及恶劣天气安全管理措施
目前,我市已进入建筑施工高峰期、高温、大风、暴雨等恶劣气象因素振铎,做好建筑工地防范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待来的灾害,及时组织现场抢险就在减少灾害损失,现制定有关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成立汛期防范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准备抢险救灾物质,扎扎实实作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建立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管理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爆发的大风暴雨预警信号,各建筑工地得知大风暴雨灾害天气预报后,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应急情况,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报告,对发生的险情,灾情以及抢险,善后处理等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预警信号发布后,立即进行专项检查和防范
各有关方面预警信号发布后,要立即对建筑工地防范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灾害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项目部要立即组织建设、施工、建立人员对工地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因患主要检查一下内容:
1)加强深基坑,高边坡支护的检查。
深基坑、高边坡、管沟放坡和及其支护情况的稳定性检查,按规定设置观察点,贯彻边坡及其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发现因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预测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坍塌及其对工地生产生活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地下工程和土方工程,重点要作好防止大雨淹灌、排水防涝工作,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撤离人员,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2)强大型设备的检查。
做好塔吊机械设备的基础,附墙拉筋,揽风绳等结构稳定的关键措施及塔吊起重臂遇大风自欧旋转情况的检查,确保大型设备防御大风、暴雨、雷击、倒塌的基本性能,风力四级以上时,一律停止大型设备拆装作业,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天气,一律停止作业。
3)加强临时用电检查
施工现场领事用电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重点要做好各配电箱的防雨措施的架空线路的放风措施,除排洪设备外,所有作业场所在大风暴雨天气都应停止供电。
4)加强脚手架和高大模板工程加查
重点检查立竿基础,排水措施,架体结构及其与建筑结构的拉结情况,做到基础平整、稳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脚手板施工工艺的工程,要有可靠的大模板稳固措施。
5)加强生产生活措施
围墙,排水系统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宿舍、厨房、办公室、仓库等领事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处于危险临时设施不得住人,应全部撤离,妥善安置,对住人的工棚,经加固后仍不能达到安全要求的,也应全部撤离,对工地外墙,尤其是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性道路边等人员密集地段的工地围墙要检查其稳固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加固措施,加固后仍达不到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工地的排水防涝系统要确保畅通。
4、大风暴雨来临时,所有建筑工地一律停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当气象部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大风暴雨等预警信号时,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停工。要及时切断生产电源,做好建筑工地及其施工人员的管理,全力以赴防范大风暴雨可能带来的灾害,应启动相应的企业和建筑工地应急抢险预案,保证抢险及救灾人员与物资在30分钟内到达制定位置,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出现险情或灾害时,案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当建筑工地出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质量问题监督站,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险情或灾害情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本单位是否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应在危险地段,危险部位现场划出影响范围,设立警戒标志,视危险情况设专人员负责安全警戒,
6、大风暴雨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大风暴雨过后,各单位要尽快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上报,恢复生产前,要对所有用电设施和线路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大风暴雨带来的各种安全因黄,按照检查、整改、验收的程序,填写专项书面报告,并经项目经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安全的施工作业。
7、组织防范大风暴雨灾害的应急预案演练
项目应制定防范大风暴雨灾害专项预案,组建抢险救灾队伍,备足救灾物资,落实施工人员避险场所。防范大风暴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集各建筑工地项目部开展对应急预案的研讨、修订和演练,并对各工地项目部的抢险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抢险救灾物资检查,提高其应急实战能力,确保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时能有效运行。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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