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的分类、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1. 动火作业定义:指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焊接、切割、烘烤、喷灯等可能产生火花、火焰的作业。
2. 动火作业分类: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特殊动火,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
3. 审批流程:包括动火申请、风险评估、审批、现场监护和作业后的清理。
4. 安全措施:涵盖作业前的准备、作业中的防护及作业后的处置。
5. 监督与检查:包括动火作业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
6.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1. 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悉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3. 风险识别与评估: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
4. 现场监护: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5. 记录与存档:保存动火作业申请表、审批表及相关记录,以便复查和追踪。
1. 动火作业规程的定期复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确保规程的适用性与有效性。
2. 复审内容:包括规程的完整性、适用性、操作性以及与最新法规、标准的一致性。
3. 复审程序: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部门参与,形成复审报告,并根据复审结果进行修订。
4. 变更管理:当法规更新、工艺变更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修订规程,并重新审批发布。
请注意,本规程仅为指导性文件,具体执行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进行调整。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环境。
第1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形成的文件相关记录
9.1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07
第2篇 丰华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工作规程
月华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工作规程
1.0目的
对动火用火加强管理,确保本大厦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__集团大厦内动火用火管理。
3.0职责
3.1保安部负责对客户提出的《动火作业申请表》进行审批,检查现场有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2巡逻保安员负责检查施工人员有无违规操作,制止施工人员在现场抽烟、煮食等违规行为。
3、3工程部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监理。
4.0工作程序
4.1大厦各部门、各业主、租户及各装修公司(队),在大厦范围内要进行临时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必须到大厦保安部办理动火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4.2动火(施工)单位需动火,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设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
4.3一般装修的烧焊、生火,由保安部审批;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如变压器房、发电机房、配电房、电梯机房、车场、煤气管道等场所)动火、用火必须由管理处会同工程部保安部到现场会审,由管理处审批。
4.4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厦范围内动火,一经发现,必须马上停工,并视情节轻重按章进行处罚。
4.5动火安全规定:八不、四要、一清。
4.5.1八不。
a.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用火。
b.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用火。
d.装过油类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干净不动火、用火。
e.装过气体有受热膨胀、爆炸危险的不动火,用火。
f.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未经排除1危险的不动火、用火。
g.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可燃物未清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用火。
h.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不动火、用火。
4.5.2四要:
a.动火、用火前要指定现场负责人。
b.动火、用火时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施工。
c.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d.动火、用火人员要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4.5.3一清:指动火、用火后彻底清理、熄灭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
4.6施工现场的监管
4.7巡逻岗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施工人员是否按照本大厦的动火作业要求进行动火,动火现场有无放置灭火器,有无消防安全隐患存在,若有及时制止另其停工。
4.7.1领班负责抽查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情况。
4.7.2工程部值班不定时到施工现场查看,动火作业时有无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的现象发生,现场是否存有用电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给予停工整改。
4.8动火审批: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填写《__集团大厦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规定》,施工单位需将《临时动火许可证》贴于施工现场,以便管理处人员检查;《临时动火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用火使用期限(最长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施工单位需另行提出申请。
5.0相关文件
5.1《动火安全规定》
6.0相关记录
6.1《动火作业申请表》qr/gr-614
第3篇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公司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及厂安全科安全员、公司煤气防护站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5使用co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6.1如使用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两种,公司级动火、厂级动火。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6.4规定的审批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执行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科、动火所在单位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煤气救护站、厂安全科、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
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日常厂级动火作业如焦炉地下室烧管等作业可适当延长时限。
6.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4.1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厂安全科长、复检签字、报设备厂长审批后,由安全处煤气防护站终审批准。
6.4.2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厂安全科、武保科复检签字、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7职责要求,
7.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执行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3现场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4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八不、四要、一清理规程
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动火前八不:
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七、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八、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一、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三、发生火灾,要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四、、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落实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5篇 野外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安全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内容,防范动火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根据动火作业安全法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工段长在接到任务时,要问清楚作业项目、地点及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并及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当面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2.外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要有一名监护人,要准备好8kg灭火器一个以上。
3.到达作业场所后,作业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发现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预想到和控制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时,要及时向安全员或工段长汇报。
4.动火区域与可燃物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工作车辆与动火点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风向和可燃物与动火作业点方向一致时禁止动火。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
9.电焊机、焊接、电源线以及各个接头部位要联结可靠、绝缘良好、不得有裸露、不得浸泡在水里,应保持干燥;接线端头不得外露,应用绝缘布包扎好。
10.电焊机回路线不准搭在设备上或接地网上,必须就近搭在焊件上。
11.电焊机与电焊钳件导线长度不得超过30m,如有特殊需要时,也不得超过50m长。导线有受潮、断股现象应立即更换。
12.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
13.焊机工作场地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移动电焊机,应切换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
14.手持电动工具手持部位应有可靠绝缘措施,电源线绝缘良好,保持干燥、无裸露。
1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符合公司《各类气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16.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7.电焊工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使用防护用品(包括绝热手套、绝缘胶靴、面罩)。
18.检查焊接面罩、防护眼镜应无漏光、破损。
19.认真检查气带、气瓶、割枪有无漏气、老化、连接是否可靠等现象,要认真检查氧气表、乙炔表是否完好,指针失灵禁止使用。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1.焊接地线时,地线要与焊接点最近处搭铁。下雨、下雪天停止外出动火作业。
2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情况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23.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如下部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5.在道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6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施工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及施工动火作业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聘用合格的持证电工上岗,临时用电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遵守临时用电的操作规程,漏电开关,导线等应按申报负荷选用,严禁乱拉、乱接及超负荷使用。
2、施工用水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供水点处须做好防漏处理,施工中应注意现场地面不能有积水。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须持合格焊工证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以及在动火部位配备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做好周围设施的围蔽保护工作。
4、八不: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5、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7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纵规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分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分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分,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封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纵,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往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四周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四周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预备好适用的足足数目的灭火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职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预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预备停当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分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留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假如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存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职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职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留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忽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分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间隔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第8篇 高空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一、从事高空动火作业者必须是专业焊接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焊工合格证,并经过高空作业培训。
二、高空作业前必须经操作者和监护员共同确认安全绳、安全带、操作架等作业设施是否牢靠。如发现任何可疑之处,立即停止继续作业,直至确认万无一失。
三、高空动火作业时须配备专门监护人员,负责高空作业者的安全监护工作,由监护人员负责检查动火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安全。
四、从事高空动火作业人员须穿防火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服装。
五、高空动火作业时须配备灭火器材。
六、从事高空动火作业,楼层总高度超过9层时,楼上、楼下监护人员须持对讲机,并随时保持联络。
七、空动火作业须使用规格为2.5mm及以下焊条施焊以减少焊渣飞溅程度。
