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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化工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化工

包括哪些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化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设备安全检查与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性能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预防潜在故障。

2.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设备事故应急响应计划,包括事故报告、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及后期恢复。

3.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设备操作、安全知识及应急预案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事故责任归属,对违规操作或疏忽导致的事故进行追责。

5. 设备采购与验收:规范设备采购流程,严格设备验收标准,防止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

6.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设备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重要性和意义

化工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1. 保障生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设备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2. 提升效率:通过定期维护和预防性检查,减少设备故障停机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3.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降低企业因安全事故面临的法律风险。

4. 提高员工满意度: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文化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5. 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措施

1.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和事故处理。

2. 实施设备预防性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清洁、润滑和调整,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3.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举办安全教育活动,确保员工了解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 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维修历史和故障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5. 实行设备操作许可制度,未经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员工不得操作设备。

6. 对于重大设备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定期评估和修订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化工生产设备环境,降低事故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化工范文

第1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1.矿设立以机电矿长为首的设备事故追查小组,负责搞好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和群众性的事故防范活动等工作,日常业务由机电科负责。

2.发生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特大设备事故由矿务局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追查处理,重大、一般设备事故由矿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分析,记录存档。

3.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各采、掘、运工区及其它单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应由跟班区、队长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迅速恢复生产。收工后要及时分析追查。

5.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设备事故率不断降低。

6.在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和每月的安全网员会议上,向群众进行讲述设备事故情况,发动群众分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教训,不断开展反设备事故的斗争。

7.机电科应将每月机电设备事故情况及时整理,按规定的表式认真填写月报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2篇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⒋事故统计、上报

事故记录、事故修复费、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由生产单位统计,上报装备处。

⒌事故时间

⑴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如因生产原因,未能及时恢复生产,事故时间可按抢修试车合格后终止。

⑵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⑶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的,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⒍设备事故修复费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被损坏设备所发生的设备、备件、人工

管理等项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设备的现行价格。当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波及其它几台(套)或有关厂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也应包括在内。

⒎对设备故障应做故障次数与停机时间的统计。

⒏事故与故障的上报制度

⑴一般事故与故障,生产单位应首先通知检修单位。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有关领导对事实了解分析后自行处理决定。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单位应及时向装备处、生产处总调汇报。

⑵一般设备事故与故障,各厂应在三日内将设备事故分析报告报送装备处,装备处审核、整理、存档。特大、重大设备事故与故障待修复后,由装备处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⑶生产单位及检修单位应加强设备故障管理,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复事故、故障发生。

(三)设备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特殊岗位应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⒈生产单位、检修单位应分别对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学习,两次不合格者调整岗位。

⒉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检修时除了对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地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列入下次检修计划。处理问题和

隐患前应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四)设备事故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⒈奖励条件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人员。

⑵能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及有关领导。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者能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上报,装备处核实后实施。

⒉处罚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②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③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④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事故者。

⑤对发现的设备隐患、缺陷和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者。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⑦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不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偷工减料质量

低劣,设备投产后造成设备事故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⑧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事故者。

⑵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设备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

扩大者。

④重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⑤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单位或领导。

⒊奖惩

⑴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除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损失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设计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赔偿全部设备修复费。并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因原材料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要赔偿全部修复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⑷对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程,保持主要生产设备全年无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⑸对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或上报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对积极抢修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3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一) 设备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以致不能运行者,皆称设备事故。

分类:设备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和损失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设备事故

○1设备发生事故造成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车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主要设备单机停产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一般设备单停产16小时以上;

○2事故设备修复费用在1500以上,1万元以下者;

○3由于设备事故引起动力供应中断,使主要生产车间停产1小时以上者。

设备故障:造生产中断、设备损坏,并发生修复费用,但事故损失和停产时间低于一般事故,称为设备故障。

设备事故报告: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故障)工段必须立即向厂调度与设备组报告,由厂设备组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确定是否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抢修:

1、 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操作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如切断电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工段领导报告。

