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为建设工程作业人员提供明确的安全操作指导,涵盖以下关键点:
1. 安全培训与教育
2.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3.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
5. 机械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 安全培训与教育:所有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包括消防知识、急救措施和施工规范。
2. 个人防护装备:根据工作性质,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完好无损,随时检查更换。
3. 施工现场管理:保持工作区域整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修复破损设施。
4. 危险源识别: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危险源,如高空坠物、电气火灾、机械伤害等,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5. 机械设备操作: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整或修理。使用后应及时断电并做好防尘防潮。
6.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本规程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以确保其内容与最新的法规、标准和技术保持一致。复审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
1. 法规更新:对照最新法规,检查规程的合规性,必要时进行修订。
2. 事故反馈:分析历年安全事故,汲取教训,改进规程。
3. 技术进步:结合新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设备,更新操作流程。
4. 员工反馈:收集一线作业人员的建议,优化操作步骤,提高实用性。
请所有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本规程,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1篇 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工作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收及调换工种或脱岗6个月后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2 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3 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人员、各种起重设备的装拆和操作人员、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学徒工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5 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 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从普通工种调换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7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8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9 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施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定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禁止用大布跨跃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层面;禁止在未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10 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
第2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2.0.1建设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是: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5已申报安全生产监督,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0.2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实行围挡作业。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挡高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出入口应固定并设置大门和有关标志牌,配备门卫人员并建立门卫制度。禁止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2.0.3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设计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并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风、防爆、防震、防雷及卫生等要求。
2.0.4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符合平面布置图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安全生产与生活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和淋浴室应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2.0.5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有明显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建工程主体楼层内不得兼作宿舍和办公室。
2.0.6施工现场内场地应平整,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不得有大面积积水。现场道路应有硬化措施且保持畅通。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有交通标志。必要时,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并设专人管理。
2.0.7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等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标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否则应有防倾倒措施。
2.0.8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0.9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纪录。
2.0.10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2.0.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提供安全和足够照明。
2.0.1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统一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2.0.13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纪录。
2.0.14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2.0.15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查制度。
2.0.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2.0.16所规定的数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7基础坑槽施工,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边坡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渗水或支撑走动,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加固措施。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2.0.16
外电线路电压(kv)
1以下
6~10
35~110
110~220
220~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离(m)
6
≥7
≥7
>7
>7
2.0.18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与基础坑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往坑槽内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
2.0.19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2.0.20_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3篇 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工作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收及调换工种或脱岗6个月后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2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3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人员、各种起重设备的装拆和操作人员、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学徒工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5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从普通工种调换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7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8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9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施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定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禁止用大布跨跃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层面;禁止在未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10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
第4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建设工程形式的基本条件是: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
第六条: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折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第七条: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第九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_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5篇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规程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规程(二)
(一)基本规程
1.规划专项验收在建设项目和要求配置的附属设施已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完毕后进行。
2.小区内的道路广场工程和停车位项目验收可在市政验收阶段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不予验收。在验收前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待履行完法律手续后再进行验收报备。在验收时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同时进行立案查处。
(二)规划验收评定标准
1.规划验收综合评定为“符合规划要求,同意报备”的指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指标和要求。
2.规划验收综合评定为“同意报备,不符合规划指标部分另案处理”的指建设项目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引起的误差,而造成实测指标无法满足审批要求的。
3.规划验收综合评定为“不同意报备,违法建设部分整改合格后再行报备”的指建设项目超用地红线、超层、超栋、改变使用功能或实测指标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情形的。
第6篇 建设工程作业人员操作规程
1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作业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收及调换工种或脱岗六个月后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2 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外电线路电压(kv) l 以下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水平距离(m) 4 6 8 10 15
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离(m) 6 ≥7 ≥7 >7 >7
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3 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各种起重设备的装拆和操作人员、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学徒工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5 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 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从普通工种调换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7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8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9 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施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壁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禁止用大步跨跃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层面;禁止在未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10 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
第7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 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 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
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 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 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 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
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 - 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 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2.0.9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 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有特殊 要求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3.0.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0.3 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 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
3.0.4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
3.0.5 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督促和指导工程 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现任,检查安全监理人员的义务执行和权利保障情况,起到督 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
3.0.6 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 b 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评分表对项目监理 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 安全监理责任及工作保障体系
4.1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
4.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 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1.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1.4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全面负 责.
