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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安全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6

爆炸安全规程

内容

1. 爆炸安全风险识别

- 爆炸事故通常源于易燃、易爆物质的不当处理或存储。

- 对工厂环境进行定期评估,识别潜在的爆炸源,如化学反应设备、储存容器和管道系统。

- 注意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火花或高温的环节。

2. 预防措施

- 实施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防爆安全规定。

- 安装适当的防爆设施,如泄压阀、防爆隔板和爆炸抑制系统。

-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确保其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3. 应急响应

-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紧急联络机制和初期火源控制。

- 员工应接受应急培训,熟悉应对爆炸事件的行动步骤。

- 定期演练,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

4. 安全文化

- 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奖励安全行为。

- 提供持续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理解爆炸风险及应对措施。

- 鼓励管理层参与安全活动,展示对安全的承诺。

标准

1. 国际标准

- 遵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防爆电气设备标准。

- 参考美国国家安全协会(nsc)的爆炸预防指南。

2. 国内法规

-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 遵守地方的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例。

3. 企业内部标准

- 制定并执行企业特有的爆炸安全操作规程。

- 定期审核和更新安全标准,以适应技术进步和业务变化。

考试题及答案

1. 题目:哪些因素可能导致爆炸事故? 答案:易燃易爆物质的不当处理、存储,以及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火花或高温的环节。

2. 题目:如何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答案:实施严格的操作规程,安装防爆设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并建立安全文化。

3. 题目:在应急响应中,员工应接受哪些方面的培训? 答案:员工应接受疏散路线、紧急联络机制和初期火源控制的培训。

4. 题目:企业如何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答案: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提供持续的安全教育,管理层参与安全活动,并奖励安全行为。

5. 题目:企业需遵守的国内外爆炸安全相关标准有哪些? 答案:国际电工委员会的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国家安全协会的爆炸预防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以及地方的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例。

爆炸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爆炸成型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生产人员必须注意力集中,严禁嘻笑打闹。

2.提高警惕,防止意外。非引爆人员严禁进入操纵室,确保生产安全。

3.容框吊放及引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零件安放好后,盖上保护橡皮,装药者安放炸药后,再通知操纵人员抽去容框内的空气;

(2)容框抽空到一定标准后,操纵人员用信号通知装药者将容框吊入井内;

(3)容框进入井底后(吊索放松),负责装药者才可推上第一道闸刀,即按“起爆信号”,通知操纵人员,其余操作者立即朝逆风方向退离井5米。然后,装药者用信号通知操纵人员“起爆”;

(4)操纵人员接到可以“起爆信号”后,便推上第二道闸刀;

(5)操纵人员经过检查后,在确认安全条件下,打警铃三下,然后引爆;

(6)爆炸后,装药者首先将第一道闸刀拉开,然后才能起吊容框。

4.拒爆(即盲爆)处理。在爆炸过程中发生拒爆时,必须按下列规程处理:

(1)装药者首先拉开第一道闸刀,然后起吊容框;

(2)操纵人员拿下第二道闸刀,开始继续抽真空;

(3)拆开雷管脚线与起爆线的联接线;

(4)检查拒爆情况。

5.装药安全规程:

(1)进入装药间,绝对禁止吸烟及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燃及易燃物品,并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2)装药时工作人员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工作后及时将接触炸药的皮肤洗干净;

(3)在分割导爆索时,必须用青铜(或镀铜)刀分割以防发生爆炸,然后用胶布包好分割头;

(4)在装药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做到轻拿轻放。严禁碰击、投掷、拖地、摩擦、脚踩;

(5)工作完毕后要及时将剩余的炸药、导爆管索和桌面、地面上的炸药彻底清理干净,送入库房,

(6)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装药间,如有违反者,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

第2篇 爆炸危险品运输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1、炸药、炸药、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点火柱、导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种总装成的产品,总称爆炸危险物品。

2、为了确保爆炸危险品在装卸、搬运、运输尽对安全,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1) 凡属保管、装卸、搬运、押运职员都要教育或练习,懂得爆炸危险品的性能把握安全技术、防火、防爆等知识后,才能担任此项工作。

(2) 从事爆炸危险品工作职员禁止在爆炸物品四周吸烟,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3) 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司机必须是技术熟练,持有正式驾驶证,其他无证职员及学徒不准开车。

(4) 装卸、搬动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投掷、甩手、肩扛(袋装除外)、拖拉碰撞、锤击、翻倒、掉落。