八、高空动火施工时须对焊渣飞溅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若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应与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住户协商,将其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九、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应设置警示栏。必要时,应在动火点下临时安装采用浸水耐火材料制作的接渣、熄渣装置。
第9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第10篇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4.4.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4.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5.1.1生产不稳定
4.5.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8工作责任要求
4.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相关文件
5.1《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特危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1篇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总则
为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负责《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2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他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他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油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放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他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地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在潜在的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油光荣称号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遇有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劝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支安全地方动粗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水蒸气、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爆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2)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确认,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须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部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10m严禁旋转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他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他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4)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主)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以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部办理,安全部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
(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部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部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
第12篇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纵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分: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分,如设备治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视。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分、治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分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治理。
五.安全操纵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操纵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职员操纵证。
(2)动火作业前,操纵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伏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四周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纵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尽,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纵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伏落下区域,明确四周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艳服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四周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分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间隔,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转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纵职员必须对四周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分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分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分或操纵职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分或操纵职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纵职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四周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进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分应组织操纵职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透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透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分负责组织操纵职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分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职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职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留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分存档保存。
第13篇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第14篇 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 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2.定义
2.1动火作业:指在厂(工作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 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 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 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3.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 门,如设备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 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 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3.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 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 措施。
3.3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动火作业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 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4.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4.2 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 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4.3 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 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4 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4.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人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
5.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1.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 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 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 燃品。
5.1.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 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 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 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 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 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1.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 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 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 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 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 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 等入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 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人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 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 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 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5.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_砂轮、修 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 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 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5.1.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 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5.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5.2.1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 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 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5.2.28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管理部 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人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作业 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许可,落实《安 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3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 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 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 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 湿。
5.2.4人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 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人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 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 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5.3安全作业许可书
5.3.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 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安 全作业许可书》。
5.3.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管理部门一份;办 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 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 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5.3.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 间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第15篇 某物业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人员必须具有该专业知识和持有合格证书。
2、作业必须向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3、管理处消防负责人接到动火申请时,须到现场勘察,确认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定防火责任书后才能施工。
4、动火作业接驳临时电源时,必须按照公司临时用电规定办理,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接驳处要有明显警示牌。
5、动火作业现场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层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层易燃物品,并做好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动火期间,如作业人员暂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检查火种完全熄灭,并安排有关人员监护。
7、动火现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现场防范工作。
8、动火作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人员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10、一切与动火作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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