2、 现场检查后,事故所在单位(工段)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3、 参加抢修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抢修,不得互相推诿,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有关责任者,应与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4、 设备事故的分析:

○1凡设备事故,均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复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由厂主管领导组织分析,有关人员参加,设备故障由工段段长组织分析,并整理好事故分析报告到厂设备组(事故分析报告必须包括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必要时工段可请专业人员参加分析。

5、 事故原因分类

○1使用操作不当;○2维护不周;○3设备失修;○4安全检修质量不高;○5材料备件不良;○6设计制造不合理;○7自然灾害;○8破坏性事故;○9其他原因。

(二) 考核办法

1、 设备发生事故(故障)工段不及时向设备组报告扣款20元/次。

2、 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 由于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听从指挥,擅自跨工种操作设备,以及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应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甚至嫁祸于人,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发生重复性的设备事故(故障),应对有关有人员从严处理。

5、 工段对发生的设备故障,未在3天内组织分析扣款30元;分析质量达不到要求必须重新分析,如不重新分析,按不及时组织分析论处。

6、 经分析,属于责任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损失大小,对事故抢修的态度和对事故的认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等到处分及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0-20%。

7、 对防止事故发生和抢修事故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4篇 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编制于2010年5月8日,其中条款若有与公司制度抵触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5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设备事故的区分与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动设备事故的处理。

2设备事故的划分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事故情况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

造成全厂(或车间)停电10-30分钟

2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20-40%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0-20%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3设备事故的分类

3.1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

4设备事故的处理

4.1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第6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法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设备事故的区分与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动设备事故的处理。

2 设备事故的划分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 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事 故 情 况

特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1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

造成全厂(或车间)停电10-30分钟

2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20-40%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0-20%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3 设备事故的分类

3.1 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 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 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的处理

4.1 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 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 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第7篇 某工业电气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建立完善企业、社会、政府联动的应急机制,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处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制定目的

根据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现有事故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救灾的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制定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救援水平。

预防为主。把事故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应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系,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管理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一般、较大等级事故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县(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对处置不了的问题,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由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处置。

四、制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适应范围

根据不同类别的设备分别编制不同的应急预案,同一预案适用于相近型号规格的一台或多台设备。如某蒸汽锅炉的应急预案适应范围可以这样表达:“本预案适应于某单位某处以及某处的蒸汽锅炉。”

六、体系职责

预案中必须明确体系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至少要包含如下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组织及人员职责、联系方式和应急原则。其中,人员的职责必须细化分工并确定步骤、明确应急指挥者、明确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联系方式包括与内部机构、外部机构的联系以及报警联络的方式、步骤等。应急原则一般包含如下几项:(1)领导负责、逐级负责、分工负责;(2)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动作正确;(3)以人为本。

七、应急响应

预案的重点部分是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的制定必须根据设备的不同事故故障分别确定,制定应急措施时需要进行危害辨识。特种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等。不同的设备会存在不同的潜在危害,但是无论何种设备,其共同点在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使用不安全设备等13类;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归纳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等四类。

在设备日常维修维护的基础上,安全检查的重点要对照安监和设备部门确立的关键项,有针对性地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使预防机制有效可靠。同时,对作业条件进行危险性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风险大的作业活动重点考虑。

第8篇 某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处理设备事故,减少事故损失,避免事故扩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而杜绝设备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定义

2.1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迫使生产突然中断或动力能源供应突然中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界限,均称为设备事故。

2.2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设备动作不正常,控制失灵等,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不含四小时)均称为设备故障。

3.下属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3.1 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或检查发现运行中设备的缺陷而主动安排的非计划检修。

3.2 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 安全保险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

3.3 生产工艺过程中高炉悬料等事故、工艺件的损坏。如风口、渣口、风管烧损使生产中断者。

3.4 已知设备存在缺陷或隐患,也做了检修安排,但因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机而引起的事故。

3.5大型生产工具或易损耗件损坏,使生产中断。

3.6非本企业原因造成的动力、能源、原材料供应中断,如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或动力、能源、原材料供应中断。