(5) 进库、装车(火车、汽车、手推车)前应先将库房、车箱、车板内所积存的酸、碱、油、泥、砂、石、草、铁屑等一切杂物清扫干净,才许装车。

(6)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装卸工具(小推车)必须事先检查各种机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火、汽车要配有蓬布,必须包装牢固、严密。并备有灭火器工具,不准使用敞箱车。

(8) 装卸爆炸危险品汽车间隔工房、库房、火车箱、堆垛场地,必须在五米以上,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无关职员严禁进进装卸区。

(9) 遇有雷、电、狂风雨的天气,应暂装卸搬运爆炸危险品。

(10)小手推车装卸搬运爆炸、危险物品时,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运输危险品的汽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负荷量,最上一层不得不超过车箱三分之一。货物装好后,司机在行车前要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开车。

(11)起爆品与爆炸品不得混装在同车车箱运输。

(12)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柴油车、拖拉机、木碳车、煤气车、火车敞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13)装运危险品的车辆,除押运职员和随车搬运职员外,严禁乘搭任何职员,行车中,禁止吸烟。

(14)装运危险品的汽车,最大时速为25千米/小时,装运全备产品不得超过10千米/每小时,如遇道路不平、视线不明、转弯、会车时时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时。

(15)通火车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禁止抢道。

(16)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如中途食、宿、车辆抛锚、检验等),要阔别建筑物设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运职员要轮流看管,不准离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与当地公安、治保部分取得联系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从事上述工作职员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遵守火工车间、仓库一切技术安防火制度。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证单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运输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2)货物核对: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货单相符。

3)检查产品外包装。

4)拆箱检查产品内包装。

5)检查产品外观。

6)需要时,抽样检查产品性能。

2、技术要求

1)产品外包装:封装牢固、整齐、无破损。有箱条码、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等内容。

2)产品内包装:无明显变形、无损坏;内包装是否有条形码。

3)产品外观: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雷管编码清晰。

4)产品性能:应与产品说明书相符。

3、注意事项

1)发现异常问题应立即按管理职责报告上一级领导,并及时处理。

2)发现产品包装破损应单独存放,并及时完善其包装或视情节按照废品处理办法处理。

3)发现有浮药应立即处理。

第4篇 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条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5篇 爆炸品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为配合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认真执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安全、有序、稳步、高效的进行,避免出现严重的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617一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一、基本要求

(一)运输车辆、设备及设施

1、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应使用厢式货车。

2、运输车辆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3、随车携带的防潮、防火、防爆等工具应齐全有效。

4、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作业。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 jt/t198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

6、车辆应配置行驶记录仪、gps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7、按照国家标准 gb13392配置规定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避让,以确保安全。

8、企业配备的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应通过相应检测,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具备可靠的安全系数方可使用。

9、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经常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其有效性,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0、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必须附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190.90)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5)及有关补充规定。危险货物包装标识共有21种,19个名称。标识的表达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的方式。在罐状包装上,标志应当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二)运输作业

1、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2、汽车运输爆炸品禁止使用以柴油或煤气作为燃料,这是因为柴油车尾气易发出火星、煤气容易发火。

3、装车前应将货厢清扫干净,排除异物,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押运人应负责监装、监卸,数量应点收点交清楚。所装货物超出栏板部分不得超出货厢栏板高度的1/3;密封式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 m;没有外包装的金属桶(一般装的是硝化棉或发射药)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或撞击摩擦引起爆炸;在任何情况下雷管和爆炸药都不得同车装运或两车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4、汽车运输爆炸品时,其运输时间。路线应事先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以利于加强运行安全管理。车上无押运人员不得单独行驶,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所装货物的性能和作业注意事项等。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危及安全的其他物资。

5、行车中驾驶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同时注意观察,保持行车平稳。多部车辆列队运输行驶时,跟车距离至少保持50m以上,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车、强行会车,非特殊情况下不准紧急刹车。

6、运输危险货物的在一般的道路上最高时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为80km/h,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尽量避免紧急制动,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转弯时车辆应减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按照云南省规定,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7、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载无关人员,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是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8、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计划。

(三)维修作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2、禁止在库区和作业区内维修。

(四)装卸作业

1、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2、火箭弹和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凡从l. 5 m以上高度跌落或经过强烈振动可引起爆炸的炮弹引信、火工品等,应单独存放,未经鉴定不得装车运输。

3、任何情况下,雷管等起爆物品不得和炸药同车装运。

4、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5、装卸人员在雷雨天、闪电装卸危险货物时应确认避雷、防潮设施及措施的有效性。

6、危险货物装卸时时押运员应当在现场监督,并认真记录数据,会同驾驶员对装卸后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