4.1.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 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4.1.6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情况:
1,审查核验制度;
2,检查验收制度;
3,督促整改制度;
4,工地例会制度;
5,报告制度;
6,教育培训制度;
7,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8,其他为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必需的制度.
4.2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4.2.2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安全技 术文件,工作防护设备,设施和常用检测工具.
4.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确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3,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4,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6,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9,组织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
10,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1,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2,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13, 可将部分安全监理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但本条中的第 1~5 款,及 7 款, 11 款不得委托.
4.2.4 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2,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参与审查施 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的大型起重 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5,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6,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 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9,填写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10,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台帐;
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中涉及监理的工作.
4.2.5 专业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参与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就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负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 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5,提供与本职责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
4.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在分管业务范围内,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
2,做好检查记录.
5 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5.1 安全监理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5.1.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 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1.3 项目监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和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5.1.4 项目监理机构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有关事 宜告知建设单位.
5.2 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5.2.1 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应对项目经理,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数量审 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5.2.2 应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 况,并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2.3 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 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2.4 应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5.2.5 应对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验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进行审查,并应 核查施工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 收手续.
5.2.6 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并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危 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5.2.7 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并应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5.2.8 应审查并核准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的考核评分.
5.2.9 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 - 用监理手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2.10 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应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应参加建 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3 安全监理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
5.3.1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5.3.2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6 安全监理策划
6.1.1 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监理合同,设计 文件,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 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6.1.2 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监理方案是监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监理规划同步编制完成,必要时可 以单独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分阶段施工或施工方案发生较大变化时,安全监理方案应及时 调整;
2,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参与,并经工 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1.3 安全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 4,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5,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6,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7,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 8,初步认定的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一览表; 9,其他与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安全监理措施.
6.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有 可操作性.
6.2.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2)已批准的安全监理方案; 3)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6.2.3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相应工程概况; 2,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4,监理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 5,检查记录表. 6.2.4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人应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7 安全监理实施
7.1 安全监理基本工作方法和手段
7.1.1 审查核验 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并填写相关报审 核验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文件和资料及时审查核 验.提出监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
7.1.2 巡视检查 1,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 2)施工现场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使用计划的相符情况; 3)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整改实施的情况; - 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实施情况. 2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 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d-c2 表) ; 3,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 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 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d-c1 表) ;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应保留相应记录.
7.1.3 告知 1,项目监理机构宜以监理工作联系单(d-b1 表)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责任以及相关事宜; 2,项目监理机构宜以监理工作联系单(d-b1 表)形式告知施工总包单位在安全监理工 作要求,对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提示和建议以及相关事宜. 7.1.4 通知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d-b2 表) ,指令限期整改;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d-a11 表) , 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7.1.5 停工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 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d-b3 表) ,并按实际情况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2,工程暂停令应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d-a12 表) ,项目监 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7.1.6 会议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理人员 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 2)安全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的研究; 3)下一步安全监理工作打算. 3,项目监理机构宜通过各种会议及时传达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规定,研究贯彻落实 的方法; 4,必要时可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各方代表会签.
7.1.7 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 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 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 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月度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形式向本单位,建设 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 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7.1.8 监理日记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2,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2)当日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3)当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7.1.9 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月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d-b4 表) ; 2,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月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及分析(必要时附影像资料) ; 2)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措施和效果; 3)当月签发的安全监理文件和指令; 4)下月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7.2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7.2.1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d-a1 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d-a2 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和承包工程范围应同承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 工程数量和合同额相适应;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关主管部门动态管理中应合法有效. 7.2.2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填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登记表(d-a10 表) ,并将以 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送监理机构备案: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 6)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项目监理机构在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 检查记录(d-c1 表) .