3.7尚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设备,在试车或试验过程中造成的事故。

3.8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试验期间无法预料的设备损坏。

3.9非设备原因引起火灾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

3.10蓄意破坏造成的设备损坏。

4.设备事故分级

设备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事故三类。

4.1 特大设备事故为: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4.2 重大设备事故为:主要生产设备事故停机24小时及以上,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1000万元(不含)。

4.3 一般设备事故为:主要生产设备事故停机4小时~24小时(不含),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100万元(不含)。

5.事故的抢修

5.1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科协同车间组织抢修。重大设备事故,上报总调,由总调负责组织、协调,负责抢修。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抢修。

5.2发生设备事故应积极、稳妥、迅速恢复生产,以减少事故损失。在抢修中要有组织、有方案、有进度要求及安全措施,认真落实抢修项目。由第三方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包括外界因素),设备科协同车间必须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5.3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或主体设备损坏严重,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一般设备事故,设备科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设备科专业人员应根据情况协同保卫人员安排进行测量、记录、照相、录像及现场描述等取证工作,同时尽快恢复生产。

5.4对由于抢修不利,造成损失重大或使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大者,将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5.5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计算出设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由炼铁厂设备系统组织召开事故(故障)分析会,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6.1 事故发生后,操作工要立即采取措施,对事故进行分析,按规定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设备厂长、设备科长、调度室、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检修部相关人员。有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察看,检查分析并作出记录。

6.2 发生事故的车间应在规定时间(故障24小时内,事故48小时内)向设备科上交书面报告,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初步分析原因。设备科将处理结果记录并上报装备处。

6.3 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

6.4 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还要依法制裁。

6.5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并上报设备科。

6.6 针对设备事故,需要分析的几个方面为:1)事故原因分析,包括主要、次要原因,直接、间接原因,人为原因等;2)设备的操作使用及设计、安装与工艺是否规范合理;3)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及事故的扩大。

6.7 设备事故分析处理的原则是:设备故障由车间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报告,24小时内报设备科;一般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车间主任、设备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厂主管领导及设备科和车间主任、设备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

6.8 对事故责任者,如需作经济制裁,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如需法律制裁的,按国家法律程序办理。

7.突发事故的处理

7.1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首先要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本着不使事故扩大,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原则临时处置。

7.2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要立即通知炼铁设备厂长、炼铁调度、设备检修部二车间主任。

7.3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要在10分钟内通知设备科长、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及本车间区域组长、车间领导。以上人员接通知后,要尽快到达现场,与维修工、操作工共同处理事故,事故处理未结束、生产未恢复正常不得自行离开现场。

7.4对于事故原因单一、状态清楚,可在20分钟内恢复的事故,上述人员在了解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也可不到现场,但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8.设备事故损失计算及统计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用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因此,必须按规定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上报。

8.1 事故次数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每中断一次统计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车)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为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一次事故,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用累计计算。

8.2 事故时间

8.2.1 设备事故停机到修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为事故时间。

8.2.2 在生产线上有备用设备的,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开机的时间。

8.2.3 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者,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8.3 设备事故的损失:设备事故的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即设备修复费,包括更换备件、材料费、人工及管理费等。

9.设备事故与故障上报制度

9.1 凡发生的设备事故(故障),责任车间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故障)报告上报设备科。如遇节假日,可相应推迟。

9.2 事故(故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设备运行情况,事故经过,处理过程及简单的原因分析。

9.3 事故(故障)报告必须由车间主任签字认可。

10.设备事故(故障)管理的奖励与考核

10.1 奖励条件

10.1.1 凡能够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工人、技术人员或其它人员。由设备科核实后100-1000元的奖励。

10.1.2 车间能够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各项生产指标显著的车间及有关领导。

10.1.3 设备事故(故障)发生后,事故(故障)责任者能够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设备科核实后实施。