(五)劳动防护

1、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现场急救用具,在具体的运输作业中,运输操作人员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特殊的防护用品及急救用具。

2、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等知识的培训。

3、危险物品一旦与人体接触,造成烫伤、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展开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4、在对危险货物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具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

(六)作业人员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装卸管理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从事运输的为现货物的特性、使用方法、防护要求以及发生事故式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保证危险货物在其监管之下,防止泄露,丢失。有利于在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正确处理事故,防止更大的损失。

二、作业要求

(一)出车前

l、驾驶员在出勤前必须协助检测人员仔细检查车辆是否完好,各种防护、消防、维修工具是否齐备,确保车辆完好且各种工具齐备并经检测人员签字许可后方可出勤。

2、驾驶员在出车时,必须有押运人员随车押运,无押运人员车辆不得出勤。押运人员在随车出行前必须确定其证件携带齐备;并提醒驾驶员携带相关证件。押运员要监督驾驶员要严格按照驾驶员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驾驶员在接受危险货物托运入的货物时,应严格检查货物的品种,超出运输范围的货物不得接受运输。符和运输要求的在装货后应要求发物托运入出具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情况。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应要求收货单位给与收到货物的回执,回执上应注明品种、数量、到达情况等。

4、单看运输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排除。

5、认真查看运输车辆的车厢地板、栏板是否完好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模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有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6、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7、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8、根据所装危险货物和包装情况,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散失、防火、防潮、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车辆货箱及罐体内不得有与爆炸品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9、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0、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书“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二)运输

1、运输爆炸品过程中,押运人员要严密监视,防止货物丢失、撒漏。行车时要避开高温、明火场所。

2、根据爆炸品的热敏感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应重点避免爆炸品受热,必要时使用专用仪器设备时刻监视爆炸品或周围环境的温度变化;遇有温度非正常升高时,应及时停车查找原因,同时采用必要的降温措施。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安运政部门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标准执行,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和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4、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载证件载明的名称、品种、数量、时限和路线进行运输。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6、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驾驶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7、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立即向当地运政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保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7、装卸人员在装卸爆炸品时,应在押运人员的指挥下统一进行,堆码时不能超过标准高度,并较拿轻放。

8、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火种、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照明灯具照明,照明灯具应具有防爆性能;爆炸品货物的装卸场所应有避雷装置。

9、运输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到有无法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0、运输途中遇到天气、道路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运输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或容易遭到零击或容易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货物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11、工业企业厂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应gb 4387执行。

(三)装卸

1、装卸人员在装卸货物之前应确定运输车辆是否具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资质,对不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不得进行装卸,对于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要求其驾驶员及押运员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

2、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运输线路,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示、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3、装卸人员在装卸危险货物时,要根据危险货物的类别分清不同性质,属性不符的两类危险货物不得同车装运和堆放,不同类的危险货物不得装入同一仓库。

4、装卸人员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对所装卸危险货物要严格把关,认真清点危险货物的数量,并对危险货物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5、注重装卸质量,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过程中,发现对所装危险货物的质量、安全有影响的隐患要及时清除,不能自主进行清除的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6、押运员必须对所运输货物的数量进行记录、交接,并监督装卸人员在装卸过程中操作符合国家和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对于不符合装卸操作规定的,不得允许其装卸,并督促其对装卸设施及方法进行改进,附和规定后方可进行装卸。

7、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要安装卸作业的有关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及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再有坡度的场地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颇的有效措施。

9、装卸作业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示、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的,应先关闭车厢门或栏板,若在原地无法关上时,应有人监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1、装卸危险货物的托盘、手推车应尽量专用。装卸前,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

12、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装运过剧毒品及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应按照jt617-2004中附录e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涮和除垢。危险货物的撒漏物及污染物应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第6篇 爆炸物品搬运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二、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三、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四、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五、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六、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七、如包装损坏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操作,不准在仓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八、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遇留民爆物品。

九、押运员和库管员必须对民爆物品搬运装卸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7篇 爆炸锻压工安全操作规程

1.锻压前必须检查模具安装是否准确,机床连接构件是否牢固,点火系统是否安全可靠。

2.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安全,引爆和操作人员必须互相协调。做到安全起爆。

3.非操作人员严禁乱动起动开关和起爆开关。引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离开。

4.检查点火系统必须保持相互协调,做到绝对安全。

5.新零件进行初次试锻、续锻时,所有人员必须离开设备正面,并围好挡板防止飞出模具锁扣或破裂件飞出伤人。

6.爆炸锻压除遵守本要点外,还应按照一般锻工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7.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场地,清点火药,作好记录。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装车前车辆检查。按照出车前检查要求认真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装车。将车辆戴好防火罩,停靠在危险性建筑物门口2.5m以外处装车。

