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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包括什么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的明火、热工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喷灯等,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此类作业的部门和人员。

2. 作业前准备

- 作业申请:必须提前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详细说明作业内容、地点、时间及安全措施。

- 风险评估:进行作业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源,制定预防措施。

- 现场检查:检查作业区域,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3. 作业过程管理

- 作业许可:获得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开始作业。

- 监护人职责:指定专人监护,随时监测作业安全状况。

- 消防设备:确保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4. 安全措施

- 个人防护:作业人员需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等。

- 防护隔离:设置防护屏障,防止火花飞溅。

- 通风排烟:确保作业区域通风良好,减少有害气体积聚。

5. 应急响应

- 应急预案:制定并熟悉应急预案,以便迅速应对突发情况。

- 紧急撤离: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停止作业,启动应急程序,安全撤离。

6. 作业后清理

- 清理现场:作业结束后,彻底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作业记录:填写动火作业记录,归档备查。

编制指南

1. 制定规程时,应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保规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2. 规程应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执行,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

3. 在编写过程中,需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习惯,确保规程易于理解和遵循。

4. 不断更新和完善规程,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修订,保持规程的时效性。

复审规定

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规程复审,以确认其与当前作业环境和安全要求的匹配度。

2. 当发生动火作业安全事故或出现新的作业风险时,应及时复审规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3. 复审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提出改进建议。

4. 复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更新规程,并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重新培训。

以上规程旨在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企业安全运营。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务必提高警惕,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

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规程范文

第1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第2篇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总则

为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负责《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2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他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他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油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放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他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地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在潜在的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油光荣称号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遇有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劝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支安全地方动粗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水蒸气、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爆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2)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确认,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须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部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10m严禁旋转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他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他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4)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主)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以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部办理,安全部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

(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部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部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

第3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目的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化品生产防火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以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三、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文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适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动火安全规程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一级动火作业区

氧气压缩机、氧气球罐、液体储槽、分馏塔、充装间、送气调节间、配电室、油站系统。

6、二级动火作业区

氮水泵房、深井泵房、水冷却塔、空冷塔、仓库等。

7、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8、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

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施设防火防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 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含氧量不得超21﹪.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六、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领导必须都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a)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技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b)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正压。低于正压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c)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七、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均应有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保留到动火结束。

3、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5、使用测氧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八、《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在表格中给予注明。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b)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c)一份《动火安全作业》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d)《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科存查。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b)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初审签字,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保卫部终审批准。

b)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初审签字后报保卫部审批。

九、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责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带徒作业,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科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 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4篇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公司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及厂安全科安全员、公司煤气防护站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5使用co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6.1如使用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两种,公司级动火、厂级动火。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6.4规定的审批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执行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科、动火所在单位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煤气救护站、厂安全科、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

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日常厂级动火作业如焦炉地下室烧管等作业可适当延长时限。

6.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4.1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厂安全科长、复检签字、报设备厂长审批后,由安全处煤气防护站终审批准。

6.4.2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厂安全科、武保科复检签字、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7职责要求,

7.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执行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3现场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5篇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4.4.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4.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5.1.1生产不稳定

4.5.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8工作责任要求

4.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相关文件

5.1《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特危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6篇 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 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2.定义

2.1动火作业:指在厂(工作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 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 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 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3.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 门,如设备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 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 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3.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 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 措施。

3.3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动火作业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 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4.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4.2 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 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4.3 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 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4 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4.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人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

5.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1.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 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 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 燃品。

5.1.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 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 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 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 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 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1.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 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 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 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 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 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 等入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 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人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 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 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 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5.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_砂轮、修 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 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 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5.1.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 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5.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5.2.1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 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 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5.2.28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管理部 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人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作业 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许可,落实《安 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3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 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 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 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 湿。

5.2.4人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 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人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 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 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5.3安全作业许可书

5.3.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 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安 全作业许可书》。

5.3.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管理部门一份;办 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 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 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5.3.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 间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第7篇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纵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分: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分,如设备治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视。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分、治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分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治理。

五.安全操纵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操纵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职员操纵证。

(2)动火作业前,操纵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伏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四周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纵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尽,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纵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伏落下区域,明确四周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艳服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四周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分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间隔,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转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纵职员必须对四周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分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分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分或操纵职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分或操纵职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纵职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四周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进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分应组织操纵职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透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透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分负责组织操纵职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分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职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职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留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分存档保存。