10.2 事故考核标准

10.2.1 车间主任是所属车间设备的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负有管理责任。

10.2.2 车间设备主任是所属车间设备的主管人员,设备主任对发生的设备事故(故障)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10.2.3 区域组长是本区域内设备维护、点检的负责人,对设备事故(故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0.2.4 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事故(故障)负有管理责任。

10.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0.2.5.1 发生设备事故(故障)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10.2.5.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10.2.5.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利造成事故扩大者。

10.2.5.4 重复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10.2.6 设备事故(故障)考核按考核标准执行。

设备事故(故障)考核标准

事故级别

责任车间

车间主任

设备主任

区域组长

操作工

设备科相关技术员

故障

1000元

200元

200元

200元

100元

100元

一般事故

2000元

300元

300元

300元

200元

200元

重大事故

5000元

500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300元

特大事故

10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第9篇 企业设备事故管理制度(2)

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设备事故的区分与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动设备事故的处理。

2 设备事故的划分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 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事故情况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公司停电30分钟以上

造成全公司(或车间)停电10-30分钟

2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20-40%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0-20%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3 设备事故的分类

3.1 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 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 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的处理

4.1 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 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 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副总经理和生产部、设备部,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第10篇 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办法(6)

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办法(六)

设备事故,是指生产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一、设备事故等级的划分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1.一般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在1000~30000元;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10~30分钟。

2.重大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达30000元以上;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公司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

3.特大事故:修理费用达50万元以上,生产线停产一周以上。

二、设备事故分析及处理

设备发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要保持现场,按规定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进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视,及时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2)不要破坏发生事故的现场,不移动或接触事故部位的表面,以免发生其它情况。

(3)要严格查看事故现场,进行详细记录或照像。

(4)如需拆卸发生事故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再产生新的伤痕或变形等。

(5)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走访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6)分析事故不能凭主观臆测作出结论,要根据调查情况与测定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

2.认真做好事故的抢修工作,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认真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

设备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修复后,应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由部门主管工程师负责计算实际损失,填入设备事故报告损失栏内,报送公司领导。

4.认真做好设备事故的原始记录

设备事故报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及事故概况。

(2)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及责任者。

(3)设备损坏情况及发生原因,分析处理结果。重大、特大事故应有现场照片。

(4)发生事故的设备进行修复前后,均应对其主要精度、性能进行测试,设备事故的一切原始记录和有关资料,均应存入设备档案。凡属设备设计、制造质量的事故,应将出现的问题反馈到原设计、制造单位。

三、设备事故性质的确定

设备事故按其发生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责任事故:凡属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维护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以及维护修理不良等,造成的设备事故,称为责任事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引起的设备事故,称为质量事故。

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事故,称为自然事故。

不同性质的事故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责任事故与质量事故直接决定着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经济责任,为此一定要进行认真分析,必要时邀请制造厂家一起对事故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作出准确的判断。

四、设备事故损失的计算

1.停产和修理时间的计算

停产时间:从设备损坏停工时起,到修复后投入使用时为止。

修理时间:从动工修理起到全部修完交付生产使用时为止。

2.修理费用的计算

修理费用系指设备事故修理所花费用,其计算方法为:

修理费(元)=该次事故设备修复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元)

3. 停产损失费用的计算

设备因事故停机,造成工厂生产损失,其计算方法为:

停产损失(元)=停机小时×每小时产出值(元)

4.事故损失费用的计算

由于事故迫使设备停产和修理而造成的费用损失,其计算方法为:

事故损失费(元)=停产损失费(元)+修理费(元)

五、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杜绝和减少设备事故是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任何设备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故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一般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严重警告,并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对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3、特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分析小组的分析情况上报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留岗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11篇 酒店(会馆)设备事故管理规程

酒店(会馆)设备事故管理规程

为了保证会馆正常营业,各部门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并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以达到消灭事故,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目的。

1、设备事故的范围:

非正常性设备损坏造成部分停业或设备损坏,或增加修复费的均属设备事故。

2、设备事故分类:

(1)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损坏造成全店停业1天以上的,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均列作特大设备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经大修、中修才能恢复性能、效率和使用周期的;

设备损坏直接损失费用1万元以上的;

主要设备单机损坏,影响会馆正常营业达半天的;

供电设备损坏而中断供电影响全店停业一天的(由于外界影响造成停电的不作为事故处理)。

(3)一般设备事故: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经过小修可以恢复,并不影响设备性能、效率和运转周期的;直接损失

在2000元以下的;

单机设备损坏影响会馆正常营业不到3小时的。

(4)下列情况可不作设备事故:

设备发生故障,经事先检查发现需单机停机检修,但通过部门事先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并进行检修的可不作设备事故;

新设备安装后,设备更新改造和设备进行大修后,在试运行阶段中发生设备事故,不作设备事故处理,但一经正式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后发生的事故仍按设备事故处理;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做正式交接签字,如发生事故,可不作设备事故处理。

3、设备事故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a、非责任事故:

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

b、责任事故:

凡属违章操作,维修保养不良及人为过失造成的事故。

4、设备事故的处理原则:

会馆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设备、设施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操作、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预防事故的教育,提高责任心和技术水平,严防设备事故的发生。

发生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工程部、保安部和总经办报告,对特大、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总经理,任何人不允许隐瞒事故,对事故隐瞒者必须追究责任。

事故处理必须贯彻“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其他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贯爱护设备,消灭事故于萌芽状态,为避免损失作出贡献者,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12篇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十二条 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事故发生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本办法规定作价赔偿。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损失情况,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办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并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方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责任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当事人逃逸、破坏、仿造、隐藏、毁灭证据,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方负全部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四)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五)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纵容、迫使者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责任;

(六)强行乘、爬、攀附农业机械造成自身伤亡的,强行乘、爬、攀附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可向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

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损害赔偿与调解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可应用调解方式。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平等自愿,互谅互让。

第二十一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由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事故处理结案时,限期由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偿付。

第二十二条 损害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等,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伤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固定收入高出当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或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以1人为限,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的120%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尚能自理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他残疾者,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与当地平均生活费折合计算。赔偿年限自致残之日起为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功能补偿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丧葬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对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对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按5年计算。

(十)交通费及住宿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支付。最高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因农机事故损坏的车辆、机具、物品、设施等,已修复的,按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未修复或者无法修复以及牲畜因农机事故致伤失去价值或者死亡的,按照实际价值折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但各方当事人纳入计算费用的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事故受伤者需要住院、转院并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的,其费用由受伤者承担。

与住院有关的费用的计算时间,以医院通知的入、出院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应负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

(三)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各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害赔偿;

(四)无责任的,不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农机行驶、作业或停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农机监理机构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认定农机事故责任、确定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后,应召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承担损害赔偿份额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

致人伤残的农机事故的调解期限,从受伤者出院之日起计算;致人死亡的,从规定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由参与调解各方签字,并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生效,调解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事故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经农机监理机构两次召集调解拒不到场,或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不再调解,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对造成农机事故责任者的处罚,《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操作证;

(二)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三)在一般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及轻微事故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可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事故发生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或其他恶劣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三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在农机事故发生后,主动抢救伤者、协助查明情况,或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事故损害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需要处以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有固定收入的是指非农业人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农业人口为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等有关凭证,在农机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者、家庭劳动人员等;

(三)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养,或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维护正常生活的;

(四)平均生活费是指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五)当地是指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

(六)事故责任部分是指发生农机事故时的某一违章行为人应负的事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制氧站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氧气的连续稳定的供应,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设备事故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备事故分析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与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生产车间负责组织一般设备事故的分析及抢修。

第三章 设备事故的定义、分级

第四条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环,使生产突然中断或受严重影响,或由于本岗位设备原因直接造成氧气供应中断而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称为设备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一)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他设备损坏者;

(二)在生产过程中易损件及大宗消耗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三)生产工艺事故,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厂房、构筑物损坏者;

(四)交通事故,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五)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第六条 设备事故分级