3)装车后检查。收集全套随车文件,并查验所装货物,检查车载货物的摆放、固定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按照批准行车路线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2、注意事项

1)进入危险性作业区域,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2)严禁在载有危险品的车辆附近从事吸烟等明火作业,严禁靠近车辆打手机。

3)中途需要停车时,应选择远离建筑物、等级公路、重要设施的场地,保证车辆与其之间的安全距离。

4)严禁将危险品卸货在民宅、人员聚集等区域。

5)严禁客货混装、超速和违规超车等。

6)出现产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应立即报案,并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

7)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若可能发生爆炸,应立即撤离爆炸现场,做好临时警戒,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并配合应急救援队伍搞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要求规程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10篇 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

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

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不应使用火雷管。

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

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

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

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

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

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

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

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

3.5.2、有专人在场监督;

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

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4.2.2、在装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

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4.3 押运员职责

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

5.1.3、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

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

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

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

5.3.10、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顺序:准备→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使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库→结帐→结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5.6 准备

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根据上班使用情况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写炸药、雷管的请领数量;

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

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

5.6.4、通风队爆破工进班会后,领取施工单位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检查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填写和手续符合要求,携带自己的工具与背药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雷管和炸药。

5.7 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背药工的背药证,经核实后将库内核对一致的证件卡片挂牌,确认无误。

5.8 爆破工、背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5.9 检验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是否由施工单位(区队)值班队长认真填写,是否把区队名称、施工地点、日期班次、请领雷管、炸药数量写清楚,是否由值班队长签名,严禁代签现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员经核对后,根据施工单位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的请领数量,在爆炸材料出库单存根上填写炸药雷管数量,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填写实发数量。

5.11 将实发炸药、雷管的数量准确无误填写在爆炸材料领消统计台帐上,还要把雷管各段数量填写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台帐上。

5.12 签字认可,在爆破工、背药工核实后,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分别签名,同时爆破工、背药工还要在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领耗统计管理台帐上签名,签名后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员还要在爆破工手册上填写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并签名。

5.13 发放时按先发雷管、再发炸药顺序进行发放,严禁混发。

5.1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5.14.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5.15 电雷管出库前必须做全电阻检测,并将检测后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雷管编号前,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详细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

5.18 电雷管导通具体操作要求:

5.18.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操作室内

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将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导通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卡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置的另一端连通。

5.18.3、此时观察导通表指针是否移动,若指针移动,则说明电雷管通,无短路;若指针不动,则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电雷管应抽出,不得发放。

5.18.4、若指针移动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不大,属于合格的电雷管。

5.18.5、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很大,以及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详细登记、统计放置与报废雷管一起处理。

5.18.6、雷管的电阻测试和编号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

5.18.7、雷管要轻拿轻放,导通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19 按照所开票据数量,准确无误发放,发放时直接将雷管交到放炮员、炸药交到背药工手中,监督放炮员、背药工将雷管或炸药入箱上锁,两把锁的钥匙均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员发放完毕后强行要求爆破工、背药工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并及时盘查库存,核对实物,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5.21 爆炸材料领取以后,为杜绝爆炸材料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施工单位背药工要在爆破员的监视距离内将已上锁的炸药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5.22 爆破结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5.23 退库

5.23.1、退回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管理员要核对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所填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是否相符,签字是否齐全、有无代签。

5.23.2、经核实后收回雷管和炸药,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领耗单上签名,并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一联留存保管备查,背药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二联交回区队保管备查,爆破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三联交通风队留存备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药,先收雷管、后收炸药。

5.23.4、必须将退库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将检测后的雷管扭结短路及时放入对应放炮员周转柜内。

5.23.5、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爆炸材料统计台帐,背药工、放炮员在台帐上签字认可,管理员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爆炸材料统计台帐,爆破员手册上签字认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员将放炮员卡片、背药工的背药证在挂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库完毕后,爆破工、背药工要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

5.23.7、爆炸材料管理员盘查库存数量,将本班实发数量、实际库存量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将本班实际消耗数量,严格按操作规程输入手持机。同时清扫库区卫生,保证库房干燥、清洁。

5.24 废旧回收,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5.25 爆炸材料的检验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检验,各类爆炸材料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观检验应由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25.4、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5.25.5、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炸材料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及时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由爆炸材料管理员开具收据证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

5.28 对交回不变质仍可继续使用的炸药,经爆炸材料管理员和交回人员双方在“爆炸材料废旧回收台帐”上登记签字认可后,仍有区队继续使用。

5.29 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杜绝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