7.2.3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d-a1 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d-a2 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资格: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等级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相适应, 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变更应 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7.2.4 施工现场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保体系认证并填写安保 体系认证备案登记表(d-a10 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7.2.5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d-a3 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 下三个方面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 1,应对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查;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 3,作业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和人证相符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d-c1 表) .
7.2.6 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提交与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并 填写安全生产协议书备案登记表(d-a10 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7.3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7.3.1 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附录 c 确认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填报危险性较大 工程确认报审表(d-a5 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7.3.2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d-a4 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 以下方法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1, 程序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分包单位编制的, 应经施工总包单位审批; 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的必须有专家组最终确认的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的成员组成和人数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报审手续; 2,符合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包括安全技术措 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等内容; 3,针对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 详细具体,明确操作要求.
7.4 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7.4.1 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确认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并填报大型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确认报审表(d-a6 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7.4.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核查以下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塔式起重机; 2,施工升降机; 3,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4,吊篮; 5,自升式模板架体. 7
.4.3 装拆,加节,升降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大型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检查记 录(d-c3 表)中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会同施工单位对设备基础和对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 位共同检查验收.
7.4.4 装拆,加节,升降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现场管理,警戒线设置,专人监护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进行巡视检查.
7.4.5 应督促施工单位填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核查表(d-a7 表) ,项目监理 机构应核查以下验收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设备监管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 3,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和建筑机械 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4,建筑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合格资料; 5,施工现场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警示牌及机械性能牌.
7.5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7.5.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审表(d-a8 表) . 7.5.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以下两个方面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 用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d-c1 表) : 1,施工现场易发生伤亡事故处或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 志牌; 2,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防火,急救器材,临时用电,临边洞口,高处交叉作业防护 应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相一致,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7.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帐册,保留支 付费用原始凭证.
7.5.4 根据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d-a9 表) ,经检 查已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已发生的费用.
7.5.5 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向施工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d-c1 表) .
7.6 核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7.6.1 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每周进行自检,每月网上填报月度自查评分.督促施工总包单位 网上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月度评价, 督促施工总包单位上网填报危险性较大工程上报记录.
7.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动态考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实施情况,每月的考核 情况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检查记录(d-c4 表) ,并以此为依 据,对施工总包单位的每次自查评分和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月度评价进行审查 并核准,由安全监理人员汇总后网上填报月度核准结果.
7.6.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总包单位网上填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上报记录进行初审,并 在网上填报监理初审记录.
7.6.4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核准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考核评定.
8 8.1 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台帐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监理资料台帐.
8.1.2 法规,标准,文件类可分为: 1,法律,法规;2,部门规章和文件;3,标准,规范;4,企业文件.
8.1.3 监理资料类(一)可包括: 1,委托监理合同; 2,安全监理方案; 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不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 ; 4,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安全监理人员证书; 6,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记录; 7,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往来文件.
8.1.4 监理资料类(二)可包括: 1,告知; 2,指令及回复; 3,会议纪要; 4,书面报告; 5,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6,监理日记; - 7,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8.1.5 报审,核验,备案资料类可包括: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3,施工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4,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6,危险性较大工程报审清单; 7,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报审清单; 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签证; 9,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核准记录; 10,安全事故处理记录,资料. 8.1.6 危险性较大工程资料类(按每一项危险性较大工程单独编制分册)可包括: 1,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工程) ; 2,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3,施工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4,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5,危险性较大工程告知,指令及回复,复查记录.
8.2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8.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8.2.2 安全监理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分类有序,真实完整,妥善保管.
8.2.3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安全监理资 料. 8.3 安全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8.3.1 工程竣工后,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 归档.
8.3.2 安全监理资料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应按委托监理合同或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规程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曰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
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已废止,执行493国务院令)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_3月29曰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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