(一)特大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二)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24小时及以上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一般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者;

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1小时及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者。

第四章 设备事故的统计与上报

第七条 事故统计。事故次数、事故发生时间、影响生产时间、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设备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应如实记录,正确统计。

(一)事故次数: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计算一次。事故时间和修复费则要累计计算。

(二)事故时间:

1、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玻璃纤维窑炉应加上影响生产的时间。

2、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机组开机的时间。

3、动力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系统停机,其事故时间计算为涉及的生产设备中最长停机时间。

4、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被迫提前检修,或临时安排计划检修者,其事故时间的计算统一规定为按事故设备停机到该设备具备开机状态时之间的时间计算。

(三) 设备事故损失费为事故设备修复费与减产损失费之和。

1、设备事故修复费为修复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等。备件、材料费用一律执行采购价格,人工费按发生事故单位设备系统人员平均日工资额乘以修复设备总工时计算。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改换与设备规格、装备水平相应设备现行价格。

2、减产损失费为因设备事故使生产突然中断减少的产品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一台设备发生事故影响几台(套)设备停产时,其减产损失为被涉及的设备减产损失之和。

第八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车间要立即报告设管部,在事故设备修复后12小时内把事故分析报告书报设管部。

第五章 设备事故的抢修、分析、处理

第九条 设备事故抢修。设备发生事故后,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一)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设管部组织抢修。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抢修。

第十条 设备事故分析。事故分析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一)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机械动力部及机动技术科组织分析。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分析。

第十一条 设备事故处理。

(一)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设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由设管部领导审批。

第六章 奖励和考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奖励有关人员:

(一)能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避免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者。

(二)参加事故抢修的单位或个人,能做到迅速排除事故恢复生产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二)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二)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三)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或使用已批准报废的设备造成设备事故者。

(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设备事故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有关人员从重考核:

(一)故意曲解事故定义,压低事故等级,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者。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没有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加大事故损失;或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者。

第14篇 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 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 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 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 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 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 1 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 .2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 .3 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 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第15篇 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

1、目的

杜绝重、特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设备事故,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及时抢修,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2、事故的定义

影响瑞土公司矿山所辖车间正常生产的一切设备故障均称为设备事故。

3、事故分级

(1)设备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4、事故处理

(1)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应立即自下而上逐级报告,任何人不得隐瞒、拖延不报。

①发生设备故障(含小事故)由岗位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值班主任汇报,由当班值班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当班班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

③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当班放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迅速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严格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报告矿长、技术科长。矿长及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矿长汇报,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或矿长同意后,方能组织现场抢修。

(2)事故抢修。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违抗抢修指令。

(3)事故分析。凡是发生设备事故,当班值班主任都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并在早调会上通报事故情况,要求发生事故的单位在12小时内将事故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技术科,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做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备案。

(4)事故处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事故的情节作虚假陈述、开脱事故责任者,要从重处罚。根据事故的级别、性质、情节、影响生产的时间和责任者的态度可以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款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挽救事故或对避免事故发生有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5)事故上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设备事故处理修复后48小时内向公司提交“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5、设备事故考核

(1)设备小事故:按影响生产的时间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并按20%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

(2)一般设备事故:按15%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并在全矿内通报。

(3)重大设备事故:按10%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并将事故分析报告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在全矿内通报。

(4)特大设备事故: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听从公司处理。

(5)一切设备事故,当班班长都必须认真组织抢修,因组织不力造成停产时间过长,当班班长则需按延长检修时间承担相应损失。

(6)设备事故责任范围的划分原则

①不可抗拒引起的事故,视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

②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损失由操作者所在责任单位承担。

③因点、巡检不认真造成的事故,损失费用由点、巡检单位承担。

④因备件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损失费用由作备件供货单位和备件验收员承担。

⑤因设备检修、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损失费用由检修、维护单位承担。

⑥由多个单位共同造成的设备事故,损失费用按责任大小进行承担。

6、相关记录

设备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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