5.30 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除本矿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业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爆炸的炸药、雷管,一旦发现,要药、管分离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安排专人交给井下爆炸材料库。

5.32 洗煤厂回收的废旧炸药、雷管要及时交至矿保卫科,由保卫科会同安监科开具废旧爆炸材料回收单,并及时将废旧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

5.33 当报废材料达到一定限量: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时,进行处理,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

5.34 对销毁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记录,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安全作业规程

1、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核实提供票据是否有施工队负责人核实签名,主管领导签名及领取人是否为持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的专业爆破工等。

2、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本单位发料单据不发。

3、运输车厢不符合规定,车况不良,没有押运人员不发。

4、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的不发。

5、过期失效、变质、包装件破损不发。

第12篇 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 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的安全炸药和雷管。

3、 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产品的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 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快禁止使用。

5、 导火线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上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

6、 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7、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戒号。

8、 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认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9、 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第13篇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每天上班,首先巡视库房周围及门、锁,查看有无异常。

2)打开仓库门,巡视产品堆放有无异常,帐、卡、物数量是否相符。检查仓库消防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3)每天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至少1次,高温、高湿季节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根据库房内温度、湿度变化情况,及时开、关通风门、窗换气,或采取拖地措施增加库房内湿度。

4)出、入库作业时,指挥产品摆放位置,制止装卸、搬运违章现象,做好产品堆垛标识和产品出、入库登记等工作。

5)及时清理库内杂物,做好卫生打扫工作。

6)关闭库房门窗且确认库门落锁无误后,方可下班。

2、注意事项

1)严禁无关人员入库,非保管员、出入库搬运人员进入仓库均应进行登记。

2)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仓库,严禁将水洒到产品上。

3)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

4)及时清理库房周围杂草等易燃物。

5)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14篇 爆炸危险品运输技术安全操作规程通则

1、火药、炸药、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点火柱、导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种总装成的产品,总称爆炸危险物品。

2、为了确保爆炸危险品在装卸、搬运、运输绝对安全,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1) 凡属保管、装卸、搬运、押运人员都要教育或训练,懂得爆炸危险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术、防火、防爆等知识后,才能担任此项工作。

(2) 从事爆炸危险品工作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 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司机必须是技术熟练,持有正式驾驶证,其他无证人员及学徒不准开车。

(4) 装卸、搬动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投掷、甩手、肩扛(袋装除外)、拖拉碰撞、锤击、翻倒、掉落。

(5) 入库、装车(火车、汽车、手推车)前应先将库房、车箱、车板内所积存的酸、碱、油、泥、砂、石、草、铁屑等一切杂物清扫干净,才许装车。

(6)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装卸工具(小推车)必须事先检查各种机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火、汽车要配有蓬布,必须包装牢固、严密。并备有灭火器工具,不准使用敞箱车。

(8) 装卸爆炸危险品汽车距离工房、库房、火车箱、堆垛场地,必须在五米以上,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装卸区。

(9) 遇有雷、电、暴风雨的天气,应暂装卸搬运爆炸危险品。

(10) 小手推车装卸搬运爆炸、危险物品时,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运输危险品的汽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负荷量,最上一层不得不超过车箱三分之一。货物装好后,司机在行车前要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开车。

(11) 起爆品与爆炸品不得混装在同车车箱运输。

(12)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柴油车、拖拉机、木碳车、煤气车、火车敞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13)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除押运人员和随车搬运人员外,严禁乘搭任何人员,行车中,禁止抽烟。

(14) 装运危险品的汽车,最大时速为25千米/小时,装运全备产品不得超过10千米/每小时,如遇道路不平、视线不明、转弯、会车时时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时。

(15) 通火车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禁止抢道。

(16) 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如中途食、宿、车辆抛锚、检修等),要远离建筑物设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运人员要轮流看守,不准离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与当地公安、治保部门取得联系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从事上述工作人员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遵守火工车间、仓库一切技术安防火制度。

第15篇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安全作业规程

1、工作前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

2、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无线通信用具。

3、入库作业前必须先消除静电,认真检查并确认专用工具及防爆装置是否完好。

4、装卸车时,必须等炸药车停靠到位后,与司机联系车辆熄火方可作业。

5、装卸火工品要轻拿轻放,整齐码放,严禁高空抛掷,超重装卸。

6、严禁在雷雨天气和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装卸雷管和炸药,严禁混装火工品及人货同车。

7、及时清除火工品周围的杂草和易燃物品,保证消防设施完好齐全,并会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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