第8篇 某物业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人员必须具有该专业知识和持有合格证书。

2、作业必须向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3、管理处消防负责人接到动火申请时,须到现场勘察,确认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定防火责任书后才能施工。

4、动火作业接驳临时电源时,必须按照公司临时用电规定办理,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接驳处要有明显警示牌。

5、动火作业现场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层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层易燃物品,并做好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动火期间,如作业人员暂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检查火种完全熄灭,并安排有关人员监护。

7、动火现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现场防范工作。

8、动火作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人员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10、一切与动火作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第9篇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第10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形成的文件相关记录

9.1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07

第11篇 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 通气、中压碰口、改线等工程必须制定作业方案。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做到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明确各自分工。并认真做好交底会议记录和方案实施记录。

二、  现场负责人应做到以下工作:

1.  核对接线任务和资料。

2.  检查现场安全操作条件和消防器材。

3.  检查并了解新建管线技术状态。

4.  检查放散管、压力观测点。

5.  检查所有工具、器材、设备、零备件和防护用品的准备情况。

6.  检查管道内燃气压力情况。及时与降压补压人员协调压力情况。

7.  明确参加作业人员的分工,明确现场安全员、监护人员。

8.  明确带气作业操作人员的通信联络手段。

三、 带气作业燃气压力应控制在300pa至500pa范围内,绝不能使管内产生负压。

四、 带气作业时严禁交叉作业。作业操作区和燃气污染区内不准有易燃易爆品和火源。乙炔瓶、氧气瓶等应放在操作区10米以外且无污染、无火源的区域。

五、 作业中被拆除的管线或设备应尽快移开动火操作现场,并采取措施防止管内易燃物燃烧。

六、 切割焊接管道时,管内绝不允许有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的燃气空气混合物。动火前应用浓度报警仪对工作环境和管内气体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七、 在工作坑内作业,须设有方便的通道;在较深作业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八、 燃气管道切断后碰口前的对口准备期间,应及时用浸水棉纱堵塞断口,以防管内混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九、 带气敲打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工具,如用铁制工具必须在敲打面涂抹黄油,以免打出火花。

十、  碰口焊缝应在燃气工作压力下检漏合格后及时进行防腐。

十一、   缓慢开启有关阀门和设备,进行相关管线置换和用户的恢复送气工作。

十二、   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撤离现场。并作好带气动火记录。

第12篇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_________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_____。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13篇 野外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安全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内容,防范动火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根据动火作业安全法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工段长在接到任务时,要问清楚作业项目、地点及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并及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当面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2.外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要有一名监护人,要准备好8kg灭火器一个以上。

3.到达作业场所后,作业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发现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预想到和控制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时,要及时向安全员或工段长汇报。

4.动火区域与可燃物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工作车辆与动火点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风向和可燃物与动火作业点方向一致时禁止动火。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

9.电焊机、焊接、电源线以及各个接头部位要联结可靠、绝缘良好、不得有裸露、不得浸泡在水里,应保持干燥;接线端头不得外露,应用绝缘布包扎好。

10.电焊机回路线不准搭在设备上或接地网上,必须就近搭在焊件上。

11.电焊机与电焊钳件导线长度不得超过30m,如有特殊需要时,也不得超过50m长。导线有受潮、断股现象应立即更换。

12.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

13.焊机工作场地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移动电焊机,应切换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

14.手持电动工具手持部位应有可靠绝缘措施,电源线绝缘良好,保持干燥、无裸露。

1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符合公司《各类气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16.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7.电焊工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使用防护用品(包括绝热手套、绝缘胶靴、面罩)。

18.检查焊接面罩、防护眼镜应无漏光、破损。

19.认真检查气带、气瓶、割枪有无漏气、老化、连接是否可靠等现象,要认真检查氧气表、乙炔表是否完好,指针失灵禁止使用。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1.焊接地线时,地线要与焊接点最近处搭铁。下雨、下雪天停止外出动火作业。

2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情况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23.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如下部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5.在道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14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第15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纵规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分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分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分,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封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纵,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往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四周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四周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预备好适用的足足数目的灭火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职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预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预备停当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分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留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假如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存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职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职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留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忽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分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间隔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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